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及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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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2016年修改通报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2016年修改通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2016年修改通报二○一六年十二月第二篇船体第1章一般规定第1节通则新增1.1.2.19、1.1.2.20、1.1.2.21、1.1.2.22如下:1.1.2.19主肋骨:防撞舱壁与艉尖舱舱壁之间,最下层甲板以下的舷侧肋骨。

1.1.2.20甲板间肋骨:两层甲板之间的肋骨。

1.1.2.21艏尖舱:位于防撞舱壁之前,舱壁甲板之下的舱。

1.1.2.22艉尖舱:位于船舶尾部最后一道水密舱壁之后,舱壁甲板或水密平台甲板之下的舱。

第2节船体构件1.2.3.4后面增加:对于有曲度的构件,其跨距为跨距点之间的弦长。

1.2.5.2 补充图1.2.5.2(6)和1.2.5.2(7)h≥h h≥h(7)图1.2.5.2次要构件的连接肘板第4节船体结构的焊缝设计1.4.1.4 最后增加一句“上述焊缝之间的距离一般指两焊趾间内侧的距离(如图 1.4.1.4所示)。

”。

新增图1.4.1.4:图1.4.1.4焊缝间距测量位置第2章船体结构第16节甲板室及机舱棚新增2.16.3.32.16.3.3 甲板室甲板纵骨或横梁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2cm3,且不小于25s(2.16.3.3)W shl5式中:s——甲板纵骨或横梁间距,m;l——甲板纵骨或横梁跨距,m;h——计算压头,m,按下列选取:在第一层:0.9m;在第二层:0.6m;在第三层:0.45m。

序号2.16.3.3 修改为2.16.3.4。

第18节 舱口删除“6.3.4钢质风雨密舱口盖”相关规定。

第3章 舾装第1节 舵3.1.3.2 α——系数,补充:对襟翼舵可特殊考虑,如不能提供试验数据,正车时取0.40,倒车时取0.66。

附录I2.3修改如下2.3槽形压筋舱壁一个槽形宽度s 的剖面模数W 和惯性矩I (附图3):3w b W td a ⎛⎫=+ ⎪⎝⎭ cm 3 (2.3-1)()2320W td I a b =+cm 4 (2.3-2)式中:a ——槽形平面部分宽度,m ;b ——槽形斜面部分宽度,m ; d W ——槽形深度,mm ;t ——槽形舱壁板厚度,mm 。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是为了确保船只的安全和性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

以下是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一些重要要求。

首先,船只的结构设计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海事协会(IACS)的规范。

这意味着船体结构必须能够承受海上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载荷,并确保船只的强度和稳定性。

此外,船只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防浸与防沉性能。

其次,在建造过程中需要使用高质量的船舶用钢材。

这些钢材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经过认证机构的检查和测试。

钢材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船只的强度和耐久性。

因此,在选择钢材时需要考虑到船只的使用环境和载荷条件。

另外,船只的焊接工艺也是非常重要的。

焊接是构建船体结构的关键环节,其中的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影响着船只的强度和完整性。

因此,在焊接过程中需要根据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并使用经过认证的焊接材料和设备。

此外,船只的舾装和设备也需要符合入级规范。

舾装包括各种管道和阀门,需要满足特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设备指船只上搭载的各种设备,如发动机、发电机、泵等,它们的性能和可靠性对船只的操作和维护至关重要。

最后,船只的施工和质量控制也是入级规范的重要环节。

施工过程中需要依照规范进行操作,并严格控制每个环节的质量。

在建成后,船只还需要进行入级检验和认证。

入级机构将对船只的设计和建造过程进行审查,并进行一系列的测试和检验,以确保船只达到入级规范的要求。

总而言之,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是为了确保船只的安全和性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和标准涉及到船体结构、钢材使用、焊接工艺、舾装和设备等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操作和控制质量,才能建造出安全可靠的海船。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修改通月 1 日
北京
目录
第 1 篇 入级规则............................................................................................................................. 4 第 5 章 建造后检验 ............................................................................................................... 4 第 2 节 检验种类与周期 ................................................................................................. 4 第 9 节 机械检验 ............................................................................................................. 4 第 11 节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检验 ............................................................................... 4 第 14 节 不在 CCS 检验下建造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 ................................................. 4 附录 21 延长干坞检验间隔期指南—干坞检验展期(EDD)计划 .......................... 5 第 2 篇 船体.....................

船舶建造检验 02第二章 船用金属材料检验

船舶建造检验 02第二章 船用金属材料检验

钢板缺陷的限定与修整
麻点、剥落、结疤、刻痕、气孔
缺 陷 深 0.6 度 m m 0.4
0.2
C修整区
20≤t≤50mm
t<20mm
B合平 更换
条件
d<0.07t 但d ≤3mm 0.07t≤d≤0.2t
d>0.2t s>2%S
5
10
15
缺陷面积比率%
钢板缺陷的限定与修整
铸钢件的检验
1.核对材质证书、船检 证书、试验报告和实物 标记; 2.进行外观检验。
铸钢件和铸铁件的检验
船用锻钢件 常见锻钢件
舵杆、舵轴、舵销、艉轴(螺旋 桨轴)、中间轴、连轴节等
锻钢件的检验
1.证书检验; 2. 外观检验; 3.无损探伤检验。
钢板缺陷的检验要求
1. 钢材表面不允许有气泡、结疤、裂纹、拉裂、夹 杂、压入氧化皮(起皮)、分层等,但允许不影 响质量的表面缺陷存在。
2. 船体结构钢和机械结构钢的表面缺陷允许局部打 磨修补,但修正后的厚度不得减薄到公称厚度的 93%以下,且减薄量不得大于3mm。
3. 不能打磨修补的缺陷,验船师认可的情况下,可 以用铲削或焊补方法修整(必要时应探伤)。
钢管检验
船用钢管试验项目
钢管名称
试验项目
Ⅱ级和Ⅲ级压力管系用 的钢管
Ⅰ级压力管系用的钢管, 锅炉管及过热管
化学分析 拉力试验 压扁试验或弯曲试验 化学试验 拉力试验 压扁试验或弯曲试验 金相试验 扩口或卷边试验 无损探伤检查
焊接材料的检验
焊接材料根据其用途、力学性能和主要合金成分不同,分 成不同的类别和级别。
也应作为不合格处理。 7. 高强度板的特殊要求(见规范修改通报,1993)
材料入库检验程序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项目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项目

附录渔船船用产品检验项目1 引言本附录对《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附录《渔船船用产品法定检验项目表》规定的应检验的产品给出了检验依据、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和应检验的项目。

下列各条检验依据中的技术文件通过引用而成为本附录的条款。

然而,所有引用文件均有可能修订或改版,因此,使用本附录时应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2 船用材料2.1 船体结构用钢2.1.1 检验依据《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七篇GB 712 船体用结构钢GB/T 14977 热轧钢板表面质量的一般要求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8 金属拉伸试验法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T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24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要求2.1.2 应审查的技术文件船体结构钢技术标准一般强度船体结构钢板生产工艺及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般强度船体结构钢板质量控制点专用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热轧专用板操作要点检验、试验操作规程(包括风动送样)连铸坯检验操作规程板材检验操作规程型钢检验操作规程一般强度船体结构钢板型式(出厂)试验大纲船体用结构钢质量证明书2.1.3 试验项目(见表2.1)表2.12.1.4 日常检验需审查的文件工厂的铸坯化学分析报告和对成品的试验记录。

2.2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2.2.1 检验依据《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二篇第8章、第七篇GB 713 锅炉用钢板GB 6654 压力容器用钢板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 2975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0 中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GB 2976 钢的应变时效敏感性试验方法GB 4338 金属材料高温拉伸试验GB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247 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2.2.2 应审查的技术文件锅炉用钢板企业内控标准压力容器用钢板企业内控标准锅炉用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压力容器用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连铸坯检验操作规程热轧专用板操作要点板材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试验操作规程(包括风动送样)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大纲产品质量证明书2.2.3 试验项目2.2.3.1 锅炉用钢(见表2.2.1)表2.2.12.2.3.2 压力容器用钢(见表2.2.2 )表2.2.22.2.4 日常检验需审查的文件生产厂的试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根据供需双方协议的规定生产厂所做高温拉伸试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2.3 牺牲阳极2.3.1 检验依据GB4948 铝-锌-铟系合金牺牲阳极GB4949 铝-锌-铟系合金牺牲阳极及化学分析方法GB4950 锌-铝-镉合金牺牲阳极GB4951 锌-铝-镉合金牺牲阳极及化学分析方法GB/T17848 牺牲阳极化学性能试验方法GB/T 3855 海船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安装方案2.3.2应审查的技术文件产品技术标准产品技术图纸熔炼和浇注工艺规程铁芯处理工艺规程原材料管理和检验规定产品型式试验大纲产品出厂试验大纲产品包装和产品合格证2.3.3试验项目(见表2.3)表2.32.3.4日常检验需检查的文件原材料合格证或化验报告工厂所做产品化学成分化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2.4 碳钢焊条2.4.1检验依据《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六篇第3章GB/T 5117 碳钢焊条GB 700 碳素结构钢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 2651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 2652 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 2650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GB 2653 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GB 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T 3965 熔敷金属中扩散氢测定方法2.4.2 应审查的技术资料产品图纸焊条制造用原、辅料技术条件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操作指导书焊条生产工艺流程图焊条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示意图产品型式试验大纲产品出厂试验大纲产品质量证明书2.4.3 试验项目(见表2.4)表2.42.4.4、日常检验需检查的文件生产厂所做试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05 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

05 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

125第五篇 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第1章 一般规定1.1 本篇规定适用于船长小于12 m 的钢质海洋渔业船舶。

1.2 新建船舶应提供总布置图、基本结构图、稳性计算资料供验船部门审查,主机功率大于44 kW 的,还应提供轴系计算书。

1.3 对船长小于7m 的船舶,验船部门可根据当地传统船型适当放宽本篇的要求。

第2章 船体结构第1节 外板与甲板2.1.1 外板与甲板2.1.1.1 船底板、舷侧板与甲板的厚度t 应不小于表2.1.1.1所规定的厚度。

表2.1.1.12.1.1.2 平板龙骨的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厚度的1.2倍,宽度应不小于0.05L 。

2.1.1.3 艉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舷侧板的厚度,但当艉封板上安置推进装置时,艉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舷侧板厚度的1.2倍。

2.1.1.4 当船速L V 3>kn 时,上述各板的厚度应增加20%;当船速L V 6>kn 时,上述各板的厚度应增加50%;2.1.1.5 顶蓬甲板的厚度应不小于3mm 。

2.1.2 局部加强2.1.2.1 对于主机座下的船底板、艉轴出口处的外板应不小于该处板厚的1.2倍;对艉轴架、舵柱及其附件贯穿船体外板的板,甲板大开口处或是受力舾装件安装部位的板厚应不小于该处规定板厚的1.5倍。

2.1.2.2 船壳板上的开口处应设有适当的座板,座板上的附件应采用适当方法加以紧固。

螺钉孔不得钻至外板。

第2节 船体骨架2.2.1 实肋板2.2.1.1 船底应至少每隔一个肋位设置实肋板;2.2.1.2 实肋板在中纵剖面处,腹板高度h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126L h 10= mm2.2.1.3 实肋板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外板厚度,面板厚度应不小于其腹板厚度,面板宽度应不小于厚度的10倍,但亦不必大于15倍。

2.2.1.4 在机舱内,肋板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中内龙骨腹板的厚度。

2.2.1.5 未设实肋板的肋位,应设底肋骨,底肋骨的高度可较实肋板低20 mm ,但不小于30 mm ,且可不带面板。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一、新建船舶需送审图纸和资料:1、全船电气说明书(备查);2、电气设备明细表(备查);3、电力负荷估算书;4、电气设备备品明细表(备查);5、短路电流计算书;6、应急蓄电池组(包括临时应急蓄电池组)容量计算书;7、主配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包括电力推进装置配电板(若设有时)原理图外视图;8、应急配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9、电力推进装置电路(包括主电路、操纵控制和信号电路)原理图和操纵台面板布置图;10、应急蓄电池充放电板原理图和外视图;11、电力系统图(包括电缆型号、截面积、电流定额及保护电器的定额);12、电力设备布置图;13、全船主照明、应急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14、船内通信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包括舵角指示器、推进轴转速指示器、广播、传令钟、电话和轮机员呼叫等);15、船内报警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包括探火和失火报警、二氧化碳和卤代烃灭火剂施放报警、通用报警、冷库误关门报警及水密门关闭报警等);16、主干电缆布置图。

二、制造、安装的一般要求:1、凡具有内部接线的电气设备,均应附上带有接线编号的原理电路图或接线图。

电气设备的接线端头,应具有与图纸相符的耐久标志或符号。

2、应急警报装置的控制器,应涂上红色和设有标明其用途的耐久标志。

在水密的舱壁、甲板、甲板室的外围壁上,不应钻孔以镙钉坚固电气设备及电缆。

3、4、设备的按钮颜色应符合下列要求:三、变压器并联运行要求:1、变压器的绕组联接应该相同;2、变压器应有相同的额定电压比(偏差在允许范围内);3、变压器应有相同的阻抗电压(相互之间阻抗电压比值应在0.9—1.1的范围内);4、当多台变压器并联运行时,该组中最小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应不小于并联运行中最大变压器额定容量的一半。

四、总配电板试验:1、试验各保护装置动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2、试验并车装置动作的可行性;3、检查联锁装置动作的正确性和可行性;4、作接岸电试验;5、测量绝缘电阻。

钢制海船入级规范

钢制海船入级规范

钢制海船入级规范1. 引言钢制海船入级规范是为了确保钢制海船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操作性,保障海上交通的畅通与安全而制定的准则。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进入国际海运市场的钢制海船,包括货船、客船、油轮等各类船舶。

2. 船舶结构要求2.1 钢质选材要求:•船体结构应采用高强度钢材,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强度和抗震能力。

•钢材的选用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并经过合格的认证机构的验收。

2.2 结构设计要求:•船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船级社的规范要求,确保船舶的结构强度和刚度满足运输和操作的要求。

•船舶的结构设计应考虑航海和操作条件,保证船舶在不同海况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3 舾装结构要求:•船舶的舾装结构应考虑乘客和船员的安全和舒适性,并符合国际相关标准的要求。

•舾装结构应具有防火、防水、防震等功能。

3. 船舶设备要求3.1 主机和辅机要求:•船舶的主机和辅机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具有高效、环保、可靠的性能。

•主机和辅机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际和船级社的相关规定。

3.2 操纵系统要求:•船舶的操纵系统应具备精准、可靠的控制功能,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操作。

•操纵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满足国际和船级社的标准要求。

3.3 通讯和导航设备要求:•船舶的通讯和导航设备应具备现代化的功能和性能,以确保船舶的导航安全。

•通讯和导航设备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际和船级社的相关规定。

4. 船舶管道和电气系统要求4.1 管道系统要求:•船舶的管道系统应具备耐腐蚀、耐压和安全可靠的特性,以确保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管道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际和船级社的相关规定。

4.2 电气系统要求:•船舶的电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供电功能,以确保船舶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行。

•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满足国际和船级社的标准要求。

5. 安全与环保要求5.1 船舶安全要求:•船舶设计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救援能力。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装备,以确保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海洋渔业渔船检验标准

海洋渔业渔船检验标准

海洋渔业渔船检验标准海洋渔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渔船检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渔船运行安全、提升渔业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渔船设计与建造、渔船设备与供应品、渔船安全运营、渔船环境保护等方面,阐述海洋渔业渔船检验标准。

一、渔船设计与建造规范在渔船设计与建造阶段,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确保渔船结构牢固、航行性能优良。

1. 尺寸与结构:渔船尺寸与结构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包括船体长度、宽度、吃水深度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求船体结构坚固,防止因船体疲劳导致渔船事故发生。

2. 船体材料: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船用钢材,切勿使用次品、劣质材料,以确保渔船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3. 舱室设计:合理设计舱室结构,确保渔船装载容量、货物防滑和货物摆放的稳定性,并配备相应的货舱设置和货舱门,以方便装卸和运输。

4. 船体安全设施:设置适当的防滑设施、护舷栏杆等,确保渔民在船面上行走时的安全;同时要求设备有效的船体防火、救生设备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二、渔船设备与供应品规范渔船设备与供应品的规范使用是确保渔船运营安全和提高渔业生产效率的重要保障。

1. 主机设备:渔船主机的选择与安装应符合船舶主机通用标准,确保主机的动力性能和可靠性,减少对渔船运营的影响。

2. 通信与导航设备:渔船需要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以确保渔船在大海上的定位和信息传递,降低因通信和导航问题导致的安全风险。

3. 渔具与捕捞设备:渔船需要按照相关规范选用合适的渔具和捕捞设备,确保捕捞效率和捕捞质量,同时避免对渔业资源的破坏。

4. 防污染设备:渔船需要配备相应的油污染防治设备和垃圾处理设施,减少渔船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三、渔船安全运营规范渔船安全运营规范旨在确保渔船从事渔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渔民的生命安全。

1. 渔船运营监管:建立健全的渔船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对渔船运营的监控和管理。

包括对渔船运行轨迹、船员信息、捕捞活动等的监管。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

施监督并详尽记录。
第 3章
第 1节
船体材料
通 则
71
3.1.1 3.1.2
建造玻璃钢渔业船舶所采用的原材料,应满足本章的规定。 船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 SC/T8063 玻璃钢渔船用不饱和聚脂树脂和玻璃纤维增强材料的
技术要求并经主管机关认可。认可时应提交胶衣树脂、基体树脂、玻璃纤维增强材料的性能、规 格和本章要求的各项试验报告。 3.1.3 使用未列入本章的树脂、增强材料和辅助材料,建造厂应提供用料的技术性能指标,经 验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 2节
胶衣喷涂
74
4.2.1 4.2.2
胶衣喷涂前,应确保模具的清洁与干燥,且脱模剂已涂刷均匀。 胶衣的涂刷或喷涂应薄厚均匀,厚度应在 0.4mm~0.6mm 范围之内,其涂刷或喷涂宜一次
性完成。
第 3节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手工成型
铺敷作业应在胶衣树脂凝固到“指干”的状态下立即进行。 玻璃纤维铺层排列尽可能采用对接接缝。若采用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 50mm。相邻铺 树脂应均匀浸渍并保有一定重量含有率,对于短切毡,树脂的重量含量应为(70±5)%, 需要二次(或多次)成型的部位,如使用有蜡树脂,则应在下次成型前打毛界面。 两次成型的间隔期应在 24 小时以内,成型的界面应保持清洁。 成型过程中,应控制流胶、白斑、分层、皱褶及明显气泡的现象发生。
维,其玻璃钢的耐水性必须达到无碱玻璃纤维玻璃钢性能要求。其制品为表面毡、短切纤维毡、 无捻粗纱和无捻方格布等。 3.3.2 3.3.3 3.3.4 3.3.5 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应符合 JC/T-277、JC/T-281、JC/T-578 及 GB/T17470 等相关玻璃纤维 无碱玻璃纤维应采用铝硼硅酸盐玻璃为主要成分,中碱玻璃纤维应采用钠钙硅酸盐玻璃 玻璃纤维制品应采用硅烷增强型浸润剂,其含量为 0.5%~2.0%。 玻璃纤维增强材料的生产厂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玻璃纤维成分; 2)浸润剂类型和含量(%) ; 3)原丝号数和股数; 4)单纤维公称直径(μ m) ; 5)断裂强度(MPa) 。 b)玻璃纤维布: 1)玻璃纤维成分; 2)浸润剂类型和含量; 3)经纬向的原丝号数和股数; 4)经纬向的单纤维公称直径(μ m) ; 5)厚度(mm) ; 6)宽度(cm) ; 7)单位面积质量(g/m ) ; 8)经纬向密度(根/cm) ; 9)经纬向断裂强度(MPa/布条 25mm×1O0mm) 。 c)玻璃纤维毡: 1)玻璃纤维成分; 2)单纤维公称直径(μ m) ; 3)原丝类型(短切或连续) ; 4)宽度(cm) ;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是规定钢质海船入级要求的准则。

以下是常见的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
1. 船体结构:船体结构必须符合国际船级社(Classification Society)的规定,包括船体材料的选择、船体结构的设计和制造等方面。

2. 动力系统:船舶的主要动力系统,包括发动机、推进器和相关设备,必须符合国际船级社的技术标准。

发动机的功率、推进器的类型和数量等也会受到规范的限制。

3. 设备和系统:船舶上的各种设备和系统,如电力系统、安全设备和通信设备等,必须符合国际船级社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认证和检验。

4. 维护和检验:钢质海船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性能。

船级社会对维护和检验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船舶的定期检验、修理标准和维护记录等。

5. 操作和管理:船舶的操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际船级社的要求,包括船舶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员工的培训和持证要求等。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具体规定会根据国际船
级社的要求和相关国际公约而有所不同。

船东和造船厂商需要根据
这些规范来设计、建造和维护钢质海船,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性能。

钢质海船修船交验项目验收标准及规范

钢质海船修船交验项目验收标准及规范

钢质海船修船交验项目验收标准及规范
第一条总则
1、本验收依据选自下列标准和规范:
(1)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
(2)船级社颁布的各种规范;
(3)国际组织颁布的公约、章程、规则等。

2、除本文稿列举的验收依据外,下列部分同时作为公司修、制造项目验收依据:
(1)本公司受控的其他技术文件;
(2)中远船务船舶修理技术标准;
(3)顾客提供的或本公司自备的随机文件、图纸和说明书等;
(4)本公司提供的或顾客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施工工艺等;
(5)合同要求。

3、由于标准、规范的更新和作废,本文稿每年修订一次,如果标准和规范无变化,则免于修订。

第二条轮机工程验收依据
第三条坞修工程验收依据
第四条机械加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电气工程验收依据
第七条船体工程验收依据
第八条说明
1、质量主管编制“必检项目单”时可以把本依据作为基本要求。

顾客、船检有其他明确要求的,质量主管应在“必检项目单”中编入。

2、本依据所列验收要求和交验内容为确定现场检验和交验内容时进行参考,实际检验和交验项目由具体必检项目单确定为准。

第七条附则
1、本规范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1.自治区范围区内船长24米及以上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及发证;2.自治区范围内船长24米以上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3.自治区范围内12米及以上内河渔业公务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

(二)实施主体广西渔船检验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初次检验1. 持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辅助船暂不需要);2. 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3. 渔船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批准文件;4. 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5.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二)营运检验1.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渔业船舶保持良好状况;3.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

(三)临时检验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1.初次检验:制造、改造、进口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2.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

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 (1)第2章定义 (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及船长小于12 m的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等。

1.2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

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总则中所规定的原则,如检验资格、权限、责任、申请、费用、等效、免除、裁决与处罚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4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

[回顶部]第2章定义2.1 专用术语2.1.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1.2 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2.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2.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2.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渔业船舶。

2.1.8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渔业船舶。

2.1.9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2.1.10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2.1.11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2.2 技术术语2.2.1 船长L(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2.2.2 船宽B(m):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钢质渔船建造

钢质渔船建造

钢质渔船建造钢质渔船建造标准为了发展和提高海上渔船的建造能力提高质量,向质量要效益,全面增强质量意识,使企业步入渔船制造行业和知名地位,初拟有关标准 1肋骨加工弯制的标准与要求:按照制定的线型样板加工,首先用样板做逆线法划线,弯制中扭曲度不超过±2mm,光顺度:局部在长度内,不超出±2mm,超出部件10mm不准使用,按废品处理,处理办法,材料废按现时价40%承担弯制过程中,不允许有明显的捶痕及波浪型弯曲、要及时更正并在甲板方向标明上,下肋骨号 2纵壁、横舱壁的对装、焊接后要平整好对角线±2mm中心线要明准确,周边去除氧化铁,6mm以下钢板对接免刨缝,6mm以上对接要刨缝焊接扶强材焊接按要求画线3首柱外板加工成型按样板加工收火,要严格主注意收火的质量,有明显的收火痕迹要采取措施清除掉,对由于水火弯板过程中无法使用的部位及时更换外板边不允许有明显的波浪性弯曲弯曲度与直线差不得超过3mm 4龙骨板(K板)加工:必须按每道样板压制,龙骨板底平面要拉线,收火或要求平直度不得超过1∕mm5主机座对装、焊接:应在小胎架上进行,固定好尺寸刻量准确后,才可以施焊焊接完工后下胎架对各部位尺寸进行测量,长度允差在1∕mm四角水平度允许在1∕mm如达不到可用收火的方法校正,并去除两端的余量 6肋骨框架在平台上对装应注意的几个方面:用垫块将每个构件垫起,高度要相同用角穴将构件垂直的角度同线型相符加上肘板及与肋板及下肘板部位按照图纸要求的尺寸连接做中心线标记按对装平台上的外板接缝线准确的划在肋骨上每道框架中间不低于四道支撑,以防止变形 7艉柱对装:艉柱对装要在平台上进行:用样板划线,将外形及中心线准确划出每个另构件要按水平在同上平台上中心线左右±,高度+2mm,坡口采取刨坡口或氧气切割要保证焊透加检板固定好后才能焊接,焊后要做样伤处理8甲板拼时、焊接在胎架进行时要把下部固定好,压靠、焊接完工后,才可进行放线工作,每个分段总长度允许差度在±5mm对对角线的测量允差在±2mm(报检)。

渔船检验

渔船检验

第二篇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第1章通则1.1适用范围1.1.1 本篇的规定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4m的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对重大改建船舶的初次检验应视具体情况按本篇的适用部分执行。

1.1.2建造船长小于24m的渔业船舶可参照本篇的规定适当降低要求执行。

1.2检验目的初次(建造)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a)新建船舶按批准的图纸施工;b)在整个建造阶段,其建造材料和工艺满足本局《规则》、规范、有关国际公约和政府有关规定,其检验结果令验船师满意;c)要求认可持证的船用产品均经验证,符合要求;d)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且结果满意。

1.3检验申报及受理1.3.1 初次(建造)检验的申报及受理按本规程第一篇1.4.2、1.4.3及1.4.4条的规定。

1.3.2 当出现船体部分在某一船厂建造,但建造完成却在另一船厂的情况时,则应由最后完成建造的船厂提交完整的检验申报,并应在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而制造船体部分的船厂则应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提交该部分的检验申报,并在检验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验船师应在签发的相关检验记录和报告中说明情况。

1.4 设计图纸1.4.1 通常船舶在建造前,检验申报人应将经验船部门批准的全套图纸、技术文件和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提交受理检验的验船部门。

1.4.2在图纸分批送审情况下,执行初次(建造)检验的验船部门有责任就建造进度、涉及批准图纸的有关问题及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审图单位保持联系,以防止船厂超前施工或审图意见未落实的情况发生。

1.4.3验船师在接受建造检验任务后,应对经批准的图纸及审图意见书进行登记,对图纸的有效性、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对已过有效期的设计图纸,应要求重新报审。

审图意见未落实的设计图纸不得使用。

1.4.4现场验船师如发现经批准的图纸存在有不符合现行规则、规范、政府法令或有关国际公约时,有权要求改正或停止施工,重新报审图纸。

1.4.5经批准的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可由执行检验的验船部门负责审批或由验船师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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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1.1 法令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1.2 宗旨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1.3 适用范围1.3.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1.3.2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1.4 定义1.4.1 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1.4.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8)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法定检验。

9)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10)中国水域: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水域。

11)国际渔业船舶:系指在中国水域以外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研船、实习船及非营业性水产运销船。

12)非国际渔业船舶:系指在中国水域以内作业、航行的渔业船舶。

13)休闲渔船:系指在休渔期或捕捞淡季从事观光、垂钓的渔业船舶及类似用途的船舶。

14)国际航行:系指由一国港口驶向另一国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15)新船: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或有关篇章所涉及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等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渔业船舶。

16)现有船:系指非新船。

17)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18)船用产品:系指建造或修理渔业船舶所使用的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备和材料。

.1.1.5 检验资格1.5.1 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资格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和授权。

1.5.2 非国际渔业船舶的检验须由各验船部门及其验船师承担。

1.5.3 国际渔业船舶的检验须由下列验船部门及验船师承担:1)主管机关;2)主管机关特别授权的验船部门;3)主管机关的验船师;4)主管机关特别授权的验船师。

1.5.4 验船部门及验船师的检验范围须与所持资格证书相适应。

1.6 验船师职权与职责1.6.1 验船师职权1)按规定对渔业船舶提出修理要求;2)按主管机关规定登船检验与检查;3)要求渔业船舶按规定配备船舶设备;4)若确认渔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或其现状不符合“出海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都无危险”的条件时,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采取纠正措施。

若船舶所有人未能采取纠正措施,有权收回该船的有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及时报告发证机关。

5)在执行法定检验中,如发现船舶或其他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时,有权提出纠正要求或处理意见;6)为证实所试验项目的技术状况,有权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详细资料。

如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对已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产品进行抽查或复验。

1.6.2 验船师职责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发布的各项规定、技术规范等;2)签发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的检验证书;3)适时反馈检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技术规则等存在的问题。

1.7 航区划分:Ⅰ类——远海航区:系指超过II类航区以外的海域。

Ⅱ类——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0n mile、台湾海峡以及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III类航区以外的海域。

Ⅲ类——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的东海岸及西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

1.8 等效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部门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9 免除1.9.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渔业船舶,如验船部门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1.9.2 对于非国际航行的渔业船舶,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或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超出规定航区作业的渔业船舶,在保证预定航次安全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免除本规则的部分要求。

1.10 船用产品渔业船舶建造或修理所使用的船用产品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船用产品证书后方可装船使用。

1.11 申请与费用1.11.1 船舶所有人应按规定向验船部门申报法定检验,并应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2.1.11.2 申报检验者须按规定向验船部门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12 争议和裁决当事人对验船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验船部门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委托渔船检验技术委员会裁决。

1.13 责任1.13.1 主管机关对验船部门执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实施监督。

1.13.2 验船部门须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负责。

1.14 处罚1.14.1 伪造、擅自涂改检验证书和变更船舶载重线或以欺骗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重新向验船部门申报检验。

1.14.2 验船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暂停或撤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 生效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自2000年6月1日开始生效。

1.16 其他渔业船舶的设计单位、修造厂、船用产品生产厂及检测部门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由主管机关颁发的相应的资格认可证书。

1.17 解释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3.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第2节适用范围.5.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且有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

第3节检验时间1.3.1 所有渔业船舶的连续两次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

1.3.2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1.3.3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4 期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5 定期检验1)国际渔船的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2)国际渔船的无线电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1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第4节检验申报1.4.1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由设计部门或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

1.4.2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由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检验。

1.4.3 渔业船舶的船用产品,由产品的制造者或代理人向验船部门申报产品检验。

第5节检验类别1.5.1 初次检验1.5.1.1 初次检验:系指渔业船舶(包括重大改建的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及验船部门第一次对渔业船舶颁发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1.5.1.2 新船的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应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核查准造证;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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