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取证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什么?1. 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随着社会的法治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人们的法制观念越来越深厚。
对于出现了刑事犯罪行为之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走法律程序,去搜集各种各样的证据来为发生的犯罪违法行为做陈词,那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怎样以及什么样的证据对自己最为有利呢,下面就跟着一起来看吧。
一、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概括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的调整可谓是全方位的。
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走向了“材料”;在证据种类方面,书证、物证单列,成为新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并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
口供自愿性原则也得到了确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证据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
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范围首先应当注意,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用的主要证据概念是一个立法的特定概念, 而不是理论研究的学理概念。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
受贿罪办案证据指引
受贿罪办案证据指引一、前言受贿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打击腐败、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受贿罪办案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对于罪犯处以合适的处罚,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在受贿罪办案中,合法有效的证据是极为重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受贿罪办案证据的指引,分析受贿罪办案中证据的类别、获取途径、举证要求、证明效力和运用方式等方面,以期对广大从事此类案件的执法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二、受贿罪办案证据的类别从证据的类别来看,受贿罪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证:物证是指通过现场勘验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物证可以是现场勘验提取的物品,也可以是案件中犯罪所使用的物品等。
例如:商家的收据、订单、发票等。
2.书证:书证是指案件中所涉及的书面记录,包括合同、凭证、收据、账簿等。
书证可以通过公证机关查验公证,也可以通过发票、合同等方式进行辅助查证。
另外,如果受贿款项是经过转账等方式传递的,也可以通过银行账户等相关证件作为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或者相关当事人对案件所作陈述的说法。
证人证言通常是作为证据之一,对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4.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指对案件相关物品或情况进行专业的鉴定或检测,以达到证明案件的目的。
鉴定证据通常包括检验、鉴定、报告等。
5.视听证据:视听证据是指案件中的录像、录音等相关证据。
录像、录音等证据通常需要经过鉴定、分析等程序,以确保证据有效,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三、受贿罪办案证据的获取途径证据的获取途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最直接获得证据的方式之一,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收集到物证,同时也可以了解到案件的相关情况。
2.案卷、资料查询:对于涉及到合同、账簿等书证,可以通过案卷、资料等途径查看,以获取证据。
3.证人询问:对于证人证言,执法人员可以直接询问相关证人,了解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分享
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分享一、引言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环节,刑事侦查的流程和取证技巧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准确、有效解决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享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以期提高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刑事侦查的流程刑事侦查的流程是一个有条不紊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 立案登记:接到犯罪报案后,公安机关首先进行立案登记,明确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性质、报案人、犯罪嫌疑人等。
2. 现场勘查:刑事侦查的第一步是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现场的物证、痕迹等,以确定案发过程和相关证据。
3. 询问调查:侦查人员将对报案人、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询问调查,了解案情和相关线索,并将其记录下来作为证据。
4. 技术侦查:现代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对视频监控、电话通讯、计算机数据等进行提取和分析,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
5. 侦查取证:侦查人员根据案情线索,采取搜查、抓捕、扣押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6. 数据比对与分析:通过对侦查取证所得的证据进行比对和分析,进一步查明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犯罪嫌疑人。
7. 侦查报告:侦查人员根据侦查结果,撰写侦查报告,将案件的调查过程、取证情况、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等详细记录下来,作为办案的依据。
8. 侦查结束:侦查人员根据侦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结案处理,终结刑事侦查的流程。
三、刑事侦查的取证技巧1. 现场勘查技巧: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侦查人员应该细心观察现场,注意保护现场的完整性,及时收集可能的物证、痕迹等。
2. 询问调查技巧:询问调查是获取案情线索和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侦查人员应该善于引导被询问人,注意记录询问过程,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技术侦查技巧:技术侦查是现代刑事侦查的重要工具,侦查人员应该熟悉各种科技手段的使用,包括视频监控提取、电话通讯分析等,以提高取证的效果和质量。
刑事案件法律认定的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侵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
在刑事诉讼中,对刑事案件的法律认定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命运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法律认定的概念、原则、程序以及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法律认定的概念刑事案件法律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审查、判断和认定的过程。
法律认定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它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犯罪行为的定性、犯罪情节的评估以及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等方面。
三、刑事案件法律认定的原则1.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法律认定过程中,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证据裁判原则:法律认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依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
3. 公正原则:法律认定应当公正、公平,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保障人权原则:在法律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四、刑事案件法律认定的程序1. 侦查程序:侦查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 检察程序: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审判程序: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五、刑事案件法律认定中的常见问题1. 证据不足:在法律认定过程中,证据不足是导致认定错误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2. 定性错误:法律认定中的定性错误主要表现为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准确。
为避免此类错误,应准确把握法律对各类犯罪行为的定义,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
3. 情节认定错误:法律认定中的情节认定错误主要表现为对犯罪情节的评估不准确。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与证据链的完整性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与证据链的完整性在刑事案件中,侦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侦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这是确保侦查取证结果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从侦查取证的定义、侦查取证的重要性以及保障证据链完整性的方法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侦查取证是指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各种手段对案件事实、行为以及涉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
侦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确立案件事实真相,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并为后续的审判提供可靠的证据依据。
侦查取证的过程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询问、调取监控录像、搜查等多种方式,通过这些手段可以完善案件的细节,确保依法侦查取证。
侦查取证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础。
侦查人员通过侦查取证的过程,可以搜集到关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将成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其次,侦查取证是保证案件审判公正的基础。
通过充分搜集证据,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三,侦查取证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需保证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侦查取证行为滥用职权、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
保障证据链的完整性是侦查取证的关键环节。
证据链是指将各种证据按照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连接起来,形成证据的连贯性和完整性,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至关重要。
要保障证据链的完整性,首先需要切实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材料时要注意确保证据的原始性,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其次,应注重证据材料的保存和传递。
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需要妥善保存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丢失或毁坏证据。
同时,在证据传递过程中,应注意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证据在传递过程中丢失或遭到破坏。
最后,侦查人员需要做好证据备案工作。
对于侦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应及时备案登记,并详细记录证据来源、获取方式等信息,以便于后续审判使用。
刑事案件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证据标准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我们必须严格要求,确保证据的
真实性和可信度。
下面将就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这就要求证据的获取和
保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的获得
应当经过合法程序,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否则将影响证据的合
法性和可信度。
其次,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证据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能夸大事实,更不能捏造证据。
对
于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确保
其客观性和真实性。
此外,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和确凿性。
证据必须能够
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不能存在漏洞和疑点。
对于证据的充分性
和确凿性,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查,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最后,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不能是无关的信息。
同时,证据的重要性也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对于关键证据必须进行重点调查和保护,确保其不被篡改和破坏。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裁决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充分性、确凿性、相关性和重要性,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准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认识和执行,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依法公正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那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证据,应当以书面形式载入卷宗,并在庭审上宣读,但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不能在庭审上宣读的,可以在庭审上说明理由。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证据的保存和使用方式,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
所谓“证据确实”,就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证据充分”,就是指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就是指证据必须能够让法庭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明确的判断。
再者,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有很多种,包括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这些证据在案件审理中都具有不同的作用和价值。
比如,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毒品、凶器等;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专业人士对案件中特定问题所做出的结论;书证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账目等。
这些证据的来源多样化,为案件的证明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质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的情况下,法庭才会对被告人做出定罪的判决。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严格的,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在案件审理中,各种证据的来源和作用都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质证。
只有在这样严谨的证明标准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义判决。
刑事案件中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如何取证
刑事案件中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如何取证在电视剧当中,我们常常能看律师主动去进行一些调查,紧急关头拿出一些关键性证据,为当事人赢得案子。
当然,电视电影当中不免有许多夸张的色彩,律师进行查取证在许多案件中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要注意具体的时间节点把握,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否则,极容易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之境。
侦查阶段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是不能从事调查取证的。
如果是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则可以复印一份备案留存,原件仍应交由当事人保存。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如何调查取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如果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认为有重要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如果检察院、法院不予调查的,可决定自行调查。
自行调查的,最好是书面向检察院、法院备案。
律师对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以外的人进行自行调查的,一定要拿着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向被调查者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由二名以上律师人员进行,当然,此处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也是没问题的。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要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的,一定要先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只有检察院、法院不予调查时,辩护律师书面申请经检察院、法院同意后,才可以自行调查。
对上述三类人员调查一定要按程序来,切莫直接调查。
律师调查人证,如何进行?律师调查人证,应当由二名以上的律师人员进行,当然,其中一名是律师助理也是可以的。
律师调查要做好调查笔录,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证人对被调查事项的详细陈述等。
笔录制作完毕后,被调查人如果有阅读能力的,应当由被调查人自行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下“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属实。
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
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表面的意思是指的再议件刑事案件中,调查证据的规则,并且国家专门制定相关的规定,内容要涉及案件的每一个方面,那么,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的刑法法条有哪些?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的刑法法条: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二条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首先,我们来谈谈证明标准的适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分为两种,即合理怀疑标准和证据确凿标准。
合理怀疑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的要求标准是合理怀疑的程度。
也就是说,只要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提起公诉。
而证据确凿标准则要求证据必须是确凿的,不能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余地。
只有当证据确凿时,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其次,我们来探讨一下证据的获取和运用。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获取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证据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证据,即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另一种是间接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可以通过推理和论证来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在证据的运用上,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的情况,综合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全面客观地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确立和运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证据标准,杜绝一切非法证据的获取和运用,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和裁决。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关系到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证据标准,全面客观地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和裁决。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
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
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指引: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分析侦查取证是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关键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也成为了案件侦查取证的难点。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证据获取困难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证人证言、物证还是书证,证据的获取往往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
首先,涉及到的证人数量众多,他们的口供可能存在矛盾,证明事实的难度加大;其次,某些证据往往处于隐蔽状态,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搜索才能找到;再次,一些重要的物证和书证可能被当事人销毁或隐匿,需要侦查人员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搜集和甄别。
针对这些困难,侦查人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们应该深入了解案件,摸清证据的来源和可能的通向,有针对性地展开调查工作;其次,他们应与证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倾听其供述,排查可能的矛盾之处;最后,他们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案发现场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分析,以获取更为准确的物证。
二、证据保全难度大在刑事案件中,有些重要证据的保全难度往往较大。
一方面,证据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销毁或变质,比如血迹的褪色、纸张的腐烂等;另一方面,有些涉及到技术手段的证据可能需要特殊设备才能保全,比如音视频资料或电子数据。
对于这个问题,侦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专长和敏锐的观察力。
他们应迅速到达案发现场,对可能的证据进行及时鉴定和保全。
此外,他们还可以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获取专业的技术设备来保全一些特殊的证据。
同时,法律界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手段,以更好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证人作证难度大案件侦查的成功和证人的作证紧密相关。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常常存在着不真实、矛盾、回避等问题,导致案件侦查的困难增加。
为解决这一问题,侦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沟通技巧。
他们应在合适的环境下,采取正确的调查方法和问讯技巧,引导证人如实陈述事实。
刑事案件取证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取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提高大家对刑事案件取证法律知识的了解,本讲座将从刑事取证的基本原则、证据种类、取证程序、证据审查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二、刑事取证的基本原则1. 依法取证原则:取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取证的合法性。
2. 客观、全面原则:取证过程中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袒一方。
3. 证据优先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是判断事实的基础,应当优先考虑证据。
4. 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三、证据种类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等。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资料等。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见所闻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7. 勘验、检查笔录: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8. 视听资料:指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
四、取证程序1.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获取其供述和辩解。
2.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人证言,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
3.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物证、书证,对物证、书证进行鉴定。
4.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现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勘验、检查,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5.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侦查顺利进行。
五、证据审查1. 证据审查应当全面、客观,不得主观臆断。
2. 证据审查应当核实证据来源,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3. 证据审查应当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正确的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能够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能够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事实真相和法律裁判。
正确、充分的证据收集能够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材料,为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明。
同时,证据收集也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二、证据收集的方式和方法证据收集的方式和方法多种多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直接证据收集:指的是通过目击者的证言、录像、照片等直接获取的证据。
这种方式的证据具有直接性和可信度高的特点,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
2. 间接证据收集:指的是通过相关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等间接获取的证据。
这种方式的证据虽然没有直接的目击者,但通过对相关物品的分析和鉴定,可以推断出案件的事实。
3. 询问调查:指的是警方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言。
这种方式可以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相关人员的态度,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4. 技术手段:指的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证据收集,如DNA检验、指纹鉴定、声音分析等。
这种方式可以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取证程序的重要性取证程序是指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程序要求,对相关证据进行保护、保存和使用的一系列操作。
正确的取证程序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取证程序的要求在取证程序中,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 合法性:取证程序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程序要求,才能使用。
2. 公正性:取证程序必须公正、公平,不能有偏见。
对于涉及被告人权益的证据,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条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条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审理的核心。
证据链条是将相关证据有机地连接在一起,以形成完整的案件事实和证明罪行的证据支持。
本文将针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条进行分析,探讨其重要性以及构建证据链条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证据链条的重要性证据链条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证明力和合法性。
以下是证据链条的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 证明罪行的连贯性:证据链条能够将不同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和证明罪行的证据支持。
只有证据链条清晰连贯,才能有力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2. 减少证据之间的矛盾性:证据链条构建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和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通过排除矛盾性证据,可以减少误导和误判的可能性,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增加证据的说服力:一条有力的证据链条能够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当法庭看到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严密性时,会对证据的内容和结论更加信服,提高罪行成立的可能性。
二、构建证据链条的方法在构建证据链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法和步骤:1. 确定主要证据:首先,需要确定哪些证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
主要证据通常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罪行的存在。
这些证据将成为构建证据链条的核心。
2. 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在确定主要证据后,需要分析这些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通过分析证据之间的关系,找出证据之间的共同点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形成有机的证据链条。
3. 确定辅助证据:除了主要证据外,还需要确定一些辅助证据来支持证据链条的构建。
辅助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材料等,它们可以起到强化证据链条的作用。
4. 排除无关证据:在构建证据链条的过程中,需要排除与案件无关或与证据链条无关的证据。
这些无关证据可能会干扰案件的审理和判断,影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说服力。
三、证据链条的注意事项在构建证据链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构建证据链条时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见刑事案件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入户盗窃)
来源:ftfzk一、追诉标准入户盗窃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其与扒窃类似,均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的特别规定,属于盗窃罪中的特殊情况。
本罪无金额要求,但有定性要求,需要符合“户”的定义。
目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 “户”指住所,即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户”特征表现为提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讯问提纲问:你因何事被抓获?答:我因为偷东西被抓获。
问:何时在何地偷了什么东西?答:我在X月X日在下沙村和XX偷了XXX。
问:你把盗窃的详细经过讲一下?答: 。
问:你和谁一起去作案的,由谁提议?答: XXX问:同伙的身份情况、相貌特征、联系方式?答: 。
问:你们是如何确定盗窃的目标的,有没有先去踩点?答: 。
问:你们通过什么方式和路线到达作案现场的?答:。
问:你们有无携带作案工具,携带了什么工具?答 。
问:你们是怎么确定房间内有没有人的?答。
问:你们通过什么手段进入房间的?翻窗?撬门?还是开锁?答。
问:你们是如何分工的,由谁开锁,是否有人望风?答: 。
问:如果有人来,望风的人和开锁的人如何联系?答:。
问:你们盗窃的地方是合租房、集体宿舍还是普通住家的房子,房子的基本结构是怎么样的?答:。
问:你们进到房间后都各自翻动了哪些位置,你们是否有戴手套?答:。
问:讲讲你们偷到的财物的详细特征,还有分别在房间的什么位置偷到的?答: 我在卧室化妆台上偷了一部白色的三星NOTE7手机,连带包装盒全新的,这手机在我住处被警察搜查出来了,跟我确认了手机串号是XXXXXXX;还在化妆抽屉里拿了一个信封,里面有现金人民币12000元,全是百元面值的,信封上印的字是“深圳市发达投资有限公司”;在床头柜抽屉里偷了一块金色的劳力士手表,具体型号我不知道,就记得表带是断的。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证诉讼公正、维护正当权益等目的,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一系列程序和原则。
它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合法审判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与举证责任。
证据的获取主要包括起诉阶段的刑侦活动、侦查阶段的线索搜集、取证、勘验、检查、鉴定等,以及审查阶段的传唤、询问、辨认等程序。
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其次,在证据的固定和取证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材料的保全、固定和复制等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取证途径。
此外,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还包括证据的审查与排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主要针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以确定证据的可采信性和证明力,并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同时,这一制度还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确保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使用,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还规定了证据使用的程序和原则。
在主要证据的出示、质证、辩护意见的提出和证据的质证权等方面,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还包括证据的保密、保管与销毁。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密案件中的证据保密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对证据的保管与销毁的程序,以防止证据的遗失、篡改或滥用。
总结来说,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正当的审判程序与法治原则,规范和保障证据获取、审查、使用等环节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它不仅有利于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有效地维护了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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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几种常见案件的证据规格提出一些要求,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现所提出的证据要求不一定涵盖所有案件情况,应由办案人员视具体工作情况酌情考虑。
对于其他未列举的案件证据可参照以下的证据要求进行工作。
(一)故意杀人案件1 、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 、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 、现场勘查,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 、法医、技术鉴定(1)解剖被害人尸体。
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致死原因;(2)被害人受伤情况。
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历;(3)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
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5)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
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 同一认定。
5 、作案工具。
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 、讯问犯罪嫌疑人。
(1)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伤)、勒、掐、冻死(伤),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伤)、毒死(伤)、注射药物致死(伤)等;(3)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案的事实情节,如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4)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5)凶器下落及来源。
7 、被害人死亡的,应调取被害人户口,证明身份。
8 、其他证据材料。
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财物损失、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
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抢劫案件1 、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
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
2 、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 、辨认、指认笔录。
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 、现场勘查,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笔录。
5 、尸(活)体鉴定结论。
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6 、估价鉴定。
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 、物证及作案工具。
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 、技术类资料,包括嫌疑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9 、审讯犯罪嫌疑人。
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环境;(2)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
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3)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0 、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三)盗窃案件1 、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
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
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收集保管人证言,法人出证的无效。
2 、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 、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
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
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
如赃款已被花销,力求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
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
4 、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 、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 、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 、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
8 、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9 、审讯犯罪嫌疑人。
(1)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2)审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3)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5)合伙作案的,要审明是集团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应负的罪责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6)有无其他犯罪;(7)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
10 、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响的证据材料。
如盗窃外国人钱物,盗窃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军用物资、救灾钱款、银行、金库等,给上述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的材料。
(四)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第一类: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
1,讯问嫌疑人:(1)问明作案时间、地点、环境,手段。
(2)实施抢夺行为时,随身携带了凶器(不必满足所携带的凶器被被害人感知为前提,因为立法上并没对此作出要求),年龄已满14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3)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
(4)实施抢夺行为时是否伤及受害人。
(5)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 、辨认、指认笔录。
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 、现场勘查,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笔录。
5 、估价鉴定。
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所抢夺数额不需达到较大,因为立法上并没对此作出要求。
)6 、物证及作案工具。
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
1,讯问嫌疑人:(1)问明嫌疑人先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已构成盗窃、诈骗或抢夺罪(例外情况: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虽未达到构成犯罪的起点,但具有某些特定情节的,亦可认定构成盗窃罪。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问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方法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问明嫌疑人在实施行为时人已满16周岁。
(4),问明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是否既遂(是否既遂不影响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2,询问受害人、目击者、知情人,案发经过,可以确认盗窃、诈骗、抢夺是否未遂,受到何种暴力侵害或威胁,嫌疑人采取了何种毁灭罪证的手段3 、辨认、指认笔录。
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 、现场勘查,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笔录。
5 、估价鉴定。
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所抢夺、盗窃、诈骗数额不需达到较大,因为立法上并没对此作出要求。
)6,对窝藏赃物、毁灭的罪证予以提取或复原拍照固定注:对这两类转化抢劫的犯罪在法律上有立法缺陷。
第一类嫌疑人的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而第二类嫌疑人的责任年龄必须是16周岁以上,这是不合逻辑的,也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五)强奸案件1 、询问被害人。
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
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 、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3 、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4 、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 、强奸作案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
必要时应作DNA 鉴定。
6 、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 、提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
8 、提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
9 、被害人死亡的,应做尸体鉴定结论。
10 、现场勘查,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 、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12 、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所用。
13 、调取被害人户口、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 、审讯犯罪嫌疑人。
(1)审清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3)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致死等);(6)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7)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8)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描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