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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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

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

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国际司法合作: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

在全球化背景下,犯罪活动不再受限于国家边界,国际司法合作变得愈发紧迫。

本文将探讨跨国犯罪对国际司法合作的挑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一、跨国犯罪的特点与挑战跨国犯罪是指犯罪活动跨越国家边界,以国家为基础的法律无法有效制约和解决的犯罪行为。

跨国犯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越国界的敏捷性:跨国犯罪分子利用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突破国家边界的限制,迅速实施犯罪活动。

2. 多元化的犯罪手段:跨国犯罪可以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如电信诈骗、网络攻击、人口贩卖等。

这种多样性的犯罪手段增加了打击与防范的难度。

3. 犯罪组织的复杂性:跨国犯罪往往由庞大的犯罪网络组成,组织严密、分工合作。

这种组织结构使打击犯罪更加困难,需要国际合作来加以破解。

跨国犯罪给国际司法合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1. 司法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法律体系及其应用有所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就为跨国犯罪的侦破、审判和追诉工作带来困难。

2. 跨国证据的获取困难:跨国犯罪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证据,但证据获取存在着地域限制和法律障碍。

要想顺利获取证据,需要国际司法合作。

3. 缺乏一体化的法律和机构:目前,国际上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机构,以应对跨国犯罪的挑战。

国际司法合作缺乏一体化的指导和统筹,导致合作难度加大。

二、应对跨国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措施面对跨国犯罪的挑战,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以便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跨国犯罪。

1. 国际合作机制建设:各国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完善国际合作机制。

例如,通过签署双边、多边合作协议,共同开展联合行动,加强情报共享,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跨国警务合作:各国警察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行为。

我国刑事司法移管制度的完善策略

我国刑事司法移管制度的完善策略

下的建议 :为促进 在 国外 服刑 的人返 回其 国籍国 , 该通 过 区域 如此 类的 条约 中拓宽被 移管人 的范 围, “ 应 更好地保 护与我 国有联 系
合作方 式来 促进有 关政 策和 实践 的发展 ,这种 区域合 作) 以从 的被 监管 人 的人权 。 ( 可
双 边安 排开始 。 它指 出这种 司法合 作面 向的 是在 国外服刑 的人 ” 员中存在着 具有 自己国籍 的人 的国家 , 们为 了解决这类 人 的处 它
条约 均对此 制度进 行 了相 应规 范, 中国与诸 多 国家也就 此项制 度成 了多 个双 边条 约 , 善现有 的制 度对 于完善我 国 的 司法 完 协 助制 度保 障被移 管人 的权 益有 着重要 的作 用 。本 文拟从 被判 刑人移 管 的理论 探讨 出发 , 结合 国际上相 关条 约的规 定, 提 出完善 我 国现 行 的司法 协助 制度 的相 关建议 。
模式协 定》 的规 定形式被 之后 制定外 籍被判刑 人移管 相关制度 的 被 判刑 人 公约》 没有 对 被判 刑人移 管后 的假 释事 项专 门作 出规 各 国所 遵守 。 后, 之 被判 刑外 籍人 员 的移 管做 法成 为 国际刑事 司
本 ,最终 该示 范文 件在第 七届 联合 国预 防 犯罪 和罪犯 待遇大 会 其他方式 缩 减监 禁 , 当 依照接 受国 的法律 和程序 。 的 条约则 应 有
(95年 , 18 米兰) 上得到 审议通 过 。最终 以《 关于移 管外 籍囚犯 的 没有 明确 规 定 , 但可 以根 据其 他规 定推断 如何 处理 。 《 , 欧洲移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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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狭 义 的 刑事 司 法 协 助 ; 形 式 的刑 事 司 法 协 助 , 新
来看 , 国际刑 事 司法 协 助 的 内容 , 与 国际 刑事 司 是 法 协 助 的概 念 紧密 相 联 系 的 。 日本 学 者 森 下 忠 写
道: 国际刑 事 司 法协 助 的词 语 , 广 义狭 义 各种 各 在
反之 , 就后两 种而言 , 被请求 国担 负处罚 的重要 部 分 , 结 果 , 求 国从 其 负 担 中 解 放 出来 。 其 请 因
此, 这两 种 形 式 的协 助 被 称 为 “ 一 位 的” 也 有 第 ④。 学 者 将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分 为古 典 形 式 和 新 形 式 的 司法 协 助 。 典 形 式 的刑 事 司 法 协 助 , 引 渡 和 古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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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 昌 : 国 区 际刑事 司法 协助 的 内容 刍议 我 赃 款 赃物 ; 五 ) 排证 人 、 定 人 和在 押人 员 出庭 ( 安 鉴
人 财 物 的 措 施 。 中 国 和 保 加 利 亚 刑 事 司法 协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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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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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口 马克 昌
内容 提 要 本 文借 鉴 国 际刑 事 司法 协 助 的 内容 , 合 我 国 实行 “ 国 两制 ” 结 一 的具 体 情 况 , 认 为我 国 区际刑 事 司 法协 助包 括 狭 义 的刑 事 司法 协助 、 移交 犯 罪嫌 疑 人 、 判 刑 人和 新 形 式 的刑 被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在犯罪案件中,通过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之间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赔偿进行协商的方式。

它的出现可以为犯罪案件的解决提供更多的可能,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信息不对称。

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了解可能不够全面,或者受到了威胁和恐吓,导致在和解协商过程中无法做出公正的判断。

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在拥有更多案件信息和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往往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需要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确保受害人能够基于准确的信息做出判断。

刑事和解制度可能造成对于犯罪行为的不公正判决。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可能面临一定的压力,或者对于赔偿金额等事项没有合理的认知,导致在和解协商中接受了不公正的赔偿,从而对犯罪行为得出了过于宽容的判断。

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因此需要对和解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合理的认定和法律的制裁。

刑事和解制度在涉及到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可能造成社会公众的不满和恶化。

由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的认罪和对受害人的赔偿,可能使得他们避免了传统刑事司法的审判和刑罚,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一种刑事责任没有得到应有追究的感觉。

这可能导致社会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不信任和反对,进而导致社会的攀比心理和不满情绪的恶化。

在使用刑事和解制度时,应适度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关切,以平衡公允与效率。

为了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加强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要确保受害人能够真实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尊重其自愿意愿,充分保护其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建立起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公开透明。

对于涉及到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整个和解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严格限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导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民商事纠纷跨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存在差异,涉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相关问题也众多。

本文旨在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读者全面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重要领域的挑战。

问题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定义是什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在跨境民商事纠纷中,各国之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与合作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跨境交易的正常进行,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实现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判决和裁决的有效执行。

问题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

其中,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比如《海牙民事诉讼规则公约》;而双边、多边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民事诉讼互助的协定》。

问题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1. 传输文件和文书:即将法院、仲裁机构等发出的文件、传票、裁决书等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或相关机构。

2. 取证:即帮助当事人获取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证据,包括传唤证人、提取文件等。

3. 保全措施:即为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财产提供保护,比如冻结账户、扣押财产等。

4. 执行判决和裁决:即协助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执行经过审判的判决和裁决。

5. 信息交流与合作:即加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分享相关信息、法律解释等。

问题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向自己所在国的法院或有关机构提交书面的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作为一项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涉嫌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在保障人权和国家行为公平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及对策,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摘要:20xx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机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适用到了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中,但尽管如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此,通过使用文献研究、个案研究等方法来分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现状,在研究中发现我国的援助制度存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不完善、司法过程中各机关分工不明确、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执行不到位和律师行业中从业律师消极怠工等诸多问题,并且相对应地结合实践中司法案件审理的经验提出完善建议,如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援助法规、在司法层面上设置专门援助机关、在执法上落实律师调查参与权以及强化援助律师素质审核等,以期能够对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作为一项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涉嫌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在保障人权和国家行为公平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尤其在1994年之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而在20xx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机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适用到了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之中,这一发展更是给法律援助制度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和生机。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制度,具体含义是:国家通过法律救济的手段来保障社会弱者的公平公正的诉讼机会,对其减免诉讼费用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立法缺乏统一标准,法规效力较低。

在我国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其中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都有体现,还有专门性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规制[2],虽说这些法律规范的效力较高且都对刑事法律援助做出了一定规定,但这些都是抽象性的规定,而且作为法律援助制度专门性法律的《法律援助条例》的效力还不高,当和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就不能得到使用。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中国与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关系活动。

为了促进跨国司法案件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各国之间通常会签署司法协助条约。

本文将就中国与外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进行探讨。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互惠互助、有效保证。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形成了广泛且多层次的国际司法协助网络。

首先,中国与亚洲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较为完善。

在亚洲地区,中国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已经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同时,中国还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APF),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签署了以打击跨国犯罪为目的的区域司法协助条约。

其次,中国与欧洲国家也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司法协助合作机制。

中国与欧洲联盟(EU)以及欧洲各个国家之间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司法协助条约,用以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和民事司法合作。

特别是与中东欧国家和共同体成员国的司法协助工作较为密切,如与匈牙利、波兰、捷克等国签署了边境协助条约,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签署了引渡条约。

除了与亚洲和欧洲国家的司法协助,中国与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也取得了进展。

中国积极参与非洲司法合作论坛,与尼日利亚、南非等国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在跨国犯罪打击、金融合作、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与此同时,中国还与巴西、阿根廷、智利等拉美国家签署了互助引渡协定,共同打击毒品、贩毒和跨国犯罪。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反映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的态度和努力,充分展示了中国致力于构建公正、合理、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决心。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跨国司法协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文化差异和法律文化间的理解障碍是制约司法协助的难点。

不同国家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这给跨国司法协助带来了一定困难。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差异导致了司法协助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浅论我国跨境执法司法协助制度的新突破

浅论我国跨境执法司法协助制度的新突破

浅论我国跨境执法司法协助制度的新突破跨境执法司法协助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各国之间相互协助,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的重要法律手段。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跨境执法司法协助,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入发展。

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跨境执法司法协助制度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分析我国跨境执法司法协助制度的新突破。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入发展。

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贩卖人口公约》等多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推动国际合作。

近年来,我国还加入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腐败公约》等地区合作公约,扩大了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这些举措促进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司法协助,有力推动了我国跨境执法司法协助制度的发展。

我国不断优化跨境执法司法协助制度,提高执法司法效率。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跨境执法司法协助的法律体系,出台了《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跨境执法司法协助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还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司法协助机制,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司法协助协定,建立了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司法协助机制,提高了执法司法效率。

我国在跨境追逃追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合作,不断加大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打击力度,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已成功追回外逃犯罪嫌疑人4000余名,追回赃款数十亿人民币。

我国还与多个国家建立了执法司法协助机制,积极开展追逃追赃合作,推动了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与交流,有效遏制了跨国犯罪的蔓延势头。

我国在跨境执法司法协助方面加大了公共外交力度,推动了国际合作的发展。

我国积极参与了《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合作机制,不断扩大了国际合作的范围。

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及其解决方案

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及其解决方案

了一些法律或者法规 , ,96 例如 19 年我 国修改 了刑事诉讼法 中关于我 国对外执行刑事 司法协助 的原则性规定 ,00 20
年1 2月 2 8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引渡法》 《 正式公布 实施 , 标志着 中国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的立法上 了一个新 的台阶。 I 渡法》 也成为 中国对外刑事司法 协助 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应该看 到 , 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虽然起步较晚 , 我 但是 发展 比较迅速 , 而且随着 中国经济发展 , 对外交往 的 日益频 繁 , 中国对外执行刑事 司法协助的案件数也必将增多 , 中 国在该领域的相关制度也必将 日益完善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 到 , 目前而言 , 就 我国开展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还存在着
者双向互惠原则 , 助或者代为履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 序或者刑事实体权利的活动 。 协 ( ) 二 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的 范围 国内学者对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类型 的理解大 多源于 日本学者森下忠对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含义的论述 。森下 忠认为 :国际刑事司法协 助一词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 , “ 归纳起来可 以分 为三大类 , 一是狭义的概念 , 二是广义的概念 , 三是最广义的概念。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的概念 的内容是除了引渡 、 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与执行 、 外 刑事案件 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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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期 二

弛: 国开展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的障碍及其解决方案 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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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司法协助起步较晚 , 新中国成立 前 , 在帝 国主义列 强的欺凌下 , 国根本没有开展 国际刑事 我
司法协助的平 等基础 。新 中国成立 后 , 废除了帝国主义强加给 中国人 民的一切不平 等条约 , 并在平等的基础上 与世 界各 国开展了政治 、 经济、 文化 、 法律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 特别是 1 7 9 8年改革开放 以后 , 随着我国与 国际社会交往 的 日益频繁 , 国犯罪迅速增多 , 跨 刑事 司法协助事务 的开展也得到长 足的发展 , 目前 , 到 我国已经与 3 O多个 国家签 署 了含有刑事司法协助 内容 的条约或协议 , 又与多个国家签署 了双边引渡协议 , 先后加入 一系列含 有需要开展 国 并 际刑事司法协 助的国际公约。为了执行 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条约 , 保证刑事 司法协助 的正常进行 , 我国又相继颁布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中国的实践王铮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在中国是一个新课题,在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试图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对健全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间题作一些评析和初步探索。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其范围与形式是随历史发展而逐步扩展的。

最早的合作形式仅表现为引渡罪犯。

即将刑事被告或被判刑又移交有管辖权的他国审判服刑(含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当今,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关民已从引渡发展到多种诉讼事务。

“刑事司法协助”这一词可以从广狭不同意义上来理解。

狭C的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以及互通犯罪情良和诉讼结果。

①这是各国采用最多、最经常的合作形式。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制芝在内。

为了在用语上更合逻辑,有的学者建议用“司法合作”一词来表示广义。

最广义的PJ事司法协助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它有两种新方式。

其一,诉讼移管,是指在管辖权发性冲突的情况下,根据国家间的条约、协定由一国请求将其拟进行的或已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专移到另一国司法当局完成。

这实际上是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转移。

1972年,欧洲委员会制定勺《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对这一合作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这种方式多实行于制度相近、关i密切的国家之间。

其二,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以及随之可引起的囚犯移管。

实行这种合作有利于囚犯的改造,也体现了人道主义。

但因为这实际上是有条件承认外国刑法在本国的效力,因此各国在这方面的行动都比较谨慎。

反映这一制度的典型公约是1970年《关于刑事判决的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

欧洲一些国家有较为相近的文化和法律背景,采用这一制度也不会产生重大冲突。

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看,我国在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发展很快。

据统计,我国与外国开展民事司法协助案件已由1990年6起和1991年4起,急增至1992年的179起和1993年的428起。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年第18卷第24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王建华【内容摘要】本文提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行、律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出现的原因,包括立法不完善、司法体系不健全、执法落实不到位,从业律师不重视等;并提出包括完善立法体系、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加强执行建设、优化律师队伍四个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援助制度;保障机制【作者单位】王建华,湖南警察学院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在立法层级上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较低。

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规定一般比较分散,没有单独的立法规定,其内容散布在各种法律文书中,比如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文件对刑事法律援助都做出了一定规定,但相关法律规范总的来看没有那么具体,实践中司法机关不好严格适用,况且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效力比较低,当和其他规定发生冲突时,很可能无法优先得到适用。

(二)侦查和起诉阶段法律援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刑事追诉的对象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先天的不足,与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相比较,其权益更容易被侵害,但现在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这两个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权利还存在许多不到位的地方,所有导致该制度在刑事诉讼的这两个阶段保障落实还不到位。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和办案质量也存在问题。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执行机构是法律援助机构,具体实施者是社会律师,但基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无偿性,客观上会降低援助律师的办案质量。

虽然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政府会在财政预算中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但与庞大的援助需求相比较,该经费的数量显得过少,况且还有许多地方没有基本的经费保障预算计划。

(四)法律援助机构和案件律师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体制还不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缺乏有效衔接,从而导致法律援助机构比较被动,信息也非常闭塞,各部门之间配合明显不足。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日益全球化的同时,也为跨国犯罪和境外逃窜等行为提供了方便有利的条件。

为了打击诸如此类犯罪,一国需要同他国合作打击,此时,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受关注的形式之一,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意义重大。

然而,在政治庇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兴起的大背景下,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不尽相同,我国自身的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使得我国与他国的引渡合作难以达到最大功效。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引渡制度面臨的困境,从而提出自己对解决措施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有利于今后的学习。

标签:引渡制度;困境;解决措施一、问题的提出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刑法协助行为。

自从格劳秀斯提出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之后,现代引渡制度被世界各国争相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

虽然我国的引渡制度的雏形可以最早追溯到战国时期,但直到2001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才正式颁布。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中的各国的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我国制度本身不完善易导致对我国法律误解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二、我国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一)被请求国以“政治犯不引渡”等为不引渡借口,使我国引渡工作难以开展若我国作为引渡被请求国时,一般是采取双重审查制,即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而在实践中,往往会更多地是依据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友好程度来决定的,而不是法律程序。

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再加之发展大好的态势,易遭到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的敌视,此类政治因素很容易影响到我国向这些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

国际社会中普遍认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就成为一些国家的固有说辞。

发达国家利用所谓的“人权保护”等主观借口拒绝引渡,易使我国陷入被动,难以开展引渡工作。

(二)在实践中,我国更多地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在我国成功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中,通过规范引渡程序的较少,“变相引渡”等引渡的替代措施仍是主要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的一种司法方式。

该方式可以减轻司法压力,节约资源,保护被害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公正性、合法性、程序保障不足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公正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在程序上通常是由检察机关或法院牵头,协调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人员的主观意识和权力不对等,可能导致刑事和解过程中的不公正情况。

检察官或法院可能会过于倾向于犯罪嫌疑人,而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和诉求。

这就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保证刑事和解的程序公正,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可以设立专门的刑事和解机构,由独立的专业人员来负责刑事和解工作,主持和监督刑事和解的整个过程,避免因个人主观意识而导致的不公正。

要健全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切实维护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二、合法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司法方式,其合法性和法律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会违反法律。

一些检察机关或法院在进行刑事和解时,可能会绕过法定程序,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超越了法定权限,这样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程序、权限等,确保刑事和解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要强化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法律性。

三、程序保障不足刑事和解是一种司法方式,其程序性和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和解的程序保障并不够充分,容易出现程序性失误和违规现象。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程序性违规、信息不对称、程序不公开等情况,从而影响了刑事和解的效果和公正性。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完善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针对外逃贪官展开的追逃追赃工作中问题突出,这与我国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制度欠缺有关。

“开平案”的成功为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效思路:在借鉴美国刑事合作方面的经验,并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的要求的基础上,一方面对内补充和加强我国刑事司法相关内容和立法;另一方面对外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以此完善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体系。

保持对外的一致性,使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顺利进行。

标签:开平案;刑事司法协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尤里·费多托夫曾做出腐败对社会具有灾难性影响的论断。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反腐已呈现良好态势,截至2017年6月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41.8万件,处分140.9万人,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82人[1]。

完善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体系为国内肃清贪腐的行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与支持。

但另一方面,随着逃往外国避难的贪官人数的增多,对他们的追逃和对其贪贿财产的追赃也成为打击贪腐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是顺利开展追逃追赃活动的必由之路,2001年轰动全国的中行开平案为这一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践行思路。

中行开平案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窃案,其主角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分别在担任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超过40亿人民币,并于案发后潜逃美国,经中美双方长期有效的司法协助合作,余振东于2004年被遣返回国。

开平案在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上独具特色,在对“二许”的起诉中,我国司法机关扮演着配合美方刑事追诉的角色,而美国则依据本国法律剥夺外逃人员的国外居留权,为我国司法机关创造了将犯罪人从美国遣返回国的条件,最终实现了和引渡相当的良好效果。

开平案的经验表明,除去传统的引渡机制,通过创新和寻求新的国际司法协助方式,外逃人员再也无法逍遥法外。

法律知识:国际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

法律知识:国际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

法律知识:国际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加深,国际犯罪问题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

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国之间必须进行合作和协调,共同解决国际刑事案件。

因此,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方面进行探讨,从中发现一些实现这些方面的关键因素,为国际社会的刑事司法合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刑事案件包括“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危害人体安全的毒品犯罪和人口贩卖、邪教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常常难以被单独一个国家所处理和调查,需要各个国家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才能得以解决。

同时,当国际犯罪威胁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时,也可能延伸到其他国家,产生广泛的影响,给全球和平、安全和繁荣带来威胁。

二、实现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的关键因素为了实现国际刑事案件的协调和合作,下面列举了几个关键因素:1.国际法的框架和法律制度国际刑法法庭(ICC)成立于1998年,它是第一个拥有全球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

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也建立了许多双边或多边的协定和机制,以便实现国际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这些协议为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手段,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司法互助。

2.情报共享和交流在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解决中,情报共享和交流是十分重要的。

国际刑事案件常常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联络点、跨国犯罪团伙、涉案资产流向等信息,没有足够的情报共享,往往无法解决这些案件。

各国之间应该加强情报交流和共享,并通过建立更完善的情报机制和流程来促进国际合作。

3.司法和执法机构的合作国际刑事案件常需要多个国家的司法和执法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以便实现证据搜集、送达、审判等一系列行动。

因此,各国需要建立一些相对应的机制,如互助请求、引渡、司法协助等,为处理国际刑事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4.共同目标和利益的认识最后,各国之间需要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方能积极合作,解决国际刑事案件。

当前国际刑法与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刑法与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刑法与发展趋势当前国际刑法与发展趋势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普遍,并呈现出高科技化、跨国化、组织化和专业化等特点,这给国际法制造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际刑法的发展日益壮大,包括犯罪定义、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国际刑事法庭等方面的不断完善和深化。

本文从这些方面对当前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希望对读者有所启示和帮助。

关键词:国际刑法;犯罪定义;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国际刑事法庭;发展趋势一、犯罪定义的不断拓展和完善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犯罪活动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多变、影响面越来越广泛的特点。

比如,在计算机、互联网、虚拟现实等信息化领域,犯罪活动日益高科技化和组织化,例如网络攻击、网络诈骗和网络犯罪团伙等。

为了应对这些新型犯罪和挑战,国际刑法不断拓展和完善犯罪的定义,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更好地维护人类社会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二、法律适用的不断深化和统一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加强,人们有时会发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和不同,这给跨国犯罪的打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在国际范围内加强打击跨国犯罪的力度,国际刑法需要不断深化和统一对法律适用的规则和标准。

三、司法协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强化在跨国犯罪的打击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是必不可少的,这涉及到各国司法体系的协调和合作。

为了更好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国际刑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司法协助制度,建立起更为完备和有效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和渠道,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更好地维护全球的公正和正义。

四、国际刑事法庭的不断加强和推进国际刑事法庭是国际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国际司法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工具,可以有效地惩治罪犯、维护人权和全球的正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国际刑事法庭需要不断加强和推进,提高其效益和公信力,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和国际司法的合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当前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包括犯罪定义、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国际刑事法庭等方面的不断完善和深化。

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究的开题
报告
题目: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究
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问题。

为了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行为,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司法协助合作。

然而,在实践中,不同国家间的司法制度差异、语言文化差异等因素可能会对
司法协助工作产生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
理论与实践,对有效打击跨国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内容:
本研究旨在探究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具体内
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
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法律基础,并介绍其理论基础的发展和演变。

2. 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实践分析:重点分析中国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工作的实践情况,包括方法、流程、技术支持等方面,并探讨
其现有问题和改进空间。

3. 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分析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与国际惯例,探究其异同点,并分析不同制度之间的协作方式和困难。

4. 对策建议:根据研究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中国国际
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

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有助于深入了解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和
实践情况,进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空间,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建议。

这将有助于增强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本研究也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的威胁。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由于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部分冲突,中国始终未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随着全球化日益加深,中国刑事司法融入国际刑事法院是必然趋势。

全面认识其中的关系,有利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面向世界。

标签: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管辖权经济的全球化导致价值认识的一致性,进而是对犯罪认识的一致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本身便是这种趋势的产物,长远来看,中国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政治社会之外,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司法社会之外,正如中国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经济社会之外一样。

〔1〕中国政府一直对设立公正、有效、独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持积极态度,并且参与了整个过程。

但我国代表团在《罗马规约》表决时投了发对票,并提出了“一个反对、两个保留和两个严重保留”的理由阐述。

〔2〕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制约着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离国际刑事法院到底有多远?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关系。

一、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法院管辖权问题是该法院最重要的问题,可以说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中国是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

1998年7月,时任国家外交部副部长、也是当年参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大使就中国未加入《罗马规约》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中国不能够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

中国政府认为该法院的管辖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根据《罗马规约》规定,会在特定的情况下与国际刑事法院发生联系。

中国政府认为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3〕(一)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启动机制的质疑案源是国际刑事法院存在的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案件由谁来提交,法院管辖权如何启动关乎到国际局势的安定和国际刑事法院的长久发展。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关系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包括调查、起诉和审判跨国犯罪活动。

本文将从定义和重要性、现状和挑战、实践案例、未来趋势和结论等方面,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进行深入探讨。

一、定义和重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包括调查、起诉和审判跨国犯罪活动。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打击跨国犯罪、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各国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现状和挑战当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各国之间在法律制度、语言、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给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带来了困难。

其次,一些国家对跨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此外,一些国家存在政治分歧和利益冲突,这也阻碍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展。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需要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提高打击跨国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三、实践案例以下是一些实践案例,展示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和挑战。

首先,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组织通过共享信息、协调行动,成功地打击了一系列跨国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人口贩卖等。

其次,一些国家之间的引渡合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引渡合作,一些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有效地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这些成功案例背后也存在着许多挑战和问题,如法律制度差异、政治分歧等,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解决。

四、未来趋势未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将朝着更加紧密、高效的方向发展。

首先,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手段。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远程合作等方式,各国可以更加方便地交流信息和合作。

其次,国际社会将更加重视打击跨国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各国将加强协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跨国犯罪的增多,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重要性愈发显现。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对于维护全球社会安宁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跨国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需要各国之间进行紧密配合,共同应对挑战。

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实现以下目标:首先,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提升打击犯罪的效力。

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国界的限制逃避法律制裁,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打破这种限制,使得罪犯无处可逃。

其次,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增强国际社会对抗跨国犯罪的合力。

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有助于形成联合打击犯罪的力量,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最后,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维护全球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共同追求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可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现实应用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各国司法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实时的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统一的信息共享规范和标准,确保及时、准确地共享相关信息。

其次,加强专业化培训和交流。

提升各国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跨国犯罪的认识与应对能力。

同时,组织定期的国际性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合作意识和工作效率。

再次,推动国际法律合作的法制化进程。

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框架和原则,制定统一的合作机制和流程,以更好地调动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提升引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处理引渡请求时,各国应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引渡制度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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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
完善
一、导论
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

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

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

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

法律上,我国20XX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

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

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

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

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2.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何为政治犯,在当前的国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和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何为政治犯应该从犯罪目的和犯罪性质等方面加以区分辨别。

在赖昌星案中,是否要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7 条、加拿大引渡法第46 条、中国引渡法第8 条等都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所规定。

赖昌星的律师以赖昌星是政治犯为企图由使其不适用引渡制度。

但是,无论是从赖昌星的犯罪目的还是犯罪性质来说,其都不符合政治犯的标准。

我国于20XX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44 条规定: 在国内法允许
的情况下,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

随着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的增多,对于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标准有可能会在国际上形成国际习惯,得到各国广泛的遵守,有利于司法协助标准的统一。

同时,在关于引渡制度的规定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下称《引渡法》) 目前尚没有关于简易引渡制度的规定。

当被请求引渡者明确表示愿意被引渡到请求国接受审判和处罚时,采取目前《引渡法》的规定进行引渡则过于复杂,不利于司法效率。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4 条第9 款规定: 对于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缔约国应当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相关的证据要求。

简易程序的规定也是与该公约对各缔约国的要求相符。

( 二)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现状和问题
截至20XX 年年7 月底,我国已与51 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 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逐渐增多,为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现阶段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的内容一般仅仅限制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范围,很少包括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等方面。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全面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同时,与我国签订双边条约的主体多是亚、非、拉国家,而美、加等国尚未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

这些国家存在条约前置主义,即除非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否则不予引渡。

因此,我国的贪污腐败犯罪嫌疑人多倾向于逃往这些国家,以逃避我国的法律制裁。

我国虽然一直致力于与美、加等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但是谈判过程较为缓慢。

( 三)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国内立法现状与完善
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分散于几部法律法规之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5 章反洗钱国际合作和《引渡法》的规定。

其它法律法规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

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比较分散,没有一部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都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三者之间的规定尚存在矛盾之处,也没有覆盖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全部。

我国需要一部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

20XX 年由司法部负责起草的《刑事司法协助法( 草案) 》完成,该草案被发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监察部、国家安全部等实务部门,进一步征求修改意见。

为节省立法资源,该草案规范除引渡之外所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合作。

一部专门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可以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条件和程序加以规范,对国内相关部门开展司法协助的职权范围加以明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协助提供国内法律依据,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有效国际司法协助的发展。

三、总结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数量的增多,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数量的增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呈现出一系列的发展变化趋势,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起步较晚,现阶段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发展的一个必经的过程。

随着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不断扩大,应当不断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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