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受伤不算工伤
招用超龄人员用工有哪些风险呢?
【问】招用超龄人员用工有哪些风险呢?【答】招用超龄人员用工的主要风险有: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活动导致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劳务报酬支付纠纷责任以及道义关怀义务。
1、用工关系法律性质超龄人员是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群体,即,女满50 周岁,男满60 周岁的群体。
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 号】规定。
单位招用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或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招用单位建立劳务关系。
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调整规范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规定。
单位在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时,应当认真审查其退休证明。
确定属于退休人员群体,排除企业内退人员和享受城乡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情形下,劳务关系之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的工伤保险责任。
这是在超龄群体用工实操中,必须给予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现有规定中,有下列两种情形,单位需要承担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
1)招用超龄农民工,因工负伤的单位在招用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时,应当审查其户口性质,属于单位招用超龄农民工的,双方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但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2010)10 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就不能够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则可以享受。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超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超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赔偿什么时候到账工伤赔偿一般要3到4个月才能到账: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别支付赔偿款。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期报销,不需要支付给劳动都本人;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部分费用在完成工伤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后,一个月左右可以到公司账户,至于公司什么时候转到工伤职工账户,要看用人单位的效率;3、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一部分是按月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部分费用是在受伤职工离职之后才支付的。
三、工伤赔偿需要什么资料工伤赔偿的资料不外乎是证明工伤与单位活动有关,以及达到了工伤赔偿的标准。
工伤与单位活动的资料如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但是是因为个人失误造成的还是外在因素造成的,对赔偿有一定的影响,还需要个人的身份证明,与单位的合同证明等等证明本人的身份。
达到工伤赔偿的标准就需要医院的病历报告、体检费用报告、医院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等级的鉴定费等等因工伤而必须支出的基本费用,所以当发生工伤事故时,要及时就医并保存相关的费用发票等等,为后续提出赔偿要求有力依据。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一、超龄人员工伤的认定超龄人员再就业,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
比如医生、老师,也包括我们的律师行业,很多老律师、老前辈由于对律师事业的热爱,在退休以后,继续从事律师工作。
还包括用人单位的门卫和保洁人员,他(她)们大多是城、乡居民的超龄人员等等。
对超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超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理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不管其身份是农民、居民或离退休人员,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均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理由是: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超龄人员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应当认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职工退休年龄有延长的呼声,务工人员有老龄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超龄人员认定标准
工伤超龄人员认定标准
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职业发作。
工伤超龄人员是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定,超过规定年龄,仍继续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发生工伤的劳动者。
对于工伤超龄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工人退休年龄为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六十岁,女性为五十五岁。
因此,超过该退休年龄后仍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超龄人员。
2. 用人单位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规定,明确退休年龄和工作期限。
如果劳动者超过该退休年龄并且继续从事工作,发生工伤,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超龄人员。
3. 具备工伤要件:无论年龄如何,只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职业发作,且满足工伤的法定要件,例如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等,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超龄人员。
工伤超龄人员的认定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分担有着重要意义。
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补充保险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救治和赔偿措施。
总之,工伤超龄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规定和劳动者是否满足工伤要件来确定。
这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强化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
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
超龄人员工伤是指职工年龄已经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或者患病的情况,此时职工已经不再享有劳动保险待遇,但仍然需要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 一次性工伤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职工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一次性意外伤害,超龄人员的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标准与普通职工相同,根据受伤程度和工龄计算。
2.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为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残疾而发放的一种社会保障待遇。
超龄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与普通职工相同,根据职工伤残等级和工资计算。
3. 医疗费用:超龄人员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受伤情况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如果需要住院治疗,则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来实行。
总之,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与普通职工相同,依据职工受伤情况和工龄、工资等因素计算。
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为超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障。
老龄农民工就业致残,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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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 <劳 动 法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第二条规定 :“ 中国境 内 的企业、个体 经济 组织与 劳 动者之 间 ,只要 形成劳 动关 系 ,即劳动者事 实上 已成 为 企 业 、个 体 经济 组 织 的成 员 , 并 为其提供有 偿劳动 ,适 用 劳动法” 。 即 是 否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应 看 劳 动者 是 否 事 实 上 已成 为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并 为 其 提 供 有 偿 劳 动 。而 你 的 情 形 当属 肯定 。 另一 方面 ,超龄农 民工 因工 受伤应 适用 工伤保 险条 例 。最高人 民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关 于超 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进 城务 工农 民因工伤亡的 ,应否适用 <工伤保 险条例 >请示 的答复 》中 已明确指 出:“ 用 人 单 位聘 用 的超过 法定 退 休 年龄 的务工 农 民,在工作 时间 内、因工作原 因伤亡 的,应 当适用 工伤保 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工 伤认定 。 ”即虽然你 的年龄 已达 6 4岁 ,但 公 司无权 以此为 由否定你 已构成工伤 。再 一方 面, 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 工伤保险条例 第 六十二 条第 二款规 定 :“ 依 照本 条例规定 应 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 的,由该用人单位按 照本 条例规定 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和标 准支付 费 用。 ” 公 司 未 能 为 你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 自然 难 辞其 咎 。( 程成 ) 编辑 /宋 国振 的 “ 新 ”路 ?
水 、土壤 等 突 出 环 境污 染 问题 。
【 报 告 回应 】加快 推进户籍 制度 、社会 管 理体制和相关制度 改革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 新 城 镇 化 :有 序 推 进 市 民 化 “ 创 造 公 平 口市 民化 ,逐 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 的制度 环 境 ” 【 百姓期待 】让农 民进城 “ 进得来、 留得下 、 住人 口,为人们 自由迂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 ( 本刊资料室 ) 有尊严 ” ,如何走一 条与 已有 的城镇化 不一样 的工就业 致残 ,能否享 受工伤待遇
超龄工人可以报工伤吗
超龄工人可以报工伤吗超龄工人可以报工伤,但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其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超龄工人是指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在工作的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看起来超龄工人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报工伤似乎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实际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伤的界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突发性事故或患职业病,都可以作为工伤进行认定和赔偿。
这也意味着超龄工人如果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财经委员会对于调整退休年龄建议的研究报告》中的建议,提出延长退休年龄,重点考虑延迟退休人员对创新技能的服务短缺情况,以及职工延迟退休对广大市民潜在用工需求。
这也进一步表明,超龄工人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有权利向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赔偿。
然而,由于超龄工人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形式和权益会发生一些变化。
按照当前的政策,他们可能不再享受雇主提供的工伤保险,而是需要通过国家劳动保险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
在劳动保险的制度下,超龄工人如果发生工伤,可以向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结果将根据相应规定来进行处理和赔偿。
虽然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可能因地区和保险政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超龄工人还是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工伤赔偿。
总结来说,超龄工人可以报工伤,但其赔偿的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
鉴于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差异,建议超龄工人在工作期间需要特别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同时,在工伤发生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超龄农民工因公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超龄农民工因公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现在的工地上,忙碌着农民工兄弟的身影,他们之中,有十六七岁的少年,也有六十余岁的老者,他们挥洒着汗水建设着这座城市。
他们来到工地干活,经常面临着受伤的危险,对于那些年龄已经很大的农民工,受伤后有钱治病,有相应补偿是必须的,但是,他们面临着超龄的问题。
有人认为:那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一些劳动仲裁部门,对待这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往往以年满60周岁,主体不适格而不予受理。
他们的做法让这些受伤的老农民工诉求无门,无法找到合适的渠道来维护合法权益。
但笔者有不同看法。
2007年7月,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0年3月,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该答复明确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该答复意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对下级法院具有审判指示作用和业务指导意义。
因为涉及农民工产生的问题在最近的几年中日益严重,不仅仅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大量农民工入城产生的城市体量问题,还包括因为建筑行业、矿业这些行业的高危性导致每年受伤的农民工日益增加的问题。
目前,大部分的用工单位还是相对比较正规,一般都是要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存在不交或者漏缴社保的情况,但是农民工与这些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毋庸置疑的。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城市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他们付出辛勤努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风险,特别是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他们的权益和利益需要得到充分保护。
因此,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工伤赔偿标准对于维护超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伤害而导致身体受损或死亡时,用于补偿受害者和其家属的金钱或其他形式的补偿的一套制度。
超龄农民工指的是超过正常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工作的农民工人群。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超龄农民工享受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工伤赔偿权益。
因此,超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应该与普通劳动者的标准保持一致或适当予以提高。
首先,超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应该包括医疗费用的补偿。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超龄农民工需要接受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
因此,他们应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补偿标准,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同时,应保证医疗机构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确保超龄农民工能够得到专业的治疗和护理。
其次,超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应该包括伤残赔偿。
在工作事故导致超龄农民工身体受损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根据劳动能力的损失程度和职业受损程度,进行伤残赔偿的评定。
超龄农民工的伤残赔偿标准应与普通劳动者的标准一致,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因工作伤害导致超龄农民工死亡的情况,应给予合理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
这样才能保证受害者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效缓解他们的经济负担。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超龄农民工的权益和利益,依法制定和完善工伤赔偿标准。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不得以各种手段规避对超龄农民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企业作为超龄农民工工作的直接雇主,应承担起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
企业应设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及时、准确地为超龄农民工提供工伤赔偿。
关于对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答复
尊敬的领导、各位员工: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农民工数量大幅增加。
然而,伴随着这一现象的是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日益凸显。
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此广泛关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措施。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对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和策划,并就此问题作出如下答复:一、认识和了解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重要性1. 超龄农民工是指那些已年满60周岁的农民工,由于年老体弱,工作环境和条件所限,更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保障他们的安全和权益的重要举措。
2. 特殊阶段特殊政策。
尽管我国劳动芳龄在逐步上升,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及其它相关方面因素所致,我国超龄农民工较多,对其进行合理保护有其必要,也符合国家发展政策。
二、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 当前,我国农民工人数众多,超龄农民工数量也相当可观,但是他们普遍面临着工伤保险保障不足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会给他们的生活造成沉重的影响。
2. 一些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对工伤保险缴纳存在消极态度,导致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愿不高;部分地方的工伤保险政策执行落后,松懈执法的问题严重,致使超龄农民工获得工伤保险保障困难。
三、我国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解决的思路和措施1. 政府层面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超龄农民工的保障力度,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提高其领取工伤保险金的门槛和标准。
2.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超龄农民工的保护意识,依法依规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提高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3. 农民工个体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增强对工伤保险的信心。
四、展望未来,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发展方向1.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完善,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其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经济补偿标准将逐步提高。
超龄人员受伤问题
超龄人员受伤问题一、经过:两位60多岁的老人,来到建筑工地打工,不慎受伤,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二、结果:一人认定为工伤,另一个不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同样。
三、疑惑:同样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法律上已经没有劳动关系,同样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了伤,为什么一人能认定为工伤?另一个人却不能?四、原因: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是农村户口,而不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是城镇户口。
五、法理依据1、人社局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来认定的。
该答复内容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
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不认定工伤的依据:由于是城镇居民,六十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对他有约束效力。
虽然他在工地打工,但因为他跟承建的建筑企业没有劳动关系,他工作中受伤就没有资格申请工伤认定了。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里,都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劳动者受伤才有资格进行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的。
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劳动法律规定,上述人员一到相对应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就是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未满,劳动关系也自然解除。
没有劳动关系,自然不存在工伤认定了。
六、明法提醒对没有劳动关系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员工,也是有法律救济途径可走的。
四川省超龄工伤待遇
四川省超龄工伤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对于超龄职工(即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在工作的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一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和困惑。
首先,根据《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超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
这一规定明确了超龄职工在工伤待遇上应当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权利,不因年龄因素而影响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职工年龄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给予超龄职工应有的工伤待遇。
再者,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超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和程序应当与其他职工一致。
这一规定再次强调了超龄职工在工伤保险待遇上应当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不应因年龄因素而影响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总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患病的情况,应当获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保障超龄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超龄职工本人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能够加强对超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宣传和落实,确保超龄职工在工伤保险待遇上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一)
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一)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近年来,人们对于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一直关注不断。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也一直在积极探讨和出台相关政策,以保护超龄人员的权益。
什么是超龄人员?超龄人员是指年龄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未退休的人员。
在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男性)和50周岁(女性),超龄人员指的是年龄超过60周岁(男性)和50周岁(女性)的人员。
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实际上,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同样面临着工伤的风险,一旦发生工伤,他们也有权利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超龄人员的工伤赔偿标准与一般职工相同,但在计算工龄时,只计算超龄劳动者自年满60周岁(男性)和50周岁(女性)之日起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如果超龄人员工作不满1年,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相应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工作满1年而不足10年,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实际工龄获得相应工资的60%至100%不等的补偿;如果工作满10年或以上,那么超龄劳动者可获得相应工龄的补偿,最高不超过30年。
此外,超龄人员在享受工伤待遇时,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助。
结语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同样要面对工伤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对超龄人员的保护和关注,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让他们在工作中得到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相关政策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人员的工伤权益,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具体的政策。
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保障超龄劳动者就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切实保护超龄人员在就业、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加大对超龄人员的技能培训、岗位培训、职业安全教育等工作力度;规范超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关系,切实保障超龄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
此外,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都对超龄人员的权益做出了一定规定,企业和雇主要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超龄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25•【文号】[2012]行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农民工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
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2012]苏行他字第0002号)最高人民法院:原告杨通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向南京中院请示。
南京中院于 2012年3月7日以(2012)宁行他字第1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终止一案的请示》向我院书面请示。
我院受理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存在不同意见。
因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杨通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南京鸿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京市人社局)于2011年5月 5日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认为原告父亲杨从得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的规定,决定对杨从得的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审理。
超龄工伤和退休工伤
超龄工伤和退休工伤
超龄工伤和退休工伤是指因工作而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或健康状况受
到影响的工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
工伤。
对于这两类工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但普遍都会对其给予一定的保障和补偿。
在中国,超龄工伤和退休
工伤的认定和处理也有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对于超龄工伤,即工人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发生的工伤,一
般情况下,雇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工伤保险金或者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
同时,超龄工伤的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选择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转入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超龄工伤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退
休之后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和医疗保障。
其次,对于退休工伤,即工人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发生的工伤,也
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退休工伤
的工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和伤残津贴等。
对于因工作引起的疾病或者加重的原有疾病,也可以认定为退休工伤,给予相应的待遇。
此外,对于因工作引起的残疾,也可以根据
残疾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
总的来说,对于超龄工伤和退休工伤,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都
有一定的保障和补偿措施。
在中国,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也比较清晰,旨在保障工人在退休之后仍然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和医疗保障。
同时,雇主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给予工伤工人应有的保障和补偿。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工伤工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是指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法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障政策。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的目的是保障超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和救助。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的金额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亡的情况下,赔偿金的最低标准是15.6万元,最高标准为26万元。
如果是因工死亡,那么会按照工亡赔偿金的标准进行赔付。
如果是非工亡的工伤,赔付金额会根据伤残程度来确定,伤残赔偿金的最低标准是由15.6万元至26万元不等。
除了伤残赔偿金外,还可以享受工资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等。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的程序相对较为复杂。
首先,农民工需要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事故,并及时报警。
然后,在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农民工需要到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结果会对赔付金额产生重要影响。
最后,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经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会将赔付款项划拨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内。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赔付金额的划定能够保证超龄农民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其次,赔付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用人单位对超龄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措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最后,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制度的实施能够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工伤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有时不够。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对工伤进行虚报或者篡改伤残程度,导致赔付金额减少或者无法得到赔付。
其次,一些超龄农民工可能对赔付制度不够了解,导致无法及时申请赔付。
这就需要加强对超龄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总之,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制度是为了保护超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实施这一制度能够有效保障超龄农民工的工作安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江苏超龄工伤保险
江苏超龄工伤保险江苏超龄工伤保险是指适用于江苏省内超过劳动年龄、但仍在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
目前,江苏省将工伤保险的参保年龄上限设定为60岁,即超过60岁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工伤保险的权益。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仍在辛勤工作,而他们面临的工伤风险也逐渐增加。
因此,江苏省引入了超龄工伤保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江苏超龄工伤保险明确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和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内,如果因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受伤或健康受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伤残赔偿金、工伤医疗费用补偿等。
这样,他们在工作中受伤时,不会因年龄问题而被剥夺应有的保险保障。
其次,江苏超龄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参保费率和待遇标准。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不论年龄和性别,只需按照一定的费率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就能享受相同的保险待遇。
这种统一的参保费率和待遇标准,确保了超龄劳动者的保险权益不受年龄差异的影响,避免了他们因为年龄而面临经济上的不公平待遇。
最后,江苏超龄工伤保险还设立了保险金的提取规定,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
根据规定,超龄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保险金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这样一来,即使超龄劳动者因为工伤而无法继续工作,也能够通过提取保险金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江苏超龄工伤保险的推出,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保障措施。
这种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尊重。
相信在江苏省政府的积极推动下,超龄工伤保险制度会越来越完善,为超龄劳动者创造更加公平、安全的工作环境。
湖北省超龄认定工伤
湖北省超龄认定工伤
工伤超龄认定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因突发事件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受伤或患病,经医院诊断确认丧失劳动能力,并达到退休年龄,申请工伤认定的一种情况。
对于湖北省超龄认定工伤的相关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人职工的人身伤害、工作能力丧失或者死亡,并不包括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事故。
而在湖北省超龄的认定上,一般是指劳动者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因工伤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导致的工伤认定情况。
在湖北省超龄认定工伤时,劳动者需要完成以下程序:
首先,劳动者应及时就医,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咨询医生了解自己的伤情和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
其次,劳动者需要通过工伤认定申请,将就医所得的病历、伤情鉴定等证明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或工伤认定机构。
然后,单位或工伤认定机构会对劳动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专业的医务人员对劳动者进行详细的体检和评估。
最后,根据医务人员的评估报告和工伤认定规定,单位或工伤认定机构会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以及工伤等级的决定。
在湖北省的超龄认定工伤中,单位或工伤认定机构会根据相关
规定,对申请者根据伤残等级、工作能力丧失程度等进行评估,并据此决定给予一定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报销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湖北省超龄认定工伤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工作,而是需要按照法定退休年龄退休。
总之,湖北省超龄认定工伤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情况,劳动者需要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认定,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咨询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细则,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何认定超龄工伤保险
如何认定超龄工伤保险
超龄工伤保险是指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然继续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超龄工伤保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超龄工伤保险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工伤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因此首先要确定该人员是否已经超过退休年龄。
2. 工作状态:超龄工伤保险适用于继续工作的人员,因此要确定该人员仍然在工作状态,即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或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 工伤程度: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失的,因此需要经过医疗鉴定确定工伤的程度和性质。
4. 工伤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因此需要证明工伤事件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工伤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而不是在工作时间之外或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
5. 合法性审查:超龄工伤保险认定还需要对工伤保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超龄工伤保险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可能
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操作时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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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说法 ・
编辑: 马渡( y l l d q r @1 6 3 . c o n) r
超龄农民 工受伤不算 工伤
订劳 动合 同. 但从 任某 与金 山公 司签订 的车辆挂 靠协议 看 . 金 山公司成 为该车 法 律上 的车 主 和 营运 主体 . 李 某 以公
货车司 机受伤挂靠单 位负责
【 案例 】 任 某将货 车挂 靠金 山公 司 经营, 聘 用李某为驾驶 员。 李某在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 . 金 山公 司 不服 . 提 出行 政 复议 申请
管理行为 . 应 当认 定 为 工 伤 吴 某 无 证 驾驶 摩 托 车 下班 途 中 . 发 生 交 通 事 故受 伤 . 符合 应 当认定 为 工伤 的情 形
5 4 2 0 1 5 1 8 栏目 咨询 律师: 江苏明弘 律师事务 所郎 云云 律师。
L 案例 】 吴 某无证 驾驶摩托 车下 《 国务 院关 于工 人退 休 、 退 职 的暂行 办 与一辆三轮车相撞 致伤 . 其 法》 规 定女 工人 的退休 年 龄为 5 0 周岁 。 班途 中 。 江 苏 省 劳 动和 社 会 保 障厅 《 关 于 实 施 负此 次 事 故 次 要 责任 当地 劳保 局
且 不 能 认 定 他 的 行 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条例 , 故该案情 形不符合 《 工 伤 保 险 条例》 第 十六 条 第 ( 一) 项 关 于 因 犯 罪 或 者违 反 治 安 管理 伤 亡 的 . 不 得 认定 为 工伤 或 者 视 同 工伤 的规 定 因 此 . 【 评析】 李 某 与 金 山 公 司虽 未 签 其工 伤 认 定应 予 支 持 。
司 驾 驶员 名 义 承 担 运输 任 务 而 任 某 【 案例 】 季 某在 某 棉 纺 织 厂 工 作 是 自然 人 . 无 用 工 主体 资 格 . 他 聘 用
时受伤 . 后 来 申请 工 伤 认 定 劳 保 局 李某 的行 为 可视 为公 司行 为 因此 . 李 以 工 伤 认 定 申请 不 符 合 受理 条 件 为 某 与公 司之 间构 成 了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由. 决定 不 予 受 理 季 某 申请 复议 . 当 因运输 工作具 有流动特性 , 其运输 货物 地人 民政 府 作 出 维持 劳 保 局 作 出的 的 目的地 是 工作 的组 成部 分 . 因此 . 符 工伤 认 定 决定 。 合单 位 以外 的 相关 区域 的 特 性 . 因 而
【 评析 】 劳 动 关 系 基 于 劳 动 合 同 认定 李某 受 伤的地 点 属于 工作 场所 所产生 , 在 双 方 未 订 立 劳动 合 同的 情 况下 , 其 主要 实 体 符 合法 律 规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即 可 确 认 为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味 违 反治 妥管 理的 事 故 应 算 工 伤
< 工 伤保 险 条 例 ) 若 干 问 题 的处 理 意 认 定 为 因 工 负伤 . 但 吴 某 工作 单 位 不 申请 行 政 复议 见》 第 七 条规 定 : 离、 退 休 仍 在 工 作 的 同意 。 人员 , 不属 于《 工伤保 险条例》 调整 的范 【 评析】 《 工伤保险条 例》 第 十四 围。 本案 中 , 季某 , 女性 , 已超过5 0 周岁 . 条第 ( 六) 项 规定 , 职 工 在 上 下 班 途 受到机动 车事故伤害 的 . 应 当 认 属 于应 退休 人 员 . 不 符合 建 立 劳 动 关 中 , 系 的 主体 资 格 , 其受伤 不适用《 工 伤 定 为工 伤 。 职 工未 取 得 机 动 车 驾 驶证 在上 下班 途 中 . 受 到 保险条 例》 调整 , 其 在 务 工 中遭 受 的 驾驶 无牌 摩托 车 . 机 动 车事 故 伤 害 的 . 不 属 于 违反 治 安 伤害. 可依 照其他法 律规定予 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