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卫医政发()8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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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到规范有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社[2012]24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2〕2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 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含补充药品,下同)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认识,强化工作推进。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按时足额支

付,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久发展的民生之举。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能动性和协调性,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把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结算有效、库存合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运转和药品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纪律,强化省级统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应急采购除外)一律通过省药采中心网上平台统一采购药品,不得擅自开展自行采购。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臵,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第八条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全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 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第九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臵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保证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第十条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一条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重症医学科每天至少应保留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第十二条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 第十三条重症医学科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宜接近手术室、医学影像学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关于做好2018年度分级诊疗试点等工作总结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59号)+-+附件

附件1 分级诊疗试点工作信息报送表 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统计项2017年度 数据 2018年数据 阶段数据年度数据 省政府或多部门联合印发文件南顺府办发【2018】6号关于印发《顺庆区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是否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否□是,调整了项,平均上调% 是否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是□否 家庭医师签约服务费是否落实□否□是,元/人/年 分担比例:医保%,公共卫生经费%, 个人%。 开展分级诊疗试点的范围全省推开√是□否 试点的地级市 (填写数量和名称)28个(所有公立基层医疗机 构) 试点的县(市)(填写数量和名称)4个(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总额的比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32.0% 30.1% 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情况医学影像诊断中 心 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医学检验实验室 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病理诊断中心 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血液透析中心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安宁疗护中心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消毒供应中心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 院的比例(%) 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 院的比例(%) 上转患者总例次数(例次) 下转患者总例次数(例次) 县域内就诊率(%) 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全科医生数量(名) 2 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全科医生数量(名) 1 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 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80%远程医疗覆盖试点地区县(市、区)的比例(%)覆盖 分级诊疗信息系统覆盖二、三级医院的比例(%)≥80% 分级诊疗信息系统覆盖乡镇卫生院的比例(%) 分级诊疗信息系统覆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比例 (%) 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 构转诊的人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 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的比例(%) ≥80% 城市高血压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80%

卫办医政发〔2009〕31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提高病理诊断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病理科的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理科是疾病诊断的重要科室,负责对取自人体的各种器官、组织、细胞、体液及分泌物等标本,通过大体和显微镜观察,运用免疫组织化学、分子生物学、特殊染色以及电子显微镜等技术进行分析,结合病人的临床资料,做出疾病的病理诊断。具备条件的病理科还应开展尸体病理检查。 第四条因诊断需要取自人体的组织应按病理送检项目要求,及时完整送病理科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内的病理科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病理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病理诊断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七条病理科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二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至少应当设置标本检查室、常规技术室、病理诊断室、细胞学制片室和病理档案室;三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还应当设置接诊工作室、标本存放室、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检查与诊断室、免疫组织化学室和分子病理检测室等。其他医疗机构病理科应当具有与其病理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等条件。 第九条病理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病理诊断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其中医师按照每百张病床1-2人配备,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疗机构应适当增加。病理科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与医师1:1的比例配备。 第十条病理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 并具备初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病理诊断专业知识培训或专科进修学习1-3年。快速病理诊断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病理阅片诊断经历。 病理技师只能负责病理技术工作,不得出具病理诊断报告。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 函〔2010〕57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医函[2010]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友谊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血酮体快速测定”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计财发〔2010〕14号)和《关于将“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省友医〔2009〕6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核定血酮体快速测定(250303019)等价格,具体见附件。定量检测抗dsDNA抗体、EGFR基因测序、Kras基因测序等项目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予核定其价格。对超声刀等“手术治疗说明”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在研定之中,随后下发。

二、为杀灭和隔离细菌、真菌及病毒,同意在创面治疗中收取长效抗菌材料费,价格每人次不超过4.2元。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长效抗菌材料”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本文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 一○ 年四月九日 附件: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

卫办医政发号文

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以下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类别管理。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增加“特殊使用”类别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妇幼秘[2015]1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妇幼秘【2015】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对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15日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督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卫监督秘[2011]57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学校卫 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1〕570号) 淮北、亳州、六安、安庆、池州、黄山市卫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1〕123号)安排,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于近期对全省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督促各级卫生、教育、食药监部门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文件,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及生活设施卫生、食堂食品安全卫生,规范学校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二、督查对象及范围 (一)督查对象 部分学校及各级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督查范围 全省督查六个地市。每个地市至少抽查1所高校、1所中职学校、1所农村寄宿制中学、1所小学和1所幼儿园。 三、督查内容 1.了解各地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督查内容见附件1)。 2.核查学校有无制定了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及其具体措施与落实(督查内容见附件3、4、5)。 四、督查时间与形式 2011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联络员通知。 督查采取听被检查市行政部门负责人汇报,查阅文件及有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各类学校等方式进行。同时,被检查市应向省督查组提交本市书面自查报告。 五、其他事项 1.请各被检查的市教育局向督查组提供本地有学生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幼儿园名单,协助督查组确定拟抽查学校名单。 2.此次督查工作不再召开反馈会,督查情况由督查组现场检查时予以反馈(反馈表见

关于印发麻醉等6个专业质控指标(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 2015〕252号)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麻醉、重症医学、急诊、临床检验、病理、医院感染 6个专业质控指标(2015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同质化,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麻醉、重症医学、急诊、临床检验、病理、医院感染6个专业国家级质控中心,制定了相关专业的质控指标,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使用。 附件: 1.麻醉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2.重症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3.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4.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5.病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6.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附件1 麻醉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2015年版) 一、麻醉科医患比 定义:麻醉科固定在岗(本院)医师总数占同期麻醉科完成麻醉总例次数(万例次)的比例。 计算公式: 麻醉科医患比=[同期固定在岗本院医师总数/同期麻醉科完成麻醉总例次数(万例次)]×100%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麻醉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构性指标之一。二、各ASA 分级麻醉患者比例 定义:根据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分级标准,对于接受麻醉患者的病情危

重程度进行分级。各ASA分级麻醉患者比例是指该ASA分级麻醉患者数占同期各ASA分级麻醉患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各ASA分级麻醉患者比例= (该ASA分级患者数/同期各ASA分级麻醉患者总数)×100% 意义:体现医疗机构接诊不同病情危重程度患者所占比重,是反映医疗机构麻醉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构性指标之一。 三、急诊非择期麻醉比例 定义:急诊非择期手术所实施的麻醉数占同期麻醉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急诊非择期麻醉比例=(急诊非择期手术所实施的麻醉数/同期麻醉总数)×100% 一)椎管内麻醉:包括硬膜外麻醉,腰麻,腰硬联合麻醉,骶麻,鞍麻;(二)插管全麻:包括支气管插管全麻,气管插管全麻,喉罩全麻,喉罩+气管插管全麻; (三)非插管全麻; (四)复合麻醉:包括插管全麻+椎管内麻醉,非插管全麻+椎管内麻醉;插管全麻+神经阻滞,非插管全麻+神经阻滞,椎管内麻醉+神经阻滞; (五)其他麻醉方式:包括神经阻滞,局麻强化MAC,其他。五、麻醉开始后手术取消率 定义:麻醉开始是指麻醉医师开始给予患者麻醉药物。麻醉开始后手术取消率是指麻醉开始后手术开始前手术取消的数占同期麻醉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麻醉开始后手术取消率=(麻醉开始后手术开始前手术取消的数/同期麻醉总数)×1000‰ 意义:体现麻醉计划性和管理水平,是反映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重要过程指标之一。 六、麻醉后监测治疗室(PACU)转出延迟率 定义:入PACU超过3小时的患者数占同期入PACU患者总数的比例。

安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转岗满一年后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拟晋升专业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方可继续申报晋升,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卫人[2012]1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卫人〔2012〕18号) 宣城、安庆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该方案已经省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皖发〔2011〕10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42号)要求,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减少行政层级,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权限,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县域卫生事业快速平稳发展,为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实现全省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依法探索。以扩大试点县卫生部门管理权限和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规范高效的体制机制为重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意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直管县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强指导、密切联系。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意见,积极与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搞好对接,加强指导,对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卫办[20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2.27 【实施日期】201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皖卫办〔2014〕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各单位:《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卫生厅 2014年2月27日 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安排,以深化医改为重点,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续完善基层医改,适时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控工作,提高卫生系统科学管理和系统协同能力,统筹做好各项卫生工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事业。 一、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是贯彻落实《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4〕6号),在财政补偿、用人自主权、绩效考核与人事分配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推动县级公立医院加强成本控制与内部管理,县级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35%,药品收入比重不断降低,次均门急诊、住院费用增幅控制在5%左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2.继续完善基层医改。围绕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以调动积极性为重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改革动力和运行活力。创新投入和帮扶机制,加快提升中心卫生院服务能力。开展“县乡医联体”试点,探索农村“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机制,试行村卫生室“院办院管”,再造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三级网。建立村医执业风险化解机制。积极推进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处方规范管理试点,力争年内推广至全省。组织开展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回头看”活动和“乡镇卫生院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化”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社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经验。

卫办医政发〔2012〕47号 关于印发《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 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及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2012年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现将《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及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2011年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以加强护理内涵建设和提高技术水平为核心,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和《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切入点,实施临床护士对患者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坚持以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落脚点,深化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临床护理质量;坚持以加强科学管理为关键点,充分调动护士队伍积极性,建立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长效机制。按照“改模式、重临床、建机制”的工作原则,促进护理工作适应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

2012年,全国所有三级医院优质护理覆盖60%以上的病房,并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在全院推广;6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30%的县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要率先垂范,在全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1.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原则和目标,对辖区内医院实施目标化管理。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掌握医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注重各项措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2.加强检查指导。 加强检查指导。按照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采取暗访、不定期检查、现场点评、回访患者、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并与医院评审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相结合,客观评价医院开展优质护理的实际效果,注重患者和社会的反映。加强对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指导,纠正工作偏差,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作法和经验。 3.3.强化对口帮扶强化对口帮扶强化对口帮扶。。指导三级医院帮扶县级医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通过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县级医院改革护理模式、加强护理科学管理、提高护士服务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县

最新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转岗满一年后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拟晋升专业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方可继续申报晋升,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如拟晋升专业有执业资格要求,还需提供该专业3个年度的执业注册记录。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财社[2017]62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7.05.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 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6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扶贫办: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以下简称为“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补充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皖政办秘〔2017〕56号)、《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皖卫财〔2017〕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卫办医政发〔2010〕68号

卫办医政发〔2010〕6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有关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做好手足口病病例的发现、诊断、转运、救治、医院感染防控等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分析手足口病临床特点和病程规律,及时总结救治经验,提高手足口病的诊断和救治水平。在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二、坚持关口前移,加强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

坚持关口前移,切实落实“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的措施,提高对手足口病,特别是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手足口病例疫情,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上报疫情趋势,形成上下联动的防控救治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任务。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到具备重症救治能力的定点综合医院或儿童专 科医院。不具备重症病例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做好重症患儿的发现和诊断工作,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将重症病例转诊到定点医院;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省级、市级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建立手足口病重症病例会诊与讨论制度,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三、统筹调配资源,提高手足口病医疗救治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树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有备少患、未雨绸缪”的理念,要尽快摸清辖区内医疗资源和诊疗力量的底数,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进行科学分析,统筹规划、有机整合医疗资源,提早做好手足口病防控的应对准备,指定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院,加强定点医

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程。医疗机

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臵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 vice,PIVAS)。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二、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二)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负责摆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定期接受药学专业继续教育。 (五)与静脉用药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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