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卫医政发()8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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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

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

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1.引言专科医院是指以某一特定领域的医学技术为主要特色的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专科医院的规范运营和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制定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明确专科医院设置的基本标准,以指导专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2.专科医院的分类专科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领域的不同可分为多个类别,例如:骨科医院、妇科医院、心血管专科医院等。

不同类别的专科医院可以按照不同的设置标准进行建设。

3.专科医院设置的基本要求专科医院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医师及医疗团队:设有合格的医师和医疗团队,包括专科医师、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

医师及医疗团队:设有合格的医师和医疗团队,包括专科医师、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

医师及医疗团队:设有合格的医师和医疗团队,包括专科医师、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

设备与设施:拥有完备的医疗设备和设施,能够满足该领域的医疗技术要求和患者需求。

设施包括手术室、病房、诊室等。

设备与设施:拥有完备的医疗设备和设施,能够满足该领域的医疗技术要求和患者需求。

设施包括手术室、病房、诊室等。

设备与设施:拥有完备的医疗设备和设施,能够满足该领域的医疗技术要求和患者需求。

设施包括手术室、病房、诊室等。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培训医务人员、定期评估与监控等。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培训医务人员、定期评估与监控等。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培训医务人员、定期评估与监控等。

医疗服务范围:明确专科医院的医疗服务范围,准确界定能够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诊断治疗项目。

医疗服务范围:明确专科医院的医疗服务范围,准确界定能够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诊断治疗项目。

医疗服务范围:明确专科医院的医疗服务范围,准确界定能够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诊断治疗项目。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专科医院篇)

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专科医院篇)

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专科医院篇)日前,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这就意味着这一标准23年来首次更新,想办医疗机构的投资人、医生注意了,请参照、收藏!该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标准》对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专科医院口腔医院二级口腔医院一、牙椅和床位: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四、房屋:(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抢救床麻醉机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涡轮机光敏固化灯银汞搅拌机高频铸造机中熔铸造机超声洁治器显微镜火焰光度计分析天平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离心机电冰箱 X光机X光牙片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 1台手术灯 1个痰盂 1个器械盘 1个电动吸引器 1支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高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三用枪 1支口腔检查器械 1套病历书写柜 1张医师座椅 1个(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外资医院相关问题梳理临床医学医药卫生专业资料

外资医院相关问题梳理临床医学医药卫生专业资料
第八页,共45页。
2 医疗机构管理
第九页,共45页。
2
设置要求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根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那么?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
医疗机构根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页,共45页。
目录
01 外资医院开展历程
02 国内医疗法律环境
03 外资独资医院创办流程
04 外资医院执业环境
第二十四页,共45页。
3 外资独资医院试点范围
第二十五页,共45页。
3 根本程序
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 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 门,下同)提出申请,
外资医院相关问题梳理
第一页,共45页。
目录
01 外资医院开展历程 02 国内医疗法律环境 03 外资独资医院创办流程 04 外资医院执业环境
第二页,共45页。
1 外资医院入华背景
第三页,共45页。
1 外资医院入华历程
外资来华办医首次“开闸〞始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战略确定之时。1989年,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结合制 定?关于创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为国内医疗机构聘请海外医疗专家、 进步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程度创造了条件。
一类是中国国内的高净值人群。据胡润研究院年3月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个人资产在600万元以上的 高净值人群到达270万人。年5月,招商银行私人银行的研究报告那么显示,中国大陆目前持有可投资 产10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士的数量也已经超过70万之多。这类人群规模的增长更加也不可小觑。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80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80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80号)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卫函〔2008〕2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地域名称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地域名称所包含的区域范围。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的地域名。

医疗机构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名称中原则上只核准一个地域名称。

三、根据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女子、女性”等词语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四、对已批准的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予以清理,并重新核定名称。

此复。

——结束——。

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3〕3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暂不设一级眼科医院。

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2.《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3.《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3年12月3日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药房、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一)不超过2名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10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二)不超过2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三)不超过2名药房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师级以上技术职称;(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房屋(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快速消毒炉;(二)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五、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诊所相适应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六、投资总额到位,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附件2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眼科门诊部不开展全麻手术。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卫办[2013]3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2.03【实施日期】2013.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3〕3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暂不设一级眼科医院。

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2.《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3.《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3年12月3日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药房、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一)不超过2名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10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二)不超过2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三)不超过2名药房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师级以上技术职称;(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房屋(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快速消毒炉;(二)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卫医政发(2011)87号)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卫医政发(2011)87号)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二、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二)1996年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到规范有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12〕4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目前我省可以规划设置如下级别和类别的专科医院:一至三级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二级和三级口腔医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骨科医院、眼科医院、妇产医院、耳鼻喉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

其他类别的专科医院我厅将根据各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适时增加,并制定下发相应基本标准。

二、自2012年起至“十二五”期末,我省皮肤病、整形外科、心血管病、血液病、骨科、妇产、耳鼻喉、眼科等每个类别的新增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所(苏南、苏中、苏北各1所),且每个省辖市原则上不超过1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修订、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按照我厅要求,将辖区内专科医院设置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布局。

三、我省二级眼科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设置标准床位数、人员配置数量不低于相应三级专科医院要求的80%。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通知》规定设置审批各类专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要求,紧紧围绕专科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依法依规合理核定诊疗科目。

四、从2012年起,新申请设置的三级专科医院,按三级专科医院设置审批,但原则上先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二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进行执业登记和验收,执业满3年后再按三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确认为三级专科医院。

近年来已经执业的眼科、皮肤病、整形外科等三级专科医院,我厅将组织对其执业状况、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调整为二级专科医院。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同志们,下午好:修订后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以来,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热情很高,数量明显增多。

我们了解到,由于各种原因,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在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和疑惑。

今年3月,为了进一步摸清情况,我处对各区县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进行了一次书面调研,共收到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报送的在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问题和建议共计21条。

经过认真研究,下面,就各区县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我们的看法,供大家在机构审批工作中参考:一、关于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规划问题《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本条将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诊所适度放开,强调其不受规划数量限制,只要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即可进行审批。

条例执行后,部分区县反映:由于中医医疗机构放开,一些社会资本名义上申办中医医院,样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其他要素的规定,如:医疗机构的布局、功能定位、规模、医务人员和医疗技术的配备等。

第三,要善于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中医医疗机构和区域内稀缺的中医专科医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6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信息。

很多投资者在投资医疗市场的时候,其实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需要主管部门的指导。

通过主动公布和宣传医疗资源的需求信息,可以引导社会资本实现差异化投资,主动地投向区域内稀缺的医疗机构,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分布,避免恶性竞争。

浅谈加强医疗执法监督打击非法行医课程文档

浅谈加强医疗执法监督打击非法行医课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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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律
2011年10月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脐带 血造血干细胞 管理工作的通 知 卫办医政发 [201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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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律
2012年01月 卫生部关于开展 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卫办科教函 〔2011〕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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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许可与校验
◎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设置审批 登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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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血量和献血人次翻番,人口献血率0.9%。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献 血 量(吨) 献 血 人次(万)
2006-2011年全国血液采集情况
2 006年 2 277 7 11
2 007年 2 788 9 29
2 008年 3 311 1 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国务
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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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与艾滋病
三、防控措施(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 、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 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 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 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 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国。完 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 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 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 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 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 职业防护。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管理(一)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的机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是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的法律制度的统一体。

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机关,也就是有权审批设立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

我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卫生部《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以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所谓共同负责,是指我国的医疗卫生管理特别是医疗机构的管理,首先由地方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然后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这就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上形成了一个垂直领导、分级分类管理、共同负责的格局,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共同履行管理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使命和职责。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分工根据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这就是说,医院类,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等较大型的医疗机构的审批权,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较小、诊所、护理类、卫生所等医疗机构的审批权,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美容 PPT课件

医疗美容 PPT课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9号令)再次明确医疗美容科为 一级诊疗科目,其下有4个二级诊疗科目,分别是美容外科、美容牙 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
医疗美容技术








科目不同,设置基本标准不同,因此,整形外 科医疗机构与美容医疗机构是不同的,美容医疗机 构中不能核定有“整形”二字。
医疗美容技术








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医疗美容类目录
序号
二类技术 名称
诊疗科目
颁布文件
1
面部轮廓 整形技术
美容外科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允许临床应用的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2
面颈部除 皱术
美容外科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允许临床应用的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医疗美容技术




现状与问题
现状
问题
C 医疗美容机构自身存在问题
3 部分美容医疗机构达不到设置标准
➢ 科室设置达不到标准的现象明显:规模越小的机构达不到标 准的越多。
➢ 人员资质达不到基本标准的现象突出:尤其是职称构成达不 到标准。如:45家开展美容外科的美容医疗机构中18家没有 外科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占40.00%。
2 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
一级项目
吸脂与脂肪移植
微创治疗项目 (抽吸、注射及填充)
3 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
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
4
面部1/4)
全颜面皮肤磨削术
5
酒渣鼻切割术
6
皮肤肿物切除术
7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

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有不适于从事医疗工作疾病的卫生技术人员;(8)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擅自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9)离退休医师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的;(10)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和医疗管理能力者。

专科医院的审批标准

专科医院的审批标准

专科医院的审批标准
专科医院是指在特定医学领域内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审批标准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专科医院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专科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是审批的重要考量因素。

专科医院应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实力,包括专业医疗设备、技术人员和医疗服务能力。

医院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条件,包括医疗设备的齐全性、先进性和完好性,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临床经验等方面。

其次,专科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是审批的重要内容。

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监测与评估、医疗事故报告与处理等方面。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再次,专科医院的医疗安全管理是审批的重要内容。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安全风险评估、医疗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理等方面。

医院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和权益。

最后,专科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是审批的重要考量因素。

医院应当具备一定的医疗服务能力,包括医疗服务的规模、种类和水平。

医院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医疗需求,提供符合患者需求的医疗服务。

综上所述,专科医院的审批标准涉及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服务能力等多个方面。

医院应当在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医疗服务基础上,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专科诊所设置标准

专科诊所设置标准

专科诊所设置标准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专科诊所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专科诊所的设置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专科诊所设置的标准。

一、场地要求
专科诊所的场地要求必须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场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且必须有独立的门面和出入口。

诊所内部应该设置接待室、诊室、检查室、药房、卫生间等区域,并且要保证通风、采光、卫生等条件。

二、医疗设备
专科诊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如心电图机、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药品储存柜等。

医疗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医疗人员
专科诊所必须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如医生、护士等。

医生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且要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护士必须具备相应的护士执业证书,并且要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四、药品管理
专科诊所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进行药品管理,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药品储存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医生的诊断和处方。

五、安全管理
专科诊所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管理法规进行安全管理,如防火、防盗、防爆等。

诊所内部必须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专科诊所的设置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专科诊所也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专科诊所设置标准

专科诊所设置标准

专科诊所设置标准1. 引言专科诊所是提供针对特定疾病或症状的医疗服务的机构。

为了确保专科诊所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来指导其建设、运营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描述专科诊所设置标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标准的制定、执行和效果等。

2. 标准制定2.1 标准制定机构专科诊所设置标准由专业医疗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负责。

制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研究、实践和管理能力,参考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广泛征求专家和从业人员的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2 标准制定过程标准制定过程包括需求调研、标准编制、公开征求意见、讨论修订和最终发布等环节。

在需求调研阶段,制定机构应调研市场需求、行业情况和相关标准,明确专科诊所设置的必要条件和要求。

在标准编制阶段,制定机构应根据需求调研结果,制定专科诊所设置的技术要求、功能配置、空间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标准。

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制定机构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从业人员和患者的意见,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在讨论修订阶段,制定机构应根据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终版标准。

最终发布后,制定机构应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从业人员的知晓和遵守。

3. 标准内容3.1 技术要求专科诊所的技术要求是指诊所必须具备的医疗设备和技术能力。

标准应明确不同专科诊所的技术要求,例如内科诊所、外科诊所、妇产科诊所等。

技术要求应包括医疗设备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医护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能力要求等。

3.2 功能配置专科诊所的功能配置是指诊所内各个区域和功能空间的布局和设计。

标准应明确不同功能区域的要求,例如接待区、候诊区、诊室、手术室、检验室等。

功能配置要求应包括各个区域的面积要求、人员流动和空气流通设计、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等。

3.3 空间布局专科诊所的空间布局是指诊所内各个区域的相对位置和联系方式。

标准应考虑患者和从业人员的便利性和流程安排,合理划分和布置不同功能区域,确保患者和从业人员的就医体验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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