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有

合集下载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41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41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6日松原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50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的通知》(吉医改办发〔2014〕1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省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实《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松发〔2014〕15号),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维护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为核心,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支付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自身特点的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新机制。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改革补偿机制。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松政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6日松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和抗风险能力,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和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内容(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巩固完善全市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调节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切实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二)统筹内容。

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定额调剂;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方式。

二、统筹项目与范围(一)统筹项目。

1.松原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4.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二)统筹范围。

1.城镇职工:松原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经济主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原实行医疗保险封闭管理已按上级有关要求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上述单位中的退休人员。

2.城镇居民: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居民(不含从业和退休人员,不区别常住和流动人口)。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松政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6日松原市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为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创新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松原”核心任务,进一步深化我市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全民医保体系,最大限度惠及城乡群众,增进民生福祉,增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坚持政府主导、民主管理、机制创新;坚持多渠道筹资、安全运行、便民惠民。

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需求,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对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目标任务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衔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城镇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

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绝对参合人数不少于上一年度。

四、具体工作措施(一)健全城镇医保体系。

1.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松政办函〔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函〔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1日松原市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5〕3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职责任务分工,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业人口到城镇有序落户(一)进一步降低进入城镇落户的门槛。

只要符合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稳定住所(包括租房)三个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负责。

除明确分别负责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二)放宽大中专、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和职业技能人才在我市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限制,凭毕(结)业证书或相关专业证书即可在我市任何县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负责)二、创新人口管理,探索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

按照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7]7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3【实施日期】201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吉林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吉政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特别是对供给方的引导制约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吉林省省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体系。

健全医疗保险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实行精细化管理,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支持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疗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07]1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07]1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0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6〕10号)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0元不变。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50%。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和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由50%调整为60%。

三、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4.5万元。

四、医疗待遇等待期由9个月调整为6个月。

五、取消大额医疗保险。

六、已参加松原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原办法执行至本人缴费期末,然后按新政策进行接续。

七、对部分居民的政府补助机制。

(一)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6元,宁江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4元,个人年缴费40元。

(二)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岁以上(含60岁)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

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宁江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个人年缴费100元。

(三)对在校城镇中小学生给予缴费补贴。

在校城镇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市直所属学校由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宁江区所属学校由宁江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学生个人年缴费30元。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化金融创新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化金融创新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松政办发[2011]2号【发布部门】松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28【实施日期】2011.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松原市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松原市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化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大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充分发挥金融的资金融通功能和优势,突出金融在城镇化过程中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资金保障能力,形成城镇化和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发改城发联〔2010〕1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化统筹,三动战略”方针,抓住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有利机遇,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要求,以金融创新为手段,以加快城镇化建设为载体,在全市金融业树立经营城镇的理念,努力增强金融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原则。

在坚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突破原有机制束缚,创新城乡统筹的金融体系建设、创新和谐共赢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便捷实惠的金融产品、创新优质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健康有序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大力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松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松政办发〔2019〕18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松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松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2019年全市医改工作要紧紧围绕五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一)推进分级诊疗。

1.提升县级服务能力。

以学科建设为重点,开展新一轮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重点发展县级医院肿瘤、心脑血管、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能力。

启动实施松原市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计划。

(市卫健委牵头,市财政局参与负责)2.落实医院功能定位。

以病种为抓手,落实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定位。

推动三级医院主动调整门诊病种结构,逐步扩大日间手术病种数量,缩短平均住院日和手术等待时间。

(市卫健委负责)3.推进医联体建设。

进一步完善医联体运行机制,强化网格化管理。

落实牵头医院管理责任,完善考核措施。

2019年,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

(市卫健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参与负责)4.加快推进县级医共体建设。

学习农安县医共体建设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全面推进县级医共体建设工作。

(市卫健委牵头,市医保局参与负责)5.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稳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数量,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松政办发〔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六届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6日松原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实现各级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的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明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工作重点,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进展,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

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内医疗资源结构与布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统筹规划,顶层设计,政策引导。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发放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发放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发放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9•【字号】松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发放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0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是完善我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重要内容。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范围和标准(一)企业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

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即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前,经县(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从审批下月起,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比照本方案执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可按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适当递减。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松政办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松原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84号)精神,在落实政府职责、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充分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紧紧围绕推进健康松原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

到2020年,社会办医能力总体增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培育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新格局。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

充分利用优质医疗资源,由政府主导组建分区域、分层次、多种形式的医联体,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建设。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松政办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松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松原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5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建立和实施分级诊疗制度,更好地服务健康松原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以构建多层次医疗联合体为载体,加强政策支持,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医疗人才和城市医院资源下沉,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价格等手段,引导居民群众理性就医,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目标任务2016年,出台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重点以高血压、糖尿病的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在全市稳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

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医疗、医保、价格等综合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等得到加强。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6•【字号】松政办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6日松原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实现2012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基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1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3号)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立科学合理、配套衔接、规范有效,符合我市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方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方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松政发[2015]33号【发布部门】松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6【实施日期】2015.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15〕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6日松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差、融入城市难和维权难等突出问题。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充分利用国家力推新型城镇化和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机遇,积极探索具有松原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模式,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以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抓手,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扩大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70%以上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万人次,逐步推进同工同酬,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到99%以上,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松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松原市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08〕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吉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大会精神和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松原实际,现将松原市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标准。

2008年成年人每人每年由200元,调整为23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由50元,调整为80元。

2009年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4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90元。

新增加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医疗服务等待期。

将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

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或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和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

四、学生儿童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调整为6万元。

五、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享受住院标准报销。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七、财政补助政策。

(一)对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缴费补助。

国家每人每年补助50元,调整为70元;省每人每年补助30元,调整为3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2元,调整为74.4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8元,调整为49.6元。

(二)对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含60岁)的人员,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国家每人每年补助50元,调整为70元;省每人每年补助30元,调整为3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调整为32.4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调整为21.6元。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松原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松原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松原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松原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社局等15部门联合制定的《松原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松原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市人社局等15部门2017年1月13日)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6〕147号),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会标识,推动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为到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全覆盖打牢基础,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

各地政府负责本地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协作。

建立政府协调工作机制。

各地人社、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质监、机构编制和社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促进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全面提升。

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意见-

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意见-

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意见(2008年2月20日)为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促进“和谐松原”建设,特制定本意见:一、要高度重视民生工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党中央执政理念的鲜明特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我市通过多年发展,民生状况虽有很大改善,各方面工作也取得很大成效,但更要清醒地看到,民生领域欠帐还很多,人民生活总体上还不富裕,城乡就业压力很大,社会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还很突出,社会保障的机制还不完善,公益设施落后等,各种不均衡、不协调现象仍然存在,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2008-2012年,是我市经济发展跨入全省第一方阵、建设吉林省西部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关键时期,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着力改善和发展民生的重要阶段。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民生工作,注重解决民生问题。

要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在生活上关心群众,在工作上服务群众。

要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抓住薄弱环节,明确目标任务,加大行政措施,解决民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二、要明确加强民生工作的思路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2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2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5〕29号)精神,松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15〕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各地、各部门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对健全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营造良好氛围等提出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推进《实施方案》有效落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一)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和形势分析,完善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落实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带动农民工创新创业,建立农村科技创业导师队伍,打造支持农民工农村科技创业“星创天地”。

建设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服务人员供给基地,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研究扩大双边劳务合作领域和途径,拓宽境外劳务合作市场。

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力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

实施巾帼家政服务和养老护理员专项培训工程。

建立建筑业生产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信息平台。

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开展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开展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开展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松政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开展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松政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失能人员的医疗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民生实事的安排意见》(吉政发〔2016〕5号),现就建立失能人员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运用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入住养老机构接受长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建立社会保险性质的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制度,不断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构建“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保障,建立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坚持实行分类管理,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实施,做好制度衔接。

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合理测算、稳妥起步,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保障对象与统筹层次(一)保障对象。

长期医疗照护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医疗照护保险的相关待遇。

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医疗照护保险待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
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松政办发[2014]18号
【发布部门】松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5
【实施日期】2014.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松政办发〔201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9号)精神,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将2013年度发生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按政策支付到位,并严格按照《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