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苏司通〔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司通〔2016〕32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发改委(局):现将《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30日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须的基本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在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早在2011年11月,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就提出了“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部署,省司法厅立足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是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发改规发[201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
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3号2011年1月25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的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资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特制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4•【字号】苏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四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协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强化对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
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
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苏政办发[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0日江苏省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省发展改革委)深入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探索服务业体制突破和机制完善、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转型升级工程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江苏省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主题主线,把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作为落实“六个注重”、实施“八项工程”、推进“两个率先”的具体实践,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为方向,深化改革,大胆创新,不断提高现代服务业规律性认识,不断创新现代服务业发展模式,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探索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
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以改革促发展、添活力、增后劲,着力解决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创新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推动科学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在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要素合理集聚。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在27日上午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罗志军省长对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说明。
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1、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理由: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
2、组建省商务厅组建理由:推动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形成。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
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组建理由:更好实施能源发展战略。
组建方式: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4、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组建理由: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理由: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组建省交通运输厅组建理由: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培育工程第一批领军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培育工程第一批领军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培育工程第一批领军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34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江苏行动纲要(2017-2025年)》(苏发改服务发〔2017〕1474号),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骨干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苏发改服务发〔2021〕1052号),请你们组织开展第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申报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类型申报范围为在我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现代商贸、文化旅游7个优势型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家庭服务、体育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7个成长型服务业重点领域以及大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服务、全产业链工业设计、现代供应链管理5个先导型服务业细分领域中,行业特色鲜明、龙头带动作用明显、引领支撑能力强劲、创新创优意识突出、发展成长潜力较大,经引导和培育,有望实现重大行业突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本次申报分为龙头型和创新型两种。
企业必须明确选择其中一种类型和一个行业领域进行申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行业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积极开展行业示范活动。
二、申报企业条件(一)基本条件企业应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持续经营3年以上,产业领域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省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情况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情况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的精神,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水平,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评价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产品交易市场、综合类等七大类。
二、基本原则一是评价和导向相结合。
建立评价考核机制,既注重约束、考核功能,更强调激励、导向作用,旨在引导各地以科学发展为统领,把握工作方向、调整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探索具有江苏特色的服务业集聚化发展之路。
二是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力求全面反映服务业集聚区现有发展水平和未来发展潜力,以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为基础,力求可采集、可量化、可对比。
同时兼顾定性判断,尊重客观事实,体现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特点和发展规律。
三是静态和动态相结合。
评价体系不仅采用刚性指标反映时点状况,体现年度发展水平,同时也注重变化趋势,通过反映速度的动态指标,体现发展过程和发展效益。
四是共性和个性相结合。
紧扣各类集聚区普遍发展要求,以共性指标为主,同时按照不同集聚区类型设计差别化指标。
针对产品交易市场集聚区的特殊性,设置专门指标予以考核。
三、考核方法(一)指标体系设置评价考核采取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形式,其中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意产业、商务服务等五大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共性指标包括内部建设、集聚规模、集聚效应三大类12项,个性指标分别为3项。
产品交易市场设置内部建设、市场规模、市场信誉、发展潜力等四大类15项指标。
综合类集聚区只考核共性指标。
1、共性指标(12项)。
(1)内部建设。
—规划编制:集聚区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管理机构设置:集聚区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置及运作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集聚区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情况;—信息资料报送:按时报送集聚区季度发展、在建项目以及分析建议材料等情况;(2)集聚规模。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34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江苏行动纲要(2017-2025年)》(苏发改服务发〔2017〕1474号),加快推进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5号)和《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1〕1号),现将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两业融合发展。
科技服务、大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全产业链工业设计、现代供应链管理等领域的两业融合项目。
(二)服务创新。
在软件和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健康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工智能服务、废旧家电回收等领域进行技术、模式、业态创新的服务业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一)投资补助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定比例的投资补助金额。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废旧家电回收领域的项目总投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2000万元。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2021年、2022年度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服务业项目、省服务业重点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互联网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养老示范企业(基地)、综合改革试点、两业融合试点等企业(单位)申报的服务业项目,物流载体平台的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提升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苏中、苏北地区产业支撑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0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
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三)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四)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省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六)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省参与长三角地区和省际间合作与发展及对口支援工作。
(七)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
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7.17
•【字号】苏财购〔2023〕85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
性目录的通知
苏财购〔2023〕85号省各部委厅办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7日附件
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
江 苏省 财政厅 中 共 江苏省 委宣传 部 关于 印 发 《 江 苏省省 级 现代服 务业 ( 新 闻 出 版 )发 展 专
项 资金 使用 管理办 法》 的 通 知
财 苏
规 号 〔 2 0 1 9 〕 5
版 各 市 、 县
(
市 )财政局
党
、
委宣传部 (
新
闻
出
局 )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省 级 现代 服 务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
% 3 0
。
省 级 以 上
重 点 赛展项
目
、服务平 台
项
目
适
,
当 提 高 资 助 额 度 。
项 补 贴 一
目
(
)
。
对 正 在 实 施 的 新 闻 出 版 重 点 项 目 给 予 补 助 补 助 资 金 用 于 ,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性 支 出 。
( 二 ) 贷款 贴 息 。
对 使 用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的 新 闻 出 版 项 目 以 其 在 建 设 期 内 实 ,
际 发 生 的 银 行 贷 款 额 , 按 照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给 予 贴 息 补 助 。
奖 励 三
(
)
。
对 项 目 申 报 截 止 日 已 经 完 成 的 新 闻 出 版 项 目 实 行 奖 励 。
第 三 章 申 报 要 求
第 七 条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的 单 位 和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项 一
(
)目申源自报主体必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苏政办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5日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精神,为推进我省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十二五”时期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任务。
园区作为江苏经济的特色和亮点,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应看到,一些园区存在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土地和环境等要素制约突出、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等问题,亟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根据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要求,通过改造存量、新建增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引导企业集群、产业成链、发展集约,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废物“零排放”,促进园区发展步入结构优化、创新驱动、自主增长轨道。
充分认识园区循环化改造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要素瓶颈制约、实现绿色低碳增长的战略举措。
二、总体要求、主要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统筹园区规划布局,优化资源要素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间废物交换、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共享资源、共用基础设施,形成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能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把园区改造成“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经济示范区。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苏财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0〕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略)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财政部关于发展现代农业、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配套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三条为体现财政部关于资金整合使用的要求,省级财政每年从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一部分,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配套使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要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各地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集中支持优势产业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苏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2014年7月24日)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为深化我省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江苏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立足江苏发展实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围绕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发挥其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提供重要政策导向、物质基础和财税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提高财政政策导向性、精准性,更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增强微观经济发展活力。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释放财税改革红利,完善税费征管体系和方式,公平税负,构建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权利、机会及规则平等,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人民。
正确处理省级和市县的关系。
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科学把握省级和市县财政分配关系,发挥好两个积极性。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苏财教[2014]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1.23【实施日期】2014.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2号)省有关厅局,各省属高等学校,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研究生教育规模逐步扩大,培养能力不断增强,投入机制逐步健全,在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但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培养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奖助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此,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是当前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
不断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加大对研究生教育的财政投入,是推进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机制、规模调控机制和结构调整机制的重要基础,对于我省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实现教育现代化、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
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化解深层次矛盾,完善符合国情和省情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苏财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6号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规范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规范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省级特色小镇(不含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发改委负责对特色小镇创建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特色小镇年度考核制度;组织特色小镇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对经考核合格的省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3年内,省财政给予每年200万元奖补,总额600万元。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省发改委牵头,结合上年度特色小镇运营情况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初步方案。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苏财办〔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办〔2013〕2号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我省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反馈。
附件:1.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2.2013年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表(略)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1月15日附件1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我省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制定暂行办法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涉及到社会服务、社会管理、教育医疗、公共卫生等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由于缺乏规范制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存在项目数量少、资金规模小、购买领域狭窄、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因此,在我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对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培育成熟的社会组织,推动财政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全省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新机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做出贡献。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34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江苏行动纲要(2017-2025年)》(苏发改服务发〔2017〕1474号),加快推动现有省级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培育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根据《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苏发改服务发〔2021〕1050号),请你们组织开展2021年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的集聚区须为设区市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二)集聚区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整,主营收入占比超过70%,有多家同类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配套服务企业或机构入驻集聚区;(三)集聚区已编制或修编产业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四)集聚区在近两年经济规模持续扩大,年营业收入水平处于所在设区市同类集聚区的前列;(五)集聚区有完整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实验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六)集聚区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七)集聚区统计指标体系健全,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八)集聚区四至边界清晰,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集约利用土地,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以上;(九)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集聚区按照“775”现代服务产业体系重点建设的19个产业领域分类,其营业收入规模分别要求如下:1. 现代物流(现代供应链管理)、现代商贸等产业领域的集聚区,原则要求2020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以上。
2013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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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5]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10
【实施日期】201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5〕30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委),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并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无偿扶持,由企业自主申报,地方审核推荐,省级择优选取,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
式;有偿扶持,通过引入银行、保险、担保、投资基金等第三方,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增信、保费补贴等市场化的扶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政府引导、方式多样、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
根据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主要支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服务业重点企业,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品牌建设等。
(二)政府引导,企业投入。
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投入主体是企业,通过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旨在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三)区分类别,方式多样。
区分现代服务业项目的性质,对竞争类项目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增信、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平台类、公共服务类等具备一定公益性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考核奖励、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四)强化监督,注重绩效。
建立全过程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公开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确保专项资金立项科学、监管有力、发挥效益。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及其他需要支持的服务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其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项目已开工建设(平台类项目建成运营),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三)项目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四)项目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