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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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现将《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服务新型城镇化是保险业的历史使命和重要的战略机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内涵,切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各保监局要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衔接,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地区实际,突出特色,制定实施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自2015年至2020年,每年1月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贡献保险业应有之力。

中国保监会2014年3月25日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要求,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一)积极开展基本社会保障经办服务。

保监会就《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保监会就《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保监会就《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8•【分类】问答正文保监会就《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近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下简称保险消保)工作迈出了社会普遍认可的坚实步伐,从解决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两方面入手,做了很多短期见效、长期管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需要看到,保险消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广大消费者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顶层设计不够,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制约了保险消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明确部署,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强调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机关的法定职责。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要求保险监管机关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和措施、加大严格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提出要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对健全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等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08•【文号】国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

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确保保险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注主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好开放和安全,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

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银保监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0号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现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7日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持续深化金融改革,推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坚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立足我国国情及行业实际相结合,着力规范治理主体行为,着力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着力健全体制机制,着力优化外部环境,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当前银行业保险业最突出、最紧迫、最可能影响机构稳健运行的公司治理问题或隐患,下真功、出实招,推动问题整改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

着力解决当前部分机构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入整治市场乱象,同时全面梳理现行公司治理规制,尽快弥补制度短板,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能力,夯实行业公司治理良好运行的体制机制基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6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2)三、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

(附件3)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3号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监会令2008年第3号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保监会令2016年第1号4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5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通知保监发〔2004〕25号6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32号7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网络连接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4〕67号8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的通知保监发〔2004〕85号9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的通知保监发〔2004〕8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5〕101号11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12关于印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5号1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6〕110号1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6〕12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1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18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19关于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建立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保监发〔2006〕84号20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21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0号22关于发布《保险业务代码集》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1号23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42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25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26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27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28关于遏制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8〕117号29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19号30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31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32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3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8〕5号3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69号35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9〕11号36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37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19号38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29号39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模型》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31号40关于建立月度经营情况简要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47号4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42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88号4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0〕89号4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46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1〕69号4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4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49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6号5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2号5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3号52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54号53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64号5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3号5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6〕46号5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53号57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保监发〔2016〕55号58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59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6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号6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2019)银保监发〔2019〕30号62关于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14号63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59号64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65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80号66关于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和权限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52号67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6号68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47号69关于推广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三个子系统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64 号7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1号7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席(局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2号7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46号73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微博推广及后援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64号7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14号75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29号76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0号77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8号78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45号79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4号80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8号81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厅发〔2016〕24号8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57号8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厅发〔2017〕43号84关于启动中国产险业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批复保监办〔2005〕192号85关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联系点的通知保监办〔2006〕362号86关于变更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账户的通知保监厅函〔2006〕261号87关于调整保险中介监管报表部分报送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函〔2010〕422号88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0号89关于定期报送客户投诉和保险合同诉讼(仲裁)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1号9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153号9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4号9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3〕352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消费投诉类进京非正常上访处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17〕778号9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法规〔2007〕427号95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机构〔2008〕384号96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9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643号98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99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10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4〕81号101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2号102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8〕1567号103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293号10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6号105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1334号10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统信〔2017〕274号107中国保监会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436号108关于印发《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316号109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317号110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考评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162号111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保监消保〔2013〕634 号1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686号113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5〕98 号1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保监局推动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11〕1446号115关于《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产险部函〔2011〕204号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16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及风险监测指标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193号117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通知消保局〔2015〕492 号118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工作流程的通知中介部函〔2015〕308号附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保监发〔2006〕125号2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保监发〔2006〕97号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抗旱工作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11〕7号4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0号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4〕78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8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保监发〔2016〕9号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承办单位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66号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61号11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71号12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25号13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1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费相关政策解答》的保监财会〔2016〕19号通知附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保监厅发[2004]5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14•【文号】保监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89号机关各部门、培训中心,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4年11月14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根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机构的核心职能,是保险行业的共同责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推进依法监管、严格依法保护、倡导依法维权,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为前提,以实施预防性保护、过程性保护为重点,以强化公司主体责任、实施透明度监管为核心,以加大查处力度、加强监督考核为手段,以注重消费者教育、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基础,着力解决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水平和维权能力,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理。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支持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9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

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专业委员会沟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7〕6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7〕6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7〕66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推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7年9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减少保险消费纠纷、提高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保险消费风险聚集的有效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加强和有效开展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服务意识,针对保险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及时、准确、客观地进行风险提示和教育引导,强化保险消费风险监测,推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合规。

紧扣保险消费风险点,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及时发布恰当的消费风险提示信息。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统筹协调推进行业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组织及新闻媒体等沟通协作。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近日,中国保监会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个方面。

一是流动性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

二是资金运用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加强信息报送和披露,严禁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采用“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三是战略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加强股东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科学制定战略规划,防范公司战略失偏、失控。

四是新型保险业务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重点防范信用保证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新型业务的风险。

五是外部传递性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外部风险的摸排与管理,防范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外部风险向保险业传递和转移。

六是群体性事件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加强销售行为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查违规套取费用,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重大案件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

七是底数不清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全面风险清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

中国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8•【文号】保监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6〕7号机关各部门,培训中心,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更好发挥法治对保险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推动作用,促进保险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和保险行业依法经营水平迈上新台阶,现就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一)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是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

特别是,当前保险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迫切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长期以来,保监会深入推进保险法治建设,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依法监管水平不断提高,行业依法合规意识明显增强。

但保险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的问题,行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保险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保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把保险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提高保险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逐步形成完备的保险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保险法治实施体系、严格的保险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保险法治保障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保险法治环境,努力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行业守法,为保险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保险业法律法规

保险业法律法规

烟威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前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范围一、公共部分法律1.《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部门规章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1号);5.《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6.《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7.《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8.《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9.《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1号);10.《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保监会规范性文件1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12.《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13.《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14.《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15.《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寿险〔2010〕921号);1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1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18.《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厅发〔2013〕29号);19.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2号);20.《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其他文件2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22、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保监发[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7〕118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建设,切实发挥保险业社团组织职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积极支持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行业社团组织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04年,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对规范保险社团组织建设,促进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形势日新月异,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各方对行业社团组织的期望与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行业社团组织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辅助管理、自律和服务职能。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结合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现将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中的有关意见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原则,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社团组织自身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和机制,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4•【文号】保监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投资能力建设,是保险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监管和市场效率,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类: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

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其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整合内部资源,构建统一专业平台,以集团(控股)公司或其接受中国保监会监管的子公司作为备案主体,在全集团范围内统一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建设及相关投资业务。

三、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的现场评估,调整为现场评估与面谈专业团队相结合,重点考察人员资质合规性。

符合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按程序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已经获得能力备案的保险公司,将相关业务整体转移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经授权并自我评估符合相关规定后,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直接换发相关能力备案表。

中国保监会不再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的该项能力。

四、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为切实推动保险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从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以及其他用工关系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管理,促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授权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允许其以公司名义、依托公司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销售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三)公司法人承担管理主责。

坚持责任落实主抓法人机构、责任追究首问法人机构。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切实承担起职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

二、加强战略统筹,健全销售人员管理架构体系(四)建立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保险公司应将销售人员发展管理作为系统工程,结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理念、市场定位、资源禀赋和路径选择等要素进行长远谋划,从公司治理体系、管理架构等方面进行全盘统筹,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

(五)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体系。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要求,归口专责部门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流程管理。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9•【文号】保监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保监发〔2015〕1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现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1月29日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保险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

保险业信用体系是以法规制度和契约标准为依据、以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树立和弘扬诚信文化理念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约束的行业治理机制。

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保险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5-2020年。

一、基本现状和形势要求(一)基本现状近年来,保险业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并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

实施了《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和办法,保险业信用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建立了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财产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助查询平台等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业信用记录共享平台初步搭建。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银保监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工作实际,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3月28日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监管法治力量。

2022-2023年辅导员招聘之高校辅导员招聘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2-2023年辅导员招聘之高校辅导员招聘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2-2023年辅导员招聘之高校辅导员招聘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中国共产党在( )上确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政策。

A.古田会议B.“八七”会议C.遵义会议D.瓦窑堡会议【答案】 D2、一个人具有安静、稳定、情绪不外露、善于忍耐、反映缓慢、注意稳定等心理特征。

我们判断这个人的气质类型时倾向于( )。

A.多血质;B.抑郁质;C.胆汁质:D.黏液质。

【答案】 D3、2020年5月30日,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 )运载火箭,采取“一箭双星”方式,成功将新技术试验卫星G星、H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任务获得圆满成功。

A.长征五号B.长征十号C.长征十一号D.长征十六号【答案】 C4、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是( )。

A.坚持人民主体地位B.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C.坚持推进改革开放D.坚持党的领导【答案】 C5、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认为,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把()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A.以人为本依宪执政实施宪法B.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实施宪法C.依宪治国以人为本实施宪法D.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以人为本【答案】 B6、确定教育方针、教育目的和思想政治教育任务、目标的重要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关于( )A.人的本质的学说B.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学说C.个人全面发展的学说D.灌输社会主义意识的理论【答案】 C7、下列哪种心理活动不是独立的心理过程而是各种心理活动的共性( )A.注意B.知觉C.记忆D.思维【答案】 A8、下列不是思想政治教育特点的是( )。

A.鲜明的阶级性B.广泛的群众性C.很强的实践性D.严密的逻辑性【答案】 D9、2019年11月5日,以“新时代,共享未来”为主题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 )开幕,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 )的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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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17
【实施日期】2013.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3〕32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
现将《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切实宣传贯彻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进一步凝聚行业智慧和力量,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入开展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践行“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发挥文化在凝聚行业共识、提升行业发展动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为推动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推进、常抓不懈。

力争未来3至5年,通过不断加强行业文化建设,使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保险经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成为全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从业人员责任感和职业自豪感明显增强,诚实守信、依法合规意识明显提高,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行业形象明显改善,社会认同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保险行业文化建设要坚持服务中心。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从文化层面促进和解决行业发展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文明水平作为行业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激发广大从业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注重实践,努力把行业文化建设成效体现在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上,促进行业更好地服务广大保险消费者;坚持务实创新,努力使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文化建设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统筹协调好行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
设、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有序推进,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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