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3条
工期顺延签证并非认定工期顺延的唯一证据
工期顺延签证并非认定工期顺延的唯一证据几乎所有的建设施工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都会面临工期的顺延。
这是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性和工程本身的复杂性造成的,当然也可能会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的顺延。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或那一方的原因,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仔细辨别、判断、权衡。
为最终的裁判提供依据。
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对于工期顺延没有统一的规定,合同法第283条、284条只是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但对于任何认定工期顺延并未规定,所以,各法院对此的裁判标准也不一。
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这是今后一段时间,法院对工期顺延的裁判标准,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解决。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认定工期顺延的顺序是这样的。
首先应当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的签证方式确认,如果承包人未取得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的情形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也应当予以认可。
但是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的,视为工期不顺延。
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也应当予以认可。
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但是发包人予以认可,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对工期顺延予以认可。
这里面就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约定优先;二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严重失衡。
那么这两者之间如何权衡?什么理由才是司法解释中的“合理”抗辩。
只有搞清楚这些问题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理解法官为什么在合同有约定甚至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是法律,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判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能会对一方不利,加重一方的权利等。
这种约定虽然没有违返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不能严重失衡。
例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无论是否有工程变更均不得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是什么
一、发包人的义务是什么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
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四项义务为《合同法》规定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最通常、最基本义务,但发包人义务远非如此,应当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建筑法规,以及建筑工程合同书,综合分析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二、发包人的责任是什么1、发包人的过错责任情形一般情况下,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主要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但是仔细研究《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关规定会发现,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第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第四,直接指定分包。
2、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83条、284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等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也就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提供、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283
合同法283合同法第283条规定的是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
这条法律条文明确了当事人之间发生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并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下面将就合同法第283条进行详细介绍。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了违约当事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当事人违约后,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当事人违约导致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合理支出等都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履行合同的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合同是指违约方重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进行履行,或者与对方协商确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合同法第283条允许当事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来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返还非法所得、支付违约金等。
返还非法所得是指违约方返还因违约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收益。
而违约金则是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在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作为经济赔偿或者限制违约方行为的手段。
总结一下,合同法第283条规定了当事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条文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履行合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具体的违约责任和承担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这条法律条文为维护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承包配合费的合同法283条
总承包配合费的合同法283条英文回答:The legal basis for the general contractor's coordination fee is Article 283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283 provides that "Where the parties agree that one party shall provide assistance to the other party in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the party providing assistance shall be entitled to reasonable remuneration."Therefore, if the general contractor and the subcontractor have agreed that the general contractor will provide assistance to the subcontractor in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the general contractor is entitled to a reasonable coordination fee. The amount of the coordination fee should be determined based on factors such as the complexity of the project, the amount of assistance provided by the general contractor, and the market rate for such services.In addition to Article 283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general contractor's coordination fee may also be based on other contractual provisions. For example, the parties may agree to a specific amount for the coordination fee, orthey may agree to a percentage of the contract price.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general contractor's coordination fee is not a fee for the general contractor's own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The coordination fee isonly for the assistance that the general contractorprovides to the subcontractor.中文回答:总承包配合费的合同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
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前言
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 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续教育 刘元珍
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工程价款确定方式与计价方法案例 竣工结算与工程欠款相关案例 工程变更相关案例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案例 施工合同有效性相关案例
2019/1/22
6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
2019/1/22 12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1.请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 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 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定第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 保全费用。
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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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
发包人以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 责,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 包商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当事人并非是B公 司与C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争议有以 下: 1. B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总包管理费与总 包服务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2. 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中存在瑕疵,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 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3. A公司要求违约者承担宾馆延误开展的预期利润是否有法 律依据?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当事人订立的民事合同,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订立、履行合同,自愿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六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与其代理事务无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办理。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明确。
第八条合同的条款、形式应当与合同的性质、内容相适应。
第九条打算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进行协商。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订立,不得强迫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民事主体有权对其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和约定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民事主体订立一项合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胁迫对方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六条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来约束当事人履行义务。
但是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应当合理,并且不应当侵犯人身权。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合同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有权代表自己或者经过授权代表他人订立合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真实、准确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并对其所表达的意思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考试大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
为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
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
在隐蔽前检查隐蔽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
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检查,施工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后,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总承包配合费的合同法283条
总承包配合费的合同法283条Article 283 of the Contract Law stipulates the general contracting coordination fee, which refers to the compensation paid by the owner to the general contractor for providing necessary coordination and assistance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This fee covers various aspects such as managing and coordinating subcontractors, ensuring smooth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and facilitating the timely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The specific amount and payment terms of the coordination fee should be clearly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o avoid any disputes or misunderstandings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合同法第283条关于总承包配合费的规定,指的是业主向总承包商支付的、用于提供施工过程中必要协调和协助的补偿费用。
这笔费用涵盖了多个方面,如管理和协调分包商、确保沟通与合作顺畅,以及促进项目及时完成。
总承包配合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纠纷或误解。
The purpose of the general contracting coordination fee i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the achievement of the desired construction objectives. By compensating the general contractor for the additional efforts and resources required for coordination and assistance, the owner encourages the general contractor to actively fulfill its responsibilities andobligations, and to work closely with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总承包配合费的目的是确保施工项目的有效实施和达到预期的施工目标。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比如:A地的甲方从B地的乙方买进货物,是为了卖 给C地的丙方,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约定 乙方直接发货给丙方。
(二)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的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 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 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 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 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成立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意味着
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有几种情况: (1)法定的同时履行
如《 合同法 》 第 161 条规定: “ 买受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 证的同时支付。”再如《合同法》第263 条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 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 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 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未明确第 三人是债权人;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约定中,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明 确了第三人为债权人。
第三,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违约的,债 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债务人违约的,由 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川大《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2442》14秋在线作业1答案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2442》14秋在线作业1
一,单选题
1.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工程中途要求停建、缓建的,应当对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在这里,发包方对承包方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属于()。
A. 违约责任
B. 行政责任
C. 侵权责任
D. 侵权责任
?
正确答案:A
2. 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A.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 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 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 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
正确答案:B
3.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发现质量问题应由()承担责任。
A. 承包方
B. 发包方
C. 管理方
D. 第三方
?
正确答案:B
4. 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仅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B.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仅对建设单位负责
C. 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
D.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
正确答案:D
5. 依照违法行为的不同和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那么,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应属于()。
A. 民事责任
B. 行政责任
C. 刑事责任
D. 违宪责任。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过建设方认可。
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总包配合费(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分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中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规定的解读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条文释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规定。
【条文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然会发生管理、养护、修缮、维持、改良等支出费用的问题,也存在着收益分配的问题,这属于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畴。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类公用部分的共有是不可分割的,对共用部分的费用及经营收益的分割也不是各个业主可以自由主张的。
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费用及收益,应由业主负担和享有。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主要指对共有部分及附属设施的修缮、管理、维护等费用,如共用的用水系统老化,需要进行改良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例如在区分所有建筑物本身所占地面以外的法定空地上,栽种果树所生的果实即是天然孳息;将共有的地下室设置停车场出租收取租金即是法定孳息。
对这类纠纷应当严格按照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权的性质处理。
本条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方法从两个层次进行了规定:一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收益分配权及承担的费用分摊义务,来源于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状态下的共有权。
业主有权通过约定对共有部分费用分摊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处分。
二是业主没有对上述费用以及收益的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时,采用的是专有部分面积比例标准,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数额。
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越大,其所享有的收益越大,则其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分摊等义务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对本条的理解与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类似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在性质上类似共有,此种共有在功能上具有共用性,不得加以分割;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专有部分的,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也将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方为承包人,建设单位一方为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针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合同意识淡漠、违约行为不断的状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强化合同规范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成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
下面作者结合学习《合同法》的体会,谈谈对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认识。
一、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作如下分类:按照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违约行为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不履行进一步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约不能属于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义务,拒绝履行属于债务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主观上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进一步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是否造成侵权损害,违约行为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致使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减少或丧失;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仅有瑕疵,而且瑕疵还导致债权人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违约行为可分为债务人给付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发生前提,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属性。
《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违约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违约条款一、定义与术语1.1 本合同工期违约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是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一部分,适用于合同双方在工程工期方面的权利义务。
1.2 本条款所涉及的术语,如合同、双方、工程、工期等,除非上下文明确规定,否则应具有合同中定义的含义。
二、工期延误违约责任2.1 工期延误指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
如发生工期延误,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 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如下:(1)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3)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工期延误情况约定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处理。
2.3 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工期延误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2)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从工程原定竣工之日起至实际竣工之日止。
(3)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三、工期提前完成违约责任3.1 工期提前完成指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前竣工。
如发生工期提前完成,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 工期提前完成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如下:(1)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提前完成违约责任,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工期提前完成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工期提前完成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2)工期提前完成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从工程提前竣工之日起至原定竣工之日止。
(3)工期提前完成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工期延误或提前完成的争议处理4.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期延误或提前完成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合同法283条规定
骆驼祥子关于人物的读后感先说说祥子这人吧。
刚出场的时候,他就像一头充满干劲儿的小公牛,浑身都是力气,心里就一个想法——买辆自己的车。
那时候的他多单纯呐,觉得只要自己肯吃苦,日子肯定能过得像模像样儿的。
他拼命地拉车,跑得比谁都快,吃得比谁都少,就盼着能早日实现这个小目标。
我都能想象到他在大太阳底下,汗珠吧嗒吧嗒地往下掉,可眼神里全是希望的样子,就觉得这人特有劲儿,特值得敬佩。
可是呢,这人啊,就怕倒霉事一件接着一件。
祥子的命运就像是被老天爷捉弄似的。
好不容易攒了点钱买了车,结果被大兵给抢走了。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了一整年的庄稼,眼瞅着要丰收了,一场洪水全给冲没了,多让人绝望啊。
不过祥子还没放弃,他又开始努力攒钱,我就想啊,这祥子可真是个打不倒的小强。
但命运这东西,有时候就是爱跟人开玩笑。
虎妞出现了,这个女人可不得了。
她就像一块甩不掉的狗皮膏药,粘上祥子就不松劲儿了。
虎妞又老又丑还特别泼辣,她用计把祥子骗到了手。
祥子呢,也是没办法,只能和她凑活在一起。
这就像是本来要走直路的人,突然被拉进了一个死胡同,想出去可就难喽。
和虎妞在一起后,祥子的生活那叫一个乱套。
虎妞整天对他吆五喝六的,而且还好吃懒做。
祥子呢,感觉整个人都没了精气神儿,他拉车也没那么积极了。
再后来虎妞难产死了,这对祥子来说,那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他不仅要料理虎妞的后事,还又变得一无所有了。
这时候的祥子啊,就像个泄了气的皮球,再也鼓不起来了。
他开始变得堕落,抽烟、喝酒、赌博,啥坏事都干。
以前那个勤劳、善良、有梦想的祥子彻底没了。
看到这儿,我心里可难受了。
我就在想,这人怎么就变成这样了呢?生活的打击固然大,但也不能就这么放弃自己啊。
还有那些周围的人,像刘四爷,那就是个心狠手辣的老东西。
他根本就不把祥子当人看,就把他当成个赚钱的工具。
在那个黑暗的社会里,穷人好像就没有活路似的。
祥子的遭遇让我觉得,那时候的社会就像一个巨大的染缸,不管你刚开始多么纯洁、多么有志向,一旦掉进去,就会被染得漆黑,再也洗不干净了。
应对工程款纠纷应对措施
应对工程款纠纷应对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很多债权人面临追要工程款的难题。
那么如何应对工程款纠纷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标准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
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立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
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请求承当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寻找到依据。
该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本人认为司法解释对解决农民工工资作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
此外,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事实上确认了劳务合同的合法性。
至于劳务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主要视这两种合同指向的标的。
劳务合同仅涉及人工费,不涉及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更主要的是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包的工程。
从技术层面分析,劳务合同只计算人工报酬,一概只包人工;而转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包工又包料的承包形式。
目前司法实践中又一个突出的矛盾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就一个工程在中标前后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合同,而数份合同的计价方式各不相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往往实际履行的是未经中标备案的黑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顺延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顺延工期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顺延工期怎么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顺延工期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相关事项,还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详细的约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更重要的是,当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顺延工期、调整价款的情形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造成损失。
【摘要】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承包方因为种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要求顺延工期的情形。
一方系发包方,另一方系承包方,即施工单位,发包方负责工程图纸设计,承包方负责工程施工。
在合同订立或者在施工的过程中,发包方可能会存在更改设计图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
工程竣工后,进入到验收合格付款阶段,在工期延误和顺延工期方面会存在较大争议。
发包方认为工期延误或者顺延工期的事实不符合或者部分不符合约定、法定情形,而承包方认为是由于合同约定的承包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要求顺延工期,涉案双方往往对这些问题各执己见,争执不下,以致产生纠纷,法院根据合同自愿、公平原则,判处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例】甲公司(发包方)与乙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4年2月15日,乙公司就讼争工程填制了《开工报告》,甲公司签署了同意开工的意见;2004年2月2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同意按图纸建筑面积以780/平米的价格承包讼争工程;但是,该基准合同单价确定的依据是2003年11月份家公司制作的办公楼白图纸,后甲公司对图纸作了修改。
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就部分工程承包给第三方,并且存在第三方迟延进场、甲公司提供原材料不及时、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低温等原因,造成乙公司工程延误,增加施工成本,乙公司要求顺延工期,因此乙公司就该损失提起诉讼,甲公司提出反诉;一审判决后,乙公司提起上诉。
【分析】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和关键是工程量变更、天气变化、发包方供应原材料不及时、第三方施工队进场不及时、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会造成顺延工期。
“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三者性质及法律责任的认定
“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三者性质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发表时间:2019-04-29T16:03:20.5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5期作者:冯剑[导读] 摘要:总包三费非法律概念,是行业术语,源于某性质有偿服务产生而冠名其费的业内命名习惯,是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基于等价有偿原则一方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广州硕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摘要:总包三费非法律概念,是行业术语,源于某性质有偿服务产生而冠名其费的业内命名习惯,是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基于等价有偿原则一方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中,总包服务费是一项企业管理费,其涵盖管理、配合和协调等服务费用内容,并非是全然包罗,出现其中一项或多项服务费用内容均以总包服务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可使不必要各费用过多罗列及命名的用处,服务内容作为收费多或少的依据。
存在管理、配合义务不必要产生各费用,费用的产生必然是后引起的非义务转化义务。
费用产生不作为判断法律责任的要件。
一方基于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负有义务,一方不履行、履行瑕疵则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总包三费;服务;管理;配合;义务;责任Abstract:Threefeesforgeneralcontractingisnotalegalconcept,butanindustryterm.Itoriginatesfromthenaminghabitofthefeeofapaidserviceofacertainnature.Itisthecontractpartiesorpartiesthatpaythecorrespondingpricetotheo thetotalpackageservicefeeisanenterprisemanagementfee,whichcoversthemanagement,coordinationandotherservicefees,butnotallofthem.Whenoneormoreservicefeesappear,theyarechargedinthenameofthetotalpackageservicefee,whichcanmakeunnecessarychargeslistedandnamed,andtheservicecontentservesasthebasisformoreorlesscharges.Thisisthecase.Theexistenceoftheobligationofmanagementandcooperationdoesnotnecessarilyre andthegenerationofcostsisboundtobethesubsequentnon-obligationtransformationobligation.Theelementsofjudginglegalliabilitybyomissionofexpenses.Onepartyhasobligationsbasedonthenatureofthecontractorlegalpr andtheotherpartyshouldbearcorrespondinglegalliabilitiesifitfailstoperformorfa ilstoperform.Keywords:Threefeesforgeneralcontracting,service,management,cooperation,obligationandresponsibility一、前言(引言)对于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以下简称:总包三费)的概念或定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进行规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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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第283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川大XX《建设工程合同管理⑴》第一次作业答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I)»第一次作业答案你的得分:
完成日期:XX年06月23日09点01分
说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
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XX年09月11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15 个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违反合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中,()体现了制裁性。
( B )
A. 赔偿金
B. 违约金
C. 索赔
D. 继续履行
2. 施工合同中,()不是业主应承担的义务。
( B )
A. 获得进入施工现场通行道路的使用权
B. 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设施
C. 组织设计单位图纸会审并进行设计交底
3. 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中风险分担较合理的合同类型是( )。
( B )
A. 固定总价合同
B. 单价合同
C. 成本加酬金合同
D. 可调值总价合同
4. 可撤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 ( ) 撤销该合同。
( D )
A.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 合同管理部门
D. 人民法院
5.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C )
A. 3 年以上 5 年以下
B. 5 年以上8 年以下
C. 5 年以上10 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