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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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
一、目的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过程的管理,杜绝货差、货损和承运过程的各种事故,确保安全、便利的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特编制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化品承运物品的查验依据、查验要求及查验记录的管理。
三、职责
1、安全科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2、安全管理员、驾、押人员按本制度对承运物品在运输途中进行查验,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3、抽验人员和驾、押人员的自检记录,应按要求填写并保存。
四、程序或要求
1、本公司实行的查验分为:
1)装卸时:装卸员自检、驾、押人员督查、安全管理员抽查;
2)运输中:驾、押人员自查、安全管理员和路检路查员抽查;
3)卸货收车后:驾、押人员自查。
2、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及相关设备和随车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施、特种设施(罐体)、监控设施、防护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运输前,安全告诫员采用线上线下等模式,通过微信、QQ等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同时针对特殊路段、特殊天气等进行重点告诫。
4、起运前,驾、押人员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
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5、起运前,驾、押人员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
6、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核载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7、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属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8、驾、押人员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9、驾驶员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组成员从业资格证、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单据。
1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11、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12、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13、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以减少厢体内承运物资的相互碰撞和摩擦。
14、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15、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驾、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16、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押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17、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8、对重点时段、运往重点区域和特殊场所的危险货物应进行24小时重点监视,检查中发现违禁品或瞒报危险品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
19、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装载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20、运输过程中,不违规装载、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遵守禁限行时间区域规定,文明守法驾驶。
21、承运中,驾、押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进行履职,杜绝违章作业和违背劳动纪律。
22、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1h应休息20min以上;24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h。
2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的,驾驶人、押
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4、运输过程规定休息时,驾、押人员除对随车的灯光、转向、自动、轮胎、安全告示、反光膜、拖地带等进行检查外,罐车还应对罐体是否有泄漏、紧急切动装置和仪表是否完好等进行检查。
25、驾、押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自检记录》、《行车日志》和《驾驶员日隐患排查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