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批准部门】中央军委
【批准日期】1994.12.03
【发布部门】b03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九)完成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国防科工委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系统无线电频率的管理,经所在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审批本系统专用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三)审核本系统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参与组织实施与本系统有关的无线电管制工作;
(五)办理与本系统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六)组织实施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七)协调与本系统有关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干扰事宜;(八)完成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海军试验基地,军区空军,以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完成本军区、本军兵种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通信部门,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使用无线电设备较多的总部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条各种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率,必须实行统一划分、分配和管理。
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指配。
第十一条无线电频率按照下列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