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正文:----------------------------------------------------------------------------------------------------------------------------------------------------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6年8月2日铁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除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外,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实行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二、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
四、核查评标报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六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做为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6卷第11期2018年11月Vol.6,No.11N o v. 2018 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政策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政 策 法 规第11期9一、起草背景招标投标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规定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规文件,目的是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以下是针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2000字的详细介绍:一、项目招标范围和原则: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线路建设、设备采购等环节,招标范围包括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各个环节。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各类招标人参与竞标。
二、资格预审:投标人须通过资格预审才能参与招标,资格预审主要对投标人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以确保投标人能够胜任工程项目的要求。
资格预审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资质、工程项目经验等。
资格预审采用评标办法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后续招标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技术规范、合同模板等,招标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并公布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包含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方法等详细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清楚了解和准确理解招标要求。
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难度来确定,目的是保证投标人的投标真实性和诚信性。
中标后,中标人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密封,并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截止日期。
开标是在开标指定地点和时间进行的,招标人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审,评审结果将影响中标结果。
六、评标方法和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技术要求、工程质量、价格等因素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将影响中标结果。
评标方法要公平、公正、公开,有效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在我国国家铁路管理部门指导下,为规范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管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详述。
一、背景中国铁路工程建设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消除不公平竞争和降低工程建设风险,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国家铁路管理部门制定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目的该办法旨在加强对铁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优化投标环境,提高投标效益,推动工程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三、适用范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各级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准备、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核、投标文件评审、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
四、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维护所有投标人、招标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2. 诚实守信原则:所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骗、串通和行贿等行为。
3. 严格管理原则: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4. 全程监督原则: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五、具体措施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工程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方式、招标条件等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投标人资格审核:招标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审核投标人的资格,并对资格审核结果向投标人作出书面通知。
3.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并形成评审意见报告。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高效、优质、安全完成。
本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国内外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发布。
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合同范本等内容。
第四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计划、施工人员组织、施工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第三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义务第五条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信息,不得向特定投标人提供不公开的信息。
2.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工作,并及时发布评标结果。
3.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投标人的义务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投标文件不真实或者不完整而导致的后果。
第四章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评审第七条招标文件的评审1.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
2.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公正、公平、公正地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评审1.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投标文件,并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 评审结果应当发布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九条合同的签订1.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2. 参与招标投标的主体铁路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监督机构等主体的参与。
2.1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承担铁路工程建设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招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程序。
2.2 投标人投标人是有意参与铁路工程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投标人应符合招标要求和资格,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投标文件的准备和递交。
2.3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是对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组织。
监督机构应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职责,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招标流程3.1 招标准备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是招标人确定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的过程。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3.2 投标递交阶段投标递交阶段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的过程。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确保递交的投标文件完整和准确。
3.3 开标评标阶段开标评标阶段是由监督机构组织的开标和评标过程。
开标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投标人可以出席开标过程。
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事先约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4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阶段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阶段是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人应按照评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诚信竞争,如果有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机构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5. 结论。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中的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铁路工程建设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下面将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方式的选择、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等方面介绍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首先,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标投标管理的重要环节。
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充分说明项目需求,明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确保投标人按照标准进行投标。
其次,招标方式的选择也是招标投标管理的重要环节。
根据项目特点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招标人可以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合作招标等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的选择应当考虑到项目的特点,既要确保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要保证招标的高效性和经济性。
再次,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招标投标管理的重要环节。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能力和信誉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实力,并能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对于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及时告知其不符合资格的原因,拒绝其投标。
最后,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是招标投标管理的关键环节。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和管理等方面。
评审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总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保障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规范。
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通过规范的招标投标管理,可以提高铁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推动铁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文一、前言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一个关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过程,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管理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所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1.招标文件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公正性、透明性的原则,确保内容全面准确。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2.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标书的递交时间、地点和递交方式,并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
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以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招标公告的发布1.招标公告应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发布,确保广大招标人和投标人能够获得相关信息。
2.招标公告中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以及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3.招标公告应明确投标人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相关经验要求。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1.投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所需的资质证书和经验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具备承接该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3.招标人应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予以资格审查合格并列入投标人名单。
五、投标文件评审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评标委员会应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过程和评审细则。
4.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符合要求且报价合理的投标人。
六、中标结果公示1.中标结果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媒体上进行公示,以确保透明公正。
2.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标价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合同签订和履约1.中标人和招标人应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明确工程建设的实施计划和工期要求。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告,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要求。
第七条招标人应建立招标文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第九条招标人应定期对中标人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的合规和质量。
第十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进行恶意竞争和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一般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招标人应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接收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或者需要特定技术和经验的项目,招标人应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提供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需要进一步确定工程标的和合同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应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并达成谈判结果。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招标文件费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具备明确、完整、一致的特点,避免出现模棱两可或者矛盾的情况。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为所有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得歧视任何投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的资质证明和能力证明,同时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铁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推行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加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确保招标工作的合理、顺利进行。
第四条除本办法有规定外,招标投标工作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及责任第五条招标人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备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能够承担招标工程并完成合同义务;(三)取得招标资格认证,具备相关工程施工、设计等相关资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特性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人应配备合格的招标人员,依法履行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对招标工程的整个招标投标过程负责。
第八条招标人的主要责任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政策;(二)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合同条件和工程量等;(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开征集投标人;(四)组织评标工作,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五)按照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六)加强对投标人的信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及责任第九条投标人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依法设立,注册资金充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关技术能力和行为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黑名单。
第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附上相关的资质、能力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的主要责任包括:(一)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文件,不得擅自更改或撤回;(三)积极参与投标文件的评价程序,提供相关的技术证明材料;(四)对招标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积极回应和合作。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 明确、工程数量准确、施工组织清晰,由投标人自主报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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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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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 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 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 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三章 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1个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 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 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 的资格审查条件。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项目经理必须 具有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和管理经验,项目经 理不具备相应经验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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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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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 对下列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二)施工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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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 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 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项目概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促进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确保各参与方在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机会,不歧视任何一方。
2.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不偏袒或偏向特定参与方。
3. 透明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应对所有参与方公开、透明,确保信息的公开和公示。
4. 诚实守信原则:各参与方应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和约束,在活动中保持诚实和守信。
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书模板等。
(2)公开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国家招标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信息。
2. 投标阶段(1)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上的要求,到规定的地点购买或下载招标文件。
(2)准备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经验、人员资质等。
(3)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3. 评标阶段(1)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评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评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
4. 中标与合同签订阶段(1)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人进行进一步洽谈。
(2)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签署正式合同。
四、违约与处理1. 招标方面的违约处理(1)虚假招标:如发现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虚假行为,招标人将被取消资格,并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2)不公正行为:如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评标结果将被废止,重新进行评标。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主要是为规范和指导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是一个关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2000字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可以成立招标工作组来协助完成相关任务。
第三章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公布。
第四章招标的方式和程序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五条公开招标的程序包括: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购买、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等环节。
第六条邀请招标的程序包括:邀请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等环节。
第五章投标人的资格和信誉评定第七条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并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标人的信誉评定可以参考其过往的工程实施情况和履约情况。
第六章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保证金,以保证其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性。
第十条中标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章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的确定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标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中标人。
第八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三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和结算。
第九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8号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8号)《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第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傅志寰二00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建设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和公众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足以上规模和标准的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铁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工程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铁路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环节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铁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各方的权责和规范招投标的程序与标准。
二、招投标的目的和意义招投标是为了公平竞争,获取优质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材料供应等服务,同时也是保证工程项目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招投标的过程应该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律,从而选择最优秀的供应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三、招投标的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规模、投标截止日期等,并接受投标人的申请文件。
2. 投标文件审查: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环节。
3. 投标人会议:针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召开投标人会议,讲解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并解答疑问,确保投标人对工程项目有充分了解。
4. 投标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整的投标书,包括技术方案、工程报价等。
5. 投标提交: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6. 投标评审:招标单位组织专家对所有投标书进行评审,评估技术方案、工程报价等内容,确定最终中标人。
7. 中标公示:公布中标结果,并接受相关投诉和申诉,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四、投标管理的要求1. 公平竞争:招投标过程应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坚决杜绝利益输送和权力滥用的行为,保证每个参与者平等竞争的机会。
2. 透明公开:招投标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所有与项目相关的信息应向社会公开,确保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信息安全: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4. 专业评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客观评估投标人的能力和方案的合理性。
五、投标管理的挑战与应对策略1. 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订明确的执法措施,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合法竞争者的权益。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国铁工程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4〕6号国家铁路局2014年2月1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及归口管理工作:1.组织起草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招标投标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6.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7.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8.参与其他部委招标投标监管相关工作,协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外部相关事宜。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1.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包括地区铁路监管局范围内建设单位负责的跨地区铁路监管局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受理辖区内及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组织调查,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调查及处罚情况报国家铁路局备案;4.接受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接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
2023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2023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发起和组织此次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是指参加此次招标活动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通过铁路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发布、文件上传、交流对话等工作。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七条招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招标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和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在铁路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中发布招标公告,并注明开标、评标和中标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报价等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评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及时处理投标人的投诉和异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投标人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依法履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支付工程款项等义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技术、资金、人力等条件,能够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并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自觉遵守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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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为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在人民国境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交易平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按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监管分工】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辖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含授权自行决定并报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本行政区域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电子招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按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鼓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管。
第六条【限制排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条件】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和货物招标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要求】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或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招标人或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围、招标工作权限等容的委托授权书。
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委托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标准文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
第十条【公告要求】采用公开招标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且不限于以下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人的基本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式、地点等事项。
(五)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限制要求。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同意采用邀请招标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市场公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一)不接受符合铁路建设市场开放政策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设定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条件违反有关规定,或与招标项目实际容无关。
(三)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企业资质要求高于招标公告载明的企业资质要求。
(四)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指标要求,超出或高于招标项目对应的工程实际。
第十三条【招标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前个工作日向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鼓励采用电子式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资审报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
(五)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依据(应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六)评分情况(如果有)。
(七)澄清、说明事项。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
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六条【资审通知】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注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具体理由。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资审异议】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日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和依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分包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是否允分包以及允分包(或不得分包)的围。
第十九条【否决条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集中载明评标办法、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集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否决投标。
招标文件中的否决情形应以醒目式标注,包括视为重大偏差的情形、法定不得通过评审或应予否决的情形。
第二十条【暂估价招标】招标人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围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暂估价部分招标的实施主体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该部分招标时适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终止招标】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除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非招标人主观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保证】鼓励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此理由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分包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容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信息,应当与其在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上填报、发布的一致。
第二十七条【投标禁止】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四)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开标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个的标段(包件),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将相应标段(包件)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记录】招标人应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容:(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
(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主要容。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当场答复情况。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应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及其上级单位的其他人员不得以技术、经济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非因法定的事由,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更换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库专家,必须按规定从原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信息提供】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于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相关文件、投标人信用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并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起开展评标工作,其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低价澄清】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澄清、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必要时应要求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列明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