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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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SP各种记录表

兽药GSP各种记录表

兽药GSP记录表格样张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2、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3、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4、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记录
兽药采购及销售记录第页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剂型:规格: 生产单位: 批准文号: 生产批号: 有效期:
进货日期:年月日供货单位: 进货数量: 验收人:
2、药品名称:填写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填写化学名称。

3、销售对象名称/姓名:单位填写名称,个人填写姓名。

5、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6、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处理记录
7、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兽药生产经营管理规范gsp

兽药生产经营管理规范gsp

(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不合格兽药和退回兽药管理制度

不合格兽药和退回兽药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退货管理
二、适用范围:退回兽药
三、责任人:企业负责人、主管质量负责人、仓库保管人员、销售人员
四、正文:
1 、不合格兽药管理规定
(1)对质量不合格兽药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兽药应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

(2)不合格兽药应存放在不合格兽药区,并挂红色标志。

(3)对不合格兽药应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4)对不合格兽药经主管质量负责人确认、仓库保管员填写销毁报告单,经企业负责人批准,主管质量负责人监督可以销毁,并认真及时填写记录、存档。

(5)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情况应定期汇总和分析。

2、退回兽药产品管理规定
(1)主管质量负责人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对退回兽药按兽药验收制度进行逐批验收,并对相关兽药产品组织检查验收。

(2)退回兽药应先存放于待验区,根据外观和有关信息确定有无质量问题,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移入合格品区,如有质量问题查明原因,并对相关产品进行一次检查。

(3)怀疑兽药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时,应将退回兽药送质检中心或委托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单随产品质量挡案保存。

(4)不合格的退回兽药产品按不合格兽药管理规定处理。

1。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省境内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兼营兽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兽药经营和供应活动的动物防疫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竞争、有效供应、合理布局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依法查处不符合规范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距离应就近、方便。

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识明显。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兽用生物制品储存冷库面积应不少于30立方米。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的,应设立独立的药房(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兼营其他产品的,兽药经营区域应与其他兼营产品及生活、居住区域有效隔离,不得影响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区域应独立设置,避免与兽药经营场所人、物流交叉污染。

第七条兽药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相一致。

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正面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企业欲变更经营地点、企业法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兽药经营场所面积,或者变更仓库位置、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不应影响兽药经营活动和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并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备案。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晋农牧医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农牧医发[2010]9号)各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疫苗的运输过程中应有冷藏设施。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其中,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自治区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区外企业在自治区境内的兽药经营活动,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范竞争、有效供应、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正面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相一致。

兽药经营企业欲变更经营地点,或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兽药经营场所面积,或者变更仓库位置、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不应影响兽药经营活动和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并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

第六条兽药经营区域与居民居住生活区域必须分开,不得相互影响。

动物诊疗区域应独立设置,避免与兽药经营场所人、物流交叉污染。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距离应就近、方便,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识明显、清楚。

第八条兽药经营场所的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齐备、整洁、完好,能够陈列所经营的全部兽药品种,并应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不同,设立醒目标志。

第九条兽药经营场所应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适应的陈列货架、柜台;(二)兽药经营场所应具有通风、防火和照明设施、设备;(三)经营的兽药中,有需要避光和控温陈列的,应具有符合兽药陈列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四)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具有环境和人员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六)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板,张贴兽药管理法规、人员职责和分工,明示服务公约、质量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

退货兽药管理制度

退货兽药管理制度

退货兽药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现代畜牧养殖业的发展,兽药在养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兽药的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或者因为养殖规模的变化、市场需求的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退货。

为了规范兽药的退货流程,保障农户与兽药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制定本退货兽药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售兽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兽药经销商、兽药生产企业以及农户等。

三、退货兽药的种类本制度中的退货兽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兽药过期或者有效期不足2. 兽药包装或者标签有异物或受到损伤3. 兽药效果不明显或者不合格4. 兽药配送错误或者数量有误四、退货流程1. 退货兽药的申请当养殖企业或者农户对于购买的兽药存在退货需求时,应立即与兽药经销商或者供应商联系,提出退货申请。

同时,要求兽药经销商或者供应商提供《退货申请表》。

退货申请需要包括退货的原因、兽药购买日期、购买数量、购买金额等信息。

2. 退货兽药的检验兽药经销商或者供应商收到退货申请后,应立即安排专业人员对兽药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兽药包装、标签是否完整,兽药有效期,兽药外观是否正常等。

对于已打开的兽药,需要检验兽药的颜色、气味、溶解性等情况。

对于外观有损坏的兽药,需要进行复检。

3. 退货兽药的处理如果经过检验确认兽药可以退货,兽药经销商或者供应商应当立即对所收到的退货兽药进行专门的处理。

对于未打开且包装完整的退货兽药,允许直接重新销售;对于已打开的兽药,需要及时进行分类和标注,不能再次销售。

对于兽药生产企业收到的退货兽药,需要进行全面检验和复检,确认兽药的问题,并及时通知兽药经销商或者供应商处理。

四、退货兽药的补偿在确认需要退货的兽药符合退货条件后,兽药经销商或者供应商应当及时协商处理退货问题,包括退款、更换兽药、以及其他合适的补偿措施。

对于有争议的退货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申诉,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监督管理为了保障退货兽药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兽药经销商、兽药生产企业以及农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对商品的检验和抽检工作,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抽检制度,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

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在兽药验收和入库管理制度中,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为了保证质量,需要从兽药的质量、相关证明文件和数量三个方面进行检查验收。

其中,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主要包括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的检查。

在外观质量检查方面,需要检查购进的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在包装质量检查方面,需要检查外包装和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如外包装是否牢固、干燥,内包装是否有合格证等。

此外,还需要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检查,确保其上印有必要的信息,如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在进行兽药采购时,应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如《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采购的兽药应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并且必须有批准文号。

此外,采购的兽药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也必须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对于首营企业或首营产品,还需要加强审核,并索取有关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在购进兽药时,需要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信息。

同时,购进药品时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在兽药保管制度中,需要制定相应的存储和陈列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兽药的质量,需要对兽药进行分类存储,并在存储过程中注意温度、湿度等因素的控制。

对于过期或者失效的兽药,需要及时处理。

在兽药售后服务管理制度中,需要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质量问题。

在兽药质量评估制度中,需要对兽药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对于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制度、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管理制度、兽药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等,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

同时,还需要建立兽药经营记录、档案和凭证管理制度,对兽药的经营记录、档案和凭证进行规范管理。

在兽药经营过程中,还需要进行质量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兽药的售后管理制度

兽药的售后管理制度

兽药的售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兽药的售后管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二、售后服务范围1. 兽药售出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可凭购药凭证到指定的售后服务点进行退货或换货。

2. 如用户购买的兽药过期或是在有效期内出现异常情况,可要求厂家提供售后服务。

3.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或者其他健康问题,可向厂家或售后服务点进行咨询和投诉,并要求解决。

三、售后服务程序1. 用户购买兽药出现问题后,首先应保存好购药凭证,并与售后服务点联系,说明问题的具体情况。

2. 售后服务点收到用户的投诉或退货申请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并与厂家联系,协商解决方案。

3. 如属于兽药质量问题,可办理退货或者换货手续;如问题较为复杂,可由厂家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4. 厂家应妥善保留有关投诉、退换货的记录,并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售后服务工作。

5. 向用户解释调查的结果,并提供相关的赔偿或解决方案。

四、售后服务备案1. 厂家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档案,包括用户的投诉情况、退换货记录、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等。

2. 定期对售后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及时改进和完善售后服务流程。

3. 对于重大事件或者批次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售后服务人员1. 售后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处理用户投诉和问题。

2. 售后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3. 厂家应定期对售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六、其他事项1. 用户在购买兽药前,应认真核对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规格和说明书,并保存好购药凭证。

2. 对于无购药凭证或者私自打开包装的产品,厂家不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3. 厂家应妥善保管好产品的生产日期、批次号等信息,以便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经厂家和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可进行修订。

以上就是兽药的售后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兽药市场的管理水平。

湖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审核整理过,非常具有学习针对性)

湖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审核整理过,非常具有学习针对性)

湖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审核整理过,非常具有学习针对性)深入解读湖北省兽药GSP现场验收评审标准~快速、全面、系统地完成GSP迎检工作尊敬的湖北兽药经营户,我是专业指导兽药GSP迎检工作的赵老师,已经指导广西、广东、福建、河南、新疆等地的兽药经营户通兽药GSP验收达40余家,指导通过率达100%。

经过认真分析湖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内容,结合我以往的指导经验,针对本验收标准制定出25个质量管理制度,5个主要的岗位职责,8个主要流程图。

在这些软件资料的收集编制整理输出工作所占整个GSP迎检工作量的80%,希望大家早准备,早通过。

我指导提供的主要资料如下:1、根据湖北兽药GSP验收办法编制的所需要上交资料册。

(编排序号目录,制定组织结构职能图,公司方位图,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图,自查报告等内容)2、根据湖北兽药GSP验收标准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和记录表格(必须编排好,制度和表格要相互匹配)3、贴好标签,放好资料的一套文件盒(质量管理制度及其记录表格分类存放,整合成10来个文件盒,贴好标签,整齐美观)4、一套必须填写表格的样表(必须填写的表格有15个,都提供样表,都提供填表指导说明书)5、一套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学习计划、记录填写的内容)6、一套需要上墙的制度资料(主要包括岗位职责、质量承诺、服务公约、组织机构智能图,写真输出,拿到资料就可以贴)7、通过验收后帮助填撰写缺陷项目整改书,一般都有几项缺陷,都需要写缺陷项目整改书。

验收企业: 验收时间: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评审团就按照这个表进行验收评分,必须按照这个评分表准备所有软件资料) 一、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说明1(本标准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兽药GSP”)制定。

2(兽药GSP检查验收项目共129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33项,一般项目96项。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为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的管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xx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

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八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第九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批签发证明文件复印件。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浙农牧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四章规章制度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七章销售与运输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第四条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同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设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专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二)兽药经营企业仓库使用面积,批发企业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零售企业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独立设置具备常温和低温功能的冷库(柜),批发企业冷库(柜)容积不得少于60立方米,零售企业冷库(柜)容积不得少于30立方米。

第五条经营下列兽药产品的,还需符合以下规定:(一)经营含氯消毒剂、外用杀虫剂的,应当有阴凉、通风的独立仓库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二)经营兽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应当有防虫、防霉、防潮的独立仓库,并设置中药标本室(柜);(三)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兽药或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药材)、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兽药的,应当设立专库(专柜)保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附件2:
企业名称:验收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1、为统一标准,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本评定标准。

2、兽药经营企业GSP现场检查项目共6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16项,一般项目44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Y”和“N”二档,凡属完整、齐全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判定为“Y”;判定某项存在明显缺陷的,打“N”;不涉及项在检查条款后画“/”。

通过缺陷项类别及数量来评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的要求。

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兽药质量的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查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4、组织兽药GSP检查验收时,须以申请检查范围,按照兽药GSP检查验收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5、结果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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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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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总条款条,其中涉及一般条款条,结果属于“Y” 条,属于“N”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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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关键条款条,结果属于“Y” 条,属于“N” 条。

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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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分类

档案分类

档案分类
1、人员档案、培训档案;
2、设备设施档案(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损耗报告
3、兽药质量评估记录;(首营企业审批表、首营产品审批表)
4、兽药采购、验收。

5、入库、储存。

(陈列、出库兽药质量检查和养护纪录)
6、销售、出库记录;
7、兽药清查记录;
8、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兽药质量信息反馈单、兽药拒收报告单、兽药质量复检通知单)
9、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10、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11、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
12、产品质量档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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