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
“老虎伤人”谁来担责
“老虎伤人”谁来担责作者:王璐瑶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12期(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00)摘要:北京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发生后,人们纷纷谴责当事人的无知,不料悲剧在宁波再次上演,为了省门票,尽误入虎穴。
那么在两起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园方又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本文将在两起案件的基础之上,对相关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
关键词:过错;责任承担;免责事由7.23老虎伤人事件引发了舆论的一片哗然。
一个家庭,一死两伤,这样的悲剧让这个家庭不堪重负。
但是,民众纷纷倒向老虎这一边,反而担心老虎会不会因此被处死,而对于涉事女子民众更多的是谴责。
事发后,当事人起诉到延边区法院并要求野生动物园承担150多万的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但是,惨剧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再一次上演,一男子为了省一百五十元的门票,翻越多重围栏误入虎园,最终酿成惨案。
那么,在这两起老虎伤人事件中,涉事动物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本文将根据该案件相关的线索和事由从法律的角度对动物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一定的评析。
一、法律援用问题首先,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八达岭动物园事件的法律援用,有两种主要的观点。
一方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游客进入园区时签订了一份《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协议书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减轻或者免除格式条款规定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园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的观点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实际上,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一点是,根据法学理论,在援用法律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从本案来看,该案件是动物园中的老虎伤人事件,属于动物园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理应适用于《侵权责任法》这特别法的规定。
再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于动物园与受害游客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事关最后赔偿额度大小,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均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过错,探讨与反思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力求为解决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案件始末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周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在行至东北虎园期间,赵女士突然下车,并来到司机一侧与司机攀谈,在攀谈过程中突遭老虎拖拽,其母周女士见状立即下车营救,在此过程中反遭老虎袭击,最终被老虎咬死。
此事最终导致赵女士身受重伤,其母周女士当场身亡。
事发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配合调查,延庆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其后,中消协对老虎伤人一事发表回应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期间,动物园方也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
最终,赵女士的父亲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诉讼。
动物园与受害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园一方是否应为该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要解决这一焦点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分配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动物园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动物的观赏模式也在呈多元化发展,由以前的笼中圈养式发展到今日的野生散放式,并且在野生散放式之下,观赏模式也有所区别,存在着乘坐园区观光车与自驾观光两种不同的模式。
关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案例分析
关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案例分析作者:靳健来源:《大观》2017年第03期摘要:受害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极度危险的情况下违反约定私自下车,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其对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文件中关于因游客违规下车而免除动物园责任的条款无效,动物园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
相关法律中规定,动物园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因此,动物园仅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另外,因该动物园是营利性的企业,在认定责任时,应考虑到动物园的商主体属性,而适度加重其责任。
关键词:侵权责任;格式条款;次要责任引言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咬人事件,造成一死一重伤。
事件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有责怪游客不守规矩,有质疑园区安保措施,有媒体评论“没有素质有时会要命”,等等[1]。
法律的价值,除了个案公正,更在于社会价值的引导作用。
对于这起事件,法律界存在两派意见:多数认为游客咎由自取,责任应当自负;部分认为园方应当对游客的死伤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各自给出了法律依据和法理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6年7月23日下午,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猛兽区下车后,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
2016年11月16日,北京八达岭老虎伤人事故完整视频首度曝光。
视频中有动物园的施救过程,当赵女士被老虎扑倒后,在他们后方很快出现了巡逻车,但是巡逻车只是停在原位不停按喇叭。
2016年11月22日,事件当事人赵女士表示,父亲赵先生将到北京延庆区法院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
同时,他们还将申请指定管辖权,由非延庆区法院审理此案。
二、焦点问题北京八达岭动物世界老虎伤人案件责任应该由谁负责?三、法理分析动物园与受害人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提示了危险,告知严禁下车,若违规责任自负,即免除动物园责任,该条款无效。
2016年江西政法干警考试申论范文:老虎伤人别用理论搅乱实践
2016年江西政法干警考试申论范文:老虎伤人别用理论搅乱实践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吃人案件,在学术界引起争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这项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这项规定属于典型的过错推定责任。
大陆法国家的民事责任大体上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存在过错,由被告举证,这就是所谓的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过错责任,只不过证明被告是否有过错的责任不在原告方而在被告方。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请求游客都签订《责任协议书》,要求必须关好锁上车门和车窗,严禁下车,还竖立安全警示牌,随时提醒游客注意相关事项。
可以这样说,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确实已经尽到了自己的管理职责,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这项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责任协议书》规定无效。
坦率地说,野生动物园的卖点是“刺激”,如果游客认为是霸王条款,那么,完全可以拒绝。
总不能一方面寻求刺激,另一方面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夫妻吵架的地方很多,在野生动物出没的地方吵架,并且擅自打开车门,这种行为是典型地置自己生命于不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承运人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乘客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当然,本案中夫妻双方驾车进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如果妻子执意打开车门,那么,驾驶人员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讨论这一案件的价值就在于,一方面,要充分了解大陆法国家的民事责任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假如把一个具体的案件,变成一个学术理论问题,那么,讨论就会无休无止。
在这起案件中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只不过有些游客没有遵守规定,从而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不能把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和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混为一谈,当然也不能把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与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混淆在一起。
【旧文】清华博士评老虎咬人案:伤者是“活该”,但动物园还是要赔
【旧⽂】清华博⼠评⽼虎咬⼈案:伤者是“活该”,但动物园还是要赔伤者是“活该”,但动物园还是要赔——评⼋达岭野⽣动物园⽼虎伤⼈事件作者:柯勇敏,清华⼤学法学院博⼠研究⽣,研究⽅向为民法来源:特约惠赐责编:若⾔距离北京⼋达岭野⽣动物园东北虎伤⼈事件发⽣已经过去了⼀周的时间,以现在各种新媒体的⽣产速度,⽹上关于此事件的各⽅报道、评论已可谓“铺天盖地”,观点缤纷,阅读了⼤量相关评论、⽂章后,我发现⽹上的评论以及法律相关从业者的专业⽂章,存在⼀些问题甚⾄错误:第⼀,多数⼈认为伤者⾃⾏下车是no zuo no die,这是道德谴责或⽣活判断;⼜说动物园没有责任,这是法律判断了。
本⽂将论证并指出,多数⼈的法律判断是不对的。
第⼆,完全基于现⾏法分析的⽂章⾮常少,多数⼈关注⽴法上动物园是不是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这是⽴法者操⼼的事,更有现实意义的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第三,⼀些法律⼈的专业分析,存在许多不清晰甚⾄错误之处,⽐如有学者认为动物园侵权属于替代责任。
第四,许多法律⼈抓住了本案的动物园过错这⼀核⼼问题,但是判断和论证上都过于主观臆断,缺乏有说服⼒的论证框架。
第五,本事件⾥受害者⾄少有两位,死者与伤者,⼏乎所有⼈都将⽬光聚集在伤者的“咎由⾃取”上,认为动物园不必对其“作死”⾏为负责,但这⼀判断是否也适⽤于死者?死者也是“作死”下车的吗?毕竟在法律上,两位受害⼈⾄少会有两个相互独⽴的请求权,将两者糅合后进⾏⼀体分析,难谓正确。
带着这些问题,作为法律⼈的强迫症促使我不揣冒昧,尝试着结合我国⽬前侵权法的相关规范对本案进⾏分析。
在开启本案的分析之旅之前,有⼏点需要事先交代。
其⼀,本⽂欲展⽰的分析是完全基于解释论,对于动物园侵权的归责原则究竟应该⽆过错原则还是过错原则下的过错推定,本⽂不予讨论,这是⽴法者的事。
更具实践意义的是本案应该如何解决。
其⼆,本⽂欲展⽰的分析是完全基于法律的,为了尽量保持分析的纯度,不去考虑实践中的政策性处事策略,最终在有关部门的主导协调下,采取何种赔偿⽅案未为可知,⽽本⽂旨在提供⼀个纯法律视⾓的⽅案。
老虎咬人的法律责任谁负
老虎咬人的法律责任谁负作者: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06期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老虎咬人事件引发了各种评论,动物园发生老虎咬人事件,下一步面临的就是民事侵权赔偿,受害者与动物园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试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提起赔偿的要求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的更加明确。
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个侵权要件,而动物侵权致人损害,侵权主体是被饲养的动物,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無过错责任规则情况下,侵权行为即告成立。
但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也就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老虎、烈性犬等凶猛动物造成人损害的,如果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是动物园,不管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没有过错,都应该赔偿,凶猛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中最重的责任。
动物园是个特殊的责任承担主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损害发生推定它有过错,除非动物园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
“老虎伤人案”中的园方责任
[键入文字]“老虎伤人案”中的园方责任园方或许尽到了对游客的警示义务,但并没有尽到对老虎的有效管束义务。
老虎能够有机会伤人并实际造成了侵害,也足以表明该动物园对于老虎的管束存在极大漏洞和问题。
因为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中的伤者赵女士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自己开车门,自己下的车,被老虎咬了,还能怪谁?许多网民和公众对赵女士喷的都是口水。
谴责之外,更是一脸茫然:这样也能起诉?更多公众揪心的是,在这起虎咬人案件中,动物园为何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仅赔偿定损的15%是不是足够?的确,常识给了我们充足的理由,指责赵女士在虎园参观过程中任性、作死的表现。
但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赵女士所遭遇的生活景象,从法律上来认知和解析,则要复杂许多。
两者之间,至少可以从消费法律关系、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三个维度来予以评估和阐释。
然而,无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园方都难辞其咎。
只是,园方的这种责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有所差异,并适用不同归责原则。
消费法律关系中,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乃是一种法定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这种侵害责任可能与违约责任存在竞合,一旦选定,则不得变更。
从本案来看,选择从侵权法律关系角度来维护权益,是相对比较明确的路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发生伤人事件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园方或许尽到了对游客的警示义务,但并没有尽到对老虎的有效管束义务。
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一原因,使得园方无法完全规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动物园动物发生侵害行为时,首先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应当承1。
老虎伤人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责任。
在该野生动物园,自驾游客入园前都要签订《自驾车入园游
览车损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规定,猛兽区必须锁好车门、车窗,
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违反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
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责任,虎园门口有严禁下车告示牌,园内
还有有广播反复提醒游客安全注意事项,禁止下车。
也就是说,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动物园
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并且有广
播进行告知,对以上私自在猛兽区下车行为进行了制止、及时劝
阻,以及安全巡逻等,那么动物园的职责可以说尽到了,动物园
就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11月,赵婧与其父一起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告上法
庭,向其索赔母亲周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及赵婧后续医疗整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共计154
万余元,其中死者周琴的索赔金额为124万余元,伤者赵婧的索
赔金额暂定为30万余元。
案件发生前,园区已经做出整改,事件调查报告显示安全警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园区共设置安全警示牌135示牌并无异常:
块,指示牌167块。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安装监控摄像头106个,
其中东北虎园东北门、西北门各有1个监控摄像头,运行良好。
”
2020年11月12日,“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动物园无责,无需赔偿,赵婧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虎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探析
百家论点“虎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探析王楚云(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摘要: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再现动物伤人事件,划分该类事件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考量园区是否采取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园区和游客签订的协议并不能免除园区的责任。
关键词:野生动物园;侵权责任;免责条款1案情始末2017年8月18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再现“熊伤人”事件,尽管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一年前同一地点发生的“虎伤人”事件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
2016年7月23日的同一地点,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在游览途中突然刹停,一名女子从副驾座位下车并绕至主驾窗外,此时,路边蹿出一只老虎将该名女子扑倒并拖走。
见此情形,驾驶座的男子与后座的老年女子立即下车追赶,附近的园区巡逻车随即赶上参与解救。
最终,年轻女子被咬成重伤,送至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而后座的老年女子被另一只老虎当场咬死。
该起动物伤人致人一死一伤的事件迅速在网上发酵,有网友认为,年轻女子漠视规则,遭此恶果属咎由自取;也有网友认为,伤者固然有过错,而园区未尽到充分的安保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总体上讲,舆论是倒向园区的,年轻女子的行为受到普遍谴责,被视为“自作自受”、“漠视规则”的反面教材。
笔者认为,抛开人性和道德的反思,探讨该案致害责任的承担及减免,推动我国野生动物园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野生动物园改进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人们关于人身安全责任的法律认知更有现实意义。
2当事人的责任划分2.1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野生动物园饲养动物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动物园饲养动物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据此,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应当由动物园对自己的无过错举证。
2.2园区的免责事由在该案中,首先应当推定野生动物园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野生动物园尽到了管理义务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在千禧年后,随着公众基础设施的大力发展,动物园成为许多市民周末休闲放松的好去处,既放松了心情,也领略了自然风光。
与之而来的动物园动物伤人案件频繁发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最近一次的八达岭老虎案件又成为了热点话题。
《侵权责任法》为动物园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法律条文存在巨大缺陷。
《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81条的归责原则截然不同,一个是无过错责任一个是过错推定责任。
这样的规定在立法之初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广发讨论。
游人与动物园经营者之间的免责合同是否有效,在越来越多的动物制人损害事件中运用过错推定责任是否适应当下社会,如何认定动物园经营者是否尽责是一个难题。
虽然《侵权责任法》在制定81条时考虑到了当时的环境及以后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但实际执行效果违背立法目的,案件判决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从《侵权法》、《合同法》多个角度分析,动物园动物侵权案件中,园方责任和游客责任。
第一部分,列举典型案例,通过八达岭老虎咬人案给读者带来直观的思考。
第二部分,找出案例中的焦点问题集中分析,如周某、赵某违规下车行为的性质定义,到底是自甘风险还是受害人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入园协议书中的免责条款效力是否有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否尽责及对赵某和周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在前几部分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当前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立法缺陷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与国外先进案例比,反思其中差距。
第四部分,通过前三部分的论述,结合立法目的、学界观点、实际情况等一系列因素,解决动物园动物伤人案件中出现的焦点问题,提出合理合法且便于执行的两种方案。
对比两种方案的优点和缺点,供读者参考。
老虎吃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国某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
一名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不慎进入老虎笼子,被老虎咬伤。
事发后,受伤游客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不幸身亡。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动物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携带、饲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利用野生动物从事非法活动。
”三、案件分析1.动物园作为动物饲养者和管理者,对老虎等野生动物负有监管责任。
在本案中,动物园未能有效防止游客进入老虎笼子,导致事故发生,动物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应当遵守动物园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游客在此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动物园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3.老虎作为野生动物,具有攻击性。
在本案中,老虎咬伤游客,说明其攻击性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动物园在饲养和管理老虎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四、法律适用1.动物园作为动物饲养者和管理者,应当对老虎等野生动物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其伤人事件的发生。
在本案中,动物园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应遵守动物园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游客在此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动物园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3.针对此类事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动物园和游客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动物园在饲养和管理老虎过程中,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是否存在疏忽。
2.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是否遵守了动物园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小讲堂老虎伤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老虎伤人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老虎伤人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简介2018年6月,我国某动物园一只老虎在游客参观时逃出笼子,导致一名游客受伤。
事发后,动物园方面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同时,当地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三、案件分析1. 虎园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园应当对动物进行必要的饲养、管理,防止动物伤人。
本案中,动物园在饲养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导致老虎逃出笼子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游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未遵守动物园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导致自己受伤。
游客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 侵权责任承担本案中,老虎伤人事件涉及动物园和游客两方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动物园和游客应承担连带责任。
4.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和游客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法律启示1. 加强动物园管理动物园作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应加强管理,确保动物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动物园设施,确保动物笼舍安全可靠;(2)加强对动物园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提高游客法律意识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尊重动物,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同时,游客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权。
3.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游客擅闯虎群被刑拘,动物园要担责吗
游客擅闯虎群被刑拘,动物园要担责吗
作者:
来源:《新传奇》2021年第44期
2021年10月23日下午,在北京野生动物园自驾游览区,一名游客突然下车,对工作人员的劝阻没有任何理睬,冲向虎群,不断用语言、动作挑衅,所幸虎群没有攻击游客。
这一幕被后方游客拍了下来,引发关注。
在突发情况发生后,北京野生动物园迅速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将闯入者制服并带离。
北京大兴警方通报称,该游客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游客冲出车辆与老虎对峙,所幸没有发生危险,可一旦出现事故,动物园要承担责任吗?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该游客涉嫌触犯刑法,涉嫌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罪名,可处拘役管制,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韩骁表示:“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次事件中擅自下车的游客即使受伤,应被认定为是其自己故意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
至于动物园方面的责任,韩骁解释,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韩骁说:“现有披露的信息及视频可见园方在发现游客下车后,(园区工作人员)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驱赶了无关人群,并积极营救该游客,最终成功使该游客脱离危险,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可见(园区工作人员)对此次事件采取的措施是恰当的、有效的,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管理責任,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央广网2021.10.24)。
法律小讲堂老虎伤人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园的兴起,游客在观赏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老虎伤人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动物园发生了一起老虎伤人事件。
当天,一名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擅自越过警戒线,靠近笼舍内的老虎。
在近距离接触老虎的过程中,该游客被老虎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件发生后,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伤者进行了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1)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禁止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进行狩猎、捕捞、采集等活动。
”本案中,游客擅自越过警戒线,靠近笼舍内的老虎,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责任承担(1)动物园责任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本案中,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游客责任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越过警戒线,靠近野生动物。
本案中,游客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自身受伤负有责任。
三、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游客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
2. 行政责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2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擅自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进行狩猎、捕捞、采集等活动的,由林业、渔业、农业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研习报告
关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16年7月23日下午,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猛兽区下车后,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
2016年11月16日,北京八达岭老虎伤人事故完整视频首度曝光。
视频中有动物园的施救过程,当赵女士被老虎扑倒后,在他们后方很快出现了巡逻车,但是巡逻车只是停在原位不停按喇叭。
2016年11月22日,事件当事人赵女士表示,父亲赵先生将到北京延庆区法院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
同时,他们还将申请指定管辖权,由非延庆区法院审理此案。
二、焦点问题北京八达岭动物世界老虎伤人案件责任应该由谁负责?三、法理分析动物园与受害人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提示了危险,告知严禁下车,若违规责任自负,即免除动物园责任,该条款无效。
因为该协议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格式合同,具有民法上的法律效力。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关于受害人违规私自下车而受损害的免责条款,因其免除动物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及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而无效。
因此,动物园不能以此免责条款为依据,主张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248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尽管动物园已在协议中告知危险,在园区设置“禁止下车”醒目标识,受害人受袭时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并施救等。
但是否足以说明动物园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这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点。
我认为并没有。
野生动物园内散养着大量的高危险性动物,自驾游中游客的安全仅靠自己车辆的保护(车辆种类也有很大差别)。
如果在园内游览时,出现一些意外事件而使得游客不得不下车,或者因疏忽或危险警戒性不足等私自下车等。
从游客自驾进入园区,就面临这些危险。
而动物园对这些潜在的危险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听之任之,仅靠提示和难以及时的施救当然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
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8
【摘要】【裁判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
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
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
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页数】6页(P40-45)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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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法客帝国由李舒律师创办,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27588775@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第8期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法客提示:此前关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法客帝国亦持续推送多篇文章进行系统研讨并引发热议。
近日,在2017年春节期间发生在雅戈尔动物园的悲剧事件再次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游人行为规则以及游客、动物园之间的责任划分?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关于动物致损的典型案例也时常发生,尤其是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件。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就有一个关于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案例,其认为虽然动物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相应地,法律规定和规则还是比较清晰的。
以下是公报案例全文。
案例虽是猴子伤人,其理相通。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老虎咬人案,动物园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园也并不那么无辜)法官说法:??老虎咬人案中动物园的管理责任问题(兼及个人的自由、权利与责任边界)法官说:动物园与游客签订的免责条款当然有效,不能苛求动物园的管理责任(与律师商榷)动物园责任再讨论:??老虎袭人事件中游客的过错与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任归属存在根本不同此前关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法客帝国亦持续推送多篇文章进行系统研讨并引发热议。
近日,在2017年春节期间发生在雅戈尔动物园的悲剧事件再次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游人行为规则以及游客、动物园之间的责任划分?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关于动物致损的典型案例也时常发生,尤其是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件。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就有一个关于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案例,其认为虽然动物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公报案例全文。
【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
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裁判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
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谢叶阳,男,5岁,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幸福洲行政村,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径镇民主村。
法定代理人:谢玉平,原告谢叶阳之父,男,37岁,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许实梅,原告谢叶阳之母,女,37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动物园,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园园长。
原告谢叶阳因与被告上海动物园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谢玉平、许实梅诉称:2011年4月10日15时左右,原告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行至猴子展区,原告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
出事前和出事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均未出现,后原告及其父母自行报警,并至上海市儿童医院进行医治。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巡视义务、管理技术不合格、防护设施有瑕疵导致原告可以随意钻入,故被告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下同)4058.09元、交通费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4058.09元、交通费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伤残赔偿金63676元、护理费6600元、营养费1500元、假肢费2300元、18岁之前剩余假肢费13800元、18岁之后20年假肢费11500元、假肢维修费3910元、司法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上海动物园辩称:对原告谢叶阳受伤的时间、地点没有异议。
但认为:一、被告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已设立了完善的游客游园安全规则。
1.防护措施到位。
伤人猴子被关在铁质网状笼舍内,起到了第一层保护作用;笼舍外有高1.20米左右、隔离区域达1.50米的金属栏杆(笼舍距离栏杆宽度),这既是第二层保护,使游客无法近距离靠近动物,也是一种警示,让游客知道不能靠近笼舍。
2.已尽到警示告知义务。
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就张贴告示要求家长监管好孩子,不得嬉弄、喂养动物、不得跨越栏杆等图文并茂的安全警示牌;3.被告工作人员已尽到巡视义务。
事发日,有工作人员上班,并在动物园正常巡视,事发时虽未在原告受伤地,但由于原告受伤是瞬间发生,而动物园区域较大,被告工作人员不可能时刻在旁守候阻止,这主要靠游客的文明游园来避免危险的发生,加之流动的执勤人员、书面告知牌等来补充劝阻不文明行为,让被告在每个景点全天候配以固定监督岗位显已超过合理安全限度。
4.防护栏间隙的问题。
防护栏本身起到一种警示、劝阻的作用,并不是让儿童钻入的,被告已安装了密集的铁质笼舍,儿童不能钻入已起到了安全保护作用。
二、本次原告受伤原因系原告不遵守游园守则、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造成,应由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此次原告受伤直接原因是原告用手喂食笼舍内的猴子导致咬伤、间接原因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原告穿过防护栏,原告法定代理人事先未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也未及时阻止原告的行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严重失职。
综上意见,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4月10日上午,原告谢叶阳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日15时许,原告及其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原告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
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原告父亲向动物园相关部门投诉后,因情况紧急,自行带原告至上海市儿童医院医治并报警。
原告当日住院,于2011年4月13日出院。
出院后,原告至其家附近的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医治,原告用去医疗费4058.09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32.50元)。
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至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对其右手中指安装假肢,花费2300元,并经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专家会诊,确认原告在18岁成年前每两年更换一次假肢,成年以后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年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总额的5%。
假肢的赔偿期限建议从第一次安装之日算至原告成年之后第二十年。
经原告谢叶阳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因故致右手部损伤,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本次损伤后的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
审理期间,法院对事发笼舍进行勘查:笼舍是铁制网状,在笼舍2米处悬挂“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距笼舍外1.50米处建有高1.12米的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栏杆间距15厘米左右。
经现场试验,原告谢叶阳及10周岁以下(偏瘦小)儿童可以通过栏杆间隙钻入。
上述事实,有病史资料、交通费发票、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鉴定意见书、法院于2012年1月5日向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调查笔录等证据及原告谢叶阳法定代理人、被告上海动物园的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
二、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是否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三、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的问题。
被告的管理职责应根据具体动物的种类和性质来定,并且鉴于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社会功能,其不应该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
具体可从以下几点考量:1.是否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
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张贴了《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并在灵长馆笼舍等处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
原告谢叶阳认为上述警示牌事发时没有,位置不合理,但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且游览动物是从远至近,挂于2米处的位置,适合游客从远处明显观察到,且被告配置了儿童较易识别的图文警示,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2.管理人员是否有巡视制度,已尽到对游客擅自翻越、穿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的劝阻义务。
被告提供的值班表、饲养员值班表等皆反映了事发当日,被告员工正常上班、巡视。
对动物园的看管义务应当在具体情况下以一个谨慎、小心的动物保有人的标准来确定,不能要求其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
原告受伤事发于瞬间,显不能苛求被告员工在事发时在场,故法院认为被告人员在巡视方面尽到了其职责。
3.动物园灵长馆设施、设备有无安全问题。
对于动物园来说,需要安装特殊的防患设备将游客与动物隔离,避免动物因为游客的挑动而加害他人。
动物园更应履行必要的防护义务,避免行人在过失的情况下擅入动物侵害范围之内,从而造成他人损害。
被告给灵长类动物安装了网状的铁质笼舍,并在外加装了防护栏,保持了1.50米的安全间距,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
但金属防护栏之间间距在15厘米左右仅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的钻入,现原告穿过防护栏,用手喂食猴子导致右手中指受伤。
动物园是一所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每年要接待成千上万的学龄前儿童,根据其专业能力应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动物园有过错,未尽到其管理职责。
二、关于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是否可以减轻被告上海动物园的责任的问题。
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违反《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以及《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不得嬉弄……各种动物……”等有关规定,擅自穿越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导致受伤,原告有过错。
原告事发时仅4周岁,其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