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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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旅游经营者管理职责的法律分析及意见书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7月23日一名女游客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己车游览老虎园过程中,从副驾驶下车从车前转到主驾驶门开门后,由于未及时进入车中,致使被老虎撕咬。后该车司机及女乘客陆续下车,意图施救。工作人员抵达驱离老虎。最终发生女游客受伤,送医救治;女乘客死亡的后果。(依据视频资料整理)

二、各方表述

事后家属称:当时不知道尚未驶出园区。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称:

1、自驾入园前均需签订自驾游协议,协议中告知游客禁止下车;

2、入园门口张贴禁止下车的告示牌;

3、有巡逻人员且用大喇叭广播提示游客;

4、事发第一时间,巡逻人员赶到现场,驱离虎群;

5、并及时送医救治。

三、本案的定性及讨论范围

(一)、定性

本案属于因旅游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

(二)、讨论范围

讨论范围主要针对民事领域,不涉及行政领域和刑事犯罪领域。(三)、法律的适用范围

案件的定性和讨论范围的确定对法律适用起到指引性作用。通过定性我们可以得出本案包含下列主要法律关系:旅游合同关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关系、旅游服务提供与消费关系。

因此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然在上述主要法律的规定中,律条的明示或暗示指引所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也一并参考分析适用。

四、争议焦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的分析

(一)、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动物园动物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动物园是否对老虎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

尽到管理职责。

(二)、管理职责的分析

管理职责是一种义务的负担,义务的设定来源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动物园属于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游客属于旅游服务的消费者。因此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的规制范畴。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是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因此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因此管理职责的内涵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法律明确提出: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个要求应当理解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方便表述统称为相关标准。

同时对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了对危险商品及服务向消费者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义务;正确使用方法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的说明及标明义务。

而且本法第十九条如果发现商品及服务存在缺陷应当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2、《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旅游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义务

和制定安全保护制度的义务和制定应急预案的制度。服务的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估的义务。特殊人群的安全保障义务。

并且本法第八十条还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游客说明和警示

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义务,说明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的义务。

3、《合同法》对旅游合同无具体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中对管理职责没有明确指引,故此不做进一步深讨。(三)、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综上,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以下内容:

a、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旅游条件的义务;

b、危险旅游服务的说明义务和警示义务;

c、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说明义务;

d、正确使用旅游设备的方法和防止危险发生的说明和标明义务;

e、缺陷旅游服务发现后的报告义务和对游客的告知义务。

另外还包含特殊人权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本案不涉及故不做进一步深入分析)

上述义务具有次序性,在先的义务重于在后的义务,对任何一项义务的违反均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对在先义务的违反需要承担所有后续义务的责任。

六、事实分析

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就看动物园是否依法履行了其安全保障的义务。下面针对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逐一予以分析。

a、动物园的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自驾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旅游安全的条件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该问题是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该义务应有动物园予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自驾游项目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此时动物园从根本上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b、动物园是否对自驾游的危险进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警示义务。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自驾游协议的签订,警示牌的设立,及游览野生动物园危险的客观存在。鉴于此动物园的上述措施对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可以认定为尽到了说明和提示义务。但如果未尽到全面说明和警示义务,如警示牌设置有缺陷,应担承担未完全履行说明提示义务的责任。

c、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说明义务在本案中至关重要。安全防范措施的说明义务使游客能对自身所处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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