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达岭老虎咬人议论文
八达岭老虎咬人议论文一、引言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中国著名的野生动物园之一,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是许多游客和动物爱好者的热门旅游目的地。
然而,最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一只老虎在园内袭击游客,导致一名游客丧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并提出相应的看法和建议。
二、事件经过据报道,事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一名游客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老虎馆附近与一只老虎发生互动时,突然被老虎咬伤身亡。
该游客未能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与动物保持距离,导致老虎感到威胁并发起攻击,最终引发了悲剧。
三、责任与安全问题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作为一家专业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负有保护动物和游客安全的职责。
然而,在这起事故中,是否存在管理失误或疏忽,仍然值得深思。
首先,园区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警示。
虽然老虎馆内的告示牌明确要求游客保持安全距离,但显然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宣传和实施。
游客对于动物的亲密接触有很大的兴趣,但这种亲密接触也应该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并需要得到相关的指导和监管。
其次,园区应该对野生动物的行为和习性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并根据这些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通过了解动物的行为,可以更好地预测动物的反应和态度,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动物和游客的安全。
四、道德与伦理讨论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人与野生动物相处的道德与伦理问题的思考。
一方面,像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这样的机构,应该在保护动物的同时,也要尽可能满足游客的需求。
在充分尊重动物权益的前提下,创造条件让游客更好地观察和了解野生动物的生活,以培养人们对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关注和保护。
另一方面,游客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尊重动物的自然习性和空间需求。
与野生动物接触时,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并不干扰动物的正常生活。
五、应对措施与建议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园区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妥善处理突发情况。
动物园动物致害相关案例及裁判规那么
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致一死一伤,引发网络热议。
游客疏于防范固然是悲剧发生的重要缘故,但动物园方面是不是疏于治理,是不是应付园内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也是问题的争辩核心。
本文整理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相关案例、观点和法律依据,为法律人试探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相关案例一、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小童损害,因其所设置的防护围栏未充分考虑到小童的特殊平安需要,应认定其未尽治理职责,监护人对小童亦疏于监管,存在重大过失,两边应依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案例要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能够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作为饲养治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治理义务,其平安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平安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
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不然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8期(总第202期)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翻越防护栏喂食动物被动物咬伤,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要紧过错责任,动物园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觉并制止,具有必然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穆斯塔帕·艾尔肯与喀什市动物园健康权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动物园参观游玩时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喂食狗熊,被狗熊咬伤致损。
因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具有必然的认知能力,其应该意识到靠近狗熊进行喂食的危险性,仍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将手伸进笼子里喂食狗熊,因其自身缘故造成手被狗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对此应承担要紧过错责任;动物园因其设置的参观区防护栏高度及防护栏与狗熊笼舍之间的隔离区,已达到了平安防护的要求,且在馆舍明显位置设置有危险警示标识,应认定动物园已尽到必要的平安保障义务,但其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觉并制止,未充分尽到治理职责,也有必然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于动物园与受害游客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事关最后赔偿额度大小,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均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过错,探讨与反思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力求为解决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案件始末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周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在行至东北虎园期间,赵女士突然下车,并来到司机一侧与司机攀谈,在攀谈过程中突遭老虎拖拽,其母周女士见状立即下车营救,在此过程中反遭老虎袭击,最终被老虎咬死。
此事最终导致赵女士身受重伤,其母周女士当场身亡。
事发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配合调查,延庆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其后,中消协对老虎伤人一事发表回应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期间,动物园方也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
最终,赵女士的父亲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诉讼。
动物园与受害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园一方是否应为该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要解决这一焦点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分配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动物园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动物的观赏模式也在呈多元化发展,由以前的笼中圈养式发展到今日的野生散放式,并且在野生散放式之下,观赏模式也有所区别,存在着乘坐园区观光车与自驾观光两种不同的模式。
关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案例分析
关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案例分析作者:靳健来源:《大观》2017年第03期摘要:受害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极度危险的情况下违反约定私自下车,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其对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文件中关于因游客违规下车而免除动物园责任的条款无效,动物园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
相关法律中规定,动物园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因此,动物园仅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另外,因该动物园是营利性的企业,在认定责任时,应考虑到动物园的商主体属性,而适度加重其责任。
关键词:侵权责任;格式条款;次要责任引言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咬人事件,造成一死一重伤。
事件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有责怪游客不守规矩,有质疑园区安保措施,有媒体评论“没有素质有时会要命”,等等[1]。
法律的价值,除了个案公正,更在于社会价值的引导作用。
对于这起事件,法律界存在两派意见:多数认为游客咎由自取,责任应当自负;部分认为园方应当对游客的死伤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各自给出了法律依据和法理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6年7月23日下午,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猛兽区下车后,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
2016年11月16日,北京八达岭老虎伤人事故完整视频首度曝光。
视频中有动物园的施救过程,当赵女士被老虎扑倒后,在他们后方很快出现了巡逻车,但是巡逻车只是停在原位不停按喇叭。
2016年11月22日,事件当事人赵女士表示,父亲赵先生将到北京延庆区法院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
同时,他们还将申请指定管辖权,由非延庆区法院审理此案。
二、焦点问题北京八达岭动物世界老虎伤人案件责任应该由谁负责?三、法理分析动物园与受害人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提示了危险,告知严禁下车,若违规责任自负,即免除动物园责任,该条款无效。
“虎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探析
百家论点“虎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探析王楚云(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摘要: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再现动物伤人事件,划分该类事件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考量园区是否采取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园区和游客签订的协议并不能免除园区的责任。
关键词:野生动物园;侵权责任;免责条款1案情始末2017年8月18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再现“熊伤人”事件,尽管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一年前同一地点发生的“虎伤人”事件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
2016年7月23日的同一地点,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在游览途中突然刹停,一名女子从副驾座位下车并绕至主驾窗外,此时,路边蹿出一只老虎将该名女子扑倒并拖走。
见此情形,驾驶座的男子与后座的老年女子立即下车追赶,附近的园区巡逻车随即赶上参与解救。
最终,年轻女子被咬成重伤,送至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而后座的老年女子被另一只老虎当场咬死。
该起动物伤人致人一死一伤的事件迅速在网上发酵,有网友认为,年轻女子漠视规则,遭此恶果属咎由自取;也有网友认为,伤者固然有过错,而园区未尽到充分的安保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总体上讲,舆论是倒向园区的,年轻女子的行为受到普遍谴责,被视为“自作自受”、“漠视规则”的反面教材。
笔者认为,抛开人性和道德的反思,探讨该案致害责任的承担及减免,推动我国野生动物园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野生动物园改进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人们关于人身安全责任的法律认知更有现实意义。
2当事人的责任划分2.1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野生动物园饲养动物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动物园饲养动物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据此,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应当由动物园对自己的无过错举证。
2.2园区的免责事由在该案中,首先应当推定野生动物园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野生动物园尽到了管理义务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老虎伤人谁之过
活动准备:1.将班上同学分为正反双方,由同学
们推荐主持人1名,正反双方辩手各3名。 要求正反双方在课后上网查找视频资料、所学过的 相关政治知识、名人名言、警句、故事,为辩论会准备 好充分的资料。 2.要求正反双方在课后上网查找视频资料、所学过 的相关政治知识、名人名言、警句、故事,为辩论会准 备好充分的资料。 活动过程:1.主持人宣布辩论双方人员名单并对双 方辩手提出要求: 正反方3个辨辩手各用3分钟阐述自 己的观点之后,进入自由辩论阶段。最后由主持人简单 总结。 2.播放视频(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 3.辩论开始
(5)我在网上查到了一下资料:
▼ 2009年3月7日,3名河北籍男子在爬完野长城后为抄近路下 山,翻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虎园。其中20岁的郭某刚跳进虎园就 被一只东北虎扑倒咬中喉咙,当场身亡。获救2人称,虽然此前看 到‚内有猛兽,禁止入内‛的牌子,但3人都不信里面真有猛兽。 ▼ 2012年10月27日下午,刘女士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车 游玩。途经野生动物园华南虎区域时,刘女士下车去洗手间。回 车途中,刘女士被突然出现的老虎扑倒,脸部遭到撕咬。 ▼2014年8月28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孟加拉虎园区一名巡逻 员被老虎咬伤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2016年3月3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一名园区动管部经理在大 象馆内死亡。有员工称,因大象处于发情期,经理在给大象喂食、 打扫象舍时,遭大象踩踏致死。 看来前车之鉴,并没成为后事之 师.... ▼ 2015年7月23日15时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 游客私自下车,老虎伤人,造成1死1伤... 如此管理上的露洞,难道不应承担责任吗?
反方:
⑴世界上任何约束都没有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 自由和纪律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自由是在纪律约束 下的自由,纪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这种强制性, 自由也就无法实现。所以,自由只有在纪律的框架内, 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另外从另一 个角度讲,纪律只是约束违反纪律的人和行为,只要不 违反纪律每个人都会有充分的自由。所以我们大家都要 自觉遵章守纪,才能充分享受自由。 受伤的女子有错吗?当然有错。蔑视规则,缺乏起 码的安全意识,对工作人员的警告置若罔闻,哪一条 错误在野生动物园犯不是‚找死‛?一个成年人,必 须为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后果。
北京动物园老虎致人伤亡事件十点处理意见
新中国之声关于北京动物园老虎致人伤亡事件的十点处理意见给中央的建议一、北京老虎伤人事件后续追踪:如果母亲发现女儿被老虎攻击而不施救,那就禽兽不如了!问题是管理人员哪里去了?应急预案在哪里?虎毒还不食子。
现在的问题是要认真调查当事人为什么要下车?标志太小没看清?夫妻吵架婚外情故意为之?不管什么原因,我们认为先将动物园关闭防止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才是正道。
游客到动物园看老虎,还是要到外围看,而且要有坚固的防护网确保游人不受攻击。
开车与老虎亲密接触,也就北京,敢这样做了。
现在的事实是,严重安全隐患依然存在,随时可能发生新的人员伤亡。
我想游人不应该为了追求新鲜刺激,小命都不要了吧?最近有一则笑话说:自从北京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好多老公带老婆自驾游逛北京动物园老虎园,北京的老虎说:北京的老婆都吃不完,外地讨厌老婆的老公你就别来捣乱了!你这不是逛动物园,你这是蓄意谋杀呀!二、我们认为这起事件不是天灾,是人祸。
为什么要放老虎出园,管理人员干嘛吃的?是人看老虎还是老虎看人?难道动物园缺经费以游人为食?北京动物园,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没经过安全评审的项目擅自放绿灯,置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当地质监局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根本就是一起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开车进动物园与动物亲密接触,风险何其大也,东老虎、孟加拉虎那可是猛兽!三、难道,不开车门,人和车就不会受攻击了吗?不过如果签订了生死条约,奋命前往死地,那是太作,有句俗话叫:不作死就不会死,那老司机太作了,因此就死了,这也是给全国太作的人敲一个警钟。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明知园有虎,偏向园中行。
可你不是武松啊!而且老虎是国家保护动物,也的确有送死上门的嫌疑,但那人肯定以为经过安全认证的,谁想根本没有,才最终导致老虎伤人造成人员伤亡悲剧的发生。
四、教训是:没经过安全认证的项目一定不能上,如果强行上了,一旦造成事故,必然启动问责机制。
五、司机、管理员有利用规则漏洞故意杀人嫌疑,如查明属实,应绳之以法。
2016八达岭老虎袭人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八达岭老虎袭人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分别系死者周某某之女、之夫、之父)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和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两案。
2016年7月23日下午,赵某一家三口与母亲周某某乘坐私家车到北京某野生动物园游玩,游览至东北虎园出口附近时,赵某从副驾驶下车,从车头绕到驾驶室旁边位置,被老虎咬住背部拖至不远处的山坡平台处,周某某下车救助也遭老虎袭击,事故导致赵某受伤、周某某死亡。
原告方认为,被告提供的猛兽区“自驾游”项目系违法经营,项目设计存在的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仅看重商业利益,漠视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安保制度极度缺失,无应急预案且没有及时有效救助。
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被告对周某某的死亡及赵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此,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周某某死亡产生的全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原告赵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后续整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系合法经营的企业,延庆区安监局等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相关事实的调查及认定结果说明,园方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被告履行了提示、告知、警示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被告先行垫付了抢救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相关项目无依据。
因此,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两案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告诉求、事发经过等开展法庭调查。
因庭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中简化了举证质证程序。
法庭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死者周某某、伤者赵某事发当时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
【旧文】清华博士评老虎咬人案:伤者是“活该”,但动物园还是要赔
【旧⽂】清华博⼠评⽼虎咬⼈案:伤者是“活该”,但动物园还是要赔伤者是“活该”,但动物园还是要赔——评⼋达岭野⽣动物园⽼虎伤⼈事件作者:柯勇敏,清华⼤学法学院博⼠研究⽣,研究⽅向为民法来源:特约惠赐责编:若⾔距离北京⼋达岭野⽣动物园东北虎伤⼈事件发⽣已经过去了⼀周的时间,以现在各种新媒体的⽣产速度,⽹上关于此事件的各⽅报道、评论已可谓“铺天盖地”,观点缤纷,阅读了⼤量相关评论、⽂章后,我发现⽹上的评论以及法律相关从业者的专业⽂章,存在⼀些问题甚⾄错误:第⼀,多数⼈认为伤者⾃⾏下车是no zuo no die,这是道德谴责或⽣活判断;⼜说动物园没有责任,这是法律判断了。
本⽂将论证并指出,多数⼈的法律判断是不对的。
第⼆,完全基于现⾏法分析的⽂章⾮常少,多数⼈关注⽴法上动物园是不是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这是⽴法者操⼼的事,更有现实意义的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第三,⼀些法律⼈的专业分析,存在许多不清晰甚⾄错误之处,⽐如有学者认为动物园侵权属于替代责任。
第四,许多法律⼈抓住了本案的动物园过错这⼀核⼼问题,但是判断和论证上都过于主观臆断,缺乏有说服⼒的论证框架。
第五,本事件⾥受害者⾄少有两位,死者与伤者,⼏乎所有⼈都将⽬光聚集在伤者的“咎由⾃取”上,认为动物园不必对其“作死”⾏为负责,但这⼀判断是否也适⽤于死者?死者也是“作死”下车的吗?毕竟在法律上,两位受害⼈⾄少会有两个相互独⽴的请求权,将两者糅合后进⾏⼀体分析,难谓正确。
带着这些问题,作为法律⼈的强迫症促使我不揣冒昧,尝试着结合我国⽬前侵权法的相关规范对本案进⾏分析。
在开启本案的分析之旅之前,有⼏点需要事先交代。
其⼀,本⽂欲展⽰的分析是完全基于解释论,对于动物园侵权的归责原则究竟应该⽆过错原则还是过错原则下的过错推定,本⽂不予讨论,这是⽴法者的事。
更具实践意义的是本案应该如何解决。
其⼆,本⽂欲展⽰的分析是完全基于法律的,为了尽量保持分析的纯度,不去考虑实践中的政策性处事策略,最终在有关部门的主导协调下,采取何种赔偿⽅案未为可知,⽽本⽂旨在提供⼀个纯法律视⾓的⽅案。
老虎伤人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园的兴起,游客与野生动物接触的机会越来越多。
然而,野生动物园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2021年,一起老虎伤人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中,一名游客在参观野生动物园时,被园区内的老虎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后,受害者家属将动物园及相关责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律评析(一)动物园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然而,动物园未能有效防止老虎伤人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与游客之间形成了参观合同的约定,动物园有义务提供安全、舒适的参观环境。
然而,老虎伤人事件的发生,导致游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动物园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受害者家属的诉讼请求1. 赔偿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动物园赔偿因伤人事件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动物园赔偿因伤人事件造成的精神损害。
(三)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三、案件启示1. 野生动物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虎咬索赔200万有话好好说才会获得道义同情
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一死一伤。
10月12日,赵女士称,当时自己是因为晕车下车,被东北虎咬伤。
对于死者周某,家属和动物园双方协定定损124.5万,并达成一致。
对于伤者赵女士,家属一方提出定损150余万,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园方称,动物园会依据政府结论办事,政府的调查报告非常详细清楚,动物园没有责任,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如果有赔偿的话,也仅仅是出于道义上的。
(京华时报10月13日)赵女士这次出来说话,称自己是因为晕车下车,她否定了之前网上的“吵架论”,并说:“如果二人感情不好,经常吵架,为什么还要带着老人和孩子一起去动物园呢?这完全是捏造事实”。
对于赵女士的这个说法,没人能给出推翻的理由,因为那是她自己的心理活动。
但同样,对于赵女士的这个说法,也没人能给出支持的理由,因为,感情好不好,与日常生活中的吵架没有必然关系,有些夫妻每天都因鸡毛蒜皮吵架,但感情依然不错。
而也有一些人就是到了离婚的地步也没吵过架;据说,王宝强与马蓉从来没吵过架,但结果有目共睹。
因此,赵女士这次出来说的话,既没什么错误,也没什么用,只会降低原有的那一点点社会同情系数。
老虎伤人事故出现以后,政府已给出了明确的调查结论,动物园没有责任。
这是一份出自第三方的调查报告,这些专家参与者,与当事双方均无利益关系,这份调查报告,条理清晰,有理有据,事实清楚,没有隐瞒,经得起公开辩驳,大部分看过的人,都找不出不讲理的地方。
而且,这份本已很透明的报告,已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很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通过这份报告更加了解了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也没有人正式以法律的方式提出质疑函件,几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有人试图推翻这份调查报告的公信意义。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要以事实加法律的形式来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谁都不可能以个人的意志扭转一切。
对于这个事故,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从法律硬性角度讲,是谁的责任谁就要承担,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将责任的归属划分清楚,这不应当以悲情而论。
公务员申论热点:被老虎咬伤女索赔合情合法
公务员申论热点:被老虎咬伤女索赔合情合法华图教育申论热点频道为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准备了时下热点以及材料并进行剖析,帮助考生在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中脱颖而出。
下面是公务员申论热点:被老虎咬伤女索赔合情合法相关文章内容,请广大考生进行参考,祝愿考生都能顺利拿到国考申论高分,顺利走上公务员之路。
申论热点材料阅读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故致一死一伤。
32岁游客赵女士在东北虎园下车时,被老虎拖走受伤,其母周女士下车追女儿时遭老虎撕咬死亡。
10月12日,伤者赵女士讲述事发经过时称,自己因为坐车晕车,下车去往驾驶室被咬伤,并非因为吵架。
她已经起诉动物园,索赔200万元。
(10月13日《京华时报》)申论热点独家模拟题及详细解析模拟题对“被老虎咬伤女索赔200万”的消息,你会怎么看待?1【事件回顾】2016年7月23日下午14时许,赵某驾驶一辆白色大众速腾小客车(以下简称速腾车),载着其夫刘某、其母周某和其子(2周岁)到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游览。
刘某在正门南侧彩钢大棚处的一次检票口购买了3张成人门票和1张自驾车门票。
检票人员口头陆续告知了包括赵某一家在内的自驾车游客进入猛兽区严禁下车、严禁投喂食物等相关注意事项,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严禁开窗,严禁下车,严禁投喂食物,严禁携带宠物,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酒后、心脏病者驾驶),赵某还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该协议载有“严禁下车”等相关内容。
14时17分该车通过二次检票口开始游览。
据赵某、刘某陈述,行车游览至可下车参观的野性天地游览园时,速腾车由赵某换为刘某驾驶;14时56分该车与另外两辆自驾游车先后从入口进入东北虎园。
15时00分07秒—33秒,刘某将车停在距东北虎园西北门出口19米左右柏油路中间,赵某从副驾驶位置下车,向车头前方绕行。
位于速腾车右前方约13米的标号为3号的巡逻车司机发现赵某下车,立即用车载高音喇叭警示喊话要求其上车。
八达岭虎咬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野生动物园、动物园等场所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热门选择。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动物饲养环境恶劣等原因,野生动物园、动物园等场所的安全事故频发,其中以动物咬伤人事件最为常见。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八达岭虎咬人事件,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应对措施。
二、八达岭虎咬人事件概述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咬人事件。
一名女游客在园内自驾游时,违反规定下车,被老虎咬伤。
事后,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动物园的安全管理、动物保护以及游客责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三、八达岭虎咬人事件的法律分析1.动物园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方在动物饲养、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游客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游客违反规定下车,违反了动物园的规定,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如果动物园方存在故意伤害游客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八达岭虎咬人事件的法律规定1.动物园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动物园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对动物进行定期检疫,确保动物健康。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动物园应当加强动物保护,确保动物福利。
八达岭案件法律专家(3篇)
第1篇导语:八达岭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邀请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解读,分析罪与非罪、罪与刑的权衡与考量,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客观的视角。
一、案件背景八达岭案件是指2019年1月发生在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发生后,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犯罪嫌疑人孙某在动物园内与家人发生争执,随后用刀刺伤其妻子及岳母,致两人死亡。
案发后,孙某被警方控制。
二、罪与非罪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用刀刺伤其妻子及岳母,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孙某的精神状态成为争议焦点。
有观点认为,孙某患有精神疾病,其行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若要认定孙某无刑事责任能力,需提供确凿的精神病鉴定结论。
3. 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孙某表示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并请求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自首情节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孙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
三、罪与刑的权衡与考量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等因素。
本案中,孙某用刀刺伤其妻子及岳母,致两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2.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若孙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悔罪态度,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
3. 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适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老虎伤人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责任。
在该野生动物园,自驾游客入园前都要签订《自驾车入园游
览车损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规定,猛兽区必须锁好车门、车窗,
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违反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
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责任,虎园门口有严禁下车告示牌,园内
还有有广播反复提醒游客安全注意事项,禁止下车。
也就是说,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动物园
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并且有广
播进行告知,对以上私自在猛兽区下车行为进行了制止、及时劝
阻,以及安全巡逻等,那么动物园的职责可以说尽到了,动物园
就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11月,赵婧与其父一起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告上法
庭,向其索赔母亲周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及赵婧后续医疗整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共计154
万余元,其中死者周琴的索赔金额为124万余元,伤者赵婧的索
赔金额暂定为30万余元。
案件发生前,园区已经做出整改,事件调查报告显示安全警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园区共设置安全警示牌135示牌并无异常:
块,指示牌167块。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安装监控摄像头106个,
其中东北虎园东北门、西北门各有1个监控摄像头,运行良好。
”
2020年11月12日,“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动物园无责,无需赔偿,赵婧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老虎咬人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老虎咬人事件责任分析一、事实部分2016年7月23日下午3时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老虎袭人事件。
从监控视频看,当时一辆小轿车突然停下,副驾驶座位上一位年轻女子打开车门,绕到汽车驾驶座。
不料身后突然蹿出一只老虎,把该女子扑倒并拖走。
该女子的丈夫和母亲赶紧下车追赶。
过十几秒,园内巡逻车飞快赶过来,向年轻女子的方向驶去,将该女子救下。
该女子身受重伤,其母亲被另一只老虎袭击,当场死亡。
二、法律分析1、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该协议书为游客和动物园之间的格式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为无效,不可以免责。
2、该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把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明确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即首先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
加害人如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如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为无过错,免除赔偿责任;不能证明的,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动物园通过以下措施履行管理职责:游客入园时,动物园之前也跟游客签署了协议,《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中明确写道,“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景区沿途多处也设置了“珍爱生命禁止下车”“网外有虎禁止下车”的标识,而园内也有工作人员巡逻及广播提示,但当事游客仍放松了警惕。
“吃人”的老虎
龙源期刊网
“吃人”的老虎
作者:
来源:《作文·初中版》2016年第12期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32岁的女游客赵某在东北虎园内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随后,与其同车的两人下车追上去也被老虎攻击,赵某的母亲周某当场死亡,赵某受伤。
“7·23”老虎袭人事件调查组之后公布了调查结果,认定游客未遵守规定,对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遭到老虎袭击,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赵某不服,目前此事已诉讼至法院,还在审理中。
点悟
赵某不遵守动物园的规定,不理会工作人员“不能下车”的警示,擅自下车,最终造成母亲离世,自己受伤的惨剧,可谓是害人害己。
反思这起事故,发现“吃人”的老虎背后是赵某对规则的漠视。
规则看上去冷冰冰、硬邦邦、毫无人情,但若你不遵守它,可能会招致可怕的后果;而当你遵守规则时,它就能成为你的盔甲,保护你的安全。
八达岭_老虎_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此次事件中,老虎作为野生动物,其法律地位和适用法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老虎的法律地位、侵权责任法适用、刑法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八达岭老虎适用法律问题有所了解。
二、老虎的法律地位1. 物权法视角在物权法上,老虎作为一种生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行使所有权。
”因此,老虎作为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归国家。
2. 野生动物保护法视角《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利用、发展、恢复的方针。
”老虎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保护地位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
三、侵权责任法适用1. 民事责任在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中,受害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在管理老虎过程中存在疏忽、懈怠等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存在过错。
四、刑法适用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3)主体: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
(4)主观方面: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故意或过失。
2.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中,如果老虎饲养人、管理人和经营者存在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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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旅游经营者管理职责的法律分析及意见书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7月23日一名女游客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己车游览老虎园过程中,从副驾驶下车从车前转到主驾驶门开门后,由于未及时进入车中,致使被老虎撕咬。
后该车司机及女乘客陆续下车,意图施救。
工作人员抵达驱离老虎。
最终发生女游客受伤,送医救治;女乘客死亡的后果。
(依据视频资料整理)
二、各方表述
事后家属称:当时不知道尚未驶出园区。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称:
1、自驾入园前均需签订自驾游协议,协议中告知游客禁止下车;
2、入园门口张贴禁止下车的告示牌;
3、有巡逻人员且用大喇叭广播提示游客;
4、事发第一时间,巡逻人员赶到现场,驱离虎群;
5、并及时送医救治。
三、本案的定性及讨论范围
(一)、定性
本案属于因旅游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
(二)、讨论范围
讨论范围主要针对民事领域,不涉及行政领域和刑事犯罪领域。
(三)、法律的适用范围
案件的定性和讨论范围的确定对法律适用起到指引性作用。
通过定性我们可以得出本案包含下列主要法律关系:旅游合同关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关系、旅游服务提供与消费关系。
因此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然在上述主要法律的规定中,律条的明示或暗示指引所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也一并参考分析适用。
四、争议焦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的分析
(一)、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动物园动物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动物园是否对老虎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
尽到管理职责。
(二)、管理职责的分析
管理职责是一种义务的负担,义务的设定来源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动物园属于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游客属于旅游服务的消费者。
因此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的规制范畴。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是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因此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因此管理职责的内涵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法律明确提出: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这个要求应当理解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为方便表述统称为相关标准。
同时对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了对危险商品及服务向消费者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义务;正确使用方法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的说明及标明义务。
而且本法第十九条如果发现商品及服务存在缺陷应当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2、《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旅游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义务
和制定安全保护制度的义务和制定应急预案的制度。
服务的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估的义务。
特殊人群的安全保障义务。
并且本法第八十条还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游客说明和警示
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义务,说明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的义务。
3、《合同法》对旅游合同无具体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中对管理职责没有明确指引,故此不做进一步深讨。
(三)、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综上,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以下内容:
a、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旅游条件的义务;
b、危险旅游服务的说明义务和警示义务;
c、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说明义务;
d、正确使用旅游设备的方法和防止危险发生的说明和标明义务;
e、缺陷旅游服务发现后的报告义务和对游客的告知义务。
另外还包含特殊人权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本案不涉及故不做进一步深入分析)
上述义务具有次序性,在先的义务重于在后的义务,对任何一项义务的违反均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对在先义务的违反需要承担所有后续义务的责任。
六、事实分析
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就看动物园是否依法履行了其安全保障的义务。
下面针对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逐一予以分析。
a、动物园的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自驾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旅游安全的条件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该问题是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
该义务应有动物园予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自驾游项目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此时动物园从根本上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b、动物园是否对自驾游的危险进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警示义务。
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自驾游协议的签订,警示牌的设立,及游览野生动物园危险的客观存在。
鉴于此动物园的上述措施对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可以认定为尽到了说明和提示义务。
但如果未尽到全面说明和警示义务,如警示牌设置有缺陷,应担承担未完全履行说明提示义务的责任。
c、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说明义务在本案中至关重要。
安全防范措施的说明义务使游客能对自身所处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为
进一步做出一定行为的风险性进行评估,对游客最终是否实施该行为起着关键作用。
如果未告知,使游客对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措施产生了合理信赖,此时做出一定行为,使自身至于危险之中或危险系数增加,最终导致结果发生的,动物园对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应急措施的说明义务是对于发生紧急情况下,经营者采取何种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说明义务,防止游客不当的处置措施导致危险增加或发生。
如果未尽说明义务,因为发生紧急情况导致游客下车,损害发生的,动物园应当因为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d、正确使用旅游设备的方法说明和标明义务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时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说明,并在设备上标明。
如果动物园如果没有就正确使用旅游设备进行说明和在旅游设备上标识,包含自驾游时游客自己游览设备汽车的适用进行说明,属于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防止危险发生的说明和标明义务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明确说明,并在危险区域进行标明,同时预防措施应当也明确告知并标明。
如果动物园未对防止危险发生进行说明和标明义务属于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缺陷旅游服务发现后的报告义务和对游客的告知义务。
如果事发前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过类似事件,完全履行了上述义务后,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情况下,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机关的义务,并及时进行
整改,并将该情况告知游客,以提起惊醒。
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应当承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七、法律意见
如果动物园未履行或全面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即法律赋予其的管理职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责任。
选择自驾游及对游览野生动物园的危险性作为成年人应有一定的认知,私自下车的行为对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要看证据情况。
同时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当结合双方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的大小来确定。
同时对于副驾驶女游客的伤害和女乘客的死亡依据上述上述分析应当区别分析和处理。
因为两者情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