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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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期(总第330期)
金融理论与实践
[收稿日期]2006-10-10
[作者简介]刘进(1964-),女,广西贺州人,高级经济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吴东作(1970-),男,辽宁辽阳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
经验及启示
刘
进1,吴东作2
(1.中国建设银行监事会,北京100032;2.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36)
摘要: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有效途径,也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办法。日本是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及运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本文将日本与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行比较,深入分析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担保机构;补偿机制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1-0081-03
中图分类号:F830.56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Thecreditguaranteeisaneffectivemeasureagainstfinancingproblemof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SMEs).ManycountriesregardtheSMEscreditguaranteesystemasapolicytooltosupporttheSMEs.JapanisoneoftheearliestcountriesthatsetupSMEscreditguaranteesystemandattainitsfullestdevelopment.Ithasaccumulatedrichexperiencesinitsset-upandoperation.OurcountrysetsupSMEscreditguaranteesystemverylateandthesystemhasmanyshortcomings.ThisarticlecomparestheSMEscreditguaranteesystembothinJapanandinourcountry,analyzestheshortcomingsofoursystem,and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forimprovingoursystem.
Keywords: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W creditguaranteeW guaranteeinstitutionsW complementationmechanism
中小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扶持。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还存在很多障碍,比如资金短缺越来越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政府对其扶持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本文认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这方面,日本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鉴。在比较与分析中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上,文章认为,重新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
一、中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比较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结构
1.机构设置
从结构上看,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由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两个相互关联的子系统构成的两级信用保证体系,共同承担着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职责。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而中小企业
信用保险公库则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险。这些协会相互独立地为本区域内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信用保证服务,其基本特点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基金担保制。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它由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个层次构成,其组织形式有三种,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我国的中小企业没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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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主管机构负责支持和管理,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一重大问题上更是政出多门。
2.资金来源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实行多元化投入。信用保险公库的资本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一部分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地方政府、公共社团和金融机构捐助。其中,金融机构的捐助资金较大。另一部分是借入资金,主要是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财政以低息借给信用保证协会。从外部资金的组成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占82%,公共资金在外部资金中所占比例相当高。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会员入股或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其中,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这些资金大多已让地方政府打入预算,动用起来并不顺畅。民间资本主要是私募,在国内上市比较困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总体上资金规模较小,一般为几千万元人民币左右,至多不超过几亿元,由此可见其规模之小。
3.担保资金补充方式
日本的担保代偿主要由担保基金和担保收费共同支付,并有政府固定财政拨款补充。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都是以各投资主体一次性投资为主,后续资金,尤其是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机制没有建立,致使信用担保机构的收入不能弥补其损失,使其生存面临极大困难,规模不断萎缩。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过程
1.信用担保对象
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的章程对信用担保对象规定为:一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是具有经营实绩的企业。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担保对象没有合理定位,并未制定一个可供遵循的客观标准,结果局部表现为一定的盲目性。
2.担保费用及担保限额
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向委托企业征收
信用保证费,保证费基本费率为年均
1%。一般一个企业的信用保证限额为2
亿日元,根据企业的不同规定做具体规
定。承保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本财
产的60倍,最低为35倍。日本信用保证
协会对承保项目不是全额担保,一般担
保比例为70%。信用保证协会保证额的
70%—80%由信用保险公库再保险,一旦
出现代位补偿,信用保证协会将承担
20%—30%的保证责任,这部分担保金额
在发生风险时最终由财政补偿。
我国的担保机构担保年费率没有统
一的标准,担保机构收费标准一般控制
在同期银行贷款的50%以内,具体收费
标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商业性
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收费标
准,经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可以在上
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我国对担保比
例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由于协作银行
不愿承担风险,一般担保比例为全额担
保。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
控制和防范
日本政府不直接操作和干预担保机
构的业务,但制定了一套在担保机构、银
行和企业之间分散和规避风险的机制。
一是通过规定担保比例分散风险,在公
司内部实行分级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审、
保、偿分离制度。二是严格审批担保程
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防范双重
风险补偿机制。一方面,担保公司在内部
设立收支差额变动储备金,而当外部风
险发生时中小企业担保保险机构将对担
保公司损失总额的70%实行赔偿。三是
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
营咨询服务。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自
1992年起步,发展至今仅有十几年的历
史,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风险
防范体系。由于风险不能在担保机构和
银行间合理分担,造成我国担保机构集
中了过多的风险,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
任与能力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
业的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
(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
的关系
日本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计划,并与担保机构建立了长
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担保机构根据贷款
机构的业绩,采取不同的担保审批方式。
在我国,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是分
离的。风险损失由担保机构100%承担,
只要担保机构同意担保,金融机构都给
予贷款。
(五)法律支持的差异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高度重
视,以立法形式给予肯定,制定了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制度予以扶持。1953年颁布
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
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性
质、职能和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1958
年又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现
为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进一步支撑信
用保证协会。由此可见,日本对中小企业
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
系和运作规则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
以调整。
我国的《担保法》是以维护债权人利
益为立法目的,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不
够。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
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
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
力有限,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又
过于原则性,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掌
握,致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缺乏有效政
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二、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
启示
(一)组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
机构,制定科学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总体战略
日本成功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中央政府成立
专门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管理部门。这
个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断
完善和科学运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
个成功经验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
义。我们要从战略高度规划中小企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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