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之间的区别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如何有效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如何有效婚内财产的协议是关于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划分,它的划分,有效的减少了婚后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夫妻之间有着联系也有着区别,下面和我一起学习一下这一篇文章,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如何有效?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婚内财产协议书如何有效婚内的财产协议书主要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主要包括房产、工资收入、生产经营等所得、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家庭的收入,这些都可以约定哪些属于个人就可以了,然后双方认可之后签字,一式两份,双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吗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一)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
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
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
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
论夫妻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转移及其与赠与的区别
论夫妻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转移及其与赠与的区别袁志强【摘要】The article 6 of The Interpretation (III)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prescribes the disposal controversy a- bout the Community Property can be solv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Law ,and permit the spout may convey the property with stipulated form. The stipulation that the one spouse convey his(her) own property to the other has be coincident with the Marriage Law. It can make the real right effec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tipulation and disposal lies to be should analyze the conveyance agreement whether to be made between the spouses. The right definition will be attributing to implementing the Marriage Law and producing the stable domestic relations.%夫妻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归另一方所有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仍应依据《婚姻法》处理,即生效的约定直接产生物权效力。
甄别“约定”还是“赠与”,关键在于分析夫妻间的财产转移协议是否与夫妻身份有关。
论夫妻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转移及其与赠与的区别
的 : 定为 夫妻财 产 约定 , 据 《 姻法 》 夫 妻 对 婚 认 依 婚 “
姻 关 系存 续 期 间所得 的财 产 以及 婚前 财 产 的 约定 ,
对 双方 具有 约束 力 ” 定 , 妻 间 的 财 产 约 定 只 要 规 夫
成 立 生效 即可发 生物 权效力 。具 体到 房屋所 有权 的 转移 , 即使 没 有 办 理 产 权 过 户 登 记 , 产 生 物 权 效 也
论 夫 妻 间财产 所 有 权 的约 定 转 移及 其 与赠 与 的 区别
袁 志 强
(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郑 州 40 0 ) 河 河 50 2
摘 要 : 夫妻 约定 一 方 将 自己所 有 的 财 产 转 归 另一 方 所 有 符 合 《 姻 法 》 于 夫妻 财 产 约 定 的 规 定 , 应 依 据 《 婚 关 仍 婚
夫 妻约定 一方将 自己所 有 的财 产 转 归 另一 方 所 有 , 并 不违反 《 婚姻 法》 于夫 妻财产 约定 的规 定 。 关
( ) 一 如何 理 解我 国的 夫妻 财产 约定
力 , 院可 以应 当事 人请求 , 决责令 当事 人履 行约 法 判 定; 认定 为赠 与 , 与人在 赠与 财产 的权 利转移 之前 赠
姻 法》 处理 , 生效 的 约 定 直 接 产 生物 权 效 力 。甄 别 “ 定 ” 是 “ 与 ” 关 键 在 于 分 析 夫 妻 间 的 财 产 转 即 约 还 赠 ,
移协 议 是 否 与 夫妻 身份 有 关 。正 确 区分 “ 定” 约 还是 “ 与 ” 于婚 姻 法 的 正 确 适 用 、 姻 家庭 关 系 的 稳 定 赠 对 婚
一
、
纳 为三种 类 型 , 即分 别财 产制 、 一般共 同制 和 限定共 同制 J ”, ( 当事 人 可 以从 中选 择 。其 二 , 意 式 , 任 即“ 法律 实质 上赋 予 了夫 妻 双方 选 择 任何 类 型 的 夫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
身份行为加以区别,前者属于涉及 自然属性的财产法的法律 2 、夫 妻 赠 与 协 议 。夫 妻 对 财 产 问题所 作 的 约定 ,是 男 行 为 , 除 亲属 法 上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 应 受 财 产 法 原 理 的指 导 。 女 双方 当事 人基 于 夫妻 身份 而 订立 的财产 关 系 协议 , 属于 民 夫妻 财 产 约 定作 为 一 种财 产 行 为 , 也 就 当然 适 用有 关 财 事 协 议 的范 畴 ,应 当首 先 依 照 《 民法 通 则 》 关 于 民 事 法 律
( )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的 类 型 二
妻财产契约的主体限于夫妻双方或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双方, 适用 《 姻法 》的规 定。在财产 归属协 议有效 的情况 下, 婚 并 以婚 后 财 产 的 归属 为 内 容 。 夫 妻 通 过 对婚 前 财 产 、 婚 后 原 财 产 所有 人 应 当按 照 协 议 约 定 将 财 产 所 有 权 转移 给对 方 。 财 产 进 行 约 定 , 其 目的 就 是 为 了解 决 财 产 的 归属 问 题 。 另 一种 观 点 则认 为 ,当 事人 一 方将 自己的婚 前 财 产约 定 归对 关 于 约 定 财 产 制 的 类 型 ,《 姻 法 》 第 1 婚 9条 有着 明 确 方 所 有 ,是 一种 赠 与 行 为 ,应 适 用 《 同法 》 关 于 赠 与 合 合
为和附随的身份行为,其中附随的身份行为系附随于身份关 财产制度 ,婚姻当事人订立约定财产制协议 时,只能在法律 系的行为 ,又可 分为附随于身份行为的行 为与附随于身份法 允许约定 的这三种财产制中进行选择 ,超 出该范围的财产约
的事 实之 行 为 ,如 附 随于 婚 姻 的夫 妻 财产 契约 属 于前 者 。二 定则不属 于约定财产制 的范畴 ,不适用 《 姻法》 的相关 婚 是 财 产 行 为 说 。 财 产 行 为说 论 者 认 为 , 夫 妻 财 产 契 约 须 与 规 定 。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论文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
本文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及夫妻约定财产的定性,以期加深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共有形式赠与合同及撤销权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制与约定制之分,但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定性。
笔者从共有形式,撤销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定性夫妻财产约定制。
二、问题之分析(一)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制与约定制两种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制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1)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规定了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关系供当事人选择,未规定者不得选择。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德国、瑞士。
(2)独创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夫妻财产关系。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日本、韩国。
①(3)第三种类型较为特殊,即瑞典婚姻法的规定。
它仅允许约定特有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的分别财产制较好理解,但针对一般共同制及部分共同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个”共同”指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首先,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则成为按份共有。
这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书面约定中没有确定共有形式的情况下自然而然适用的。
份额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由公权力机关结合保护弱者之原则及离婚补偿或离婚过错的实际案情,对财产份额进行分配。
共同共有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如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的关系等。
在婚姻存续期间,毫无疑问是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利于婚姻存续及伦理稳定。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关系消灭意味着共同关系消灭,基于此,共同共有也就不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转化为按份共有。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在当今社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家庭稳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不同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研究。
一、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使用和处分。
这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英国、美国等。
分别财产制强调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鼓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削弱夫妻之间的经济互助和共同责任。
(二)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财产制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等。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强调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和共同管理,有利于保障家庭的经济稳定和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但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产生较为复杂的纠纷。
(三)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约定财产制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得到了承认,但其具体规定和效力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国家要求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国家则对约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限制。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制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揭示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来了相应的建议,以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更好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家庭更稳定。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主体订立赠与关系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2004年9月28日订立协议,约定: 结婚后双方的工资及奖金收入为夫妻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家庭开支和所负债务由张某负担;另外,如果婚姻关系是因女方的错误行为而不能维系的,女方必须偿还男方用于婚后夫妻生活的一切花费。
2004年10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8日, 张某与李某再次约定:将张某婚前所有的位于中山路26号内8号房屋一套婚后转归李某所有。
2006年1月,李某因为照顾家庭将工作辞去。
2008年李某因与网友相恋并多次通奸,后被张某发现要求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至法院,要求准予离婚,并按照婚前协议分割夫妻财产。
诉讼中李某要求张某按照2005年10月28日订立的协议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但遭到拒绝,其理由是该协议为赠与协议,因尚未变更登记,其有权撤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某与李某在结婚前对财产的归属约定是否有效?二、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的协议的效力?二、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理论对本案进行分析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并存的一项制度,其具有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优先适用的效力,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
但是鉴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对我国夫妻约定制规定过于简单且不明确,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许多争议。
浅谈论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问题
论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问题夫妻间赠与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无偿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
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夫妻财产制度、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法及继承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夫妻间赠与的法定和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婚姻法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即夫妻一方所得财产与另一方共同所有,家庭生活费用和家庭主要物品由夫妻共同管理,除此之外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
夫妻间赠与的财产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和配偶个人财产。
其中夫妻共有财产可以无偿赠与给对方,属于赠与的范畴。
个人财产则需要先排清自己的债务,如果没有债务或债务已经得到偿还,也可以无偿赠与给对方,但是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二、夫妻间赠与应该如何证明在夫妻间赠与过程中,应该保留好赠与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应该定期留存赠与的书面证明,例如赠与证书、合同或者协议书等等,签字或者盖章的人应该是正当的证明人,如律师、公证人或者有资格的机构等等。
2、赠与的财产应该在过户后及时登记,这样能够在以后的生活中,万一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是该物品的合法拥有者。
3、赠与行为的经过也可以通过证人证明,具体而言,赠与的过程应该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人面前,证人的人数则要求在三个以上,且两个证人应该是第三者身份以及互不利害关系。
4、如若夫妻间没有按照以上的要求保留赠与证明,则赠与的行为将难以空口维持,只有在很小范围内的前提下,赠与行为可能得以有效。
三、夫妻间赠与与夫妻财产共有制之间的关联在夫妻间赠与过程中,应该注意到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夫妻财产共有制不等于夫妻之间百分之百的财产共有制。
因此,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应该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形式,告诉配偶赠与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免日后产生争议和纠纷。
具体而言,夫妻间赠与的财产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
在赠与时要注意,个人财产的赠与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而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在实现时同样要注意到俗法常例等等的问题,以求夫妻间关系和谐。
夫妻共同房产赠予夫妻一方协议
夫妻共同房产赠予夫妻一方协议夫妻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最亲密的关系,因此其实在很多方面夫妻都拥有其他关系更为亲近的接触,那么关于财产问题,夫妻房产需要怎么样的手续赠与呢。
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夫妻房产赠与协议如何写。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匡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合同(contract of q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
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二、夫妻房产赠与协议如何写房屋赠与要订立书面协议,即房屋赠与合同。
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赠与房屋的口头承诺无效。
下面是一份房屋赠与合同样本你可以参考。
房屋赠与合同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_(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房屋(房屋的位置、面积、产权号,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房屋房产所有权证编号及其记载的主要内容)。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XX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三、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论夫妻间赠与
表示相比,具有显著区别,一是具有瑕疵的可能性较大,二 是是否具有瑕疵更加难以判断。夫妻间意思表示具有瑕疵 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二是意思表示不 自由,三是胁迫等。
(二)夫妻间赠与的效力 1. 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以是否需要履行登记或交付为标准,夫妻间赠与效力 划分为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所谓物权效力即无须履行 登记或交付手续,能够径直致使物权产生变动;所谓债权 效力即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手续,才能够致使物权产生变 动,赠与行为只在双方内部产生作用,在协议生效后受赠 方仅有请求权,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履行了交付或登记 手续后,财产所有权方可发生变动。 部分学者以夫妻间赠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紧密的人身 关系为基础,提出夫妻间赠与物权转移规则与一般主体间 赠与物权转移规则应当有所区别。部分学者甚至认为夫妻 间赠与能够径直致使赠与物的物权转移,登记或交付非必 要的程序。本文认为,与一般主体之间的物权变动相比较, 夫妻间赠与只是主体具有特殊性,因此,仍应该遵循物权 变动的一般规定,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在登记或 交付后产生物权效力。 2. 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一方面可能导致夫妻双方之间 的财产权益变动,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权 益,因此夫妻间赠与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赠与行为在夫妻内部产生的效力即对内效力。合同 具有相对性,所谓合同相对性即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内部 产生效力,而对于非合同当事人则不产生效力。所以,夫 妻间赠与仅在夫妻间产生效力,夫妻间赠与协议一经签订 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赠与协议中的约定。在 关注对内效力时,还需对夫妻间赠与任意撤销问题进行研 究,即夫妻间赠与形成之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依据我国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 销权。但是,对夫妻间赠与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有必要 做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适用案例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适用案例案例一:夫妻财产约定。
老张和他老婆翠花结婚好些年了。
老张呢,是个小老板,有点小钱。
他们俩就商量着,家里的财产得好好规划规划。
老张有个小公司,每年盈利不少,家里还有两套房子。
他们俩就写了个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老张公司盈利的一半归翠花个人所有,其中一套房子也归翠花个人,不管以后发生啥事儿,这都不能变。
后来呢,老张的公司遇到点麻烦,欠了不少外债。
债主找上门来,要求用他们家的财产抵债。
翠花就拿出了夫妻财产约定,说:“这套房子和老张公司盈利的那部分是我的个人财产,你们可不能动。
”债主一看,白纸黑字写得清楚,没办法,只能去打老张剩下那部分财产的主意了。
这个案例就体现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对外债务等情况下,能够有效地保护约定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案例二:赠与合同。
小王和小丽是一对夫妻。
小王特别爱小丽,有一天,小王心血来潮,写了个纸条给小丽,上面写着:“亲爱的,我把我那辆心爱的小汽车赠与你,从今天起,它就是你的了。
”小丽还挺高兴的,把纸条收了起来。
但是呢,那辆小汽车一直还是小王在开着,也没办理过户手续。
过了一段时间,小王和小丽吵架了,小王一气之下说:“那汽车我不送你了。
”小丽就不乐意了,说:“你都写了纸条说送给我了,怎么能反悔呢?”这时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问题了。
虽然小王写了赠与的纸条,但是汽车作为动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赠与的财产还没有实际交付给小丽,这种情况下,小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在动产赠与的时候,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并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赠与人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
这和夫妻财产约定是不一样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旦达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而赠与合同在一些情况下,赠与人有更多的撤销权。
婚前财产协议与赠与的区别与联系
婚前财产协议与赠与的区别与联系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婚前财产协议和赠与是解决财产分配问题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与联系。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双方就婚后财产的归属、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文件。
它是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合同的性质。
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有特殊财产收入时,婚前财产协议可以保护该财产的归属权。
相比之下,赠与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对方的行为。
赠与需要完成的是财产的移交和转让手续,并往往需要明确转让的财产是作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通常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签署相关的文件,以便阐明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婚前财产协议和赠与在某些方面有着联系和相似之处。
首先,它们都可以用来保护一方的财产权益。
无论是婚前财产协议还是赠与,双方都可以约定一些特殊财产的归属,以确保财产的保全和合理分配。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和赠与都需要双方自愿达成共识。
这意味着在签署协议或进行赠与之前,双方必须充分了解并同意其中的内容和后果。
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迫或欺骗接受这些安排。
婚前财产协议和赠与也有一些区别之处。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是一种约定,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文件。
而赠与是一方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对方的行为,通常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的,但没有像婚前财产协议那样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通常用于规定婚后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而赠与则是针对特定财产的转让。
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涵盖更广泛的财产范围,而赠与通常只涉及到特定的财产交易。
最后,对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问题,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挥作用,而赠与是一次性的财产转让。
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双方的变化需求。
赠与一旦完成,通常难以改变。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协议和赠与是在婚姻关系中处理财产问题的两个常用方式。
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夫妻关系中的“赠与”行为是指配偶之间通过合法方式将一方的财产,作为礼物或者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财产权的转让、财产继承等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研究一下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种情况:夫妻赠与彼此拥有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互相赠与拥有的共同财产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或者公证,只需要双方达成协议签署赠与协议即可。
例如,夫妻在婚前共同购置一套房产,其中一方想要把自己一半的产权赠与给另一方,那么只需要签署赠与协议,将协议备案即可。
如果只是口头上的约定,那么在财产纠纷时,将无法起到法律的保护作用。
第二种情况:夫妻赠与彼此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想要将自己个人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需要将礼物明确表明为赠与行为,否则在财产纠纷时,这种行为有可能被认为是普通的礼物赠送。
例如,夫妻在婚前共同购置了房产,其中一方想要赠送给另一方一套名下的不动产,需要在送礼物的卡片上注明“此书转让为赠与行为”,否则在产生争议时,法院可能无法认定为赠与行为。
第三种情况:夫妻赠与其中一方财产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财产涉及到第三方,夫妻必须进行公证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进行财产转移。
例如,如果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其中一方想要将房产赠与给与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朋友,就需要通过公证或者立遗嘱或者协议转移,否则将无法进行财产转移。
案例1:夫妻在婚前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原配现在已经去世,房子被他的继承人(孩子)继承。
这时,原配偶的现任配偶想要将自己名下的一半产权赠与给原配的孩子,需要经过法院判决。
案例2:在婚姻存续期间,先生将自己的100万积蓄把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妻子,妻子同意接受并进行了登记。
离婚后,先生认为这套房产归他所有,要求妻子将房产归还,法院判定房产转移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先生不能单方面要求物归己有。
配偶赠与协议约定配偶之间财产赠与的书面协议
配偶赠与协议约定配偶之间财产赠与的书面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即(甲方姓名)、(乙方姓名)作为夫妻双方(以下简称为“双方”或“配偶”)于(日期)签署,旨在明确双方之间财产赠与的具体约定。
本协议的内容和效力适用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续有效。
一、赠与财产描述1.(甲方的财产)2.(乙方的财产)二、赠与财产的目的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财产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以确保赠与财产得到公平和可行的分配,维护双方的财产权益。
三、赠与的方式和条件1. 双方确认,财产赠与的方式为(例如现金、房产、车辆、股权等)。
详细的财产清单见附件1。
2. 财产的赠与条件:a) (请根据具体情况列举条件,例如生育子女、教育培养、对方家庭状况等)b) 双方同意,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受赠方(乙方)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维护、保养、支付相关费用等)。
四、财产赠与的生效和附条件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同意遵守协议的约定。
2. 任何未尽事宜,双方须书面另行议定。
五、财产赠与的保密1. 双方确认,本协议及有关赠与财产的事项应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2. 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将赠与财产转让给第三方。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仅在经过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修改协议的情况下,方可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
2.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 双方一方依法提起离婚;c) 双方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协议不具有效力。
七、争议解决双方同意,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
八、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本协议受相关法律的约束,并由(管辖法院名称)管辖。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协议正本签订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确认已经完全理解并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并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认知。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赠予与赠与有什么区别
赠予与赠与有什么区别一、赠与和赠予的意思视频内容赠与与赠予含义相同。
都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而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和赠予的意思具体区别:1、“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赠予”是送财物或他物给人,亦指赠给的财物等;2、赠与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赠予只有一方的给予,不需要另一方的接受与否,只要赠予方同意即可成立实行;3、赠与是法律语言,是一种极为严谨的表达方式,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
☆☆赠予是文学语言,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从法律角度无此定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赠予与赠与有什么区别一、赠予与赠与有什么区别赠予和赠与都是表示将财产赠送他人的意思。
它们使用场合不同,赠与是法律语言,赠予是文学语言。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赠与的行为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
赠予只是一方的给予,不需要另一方的接受与否。
赠予是赠送财物或他物给人,也指赠给的财物等。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一、协议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形成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但是,夫妻双方可以自愿达成约定协议,对婚姻财产做出具体的划分和约定,使其更加符合双方的需要和利益。
本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旨在明确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署协议后,应严格遵守协议中的约定,不得违反。
二、财产约定的范围本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约定仅限于婚前、婚后所得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如继承、赠与、财产捐赠等与本协议无关,各自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三、财产约定的具体内容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双方约定采用【本协议自行添加夫妻婚姻财产制度名称】作为夫妻婚姻财产制度。
2.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存款、股票等共同财产,按照【自行添加划分比例】的比例划分。
具体财产如下:财产名称划分比例备注房产【比例】房产证上双方姓名汽车【比例】汽车证上双方姓名存款【比例】存款在共同账户股票【比例】股票证上双方姓名3.个人财产双方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个人财产,各自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具体财产如下:财产名称所有权独立经营的企业夫/妻工资、奖金等收入夫/妻继承、赠与、捐赠收到的财产夫/妻四、财产变动处理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汽车等发生转让或变动,双方应在【自行添加时间】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变更后的财产权利人和权利比例。
五、协议的效力与终止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协议。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所做的任何约定协议都被本协议所取代。
本协议可以随时进行修订和变更,任何一方均应书面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双方财产按照原约定进行重新划分。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于本协议的条款和解释,任何争议均提交【自行添加】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怎么样才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怎么样才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对于结婚后夫妻财产所有制,我国婚姻法以夫妻财产共有为原则,以约定所有为辅。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夫妻⼀⽅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对于这“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到底该如何理解,争议很⼤。
⽐如,遗嘱中表述为“由某某(夫妻⼀⽅)继承”;或赠与合同中表述为“赠与给某某(夫妻⼀⽅)”;或未有赠与合同,但视为赠与,财产登记在夫妻⼀⽅名下;或⽗母购买保险,将已婚⼦⼥作为被保险⼈或受益⼈,⼦⼥将根据保险合同获得⽣存保险⾦或死亡赔偿⾦(也应当视为⼀种赠与)。
在这些情况下,算不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如果仅仅从⽂意上看,既然《婚姻法》⼗七条明确规定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般情况下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第⼗⼋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的“确定”应当是⾮常明确清晰的,如果有含糊之处应当视为“未确定”。
那么,考虑到⼀般情况下,⽴遗嘱⼈、赠与⼈或投保⼈在⽴遗嘱、作出赠或投保时,往往并未考虑到继承⼈、受赠⼈或被保险⼈及受益⼈会离婚,很难说他们有明确的只赠与夫妻⼀⽅的意思。
那么,遗嘱中表述为“由某某(夫妻⼀⽅)继承”,或赠与合同中表述为“赠与给某某(夫妻⼀⽅)”,或未有赠与合同,但视为赠与,财产登记在夫妻⼀⽅名下;或⽗母购买保险,将已婚⼦⼥作为被保险⼈或受益⼈,这些情况都不⾜以认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
但是,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在争论声中,最⾼⼈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其第七条规定:“婚后由⼀⽅⽗母出资为⼦⼥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的个⼈财产。
夫妻赠与如何处理
夫妻赠与如何处理在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时有发生。
这可能是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或者出于其他各种原因而将财产赠与另一方。
然而,夫妻赠与并非简单的给予和接受,其中涉及到诸多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夫妻赠与。
夫妻赠与,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无偿给予另一方的行为。
这种赠与可以是金钱、房产、车辆、股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那么,夫妻赠与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协议,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赠与意图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那么赠与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赠与,那么这种赠与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接下来,谈谈夫妻赠与的财产归属问题。
如果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受赠方通常会获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后生活陷入困难,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赠与方可能会请求撤销赠与。
在实际处理夫妻赠与的过程中,税务问题也不容忽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可能会涉及到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夫妻之间房产加名等,可能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再说说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作出的约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长期性。
而夫妻赠与往往是针对特定的财产、在特定的时间作出的一次性行为。
此外,夫妻赠与还可能受到婚姻状况的影响。
比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如果后来夫妻离婚,赠与财产的分割可能会成为争议焦点。
如果赠与的是个人财产,一般不会进行分割;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行为没有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那么在离婚时可能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防范夫妻赠与中的风险。
对于赠与方来说,在作出赠与决定前,要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
婚内财产协议与赠与的区别
婚内财产协议与赠与的区别对于新婚的夫妻来说,这一段时间一般都处于一种甜蜜阶段,双方都会强调对婚姻的忠诚度,那么婚内财产协议与赠与的区别?一、婚内财产协议与赠与的区别赠与以交付、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动产交付之后,不动产过户以后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到效果,在交付、办理过户之前对方随时可以反悔;而财产约定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不以办理房屋过户、财产交付为条件。
当事人可依据夫妻财产约定主张所有权。
前提:双方具有婚姻关系。
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双方的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双方后来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夫妻财产约定是协议、合同的方式;在法律后果上,可以直接起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为了白纸黑字的证明,约定应采用书面方式。
约定内容:一般是从婚前的个人财产向共同财产进行转化。
示例:本人位于上海市××路××号301室的房屋一套,在婚后由我和妻子×××共同所有;或者,我和××的所有婚前财产,在结婚之后都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如果当事人的目的是婚前个人财产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那么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按照赠与处理,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办理登记过户,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第二种方式是两次约定的方式:第一次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从一方转移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次约定,从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内对婚前财产怎么分割(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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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之间的区别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在实践中,夫妻之间房屋赠与要注意什么问题呢?律伴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一、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之间的区别1、《婚姻法》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模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该条的规定看,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拥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种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模式,这种情况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按赠与对待,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2、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首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手续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次,即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可见夫妻间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办理了公证,则赠与人无权撤销,因为《物权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而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我国《婚姻法》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3、夫妻间的赠与的权利转移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行为。
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赠与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而夫妻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已依上述约定发生,只是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啥税都不用交?1、不需要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属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
5、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因此,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不应缴纳印花税。
三、夫妻间房屋赠与可以随便撤销吗?1、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由撤销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上答记者问,其中的表述是: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2、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的,还能够撤销吗?夫妻间一方将财产已经赠与另一方后,赠与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
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但婚姻法亦是民法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
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
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婚姻法亦未排除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适用。
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法律适用》杂志2014年刊发的文章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故,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故受赠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如作为受赠人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甚至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因这些情形大多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与赠与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巩固夫妻感情、稳定家庭的良好初衷是相违背的,虽然这样的良好初衷一般不会写进赠与协议中,但应属赠与协议的题中应有之意,赠与双方对此是心知肚明的。
出现上述情形,既可以说是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亦可以说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应有的义务,赠与人当然享有撤销权。
另外,赠与合同在结婚之前订立而婚姻关系未能缔结的,一般认定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赠与,即赠与双方只有顺利结为夫妇,受赠人才能获赠赠与物。
如果婚姻关系未能缔结,赠与合同解除。
赠与双方虽就赠与物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上述情形下仍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四、怎么化解夫妻房产赠与撤销权?1、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落袋为安如果男方婚前或婚内承诺赠与房屋,让他用行动来表达。
什么行动?不是写一个书面赠与协议,也不是写一个夫妻财产约定,一定要到房管局去做变更登记,将他承诺赠与的房屋登记到你的名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反之,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后,赠与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2、做赠与公证现实中,由于很多房产有按揭,而很多银行又规定还清按揭前不能办理变更登记。
这时如果受赠方逼着赠与方提前还清按揭去过户,搞得不好就会增加夫妻矛盾,得不偿失。
那么怎么办呢?教大家第二招:做赠与公证。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据了解,部分公证处不给有按揭的房屋做赠与公证。
还有部分赠与人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愿意去做赠与公证。
那么怎么办呢?给大家支第三招:在夫妻财产约定书或者赠与协议里明确约定:赠与人自愿放弃行使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合同法》赋予赠与人的一项民事权利。
赠与人有权选择是行使还是放弃该民事权利。
赠与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属于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赠与人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或者尚未过户,赠与人也不得主张撤销。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