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意见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5
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建建[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九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豫政办[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源头风险控制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活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工程招标投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及工程承发包中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上述问题的认定处理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2.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改变、减少审批环节,防止出现不作为和越权行为。
对违反审批、监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追究建设等有关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加强招投标监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纳入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
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已信访终结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湘建建〔2015〕18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管一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2月15日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公布继续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单位,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筑施工相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工程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市场的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记录并公布,适用本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3.08•【文号】国办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3.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二○○二年三月八日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实践证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
这项措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有关部门监管尚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一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行为仍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在运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以及地方分割市场和行业保护等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有关精神,现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苏建质安〔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巩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年小灶”成果,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降幅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现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化证书工作要求,就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顶格处罚、一案双查、联合查处”。
为确保“三年大灶”安全生产“双下降”和降幅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标任务实现,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对负有责任的本省施工企业实施顶格处罚,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企业实施“一案双查、联合查处”,我厅将建立联动机制,指导各地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开展事后联合检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启动事故项目和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一律不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发生事故的项目,要同时启动对项目承发包行为的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市场主体一律给予相应处罚。
要通过“江苏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比对人员社保信息、资金来源信息等数据,建立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途径,对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项目,一律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要求的,要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我厅实施相应的处理。
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违法建设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违法建设占用土地资源、违反城市规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已经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严重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违法建设问题,保护城市的环境与秩序,建立健全的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机制,是当务之急。
本文就“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进行探讨。
一、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的基本原则1.阳光原则所有案件的审判和处理应该做到透明公开,让公众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避免信息不对称,增强社会公信力。
2.区分责任不同的违法建设行为有不同的需要处理的责任方,责任方按照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责任最大的是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人。
3.精准定责通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可以确定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参与人员,准确定罪对象,并对其正确进行定罪定罚。
二、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的处理步骤1.识别违法建设行为包括违建建筑的类型、规模、地点、是否符合建筑安全规范等方面的信息。
一般采用巡视和举报的方式进行发现。
2.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建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搜集相关证据,明确违法建设的时间、方式、构造、规模、施工单位、实际开发人、土地出让情况等。
3.听证评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评估,分析和权衡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据此判断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赔偿或刑事责任。
4.制定责任追究处理方案根据行政管理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理方案,并由有关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参与人员进行处罚或调查,追究法律责任。
5.公示处理信息向社会公示处理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展示出政府的决心,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合法维权的途径,提高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力度。
三、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措施,适用于由于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工程建设或改建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
当事人需要缴纳违法建设罚款,并透明处理该违建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2019年01月03日文件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市规〔2019〕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审批或违反规划、建设工程管理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给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实施方案,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监测和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力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对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等,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杜绝违法建设的发生。
三、加强处置力度。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建设,要依法进行处置。
首先,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拆除违法建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土地、资源等问题的处置,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共利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处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五、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宣传报道、宣传栏、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效,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处置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推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建市函[2011]865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市函〔2011〕86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中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对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结合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检查;我厅将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以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抽查。
二、明确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的建筑市场监管。
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加强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1. 法律依据,针对违法违规建筑物,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比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同时还需要结合地方性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2. 处置程序,一般情况下,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会经过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程序,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处置方式,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包括强制拆除、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具体的处置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4. 社会稳定,在进行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避免因处置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5. 环境保护,在处置违法违规建筑物时,需要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处置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总的来说,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方案需要综合考虑法律
依据、程序、方式、社会稳定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住建厅6月28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省扫黑办和厅扫黑办深入开展“行业清源”的工作部署和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以及《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通知》,决定开展全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各地区所有在建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施工许可网上审批情况、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情况;二是各地区年初以来在建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工作部署情况、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和处罚情况;三是近期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况)问题的认定查处情况;四是各地在推动完善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市场准入、规范管理等方面建立的体制、机制情况。
(二)在建项目责任主体市场行为专项检查。
依照“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检查表”所列事项,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建设程序,是否违法发包;合同签定后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等。
二、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检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时间从2020年7月6日至8月31日。
第一阶段:地区自查。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规定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查工作,是指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工作。
第四条稽查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以及重大案件集体研判的原则。
第五条部稽查办在稽查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二)按照规定权限对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三)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分析原因、及时报告稽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四)督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转发的稽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五)及时制止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责成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六)接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交送的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直接进行稽查;(七)依法或根据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应遵守回避原则。
第七条稽查工作一般应按照立案前研究分析、立案、稽查、撰写稽查报告、督办、结案和归档等程序开展。
第八条部稽查办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直接检查、部有关业务司局以及相关单位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认为有必要查处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开展稽查工作。
对部领导的批办件应直接稽查,或转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稽查,部稽查办跟踪督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凡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省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第四条凡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省外入川的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应在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并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第五条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实时更新。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统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描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文书下达60日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无需书面告知当事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法[2002]18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法[2002]18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现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建设、城乡规划、住宅和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向建设部举报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由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等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由建设部举报中心负责办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建设领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建监管[2013]25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严格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标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市级监管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实行通报批评和信用扣分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主体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通报批评,并上报市城乡建委依据《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信用扣分处理。
(一)建设单位
1、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
2、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
3、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的。
4、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5、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6、存在指定分包队伍的违规行为。
7、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单位
1、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的。
2、项目经理超出执业范围和执业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3、未按要求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的。
4、未依法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备案的。
5、分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的。
6、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对务工人员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8、未按要求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农民工教育工作未落实的。
9、同一项目农民工教育应知应会抽考两次不合格的。
(三)监理单位
1、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的。
2、未在资质类别和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的。
3、外地监理企业未取得《进肥备案证书》,擅自在肥开展监理业务的。
4、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不符合要求的。
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6、未对进场施工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的。
7、未按要求报送在建项目市场行为信息的。
二、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实行停工整改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暂停施工3天,进行全面整改。
情节严重或拒不停工整改的,上报市城乡建委进一步处理。
1、建设单位存在肢解发包工程行为的。
2、施工单位存在不具有相应资质(含外地企业进肥备案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行为的。
3、建设单位存在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行为的。
4、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工程或转包工程或出借资质证书行为的。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下达的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
三、严格实行“红、黄”牌警告曝光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挂黄牌警告,并上“合肥建设网”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信息,曝光期限为6个月:
(1)、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强行施工的。
(2)、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
(3)、同一项目连续三次农民工安全生产常识抽考不合格的。
2、工程项目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野蛮违章施工,拒不整改的,一律挂红牌警告,并上“合肥建设网”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信息,曝光期限为1年。
特此通知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