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意见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
位的’建筑、结构、机电工程设计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将全部工艺设计业务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
(七)规范合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十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 从业人员认真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各地要加强对 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并将市场各方主体不执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五、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
(十六)落实用工单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
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 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
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五)禁止转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9.28
•【字号】豫政办[2012]130号
•【施行日期】2012.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豫政办〔2012〕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源头风险控制
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工程招标投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及工程承发包中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上述问题的认定处理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2.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改变、减少审批环节,防止出现不作为和越权行为。对违反审批、监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追究建设等有关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12.19
•【文号】建市规〔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监管的指导意见
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实施意见
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认识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打击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不诚信履约、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务实的作风、扎实的举措强化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拳整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强化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履职履责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打击低价抢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大力推行实名制,加大拖欠行为的预防预控,构建清欠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网络,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形成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氛围,为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三、工作思路
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着力深化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力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以“诚信备案”、“合同备案”、双清过程控制”、“项目工资保障金”等为抓手,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以综合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和差别化监管为手段,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以加强“两场”联动监管为突破口,强化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员市场行为意识,提高到岗率和履责能力水平;以开展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信用考核为措施,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违法违
规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住建厅6月28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省扫黑办和厅扫黑办深入开展“行业清源”的工作部署和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以及《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通知》,决定开展全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各地区所有在建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施工许可网上审批情况、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情况;二是各地区年初以来在建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工作部署情况、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和处罚情况;三是近期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况)问题的认定查处情况;四是
各地在推动完善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市场准入、规范管理等方面建立的体制、机制情况。
(二)在建项目责任主体市场行为专项检查。依照“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检查表”所列事项,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建设程序,是否违法发包;合同签定后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 [2019]1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
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 2017〕223 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
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
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建筑工程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
建筑工程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违章建筑在建筑工程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它不仅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建筑质量,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处理违章建筑是建设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中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
一、违章建筑的定义和判断方式
违章建筑是指没有经过规划、设计和监理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建筑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合法建造的建筑物。对于违章建筑的判断主要根据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合同、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工程监理报告等材料进行对比分析。
二、处理违章建筑的主要方式
1. 强制拆除:对于严重违法违章建筑,建设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周围环境,避免引发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2. 处罚和罚款: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章建筑,可以采取处罚和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罚款的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并有明确的经济惩罚措施。
3. 重建或整改:建设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违章建筑的业主进行重建或整改,以符合相关的建筑法规、标准和规范。在整改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合格。
4. 科学规划和管理:为了避免违章建筑问题的发生,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科学的城市规划和建筑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三、相关政策和程序
1. 建筑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建设管理部门会通过巡查、检查、举报等方式查处违法建筑。对于违章建筑,应及时通知业主,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整改措施。
2. 违法建筑处罚标准:建设管理部门会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违法建筑的处罚标准,包括罚款金额、处罚种类等。同时,对于拒不整改的违法建筑,建设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6.24
•【文号】建市[2011]86号
•【施行日期】2011.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建市〔2011〕86号)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
(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建[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5月9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工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其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有序和保障施工安全至关重要。
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行为及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的追究,并在依法查证责任的基础上,加以惩处或赔偿。
在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中,需考虑以下几点:
1. 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施工行为,保障施工安全。在规章制度体系下,发挥法律的震慑力,提高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遵守程度。
2. 建立完善的责任链条。在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中,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责任体系,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3. 加强监管和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形成震慑效应,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加以赔偿,体现责任追究的实质。
建立建筑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需要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法律的保障,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1.31
•【字号】邯建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
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坚决制止建筑市场各类违法“乱象”,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市建设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18年1月3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暂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坚决制止建筑市场各类违法“乱象”,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
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建筑业企业市场信息管理
(一)凡在邯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业务的施工、监理等企业,须持有效企业资质证书或有效证件,在资质管理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企业(本地和外埠施工监理企业)签订合同后10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基本信息录入。(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中标项目信息、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信息、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送变更信息。录入信息作为企业业绩的重要依据。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2篇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2)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2)精选2篇(一)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是确保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工作实施意见来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具体操作。下面是一些建议的实施意见:
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规范市场行为。
2. 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
3. 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对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准入资格审核,提高行业从业者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4. 推进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建立完善的建筑材料质量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
5. 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建立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机制,提高工程质量。
6. 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规范施工操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人和居民的生命安全。
7.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推动建筑行业向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8.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9.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和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举报,及时处理和曝光。
10. 加强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加强对建筑市场信息的公开,提高市场透明度,方便市民和企业了解建筑市场情况。
通过以上实施意见,能够有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
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1.03
•【文号】建市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
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_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_整顿和规范
市场秩序
~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建筑市场运行质量,确保我区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总体目标
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
范围:~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行为;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
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01.06.28
•【文号】水建管[2001]248号
•【施行日期】2001.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水建管[2001]24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近几年来,全国水利系统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了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强了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积极维护了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但是,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败坏行业风气,影响水利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
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水利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明确任务、目标、措施和组织领导,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于2001年7月底之前将实施意见和名单报送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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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监管[2013]25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严格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标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市级监管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实行通报批评和信用扣分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主体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通报批评,并上报市城乡建委依据《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信用扣分处理。
(一)建设单位
1、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
2、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
3、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的。
4、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5、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6、存在指定分包队伍的违规行为。
7、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单位
1、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的。
2、项目经理超出执业范围和执业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3、未按要求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的。
4、未依法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备案的。
5、分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的。
6、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对务工人员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8、未按要求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农民工教育工作未落实的。
9、同一项目农民工教育应知应会抽考两次不合格的。
(三)监理单位
1、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的。
2、未在资质类别和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的。
3、外地监理企业未取得《进肥备案证书》,擅自在肥开展监理业务的。
4、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不符合要求的。
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6、未对进场施工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的。
7、未按要求报送在建项目市场行为信息的。
二、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实行停工整改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暂停施工3天,进行全面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停工整改的,上报市城乡建委进一步处理。
1、建设单位存在肢解发包工程行为的。
2、施工单位存在不具有相应资质(含外地企业进肥备案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行为的。
3、建设单位存在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行为的。
4、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工程或转包工程或出借资质证书行为的。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下达的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
三、严格实行“红、黄”牌警告曝光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挂黄牌警告,并上“合肥建设网”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信息,曝光期限为6个月:
(1)、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强行施工的。
(2)、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
(3)、同一项目连续三次农民工安全生产常识抽考不合格的。
2、工程项目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野蛮违章施工,拒不整改的,一律挂红牌警告,并上“合肥建设网”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信息,曝光期限为1年。
特此通知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