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

合集下载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一、引言简述人体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和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阐述本文档的目的和意义。

二、总则规定本文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组织结构描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组织架构。

明确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四、国家级组织机构及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政策和法规监督和指导全国器官捐献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宣传和动员协调和组织捐献活动国家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管理捐献信息协调器官分配五、省级组织机构及职责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国家政策监管本省器官捐献工作省级红十字会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捐献活动省级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管理本省捐献信息协调器官分配和转运六、市级组织机构及职责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执行省级政策监管本市器官捐献工作市级红十字会开展地方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捐献活动市级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管理本市捐献信息协调器官分配和转运七、医疗机构及职责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与捐献者及家属沟通协助完成捐献手续器官移植医院提供器官移植服务参与器官分配和移植手术器官捐献评估中心评估捐献者条件确定捐献资格八、技术支持与培训规定技术支持体系的建设描述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机制九、信息管理与数据保护规定捐献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描述数据保护和隐私政策十、宣传与教育规定宣传策略和教育计划描述公众意识提升活动十一、监督与评估规定监督机制和评估标准描述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估十二、违规处理规定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描述违规处理流程和记录十三、附则规定本文档的解释权、修订程序和生效时间。

十四、附件列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规范等附件。

人体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
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 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 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 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 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 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 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 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十七条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 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 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 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 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 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 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 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 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医院对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管理,依法保障人体器官捐赠者、接受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器官移植事业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和分配工作的医疗机构医院。

第三条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妨碍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并不得非法经营、非法转让人体器官。

第四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成立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机构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

第五条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获取与分配。

第六条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应当依据医学和伦理学的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赠者的意愿,保障接受者的健康与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获取第八条医疗机构医院从符合器官捐赠条件的人体中获取器官时,应当依法征得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并保证器官捐赠者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院在获取人体器官过程中,应当保证供体的生命完全终止,并且采取必要的操作方法确保器官的安全和不受损失。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获取的评估和鉴定机制,确保供体符合器官捐赠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确保人体器官获取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能够熟练使用相关器械并具有必要的精细操作能力。

第三章人体器官的分配第十二条人体器官的分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以及参考医学和伦理学的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赠者的意愿,并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人体器官的分配应当优先考虑器官捐赠者安排的意愿,尽量满足其在捐赠器官后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体器官分配制度,制定详细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

全国可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的资质医院

全国可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的资质医院

全国可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的资质医院省、区、市医疗机构移植项目北京1 北京安贞医院 *心/*肺2 北京朝阳医院 *肝/*肾/*肺3 中日友好医院 *肾/*肺4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肝/*肾5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肝/*肾6 北京协和医院 *肝/*肾7 北京友谊医院 *肝/*肾8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肾9 北京佑安医院 *肝10中国医学科学院附属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心11解放军总医院(待公示) *肝/*肾/心/肺12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待公示) *肾13解放军第309医院(待公示) *肝/*肾/心/肺14 武警总医院(待公示) *肝/*肾15空军总医院(待公示) *肾16解放军第302医院(待公示) *肝17解放军第307医院(待公示) *肾18北京军区总医院(待公示) *肝/肾19海军总医院(待公示) *肝20第二炮兵总医院(待公示) *肝天津21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肝/*肾/心/肺22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肺23泰达国际心血管医院 *心24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 *肾河北25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肝26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肾/心27北京军区第281医院 *肾山西28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肾29 山西省人民医院 *肝30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 *肾31武警山西总队医院 *肾32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肝/心内蒙古33 包钢医院 *肝/肾(暂停肾移植科目半年)34内蒙古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心/肺辽宁35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肝/*肾/心/肺36 沈阳军区总医院 *肾/心/肺37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肝38 大连友谊医院 *肾39 鞍钢集团总医院 *肾40沈阳军区第463医院 *肾吉林41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肾黑龙江4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肝4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肾/心/肺上海44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肝/*肾/*心45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肝/*肾46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肝/*肾47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肝/*肾48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肝49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肝/*肾50 上海市胸科医院 *肺51 上海市肺科医院 *肺52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 *肝/*肾53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肝54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肾/心江苏55 江苏省人民医院 *肝/*肾/*心56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肾57 南京鼓楼医院*肝/肾58无锡市人民医院(原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 *肺59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肾60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肾61 南京市第一医院 *心62南京军区第81医院 *肝浙江63 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肝/*肾/肺64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肾65 浙江省人民医院 *心66南京军区第117医院 *肾安徽67 安徽省立医院 *肝/肾/心/肺68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肝/肾(暂停肾移植科目半年)福建69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心/肺70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 *肝71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心72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肝/*肾73南京军区第180医院 *肝74 福建省立医院 *肾75 厦门市第一医院 *肝江西76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肝/肾77 江西省人民医院 *肝/肾山东78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肾79 烟台毓璜顶医院 *肾80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肝/*肾/心81 临沂市人民医院 *肾82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肝/*肾83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肝/肾84 山东省立医院 *肝/肾/*肺85 济南军区总医院 *肝/*肾86 聊城市人民医院 *肝87 泰安市中心医院 *肾88 潍坊市人民医院 *肾89济南军区第401医院 *肝/肾90济南军区第107医院 *肝河南91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肝/*肾92济南军区第153医院 *肾93 河南省人民医院 *肾/肺94郑州市人民医院(原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肝/肾/心95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肾96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肾湖北97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肝/*肾/*心/*肺98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肝/*肾/*心99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肝/*肾100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肾101 东风公司总医院 *肾102 解放军第161医院 *肾湖南10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肝/*肾/心/*肺104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肝/*肾105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肝/*肾106 益阳市中心医院 *肾107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肾108 南华大学附二院 *肾109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肾110 岳阳市第一医院 *肾广东111 广东省人民医院 *肾/*心112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肝/*肾113 中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肝/*肾/心114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肾115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肾116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肾117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肾118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肺119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 *心120 中山市人民医院 *肝/肾/心121广东省第二人民医 *院肾122广州军区广州总院 *肝/肾123广州军区第458医院 *肝/肾广西124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肝/肾125 广州军区第181医院 *肝/*肾126 广州军区第303医院 *肝/*肾127广西自治区人民医院 *心/肺128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 *肾海南129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 *肾重庆130第三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 *肝/*肾131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新桥医院 *肾/心132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大坪医院 *肾133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肝/肾四川134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肝/*肾/心/肺135 四川省人民医院 *肝/肾136 成都军区总医院 *肾137成都军区第452医院 *肾贵州138贵阳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肝/肾139 贵州省人民医院 *肝140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肾云南141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肝/肾142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肝/肺143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心144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肝145 昆明市延安医院 *心西藏146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 *肾陕西147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肝/*肾148第四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 *肝/肾/*心/肺149 陕西省人民医院 *肾150武警陕西总队医院 *肾甘肃151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肝152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肾153 甘肃省人民医院 *肾154兰州军区兰州总院 *肾青海155 青海省人民医院 *肝156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肾157青海省心血管专科医院 *心宁夏158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学院附属医院 *肝/心159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肾新疆160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肝/肺/肾(暂停肾移植科目半年)161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 *肾/心162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 *肾163兰州军区第474医院 *肾。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捐献者、接受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器官捐献登记、评估、获取、保存、运输、分配、移植及后续管理等。

第三条我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应遵循自愿、无偿、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尊重生命、关爱生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第五条设立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包括:(一)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度;(二)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制度,收集、整理捐献者信息;(三)开展器官捐献评估工作,确保捐献器官的质量;(四)组织器官获取、保存、运输、分配等工作;(五)指导器官移植手术,确保手术顺利进行;(六)做好器官捐献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章捐献登记与评估第六条捐献者应自愿、无偿地捐献器官,并签署捐献同意书。

第七条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捐献者信息,建立捐献者档案。

第八条对捐献者进行健康评估,确保捐献器官的质量符合移植要求。

第四章器官获取与保存第九条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器官获取工作,确保获取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第十条器官获取后,立即进行保存,确保器官质量。

第五章器官运输与分配第十一条器官运输应采用专业设备,确保器官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器官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器官分配中心负责。

第六章器官移植与术后管理第十三条器官移植手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和护士进行。

第十四条术后,医护人员应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做好术后护理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我国已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的医院名单

我国已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的医院名单

肺 脏 移植 肺 脏 移 植
我 国 已批 准 开 展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项 目的 医 院 名 单
: 2 " 加 消裤 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 员会 网站 于 2 0 1 3年 8月 1日发 布了我 国已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 目的医院名
单( h t t p : / / w w w. m o h . g o v . c n / z h u z h a n / s j c x / 2 0 1 3 0 8 / l e f 2 1 1 5 e 6 c e 8 4 4 1 4 b 2 8 b c c 4 b 6 0 8 d 0 9 1 0 . s h t m 1 ) , 本 刊 现 转 载 如下 。
沈 阳 军 区 总 医 院
肝脏移植 、 肾脏 移 植 、 心脏移植、 肺 脏 移植 、 胰腺移植 、 小肠 移 植
肾脏 移植 、 心脏 移 植 、 肺 脏 移 植
肝 脏 移植
大连 医科大学 附属第二 医院
大 连 友 谊 医院 鞍 钢 集 团总 医院
肾脏 移植 肾脏 移植
肾脏 移 植
解放 军 总 医 院
肝 脏 移植 、 肾脏 移植 、 心脏移植、 肺脏 移植
肾脏 移植
解放 军 总 医 院 第一 附属 医院 解放 军第 3 0 9医院 武 警 总 医院
空 军 总 医院
肝脏移植 、 肾脏 移植 、 心脏移植 、 肺 脏 移植
肝脏移植 、 肾脏 移植 肾脏 移 植
沈 阳军 区第 4 6 3医 院
吉林大学第一 医院 哈 尔滨 医科大学 附属第一 医院 哈 尔滨 医科 大 学 附属 第 二 医院
复 旦 大 学 附属 中 山 医院 上 海 市第 一 人 民 医 院 上 海 交通 大 学 医学 院 附属 瑞 金 医 院 复旦 大学附属华 山医院 上海 交通大 学医学院附属新华 医院 上 海 交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属 仁 济 医 院 上 海 市胸 科 医 院 上 海 市肺 科 医 院 第二 军 医 大 学 附属 长征 医 院 第二 军医大学附属 东方肝胆 外科 医院 第二 军 医大 学 附属 长 海 医院

山东省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名单

山东省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名单
发布宣传信息(件)
合计
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1:
卫生部公布山东省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名单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省、区、市
医疗机构
移植项目
山东
1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2
烟台毓璜顶医院

3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肝/肾/心
4
临沂市人民医院

5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肝/肾
6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肝/肾来自7山东省立医院
肝/肾/肺
8
济南军区总医院
肝/肾
9
聊城市人民医院
签订《承诺书》(家)
人体器官来源不合法(家)
未经批准开展器官移植(家)
组织、参与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人)
为非法从事器官移植相关工作提供场所(家)
为非法从事器官移植相关工作提供设备(家)
为非法从事器官移植相关工作提供配型结果(家)
查办案件(件)
罚款(万元)
吊销执业证书(件)
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次)

10
泰安市中心医院

11
潍坊市人民医院

12
济南军区第401医院
肝/肾
13
济南军区第107医院

打击非法人体器官移植举报投诉电话:81278666
附件2:
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上报日期年月日
检查内容
检查移植医院(家)
抽查非移植医院(家)
抽查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家)

我国器官移植受体的选用标准

我国器官移植受体的选用标准

我国器官移植受体的选用标准
我国器官移植受体的选用标准是根据《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的。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对捐献者知情同意、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尊重死者捐献者等原则。

具体来说,器官移植受体的选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器官移植受体的申请和审批:医疗机构应当对申请器官移植受体的患者进行初步筛选,并将其申请材料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符合条件者方可进行器官移植。

2. 器官移植受体的筛选:医疗机构应当对申请器官移植受体的患者进行全面的医学检查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器官移植受体的适应症。

对于申请移植的器官,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相应的病理学和影像学检查,确保移植器官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器官移植受体的伦理审查:医疗机构应当对器官移植受体的伦理审查进行备案,确保其符合医学伦理标准和人文关怀。

4. 器官移植受体的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治疗方案、器官移植手术风险等进行全面告知,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5. 器官移植受体的监管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器官移植受体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器官移植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对违规操作的查处和打击。

我国的器官移植受体选用标准是在《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制定的,旨在保障器官移植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医学伦理水平,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

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

问题三:人体器官移植的未来展 望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未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首先, 生物3D打印技术的兴起为器官移植提供了新的可能性。通过3D打印技术,可以复 制出高度仿真的器官,为患者提供定制化的治疗方案。其次,基因编辑技术的发 展也为器官移植带来了新的突破口。未来,我们可以预见到更为精细和个性化的 器官移植治疗方式。
2、患者、医疗机构与国家在人 体器官移植中的民法问题
患者方面,现代民法保障患者在人体器官移植中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患 者有权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器官移植。同时,患者 应当享有知情同意权,即有权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信息并做出自主决定。
医疗机构方面,现代民法对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具体而言,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 定。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隐私权,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和 解释,并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器官移植。
国家方面,现代民法要求国家建立健全人体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 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国家还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人体器官移植的认 知度和支持度,以促进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健康发展。
3、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民法支 撑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本身也需要现代民法的支撑。首先,在隐私保护方面,患 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对其个人信息和病情进行保密。若因泄露患者隐 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体部分
1、现代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的 约束与保护
现代民法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体器官移植行为进行约束和保护。首先, 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享有身体权,即对自己身体各部分所享有的权利。然而,进 行人体器官移植必须经过合法途径,如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

(二)具有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具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数据报送管理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五)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工作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设施:1.移植病区。

需设置相对独立的病区,普通区和保护区设置符合要求;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分区标识和管理细则;肝脏、肾脏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20张,心脏、肺脏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5张,胰腺、小肠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2张;移植病区设备设施配置齐全,病房床单元设置能够满足移植患者管理需要。

2.重症医学科。

设置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科室建筑布局、功能流程合理,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

移植重症监护病床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移植病区床单元数量的20%,其中开展肝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移植技术至少设置1张重症监护单间病床。

配备多功能心电监护仪、血流监测等必要的设备设施,能够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专业需求。

3.手术室。

设置符合《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和《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等要求,建筑布局、功能流程合理,移植手术间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辅助设备能够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需要,麻醉恢复室等设置符合要求。

非法采摘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小结

非法采摘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小结

非法采摘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小结
针对近期周边地市出现的非法强行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事件,我所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非法采摘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

对医疗机构,重点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排查。

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法,决不姑息。

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高位推动
****年**月*日,全所召开调度会议。

会议上所长***强调应对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高度重视,对市城区医疗构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开展整治行动,由副所长***组织相关科室及人员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科学、有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直指本质、深入检查
非法采摘人体器官移植行为根本在于医务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的沦丧,未严格按照《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其本质在于个别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追逐利益,而缺乏有效监管与自查。

此次行动重点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资质、行为、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器械及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进行整顿。

整顿工作采取了书面审核及现场检查方式等多种形式开展。

此次共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未发现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

三、逐步规范、建立长效机制
对于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均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并立案查处。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今后将形成长效监管,成为工作常态。

以期提高部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工作责任感的回归。

医院人遗办管理制度

医院人遗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人遗办(即人体器官移植办公室)的管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医院人遗办作为医院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院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2. 人遗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若干,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职责1.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组织制定医院人体器官移植工作规划,报医院批准后实施。

3. 负责审查、审批人体器官移植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 负责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前的评估、咨询和告知工作,保障患者知情同意。

5. 负责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手术顺利进行。

6. 负责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的随访、复查和管理工作,确保患者术后康复。

7. 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资料,建立人体器官移植信息数据库。

8. 负责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器官捐献的认识。

四、工作流程1. 人体器官移植申请:患者或家属向人遗办提出器官移植申请,人遗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 评估与咨询:人遗办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移植条件。

同时,对患者进行咨询,保障患者知情同意。

3. 审批与通知:人遗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患者或家属安排手术。

4. 手术监督与指导:人遗办对手术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手术顺利进行。

5. 术后随访与复查:人遗办对术后患者进行随访和复查,确保患者康复。

五、监督检查1. 人遗办定期对全院人体器官移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人遗办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3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

2023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

2023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2023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已成为救死扶伤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器官移植手术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对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和规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2023年颁布的《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工作,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1. 法规背景《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医疗监管部门对器官移植工作的重要举措。

该办法不仅完善了医疗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还明确了具体的执业资格管理要求,加强了对器官移植手术的监督和管理,为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

2. 执业资格管理根据《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在开展器官移植手术前,必须具备一定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这包括有关技术设备、医护人员队伍、术中术后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只有具备了相关的资质和条件,医疗机构才能够合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手术效果。

3. 监督与管理在《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医疗监管部门将对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器官移植医生,我深知器官移植手术对患者来说意义重大。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势在必行。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颁布,为医疗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也为患者和家属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依据。

我个人认为,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器官移植手术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更多的患者重获新生。

总结回顾:2023年颁布的《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为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加强了对器官移植手术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
肝移植科
陆敏强
肝移植科
潘光辉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肾移植科
赵明
第一军医大学附属珠江医院
肾移植中心
刘东
广州省第二人民医院
移植科
杨浣情
广东省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区金锐
肝移植科
吴若彬
心外科
朱云松
广州军区总医院
肾移植科
聂海波
肾移植科
霍枫
肝移植科
胡伟烈
肝移植科
于立新
第一军医大学附属南方医院
肾移植科
徐健
肾移植科
周杰
彭龙开
肾脏移植
文定军
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器官移植科
黎有典
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肝移植
朱华臣
泌尿外科
梁庆模
南华大学附二院
泌尿外科
罗志刚
王毅
温浩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热衣汉.西里甫
肾内科
孟伟
解放军474医院
内三科
岳中瑾
兰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泌尿外科
李玉明
兰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普外科
陈一戎
甘肃省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王存仁
栖霞市人民医院
肾移植科
聂清生
淄博市第三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门同义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泌尿外科
孙立江
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
泌尿外科
陈实
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
器官移植所
陈知水
陈忠华
陈孝平
明长生
曾凡军
张伟杰
郑启昌
武汉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
肝胆外科
王春友
胰腺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外科
邵晋凯
山西省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冯变喜
普外科
陈旭平
丹东市中心医院
肾移植科
迟树平
鞍钢总医院
泌尿外科
胡志林
大连市友谊医院
肾移植中心
谭文翔
肝胆外科
胡祥
大连医科大学附一医院
普外科
杨春明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
器官移植科
王立民
器官移植科
刘龙
沈阳军区总医院
泌尿外科
刘永锋
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普外科
梁健
普外科
郭宏欣
肝移植
马俊杰
广东省中医院
肾移植科
刘洲
祈福医院
肾脏中心
周凯章
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移植科
何建行
广州医学院附属一院
胸外科
苏泽轩
暨南大学华侨医院
移植中心
甄作均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肝胆外科
杨明
肾移植科
王德坤
中山市人民医院
肝移植科
余元龙
邓德成
肾移植科
余小舫
深圳市人民医院
肝胆外科
王成友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肝胆外科
王平
肾移植科
移植科
杨大途
李立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肝胆外科
薛武军
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肾移植科
窦科峰
第四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
肝胆外科
王禾
肝胆外科
吕毅
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肝胆外科
谢飞
陕西省武警医院
移植科
黄启福
陕西省人民医院
肾移植
赵兴华
河南省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王志余
泌尿外科
张宏伟
河南省人民医院
肝胆外科
张治国
泌尿外科
钱立新
泌尿外科
吴天麟
徐州中心医院
泌尿外科
陈静瑜
无锡胸科医院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
肺移植科
徐卓群
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何小舟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严春寅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泌尿外科
沈中阳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移植中心
移植中心
莫春柏
肾移植
朱志军
肝移植
邓友林
肝移植
朱理玮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肾移植中心
杨亦荣
温州医附一院
泌尿外科
张启瑜
肝脏外科
郑树森
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肝移植中心
梁廷波
肝移植中心
陈江华
泌尿外科
宋占文
烟台毓璜顶医院
肝胆外科
曲明
烟台市解放军107医院
器官移植科
刘军
山东省立医院
肝脏外科
李香铁
济南军区总医院
泌尿外科
王洪伟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移植中心
康新江
东营市胜利医院
泌尿科
田军
齐鲁医院
器官移植中心
西宁第一医院
泌尿外科
仁轻
西藏自治区第一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罗亦刚
普外科
程学涛
宁夏武警总队医院
泌尿外科
于松宁
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
肝胆外科
吴春华
泌尿外科
田野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友谊医院
泌尿外科
张玉海
泌尿外科
刘建
肝胆外科
张忠涛
吴平
马潞琳
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泌尿外科
张同琳
肝胆外科
宋世兵
肝胆外科
杨广庭
中国人民解放军281医院
泌尿外科
肖序仁
中国人民解放军301医院
泌尿外科
周宁新
肝移植科
董家鸿
肝移植科
敖建华
泌尿外科
蔡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309医院
肾移植中心
钱叶勇
肾移植中心
郑州市空军医院
泌尿外科
蔡宪安
郑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丰贵文
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肾移植科
张水军
肝移植科
韩林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李鹏
南阳市中心医院
泌尿外科
曲青山
郑州市五院
移植科
王光策
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
泌尿外科
倪少滨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泌尿外科
夏求明
泌尿外科
姜洪池
肝脾外科中心
臧旺福
泌尿外科
祝青国
泌尿外科
徐东
心脏外科
许建军
泌尿外科
顾梅
北京同仁医院
移植中心
陈立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
泌尿外科
孟旭
北京安贞医院
心外科
张兆光
洪泉
北京市空军总医院
泌尿外科
李贤初
泌尿外科
王晓峰
北京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朱继业
普外科
冷希圣
普外科
栗光明
普外科
韩文科
北京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泌尿外科
韦军民
卫生部北京医院
普外科
刘乃波
刘彤
章志祥
张辉
李强
天津市肿瘤医院
肝移植科
李辉
天津市武警医院
肾脏病科
龙刚
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
移植中心
王克明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移植中心
杜智
移植中心
许龙根
解放军117医院
肾移植中心
严志琨
浙江省人民医院
心胸外科
叶有新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肾移植科
周小庆
丽水市人民医院
器官移植中心
姚许平
鄞州第二医院
器官移植中心
肝移植科
陆敏强
肝移植科
潘光辉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肾移植科
赵明
第一军医大学附属珠江医院
肾移植中心
刘东
广州省第二人民医院
移植科
杨浣情
广东省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区金锐
肝移植科
吴若彬
心外科
朱云松
广州军区总医院
肾移植科
聂海波
肾移植科
霍枫
肝移植科
胡伟烈
肝移植科
于立新
第一军医大学附属南方医院
肾移植科
徐健
肾移植科
周杰
泌尿外科
谭建明
泌尿外科
彭志海
普外科
朱同玉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泌尿外科
樊嘉
肝脏外科
王春生
肝脏外科
周俭
肝脏外科
杨甲梅
东方肝胆医院
特需一科
吴孟超
特需一科
杨广顺
特需一科
姜格宁
上海肺科医院
胸外科
王林辉
上海市长海医院
肾移植科
孙颖浩
泌尿外科
张金元
解放军455医院
肾脏科
陈玉石
解放军85医院
肾移植科
全志伟
新华医院
普外科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泌尿外科
张钊
泌尿外科
桑新亭
北京协和医院
泌尿外科
钟守先
毛一雷
肝移植科
纪志刚
泌尿外科
韩志友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泌尿外科
管德林
清华大学附一院(华信医院)
泌尿医学中心
张能维
北京世纪坛医院
外科
何晓顺
中山大学附属一院
器官移植科
朱晓峰
陈立中
王长希
黄健
中山大学附属二院
移植科
王捷
移植科
陈规划
中山大学附属三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泌尿外科
陈树波
邢台市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李文平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泌尿外科
刘萃龙
张家口市解放军第251医院
泌尿外科
罗琪
厦门中山医院
普外科
白培明
胸泌外科
谭建明
福州军区总医院
泌尿外科
吴卫真
泌尿外科
江艺
肝胆外科
陈道中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心脏移植科
陈良万
廖崇先
苗里宁
长春医大二院
肾脏内科
章传华
武汉市第一医院
泌尿外科
唐礼功
武汉陆军总院肾移植科
肾移植科
姬西宁
武汉市161医院
泌尿外科
周江桥
武汉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刘修恒
武汉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
罗开元
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普外科
曾仲
昆明医学院附一院
肝移植
陈明清
何建平
普外科
马超龙
肾移植科
葛树森
云南肾脏病医院
泌尿外科
李国斌
张洁
昆明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颜东文
黄烈城
海南省人民医院
肾内科
王栋
泌尿外科
邱平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医院
肾内科
梁培育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泌尿外科
肖劲逐
李新长
江西省人民医院
泌外科
时军
泌外科
傅华群
江西医附二院
肝胆外科研究所
鄢业鸿
南昌大学附一院
移植科
熊建华
南昌大学附二院
泌尿外科
钟林
江西武警医院
移植中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