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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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高[2007]12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12.03
【实施日期】2007.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教高[2007]124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适应高校科研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省高校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应用效益,现将《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科研项目。

第三条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研究,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批准和验收结题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坚持科学的学术导向,坚持公平、公正,调动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拓展研究视野,体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公开性。

第二章项目申请立项与评审
第五条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发展趋势,每年四月发布申报通知,并明确研究的重点和方向。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月开始,受理课题申报,项目评审工作在通知发布后四个月内进行。

第六条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分资助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

资助性项目中可设重点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海南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2、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其中必须有一名教授)。

3、为保证项目质量,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可以再参加一个其它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以上(含三个)课题申报。

4、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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