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权益的保护诠释
电影《第二十条》观后感
电影《第二十条》观后感电影《第二十条》观后感1春节期间,我观看了热映电影《第二十条》,身为一名法官助理,内心被深深触动。
这部影片以独特的视角展现了司法工作者在职业生涯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影片所展现的不仅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更是对初心与使命的坚守与追求。
连日来,电影中感人场面和精彩对白,一直在我脑海中闪现,我对司法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感悟。
电影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采用喜剧的方式讲述了三个故事。
影片中,吕玲玲检察官“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这句话深深触动了我的心。
作为一名法官助理,我的工作是辅助法官办案,法官接触的每一个案件都有我的参与,从提审、开庭到结案,虽然我不是坐在法官席上的审判员,但是对于每个案件的`办理,都能切切实实体会到我们判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20xx年9月至20xx年1月,我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借调期间,有幸参与了刑事申诉接待工作,在此期间遇到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其中有腿脚不便利的残疾人,也有耄耋老人,我所接谈的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在讲述他们的人生。
他们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和诉求,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坚信法律的正义,寻求法律的庇护。
我在接待过程中,尽自己所能在释法说理的道路上让他们感受到真诚与关怀,同时也懂得将来当我成为一名法官的时候,也要牢记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剧中人韩明检察官面对困境和挑战时,始终始终没有偏离公正与正义的轨道,最终赢得了尊重和认可。
他的故事告诉我,只有秉承初心,才能在司法之路上走得更远,更加坚定了自己的职业信念。
人们对法治越来越关注,体现出社会的进步,有很多案件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的无知,每次遇到这种类型的案件,我都无比感到痛心,好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每一次热点案件都是最好的普法机会。
法律的意义是应该让坏人犯错的代价成本更大,而不是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本部影片完美诠释执法者突破重重障碍,司法为民,为老百姓寻求公平正义的故事,有笑点有看点有泪点。
刑事法视野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2009年4月第2期(总第105期)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ena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Apr.2009No.2正义作为一个价值概念,由于本身“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因而对其的界定也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在荷马时代,希腊人相信宇宙有一个单一的结构,要成为正义的(dikaios)就必须按照这一结构去行为,因此正义指公平地分配财富,公平地给予处罚。
柏拉图的“各尽其职就是正义”正源于此。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
”[2]概言之,正义即公平、公正与道义,被广泛应用于包括自由、权利、权力、财富、休闲等价值在内的所有社会利益的分配之中,是用来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
对与正义有关的问题的探讨,在刑事法领域就主要集中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方面。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应当从实体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等方面入手。
一、实体正义的内涵所谓实体正义,从罗马法角度讲就是一个人得到了他应该得到的东西,亦即罗尔斯所言之分配正义。
实体正义还可以进一步扩展为一种平等的对待。
在此意义上,刑事法领域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命还命”或许是人们对实体正义最为广知的诠释。
陈瑞华教授认为:“实体正义是指人们在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
”[3]作为刑事法领域的实体法,刑法在性质上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4],其规范具有“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的特征,属于义务性规范[5]。
作为义务性规范,刑法符合正义的价值标准(亦即刑法价值)有如下三条:公正性、谦抑性、人道性[6]。
换言之,刑法一旦符合了刑法价值,那么就获得了“正义”的标签,其关于责任的规定也就是正义的。
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只要实现了实体法,就实现了实体正义。
论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意义
论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意义作者:王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3期摘要目的刑事诉讼法以调整刑事诉讼活动为目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是保障达成这一目的的关键。
方法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解读,结合当前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的问題,探索在刑事案例中如何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
结果明确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当事人作者简介:王波,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依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得到了良好贯彻。
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程序上的保障是关键,法治以程序上的保障为基础,没有法制保障的程序不是正当合法的程序,没有程序保障的法治是不完善的法治。
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对他人自由、财产和生命剥夺的诉讼程序秩序,正当合法的程序保障必须体现正义民主的法治精神,并通过相应的法制形式在司法过程中实现。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的意义方面诠释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价值。
一、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是正确履行宪法规定,是积极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所有法律的基础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子法,以重视人权的保障和制约为目标。
“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日益重视人权保障工作,刑事诉讼范畴内的人权保障和观念也日益进步。
刑事诉讼法律的精神就是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体现人权保障。
加强人权保障是正确实现惩罚犯罪的根本手段,在抛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时,坚持刑事司法制度惩罚犯罪的根本功能,是确保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
2012年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两会授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着重强调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本修正案在犯罪制度体系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除此之外,在思想上和观念上进一步强化了人权保障。
论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所以, 法 律既 然 下面, 笔者 将重 点对 侦查 阶段律 师 的知情 权 、 会 见权和 意见 表达 对不 仅仅 限制 在侦 查机关 已经查 明的案 件事 实 。 权 问题进 行 分析与 诠释 。
一
明确 了侦 查 阶段律 师 的知情 权 问题 , 就不 能够 再设 置种种 障碍 ,
使这 一权 利 仅仅停 留在 理论 上 。
二பைடு நூலகம் 会见 权
、
知情 权
知 情权作 为一项 宪法性 权利 , 一直是 为人们 所普遍 关注 的一 项 重要 权利 。 具 体到 刑事诉 讼活 动 中 , 其毫 无例 外 的应该 是诉讼
会 见权 是侦查阶 段律师 获知案 件事 实 , 维护 和保 障当事 人合
参 与 人参 与刑 事诉讼 活 动 的前 提 和基 础 。对于 侦查 阶段律 师 的 法权 益 的另外 一项重 要权利 , 在我 国所 缔结或者 加入 的相关 国 际 例如联 合 国制 定 的 《 保 护所 知情权 问题 , 早在 1 9 9 6 年刑 事诉讼 法修 订的过程 中, 刑 事诉讼 法 条 约或 者 公约 中早 已经有 明确 规定 , 8条第 l 项 和第 2 就做 了 明确 规定“ 律 师有权 了解犯 罪嫌疑 人所 涉嫌 的罪名” , 相对 有 遭 受任何 形 式拘 留或监 禁 的人 的原则 》第 1 “ 被拘 留或监 禁 的人有权 与其法 律顾 问联 系和磋 商 ; 被 拘 于7 9 年刑 事诉讼 法 的规定 而言 , 1 9 9 6 年 刑 事诉讼 法第 一次 允许 项规 定, : 第 律 师介入 侦 查活动 ,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获得 了知 情权 , 毫 无疑 问是 留或 监禁 的人 应 当有 充分 的时间 和便利 与其 法律 顾 问磋 商”
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一种司法行政形式,既可以通过法律文书发布,也可以通过专门学科来解释法律。
司法解释是法律行使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律的实施者正确理解法律,而且有助于澄清法律的意思,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
司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的解释和补充。
它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性文件,它不能改变法律的内容,只能解释法律的内容,以便更好地实施法律。
司法解释既不能扩大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能缩小法律规定的范围,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澄清法律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负责发布有关刑事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并且由其他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澄清法律的意思,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
司法解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法律的理解,指对法律的基本内容和意义作出解释,以便实施者正确理解法律;(2)解决实际问题,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发挥法律的作用,解决有关案件的实际问题;(3)解释法律的内容,指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澄清法律的内容,消除不同诠释之间的歧义;(4)调整法律的具体实施,指对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司法解释是一种司法行政形式,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它可以帮助法律的实施者正确理解法律,有助于澄清法律的意思,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
因此,司法解释是实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依据,对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
博弈论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博弈论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追求决定了刑事司法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此过程包含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方的利益均衡。
法律适用的博弈分析在虑及诉讼各方收益和支付的基础上,确定诉讼各方的最优策略组合,目标在于实现刑事司法的最佳效果。
标签:博弈论;刑事司法;法律适用毋庸否认,实现社会正义是刑事司法所追求的最高目标。
但在此目标之下,诉讼效率也是刑事司法必须涵盖的价值体系,“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
多元化的社会价值体系决定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应包含在法律适用的考虑范围之内,假设局限于单一的价值目标,法律适用的效果注定不佳。
缘此,法律适用具有了博弈分析的基础。
一、法律适用的效果评价为达至法律适用的最佳效果,获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双赢,必须探寻诉讼参与各方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最优策略选择。
以下试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2000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发生一起伤害事件,被害人被打成重伤。
犯罪嫌疑人孟某因车辆争道和被害人发生争吵,打电话叫来多人参与斗殴。
案发15个月后公安机关仍没能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公诉机关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且由于本案是多人互殴造成的,证据收集非常困难,因此建议采用辨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诉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
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2002年4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
案例二:河南省登封市法院2001年审结一起偷车贼状告失主的怪案。
失主常某的摩托车被邻居靳某盗走,后在一修理铺找回了破烂不堪的被盗车辆。
靳某因害怕而主动向常某供出一切,并托人说情苦苦哀求,两人最终达成一份私了协议:靳某向常某支付3000元,常某不再追究和告发此事。
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检察实践与思考
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检察实践与思考作者:付慧敏李金凤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0期内容摘要:构建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司法保护体系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然而,目前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多研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鲜有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讨,保护机制的建设也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
基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构建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司法保护体系的有其现实基础,可以通过建立案内未成年被害人权利同等保护制度和案外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来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案例一]代某猥亵儿童一案,由被害人代某某的姐姐发现并报案。
2015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将邻居被害人代某某(女,15岁)留宿在其位于郑州市某城中村的家中并同宿一床。
在被害人熟睡之后,代某将被害人的裤子脱至大腿处,用手电筒照着被害人阴部并进行抠摸,并摸其胸部,后因被害人的反抗而停止。
2015年4月19日12时许,民警在被告人代某家中将其抓获。
[案例二]岳某、豆某强奸幼女一案,由被害人郝某某的父亲报案。
2015年5月份,被告人豆某在郑州市某小学搭识被害人郝某某(女,13岁),后被告人岳某和豆某多次请郝某某吃饭,给郝某某买一些零食、小饰品等小物品取得郝某某信任后,于2015年5月9日上午以过生日为由,被告人岳某与豆某请郝某某吃饭,并灌郝某某酒,之后二被告人带被害人到某宾馆开房,豆某借口离开,岳某趁机将被害人郝某某强奸。
以上案件是典型的未成年被害人权益遭受侵害的刑事案件,目前该类案件逐渐增多,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
而这类案件的办理,也呼应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加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政策措施。
办理案件中如何落实一次取证、同步录音录像等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权、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在办案中造成“二次伤害”等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刑事案例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例,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过程及结果。
刑事案例的法律效力,是指刑事案例在法律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刑事案例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二是对司法实践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对刑事案例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二、刑事案例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效力1. 刑事案例对被告人的法律效力(1)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效力刑事案例对被告人的法律效力首先体现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并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
刑事案例的判决结果对被告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人必须服从判决结果。
(2)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效力刑事案例对被告人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效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刑事案例的判决结果应当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刑事案例对被害人的法律效力(1)对被害人赔偿的效力刑事案例对被害人的法律效力首先体现在对被害人赔偿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例的判决结果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
(2)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效力刑事案例对被害人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效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享有陈述权、控告权等诉讼权利。
刑事案例的判决结果应当尊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刑事案例对司法实践的法律效力1. 对法官的指导效力刑事案例对司法实践的法律效力首先体现在对法官的指导效力。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可以参考相关刑事案例,借鉴其审理思路、判决结果等,以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
2. 对立法的参考效力刑事案例对司法实践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对立法的参考效力。
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刑事法律时,可以参考刑事案例,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完善刑事法律体系。
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一、罪责 (Culpability)罪责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方面的过错和客观方面的违法特征,才能够成为刑法中的罪责。
罪责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
二、犯罪 (Crime)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备主观恶意和客观违法特征。
犯罪行为通常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损害,并且与刑法的制裁相对应。
犯罪行为的界定和认定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故意犯罪 (Intentional Crime)故意犯罪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在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
故意犯罪的特点是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犯罪主体通常对其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预见和控制能力。
四、过失犯罪 (Criminal Negligence)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违法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的故意,但是由于疏忽、失误或不当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或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特点是主观方面的过错相对于故意犯罪较为轻微。
五、刑法 (Criminal Law)刑法是国家设立的一种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
刑法主要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刑罚的设定和适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六、法律责任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制裁和追究。
法律责任可以包括刑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不同形式。
刑法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面临的处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法规定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等责任。
七、量刑 (Sentencing)量刑是指在判决犯罪主体有罪后,根据刑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和刑罚决定的过程。
量刑的目的是在依法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考虑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主体的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公正合理的刑罚决定。
八、违法行为 (Illegal Act)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行为主体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而破坏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和保护。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刑事诉讼价值评(Ping)论我国目(Mu)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Guo)程价值不雅〞,都存在着必然的理论瑕疵。
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布局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Hui)抱负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布局。
而形式价值那(Na)么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布局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需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开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
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竭探索现代化开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成立与现代文化、不雅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根底和前提。
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开展的当务之急。
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鼎新以来,中国的司法鼎新已经历时十年。
司法鼎新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鼎新,刑事司法鼎新也一直是我国司法鼎新任务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程序鼎新的底子目标是在我国成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从道理上阐发,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化往往需要以特订价值不雅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成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需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
然而,持久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根底仍显薄弱。
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从头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程价值不雅〞,并提出了成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议。
一、导(Dao)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遍及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发生的。
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探析
20 0 6年 0 7月
现
代
法
学
Vo. 8 N . 12 o 4
第2 8卷
第 4期
Mo e L w S in e d m a ce c
・
J1 u.,2 0 06
文章 编 号 :0 1 3 7 20 0 0 2 10 —2 9 (06)4— 12—0 7
则显得 有些 沉 寂 , 为基 础 性 权 利 的被 害人 知情 权 作 自然未 能得 到重 视 甚 至认 识 。反 观 国际 社 会 , 上 从 个世 纪 7 0年 代 开始 , 些 法 治 国家逐 渐 重视 对 被 害 一 人 的权 利保 护 , 调 在刑 事 诉 讼 中 寻求 双 方 当 事 人 强
诉 权 在某种 意义 上就 是一种 “ ” 的法 律权 利 。正 虚 置 是从 这一 意 义上 讲 , 害人 所 享 有 的 知情 权 是 被 害 被
教授 , 诉讼法专业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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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刘梅 湘: 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探析
人行 使其 他诉 讼 权 利 的逻 辑 前 提 , 被 害 人 所 享 有 在 的诉 讼权 利 中处于 基础地 位 。 第二 , 害 人 的 知 情 权 是 诉 讼 民主 的体 现 。 民 被
诉 讼权 利 、 通过何 种程 序参 与诉讼 、 案件 的进展 过 程 及 处理 结果 等 情 况 , 而负 有 提 供 信 息 的一 方 应 以合 理 的方 式 提供信 息并 加 以保 障 的权 利 。被 害人 的知 情权 主要 是通 过 阅卷 、 与诉 讼 程 序 以及 由掌 握 诉 参
的进展 、 诉讼 结果以及刑罚的执行 情况缺乏知悉途径 , 知情权的 实现缺乏保障机制 。立法上应对其作相应 完善。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件 , 司法实践 中的适用亟待得到 完善。 在
一
、
对刑 事 和解 制 度进 行 完 善 的 种质疑 。再次 ,刑事和 解适用程序还 不太规
而刑事和解 本身也容 易招来 “ 以钱 买刑 ” 的各 性 , 也影响 了各地适 用刑 事和解的积极性。 因此 , 应在 立法层面考虑将刑 事和解制
意义
很多国家和地 区的司法实践表 明 ,只要 适用规则合 理 , 运用程序正 当 , 事和解 制度 刑 有着刑罚所 不可比拟的积极 社会效应 ,它既 南 能节约 司法 资源 , 又能弥合人 际裂缝 , 而产 从 生积极 的社会 效果。并且从 法治理念 的高度
来看 , 事和 解实际 上是对 “ 刑 以人为 本” 神 精 的生动诠释 ,是对实践社会 主义法治理 念的
范。 的检察机 关设 计了专 门的告知 文书 , 有 有 度 和罪刑法定原则 予 以补充 和完善 ,并制定 的只是简 单 口头告知 ;有的检察 官亲 自安排 司法机 关适用刑事 和解的实施 细则 , 刑事 使 双方会谈 , 有的则委托 给律 师协会 , 由律 师协 和解 制度有法可依 。笔者建议在修 订刑法时
论刑 事和解制 度 的完善
刑事和解是基层 司法机 关 自下而上 发起 的一场 司法改革尝试 ,近年来 成为我 国刑 事 司法领域受到 各方普遍关注 的热点 问题 。所
免刑 事追 诉所形 成之 负面效 应 , 轻 其 回归 减 三 、刑 事 和解 在 立 法方 面 的制 度 社会适应 之困难。[ 3 ] 完 善
会指派 的律师进行安 排。程序 上的不规范容 增 加一条 :犯罪行 为人 以悔罪 、 “ 赔偿 、 道歉等 易使 当事 人产生怀 疑 ,影响 了刑事 和解的公 方 式与被 害人 达成谅解 , 是刑事和解。 犯罪后 信力 。 最后 , 刑事和解缺 少相 应配套制度支持 当事人 之间达成刑 事和解 的,对犯 罪人 可 以 也是 目前不 能发挥综合效果 的原 因。 从轻 、 减轻处 罚或者 免除处罚” 。在 刑事诉讼
论理解与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特别观察第39卷(总第206期)论理解与践行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几个问题ʏ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ꎬ北京100745)㊀㊀ʌ摘要ɔ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ꎬ体现了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和与时俱进ꎬ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的工作目标ꎮ这项要求彰显了公平正义最大的平等性和普遍性ꎬ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和公正性ꎬ司法裁判公不公ꎬ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ꎮ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念ꎬ要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ꎬ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处理的期待相契合ꎮ司法人员只有坚持 司法为民㊁公正司法 的工作主线ꎬ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背景㊁丰富内涵㊁实施途径ꎬ并且勇于担当㊁积极践行ꎬ才能保证严格公正司法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㊀㊀ʌ关键词ɔ人民群众㊀人民性㊀司法案件㊀公平正义收稿日期:2019-12-11作者简介:胡云腾ꎬ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ꎬ教授ꎬ主要研究刑事法学㊁司法制度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ꎬ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ꎮ2012年12月4日ꎬ习近平总书记参加 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 ꎬ当时距他当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仅20天ꎮ他在会上发表的讲话中ꎬ第一次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ꎮ在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㊁2013年2月23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㊁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等多个场合ꎬ习近平总书记都反复强调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ꎮ之后ꎬ这项要求被相继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ꎬ同时删去了 都能 二字ꎬ定型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经典表述ꎮ现在ꎬ这项要求已经成为我国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ꎬ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众多耳熟能详的 金句 之一ꎮ就执法办案工作而言ꎬ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下简称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就是要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ꎬ努力不出现一个冤假错案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ꎮ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指出:我们 要懂得 100-1=0 的道理ꎮ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ꎬ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ꎮ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ꎬ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ꎮ [1]这一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了冤假错案对司法形象和当事人的严重危害ꎬ要求刑事执法办案要力争做到零差错ꎬ可以说从另一个侧面诠释了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ꎮ本文结合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ꎬ谈谈司法人员如何通过正确理解和践行这项要求ꎬ保证公正司法ꎬ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等问题ꎮ一㊁深刻理解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历史底蕴和时代价值㊀㊀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是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目标的科学总结和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ꎮ新中国成立70年来ꎬ政法工作走过了艰难曲折的历程ꎬ同时也是波澜壮阔的历程ꎬ政法工作目标和理念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ꎮ其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ꎬ虽然一度跌宕起伏ꎬ但是始终初衷不改ꎮ发展到今天ꎬ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获得感ꎬ具有前所未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ꎮ回顾历史ꎬ1956年之前ꎬ我国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和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其他敌对分子(简称镇反和肃反)ꎮ当时的政法工作ꎬ基本上是把全体公民分为两类ꎬ一类是极少数的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另一类是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ꎮ对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采取的主要是镇压㊁严惩和专政的手段ꎬ不会考虑让他们是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在1957年 反右派 ㊁1959年 反右倾 和1964年 四清 运动之后ꎬ虽然改变了把公民分为革命和反革命的思维ꎬ但在政法工作中ꎬ仍把全体公民分为好人和坏人ꎬ把违法犯罪行为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ꎮ好人即使犯了罪也可以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ꎮ而对坏人ꎬ即使没有犯罪ꎬ也要对他们实行专政并动辄限制㊁剥夺其言论㊁行动自由ꎬ也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ꎬ把各级政权机关变成革命委员会ꎬ把广大干部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ꎬ把广大知识分子打成反动学术权威和臭老九ꎬ把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子女打成 黑五类 ꎬ连政法机关也被砸烂或者撤消ꎬ更加极端地把公民分成两个阵营ꎮ 革命群众 可以实施打砸抢乃至各种违法行为ꎬ而对被作为革命对象的群体ꎬ则予以迫害打击ꎬ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所以ꎬ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时间ꎬ人们感受到的公平正义ꎬ既不是普遍的ꎬ也不是平等的ꎬ在冤错案件中甚至是颠倒的ꎮ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后ꎬ以1979年第一部刑法㊁刑事诉讼法颁布为标志ꎬ取消了把公民分为好人与坏人㊁把犯罪分为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二元思维ꎬ不论一个人是什么成分㊁什么身份ꎬ只有当其行为构成犯罪才会受到处罚ꎬ不犯罪就不会受到处罚ꎬ在犯罪以后对之处罚时ꎬ也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ꎬ从而首次实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全体公民的平等适用ꎬ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提供了立法依据ꎮ当然ꎬ由于历史和认识等局限ꎬ1979年刑法在体现公平正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ꎬ比如ꎬ刑法分则还把犯罪分为反革命罪和普通犯罪ꎬ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实行区别对待ꎬ在刑法总则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将公民分为人民和敌人等二元思维痕迹ꎮ后来ꎬ刑事立法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ꎬ在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 严打 斗争中ꎬ对一些犯罪的追究出现了定罪过严㊁量刑过重或程序过简等有悖公平正义的做法ꎬ甚至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ꎬ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ꎬ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提出ꎬ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把公民分为大多数和极少数㊁绝大多数与一小撮㊁最广大人民和极少数人等的分类ꎮ在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中普遍使用了 中国人民 任何人 所有人 的提法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提出来的ꎬ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脱贫攻坚路上谁也不能少㊁谁也不能拉下 的要求高度一致㊁相辅相成㊁相得益彰ꎮ二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人民性要求㊀㊀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引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的一段名言: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ꎬ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ꎬ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ꎬ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2]ꎮ这段名言对于我国践行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ꎬ也很有启发价值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要求ꎬ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铭刻在机关的墙壁上或者展示在信息屏幕上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予以践行ꎮ需要指出的是ꎬ要让这个要求走入干警的内心世界ꎬ还需要作出艰苦的努力ꎮ比如ꎬ每个干警都知道这个要求ꎬ有的人努力践行ꎬ白加黑五加二ꎬ甚至累倒㊁牺牲在工作岗位上ꎬ作出了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ꎻ有的人则视而不见㊁无动于衷ꎬ一如既往地混日子ꎻ还有少数干警ꎬ对着这项要求干着贪赃枉法的勾当ꎮ因此ꎬ只有将这项要求从挂在墙上到刻在干警的 心坎上 ꎬ并化作实际行动ꎬ才是临门一脚的真功夫ꎮ必须把践行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ꎬ与践行 不忘初心㊁牢记使命 的宗旨结合起来ꎬ通过加强党性锤炼ꎬ提升政治觉悟ꎬ提高司法能力水平ꎬ着力在司法实践中深化认识ꎬ勇于践行ꎮ人民性是政法机关的本质属性ꎬ 以人民为中心 是政法机关的根本政治立场ꎮ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项要求最鲜明的特点ꎬ就是突出了政法机关的人民属性ꎮ各级人民法院把这句话铭刻在法院的大厅里ꎬ就是把 人民群众 请进了人民法院ꎻ此前ꎬ 人民 二字只是写入牌匾挂在门外ꎬ现在请进法院像明镜一样高悬ꎬ意义十分重大ꎮ回溯历史ꎬ便可发现我国传统司法就很重视文化标识建设ꎬ其显著的标志便是:官府衙门通常要挂两块牌匾ꎬ一块是在审判台的上方ꎬ高挂 明镜高悬 ꎬ目的是让老百姓相信官吏秉公执法㊁公正办案㊁伸张正义ꎬ而在司法官员的视野可及之处高挂的则是 天理国法人情 ꎬ旨在提醒司法官员判案时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ꎬ不得伤天害理㊁渎职枉法㊁背离民情ꎮ新时代的司法是人民司法ꎬ人民法院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文化建设标识ꎬ是中华法院文化建设在新时代的创新ꎬ突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ꎮ司法的人民性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机关就是人民群众自己创设的司法机关ꎬ绝不是忽视群众诉求高高在上的衙门ꎬ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机关与旧社会司法机关的本质区别ꎮ二是司法机关行使的公权力来自于人民ꎬ属于人民ꎬ不是属于哪个阶层㊁哪个派别或者哪个部门ꎬ公权力的本质是人民主权ꎮ三是司法人员来自于人民ꎬ由代表人民的党组织挑选㊁由人民选出的代议制机关选择和任命ꎬ不像域外的司法官员那样ꎬ由法律精英团体推选或者由政客挑选㊁任命ꎮ四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任务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ꎬ人民群众需要什么ꎬ司法机关就提供什么ꎬ以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而马首是瞻ꎮ五是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ꎬ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ꎬ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纠纷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ꎮ六是司法机关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ꎬ也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工作部门ꎬ司法机关的工作ꎬ既是专门性很强的法治工作ꎬ也是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ꎮ七是司法人员要树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最根本职责的理念ꎬ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职责使命ꎬ敢于同一切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ꎬ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ꎮ八是坚持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最高的法律价值的理念ꎬ在众说纷纭和形形色色的公平正义观中ꎬ任何群体和个人的公平正义观都不能凌驾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之上ꎮ九是树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理念ꎬ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ꎬ坚持案件办的公不公㊁好不好ꎬ由人民群众来评判㊁说了算ꎬ决不能自我感觉良好ꎬ背离群众搞 王婆卖瓜㊁自卖自夸 ꎮ十是对人民群众要怀有深厚的感情和赤诚的情怀ꎬ把人民群众当亲人ꎬ与人民群众心连心ꎬ对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要及时予以满足ꎬ对人民群众的忧愁和焦虑要感同身受ꎬ自觉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ꎬ自觉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ꎮ三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公正性要求㊀㊀从五千年中国法制文明史看ꎬ中华民族是极为崇尚公平正义的民族ꎬ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把公平正义视为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理念ꎬ把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人生最高的价值追求ꎮ传统中国只用 天 来比喻两种人ꎬ一种人是至高无上的皇帝ꎬ称之为 天子 ꎻ一种人是公正不阿的司法官吏ꎬ称之为 青天 ꎮ前者是先人对权力的敬畏ꎬ后者是先人对公平正义的崇拜ꎬ可能也有对冤假错案的恐惧ꎮ我们还能看到ꎬ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ꎬ无数先贤为追求公平正义而前仆后继㊁慷慨就义㊁舍生取义ꎬ浩如烟海的典籍中义薄云天的案例不绝于书ꎮ即使是平民百姓ꎬ往往也把公平正义看的比生命㊁财产㊁爱情㊁婚姻和家庭等更为重要ꎬ为此可以义无反顾地舍去ꎮ宋朝官吏包龙图冒着丢掉性命的危险坚持公正办案㊁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故事千古传诵ꎬ清末四大冤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杨乃武的姐姐滚着钉板为弟弟喊冤告状的情节ꎬ其舍生取义的壮举至今仍让人动容ꎮ近年来ꎬ一些蒙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数十年如一日坚持上访申诉ꎬ很多人都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ꎬ很多当事人的悲惨故事令人唏嘘ꎮ我们一定要看到ꎬ在人民群众看来ꎬ追求公平正义比什么都重要ꎬ比什么都值得ꎮ在域外ꎬ法官在社会上同样受到普遍尊重ꎬ如我国的邻居日本ꎬ只有两种人是不能非议和侮辱的ꎬ一是天皇ꎬ二是法官ꎮ之所以如此ꎬ因为人们尊重的并不是法官这个职业ꎬ而是法官所坚守的社会公平正义ꎮ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十分重视的价值追求ꎬ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ꎬ就始终把消除人间不公正和不平等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ꎬ千千万万的中国共产党人抛头颅㊁洒热血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ꎬ就是为了消灭充满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及各种不公正现象的社会制度ꎬ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㊁洋溢着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ꎮ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ꎬ一定要体察到人民群众和中华传统法文化对公平正义的崇尚和执着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不公对人民群众的至深伤害ꎮ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平正义的重要阐述ꎬ他指出: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㊁保护人民权益㊁伸张正义ꎮ [3]进入新时代ꎬ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公平正义的鲜明特点和优越性:第一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实体和程序相脱节的公平正义ꎮ关于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标准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作了精准论述: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ꎬ以法律为准绳ꎬ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ꎬ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ꎬ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ꎮ 因此ꎬ我们既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惯常思维ꎬ严密防范过去不重视程序公正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悲剧重演ꎬ也要防止落入西方国家现代司法制度的窠臼 过于追求司法的程序繁琐而牺牲司法的实体正义ꎬ决不把司法活动变成偏离实体正义的程序争斗甚至程序游戏ꎮ第二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公平与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公平与正义相互割裂的公平正义ꎮ就司法活动而言ꎬ公平与正义既是高度契合的ꎬ也是有一定区别的ꎮ公平更强调显性的规则平等ꎬ而正义更强调隐性的价值平等ꎻ公平具有基础性ꎬ正义具有终局性ꎻ公平具有统一性ꎬ而正义具有丰富性ꎮ比如ꎬ在刑事诉讼中ꎬ每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ꎬ必须予以公平或者平等对待ꎬ但就每个被告人而言ꎬ其诉讼能力是不同的ꎬ且由于其经济条件不同ꎬ有的有能力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ꎬ有的则无能为力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ꎮ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中ꎬ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就可能遭受不利的处罚后果ꎮ所以ꎬ为了矫正基于公平原则带来的不公正ꎬ法律规定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ꎬ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等重刑的被告人ꎬ政法机关要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ꎮ通过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ꎬ对不能适应这一规则的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或救济ꎬ从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因此ꎬ在诉讼活动中ꎬ既要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ꎬ防止厚此薄彼㊁差别对待ꎬ又要根据实现正义的需要ꎬ对于诉讼能力弱无法利用自身能力来争取合法权益的当事人ꎬ依法予以必要的扶持ꎬ从而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ꎮ如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ꎬ原告上海欧宝公司诉辽宁特莱维公司欠款8600万元ꎮ在审理过程中ꎬ第三人谢某要求参加诉讼ꎬ并举报称这是原告㊁被告合谋制造的一起虚假借款案ꎬ目的是逃避其与特莱维公司一个合作项目的分红ꎬ要求判决这起诉讼是虚假诉讼ꎮ但是ꎬ谢某无法举证证明这是一起虚假诉讼ꎬ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都因此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ꎮ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本案以后ꎬ发现确有虚假诉讼嫌疑ꎬ便没有简单地按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ꎬ而是主动进行调查取证ꎬ并要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ꎮ最后发现本案的原告和被告都是由一对夫妻是出资成立ꎬ也就是 夫妻店 ꎮ他们通过多个关联公司相互转款ꎬ虚构了辽宁特莱维公司欠上海欧宝公司8600万元的债务ꎬ然后把特莱维公司与第三人谢某合作建设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查封保全ꎬ企图坑害第三人谢某和施工方ꎬ导致大量民工没有拿到工钱ꎮ查清这个事实以后ꎬ合议庭敢于担当以虚假诉讼判原告㊁被告败诉并罚款100万元ꎬ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起虚假诉讼案件ꎬ社会影响强烈ꎬ被评为2016年推动法治中国进程十大案例之一ꎬ对于打击一度猖獗的虚假诉讼现象ꎬ发挥了重要作用ꎮ又如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原则即 不告不理原则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居中裁判原则 ꎬ都是公平原则ꎬ固然要公平适用ꎮ但如果简单㊁机械地适用ꎬ有的当事人可能就无法获得司法正义ꎬ所以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并根据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来适用ꎮ比如ꎬ对于有的案件受害人因故不能告诉或不敢告诉的ꎬ就需要通过检察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帮助其告诉ꎻ对于有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或者受条件所限不能举证的ꎬ政法机关就要按照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主动依职权调查ꎻ对于因故没有能力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ꎬ政法干警要主动予以释明或提供帮助ꎮ再如ꎬ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对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另一方当事人设置的诉讼陷阱不能辨识ꎬ因而可能导致该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合法权益且影响司法公正的ꎬ法官对此就不能听之任之ꎬ而要进行必要的释明ꎬ避免司法成为一方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ꎻ还有ꎬ政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ꎬ要依法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ꎬ以增强其平等诉讼的能力ꎬ不得以公平为名ꎬ听任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技巧获取非法利益ꎬ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ꎬ伤害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三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刑事法律中的保护人民ꎬ重在强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ꎬ虽然保护人民中包括了保护人权的内容ꎬ但并不是重点ꎮ而刑事法律中的保障人权ꎬ重在强调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ꎮ人民和人权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ꎬ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ꎬ但因为各有侧重ꎬ且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也有所区别ꎬ所以需要在诉讼中通盘考虑㊁统筹实现ꎮ新中国成立后到2012年之前ꎬ我国刑事法律中只有打击犯罪㊁保护人民的规定ꎬ没有保障人权的规定ꎬ以致政法机关和执法司法人员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ꎬ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人权保障甚至侵犯人权ꎬ有的还酿成冤假错案ꎮ现在ꎬ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ꎬ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处于并重位置ꎬ这是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ꎮ在司法实践中ꎬ既要防止只强调保护人民而忽视保障人权ꎬ也要防止片面强调保障人权而疏于保护人民ꎬ必须正确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ꎬ把握好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的界限和尺度ꎮ处理任何案件ꎬ都要统筹兼顾ꎮ不得以保护广大人民利益之名ꎬ行侵犯㊁牺牲当事人人权之实ꎬ不择手段地去打击犯罪㊁惩治违法ꎻ也不得以尊重㊁保障少数人人权之名ꎬ对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予以放纵ꎬ像许多域外国家和地区经常出现的那样ꎬ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非常繁琐㊁非常缓慢ꎬ费用非常高昂ꎬ败诉的风险很大ꎮ出现了犯罪容易定罪难㊁逃避处罚容易但受到处罚难等奇葩现象ꎮ第四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被害人权利和保护被告人权利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ꎬ多数属于法律冲突中的弱者ꎬ所以ꎬ司法审判应当坚持实体权利保护优先原则ꎬ要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实体权利予以优先保护或者重点保护ꎬ防止出现只重视惩罚犯罪分子而忽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偏差ꎬ要重视如何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失ꎬ尽量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ꎬ抚慰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精神损害ꎬ防止因对被告人处罚不到位㊁赔偿不到位而给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ꎬ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ꎬ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肃惩治ꎬ从而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ꎬ预防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另外ꎬ政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ꎬ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ꎬ不得类推定罪出入人罪ꎻ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ꎬ不得违法严打或过度报复ꎻ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ꎬ证据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ꎻ要坚持程序保护优先原则ꎬ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ꎬ恪守存疑有利于被告即疑罪从无原则ꎬ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和公正ꎬ从而在另一个侧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五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统筹实现案件当事人获得感和社会公众获得感的公平正义ꎮ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包括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两个方面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ꎬ这两个感受是统一的ꎬ只要案件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也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山东聊城 于欢案 的二审过程和判决结果ꎬ当事人双方都感受了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各界也普遍认为二审裁判实现了公平正义ꎮ如果案件当事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往往也会纷纷吐槽ꎮ比如ꎬ 于欢案 一审裁判结果被媒体披露后ꎬ社会公众几乎一边倒地对于欢表示同情ꎬ认为一审处理不当ꎮ但是ꎬ在有些情况下ꎬ当事人的感受和社会公众的感受会出现某种疏离乃至背离的情形ꎬ当事人感受和认同的公平正义并非是社会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在一些民族地区ꎬ杀人㊁伤害案件盛行 赔命价 和赔血价 的风俗①ꎬ有些农村地区还存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做法ꎬ也有极少数政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存在违法调解或被告人花钱买刑的现象等ꎮ也许ꎬ在案件当事人或相关方看来ꎬ他们之间的谅解是自愿的㊁公平合理的ꎬ但在公众看来ꎬ则是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ꎮ必须坚决防止双① 赔命价 是指在发生杀人案件后ꎬ受害人家属向侵害人或其家属索要一定数量的财物或是金钱的赔偿ꎻ侵害人或其家属则以给付相应的财物或金钱ꎬ并就此达成双方的和解ꎮ这种做法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较为普遍ꎬ是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解决杀人㊁伤害纠纷事件的习俗㊁习惯方法ꎮ与 赔命价 性质相当的做法还有 赔血价 ꎮ 赔命价 赔血价 的习俗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ꎬ不过ꎬ 赔命价 习惯法表现最为突出㊁影响最为广泛的是藏族习惯法中的 赔命价 ꎮ据有关考证ꎬ藏族 赔命价 习惯法源于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二十条»ꎮ参见: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5%94%E5%。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一些规则、程序的法律。
比如哪些机关能管这个案子、案子要经过哪些阶段这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就像人体的骨架一样重要。
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运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它,刑事诉讼就乱套了。
比如抓犯人、审犯人、判犯人都没个章程,那肯定不行啊。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一点刑法的基础知识,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操作刑法规定犯罪怎么处理的程序法。
像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些基础的,不然都不知道这个诉讼是为啥开始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能知道权利义务,比如被警察询问时自己有什么权利。
司法人员也得按照这来进行工作,不然就是违法办案。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事诉讼法在法学里处于程序法这个大板块里,与刑法、行政法等平行,但又和刑法紧密相连,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工具。
②关联知识:和证据法关系密切,毕竟刑事诉讼离不了证据。
还和司法制度相关,像法院、检察院的职能运作等,因为都是在刑事诉讼这个流程里发挥作用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程序很繁琐,概念也多。
比如不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有好多条规定。
关键点就是程序的顺序和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搞清楚。
就像走路,先迈哪条腿很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高,这是法学专业必考内容,占比还不小呢。
- 考查方式:选择题考概念理解,简答题考程序步骤流程,论述题可能让分析某个程序或者制度的合理性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管辖的概念:就是规定这个刑事案件由谁来管,哪个地方或者哪个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像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被外省的人骗钱了,这里就涉及到管辖,到底是本地管还是骗子所在地管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
-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请人或者自己为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冤枉了,有权力大声喊冤给自己辩护。
试论刑事诉讼和解职能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职能
和 解
刑事诉讼职能是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专 门机关和诉讼参 与 制度中 , 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权只能操纵在 国家机关手里 , 被 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应发挥的作用 。关于刑事诉 害人 至多不过是协助公诉方支持公诉 的控 方证人 ,不具有独立 讼 职能的种类 , 学术界主要有 四种 观点 :三职 能说 ” “ 认为 , 刑事 的刑事追诉者 的角色 。 由此决定 , 害人 的诉讼利益和诉讼主张 被 被害人对司法裁判制作过程很难施加有效的影响。 诉讼存 在着三种基本 的职能 : 控诉 、 辩护 和审判 ; 四职能说 ” “ 认 受 到了忽略 , 为, 在传统 的控 、 、 辩 审三大职能之外 , 还存在着法律监督这一特 传统诉讼结构存在 的这些 弊端 ,都会在 不同程度上影响着 有 的职能 ;五职 能说 ” 为 , 了控 、 、 、 “ 认 除 辩 审 法律监督 的职能之 诉讼 职能的发挥 。因此 , 有必要对传统诉讼结构进行反思 , 在此 外, 还有一 种协助司法职能 ;七职能说” “ 认为 , 刑事诉讼 的职能 基 础上对传统诉讼职能进行重新划 分。 包括七 个方面 : 侦查职能 、 控诉职能 、 辩护职能 、 审判 职能 、 执行 职能 、 协助诉讼职能 和诉讼监督职能 。陈瑞华教授在 《 刑事诉讼 的前沿问题》 书中对这 四种学说进行 了精彩 的评析 , 一 我们可 以 看到 : 刑事诉讼职能 与刑事诉讼构造有着非 常紧密 的联 系 , 尤其 在英美法系 国家 , 由于其诉讼 结构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 , 造 是从“ 诉讼 的角度” 看待刑事诉 讼职能问题时更是如此 。所谓 成 了刑事审判诉讼效率的低下 。各 国对这种诉讼结构也进 行反 来 “ 诉讼 的角度 ”就是 从控 、 、 三方诉讼构造 的角度来 考察刑 思 和改革 , , 辩 裁 出现刑事 和解运动 。 恢复性 司法 的理念便是在这种背 事诉讼的各个 基本 范畴 。本 文拟 在控 、 、 辩 审三方构造的基础上 景下产生 的。恢复性司法发端于 2 世纪六七十年代 ,英国 、 0 美 从一个新 的角度对刑事诉讼 职能做 一诠释 ,即刑事诉讼除 了传 国 、 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 。美 、 的最初形式是被 害人一加 害人 加 统的控诉 、 辩护 、 审判 的职能外 , 还存在着诉讼和解的职能。 和解计划 , 其方式是通过专 门组织 的工作 , 促使受 害人 和犯 罪者
三个维护谈谈对律师职业的看法
三个维护谈谈对律师职业的看法律师应以“三个维护”为己任,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律师切实履行这一法定职责至关重要。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核心内容享有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在现实中法定的权利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实现,即会出现权利受阻的现象。
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权利主体不懂法,不会行使法律权利;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权利受到外部的阻碍和侵犯而无法实现。
权利受阻是律师法律制度和律师职业真正的催产剂和现实需要,因为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当事人克服阻力、实现权利的最强大主力军。
律师的服务对象是当事人,其基本的工作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忠诚地为当事人服务,才能尽职尽责的做好。
并且,律师要维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不但要在形式上维护,更要在实际上真正维护;要从有利并有效的角度上维护,就要讲究策略和方法。
如此种种,都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才能真正有效地完成和实现。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者,其本质属性说到底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义务问题,律师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或者得以正确的享有、行使,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正常有序、合理准确的实施,进而使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的辩护、代理及其发表的意见,是法律实施中审判人员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司法公正实现的关键要素。
在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律师站在当事人角度,从维护其合法权利的角度提出代理意见,是防止权利受到损害而导致法律不能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制约手段。
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站在各自委托人一边,帮助他们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互相制约,保障审判人员客观公正掌握有关法律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
刑事和解中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之冲突探析
2019年5月May.2019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9卷第3期Vol.9No.3一、引言2018年9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事件引起舆论哗然。
事件背后其实隐藏着国家本位思想与个人本位思想的冲突。
只不过此次检察院反常地与犯罪嫌疑人一方站在了个人本位阵营,而网民却站在了国家本位阵营。
既然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之一,就无法摆脱刑事诉讼的体系,自然还是受到传统刑事诉讼的理念与基本原则的制约,如果独尊恢复性司法理论,仅仅贯彻个人本位思想,就有违司法合理性了。
传统刑事诉讼程序偏重打击犯罪与维护社会秩序,代表的是国家利益。
刑事和解偏重对加害人的矫正和被害人的赔偿,代表的是个人利益。
两种“本位论”的价值冲突实质体现了三方不同的利益诉求。
本文旨在探析二者的冲突,以寻求平衡的路径。
二、刑事诉讼中体现的国家本位思想国家本位论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强调国家利益、国家权力至上,个人利益依附于国家利益。
国家本位主义,简言之,从国家的角度和立场出发,简单地把法律视为国家控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的思想观念。
[1]63这一观念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在国家本位论的主导下,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一是通过惩罚犯罪来恢复社会秩序;二是通过追诉犯罪以实现社会公正。
在这一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下,刑事诉讼通过保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个人权利保障。
(一)传统犯罪理论固有的国家本位属性传统犯罪理论,犯罪被认为是个体对国家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是罪犯与国家之间的收稿日期:2018-11-28作者简介:潘才健,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正义理念实现对加害人的矫正和被害人损失的赔偿,侧重个人利益保护,更多体现了个人本位思想。
传统刑事诉讼以报应手段打击犯罪与维护公共秩序,更多体现了国家本位思想。
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加速了社会变革,促进了个体权利意识形成,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的呼声高涨。
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
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摘要]品格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行为的倾向性。
研究品格证据在质疑人证真实性中的作用,是否达到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对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英美法系有大量品格证据影响人证真实性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但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
随着我国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品格证据作为影响人证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必将引起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品格证据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品格证据是证据法上的一个颇有争议的内容,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品格”的含义都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认为品格证据包含三个涵义:首先,指的是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即某人以一定的方式作为;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细节事件,例如曾经由于刑事违法被定罪。
大陆法系则经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国内学者在解析“品格”内涵时,除以上两种认定外,还包括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1.身份说。
英美法系,不仅包括汉语从“品格”一词中顾名思义得出的如“名声、品德”的含义,还包括汉语中“品格”一词所不具有的“身份、特性、特征”等含义。
2.行为说。
有很多学者认为《MURPHY ONEVIDENCE》中品格证据的第三种意义应从品格证据的内涵中分离出来,界定为“类似行为”或“相似事实”证据。
3.倾向说。
品格是指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向或者倾向。
在这里,如何理解“倾向”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
倾向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意向、趋势或者偏爱、嗜好。
品格证据中所指的倾向具有抽象性、笼统性的特征。
由此可知,英美法系的品格内涵最广,而大陆法系和我国对品格的理解较狭窄,一般不包括个人的行为历史。
一个人对事情的处理方式会在类似的情况下出现,这种反复出现的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说的习惯,品格正是这种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
无论是名声、评价、气质、行为倾向等,都是人们依据某人的日常行为作出的判断。
2023年整理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
2023年整理政法干警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人民检察院通过形式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下列不属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是()。
A.对侦查讯问工作安排监督B.对提请批捕逮捕进行监督C.对“另案处理”进行监督D.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答案】A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A.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B.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不包括单位C.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D.违反治安管理已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答案】C3、收容教养的对象是()A.不满18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B.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C.未成年的一般违法人员D.实施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未成年人【答案】B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排头兵,也是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
2017年5月,离开大陆几十年的华侨严老先生携子女回到家乡探亲,并准备在家乡投资,因寻弟未果无奈中到县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求助,希望有关部门帮助他,能在有生之年寻找到失散多年的胞弟,接到政务平台转来的交办单后,副县长、公安局长潘某鉴于严老先生家国情怀,考虑到严老先生年老体弱、寻弟心切,将这一任务交予和严老先生同村的刑警大队民警邓某。
A.副县长、公安局长潘某B.刑警大队民警邓某C.户籍管理民警李某D.当地派出所副所长王某【答案】C5、公安工作的成败,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强弱,取决于人民警察()的高低。
“向()要警力”,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共识。
A.数量,数量B.数量,素质C.素质,数量D.素质,素质【答案】D6、当前,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公安机关任务艰巨复杂,危险性增强,工作阻力增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当前公安工作的突出特点是()。
A.任务重、风险高、压力大B.投入大、产出小、效益低C.人数多、事务多、要求多D.基础弱、机制僵、运行难【答案】A7、公安保卫工作的历史是一部英雄辈出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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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权益的保护诠释摘要:我们在为被告人地位提高而高兴的同时,也应该关心被害人的利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被害人再次被害的可能,其原因是:国家机关不能完全保护被害人利益;被害人除了在某些情况下能获得一点物质补偿外,其精神上的创伤是无法弥补的;在实际的刑罚权实行过程中,被害人可能再次“被害”。
我国法律应该更加注重保护被害人利益,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被害人的氛围。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益;刑法问题刑事诉讼的文明发展史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权利不断扩大的历史,也是被告人从诉讼客体向诉讼主体演化的历史。
然而人们在为被告人地位提高而努力奋争或为奋争目标的实现而欢欣鼓舞时往往忽略了被害人的利益。
事实上,被害人利益也是我们应当关注的。
而2002年英国司法改革报告提出被害人处于本制度(即刑事司法制度)的中心地位,并认为白皮书的建议是一个有机的战略整体,从犯罪侦查到罪犯的改造,均意在刑事司法制度目标的实现———打击犯罪、减少犯罪,代表被害人、被告人和整个社会维护公正。
[1]英国的这一建议对于我们探究被害人问题有一些启示。
一、问题的由来只要有人这种动物存在就会有被害人这样的实体概念的存在。
虽然犯罪并不是自古就有的,但是在阶级社会产生以前仍会有侵害个人的行为,无论我们相信“性本善”,还是“性本恶”。
在愚昧无知的年代,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侵害其他成员人身、财产等危害行为,因为当时人类虽没有阶级差异和矛盾,但生产力低下、生存竞争压力、再加上由动物转化而来的动物本能决定了人具有原始的攻击本能。
对这种危害行为的回应,便是个人或群体间原始复仇。
被害人的意志在这种情形下可能得到充分的尊重。
所谓“被害人利益”被充分血腥地保护着,保护的代价常常可能是整个族群的生命。
可以这么说,被害人在国家确立刑事诉讼制度前在追究危害者“责任”过程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进入国家阶段后,人们意识到犯罪是对整个社会的而非仅对个人的侵害。
这种理念的变化使国家用公共解纠制度取代私人解纠制度。
逐渐地国家设立专门机关来整合力量以维持“复仇”程序。
刑事诉讼制度就是其中一种形式,它在历史上先后采取了几种诉讼模式。
在原初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下,国家只是裁决者,而原告(即被害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被害人利益由被害人采取一种比较规范化的手段来保护。
进入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被害人只是信息的载体,他所作的陈述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而国家机关完全掌握程序和发现事实的主动权。
国家机关不但对被告人刑讯逼供,而且为了获取事实真相对被害人也实施逼供。
因此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这个模式中的地位在历史上都是最低的。
随着文明意识、权利观念的发展,刑事诉讼也有很大的转变。
虽然变化后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具体形式有所区别,但渗透其中的基本诉讼理念、法理却是相同的,即在刑事诉讼中存在普适的原则,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就是其中一个。
承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但是被害人在转型后刑事诉讼制度中地位仍不高,他仅不再受刑讯逼供的困扰,他还没有一定诉讼地位的保障。
程序的侧重点转为呵护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人。
刑事诉讼制度正当地“惩罚和保护被告人”,却对犯罪所涉及另一个的人利益熟视无睹,这难道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逻辑结果吗?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他在程序中是隐形的,被人遗忘的,虽然整个程序依赖他,需要他报警开启程序,需要他协助调查了解案情和证明事实,事实上他确实承担着这个制度的很多工作,但是他在程序中没有一个被人接受的角色。
[2]犯罪一旦被揭露,人们把注意力都集中在犯罪嫌疑人身上,而遗忘了因犯罪而遭受巨大人身、财产损失的被害人。
甚至有时在我国,法院没有调查清楚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下就开庭审判。
[3]过度悉心照顾被告人利益事实上是剥夺被害人的利益,过分用来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制度是赤裸裸地对犯罪被害人的侵犯。
本来可以用来帮助被害人的公共制度却有可能进一步伤害期待公共权力帮助的被害人。
被害人一旦被发现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可能会再次被害。
20年代中后期,人们开始对于以犯罪嫌疑人为本位的程序观念进行反思,由此提出被害人的利益保护的问题。
二、被害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们为了和谐的生活并且抵抗共同敌人放弃自然自由状态而进入国家的阶段。
根据这种观点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其成员的利益。
在成员利益受损时,国家要予以关注,不能以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在本文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视为一个整体)而抹煞成员利益。
在现代社会,有更合理的理由来说明被害人利益是应该充分保护而且需要被害人或近亲属充分参与来保护的。
现代民主国家都强调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人尊严。
当个人价值和尊严受到侵害时,以“民主理念”建构的国家理应维护个人的利益,而不应是视个人为国家利益增值的工具。
“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被视作是一种目的的本身,而不是被当作他人主观专断意志的对象,任何人都不得仅以把他人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
”[4]174国家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应当把维护被害人利益当作目的来对待,而不应仅仅将被害人视作证据来源之一,作为一种提高破案率的辅助工具。
在宪政国家意识到个人价值的意义并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某些措施来维护被害人利益时,我们是否应当相信国家机关可以完全替代被害人来实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利益保护呢?这只是一种法律浪漫主义的想法。
首先,国家机关是不能完整保护被害人利益。
第一,公诉机关首先代表着国家利益,而被害人利益是单个利益,充其量只是小范围内团体利益。
在某些方面,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是一致,同时也是能达到一致的。
但国家利益与被害人利益毕竟存在差异。
例如,检察机关认为以该犯罪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不足以对其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的损害是客观而且明显存在的,而这种损害在被害方(被害人及其负有保护义务的亲属)看来不足以通过让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予以弥补或救济的。
这样两种利益发生冲突,要公诉机关在这两种冲突利益之间维护两者是不现实的。
法院在我国和公诉机关的职责是基本相同的。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说明法院也以追求国家利益为至上目标,所以法院有时也难以在两种冲突利益间维护被害人利益。
第二,犯罪对象有时是单个个体或其财产,公安司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并不是犯罪指向的对象(如果是犯罪对象,根据回避原则他就不能参加追诉和审判活动),其只是事后了解犯罪经过,是国家利益的委托人。
他们并没有亲自遭受到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无法体会被害方在心理上、精神上所形成的伤害。
所以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在缺乏利益刺激和心灵原始震撼的情况下,很难完成社会和个人对其所形成的双重期待任务。
例如性侵犯案件的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的很长时间内对犯罪情形记忆清晰,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人员是无法体会这种痛苦的记忆的,特别是男性工作者。
第三,追诉犯罪的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会积极地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权力寻租等形式而伤害被害人利益。
虽然公诉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在进行操作实施国家追诉权的,但是最终由个人来实施的,由个人来决定国家公诉权的实施与否或者程度的高低,同时对个人的监督的制度也还是由人而无法用制度来操作的。
而个人的喜好和人性的弱点会促使操作的个人利用制度为自己服务。
“因为,居有某一__职位本身是不会抛弃所有的癖好,纯粹为正义服务的,他们也可能‘忘记’自己的职务职责,为自己寻求权力。
此外,他们也可能不是游离各种‘冲突’之外,本身往往也是社会争斗的参与者,这时,他们就有可能滥用自己的特殊地位。
”[5]相信国家工作人员会像公民所预期那样不带一点自己个人私利的想法只是一种浪漫的乌托邦的“神话”。
所以他们会在执法和适用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被害人对执法和适用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时就会退出正式程序而把私自复仇作为自己惟一的选择。
虽然我们无法消除不公正的根源,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不公正所带来伤害的关注来减弱不公正的危害。
http://其次,即使我们相信国家机关和具体实施人尽心尽职地完全按照法律和一般社会道德的要求给予犯罪行为者应有的惩罚,但被害人除了在某些情况下能获取一点物质的赔偿外,其精神上的创伤是无法弥补的。
这时我们应当关注怎样才能更好地减轻被害人的伤害,尽可能恢复他原有的心境。
国家机关惩罚罪犯对被害人来说不是没有任何意义,但对于被害人来说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自己能够参与惩罚决定过程。
被害人秉持手刃仇人的观念向国家机关报案,甘愿充当证据的来源。
虽然被害人不能像以前那样“原始复仇”,但是国家不能完全偷走争端一方(指被害人)的参与权利。
正当程序应该是既满足被告人的合法受审的愿望,也满足被害人“复仇”或“严惩罪犯”的心理的程序。
最后,在实际的刑罚权实行过程中,被害人可能再次“被害”,即国外学者所称的“被害者化”。
[6]被害者化可能是有多种因素所造成的。
国家机关粗暴地提取被害人或其周围人的证言;媒体追求“注意力经济”,不合适地报道案情和披露理应保密的信息;社会环境可能没有过多的理解。
这些给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在某些时候不亚于犯罪所带来的损害。
因为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在心理上是脆弱,可能会采取自闭的措施,但他同时期待国家与社会能够更多公正地保护其利益。
当期待落空后,他心理上再次遭受重创,连最起码的关怀都没有得到满足,被害人感到被社会所抛弃,就可能采取极端措施来达到心理的平衡。
被社会边缘化的被害人应当得到社会和司法程序的关注。
国家利益是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
然而,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多_______数至上原则都是至高无上的,否则会导致“多数人的专政”。
在尊重多数至上原则的同时,我们个人拥有受大多数人尊重的道德权利或自然权利。
“在任何自由的政府下,人民都拥有一些不受政府控制的权利。
”[4]56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由国家机关承担保护多重利益时,我们也应当足够地重视被害人利益保护。
国外一些国家已经注意到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采取特殊的保护方法。
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典不仅加强受追控一方的权利保障,同时也改善、提高了被害人地位。
第6条规定“维护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也是刑事诉讼的目的,而第42条规定被害人享有22项诉讼权利和赔偿请求权。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一编共33条规定了被害人参加程序。
英国《皇家检控准则》强调检察官做出起诉决定时要符合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被害人利益。
[7]在我国大的环境一直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原则或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永远是一致的,以国家利益代替其他利益,实行高度的利益集中化。
正如达玛什卡所说“国家利益这个词语本身便意味着优先性,实际上可以说是至高无上性,它不可能被放置到与个人利益平等的地位,更遑论对两者进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