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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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主体的证成-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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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主体的证成一、从探望权的性质及立法目的角度的证成理由探望权因父母离异而产生,直接归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从性质上分析,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以对子女的人身及财产上的照护权为起点的,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和剥夺。

可见探望权作为亲权的延伸,主体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性。

但是否应只局限于父母,主体是否也应基于与子女间的紧密关系当有一定的延伸?众所周知探望权依赖于双方紧密的身份关系存在而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在没有法定情形下不能任被意剥夺。

上文所述,探望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力,这就给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提供了逻辑前提。

首先,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具有基于这种特殊的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且在父母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履行着对外孙子女和孙子女的照护权;第二,扩大探望权的主体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外祖父母继续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其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可以弥补由于父母婚姻破裂而造成的情感创伤。

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光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在现实生活中,尤其为三代同堂的生活模式下,从引言中的案例可以看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给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爱和照护有时往往是直接的、亲密的。

加之在中国传统的观念和习惯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感需要不亚于父母。

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可以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不违背探望权原有的性质和我国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而且能够更好地达到探望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探望权的价值取向。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导言:探望权是指亲属之间相互走访的权利,是家庭关系维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法律条文的不明确、执行的不到位等,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将从我国探望权的定义、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以及立法方面对其的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问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一、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是指亲属之间享有相互走访的权利。

它是家庭关系维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亲情的体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探望权,而其他亲属则依法享有一定程度的探望权。

具体探望的方式、时间以及限制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亲属之间的探望权实施带来了困扰。

二、探望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探望权与人权、家庭关系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人权是社会、家庭关系的基础,探望权作为家庭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人权的一部分。

通过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探望权的重要性。

探望权与人身自由有密切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有探望权的,但这只是保有权,不是强制权。

在执行阶段,法院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可以规定探望权。

探望权与家庭关系有密切的关系。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构成之一,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而探望权作为家庭关系的体现,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探望,可以加强亲属之间的感情,促进家庭和睦。

探望权与儿童保护有密切的关系。

根据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保持直接联系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有权看望父母或其他亲属。

以上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探望权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具体的实施方式、时间和限制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探望权被法院规定,这意味着探望权的实施受限制,不能自由行使;未成年人的探望权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具体的实施方式、时间和限制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结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探望权的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探视权,⼜称之为探望权,是指⽗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活的⼦⼥相聚、交往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缘关系产⽣的权利,是亲⼦关系⾃然流露的权利,对⼦⼥的探望权也是亲权⼀项内容。

亲权是⽗母对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份⽽发⽣的,是对⽗母离婚后,⽆⼈⾝监护权的⽗或母与⼦⼥交往、了解⼦⼥情况的愿望的满⾜,它是对监护权不能⾏使的⼀种补充或救济。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规定,进⼀步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

建⽴探望权制度,是当代婚姻⽴法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随着各国对亲⼦关系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探望权制度⽇益显⽰出其积极的作⽤:⼀⽅⾯,可以满⾜⽗母双⽅对⼦⼥关⼼、爱护的情感需要,并及时了解⼦⼥的⽣活及学习情况,使⽗母更好地履⾏其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另⼀⽅⾯,可以增加⼦⼥与未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从⽽降低离异家庭对⼦⼥的伤害程度,有利于⼦⼥的健康成长。

在这个意义上说,探望权对离异后的⽗母和⼦⼥都⼗分重要。

⼀、探视权基本内容的确定标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享有探望其⼦⼥并与其⼦⼥来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有探望其⼦⼥的权利;有与其⼦⼥来往的权利;有得知其⼦⼥个⼈情况的权利;有参与其⼦⼥的利益及必要时管理⼦⼥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与⼦⼥共同⽣活的⼀⽅⽆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拒绝另⼀⽅⾏使对⼦⼥的探望权。

⾏使探望权的时间、⽅式可由双⽅当事⼈进⾏协商,协商⼀致的,可以达成书⾯形式协议以便执⾏;如果不能协商⼀致,则由⼈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判决。

当然,探望权⾏使的时间、⽅式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的利益,以免损害其合法权益。

探望权适⽤的期限仅限于⽗母离婚后,⼦⼥是未成年⼈阶段。

如果⼦⼥成年探望权便随之消灭。

⼆、探视权⾏使主体的确定标准(⼀)权利主体探望权的主体是⽗母双⽅。

⽗母离婚后,未成年⼦⼥只能由⽗或母⼀⽅抚养,与该⽅共同⽣活。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探望权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应该共同承担子女抚养的责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探望权问题却成为离婚家庭中的一个难题。

父母双方在分居后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子女无法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面对这一现实困境,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存在的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

当前,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加强探望权主体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提高离婚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能力,有效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现实困境,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2 研究目的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并分析其法律规定、存在的现实困境、解决路径、影响因素以及研究的重要性。

通过对探望权主体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旨在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进一步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总结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相应的启示,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向更深层次、更广泛领域拓展,为社会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建议和倡导。

2. 正文2.1 我国探望权主体的法律规定1.法律保护的对象: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有权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探望,保障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未成年人的探望权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对父母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探望协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探望协议,确保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探望权得到有效保障。

论第三人成为探望权的主体

论第三人成为探望权的主体
望权 的最 高指 导原 则。 关键 词 亲权 亲属权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9 探 望权 探 望权 主体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 9(0 0 62 50 10 ・5 22 1) -7-l 0 历 史地 看 , 国 向来是 重视 亲情 的 国家 。现 实地看 , 计划生 育” 我 “ 是 我 国的基 本 国策 , 当前许 多 中 国家庭 仅有 一个 孩 子 。在 家庭 中 , 子的 父母 往往忙 于事 业 或工 作 。 孩 对孩 子照 顾得 最 多地往 往 是孩 子 的祖 父母 或外 祖父 母 。 在这 种朝 夕相 处 中 ,外) 父母 与 ( 祖 ( ) 子女 间往往 形 成 中国特 有 的“ 代亲 ” 外 孙 隔 。 2 祖父 母 、 祖父 母成 为探 望 权主 体的 合法 性分 析 . 外 首 先 , ( 祖父 母纳 入探 望权 主 体范 围 , 将 外) 符合 现行 法之 规 定 。我 国 《 民法 通则》 l 第 6条第 2 第 1 明确 规定 , 成年 人 款 项 未 的 父母 已经 死亡或 者 没有 监护 能力 的 , 由有 监护 能 力 的祖父 母 、 外祖 父 母担 任监护 人 。 由此可 以看 出 ( ) 父 母是 仅 次于父 母 外 祖 的 第二优 位 的监护 人选 。 其 次, ( 祖 父母纳 入探 望权 主 体范 围 , 合权利 义务 相 将 外) 符 致 的 原则 。我 国 《 姻法 》 2 婚 第 8条规定 : 有 负担 能力 的祖 父 “ 母 、外祖 父 母对 于父 母 已经 死亡 或父 母 无力 抚养 的 未成 年孙 子 女 、 孙子 女 , 外 有抚 养 的义 务 。有负 担能 力的 孙子 女 、 孙子 女 , 外 对于 子 女 已经 死亡 或 子女 无力 赡养 的祖 父母 、 外祖 父母 , 有赡 养 的义 务 。将 ( ) 父 母排 除出探 望权主 体范 围 , ” 外 祖 有违 权利 义 务相 致 的 原则 。 ( ) 父母 、 二 祖 外祖 父母 的探 望权应 该 法 定 如果 直接抚 养方 不 同意 ( ) 外 祖父 母探望 ( 孙子 女,外 ) 外) ( 祖 父母 的探 望 权如 何 实现 ?而且 如 果离 婚 双方 约定 采用 趋 向探 视 的方 式 , 即探视 人前 往 子女 的居所 , 与子 女在 监护 人 家 中进行 感 情 交流 , 不直 接抚 养子 女的一 方就 无法将 子女 接回 家 中让 其与 祖 父 母 或外 祖父 母 团聚 所 以, 笔者 认 为为 了保 障祖 父母 、 外祖 父 母探 望权 的实 现 , 父 母 、 祖 外祖 父母 的探望 权应 该 法定 。 ( ) 三 赋予祖 父母 、 外祖 父母探 望权 的条件 考 虑 到我 国 的婚姻 家庭 状 况, 笔者 以为 , 第三 人 的范 围应 依 据 有利 于未 成年子 女 的健康成 长 、 与未成 年子 女关系 的远 近 以及 相 互之 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来 确 定, 目前 的情况 来 看 , 宜将 范 就 不 围扩 的太 大 , 以未成 年 子女 的祖 父母 、 应 外祖 父母 和 兄弟姐 妹 为 限 兄弟 姐妹 是最近 的旁系 血亲 , 括 同父 同母 、 包 同父 异母 、 母 同 异 父 的兄 弟姐 妹 、 养兄 弟姐 妹和有 抚养 关系 的继兄 弟姐 妹 。 者 笔 认为, 父母死 亡或 父母 丧失行 使探望 权 的能力 , 负担能 力的 兄、 有 姐 对未 成年 的弟 、 妹进行 抚养 时, 直接抚 养方 的兄 、 非 姐对 未成 年 的弟 、 妹享 有探 望权 。 以 上, 笔者在 结 合我 国实 际情 况 的基础 上 , 过研 究探 望权 通 主 体范 围 的理论 基础 、 中外相 关立 法和 学者 的不 同 学说 , 第三 对 人 成为探 望权 的 主体 问题 进行 了分析 和研 究 , 对我 国立 法上存 钊‘ 在 的 问题提 出了 自己的 一些 看法 , 现总 结如 下 , 望有 助于 我 国 希 立 法 的完 善 ( ) 当扩 大探望 权 的权 利主 体 的范 围 。( ) 当 1适 2适 扩 大探 望 权的 义务 主体 的 范围 。 3 增 设授 予探 望 权主 体探 望权 () 的最 高指 导原 则 。 笔者 建议 我 国立法 应 该增 设“ 女最 佳利 益 原 子 则 ” 为授 予探 望权 主体 探望 权 的最 高指 导原 则 。 作

浅析中国探望权制度

浅析中国探望权制度

12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期总第834期No.1,2021Total of 834探望权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仍维持原来婚姻法的规定,内容上未做实质的修改,仅做了文字上的调整。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不能适应社会需要。

1探望权概述1.1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即夫妻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有关心、探望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享有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父母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从而得以探望子女。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但各国或各地区的法律对这一制度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美国和法国称为探视权,俄罗斯称为来往权,德国称为人身交往权[1],日本称作见面交流权。

而在我国为了和探视在押犯人区分开来,立法者将其称为探望权。

1.2探望权的特征1.2.1权利主体的单一性探望权是由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单独行使,而非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1.2.2权利内容的情感利益具有特定性探望权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情感利益,作为一种情感的维系,通过行使探望权,使得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母有了得以与子女见面及联络感情的机会。

1.2.3在效果上要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性探望权的行使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对面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来说,降低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子女获得未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母的关爱的实现方式,它是一种精神上而非物质属性的情感需求。

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2]。

探望权问题浅析

探望权问题浅析

探望权问题浅析
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首次在“离婚”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项空白,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虽然法律规定了探望权,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原因,执行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笔者在此不讨论对探望权规定的完善,只是从某法院判决中看到,法官合理的运用民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做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的判决。

笔者仅仅从中引出一点:笔者也认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当享有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但是很多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主要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看下长大,这种情况下若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则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不符合国人的情理。

某法院将探望权主体扩大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笔者认为是合理、合情并且合法的,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是民法是生活的法律,是实实在在的过日子的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法律。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也是期望能从更贴近生活情理的角度理解法律、适用法律。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王晓鹏。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探望权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作为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探望权对于儿童和家庭成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家庭结构多样化、法律制度尚未健全等原因,我国探望权的主体问题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就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现行法律对于探望权主体的规定和对主体问题的认识与解决之道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应该明确探望权主体是指在探望权事件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通常将探望权主体划分为父母、孩子以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员。

由于家庭结构多样化,同居、离异、再婚等情况均增加了探望权主体的变化和多样性。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探望权主体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混乱和困扰。

许多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问题以及监护人的探望权等问题,都存在着一定的难题和争议。

探望权主体问题的研究需要从宪法、婚姻法、民法等法律制度入手,深入解析我国探望权主体的具体规定和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都有所规定,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以及祖父母的探望权均未做明确规定。

需要通过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探望权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于探望权主体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探望权主体问题的研究还需要从儿童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

在国际上,儿童权利的保护备受重视,各国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儿童的权益。

而在我国,要进一步加大对于儿童探望权的保护力度,首先需要明确探望权主体的范围和界定,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的建设和职能,确保儿童的探望权得到有效保障。

要加强家庭教育和家庭关系的调解,努力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积极互动,减少因探望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解决探望权主体问题还需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和舆论误解,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需要通过加强对于探望权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探望权的认知和了解,促进探望权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摘要:探望权是指亲属间的互相探望和交流的权利,是人们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背景,各个国家在探望权的主体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就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了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探望权、主体、立法、司法、问题、解决方案一、引言二、我国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配偶互相负有探望、赡养、扶养的义务。

”根据该规定,夫妻之间享有互相探望的权利。

在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的探望权之争成为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探望权归属问题经常引发纠纷。

而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判决探望权归属时,主要考虑的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对于探望权的主体问题,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三、现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的主体问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缺少明确的标准现有法律未对探望权的主体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的依据。

在实践中,法院常常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容易引发争议。

2. 忽视被探望人的意愿在判决探望权归属时,法院往往只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忽视了被探望人的意愿。

这种做法容易导致被探望人的权益受损,进而影响亲子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3. 监管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的履行和执行缺乏监管,导致探望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探望权的主体问题上,相关部门的监管亦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人滥用探望权,给他人造成困扰和侵害。

四、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存在的困难和争议,我提出以下几个解决方案:1. 立法明确主体问题我国应立法明确探望权的主体问题,明确夫妻双方在探望权的享有和行使上的权责。

应加强对于离婚子女探望权的立法,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最佳利益。

2. 充分考虑双方意愿在判决探望权归属时,法院应充分考虑被探望人的意愿,以实现探望权的平衡与合理行使。

婚姻法单项选择题二十道

婚姻法单项选择题二十道

婚姻法单项选择题二十道单项选择题20 1. 下列关于探望权说法正确的是:A A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B 探望权的主体除了父母之外还包括了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C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如果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可 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 D 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无权单独就探望权起诉 答案解析: 《婚姻法》第 38 条第 1 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故 A 项正确,B 项错误。

《婚姻法 解释一》第 32 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 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 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 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 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故 C 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一》 第 24 条规定:“人民法院 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项错误,本题应选 A 项。

2.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D A 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 B 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 为完成父亲的心愿, 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 但名为结婚, 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 C 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 结婚 D 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 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 除非与其结 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 答案解析: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 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探望权是指离婚后,父母亲在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探望、会见和与子女交流的权利。

在我国,探望权作为离婚后的一项重要权利,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在实践中,探望权的主体问题一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探望权的主体问题展开研究,探究探望权的主体、主体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探望权主体的界定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探望权的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在实践中,探望权的主体主要涉及离婚后的父母亲和子女。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因此子女是探望权的主体之一。

而父母亲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探望权,但具体的界定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也可能存在差异。

从子女的角度来看,探望权的主体应该包括离婚后的父母亲和子女的监护人。

在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子女行使监护权,其中包括探望权。

而父母亲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争取探望权,以保障自己与子女的正当交往。

探望权的主体应该包括离婚后的父母亲和子女的监护人。

探望权的主体在行使探望权时不仅享有权利,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离婚后,父母亲对子女进行探望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过程中,父母亲需要尊重子女的意愿和安排,同时根据子女的身体状况、学习情况以及心理状态来合理安排探望时间和地点。

而对于子女的监护人来说,在父母亲行使探望权时,需要协助父母亲与子女进行交流,同时也要考虑到子女的身心健康。

在这一过程中,子女的监护人需要保障子女的安全和权益,同时也需要积极配合父母亲的探望安排。

在实践中,父母亲与子女的监护人需要共同履行探望权所带来的义务,共同关注子女的发展和成长。

探望权的主体在行使探望权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子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由于离婚后的子女成为了探望权的主体之一,需要加强对子女的保护。

在实践中,离婚后的子女可能会面临父母亲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这种冲突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探望权时间范围具体是什么时间?

探望权时间范围具体是什么时间?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探望权时间范围具体是什么时间?导读: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视时间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望权。

在一般的离婚诉讼中,因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所以在诉讼中很可能因为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多少发生争议。

在法院判决了子女抚养权归属后,另一方就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并且有了一个特定的权利——探望权。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人可能会减短另一方的探视时间,这一方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

那么,探望权时间范围到底是多少呢?一、探望权时间范围探视时间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望权。

二、探望的方式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探望权的概念和内容探望权是指父或母对与不在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实施联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

上述规定的探望权人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

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

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

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一、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

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探视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

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拿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要配合对方探视,不能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孩子探视权怎么写详细

孩子探视权怎么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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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具体内容约定必须明确。

比如:双方可以具体明确约定接送的具体地点、方式以及探视的次数。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二、探望权特征有哪些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三、探视有哪些方式
探视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样的,在条约中,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
发生,保护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间各自的权益,探视的方式也可由协议中,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探视方式来培养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而监护人,也需要对探视方式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对于孩子监视的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

一般而言,在探视权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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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主体
1、探望权的主体
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4、探望权的恢复
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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