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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管理专科《法学概论》知识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简述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法律的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3.法律规范的分类: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4.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机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定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和的法律。
如民法和刑法。
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律实施的方式有两种: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3.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4.名词解释违法的概念: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5.违法构成的要件: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观要件。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简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2.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2)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
法学概论重点知识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和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秩序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3、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6.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6.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宝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8.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9.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引导人民做符合民主的事,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实现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确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导言什么是法学?法学,亦称法律科学。
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前科的总和。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本质?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四)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权限法的制定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法律制定的权限2)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权限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5)关于授权立法(二)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
(1)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宪法: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4、军事法规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什么是地方政府规章、哪里可制定、分几类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法学概论的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P17)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有关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P19)。
简答3、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P8.9)a.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宪法意外的规范性文件。
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e.规章f.国际条约4、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P18)a.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人。
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
b.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大体上分为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类。
c.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d.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章刑法(重要***)名词解释5、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P75)6、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果于自信过失。
(P76)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P78)8、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P78)9、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期,又犯应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
(P86)简答10、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a.起因条件,防卫行为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对法学知识的入门介绍。
下面是法学概论复习的要点,包括法学的定义、法律的定义、法学的分类、法学的对象、法学的目的和意义、基本法学概念等。
一、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科学,主要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应用等方面的理论。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为保护社会利益和调节社会关系所制定的强制性规范。
三、法学的分类2.法制学(法律制度学):研究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包括法律的层级、分类、立法程序等。
3.法律史学: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不同社会、国家的法律制度。
4.经济法学:研究法律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包括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监管等。
5.刑法学:研究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
6.民法学:研究民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民事权益、合同、侵权等。
7.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等。
8.宪法学:研究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宪法的形式、内容和作用等。
四、法学的对象1.法律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的产生、内容、解释和适用等。
2.法律实践:法学还研究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五、法学的目的和意义1.了解法律:通过学习法学,人们可以了解到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的运作方式,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2.保障权益:通过法学的学习,人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对于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从而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秩序:法学的研究可以使人们明白法律的约束力和威严,从而促使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4.推动社会进步:法学的研究可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法治的保障,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六、基本法学概念1.法律效力:法律对于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和行为指导作用的能力。
2.法律权威:法律的产生和实施必须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否则其效力将受到质疑。
3.法权平衡: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必须追求公正和平衡的原则,避免过度偏向其中一方利益。
法学概论 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导论一、法的定义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物质制约性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社会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作用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或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法律责任的概念,立法、执法、司法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执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件或案件的活动。
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两种形式。
在习惯用法上,人们将司法机关活动以外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称为“执法”,而将司法机关的执法称作“司法”。
五、守法和违法守法的两个主要内容:1、履行义务2、行使权力与守法相对的范畴是违法,简言之,就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
须具备的要素:1、并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2、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者说被认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只能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4、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及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存了许多原始社会标准的痕迹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对抗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那么6.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标准〔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标准〔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标准〔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标准〔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9.法律及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根本原那么:〔1〕遵循宪法的原那么〔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那么〔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及立法活动的原那么〔4〕科学和合理地标准社会关系的原那么〔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那么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6.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展活动〔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宝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展〔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8.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那么:〔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那么〔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3〕正确掌握各种标准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那么9.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当法律责任的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视法的实施〔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要求:〔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3.社会主义民主及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根底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开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确实认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引导人民做符合民主的事,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实现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保卫民主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的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确实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自考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自考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一、法的基本概念
1. 法的定义: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 法的特征:规范性、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可诉性。
二、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的定义: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不同部门法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 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程序法、社会法等。
三、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四、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
行为。
2. 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多方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等。
五、法律责任
1. 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六、法治理念
1. 法治的定义: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都依法进行,国家机关和公民都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2. 法治的基本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权利义务原则、证据原则、自由裁量原则等。
3. 法治的意义: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
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第一章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是认可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许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律5.规章5.法律关系是有哪些要素构成的?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是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是负有义务的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
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是消灭第二章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国际,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其他义务第三章国家公务员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义务:1.规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执行职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是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法学概论考试重点1、法的基本特征14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法学概论必备知识点
1.犯罪的结果和行为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如果其所犯之罪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犯罪中止可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4.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没有5.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比照共同犯罪论处。
错!6.凡是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都不是犯罪。
7.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用属地原则、属人、保护、普遍、折中8.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9.自然人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10.生理上的条件反射动作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11.梦游中的动作即使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也不构成犯罪。
12.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予以数罪并罚。
13.我国法律规定的赦免只有特赦。
14.被判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15.某一种具体犯罪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刑法理论称之为犯罪的直接客体。
16.正当防卫行为损害的利益可以小于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
紧急避险必须小于17.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18.在量刑情节中,常见的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悔罪表现19.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20.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1.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就被迫停止,这是犯罪预备的最主要特征。
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一:法的本质(3点)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2 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求——法的社会性3 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二:法的基本特征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 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三:法的规范分类1 依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 法律规范按其内容确定的程度,可以划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四:法的分类1 根据法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所做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 依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3 根据法的内容性质所做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4 依据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和特别法5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所做的分类———————国际法和国内法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依据———————————公法和私法五:法的历史类型1 奴隶制类型的法2封建制类型的法3资本主义类型的法4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六: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
七: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6条)1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2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3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权利与责任4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保持法的稳定性,持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八: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选择题)教材P31九: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程序1 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的公布十:法的实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的概念1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和实现2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办事3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实现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调整的活动。
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重要知识点第一章法学导论1、法理学的基本含义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形态存在的有关的最一般的和普遍的概念、范畴、原理。
原则与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简而言之,法理是指法学基础理论。
2、法理学体系﹛法学导论、法的本体、法的起源类型和发展、法的运行、法治、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3、法学的历史(1、)西方法学的历史(独立的法学尚未形成)a、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b、中世纪(三大古老学问:神学、法学、医学)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c、近现代(2、)中国法学历史A、秦以前a、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如“以德配天”、“明德慎行”b、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强调圣人、贤人统治,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墨家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道家主张顺乎自然,“无为而治”法家推崇法治,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等主张,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B、汉至鸦片战争时期汉朝:法学成为儒学的附庸汉以后:以儒学为主条件下的儒法合流,德主刑辅原则下的礼法合一三国魏明帝时曾设律博士C、鸦片战争至明国时期(主张民主共和)4、法学研究的方法A、根本方法唯物辩证法(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观点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及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B、具体方法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第二章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体而言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
具体表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的特征(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并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3、法的要素法律概念:人们认识法律事物、法律行为、法律状态等法律现象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术语。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的概念及其基本范畴法学概论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对法学理论、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学基础知识的系统阐述和分析。
法学概论研究的范围涵盖广泛,包括法学的基本概念、法的本质、法的分类、法的渊源、法律的功能与效力等,是所有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
法学概论的基本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它是以研究法律的形成、发展和实施为主要内容的学科。
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法律的特性、法律的规范、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作用等。
2. 法的本质:法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法不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且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工具。
法的本质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一种以强制力为支撑的社会规范。
3. 法的分类:法可以根据其制定的对象、立法机关、内容、地域、时间等不同标准分类。
按照法的制定对象可以划分为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按照立法机关可以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按照法的内容可以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等。
4. 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可以分为传统法律渊源和非传统法律渊源。
传统法律渊源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并一直沿用下来的法律渊源,如习惯法、宗教法等。
非传统法律渊源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并在具体法律生效之前可能被利用的法律渊源,如国际法、欧盟法等。
5. 法律的功能与效力: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一定的程序下确定的、载有国家行为控制职能的规则。
它在社会中具有强制力和调整力,可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法律的功能和效力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二、法学概论的基本理论法学概论涉及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史学理论、法的哲学理论、法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等。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一般理论是法学概论的基本理论之一,包括法的概念、法的基本要素、法的分类、法的功能与效力等内容。
这些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是研究法学概论的重要内容。
法学概论_2023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_2023法学概论知识点一、法学概论的定义和研究对象1.1 法学概论的定义法学概论是法学的起始学科,也是法学的门户课程。
它主要以介绍和讨论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为主要内容,通过对法学的全面概述,引导学生对法学的全面了解。
1.2 法学概论的研究对象•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法条等。
•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研究、法学逻辑、法学思维等。
•法学的相关学科和领域:比较法、国际法、行政法等。
二、法学概论的基本内容2.1 法学概论的基本知识体系•法学的基本概念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法条等。
•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包括法律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的基本方法体系:包括法学研究、法学逻辑、法学思维等。
•法学的相关学科和领域:包括比较法、国际法、行政法等。
2.2 法学概论的基本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比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点,来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规律性。
•归纳法:通过从具体案例中总结出普遍规律,来推断出一般性结论。
•分析法:通过对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剖,从中挖掘出其中的意义和规律。
•实证研究法:通过收集和分析法律实践中的数据和事实,来探讨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三、法学概论的学科发展历程3.1 法学概论的起源和形成法学概论作为法学的起始学科,在人们探讨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
它起源于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概括和总结,逐渐形成了一套法学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
3.2 法学概论的发展历程•古代法学概论:主要以古代法律思想和古代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形成了古代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现代法学概论:在现代法学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形成了现代法学概论的基本体系。
四、法学概论的意义和作用4.1 法学概论的理论意义•探讨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的内在联系。
•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进行梳理和总结。
法学概论 重点
法学概论重点概念: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一种反映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特殊社会规范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首先,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但不能简单理解为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再次,法所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最后,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的社会性: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法的政治职能即直接实现统治阶级专政,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职能。
法的社会职能,又称公共职能,即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而维护全体社会居民共同利益的职能。
3.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世界上从来就不存在只有阶级性没有社会性的法,也不存在只有社会性没有阶级性的法。
法的阶级性的分量在下降,社会性加强4.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的渊源: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规范性文件/习惯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成文法/制定法) “十六字”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有完备的法可以遵循有法必依:法律制定出来就要付诸实施执法必严:执行法律必须严格,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违法必究: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准凌驾于法律之上,享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构成违法:1. 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2. 行为必须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3. 一般来说主观上要有过错4. 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学概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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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法的社会性●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二、法的基本特征●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四、法的渊源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五、法的效力定义:法的效力问题,是指法在什么领域、什么时期、和对谁有效的问题,也就是法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问题。
●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它所管辖的地区内生效。
●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
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法本事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第二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止的日期。
●对人的效力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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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一章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是认可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许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律5.规章5.法律关系是有哪些要素构成的?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是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是负有义务的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
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是消灭第二章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国际,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其他义务第三章国家公务员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义务:1.规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执行职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是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致使犯罪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三、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划分为3个阶段:1.无安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时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这一阶段的认识完全无刑事能力的人。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一下8种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是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时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
4、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必须存在威胁合法权益的实际危险,这事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3.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条件。
4.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事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5.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6.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7.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5、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刑法的种类?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4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第五章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民事行为。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民意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是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是服务的行为5.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是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3.正当防卫4.紧急避险5.受害人的同意7.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8.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种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医疗损害责任4.环境污染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9.受雇人致人损害责任9.特殊诉讼时效的使用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3.延付或是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是损毁的第六章1.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关于结婚条件,我国的《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年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3.导致婚姻无效的行为有哪些?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为达到法定的年龄第七章1.法定继承的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分先后次序)2.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是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4.遗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3.《继承法》规定了那些继承形式: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第9章企业法一.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该具备那些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同协议3.有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那些条件?1.合伙人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设立2.有书面的合同协议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章公司法一、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出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应具备什么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人以下2.鼓动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指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3、《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那些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东会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末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鼓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在无承担连带责任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1.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2.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3.异议股东的股权转让4.股东死亡是其股权的继承转让5.股权转让的记载5、《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一下人员不能担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是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监事等人的义务,不得有以下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经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会同意,经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11章企业破产法1、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二发生的费用2、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形成的债务。
3、对哪些行为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律给予撤销:无偿转让财产已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为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务人进行清偿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撤销但是个别清偿是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3.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无效行为的撤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4、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规定的?1.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3.破产财产在植物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仍有剩余的,以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的进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务4.前一顺序清偿完毕若有剩余,在清偿下一顺序。
第12章合同法1、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力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享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像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4、授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实施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