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证特权的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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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没有认识到证据特权规则存在的价值。

确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有利于保障人权,增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可实施性。

本文简单介绍了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及设立目的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种类,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并提出关于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设想。

关键词:特权;证据;社会关系我国民诉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从上述条文可知我国仅赋予了证人作证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为了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述(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特权又称为特免权,证据法上的特权是指”在诉讼中,基于特定身份或者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人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①。

因此,这里讨论的享有的特权的主体不限于证人也包括当事人。

证据法上的特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冲突规范,也是一种价值选择。

(二)设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目的与其他一般证据规则相比,证据特权规则并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相反它们通常是为了保护社会的信赖利益而掩盖事实真相。

证据特权规则是为了克服法律在权衡各种利益时片面强调证人和当事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价值的毛病。

在某种情况下,当他们的作证义务所带来的的价值小于其他价值时,法律应更注重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分类1.亲属拒证特权亲属拒证特权是指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关系,有权就某一特定事项拒绝向法庭作出证明。

在德国、美国等国家都规定了”亲亲相为隐”不再是一项义务,而是证人享有的基本人权。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规定:”凡证人遇到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其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价值与立法建议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价值与立法建议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价值与立法建议作者:杨恪来源:《理论导刊》2008年第08期[摘要]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的证据立法中都已明确规定,而我国目前对此立法却尚未确立。

这项制度旨在保障人权和实现法律价值的多元化,该制度具有良好的人性基础和法律传统基础,并且符合现代法律的效益价值观。

因此,尽快确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人拒绝作证权;价值;主体范围;理由[中图分类号]D915.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8-0092-03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具有作证的义务,这是各国诉讼法通行的一条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证人作证的义务,并不意味着这种义务的绝对化。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证人拒绝作证可能更加有利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更加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内涵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为“证人特权”或“证人作证豁免权”,它是指在诉讼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证言时,因其特殊的身份或职能,基于法律的规定拒绝作证的权利。

其核心的内容在于“一个证人可以依法对于已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该权利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只有证人在诉讼中才有可能享有。

同时,它也是保障权利主体以抗衡国家有关部门违法强制作证权力的权利。

(2)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具有法律上证人的资格。

一般而言,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大多从年龄、精神状态方面加以规定。

(3)享有作证豁免权的证人必须是与案件的被告人有着某种特殊关系:如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配偶之间、医生与病人之间等等。

(4)证人拒绝作证的范围及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滥用,法律没有规定的,均采用公法强制主义。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职业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律师的生命在于法律赋予他更多的权利来独立存在,而在刑事方面,律师的保密特权制度尤为重要,只有这样他才能更为独立职业,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在刑事方面看到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律师代表着私权一方,代表着他们的利益,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也在平衡着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双方,为建设法治国添砖加瓦。

因此希望通过对该论题的研究,促进我国法治的健全!关键词:定义;产生背景;中外比较;完善以及构建;启示一、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论题的产生背景及产生的理论依据(一)关于保密特权的具体内容所谓保密特权,又称拒证权,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

保密特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而产生的对国家职权机关的权利。

新《律师法》第38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内容,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从而使得辩护律师之“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辩护律师与其当事人的关系也更加密切。

这必将有助于减小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种种顾虑,使其愿意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从而能够维系作为司法文明与民主重要标志的辩护制度的存续与正常发展.(二)律师保密特权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律师保密制度的产生和盛行首先有其自己的理想和理论背景,同时这些理论和学说一旦产生后又相互影响,彼此作用,进一部强化了律师保密特权的合理性根基。

例如:无罪推定原则又人说过“其是刑事程序民主概念的心脏,这一规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言自明的原则,它是刑事法律制度的以构建的理论基础,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控诉,裁判和辩护这三中诉讼职能的区分和相互制衡中进行的。

控辩平等是诉讼职能区分原理的基本要求之一诉讼时能区分的原理必然要求赋予被靠人更多的防御手段金额武器,以矫正上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确保被告人真正能够与控诉方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实现诉讼职能区分的初衷,一个人即使被控告,被判刑,也享有隐私权,个人尊严的权利。

新闻记者拒证特权刍议

新闻记者拒证特权刍议

二、 记者拒证特权的权利主体——新闻记者 的定义 要赋予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 就首先要 明确界定“ 新闻记者” 这一 概念。在 2 O世纪 8 O年代之前, 对新 闻记者的定义是相对 明确的 , 即 为新闻媒体采集新闻 的人。在美 国, 传统意义上 的“ 新闻记者” 大体 ,
机制是当代 司法应当扮演的新角色, 赋予证人拒证特权便是本着社会
突的产物 , 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 但我国关于此方面的著述还是不多。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 记者为保护消.来源 E -
而与 司法追诉 利益将 不可避 免 的发 生冲 突, 对新 闻记 者拒证 特权 的研究对 我 国具有 重 大的现 实意义 , 因此 本文试 图从 记者 拒证 特权 的概念 内涵 、 利主体 、 利性质 等方 面做 一探 讨 , 权 权 以期对 我 国将 来 的理论研 究 和相 关立法有 所裨益 。 关键 词 新 闻记者 拒证 特权 消 息来 源 相对 特权 中图分 类号 : 1 D95
包 括两方面含义: 第一, “ 当事人有权拒绝透露某些种类的秘密信息 ; 或 者第二 , 当事人有权禁止其他人透露某些种类的秘密信息。。 ”
( ) 闻记 者 拒 证特 权 二 新
须从事采访或处理与意欲公布于众 的消息有关 的活动。但此一 时非 彼一时, 2 世纪 的今天, 在 l 随着互联 网、 移动手机等通讯技术 的飞速 发展, 越来越 多的不具有传统“ 记者 身份 的普通人也可以成为信 息发 布者, 例如网络博客 、 播客等。0 身处传播技术如此发达的时代, 我们 不禁要问, 到底谁是新闻记者?以什么标准来定义新闻记者 ? 关于新闻记者的定义,学术界目前较为流行 的观点是记者功能 说, 其主要 内容包括 : 记者在新闻采访时, 就必须有将采访所得的信息 散布于众的意 图; 同时, 记者或新闻工作者必须与新闻机构有某种实

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研究

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研究

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研究关于亲属作证的问题,我国古代法律就有“亲属容隐”、“亲属隐匿”、“亲亲得相首匿”的相关规定,即亲属犯罪,一定范围的亲属有“隐匿不证”的权利甚至义务。

从现代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看,基本上都设立了关于亲属拒绝作证的制度,反映了刑法对人情、人性的照顾,体现了刑法应当具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光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制度的规定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证人主体范围没有限制。

无论是否是被告人亲属,也无论与被告人关系如何亲疏远近,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除非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因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二是证人只有作证的义务,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即使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等,也应当就自己所掌握的近亲属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如实作证,而不能拒绝作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亲属(尤其是近亲属),证明(尤其是自愿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事实却很少发生。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的对证人不加限制的作证义务制度,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此项制度设计的宗旨未能得到有效实现。

究竟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差,无视法律规定逃避作证义务,还是制度本身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值得我们思考。

一项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形同虚设,必然有损法律的权威,应当得到修正和完善。

本文从对设立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主要观点和理由的评述、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关于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立法、司法状况的研究分析,论述在我国设立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就该制度具体内容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有所裨益。

一、学界关于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主要观点评述(一)学界主要观点概述。

当前国内学界关于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坚决反对设立该制度,称之为“反对说”;另一种观点认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体现了刑法对人性和人文的关怀,竭力主张设立该制度,称之为“赞成说”。

特权现象的主要表现与治理对策

特权现象的主要表现与治理对策

特权现象的主要表现与治理对策特权是一种与社会法制背道而驰的现象。

虽然在我国没有强制的特权存在,但特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像非法占有、公车私用、强拆等都是特权的表现形式。

特权又是一种权力对大面积的独控行为,严重危害了我国社会的公正、公平规则。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要对特权现象进行整治,还给公民一个平等和谐的法制社会。

从特权在社会存在的形式和如何消除特权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为建立一个平等的中国社会提出几点可行性方案。

标签:特权;日益严重;独控行为;解决方案前言特权并不是原来社会就存在的,而是种种社会制度改革之后留下的腐败现象。

再加上有些个人主动结群制造特权,并且势力逐渐扩大,特权的影响就从古代一直沿袭至今。

特权和我国倡导的民主社会形成了强烈的对立面,成为中国人民和国家政府最头痛的问题。

同时由于特权在我国很多地区肆意蔓延,要想一举拿下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据统计,我国几乎每年都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打击特权制度的工作,同时在每一次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国家领导也都发表强调要打击特权的讲话,但打击效果不甚明显,特权势力只是暂时地隐藏起来,等打击特权的风一过,他们又开始肆意横行。

怎样才能将这种特权现象一点一点抽离我们的社会,让它一天一天远离我们的生活?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一、特权现象的主要表现在我国,有部分领导干部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将人民给予他们维护社会秩序的共有权利,转化成自己的个人权利去行使。

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他们的这种行为不但没有被消除,而旦将这一发展视为自己“更上一层楼”的有力阶梯。

特权的肆虐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不安,人们担心自己给干部管理社会的权力会不会有一天反用到自己身上,而且用途是迫害自己的利益。

特权的表现多种多样,在政治领域、教育领域、医疗领域、建筑领域等等都有特权现象的存在,下面我们就主要的几点进行分析。

(一)利用职位权力,公车私用现象泛滥政府资源的设立是为了方便政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服务人民。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其适 用范 围相对 较为狭 窄 。
私 的冲 突冲 突之 间进行 权衡 之后 , 更多偏 向于 保护 社会价值 。 3 . 昭示 对人 权 的尊重和 保护 。鉴于 刑讯 逼供对 于人权 践踏
两大法 系有关拒 证权制度 的确 立有其 独特 的社 会基础 , 而我
国实 际与 国外 司法环 境大相径 庭 , 对 拒证权制 度的构建 也一 直处 的肆意性 , 许多 国家在立 法 中确立 了“ 反对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自 于探 索研 究阶段 。我 国修 改后 的刑 事诉 讼法 第一 百八十 八条 规 证 其罪 ” 的法 律原 则 。 我 国也将 价值 观念 转 向坚持 惩罚犯罪 与保
人 因不享 有拒证权 , 从而 出现与被 告人 的配偶 、 父母 、 子 女出庭作 证 一样 的 困境 。如 司法 机关 强迫 因职 业行 为而 知 晓国家秘 密 的
国外大 都把 证人 与被 告人之 间具 有法 定关 系或 具有特 定 的身份 人 员出庭 作证 , 但 其证 言的真 实性 是难 以确保 的。 由此可 见 , 对 作 为一项普 遍要求 , 例如亲 属关系 、 律师 与委托人 的关系 等, 我 国 于拒证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的规定, 不利于拒证权功能的充分发 拒证 权 的主体 则仅 限于被 告人 的配 偶、 父母 、 子 女。
1 . 保 护特 定的社 会关 系 。拒 证权制 度 的确立避 免 了亲情伦 协恰恰 是体 现“ 以人为 本” 法 治观念 的 明智选择 。
由于 历史文化 、 诉讼 模式 、 法律 传统 等原 因, 致使英 美法系 国家 的 理还是 违心 作证 的选择 , 这是法 律对 伦理的 让步 , 这 种有 限的妥 拒证 权采取 的是特 权 说, 包含 两方 面 内涵 : 一是 当事人 有权拒 绝

#析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

#析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

析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一、免证特权制度的概念所谓免证特权在证据法上又被称为拒绝作证权或保密特权,它是指在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中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的条件下享有的拒绝充当证人或拒绝回答某类问题的诉讼权利。

这一项权利在审判实务中具有涉己和涉他两方面的效力,即权利人自己有权拒绝作证,在一定条件下还有权阻止他人作证。

它实际上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一种例外,是当今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诉讼法律所规定证人的一项特殊权利。

免证特权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冲突规范,其意义和作用在于化解特定主体所持信息的保密性和其所负如实作证义务之间的矛盾,以保护较实现诉讼目的更有价值的特殊社会关系和利益。

免证特权一般包括以下四种:(一)拒绝强迫自我归罪特权。

该规则最早源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被告人说话”模式。

在这一模式下,律师的介入以及辩方证人的作证都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随着殖民地和英帝国之间冲突的加剧,殖民地的人民开始要求享有由公正陪审团审判等普通法权利,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被写入美国独立前各州的宪法或人权宣言的。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主要是针对口头陈述而言,其宗旨是为了防止这样一种危险,即一个人所说的话可能被用作刑事起诉的证据。

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将拒绝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表述为沉默权、自由任意性规则。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也包括实物证据,即不得强迫提供可能陷自己于犯罪的文件和物件。

但美国的普通法认为,强制提取犯罪嫌疑人的血样、指纹、照片、笔迹、声纹等身体构成方面的材料则不受该规则的限制。

(二)“亲亲相为隐”特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如果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亲属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则该证人享有免证特权。

该种情况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制法中称为“亲亲相为隐”或“同居相为隐”。

该原则为秦代以后历代刑律所援用,只是在相隐范围上有所变动。

直至民国时期,该原则的精神和特征还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中得到体现。

该原则在西方法制中也加以确立。

论刑事领域的亲属拒证权

论刑事领域的亲属拒证权

论刑事领域的亲属拒证权【摘要】亲属拒证权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很多国家的刑事法律都涉及到该制度的规定。

我国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此规定与我国人情事理有很多冲突之处,导致在现实生活中缺失亲属拒证权制度而引发的问题比比皆是。

虽然在新设置的一百八十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但是本条并没有排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作证义务。

本文从设立亲属拒证权的理念出发,对比古今中外的亲属拒证权制度,提出构建我国亲属拒证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此权利的具体设置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亲属拒证权;和谐社会;作证特免权一、亲属拒证权的基础理论(一)证人拒证权的概念证人拒证权,也称作证特免权,是指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身份,依法享有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

[1]证人拒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亲属之间的拒证权;因职业原因拒绝作证权;因公务秘密享有的拒绝作证权等。

(二)亲属拒证权的概念亲属拒证权是证人拒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亲属拒证权,也称亲属作证特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其目的是维护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

亲属拒证权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二、中外亲属拒证权制度考究(一)境外当代亲属拒证权制度1.亲属拒证权的主体范围(1)在英美法系国家,亲属拒证权的主体一般仅限于夫妻之间。

英美法系国家的这种情况,与他们的社会制度和生活习惯有很大关系。

夫妻关系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最为重要的关系。

因为“假如(夫妻)相互作证,他们将被迫破坏这种互信,同时也意味着法律许可他们破坏这种互信,而这些是舆论所不能容忍的。

”[2](2)大陆法系在传统上更注重家庭的稳定,大陆法系享有拒证权的主体较英美法系范围大,除夫妻之间,还包括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

浅议证人拒证特权

浅议证人拒证特权

取 强制措施之 日起 , 以聘请律 师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 、 可 代理
申诉 、 控告。” 此时 , 律师就可 以行使其职业 特权 。 律 师职业 特权的法定 内容 :1 ( )国家秘 密和商业秘密 。
借 鉴世界各国的拒证特权 内容 , 结合我 国的具体现状 , 笔者认 为可 以将拒证特权的内容规定 为以下几个方面 :
相关 信息 ; 其二 , 律师或 当事人 与第三人之 间的交流 , 这 在
英 国称 之为“ 公共利益豁免 ” 即在某一具体 案件中 , , 如
果证人 作证 时所提供的涉案证据被认为可能会损 害公共利
益, 则有关人员可以提请法官不得公开这项证据 。英国的公
共 利益 豁免既可以由诉讼 当事人提出 ,也可 以由被要求提
第 3卷 第 1 0期
21 年 1 01 0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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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秩 序 豁 免 一 公
《 律师法》第 3 8条规定了律师不得泄露在执业过程 中所获 悉 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这不仅是律师的义务 , 同时也是 其请求拒绝作证 的依据。 2 个人隐私。 3 条也同样规定 () 第 8 了律师不得 泄露委托人 和其他人不愿 泄露 的情 况和信 息 : 其一 , 律师与 当事人之 间的交流 , 当事人有权拒绝公 开或者 阻止他人公 开二 者之间的交流信息 ,律师则必须拒绝公 开
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的刑事责任 ,但在普通刑事 案件中证人 拒绝作证却没有设立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因此很 多证人抱着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拒证权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拒证权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拒证权问题研究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一定条件下的拒证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也是立法对人权保障等法律多元价值的追求。

现代法律的制定离不开社会的历史文化背景,鉴于我国存在“亲亲相隐”的立法传统和亲情伦理观,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近亲属拒证权。

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重大利益的犯罪如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可以不适用近亲属拒证权制度。

关键词:证人资格;近亲属拒证权;亲亲相隐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原则性规定。

但如果证人作证的范围、内容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及法律的适用有所影响,便存在着价值选择、利益权衡的问题。

为平衡社会冲突,维护亲情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一、国内外立法中有关亲属拒证权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亲属拒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某种特定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内容包括拒绝披露有关事项、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拒绝陈述某些问题、不出庭作证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律中都有关于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规定,但具体内容和范围各不相同。

目前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国家大都把证人具有特定身份或与被告人之间具有法定关系作为一项普遍要求,相关立法不仅对有权拒绝作证的证人范围予以明确规定,而且对拒绝作证的内容一般也予以列明。

1.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亲属间的拒证权体现了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体现了法对现实的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①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大都明确规定了夫妻间享有拒证权,允许夫妻双方在诉讼中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间知道的情况和信息,法官在诉讼中不能强迫当事人对其配偶作不利的证言。

“证言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

社会极端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证权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证权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证权摘要:在现代法治国家,拒证权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

拒证权的设立,是在平衡社会利益的基础上,赋予特定证人拒绝作证或回答相关问题的权利,以保护特殊的社会关系,促进某些职业的发展和维护国家与公共的重大利益。

我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类似拒证权的”容隐”制度并长期存在,但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并未吸收和采纳这一传统的法律。

而在西方国家,拒证权经历漫长发展并最终得到确立,获得了普遍认同。

本文分析了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的概念,考察其在中外法制史上的发展和各国的立法例,论述了拒证权确立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并对我国刑事诉讼拒证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立法设想。

关键词:拒证权证人刑事诉讼当我国的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为如何增加证人的出庭率这一议题煞费苦心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已对证人的拒证权制度有了明确规定。

证人拒证这一司法改革的瓶颈除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外,还和立法上强调证人绝对的作证义务而忽视其诉讼权利和主体地位紧密相关。

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证人拒证权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

证人的拒证权制度反映了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平衡,是对诉讼价值目标的理性选择,且符合证据运用的内在规律。

我国应当在继承传统法律文化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建构拒证权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一、拒证权与相关制度概述(一)刑事拒证权的概念界定在刑事诉讼中,所谓拒证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就特定事项拒绝承担证明责任或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

不少学者采用”免证特权”、”拒绝作证权”、”作证特免权”、”保密特权”、”证言拒绝权”等类似表述⑴,所指向的其实是同一问题。

本文之所以采用”拒证权”这一表述,是因为它相对简洁,易于理解,包容性更强,并且被使用的频率较高。

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证人的拒证权制度,但由于两者在证人的范围、拒绝作证的内容等方面都有差异,因而不在本文的论述之内。

论律师拒证权

论律师拒证权

对 于 提 问 可 以 不 回答 , 他 们 的 律 师 要 回 答 , 不 过 就 是 利 但 这 虽 然 各 国 法 律 普 遍 规 定 知 悉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都 有 作 证 的 用 律 师 撬 开 了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 嘴 。沉 默 权 的 光 辉 价 被 义 务 , 一 旦 承 认 律 师 拒 证 权 就 必 然 会 放 弃 从 律 师 处 得 到 值 化 为 乌 有 , 罪 嫌 疑人 、 告 人 的 权 利 与 自由 没 有 得 到 实 但 犯 被 证 明某 些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据 的 可 能 , 一 定 程 度 上 不 利 于 揭 质 保 障 。 在 示 案 件 真 相 , 拒 证 权 之 所 以 得 以 存 在 那 么 长 的 时 间 , 够 但 能 无 罪 规 定 指 任 何 人 在 没 有 被 法 定 的 程 序 最 终 确 认 为 有 被 那 么 多 法 治 国 家 所 肯 定 , 必 然 拥 有 超 越 其 弊 端 的 巨 大 罪 之 前 , 法 律 上 把 他 看 作 是 无 罪 的 , 明 有 罪 的 责 任 在 控 其 在 证 价 值 , 然 我 国 目前 没 有 承 认 律 师 拒 证 权 , 其 具 有 存 在 的 方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没 有 自证 其 罪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 如 果 虽 但 犯 被 必 要 性 、 理 性 、 行 性 , 全 法 制 , 现 实 挑 战 , 立 与 我 律 师 不 享 有 拒 证 权 , 对 于 其 在 工 作 中 所 了 解 到 的 证 明 其 合 可 健 向 建 要 国 国情 相 适 应 的律 师 拒 证 权 是 我 们 未 来 要 走 的 路 。 当事人有罪 的事实作证 , 么 这与让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自 那 被 证 其 罪 有 什 么 本 质 区别 ?不 过 就 是 绕 个 圈 子 通 过 律 师 之 口 1 律师 拒证权 的价 值体 现

论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论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论我 国证人拒证权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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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诉讼 法为视 角
刘 莉
( 湖 南警察 学院

湖南 ・ 长沙
4 l 0 1 3 8 )
要 新 刑 诉 法 为保 障 证 人 出庭 作 证 , 强 化 了证 人 作 证 的 义 务 , 明 确 了证 人 无 故 拒 不 出庭 作 证 的 法律 责 任 , 但对证
人没有正 当理 由不按人 民法 院通 知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可 要 原 因之 一 在于 我 国立 法 上缺 乏 对证 人 拒绝 作证 的 制裁 措施 , 以强制其到庭 ,……证人 没有 正当理 由拒绝 出庭或者出庭后 从而使证 人忽视 了作证是种法律义务,因而在实践中拒绝作 拒绝作证的, 予 以训诫 , 情节严重的, 经院长批准, 处以十 日以 证, 所 以在新刑诉 法的修 改上 , 着重规 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 。 下的拘 留。 ” 1 . 2规定 了对证人 作证的保障制度
言对 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 响; ( 3 ) 人 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 反作证义务,应 当承 担法 律责任 。这些规定也有效反映 了立 出庭作证 的。并对警察 出庭作证作出了要求。其次 ,确立 了 法者试图以法来 治理证人作证率低问题的态度,规范证人作
证 人 强制 出庭 制 度 。新 刑 诉 法 第 一 百 八十 以看 出 ,立 法 者 认 为证 人 作 证率 低 的 主
证 人 拒 证 权 又 称 证 人 免 证 权 ,是 指有 证人 资格 的公 民在 的~ 大 进 步 和 亮 点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首 次 明确 规 定 证人 可 不 庭 法 定情 况 下 , 可 以就 自 己知 晓 的 案件 事 实 拒 绝 作 证 的权 利 。 这 作证的范围及拒不 出庭作证 的法律责任,使对证人 的强制出 种 权利 往 往 是 作 为 作 证 原 则 的 例 外 规 定 ,赋 予 证 人 免 证特 权 庭 及 处 罚 制 度 化 、 法律化、 规范化 , 又 具有 操 作性 。换 而 言之 , 是刑 事 诉 讼 人 权 保 障 理 念 的 重 要 组织 部分 。本 文 从 刑事 诉讼 证人出庭 作证在程序 的没置上 ,明确了程序保障和程序制裁 法 的角 度 探 析 我 国 证 人 拒 证 权 ,阐 明应 完 善 对 拒 证 权规 定 的 措 施 并 加 以落 实 。这 充 分 证 明 ,我 国刑 事 诉 讼立 法 己步 入逐 不足 , 保 障证 人 作 证 制 度 功 能 的充 分 发 挥 。 1 我 国新 刑 诉 法 关 于 证 人 出 庭作 证 及 证 人 拒 证 权 的规 定 证 人 出 庭 作证 是 现 代 审 判 制 度 的 必然 要 求 , 但 长 期 以来 ,

试论夫妻之间拒证特权

试论夫妻之间拒证特权

( ) 婚姻 关 系 很 明 显 是 值 得 促 进 和 保 1
“ 是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 都 有 作 证 的 义 否 则 不 能 被 强 迫 作 证 。 拒 证 特 权 被 认 为是 护 的 关 系 .设 置 这 一 特 权 的 目的 在 于 鼓 励 凡
务 。 理 上 精 神 上 有 缺 陷 或 者 年 幼 , 能 辨 对 证 人 人 权 和 一 些 重 要 的社 会 关 系 、社 会 夫 妻 之 间 互 相 信 任 。 如 果 夫 妻 之 间 的 秘 密 生 不 别 是 非 、 能 正 确 表 达 的人 不能 作 证 人 ” 利 益 的 一 种 特 殊 保 护 。夫 妻 之 间 的拒 证 特 交 流 在 他 日会 被 迫 成 为 庭 上 证 言 ,婚 姻 关 不 也 就 是说 , 即使 夫 妻 之 间 , 要 知 道 案 件 情 权 ,一 般 是 指 一 个 已婚 的人 当其 配偶 是刑 系 将 缺 乏 安 全 感 :如 果 夫 妻 的 强 制 作 证 义 只 况 , 非 生理 上 、 神 上 有 缺 陷或 者 不 能 明 事 案 件 的被 告 人 时 ,该 人 不 得 被 传 作 证 或 务 不 能 免 除 ,家 庭 基 本 的 信 任 关 系 就 会 遭 除 精
家庭 和 睦 与信 任 ? 际 上 , 了具 有 造 成 家 证 言 特 免 权 并 认 为 这 是 私 人 特 权 ( r a 权 , 除 他 们 在 法 律 与 良心 上 冲 突 的矛 盾 。 实 除 pi t ve 解 庭破 裂 的危 险性 外 ,大 义 灭 亲 在 司 法 实 践 p i l e 的 一 种 , 论 所 涉 及 事 项 是 发 生 贝 卡 利 亚认 为 : 证 人 的 可 信 度 应 该 随 着 他 rig) ve 不 “

论律师拒证权

论律师拒证权

论律师拒证权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律师拒证权,而我国却尚未正式予以肯定,从律师拒证权的价值出发,探讨确立律师拒证权的必要性,并从反面提出了反对之声的不合理之处。

标签:律师拒证权;价值体现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9-0154-02 如实作证、协作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是公民的义务,但在一些场合,出于保护其他权益的需要,法治国家赋予了某些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包括基于亲属关系的特权、职业特权、公务特权以及拒绝自陷其罪的特权,而律师拒证权即是职业特权中的一种,指律师对因执行职务而获知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

虽然各国法律普遍规定知悉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一旦承认律师拒证权就必然会放弃从律师处得到证明某些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揭示案件真相,但拒证权之所以得以存在那么长的时间,能够被那么多法治国家所肯定,其必然拥有超越其弊端的巨大价值,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承认律师拒证权,但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健全法制,向现实挑战,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律师拒证权是我们未来要走的路。

1律师拒证权的价值体现1.1律师拒证权是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需要虽然我国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但其已被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官方强制讯问保持沉默,尤其是对于那些可能自陷其罪的提问。

如果不承认律师的拒证权,那么根据知悉案件情况的人都具有作证义务的法律规定,律师因为在工作过程中获知案情,所以也具有了作证义务,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享有沉默权,对于提问可以不回答,但他们的律师要回答,这不过就是利用律师撬开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嘴。

沉默权的光辉价值化为乌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自由没有得到实质保障。

无罪规定指任何人在没有被法定的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责任与义务。

如果律师不享有拒证权,要对于其在工作中所了解到的证明其当事人有罪的事实作证,那么这与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有什么本质区别·不过就是绕个圈子通过律师之口传达出来罢了。

证人的特权规则

证人的特权规则

证人的特权规则
以下是 6 条关于证人的特权规则:
1. 嘿,知道吗,证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特权呀!就像你不会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一样。

比如,警察问你是不是你干了坏事,你就可以坚定地说不呀,不用被迫害好吧。

2. 证人也有保护家庭秘密的权利呢,这多重要啊!想象一下,要是有人逼你说出家人的隐私,那多难受呀。

比如,有人非要你说你家人犯过的小错误,你肯定不干呀。

3. 证人还有保持职业秘密的特权哟!这就好比医生不会随意泄露病人的病情一样。

像是律师不会被强迫说出当事人的秘密对话呀,这得保护呀。

4. 哇塞,证人居然还有不受歧视和报复的特权呢!这就像你走在路上不用担心别人因为你说了真话就欺负你。

比如,你指证了坏人,可不能让坏人反过来欺负你呀,得有这个特权。

5. 还有啊,证人有得到合理保护的特权呀!难道不是吗?这就像有人给你罩了个安全罩一样。

比如,你举报了坏人,警察会保护你周全呀,多安心。

6. 嘿呀,证人能保留自己的意见和感受也是特权呢!就好像你可以自由地表达开心或者不开心。

比如,你觉得警察的某个做法不太对,你完全可以说出来,这就是你的权利呀。

总之,证人的这些特权规则太重要啦,必须得好好保障,这样才能让大家更愿意作证,社会才能更公平公正呀!。

《特权之蚀》心得体会9篇

《特权之蚀》心得体会9篇

《特权之蚀》心得体会9篇第1篇示例:《特权之蚀》是一部由美国作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撰写的经济学著作。

这部书以分析当代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和特权制度为主线,深入剖析了特权对经济和社会的腐蚀作用。

通过对书中内容的深入阅读和思考,我对当今社会的特权现象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如何改变这种现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特权之蚀》中,斯蒂格利茨首先提出了“一个人的特权就是另一个人的劫掠”的观点。

在当今社会,狭隘的特权主义导致了资源和财富的不公平分配,造成了富者愈富穷者愈贫的现状。

一些拥有特权的个人或团体通过垄断市场、操纵政策、榨取普通民众等手段获取超额利润,而这种行为将导致整个经济系统遭受损害,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使社会秩序失衡。

特权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也加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书中还提到了特权对政治体制的侵蚀。

在一些国家,特权集团逐渐掌握了政治权力,利用自己的特权地位获取更多的政治资源,使政治决策更加倾向于服务于特权阶层,而不是为广大民众谋福祉。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民主制度,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治理能力。

特权对政治的腐蚀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会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失序。

在面临特权问题时,斯蒂格利茨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应当加强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任何形式的垄断和腐败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要通过立法和政策调整,减少特权对经济和社会的不利影响。

加大对富人的税收,优化福利制度,促进财富的公平分配。

还需要加强公民意识和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对特权问题的关注度,推动社会走向更加公平和公正的方向。

通过阅读《特权之蚀》,我深刻认识到特权现象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意识到改变特权问题的重要性。

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为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作出贡献。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消除特权的蚕食,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愿我们共同努力,实现特权的消弭,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公平的机会和权利。

论律师拒证权

论律师拒证权

论律师拒证权律师拒证权又称为律师特权,是指律师因保守其职业秘密而在案件相关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是律师权利中的基础权利。

一、我国有关律师拒证权的规定事实上是否赋予律师以拒证权其根源在于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刑事诉讼目的的取舍,显然如若取前者则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会受到弱化,反之取后者则不利于惩罚犯罪这一目的的实现。

因而,对两者的取舍问题成为律师是否能享有拒证权的关键所在。

两害相较择其轻,两利相较择其重。

若然作出选择我们定会选择后者,其原因在于保障人权亦是惩罚犯罪的目的所在,是其最终归宿。

然则,反观我国司法现状,不难发现,在我国诉讼领域当中并未真正建立起律师拒证权制度。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中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但这条规定只限于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和隐私秘密,且从其立法本意来看并不排除律师作为刑事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告人的相关情况,这一系列的规定也只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对律师的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权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且没有具体可实施的办法供参考,没有实际的操作性,在律师拒证权最重要的刑事诉讼领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律师的基本权利也未阐释清楚,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诉讼领域中并未建立起律师拒证权制度(尤其是刑事律师拒证权制度),在我国律师拒证权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律师权利的保护还远未达到国际诉讼的现代化要求。

二、建立律师拒证权制度的必要性综观诉讼活动的基本过程和其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国际诉讼的现代化趋势,笔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律师拒证权制度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保障我国律师制度健康发展的需要自改革开放以来,律师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极其重要的组成之一。

律师和被告人的关系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委托关系[1],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真诚信赖关系,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的环境。

只有这种信赖关系和环境的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使律师和被告人双方进行真诚的交流,也只有它的存在才能使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权利,作好辩护准备,完成被告人的委托事项,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合理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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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 证 权 主要 产 生 于 以下 场 合 。

是 基 于 特 定 的 身 份 关 系 。 如 夫 妻 关
系 、 母 子 女 关 系 、 属 关 系 甚 至 姻 亲 关 系 父 亲
地 的 英 国 才 率 先 对 其 进 行 了修 改 。 19 9 4年 ,
等 。如 日本 民诉 法 等 16条 规 定 “ 言 有 关 9 证 的事 项 可 能 拒绝 证 言 。证 言 有 损 于 上 述 人 的 名誉有关事 项时 , 同。( ) 亦 1 配偶 、 亲 等 以 四 内的 血 亲 或 三 亲 等 以 内 的 姻 亲 , 者 曾 经 是 或
从 那 时起 直 到 上 世 纪 9 o年 代 初 , 国 的 刑 事 英
作 证 的 安 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重 要 知情 者 纷 纷
以 美 国宪 法 第 5修 正 案 为 依 据 拒 绝 作 证 , 从 而 导 致 安 然 案 件 的 审 理 陷入 僵 局 。这 不 得 不
审 判 基 本 上都 能保 证 嫌 疑 人 和 被告 人 充 分 享 有保持沉 默的权利 , 无论法官还是控诉 方 , 且 都 不 能从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讯 问 时保 持 沉 默 而 推 定 出对 其 不 利 的 结 论 。
在大 陆 法 系 国 家 , 国 、 大 利 和 日本 , 德 意
使 人 们 重 新 审 视 和 分 析 美 国证 据 制 度 中关 于 拒证特权存在 的问题 。
1 美 国 宪 法 第 五 修 正 案 及 其 相 关 背 景 .
美 国 宪 法 第 5修 正 案 的 内 容就 是 著 名 的
( 述关 系 者 一 笔 者 注 ) ( ) 监 护 人 与 被 监 上 ;2 有
英 国 的《 事 审 判 与公 共 秩 序 法 》 侦 查 阶 段 刑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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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科 学 2O O 2年 第 6期
法 学 研 究 与 探 索
关 于 拒 证 特 权 的 比较 与 思 考
徐 媳
摘 要 : 美 法 系 与 大 陆 法 系 由于 司 法 制 度 和 审 判 方 式 的 不 同 . 于 证 人 范 围 的 划 英 对 分 也 存 在 着 区别 , 是 两 大 法 系 关 于 证 人的 权 利 与义 务 均 有 全 面 系 统 的 规 定 。 特 别 但
是授 予 证 人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有 权 拒 绝作 证 的权 利 。 而 在 我 国 三 大 诉 讼 中 , 关 证 人 权 有
利 义 务 方 面 的 规定 目前 非 常 有 限 , 至于 拒 绝 作 证 的 问 题 更 是 法 律 上 的 空 白。 本 文 通
过 对 两 大 法 系 拒 证 权 的 比较 , 析 并 探 索这 一 制度 对 我 国 的借 鉴 意 义 。 分 关键词 : 拒证 特 权 ; 沉 默权 ; 人 权


问题 的 提 出
美国“ 安然 ” 司 破 产 案 被 曝 光 后 , 们 公 人 注意到 , 多位 被 传 讯 出席 听 证会 并 要 求 到 庭
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 , 应假定 其为无罪 ” 。 英 国 是 沉 默 权 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源 地 , 于 18 始 65年 ,
19 88年 此 项 权 利 写 人 成 文 的 刑 事 证 据 法 。
丧 失 。有 些 职 业 罪 犯 的确 将 沉 默 权 当成 了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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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 制 裁 的有 力 武 器 。这 样 的案 例 在 西 方 国 家
不 胜枚举 。 正 是 考 虑 到 这 些 因 素 , 为 沉 默 权 发 源 作
中 图分 类 号 :  ̄ 3 文 献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275 3 (0 20 —0 90 D71 A 05 —8 32 0 )60 4—4 国 人 权 公 约 》 的 《 民 及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中 公
约》 在第 l 也 4条 第 2款 明 确 规 定 “ 告 人 未 被
“ 对 自我 归 罪 特 权 ” 即 刑 事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反 ,
也 都 在 各 自的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以类 似 的方 式 规 定 了 被 告 人 的 沉 默 权 。德 国 是 在 二 战后 将 此
项 权 利 纳 人 本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 日本 的 《 刑
被 告 人 不 得 被 迫 自 证 有 罪 ( r ig gi t p vl eaa s i e n
“ 罪 推 定 ” 审判 原 则 。 目前 ,反 对 自我 归 无 的 “
事诉讼法》 两部分规定 了该项权利 。 分
2 沉 默 权 给 司 法 审 判 带 来 的 问 题 .
司 法 实 践 中 , 告 人 的 沉 默 权 在 相 当 程 被 度 上 会 影 响 案 件 审 理 的 效 率 并 增 加 诉 讼 成
slici n t n 。 亦 即 人 们 通 常 所 说 的 沉 ef n r a o ) - mi i
默 权 ( gtosec) 它 是 法 律 上 为 保 证 犯 i l r h t ine 。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不 被 迫 承 认 自己有 罪 而 赋 予 其 在 受 到 审 讯 时保 持 沉 默 的一 项 权 利 。根 据 该 项 权 利 , 美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随 之 产 生 了 在
罪 特 权 ” “ 罪 推 定 原 则 ” 被 全 球 范 围 内 和 无 已 的 文 明 国家 广 泛 承 认 。 17 96年 生 效 的《 合 联
收稿 日期 :0 20 .8 20 -31
本 , 至使 法 院为 了遵从 程 序公 正保 障犯 罪 甚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 人 权 , 时 不 得 不 放 纵 罪 被 有 犯 , 终 使 作 为 根 本 宗 旨 的 法 律 公 正 为 之 而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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