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财保的法条是什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川高法〔2018〕15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川高法〔2018〕15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健全执行工作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被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以及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
第三条刑事裁判生效后,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对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没有可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或者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应当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刘贵)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刘贵祥 闫 燕201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部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现结合起草制定《规定》的有关情况,就《规定》的出台背景、把握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规定》的出台背景和把握的原则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无明确规定、规定过于原则、标准难以把握,准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无法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
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相对薄弱,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对于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在此背景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慎重研究,反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规定》。
《规定》的起草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并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二是弥补现有规定以及单纯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的不足;三是遵循刑事财产执行的规律特点,确保规定符合执行工作实际;四是仅就现已达成共识的问题予以规定,而对于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问题,留待将来再作进一步规范。
二、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1.关于赃款赃物的继续追缴。
对于判决继续追缴的执行主体,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长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追缴是侦查机关的职责,判后应由侦查机关继续执行;侦查机关享有刑事侦查权,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手段,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案件执行的措施、手段有限,难以承担继续追缴任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均有继续追缴的责任和义务,在侦查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的情况下,承担继续追缴任务不具现实性,适宜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此外,中政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未查控在案的违法所得,应由人民法院判决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刑诉法条
【章名】第一编总则【章名】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很高兴能够回答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的问题。
下面是全文。
刑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宁、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行责任、证据事实和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审查、裁决的过程。
第三条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责任制,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辩护权,实行公诉和辩护的相对平等和独立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保护犯罪受害人、证人和辩护人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检察、法院三大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协作配合,共同负责刑事诉讼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分析、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责,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笔录、证言以及手续等资料,应当逐条核实,认真审查。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准备不妥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申请补充举证或者申请延期举证。
第九条公诉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及其它诉讼参加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刑事诉讼秩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和证明确凿的证据,但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人民个人信息。
第二章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其中侦查和审判分为第一审和第二审。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公正、严肃,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答辩为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和申辩。
第十四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有法定证据的规定,必须经过公正鉴定,并由法庭提问。
不经过法庭审查和证明或者诉讼参加人没有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责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1. 刑事诉讼法修改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展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善了证人证言采集、审查等方面的规定等。
修改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了刑事审判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裁判质量。
涉案财物制度改革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并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方式。
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的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1 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保障。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涉案财物数量急剧增加,涉及领域广泛,案情复杂多变。
这对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共享不畅,影响办案效率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刑法是指定刑罚,制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系统。
它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刑法常用法条是刑法中被广泛运用的法律条文,用于界定罪刑、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等事项。
本文将对刑法常用法条进行汇总和解读。
1. 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但仍然实施的行为。
”这一法条是刑法中的基础法条之一,用于界定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
故意是犯罪的重要主观要素之一,它涵盖了明知、明确与肯定的三个方面。
当诉讼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后,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2.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大罪行,它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该法条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刑罚,重点打击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3.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标准,对于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4. 贪污罪《刑法》第385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隐匿、挪用或者截留国家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是指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对于打击腐败现象、促进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5.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_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_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查看全文 >>2刑事诉讼法的回避,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查看全文 >>3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最新版本是2021版,目前仍以此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二十七章、第六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同时废止。
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
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规定:当事人及代理人或是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入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对受害人财物损失情况做出判决。
对于此民事诉讼要求要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来避免原告损失的扩大。
下面让小编为您详细解释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的内容。
一、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二、补充说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刑事诉讼法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涉案财物处理 第四百三⼗七条⼈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或者⾃⾏处理。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被告⼈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信息,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续。
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纯度、颜⾊、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
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额等,货币应当存⼊银⾏专门账户,并登记银⾏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
扣押⽂物、⾦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
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值、张数、⾦额等。
第四百三⼗⼋条对被害⼈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清单和被害⼈的领取⼿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民法院判决、裁定⽣效后,按⽐例返还被害⼈,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第四百三⼗九条审判期间,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的财产,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经权利⼈申请或者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先⾏处置,所得款项由⼈民法院保管。
涉案财物先⾏处置应当依法、公开、公平。
第四百四⼗条对作为证据使⽤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第⼀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上诉或者⼈民检察院抗诉的,第⼀审⼈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审⼈民法院。
第四百四⼗⼀条对实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是否随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单,并附原物照⽚和封存⼿续,注明存放地点等; (⼆)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等; (三)枪⽀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和清单等。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
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
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
最早的是1965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20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赃款赃物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
刑诉法二百三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No one can let me lose unless I don't want to wi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二百三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在侦办集资诈骗案件时,出于收集证据,追讨赃款的需要,经常会扣除相关财产。
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第二百三十四条。
那么,刑诉法二百三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刑诉法二百三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二、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财产不能冻结?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2022年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2年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为了更好地确保被执⾏⼈的财产,⽆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那么,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呢?下⾯就让店铺⼩编为您⼀⼀介绍。
2022年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或者难以执⾏的案件,可以根据对⽅当事⼈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第⼀百零⼀条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百零⼆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刑诉法9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9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我国,惩罚暴徒应该依靠的是我国公检法机关的力量,我们就拿刑事犯罪来说。
其实在刑法当中有很多的刑事罪名,犯罪嫌疑人所要承担的不仅是该罪名的刑事法律责任,而且附带的还有民事赔偿,这一点在我国刑诉法第99条当中是有所规定的。
大家可以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刑诉法9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刑诉法9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及时、准确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一)涉案物品;(二)涉案文件、资料;(三)涉案资金;(四)其他涉案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安全保管原则;(三)及时处理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五)责任到人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保管、处置;(三)对涉案财物进行盘点、核对、上报;(四)对涉案财物进行安全防范,确保财物安全;(五)对涉案财物进行法律咨询和解释;(六)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涉案财物登记与保管第六条涉案财物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包括以下内容:(一)涉案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等;(二)涉案财物来源、涉案时间、涉案地点;(三)涉案财物保管人、保管期限;(四)涉案财物处置情况。
第七条涉案财物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涉案财物的性质、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二)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三)对贵重、易损、易丢失的涉案财物,应当采取双重保管措施;(四)保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五)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巡查,确保财物安全。
第八条涉案财物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案件性质、涉案财物特点等因素确定。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第四章涉案财物处置第九条涉案财物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价值等情况;(二)提出处置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三)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包括返还、没收、销毁等;(四)处置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
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保全诉讼标的或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我将就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民事诉讼保全1. 扣押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人民法院对需要支付金钱、物品数额较大或者易变质的财产可以予以扣押。
2. 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财产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排除妨碍等措施。
3. 联系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可能丧失、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联系。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协助提供可能丧失、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
4. 急件保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急件保全措施,以防止因事项不予以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况发生。
二、刑事诉讼保全1. 逮捕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3条,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离境外、销毁、伪造或者变换证据的,或者有可能干扰船舶、铁路、航空器、公交车、出租汽车、地铁、轻轨列车、有轨电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法予以在案件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逮捕。
2. 涉案财物保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涉案财物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持有、使用、管理、处置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冻结、查封涉案财物。
3. 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对可以逃避处理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三、行政诉讼保全1. 行政裁决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对可能变更或者困难地再进行生效的行政裁决实施裁决保全。
2. 行政行为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危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者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予以责令停止、撤销。
刑诉法14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14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书证、物证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这类证据属于实物证据,具备较强的说服力。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物质,可以查封、冻结等。
我国刑诉法从第139条到143条对查封、扣押书证进行了明文规定。
那么,刑诉法14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刑诉法14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二、刑诉法对查封的规定还有哪些?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三、书证的特征是什么?1、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
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刑诉法一百四十二条如何规定?
The easiest thing to do is to make simple things complicated, and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to do is to makecomplicated things simp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诉法一百四十二条如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障国家依法对犯罪进行判决所依靠的法律依据。
能够保障公民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序。
必须严格遵守刑诉法相关的章程规定。
章程规定条款众多,今天具体介绍一下刑诉法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此条法律规定是有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有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二、补充资料刑诉法第六节中的其他条例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刑诉法64条规定内容都有什么?
刑诉法64条规定内容都有什么?第六十四条【拘留程序、通知】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我们国家为了保障刑法的实施,所以颁布了刑事诉讼法。
对于刑事诉讼法我们大家肯定都是要进行了解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是紧密的关心我们的生活的。
刑事诉讼法有很多的法条。
那么我们国家的刑诉法64条规定的都是有什么内容呢?▲《刑法》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解释:依据刑法64条,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在判决主文中作出“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的判决,成为日后涉案财物的执行依据。
对于“返还”、“没收”、“上缴”而言,“追缴”、“责令退赔”为其明确了对象,故刑法64条的基础是“追缴”、“责令退赔”。
正确理解“追缴”、“责令退赔”是正确理解刑法64条的保障,比较权威的理解是“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通过盗窃、抢劫、贪污等犯罪所得的公私财物,以及通过非法经营获得的非法利润等,如果这些赃款、赃物还在,应当予以追查收缴。
如果其中的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则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如果赃物、赃款已经被处置无法返还被害人的,应责令犯罪人按价退赔。
”▲所以案件审理需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视情况判决:(1)对于已扣押在卷的赃款赃物,可以直接判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2)对于有证据证明赃款赃物的下落,尚未能扣押在卷的,省院的精神是“对判决、裁定时尚未追缴或退赔的赃款赃物,应明确数额,在判决、裁定书主文部分写明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这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可以帮助理解、适用刑法64条。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全部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全部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关于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机关对在侦查中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无关有财物如何时处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项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在刑事案件中,刑诉法对惩罚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针对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法律条文展开阐述,可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那么你知道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全部内容是什么吗?▲一、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关于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机关对在侦查中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无关有财物如何时处理的规定。
其具体内容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二、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基本原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具体措施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
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
(二)审判公开的原则1、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主要指案件中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次要情节无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成年,有的未成年,所有均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2、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引言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法条,它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内容、解释和适用等方面进行解析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条。
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的财产不受征用,不得查封,住宅不得搜查,其他财物不得搜查,除非有法律依据。
”从这一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主要涉及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和相关保护措施。
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告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财产权利,这是一个基本的人权。
其次,被告人的财产不能随意被征用、查封、搜查,除非有法律依据。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财产免受非法侵害,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进行。
同时,这也是对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的保障。
四、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述的被告人财产权利的保护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中。
具体来说,首先,在侦查阶段,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时不能随意搜查被告人的住宅和其他财物,除非有法律依据并经过法院批准。
其次,在起诉阶段,起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能随意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再次,在审判阶段,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保护被告人的财产权利,不得对被告人的住宅和其他财物进行搜查。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还适用于其他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程序中。
例如,保全程序中对被告人财产的冻结措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且经过法院批准;刑事执行程序中,对被告人财产的扣押、查封、变价等操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五、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实践意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实践意义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
首先,这一法条规定了被告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原则,使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因其财产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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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财保的法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的发生除了给受害人带来人身伤害外,还会导致其财产发生损失。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家属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如果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一点刑诉法中也有提到。
那么刑诉法财保的法条是什么?小编为此整理了有关法律资料,我们共同做个了解。
一、刑诉法财保的法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
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二、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与冻结三种。
查封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上粘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分、移动。
扣押是指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运到一定的场所保管,不允许他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款物。
冻结主要针对的是存款、汇款、证券等由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管理的财产,是指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财产管理机构不准任何人提取、转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包括哪几种?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包括两种情形:
1、诉中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财产保全。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刑诉法财保的法条规定,提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检察院都有权申请财产保全,经批准后,法院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冻结、扣押。
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产,逃避民事责任。
从分类上面,财产保全由诉中财产保全和诉求财产保全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