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亟需完善。
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作证真实性难以保障等。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证人权益,必须完善该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证人保护机制、加强证人出庭义务等。
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确保其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问题意识、必要性、具体措施、司法保护、完善意义、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中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在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中,法官才能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证人虚假作证、拒绝出庭作证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势在必行。
只有通过进一步改进制度、强化涉案证人的责任意识,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
接下来,本文将深入探讨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希望引起社会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和思考。
1.2 问题意识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明事实的重要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不够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言往往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也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定和制度,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对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完善,对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的,包括证人出庭的通知、出庭的证明等。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程序和要求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和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合法、规范、顺畅,使得证人的证言更加可信。
我国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压力,例如可能会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干扰、威胁等。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使得证人愿意并且敢于出庭作证,为案件的真相和公正作出贡献。
我国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例如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上,可以允许证人通过视频、书面或者其他方式作证,以便更加方便证人的出庭作证。
也可以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保障。
我国应当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的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和内容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对于作伪证的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和要求、加强法律保护、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其完善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证人出庭率不高的问题。
当前,由于证人出庭需要承担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往往会造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原告往往难以提供证据,从而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应该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的激励机制,推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证人作证缺乏信用保障的问题。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的作证主要以口头陈述的形式进行,而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这对于识别证人是否作伪造假证等问题存在困难,容易引发争议。
应该进一步推行电子证据的使用,如视频、录音等形式,以提高证人作证的可信度。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程序上存在一定不规范之处。
当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证人作证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如证人作证的时间、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应该进一步规范证人作证的程序,明确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保证人作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需进一步提高证人权益保护的程度。
当前,由于证人作证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个人权益等方面的问题,容易导致证人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和恐吓。
应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确保证人作证的安全。
应加大对涉案证人的权益保护力度,防止证人受到不当干扰或侵犯。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应该着重解决证人出庭率不高、证人作证缺乏信用保障、证人作证制度不规范以及证人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困境及原因分析我国民事证人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信息,以保障案件的审理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存在一些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人的出庭率低。
在一些民事诉讼中,特别是涉及一般民事纠纷的案件中,往往难以找到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证人,即便找到了,也不一定能够出庭作证。
这导致了很多案件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证人的证言真实性难以衡量。
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对案件当事人的偏袒、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等。
有时,证人可能出于私利考虑,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真相,给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带来一定的困扰。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的现场保护问题也是一个困境。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案件中,证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
一些证人可能会因为担心个人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受到各种形式的威胁和恐吓,从而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造成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困境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对证人的权益保护不到位。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证人的权益保护程度较低,尤其是在证人作证过程中面临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的保护规定。
作为一个证人,如果其个人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自然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去作证。
其次,对证人的激励机制不足。
目前,我国对证人的出庭作证提供了一定的费用补偿,但是补偿金额较低,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费用发放不及时、程序繁琐等。
这导致了一些证人不愿意因出庭作证而受到不必要的麻烦。
再次,对于证人的法律责任和惩治措施不明确。
在证人作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是一种违法行为,但相关法律对此的惩罚措施并不明确,也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
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让其有机可乘来干扰案件的审理和公正判决。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内容提要: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我国各级法院开庭审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时也已成为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现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在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对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保护制度等都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作为证人证言,一般由证人出庭采取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因为现代诉讼制度,尤其是在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最基本的诉讼条件。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所展现的庭审方式客观上需要证人出庭制度作为配套设施,而在实践中则以证人的实际“在场”为满足。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在通知证人到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的三难现象普遍存在。
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应该从根本上得到根治的,因此,必须从立法上着手,同时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在我国明确制定出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能够更加的完善。
一、有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简要阐释刑事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一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证人证言都是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必须亲自出庭向法庭陈述证言。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最普遍最常用的一种证据,它具有不可指定,不可替代的特点,在刑事证据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我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第 四, 制观 念淡 薄 , 民素质 有 待提 高。 公民对 依法 作证 法 公 的义 务认识程 度普 遍不高 , 法律 意识不 强 , 到法庭通 知 , 接 能推就 推 。 的证 人文化 水平 不高 , 有 甚至 怕 出庭作 证表 达不清 楚 等等 。 二 、 国刑 事证 人作证 制度 的缺 陷 我 证人 出庭作 证率 低 , 不仅 与证 人所 处 的社会 文化有 关 , 且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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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证人 证人 保护 作证 补偿 证 人豁免 权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00 - 40 10 —522 1)20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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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要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
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证人的鉴别力和表达能力直接影响到事实的查明和裁判的公正性。
我们应该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证人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意识,培养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作用和责任,使他们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作证。
完善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证人出庭作证往往涉及到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他们在作证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困扰和威胁。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加强对证人的身份保密和形象保护,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对证人进行打击和报复,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出庭作证。
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目前,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存在一些混乱和不规范的情况。
我们应该制定一套规范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明确证人出庭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明确证人作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证人能够依法、科学地作证。
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评估。
证人的作证内容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应该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评估,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证人作证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证人的作证质量和效果,确保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完善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加强对证人的监督和评估。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证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果。
证人出庭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证人出庭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专业经济法考籍号姓名电话联系地址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指导老师湖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二零一一年十月目录摘要 (1)1 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 (2)2 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2)2.1 思想原因 (2)2.2 文化传统原因 (3)2.3 立法原因 (3)3 证人不出庭的危害性 (5)3.1 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5)3.2 证人不出庭,无法质询,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6)3.3 影响庭审改革的深度和力度 (7)4 如何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8)4.1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8)4.2 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保障机制。
(9)结语 (13)参考文献 (13)证人出庭难的证人出庭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专业;经济法考籍号:910810100608 姓名:刘美玲摘要在现代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
在我国,证人证言也一直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证人出庭率很低,本人认真分析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的危害性以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构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证言证据权利保护建议1 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而证人之证言是诉讼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因为“法官并非案件现场的当事人”。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二)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可见,我国也在法律层面上要求证人负有出庭作证并如实作证的义务。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在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由于长期受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相关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极大地阻碍了其证据功能的发挥。
本文拟从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入手,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内容和司法经验,就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笔者的拙见:一、对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反思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证人拒不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是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出庭作证是证人作证的通常形式,也是庭审活动贯彻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具体的表现。
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往往在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时拒绝作证,或者以不出庭的方式拒证,或者虽然出庭但不提供有关证言。
据湖南省某基层法庭统计,1995年该庭审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88件,一共使用证人证言408份,只有6名证人出庭作证①。
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审判人员无法通过当庭质证判断证言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既影响了办案质量,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二)证人出庭作证出具虚假的证言。
证人必须对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客观、真实、全面的陈述,不作伪证,这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基本要求。
但审判实践中随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实行,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的方式,使得证人出具伪证的现象层出不穷。
这不仅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而且容易导致案件判决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
综合我国目前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限制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功能的发挥。
我国的司法制度受大陆法传统的巨大影响,倚重法官的职权,虽然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询问证人上则过分依靠法官的职能作用,使举证责任制度在询问证人这一证据方式上并未贯彻始终。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证人作证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案件的证据之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事实真相和判决结果。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加大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力度。
证人作为诉讼的参与人,出庭作证时往往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扰和压力,比如受到他人的威胁、被担心涉及个人利益等。
我们应当建立起涵盖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机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证人出庭作证时的顾虑和恐惧感,保证证人能够真实、客观地作证,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在证人出庭作证前,我们应当加强对证人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了解证人的情况,掌握证人的证言内容,以便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和辩论。
我们还应当加强对证人的心理抚慰和语言引导,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心理素质和责任感,减少证人出庭作证时的紧张感和困惑感,提高证人作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公开的程序,需要保证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我们应当建立起对证人作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证人能够真实地作证,减少证人出庭作证时的潜在压力和干扰。
我们还应当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证人作证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作证经验的总结和规范化建设。
证人作证是一个具有一定技巧和经验要求的过程,需要证人具备一定的证人作证经验和技巧。
我们应当加强对证人作证经验的总结和分享,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证人作证规范,确保证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证优势,提高证人作证的质量和效果。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们应当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证人作证经验的总结和规范化建设,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质量和效果,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情况的准确性,法院可以约定或者要求诉讼双方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以便发现和确认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决。
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活动中很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能够促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法庭审判活动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它既是解决案件争议的主要途径之一,又是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之一。
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和真相,确保裁判的公正和公平。
证人出庭作证也有利于调节和平衡当事人的权益,防止当事人利用假证等手段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1. 缺乏统一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导致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存在较大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院在处理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往往存在各自不同的规定和做法,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难以统一,给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困扰和不公平感。
2. 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繁琐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繁琐,需要进行多次传唤和传讯,且涉及到相关证人的出庭和作证保障等问题。
这就给诉讼活动增加了更多的成本和繁杂的程序,同时也容易给证人带来困扰和不便,影响其积极性和配合度。
3.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障不足在我国,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导致在部分情况下,证人主动作证的积极性不高,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也有必要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障进行更进一步的考量和改进。
为了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应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应当制定和完善统一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和程序,以便在诉讼活动中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及相关对策论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内容摘要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我国尤为突出。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当面询问证人之后才会合法有效。
但在庭审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并没有因为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得到明显的改善。
证人作证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制约着新的庭审方式效能的充分发挥。
因此,客观分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及其危害,找出造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努力探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措施,对解决证人拒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原因完善对策目录一、我国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情况 (3)二、证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 (3)(一)立法原因 (4)(二)司法原因 (5)(三)证人自身的原因 (6)三、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对策 (7)(一)健立证人特权规则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则。
(7)(二)健全证人保护机制 (8)(三)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 (9)(四)建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戒制度 9 结语 (10)注释 (10)参考文献 (11)答谢词 (12)一、我国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情况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世界各国普遍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司法人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
以此来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的证人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这说明我国己用基本法的形式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公正和证据的真实性,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证人出庭率不高的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对证人的权利保护还不够。
许多证人面临着时间和经济上的压力,不愿意或无法前来法院出庭作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证人出庭的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可以规定证人出庭期间享有合理补偿和休息权益,以及鼓励单位给予证人出庭的便利和支持等。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程序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
目前我国法院对证人的传唤程序相对较为繁琐,导致很多证人无法及时到庭作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对证人的传唤程序进行简化和规范化,提高证人出庭的效率和便利性。
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例如视频会议等,方便证人跨地区出庭作证,以减少证人出庭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保护证人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法律对证人给予了一定的权利保护,例如规定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享有不受虐待、歧视和威胁的权利等。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并不总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为了加强对证人权益的保护,可以进一步明确证人权益的具体内容,并加强对证人权益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
还可以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监督和记录,确保证人作证过程的公正和真实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配套措施上还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缺乏相应的证人保护机构,导致证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障碍。
为了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益,可以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对证人的权益保护进行监督和协调。
还可以建立证人保护基金,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和法律援助。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上的改革来加以推进。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作为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民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其中,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诉讼的重要环节,对于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人的各种因素,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之道。
1. 社会压力大,证人难以出庭目前,证人出庭作证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以及顾虑到自身的诉讼风险等因素,使得部分证人担心遭到诉讼或者其他社会压力的影响,不愿意出庭作证。
在实践操作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
2. 证人不诚实作证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或者其他原因,现实生活中一些证人常常存在作假证或者不诚实证明的情况。
当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无法发现此类问题时,将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 证人不稳定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不稳定的证言也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在诉讼过程中,某些证人的证言可能经常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法庭无法得到可靠的事实证明。
1. 加强对于证人的法律教育及其相关知识普及在国家层面上增加对于证人的法律教育及其相关知识的普及,可以让证人更好地理解自身在诉讼中的作用以及义务。
从而可能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挽回证人不愿出庭的尴尬局面。
2. 强化对证人的保护措施针对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所面临的安全、担忧和心理压力等问题,可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加强保护措施。
例如,在法院方面,可以采取匿名证言、视频证言等措施,为证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作证环境,增加证人的出庭意愿。
3. 加强对证人作证的监管和约束对于证人不诚实或者作假证的情况,应当对涉及到的证人加强监管并作出相应的严惩。
这不仅能够保护法律的公正,也能够遏制原本儒弊,并通过对证人不当行为的宣传和巨额罚款等方式,强烈提示证人出庭作证的庄严和诚信性。
4. 有效应对证人证言的不稳定性针对证人证言的不稳定需要制定合理的政策和实践机制,例如认证证人一贯的证言等,通过这些手段,可以确保在整个证据采集、整理、呈报和审查过程中,所有的断言、准则以及法律结论都可以得到严密的证明和校验。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证人出庭制度成为了一个日益热门的话题。
对于当下的司法制度来说,证人出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同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提高证人出庭制度的效率。
一、对证人出庭的必要性证人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证实案件关键证据的责任和义务。
证人出庭作为坐在证人席上面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人员就案件事实提供证词的过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人出庭制度有助于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对确认案件事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证人出庭还能够让当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和性质,从而有助于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对证人出庭制度面临的问题虽然证人出庭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但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常见的问题包括:1.证人出庭的便利性不足:由于证人出庭需要消耗时间和精力,很多证人可能会选择退缩或者被劝退。
这会导致很多证词无法得到确认和使用。
2.证人出庭的成本高昂:证人出庭可能需要受到住宿、交通费等各种花费的影响。
对于义务性证人而言,这些费用可能会成为他们出庭的负担之一,这也可能会对目击者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
3.证人作证的秘密性:有一些证人因为顾及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证言。
这导致了司法机关难以找到和动员证人出庭,从而给证人出庭制度带来阻碍。
三、优化对证人出庭制度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提高证人出庭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我们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1.简化证人出庭的过程:为减少证人出庭过程中的时间和成本消耗,司法机关可以将证人出庭的过程简化或者改善,例如适时提供免费的交通和住宿等服务。
2.加强对证人利益的保护:为了增加证人出庭积极性,司法机关应该采用一些措施来帮助证人解决经济和安全等方面的困难。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关系到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意义重大。
但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法律体系缺乏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笔者试图从我国目前的证人保护制度出发,探讨其存在的缺陷,从而从证人保护制度的对象、内容、启动、执行等方面提出完善这项制度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其弊端(一)证人出庭的现状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对于案件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这一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由于种种原因,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庭审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证言审查通常是宣读卷内的笔录,而且,多数宣读是节录式的宣读,有时甚至连这种简约的宣读也省略了。
这样做就导致了法庭审理走过场,控辩双方难以充分质证。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产生的弊端1.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法官正确地审判基本前提之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
但由于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而真实场景又无法再次重演,因此,证人证言自然成了法官做出判断的基本依据之一。
而证人与控辩双方没有利害关系,其所见所闻对案件事实的揭露起着重要作用。
但如果仅仅宣读证人证言的笔录,则无法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接受双方的质证。
因此,必须确保证人出庭作证,使证人在庭审过程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问讯,这有利于发现证人作证不实的问题。
加之,通常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排除合理怀疑,能使其他证据得到相互印证和补强。
2.影响公正审判,不利于保护人权。
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是要达到公正,而公正审判是诉讼人权保障的最高目标。
判决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我国长期以来的审判模式以纠问式为主,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对证据的交叉询问规则,赋予了被告人要求证人当面作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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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泱【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由于立法不健全和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对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的缺失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了消极影响。
所以,要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制度、完善当庭质证制度、建立证人保障制度、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等.一、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当今的美国,由于继续运用陪审员的审理方式,诉讼过程以证人证言为中心,证据几乎都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口头证言。
而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大难题。
有关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1﹪,许多案件在初查和侦查阶段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而证人出庭作证对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对发现一种迅速、简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有很大的帮助,换言之,使诉讼活动的进行更有效率;其次,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可以通过质证、辩论的途径力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从而真正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不可分。
面对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头号困难,有关专家指出:证人出庭作证困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分析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这几方面:(一)证人出庭制度立法本身不健全,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1条第1款同时也规定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更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
但对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法律却没有规定制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同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然而,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又可以理解为证人可以不出庭,并且人民法院《解释》第58条,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37条第2款的规定也都说明了这一点,该条对于证人何种情况下应当出庭作证,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出庭,并未进一步予以明确。
这样,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的可操作性就大打折扣,使得证人可以规避法律。
这种立法上的矛盾无疑导致了证人不出庭作证。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将“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作为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却没有规定什么是“特殊情况”、由谁举证证明是“特殊情况”、需要怎样的证明、由谁审查等,这既给当事人或证人提供了借口,也导致法官难以作出审查、判断、决定。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对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做证,侮辱、诽谤、殴打、打击报复证人的制裁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侵害民事证人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缺失是导致知情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大学法学院的永泉教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证人出庭作证了,让被告入狱5年,被告人叫嚣:“等我出来了,会找你算帐的!”教授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部分人是不会为了“作证义务”以身犯险。
教授认为,证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连生命都得不到保护,在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谁还愿意来作证? 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关押、滥用暴力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到我国的司法权威,导致群众直接对司法的不信任。
(三)证人补偿制度不健全,侵犯了证人的合法权益证人出庭作证必然要牺牲自己的工作时间,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得到补偿。
而事实上,证人因作证而获取补偿的情况绝少发生。
在证人向国家履行作证义务尚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证人认为作证不关自己的事,而又会损害己的权益,试问,有谁愿意出庭作证呢?(四)传统的法律文化对证人的影响1.中国人有耻诉厌讼的传统思想中国人普遍有一种“远离衙门”的观念。
中国的法院存在着一定的官僚主义现象。
在百姓的心中,法院是一个令人畏惧的地方。
法院对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法院在剥夺公民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方面所拥有的权威,以及法院大门前站立的威武的武警战士,都使得中国的法院变成人们敬而远之的国家专政机关。
“无事不去法院”、“有一点办法也不去法院”,成为普通中国人经常持有的看法,尽管中国人传统上所具有的“畏讼”心理在今天已经大大减弱,但进法院、上法庭总是被人们视为不正常的事情。
由于中国传统法制资源的缺乏,公民法律意识淡漠,作证意识不强或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作证的义务。
有的人虽然知道自己有作证的义务,但认为不作证也不犯法。
因此,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能躲就躲,能推就推,即使被迫出庭作证,也只是无关痛痒地说几句,对关键事实或事情采取回避态度。
有的证人存在着明哲保身的思想和传统。
在有的地方,只要是上法庭,无论是作为证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肯定会被认为是“不清白”。
这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传统和生活习俗,严重阻碍了证人正常地出庭作证。
[1]2.“亲亲相隐”的传统的法律原则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亲亲相隐”的传统是证人不出庭作证存在的历史根源。
在西方,古希腊的和伦理都反对子告父罪,而古罗马法中关于亲属相容隐的规定则更多,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
中国古代一直提倡“亲亲得相隐匿”,并且在唐律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中国古代是反对一定亲等之间的人出庭作证,举发尊亲属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中国古代是家国一体,直系亲属之间的“亲亲相隐”演化“同居相隐”“部曲奴婢为主隐”。
《唐律•名例》篇中规定“诸同居,若干功以上亲及外祖父亲、外、若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唐律疏义》中对“同居”作扩性法律解释“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
”“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消息及摘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亲相隐,减凡人三等。
” [2]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直系亲属之间,同居之间,奴婢、部曲都可以为亲隐,为主隐,并且这种相隐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举证倒构成犯罪。
这种根深蒂固的封建法律原则影响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
二、证出人出庭制度的改革通说认为,证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证人是指促使审判官确信当事人主之事实为真实的证据方法之一。
在世界各国的证据制度中,人证是一非常重要的证据方法。
在英国,证人制度在证据制度中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
而在我国,证人规避出庭的问题十分突出。
困扰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进而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与效益性。
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的本质和根源,并进而解决它,在当前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
对此,我们应针对以上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一)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制裁机制,维护司法权威,避免立法上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我国现行立法未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致使出现了不履行法律义务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不正常现象。
从世界刑事立法看,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行为的法律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
如英国刑事诉讼法“口证”一节中规定:“证人经传唤而未到庭时,法院可再通知其到庭,或者,在认定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时可以签发逮捕证,必要时,可以处藐视法庭罪”。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
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缴纳罚款时易科秩序拘留。
对证人也准许强制拘传”。
日本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已经受到传唤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时,得以裁定处5000元以下罚金,并可命其赔偿由于不出庭所产生的费用”。
我国也有必要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视情节科处罚款、拘留、强制到庭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督促、引导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尽早确立中国式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制度和证人拒证的惩罚制度,具体规定证人拒证的强制性措施和制裁措施。
首先,规定其民事责任,证人对因其拒证而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规定其行政责任和刑事强制性措施,以妨碍诉讼程序行为而处以警告、训诫、1000元以下罚款、司法拘留,还可以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作证。
最后,规定其刑事责任,对证人拒证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证罪”论处,可以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金。
这样,才能强化证人的责任,保障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
(二)还要完善当庭质证制度,判断证人证言的真伪质证是司法文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程序之一。
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质证活动都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在很长时期,人们并没有把质证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在理论上加以阐释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包括检察官)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
质证是诉讼双方反驳和攻击对方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帮助和影响法官认证的重要途径。
[3]可以说,如果没有规定这一制度,证人出庭作伪证的情况将会大量存在,也就失去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广义上来看整个审判过程,主要是质证与辩论过程。
[4]对于证人直接言词证据,必须通过质证的程序来去伪存真,构建质证程序必须兼顾以下几方面容。
1.申请程序。
公民依法出庭作证并不仅仅限于一种社会道德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正常的审判秩序问题,为此,各国都毫不例外地将这一问题纳入公法调整畴,否则,一个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将失去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5]《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证人出庭的当事人申请原则。
由于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人民法院不主动行使职能,当事人未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视为放弃权利。
2.传唤程序。
在英国民事诉讼中,采取证人传唤令状(Witness Summons)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则采用四种传票(Order,Summon,Warrant or Subpoena)方式。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传唤作证的方式是通知。
笔者认为,以通知的形式传唤证人缺乏法律严肃性,应采取传票的方式进行。
3.抗辩程序。
接到法院出庭作证传票的证人,如无正当理由,都应当到庭作证。
但有几类情形的“证人”在接到传票时可以提出抗辩,经法院审核后,可免予出庭作证:(1)有证据证明其不在案发现场或对待证事实不知情;(2)有证据证明其与一方当事人或案件所涉标的有利害关系;(3)有证据证明会受到攻击与恐吓。
4.具结程序。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意味着法院可以不顾及证人的意愿而要求其提供证言,同时,隐含着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对抗司法权会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