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农医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2.《猫产地检疫规程》3.《兔产地检疫规程》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关于开展牛、羊、禽产地检疫工作的提示函
关于开展牛、羊、禽产地检疫工作的提示函尊敬的牛、羊、禽产地负责人:你好!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牛、羊、禽产地的检疫管理,我局计划开展一系列产地检疫工作。
现函告相关事项,希望你能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1. 检疫人员配备:请确保每个产地都配备有合格的检疫人员,他们需要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经过良好培训。
同时,要确保检疫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动或兼职其他职务。
2. 检疫设施和设备:产地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检疫场所、设施和设备。
场所要干净整洁,设备要正常运转,以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检疫记录和档案:请每个产地建立完善的检疫记录和档案,包括检疫人员的工作记录、检疫样品的信息记录以及检疫结果等。
记录和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并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验。
4. 检疫标准和流程:请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疫工作。
同时,检疫流程也要规范和统一,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能得到检疫监控且不间断。
5. 合作与沟通:希望你能与我局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及时向我局汇报和反馈检疫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或情况。
如产地出现疫情或其他突发情况,务必第一时间通知我局,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特此提示,并希望你能积极参与检疫工作,共同努力保障牛、羊、禽产品质量安全。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与我局联系。
此致敬礼检验检疫局领导签名日期尊敬的牛、羊、禽产地负责人:首先,我想再次强调我们此次开展牛、羊、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大事,而作为产地负责人,您的工作将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口感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我局诚挚邀请您积极配合并全力以赴,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希望通过牛、羊、禽产地的检疫工作,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防止疫病的传播,并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的满意度。
为此,我局将进行以下几项工作,特此向您做出详细说明:1. 检疫人员配备和培训:确保每个产地都配备有合格的检疫人员,并要求他们接受相关岗位技能培训。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
2.2检疫对象2.2.1鸡、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鸸鹋: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2.2.2鸭、鹅、番鸭、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痘。
3.检疫合格标准3.1家禽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3.1.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5临床检查健康。
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原毛、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供体动物符合3.1.4—3.1.5的规定。
3.2.4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家禽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
4.1.1.2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4.1.2原毛、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
4.1.2.2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检疫申报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申报制度。
二、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四、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
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规模场、区,、畜禽防疫档案,散养户,。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五、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
电话申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货主,申报人,应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二,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
八、未申报检疫~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按未经检疫处理。
九、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流程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流程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流程1
一、动物产地检疫申报
1、出口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出口动物肉类产地的申报信息及检疫凭
证由动物产地检疫站按照《动物检疫申报格式》(SPSS/Q/1405号)申报
至检疫门类系统,然后经审核出具“出口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进口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根据国家动物检疫相关要求,进口兽类
产地的检疫审核程序也严格实施,进口兽类产地的申报信息亦需按照《动
物检疫申报格式》(SPSS/Q/1405号)申报至检疫门类系统,经审核出具“进口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二、动物产地检疫检疫流程
1、检疫前准备:动物产地检疫站应根据出入境动物检疫申报表的要求,收集动物及其产地信息,对动物检疫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2、检疫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站应当按照《动物检疫法》中规定的具
体检疫措施对动物进行检疫,包括对活体动物采取物理检疫、病原学检疫、生物检疫等手段,并根据动物检疫结果,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3、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站应当按照《动物检疫法》的规定,在检疫结束后,及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屠宰加工企业要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加工企业在开始进行屠宰加工前(1小时),要向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需要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开始生产加工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临栏)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加工企业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1小时),要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屠宰加工企业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的,屠宰加工企业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进行投诉,但不能私自进行生产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5、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未向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可报由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动物卫生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后要及时、完整的填写《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并带到现场经企业申报检疫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三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本场饲养的畜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引进种用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跨县引进商品畜禽,在引进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二)1、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少于____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管辖范围、官方兽医和联系电话。
2、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____天申报检疫;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随时申报。
3、出售、运输乳运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____天申报检疫。
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____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____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6、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7、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9、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离开产地。
派驻官方兽医(包片)管理制度1、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范本)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途:启运地点:启运到达地点: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货主签字:申报年月日注: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
申报处理结果□受理。
拟派员于年月日到实施检疫。
□不受理。
理由:经办人:年月日检疫申报受理单no.处理意见:□受理:本所拟于年月日派员到实施检疫。
□不受理。
理由:经办人:联系电话:动物检疫专用章年月日第三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201X附件1动物检证明(动物a)第联共联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2动物检证明(动物b)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检证明(产品a)第联共二联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动物检证明(产品b)第联共二联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关于索取检疫证件中提到的动物产品指:直接畜禽的屠宰(包括分割和冷冻)的肉品(如猪、牛、羊、鸡、鸭、鹅、鹌鹑、乳鸽等肉品)及其未加工的副产品(如这些动物的血液、骨头、肉皮、脏器、脂肪、头、蹄、蛋、奶等)。
调理肉品(如已经腌制好的烤鸡、烤鸡翅、烤鸡腿等半成品)不适合此索证范围。
肉串的经营显然不在索取检疫证的范围之内,但应取得生产许可证qs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猪肉、牛肉等,是需要提供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但是经过深加工后的肉制品就不需要了,只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就可以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的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一、二、三、四、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年月日官方兽医(签名):当事人签收:备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摘要本报检告知书旨在提供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的相关信息,并帮助人们了解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动物产地检疫旨在保障国内动物健康和农产品安全,防止疫病传入和扩散,维护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稳定。
本文将介绍动物产地检疫的目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动物产地检疫的正面意义。
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所属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检疫,以确保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携带有害生物和病原体。
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国内动物健康和农产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报检告知书旨在普及动物产地检疫的知识,提高人们对动物产地检疫的认识和重视。
动物产地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内动物健康和农产品安全,防止疫病的传入和扩散,以维护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稳定。
通过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可以有效控制疫病的传播,并确保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健康检疫要求。
动物产地检疫还有利于提高国内动物及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动物产地检疫的标准是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试验规程》,动物产地检疫要求进口国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并提供相关检疫证明。
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经过合法的产地检疫机构检疫,并获得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 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申请进口商需要向动物产地检疫机构提交进口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申请中需要包括进口物品的种类、数量、产地等信息。
4.2 检疫审查动物产地检疫机构对进口申请进行审查,并对进口物品的产地进行可行性评估。
根据检疫法规和标准,对进口物品是否符合检疫要求进行判断。
4.3 产地检疫动物产地检疫机构根据检疫评估结果,派遣检疫人员赴进口物品所在地进行实地检疫。
检疫人员将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和观察,确保其无携带有害生物和病原体。
4.4 检疫合格证明当进口物品通过动物产地检疫,并符合入境国家/地区的检疫要求时,动物产地检疫机构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动物产地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了16处动物检疫申报点。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对于未经检疫私自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提高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率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23号的要求,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实现耳标佩戴率达100%,坚决查处牲畜出栏时才加施耳标的行为,如发现牲畜未按规定佩戴耳标的,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电话举报电话以上告知书内容我看过,我保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执行,如有违反,按法律规定接受处罚!签名:年月日源-于-网-络-收-集。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模版(3篇)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模版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模版(2)一、背景介绍检疫是养殖行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对养殖场的检疫申报,可以确保养殖过程中的动物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为了加强养殖场的检疫工作,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本模版,以规范和统一养殖场的检疫申报流程。
二、检疫申报的目的1.保护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生命安全;2.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养殖场的传播;3.提高养殖场的防疫水平,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检疫申报的范围1.动物入场申报:包括动物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2.动物出场申报:包括动物的种类、数量、接收方等信息;3.疫情上报:包括动物疫情、死亡情况等信息;4.饲料、药品及其他养殖用品申报:包括饲料、药品、器械等的采购、使用情况。
四、检疫申报流程1.养殖场负责人负责组织检疫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操作;2.动物入场申报:a)养殖场从养殖动物来源地视察动物健康状况,获取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b)养殖场填写动物入场申报表,包括动物的种类、数量、来源、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c)养殖场将动物入场申报表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3.动物出场申报:a)养殖场需要将将要出场的动物进行检疫和隔离,确保其健康;b)养殖场填写动物出场申报表,包括动物的种类、数量、接收方等信息;c)养殖场将动物出场申报表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畜禽检疫申报制度篇一: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丶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场地检疫申报。
二丶生猪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丶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丶生猪经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丶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丶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丶经营。
生猪调出县境的须凭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七丶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实行隔离观察丶治疗。
八丶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1九丶违反上述条款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场长工作职责一丶负责养殖场的全面管理与技术工作。
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前阶段工作情况和下阶段经营管理计划。
二丶严格按照生产程序和各项技术要求,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
三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四丶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
完善管理措施。
五丶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组织开拓销售市场,开发原材料供应基地。
六丶负责落实场规场纪,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团结全场上下一心,圆满完成生产计划和利润指标。
防疫员工作职责一丶严格执行养殖场免疫程序,配合技术人员对各种疫苗的免疫效果进行检测。
牢固树立养重于防丶防重于治的理念。
二丶负责全场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对免疫批次丶日龄丶头数丶免疫日期和疫苗产地丶批号丶使用剂量等情况,认真写记录。
三丶负责全场的消毒组织工作,并负责场内医疗器械丶防疫器械的卫生消毒工作。
2四丶严格按技术规范使用和保存疫苗。
临近失效期的疫苗必须及时报送厂长处理。
失效疫苗不准使用。
稀释后的疫苗要求两个小时内用完,疫苗瓶及剩余的疫苗要集中保存妥善处理。
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五篇范文
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五篇范文第一篇: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河北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检验告知书()检告[]第号:我局于年月日,)查〕(扣押)的物品进行检验,检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特此告知。
(公章)年月日本通知书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第二篇:检验结果告知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本部门依法对你单位进行采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详见检测报告(编号:)。
依据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三)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四)已进行过复检的;(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特此告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当事人签收: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文号:作用: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目的是保证当事人在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依法向卫生行政机关提起复核申请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当事人的,要依法告知。
适用: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健康相关产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抽检的其它相关物品。
制作:1、首部:文号填写格式同前;填写被采样人全称(生产者或经营者)。
2、正文: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3、尾部;当事人签收(姓名)+日期;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公章+日期。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6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
动物出售、运输之前,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申报检疫。
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报检可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但企业初次报检、种用、乳用动物报检须采用书面形式。
动物报检应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须同时提交检疫审批单。
四、报检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
准时安排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
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
五、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检疫员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立即查处或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产地检疫程序1、对家畜(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和单蹄动物)应查验动物免疫耳标和动物免疫证明;对小家禽畜(鸡、鸭、鹅、兔、鸟等)应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必要时应查验动物免疫记录。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屠宰动物,回收动物免疫证明。
3、经产地检疫合格需异地饲养的动物,畜主应将动物检疫证明移交给异地饲养者。
4、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证明,但无动物免疫耳标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己免疫的动物应先补戴动物免疫耳标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5、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耳标、无动物免疫证明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已免疫的动物应补发动物免疫证明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范文(3篇)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产品安全,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包括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等。
二、申报责任和流程1. 养殖场负责人是申报制度的责任人,必须做好申报工作,并确保其员工的遵守。
2. 养殖场负责人应每季度填写养殖场检疫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包括动物数量、疫情报告、防疫措施等信息。
3. 养殖场负责人应将填写好的申报表格提交给所在地区的动植物检疫部门,并确保申报表格的及时更新。
4. 当发生疫情或异常情况时,养殖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区的动植物检疫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 动植物检疫部门有权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养殖场的检疫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申报内容和要求1. 动物数量信息:养殖场负责人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养殖场内各类动物的数量,并在申报表格中说明动物的养殖目的和预期产出。
2. 疫情报告:养殖场负责人应采集养殖场内各类动物的疫情报告,包括疫情的种类、发生时间、范围和处理情况等,并在申报表格中详细记录。
3. 防疫措施:养殖场负责人应填写养殖场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疫苗接种、隔离区设置、消毒措施等,并在申报表格中补充说明。
4. 检疫材料和证明:养殖场负责人应在申报表格中注明养殖场提交的检疫材料和证明文件的名称和编号,包括疫苗接种证明、兽医检疫报告等。
四、处罚和奖励1. 对于未按要求填写和提交申报表格的养殖场,动植物检疫部门将进行警告、罚款或暂停业务的处罚。
2. 对于按时、准确填写和提交申报表格的养殖场,动植物检疫部门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3. 当养殖场发生疫情时,动植物检疫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隔离、消毒等,并对养殖场进行跟踪监测和后续评估。
五、附则1. 本制度一经颁布即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养殖场。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所在地区的动植物检疫部门所有。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执法告知书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执法告知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告知书各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为规范我市市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秩序,我市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洁,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二、告知经营人员:(一)从事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生肉类经营摊点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经营证件,实行亮证经营。
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持有检疫证明、动植物防疫检疫收费票据。
猪肉胴体必须有检疫、检验讫印章、有编号及与编号相符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经营牛、羊、鸡产品须具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和专用标志,(二)应当协助、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防疫监督机构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经营人员应暂停营业,放下割肉刀具。
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配合工作。
不得手持刀具、高声喧哗和以污言秽语威胁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三)违反《动物防疫法》禁止性规定的,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四)对在说明来意和陈述理由的过程中,继续营业、手持刀具、高声喧哗、转移和控制违禁物品、出言不逊、谩骂、教唆多人参与起哄闹事、长时间纠缠(正常检查一个摊位5分钟)、手持刀具(凶器)指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检查人员的、拒绝检查的,以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或者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附件仁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H,我区县H,我区县镇(乡、街道办事处)—村—社,—村民(饲养场、屠宰场)饲养(屠宰)的畜(禽)头(只),已发病畜(禽)—头(只),死亡—头(只),同群畜(禽)头(只)。
经专家小组现场检查,主要临床症状,病理剖解变化有,初步诊断为病。
该乡镇于—年—月—日对该批畜(禽)进行了疫苗的免疫注射。
据初步调查,该病于年月日开始发生,病原系由传入。
为了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展,严防疫情扩散,按照“早、快、严“的原则,我们已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划定为疫点,为疫区,为受威胁区。
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2、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头(只),并焚烧深埋;3、3、对病畜(禽)所在的饲养场地、用具等按规程彻底消毒;污染的饲料、饮水、垫料等作—方法的无害化处理;4、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畜禽再次用—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5、对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畜禽圈舍、饲养场地进行紧急消毒;6、在6、在范围内全面开展了疫情普查和疫情监测,普查结果,监测结果7、在疫区要道口设立—个公路临时检查消毒点,控制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疫区;8、关闭了牲畜(家禽)交易市场,防止疫情传播。
9、安排专人进一步调查疫情的来源。
疫情报告单位: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电话:传真:O年月日附件附件2: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报告书饲养者(货主):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诊断人员:单位:职称:现场诊断情况及结论:诊断人员(签字):—年—月日附件3: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动物饲养场(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无疫区内对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其它规定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
实行强制免疫的规定动物疫病必须达到规定的免疫注射密度"的规定,对你场(户)饲养的必须实施重大疫病强制免疫。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七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本场饲养的畜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引进种用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跨县引进商品畜禽,在引进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二)是指在动物进出口或者国内动物交易过程中,相关经营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动物检疫部门进行申报和审批的制度安排。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生物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动物进出口或交易前的申报:动物进出口商或交易者在进行动物贸易之前,需要向有关动物检疫部门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动物来源、数量及健康证明等。
2. 动物检疫审批程序:动物检疫部门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合格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检疫证书。
3. 动物检疫监督和抽检:对已经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动物进行检疫监督,有时也需要进行抽检,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符合相关标准。
4. 违规惩罚:对未经申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营者进行追责和惩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动物贸易的有序进行,确保动物健康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
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间的动物贸易和合作,并提高国内动物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三)(Animal quarantine declaration system)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动物疾病的传播和蔓延成为全球性的威胁,严重影响了动物农业业、人口健康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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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了16处动物检疫申报点。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对于未经检疫私自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提高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率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23号的要求,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实现耳标佩戴率达100%,坚决查处牲畜出栏时才加施耳标的行为,如发现牲畜未按规定佩戴耳标的,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电话举报电话
以上告知书内容我看过,我保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执行,如有违反,按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