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是指对水产养殖中所需要的苗种进行检
疫的制度。
苗种的质量是决定水产养殖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苗种产地检疫则是保障苗种质量的重要措施。
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包括苗种生产场地的审批和监管、苗种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苗种生产环节的检验和检疫、苗种销售和运输的监管等多个环节。
其中,苗种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包括苗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和水质管理、饲料配制和投喂的管理、疫病防控措施的实施等。
在苗种销售和运输环节,需要对苗种进行检验和检疫,保证苗种的健康状况和无害性。
同时,对苗种销售和运输的场所、设施、车辆等也需要进行监管,防止苗种在销售和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和损伤。
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水产养殖中的疫病发
生率,提高水产养殖的效益和质量。
同时,还可以提高苗种生产场地的卫生水平,保障水产养殖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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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
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渔发[2011]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
(农渔发〔2011〕6号)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黑龙江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
鱼技术模式。
积极开展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人员轮训和继续教育。
四、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升级。
按照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的原则,在渔业重点县(市)建成或改造并形成一批池水深、埂硬化、渠畅通、路成网、电到塘、机配套、智能化的稳产高产水产健康养殖基地。
二是推动水产良种体系建设。
重点加快对省、市级水产原良种场改造升级,扶持实力较强的省级水产良种场申报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
加快亲鱼的更新换代,不断提高优质苗种生产繁育能力,提高良种覆盖率,实现育繁推一体化发展格局。
到2020年,全省打造1个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建设5个省级水产良种场,水产苗种年供应能力达30亿尾以上,良种和新品种供应率达到80%以上。
三是加强现代渔业信息化建设。
加快渔业物联网推广应用,引导一批企业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水平。
推进“互联网+渔业”,发展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网上交易等新型水产品交易方式,拓展销售渠道。
提升渔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水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
黑龙江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施录禄(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8)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确认用于出售或者运输等用途的水产苗种是否存在某种疫病的评定过程。
开展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从苗种流动的关键环节入手,强化产地检疫和执法监督,严格控制重大疫病传播,是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水产养殖者和管理者的呼声。
2017年农业部在江苏省开展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2018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天津、浙江、安徽、山东和广东。
农业农村部渔业主管部门计划在2020年在全国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因此说尽快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是大势所趋。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在黑龙江省还是一项新生事物,该项工作究竟如何开展?根据江苏等兄弟省的做法,现归纳出我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明确职能利用机构改革的契机,黑龙江省渔业渔政局应明确负责全省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工作职能。
水产养殖执法与苗种检疫
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
山东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附检疫工作流程(附件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指用于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以及观赏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它遗传育种材料。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水生动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本办法依据农业部农渔发〔2011〕6号文《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制定并实施水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第二章渔业官方兽医制度第六条渔业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渔业官方兽医,是指经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等文书的渔业兽医工作人员。
规定条件是指:在渔业主管部门科(室、站、所)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许可工作的正式在职在编干部,且具有水生生物相关专业知识或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3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检疫能力。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填报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公示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格审核。
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的,省海洋与渔业厅确认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
第八条渔业官方兽医接受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指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证明负责。
我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存在问题及对策
资格证或者进行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 ,合格之后才能正式进行 不畅 、整体素质不高 、管理体制混乱 、浪费资源 、工作职责不
相关工作 ;相关实验室的建设滞 后。
农业与技术
第3 3卷
第 1 0期
2 0 1 3 年 1 0 月
我 国水产 苗 种产 地 检 疫 存 在 问题 及 对 策
董 海疆
( 广西天等县渔政站 ,广西 天等 5 3 2 8 0 0) 摘 要 :本文对我 国 目前的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疲进行 了分析 ,列举 出检 疫过程 中 出现的诸 多问题 ,并针对 出现 的问题提 出相 关的解决 对策 。
是也将我 国在相关方 面的落后情况暴露 了出来 。检疫方面的监 的认识 ,将检疫工作进行落实 到位 。 督工作需要尽快的正式启动 Ⅲ 。
1 . 2技 术 服 务 方 面
2 . 3管理制度要创新 ,在农业部设动植物的卫生检疫局
目前 , 我国的水 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在多个方面都存在问题 ,
将其送 到上级 的相关 机构实验室 中进行检验和确诊 ,然后 由县 级 的检疫机构将 产地检疫的证明给予提供 ,从而 ,将 目前检 疫
检疫 方面 的机构 不 合法 。我 国 《动物 防疫法 》中,对 动 实验 室太少 的困难 局面打破 ,达到检 疫的条件 要求 ] 。 物卫 生监督方 面机构 所开展的工作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主要负 2 . 2了解产地检疫的 工作背景和工作重要性 责动 物以及相 关产品检疫的工作 ,并且对相关动物 的防疫进行
1 】 陈爱平 水 生动物防疫体 系发展成就 回顾 [ J 】 _ 水产养殖 , 2 0 1 0 ( O 1 ) 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以及 5 级的技术支持机构,并将其作为社 【
浅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水生动物疫病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影响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
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不仅可以从源头把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与扩散,而且能防控水生动物疾病暴发,对于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健康生产、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修订三个涉及到渔业的检疫规程,分别是《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同时明确指出了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疫人员,笔者将介绍水产苗种新的产地检疫工作流程和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以期进一步推广与落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内涵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指根据货主的检疫申报,渔业官方兽医依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规程,对出售或者运输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的过程。
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检疫申报、申报受理、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等七个步骤。
1. 检疫申报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货主根据需求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货主应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下)
输合法捕 获的野 生水产苗 种的 , 货 构出具 的《 动物 检疫合格 证 明》 , 区、 外 直辖 市动物 卫生监督 机构应 当 主应 当在 捕 获野 生 水 产 苗 种后 2 还应 当向输 入地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自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l 工 作 日 O个
天 内 向所 在 地县 级 动物 卫 生监 督 市动 物卫生监督 机构 申报 检疫 , 并 内 , 出是否 同意引进 的决定 。符 做
格的, 由输 入 地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供体符 合动物健康标 准。 直
无害三)农业部规定 的其他 防疫条 隔离 检疫期 为 3 天 。隔 离检疫 合 0 第 三十条 水 产 苗种经检 疫符 动物 卫 生监 督 机构 的 官 方兽 医 出
第兰十五条 跨省 、自治 区、 直 精液、 胎、 胚 种蛋 的 , 货主应 当填写 《 省引进乳 用种用 动物检疫 审批 跨 表 》 向输 入地 省 、 , 自治 区、 直辖 市
卵 、 眼卵及其 他遗传育种 材料 等 照有 关规定报 告 , 发 并接受 当地动 物 辖 市引进乳 用动 物 、 种用动 物及其
政 策 资 讯
农业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月 1日起施行 ( 下)
( 接第 4期 ) 定 的技术规范处理 。
《 动物检疫 合格证 明》 不 合格的 , ;
第七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 审批
第五章 水产 苗种产地检疫
第三十一条 跨省 、 自治 区、 直 不准进入 , 并依法处理 。
信息联播: 日 据 本农业部 官员表示 , 经过两周的暂停后 , 本周 日 本农业部恢复 了小麦进 口 招标会 , 寻购 1 . 万 c 5 7 小麦。小麦船期 定在 5 1日 6月2 月 到 0日 。 中包括 2 万 t 国西白小麦、. t 国硬红冬小麦、 . 万 t 其 . 7 美 2 4万 美 3 9 美国黑北春 小麦 、. 万 t 4 6 加拿大西红 春小麦和 21万 t . 澳大利亚标准 白小麦。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发布2022-09-09 16:43发表于山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对策-渔业论文-农学论文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对策-渔业论文-农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水产检疫论文优秀范文推荐6篇之第六篇: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对策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2011年3月17日,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通知,我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进入了实施阶段,然而,已经落后陆生动物的产地检疫30多年。
我国的苗种的产地检疫,主要依托水产技术推广、水产病害防治中心(水生动物防疫站)和水产研究所等单位开展。
对此,各地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机构设置与管理及养殖水平、防疫水平、地理位置、经济实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针对产地检疫中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三位一体存在的问题,谈谈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对策。
1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 行政管理《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从行政角度来看,《动物防疫法》已规定了行政管理的工作、任务,政府要对此负总责,将产地检疫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各地财政预算,为产地检疫提供资金保障。
水产种苗产地检疫工作在行政上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1.1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近一年,但不少主管部门只停留在签发文件上,或没有按照委托程序,健全委托手续,把开展水产苗种委托检疫及其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存在着机构、经费、人员没有落实,工作难以开展。
其根本原因就是各级从政府到企事业、乃至到养殖户,都缺乏水产苗种需要进行检疫的强烈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法律的意识不到位,对产地检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按照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人、财、物和机构,工作开展不起来。
只有苗种繁育场、养殖户、地方政府及检疫机构充分认识到检疫的重要性,才能提高全社会对水产苗种产地的检疫意识,真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落到实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20•【文号】农办渔〔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相关要求,我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以下简称“五大行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五大行动”重要意义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是支撑服务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也是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加快补齐水产养殖业发展短板的重要抓手,对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和水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渔业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对“五大行动”的支持力度,逐步推动水产养殖主产区“五大行动”全覆盖。
到“十四五”末,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得到广泛应用,养殖尾水基本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水产养殖用兽药使用量大幅下降,配合饲料替代率显著提升,水产优良品种覆盖率明显提高,助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的需求得到满足,优美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基本形成,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目标基本实现。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沪农委〔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为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全力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3〕19号)要求,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对象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执法检查重点(一)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
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是否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对按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其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渔业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
(二)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养殖证或采取了其他整改措施。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登记备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前,产地负责人应将相关信息和资料登记备案,包括苗种来源、养殖条件、防疫措施等。
2. 检疫条件达标:产地负责人应确保水产苗种养殖环境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和防疫措施,如定期清理和消毒养殖设施、防止疾病传播等。
3. 检疫现场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对水产苗种产地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苗种的起源和生产过程,检查苗种养殖环境和防疫措施的执行情况。
4. 采样检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对生产的水产苗种进行采样,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病原体检测和其他相关检验,确保苗种的健康和质量。
5. 检疫合格证书发放: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发放检疫合格证书,证明该产地的水产苗种符合相关的检疫标准和要求。
以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程序,旨在确保水产苗种的健康和质量,防止疾病传播和危害。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18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七条进行水产苗种人工繁殖所选用的亲体、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标准。
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自治区标准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标准执行。
没有上述标准的,各设区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标准,作为本辖区选育水产苗种亲体的依据。
第八条将依法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水产苗种运出自治区外的,运输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合法捕捞的有效凭证或者其复印件。
自治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水产苗种目录,由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条进行水产苗种检疫,执行国家检疫标准。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浙农渔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暂行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月26日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保障渔业生物安全,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区域内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以及观赏的水生动物的亲本(包括后备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指定渔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检疫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依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水生动物相关产地检疫规程执行。
第二章渔业官方兽医制度第五条渔业官方兽医依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文书。
第六条渔业官方兽医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发文确认其渔业官方资格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第七条渔业官方兽医应是渔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工勤人员以及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确认为渔业官方兽医。
2020年《安徽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预防和控制水生动物疫 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 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 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用于本 省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产苗种,是指水生动物的亲本、 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它遗传育种材料。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规程依据《农业部关于印 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 3 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 〔2011〕6 号,以下简称《规程》)执行,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 产地检疫对象、范围、规程有调整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实施水生动物检疫工作的主体,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委托、协调至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出具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需加盖动监机构的检疫专用章)承担检 疫具体工作,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 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渔业官方兽医依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负责出
附件:1.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流程图 2.检疫申报单 3.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 4.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证明 5.协助临床检查情况说明 6.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采样送检通知单 7.安徽省水产苗种卫生监督隔离通知书 8.安徽省水产苗种卫生监督解除隔离通知书 9.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处理通知单 10.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表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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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需要采样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渔业官方兽医应当 向货主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采样送检通知单》(附件 6), 货主收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采样送检通知单》后,应当在当地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水生动物产 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采样,送至由省级 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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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4.4.1 检查方法4.4.1.1 群体检查。
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
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观察体形、体色、体态的变化,体表黏液的多少,有无竖鳞、疖疮、囊肿、充血、出血、溃疡等症状,鳍条、鳞片等损伤情况,眼球有无突出、凹陷或浑浊充血等变化,鳃黏液及颜色变化,肛门有无红肿、拖便等现象,有无胞囊及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观察有无腹水,脾、肾、肝、胆、肠道、鳔、性腺、脑、肌肉等是否正常,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观察体表、鳃、肠道等部位中寄生虫感染状况,检查鱼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
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
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4.4.2 检查主要内容4.4.2.1群体检查群体活力旺盛,逃避反应明显,体色、体态及外观正常,摄食正常,通过随机抽样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暗淡、外观缺损、畸小、翻白、浮头、离群、晕眩、厌食的个体,优先选择其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4.4.2.2 个体检查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出现无目的漂游,体发黑,腹部肿大,皮肤和鳃出血。
解剖后见到血性腹水;肠、心、肾、鳔、肌肉出血,内脏水肿。
怀疑感染鲤春病毒血症。
草鱼出血病:草鱼、青鱼出现鳃盖和鳍条基部出血。
解剖见肌肉点状或块状出血、肠壁充血、肝脾充血或因失血而发白。
怀疑感染草鱼出血病。
锦鲤疱疹病毒病:锦鲤、鲤皮肤上出现白色块斑、水泡、溃疡,鳃出血并产生大量黏液或组织坏死,鳞片有血丝,鱼眼凹陷,一般在出现症状后1~2天内死亡。
怀疑感染锦鲤疱疹病毒病。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出现嗜睡、打旋或水中垂直悬挂;眼球突出,体表发黑,鳃丝发白,鳍条和肌肉出血,腹部膨大。
解剖后见腹腔内有黄色腹水,肝、脾、肾出血或肿大;胃内无食物。
怀疑感染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出现昏睡或活动异常(狂暴乱窜、打转等);体表发黑,眼球突出,腹部膨胀,皮肤和鳍条基部充血,肛门处拖着不透明或棕褐色的假管型黏液粪便。
解剖后见脾、肾组织坏死,偶见肝、胰坏死,颜色苍白。
怀疑感染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小瓜虫病:淡水鱼体表和鳃丝见白色点状的虫体和胞囊,同时伴有大量黏液,表皮糜烂。
镜检小白点可见有马蹄形核、呈旋转运动的小瓜虫滋养体。
怀疑感染小瓜虫病。
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体表和鳃出现大量黏液,严重时体表形成一层混浊白膜,肉眼见鱼体和鳃有许多小白点;镜检小白点为圆形或卵圆形、体色不透明、缓慢旋转运动的虫体。
怀疑感染刺激隐核虫病。
4.4.2.3 快速试剂盒检查按照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采样和现场快速检测,样品出现试剂盒所指示的阳性反应,怀疑存在相应疫病病原。
4.4.3 临床健康检查判定在群体和个体检查中均正常,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在群体或个体检查中发现疫病临床症状的,临床健康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4.5.1 对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锦鲤疱疹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它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所需样品的采集按《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的要求进行。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鱼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采样送实验室检测。
但以下情况除外:(1)已纳入国家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2年内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2)群体和个体检查均正常,现场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核酸扩增技术快速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4.5.3 实验室检测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实验室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
5.2.2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5.2.3 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3 水生动物启运前,渔业主管部门应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5.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6. 检疫记录6.1 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24个月以上。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甲壳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壳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技术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4.4.1 检查方法4.4.1.1 群体检查。
主要检查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
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虾主要检查体色及体表光滑及完整情况,有无附着物,有无白斑、黑斑、红体情况,附肢和触须、尾扇是否发红,有无溃烂、断残,胃肠道食物的充盈程度,鳃区有无发黄、发黑、肿胀,肌肉透明度及丰满程度等情况。
蟹主要检查甲壳光滑程度、硬度,有无损伤情况,壳面有无溃疡、红色或棕色斑点,附肢断残情况,有无附着物或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虾主要检查有无烂鳃、黄鳃及黑鳃情况,甲壳与上皮结合紧密程度,头胸甲内侧是否有白色斑点,胃、肝胰腺、肌肉、性腺等的颜色、质地、大小有无变化,血淋巴颜色、浑浊度及凝固时间,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蟹主要检查有无烂鳃、黑鳃情况,肝胰腺、消化道、肌肉、生殖腺等的颜色有无变化,血淋巴颜色、浑浊度及凝固时间,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检查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3.1.3 快速试剂盒检查。
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3.1.4 水质环境检查。
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4.4.2 检查主要内容4.4.2.1 群体检查群体活力旺盛,逃避或反抗反应明显,体色一致,外观正常,个体大小较均匀,摄食正常,通过随机抽样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发红、发白,外观缺损、畸小、离群、厌食的个体,在排除处于蜕壳状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前述表现的活体或濒死个体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