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引言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对于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管理,提高苗种质量,本文将提出水产苗种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苗种来源1. 科学选种:根据适宜水体特性、养殖方式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水产苗种。
2. 优质苗种供应商:与可靠的苗种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苗种质量。
3. 自产苗种:在满足养殖规模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自产苗种,提高苗种可获得性和成本控制。
第三章:苗种质量管理1. 苗种检疫: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对苗种进行检疫,确保无疫病苗种。
2. 苗种存储:采用适当的方式和环境对苗种进行存储,避免苗种损坏和感染。
3. 苗种养护:对苗种进行适当的养护,保持其活力和健康状态。
第四章:苗种交付与使用1. 交付程序:建立苗种交付程序,包括苗种数量、质量检验等环节,确保苗种交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使用监控:监控苗种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苗种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3. 苗种使用记录:建立苗种使用记录,追踪苗种使用情况,对苗种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第五章:苗种回收与再利用1. 废弃苗种处理:制定废弃苗种的处理办法,包括处理地点、方式等,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2. 苗种再利用:探索苗种再利用的可能性,例如作为饲料或肥料资源等。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苗种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苗种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2.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苗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与展望水产苗种管理是水产养殖领域的重要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水产苗种的质量,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应不断改进管理办法,提高苗种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水产养殖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随着全球水产业的快速发展,水产苗种的生产与管理成为确保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
水产苗种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到养殖业的盈利能力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以期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借鉴。
一、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苗种的健康、优良和安全。
具体来说,管理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优质苗种:选择健康、强壮、肥大的苗种,确保其生长潜力和竞争力;同时,选择品种适应性强、抗病能力高的种苗,提高养殖的成功率和效益。
2. 疾病预防与控制:加强苗种的疫病防治工作,确保苗种的免疫力和抗病能力;定期检测苗种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治疗潜在的疾病问题。
3. 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水产苗种的养殖环境达到国家相关的环境标准,避免水体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同时,加强水产苗种的选育和繁殖工作,推动生态环境友好型水产养殖方式的发展。
二、水产苗种管理的原则在水产苗种管理中,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在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以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 综合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包括物理、生物学、化学等方面的手段,综合管理水产苗种的问题。
3. 预防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加强疾病预警和预防措施,避免疫病的大范围发生和传播。
4. 规范性原则:依据水产养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产苗种的选育、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苗种的质量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水产苗种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了实现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1. 强化苗种的选育和繁殖工作,重点选育适应性强、抗病能力好的品种,提高苗种的质量和养殖的效益。
2. 加强苗种的养殖环境管理,保证水质的清洁和水温的适宜;优化饲料配方,提高苗种的生长速度和养殖效果。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产养殖【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11.26【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障水产种苗质量,维护水产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产种苗工作。
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第五条在水产种苗科研开发、选种育种、技术推广、生产应用以及水产种质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种质管理第六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产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完善水产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资源管理体系。
第七条省内用于生产繁育的原种和选育的良种、品种、杂交种的认定,须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初审、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省外引进的原种、良种、品种和杂交种,必须是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并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须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资源,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进口或出口水产种苗,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文档】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编制单位】水产局【文档编号】-【起草日期】年月日【修订日期】年月日【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管理行为,维护水产资源、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各种水域内各类水产苗种的培育、养殖、销售等活动。
【定义】1. 水产苗种:指在水生态系统中生长的各种生物的种或种群。
2. 培育:指在特定的水域范围内人为干预,使某种水产苗种在其中生成苗种的过程。
3. 养殖:指将培育出来的水产苗种转移至养殖水域内,进行定向、有序和控制性养殖。
4. 销售:指将养殖好的水产苗种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售卖的行为。
【管理措施】1. 培育管理(1)培育场地应当选择水质优良、水流畅通、氧气充足、无污染物的水域;(2)培育时间、数量应当进行合理规划,不得随意增加培育量、缩短培育时间;(3)培育过程中应当注重饲料营养成分和投喂的方式,以保证水产苗种的生存和健康。
2. 养殖管理(1)养殖场地应当选在水质保持稳定、氧气充足、光照充足、水温适宜的水域;(2)养殖前应当对水质进行检测,以确保水质符合生物学要求;(3)投喂时间、饲料类型、饲料量等应当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水产苗种的身体健康和快速成长。
3. 销售管理(1)销售过程中应当对苗种的健康情况进行检测,并出示检测证明;(2)销售的苗种应当具有身体健康、标准体型和良好的迁移能力等特征。
【监管措施】1. 对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做好企业信息、苗种品种、苗源等基础信息登记工作;2. 对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生产管理情况以及苗种质量等方面的问题;3. 对不符合要求的水产苗种进行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确保苗源质量符合规定。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问题1:缺乏专业人才,难以进行苗种培育和养殖管理。
解决办法:积极引进相关人才、加强培训和技术提升、创造环境条件,提升人才队伍素质;问题2:水域污染严重,导致苗种生长受阻。
水产养殖中的育苗技术与管理方法

水产养殖中的育苗技术与管理方法水产养殖业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产业,在全球范围内都有广泛应用。
育苗技术与管理方法是水产养殖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水产养殖中的育苗技术与管理方法,希望能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一、育苗技术1. 材料准备育苗过程中,首先要准备好所需材料。
包括鱼苗培育池、水肥料、光照设备等。
鱼苗培育池要选择能够容纳一定数量的鱼苗并有良好水流的池塘或容器。
水肥料是提供鱼苗所需养分的关键,要选择适合鱼种生长的水肥料。
光照设备是为了提供充足的光照,促进鱼苗的正常生长发育。
2. 水质控制在育苗过程中,水质控制非常重要。
适宜的水质可以为鱼苗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要保持水体的透明度,避免混浊。
同时,要控制水体的温度和氧气含量,确保鱼苗的正常生长。
另外,要定期检测水质,及时调整水体中的盐度、酸碱度等指标,保持水质的稳定。
3. 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是育苗阶段的关键环节。
要合理配制饲料,提供鱼苗所需的营养物质。
根据鱼苗的种类和生长状态,选择适当的饲料种类和投喂方式。
要控制饲料的投喂量,避免过量饲喂导致水体污染和鱼苗的生长问题。
另外,要注意观察鱼苗饲养情况,及时调整饲养管理措施,确保鱼苗的健康生长。
二、育苗管理方法1. 健康管理健康管理是育苗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要定期检查鱼苗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疾病问题。
如果发现鱼苗出现异常行为或病症,应立即隔离并进行适当的治疗。
另外,要加强育苗水域的卫生管理,定期清理鱼苗培育池,及时清除残饵和废料。
保持育苗环境的清洁,可以减少病原体的传播和鱼苗的感染风险。
2. 天敌控制在育苗过程中,天敌是鱼苗生长的一大威胁。
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天敌的数量。
可以通过安装网罩或人工捕食等方式来避免天敌的侵害。
另外,可以利用生物防治的方法来控制天敌的数量,如引入天敌的天敌,形成生态平衡,减少天敌的威胁。
3. 养殖环境管理养殖环境管理对育苗过程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要选择合适的育苗水域,保证有良好的水流和光照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18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七条进行水产苗种人工繁殖所选用的亲体、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标准。
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自治区标准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标准执行。
没有上述标准的,各设区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标准,作为本辖区选育水产苗种亲体的依据。
第八条将依法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水产苗种运出自治区外的,运输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合法捕捞的有效凭证或者其复印件。
自治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水产苗种目录,由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条进行水产苗种检疫,执行国家检疫标准。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水产苗种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苗种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苗种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选育、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应当组织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的调查、登记、评估和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划。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珍稀、濒危水产种质资源实施重点保护。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水产原种、良种的选育和开发,加强新品种的审定和推广。
第三章苗种生产管理第八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第九条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规范,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条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保存苗种生产档案,包括亲本选育、繁育过程、病害防治、销售记录等。
第四章苗种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确保所经营的水产苗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不得经营假劣苗种。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苗种的基本信息和养殖技术指导。
第五章苗种质量监管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苗种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苗种,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假劣苗种或者违反苗种生产技术规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施行日期】1997.04.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1997年4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实现水产养殖增殖的良种化,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河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科研试验和观赏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原种场、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并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六条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应当按照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并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证苗种的质量。
第七条杂交亲本必须使用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用作繁育亲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放到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第八条原种场、良种场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原种及其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以及繁育、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归档。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6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
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22年)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3年6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品种繁育、增殖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提纯与繁育结合的原则,保护珍稀濒危品种,稳定发展常规品种,积极发展名特优品种,保持生物多样性。
第五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捞、收购、运输、加工、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的网具、准捕品种和限捕量捕捞。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在鱼类产卵、洄游、越冬水域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原产地,依法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渔业资源品种增殖工作,有计划地向自然水域组织投放纯系水产苗种。
单位和个人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种质鉴定并指定投放地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背景介绍水产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其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益在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提升。
在水产养殖中,苗种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成功的苗种管理直接影响到整个养殖过程的效益。
在水产苗种管理中,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是至关重要的。
1. 水产苗种的选育和培育水产苗种的选育和培育首先需要进行品种选择,在不同水域环境下进行测试,获得适应不同生态条件的品种。
同时,还需要科学选择适合的育苗方法和技术,如选用适宜的营养液、光照、温度和水质等,通过人工授精、化学阉割和基因工程等手段培育出适应水产养殖需求的苗种。
2. 水产苗种禁止携带疾病水产苗种必须经过疾病防治检测,且检测合格后方可养殖。
一旦出现病害,需要进行隔离处理以防止病害传播。
同时,要定期检测养殖水质,控制水体污染,避免因水质差异造成的病害高发。
3. 水产苗种的购买购买水产苗种要选择规范的苗种生产商或销售机构,并查看苗种证书、病害防治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苗种的质量和健康。
同时,要注意储存方式,确保苗种的存活率。
4. 水产苗种运输和收养在水产苗种的运输过程中,要注意温度、湿度和运输时间等因素,确保苗种的健康和存活率。
在收养苗种时,要进行适度的适应性培育,如逐渐调整水温、光照和营养条件等,以确保苗种的生命健康。
5. 水产苗种养殖管理水产苗种的养殖管理是苗种生长发育的关键,也是产生水产品的重要环节。
养殖管理要根据具体苗种和养殖水域的不同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浸种密度、水质调控、营养控制和防疫保健等方法,提高成活率和生长速度,加快苗种培育速度,提高水产养殖效益。
6. 疫病的防治水产苗种的防疫要注意全面、系统,特别是对水中寄生虫、细菌及病毒等的防范控制,要运用科学合理的防病技术,如采用免疫防疫、环境控制、药物防治和生物防替等方法,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结论水产苗种管理对于水产养殖企业和农户非常重要,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能够保障苗种生命健康,增加成活率,提高生产效益。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05•【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6.02.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积极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交通、民航、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对本市内陆水域和沿海海域中的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搜集、整理、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对全市水产种苗繁育体系的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市属和区、县属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新建、扩建和撤并必须报所属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凡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所在区、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每年审核一次。
第九条原种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种苗质量。
良种场、苗种场要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持亲本质量和苗种质量。
第十条杂交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7.08【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7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病害传播,促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在水产养殖中用于人工繁殖的亲本和天然捕捞、人工繁殖培育的稚、幼体及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内陆水域和沿海水域,下同)从事水产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新品种培育、选育,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使用、推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环保、畜牧兽医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省内发现新的水产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处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条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制定水产种苗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手段培育的水产新个体投放天然水域和与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转基因培育水产新个体的,应当在养殖场区采取严密的防逃措施。
第八条从国(境)外引进或者向国(境)外输出水产种苗(含卵,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推广人工培育、选育的新品种(含良种,下同)以及从国(境)外引进品种的认定与命名,必须经省水产原种、良种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4•【字号】省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1.07.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30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计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2001年7月14日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开发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它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是指生长快、内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域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培育、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民航、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天然生态库、保护区、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质量检测体系,制定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建设规划。
第七条原种场、良种场的建立(含扩建、改建、撤并),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苗种场的建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 引言水产养殖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而水产苗种管理作为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对于鱼类、虾类等水产养殖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水产苗种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式,以提高水产养殖的效益和质量。
---2. 管理原则2.1 健康管理确保水产苗种的健康是水产苗种管理的首要原则。
健康的苗种不仅能够提高养殖效益,还能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因此,在水产苗种管理过程中,需采取以下措施:- 定期对苗种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病苗种及时隔离处理;- 严格控制水质,确保水质清洁,避免病原菌的滋生;- 保持养殖环境的卫生,定期清理池塘、排除杂草、清除废弃物等。
2.2 营养管理合理的营养管理有助于水产苗种的健康生长和养殖效益的提高。
以下是一些营养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不同水产苗种的需求给予适量的饲料,确保其获得必要的营养;- 控制饲料投喂量,避免过度喂养造成水质污染和能量浪费;- 定期监测水产苗种的生长情况,以及饲料的摄食率和消化率,及时调整饲料配比。
2.3 生态管理生态管理是水产苗种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注的是养殖环境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存。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生态管理措施:- 选择合适的养殖场地,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注重养殖水源的保护,避免水源受污染;- 采用生态养殖方式,如循环水养殖、混养等,促进水产苗种与其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
---3.1 水产苗种选择在水产苗种管理的开始阶段,需对苗种进行选择。
选择合适的苗种对于养殖的成败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水产苗种选择的考虑因素:- 适应性:苗种对不同水质和环境的适应能力;- 抗病性:苗种对常见水产疾病的抗性;- 生长速度:苗种的生长速度和体重增长率;- 市场需求:苗种在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和价格。
3.2 苗种购入和隔离购入健康的苗种是水产养殖成功的基础。
在购买苗种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有专业资质和信誉度的供应商;- 购买苗种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健康检疫证明。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3. 水产苗种管理制度1. 引言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水产资源,提高水产养殖效益,规范水产苗种生产和管理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对其生产和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极高。
本文将介绍水产苗种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要求和实施方法等内容。
2. 目的水产苗种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1. 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2. 提高水产苗种的质量和种类,满足市场需求;3. 规范水产苗种的生产和管理活动,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3.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产苗种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苗种生产基地、养殖场、经营主体等。
4. 要求水产苗种管理制度的主要要求如下:4.1 生产基地要求1. 生产基地应设立健全的苗种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苗种生产和管理工作;2. 生产基地应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包括水质、土壤、光照等方面;3. 生产基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水产病害防控制度;4. 生产基地应建立苗种生产档案,记录苗种的来源、品种、生长情况等信息。
4.2 养殖场要求1. 养殖场应具备合格的养殖条件,包括池塘清洁、水质管理、饲料供应等;2. 养殖场应建立苗种购买登记制度,确保苗种来源的可追溯性;3. 养殖场应按照苗种管理要求,进行苗种养护和管理工作;4.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苗种质量抽查,确保苗种质量符合要求。
4.3 经营主体要求1. 经营主体应具备相关的水产苗种管理从业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2. 经营主体应按照终端市场需求,合理选择苗种品种和数量;3. 经营主体应建立苗种销售登记制度,记录苗种的销售情况和购买者信息;4. 经营主体应定期进行苗种销售质量抽查,确保苗种质量符合要求。
5. 实施方法为了实施水产苗种管理制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2. 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基地、养殖场和经营主体进行处罚;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水产苗种管理的意识和水平;4. 定期评估和修订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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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五章附则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
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返回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
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
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返回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
列入进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二)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三)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二)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三)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
第二十四条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办理进出口手续。
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审批表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应当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水产苗种进口实行属地监管。
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进口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境后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该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设置专门场所进行试养,特殊情况下应在农业部指定的场所进行。
试养期间一般为进口水产苗种的一个繁殖周期。
试养期间,农业部不再批准该水产苗种的进口,进口单位不得向试养场所外扩散该试养苗种。
试养期满后的水产苗种应当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第三十一条进口水产苗种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要严格遵守有关外来物种管理规定。
返回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用术语的含义:(一)原种: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的原始亲体。
(二)良种: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适用于增养殖(栽培)生产的水产动植物种。
(三)杂交种:指将不同种、亚种、品种的水产动植物进行杂交获得的后代。
(四)品种:指经人工选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并具有不同于原种或同种内其他群体的优良经济性状的水生动植物。
(五)稚、幼体:指从孵出后至性成熟之前这一阶段的个体。
(六)亲本:指已达性成熟年龄的个体。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转基因水产苗种的选育、培育、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管理,应当同时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