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引言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对于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管理,提高苗种质量,本文将提出水产苗种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苗种来源1. 科学选种:根据适宜水体特性、养殖方式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水产苗种。
2. 优质苗种供应商:与可靠的苗种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苗种质量。
3. 自产苗种:在满足养殖规模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自产苗种,提高苗种可获得性和成本控制。
第三章:苗种质量管理1. 苗种检疫: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对苗种进行检疫,确保无疫病苗种。
2. 苗种存储:采用适当的方式和环境对苗种进行存储,避免苗种损坏和感染。
3. 苗种养护:对苗种进行适当的养护,保持其活力和健康状态。
第四章:苗种交付与使用1. 交付程序:建立苗种交付程序,包括苗种数量、质量检验等环节,确保苗种交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使用监控:监控苗种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苗种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3. 苗种使用记录:建立苗种使用记录,追踪苗种使用情况,对苗种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第五章:苗种回收与再利用1. 废弃苗种处理:制定废弃苗种的处理办法,包括处理地点、方式等,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2. 苗种再利用:探索苗种再利用的可能性,例如作为饲料或肥料资源等。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苗种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苗种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2.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苗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与展望水产苗种管理是水产养殖领域的重要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水产苗种的质量,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应不断改进管理办法,提高苗种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水产养殖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五章附则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4•【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1998.08.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水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部门设立的水产种苗检测机构,负责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五条渔政、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水产种苗检测和原种及良种选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生产应用以及资源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七条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省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天然生态库、保护区、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验体系,并根据水产养殖发展的需要以及各地自然条件和种质资源特点,制定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规划。
地(市)、县(市、区)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验体系。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1. 导言水产苗种作为水产养殖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养殖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为了保证水产苗种的质量和数量的可控性,制定和执行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养殖业、提高水产养殖效益都有着重要意义。
2. 目的和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水产苗种养殖的质量和数量可控,有效预防水产养殖病害,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产苗种养殖的各个环节,包括苗种选育、繁殖、保存、运输和销售等。
3. 苗种选育管理3.1 选育目标根据水产养殖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确定选育目标。
选育目标应包括适应环境、优良品质、抗病能力强等方面的要求。
3.2 选育方法根据选育目标,采用科学的选育方法进行育种工作,如人工授精、基因遗传改良等。
选育方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关的养殖许可证。
对每一批次的苗种选育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选育方法、选育环境、选育结果等。
确保选育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4. 苗种繁殖管理4.1 繁殖设备和场地确保繁殖设备和场地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感染和疾病传播。
定期对繁殖设备和场地进行卫生消毒,杜绝病原菌的滋生。
4.2 繁殖技术根据选育目标和品种特性,制定科学的繁殖技术方案。
确保繁殖过程的稳定性和效率性。
4.3 繁殖记录对每一批次的繁殖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繁殖技术、繁殖环境、繁殖结果等。
确保繁殖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5. 苗种保存管理5.1 保存环境苗种保存应选择温度适宜、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环境。
定期检查保存环境,确保苗种的存活率和品质。
对每一批次的苗种保存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保存环境、保存时间、保存结果等。
确保保存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5.3 权威机构检测定期将保存的苗种送到权威机构进行检测,确保苗种的健康和质量。
对不合格的苗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入市场造成经济损失。
6. 苗种运输管理6.1 运输工具和容器选择适合运输苗种的工具和容器,确保苗种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随着全球水产业的快速发展,水产苗种的生产与管理成为确保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
水产苗种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到养殖业的盈利能力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以期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借鉴。
一、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苗种的健康、优良和安全。
具体来说,管理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优质苗种:选择健康、强壮、肥大的苗种,确保其生长潜力和竞争力;同时,选择品种适应性强、抗病能力高的种苗,提高养殖的成功率和效益。
2. 疾病预防与控制:加强苗种的疫病防治工作,确保苗种的免疫力和抗病能力;定期检测苗种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治疗潜在的疾病问题。
3. 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水产苗种的养殖环境达到国家相关的环境标准,避免水体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同时,加强水产苗种的选育和繁殖工作,推动生态环境友好型水产养殖方式的发展。
二、水产苗种管理的原则在水产苗种管理中,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在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以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 综合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包括物理、生物学、化学等方面的手段,综合管理水产苗种的问题。
3. 预防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加强疾病预警和预防措施,避免疫病的大范围发生和传播。
4. 规范性原则:依据水产养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产苗种的选育、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苗种的质量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水产苗种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了实现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1. 强化苗种的选育和繁殖工作,重点选育适应性强、抗病能力好的品种,提高苗种的质量和养殖的效益。
2. 加强苗种的养殖环境管理,保证水质的清洁和水温的适宜;优化饲料配方,提高苗种的生长速度和养殖效果。
2023修正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 引言水产养殖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而水产苗种管理作为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对于鱼类、虾类等水产养殖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水产苗种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式,以提高水产养殖的效益和质量。
2. 管理原则2.1 健康管理确保水产苗种的健康是水产苗种管理的首要原则。
健康的苗种不仅能够提高养殖效益,还能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因此,在水产苗种管理过程中,需采取以下措施:- 定期对苗种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病苗种及时隔离处理;- 严格控制水质,确保水质清洁,避免病原菌的滋生;- 保持养殖环境的卫生,定期清理池塘、排除杂草、清除废弃物等。
2.2 营养管理合理的营养管理有助于水产苗种的健康生长和养殖效益的提高。
以下是一些营养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不同水产苗种的需求给予适量的饲料,确保其获得必要的营养;- 控制饲料投喂量,避免过度喂养造成水质污染和能量浪费;- 定期监测水产苗种的生长情况,以及饲料的摄食率和消化率,及时调整饲料配比。
2.3 生态管理生态管理是水产苗种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注的是养殖环境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存。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生态管理措施:- 选择合适的养殖场地,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注重养殖水源的保护,避免水源受污染;- 采用生态养殖方式,如循环水养殖、混养等,促进水产苗种与其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
3.1 水产苗种选择在水产苗种管理的开始阶段,需对苗种进行选择。
选择合适的苗种对于养殖的成败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水产苗种选择的考虑因素:- 适应性:苗种对不同水质和环境的适应能力;- 抗病性:苗种对常见水产疾病的抗性;- 生长速度:苗种的生长速度和体重增长率;- 市场需求:苗种在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和价格。
3.2 苗种购入和隔离购入健康的苗种是水产养殖成功的基础。
在购买苗种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有专业资质和信誉度的供应商;- 购买苗种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健康检疫证明。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3. 水产苗种管理制度1. 引言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水产资源,提高水产养殖效益,规范水产苗种生产和管理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对其生产和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极高。
本文将介绍水产苗种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要求和实施方法等内容。
2. 目的水产苗种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1. 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2. 提高水产苗种的质量和种类,满足市场需求;3. 规范水产苗种的生产和管理活动,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3.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产苗种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苗种生产基地、养殖场、经营主体等。
4. 要求水产苗种管理制度的主要要求如下:4.1 生产基地要求1. 生产基地应设立健全的苗种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苗种生产和管理工作;2. 生产基地应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包括水质、土壤、光照等方面;3. 生产基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水产病害防控制度;4. 生产基地应建立苗种生产档案,记录苗种的来源、品种、生长情况等信息。
4.2 养殖场要求1. 养殖场应具备合格的养殖条件,包括池塘清洁、水质管理、饲料供应等;2. 养殖场应建立苗种购买登记制度,确保苗种来源的可追溯性;3. 养殖场应按照苗种管理要求,进行苗种养护和管理工作;4.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苗种质量抽查,确保苗种质量符合要求。
4.3 经营主体要求1. 经营主体应具备相关的水产苗种管理从业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2. 经营主体应按照终端市场需求,合理选择苗种品种和数量;3. 经营主体应建立苗种销售登记制度,记录苗种的销售情况和购买者信息;4. 经营主体应定期进行苗种销售质量抽查,确保苗种质量符合要求。
5. 实施方法为了实施水产苗种管理制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2. 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基地、养殖场和经营主体进行处罚;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水产苗种管理的意识和水平;4. 定期评估和修订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苗种管理,保护和促进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规范地管理水产苗种,依法保护水产资源,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水产苗种的管理范围第二条水产苗种指用于养殖的鱼、虾、蟹种或其它水生动物种。
第三条水产苗种管理范围包括苗种的培育、存栏、销售和运输等活动。
第三章水产苗种的培育管理第四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应遵循科学技术要求,严格控制育苗环境,确保育苗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水产苗种培育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资质和技术力量,保证苗种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添加化学药剂或遗传改造等行为。
第七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单位应当定期对育苗环境和苗种进行检测,确保苗种健康。
第八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苗种的质量。
第四章水产苗种的存栏管理第九条水产苗种的存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苗种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苗种的状态和数量。
第十一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防范,保护苗种的安全。
第十二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章水产苗种的销售管理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的销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苗种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四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应当对苗种的来源和质量进行核查,确保苗种的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应当做好售后服务,接受用户投诉,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第六章水产苗种的运输管理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鲜措施,确保苗种的安全。
第十八条水产苗种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和运输工具,保证苗种的运输质量。
第十九条水产苗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输管理制度,保证苗种的数量和品质。
第二十条水产苗种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苗种的安全运输。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加强水产资源保护和利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产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运输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提高苗种质量,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水产资源,不得滥用农药、化肥等对水产生态环境有害的物质。
第五条水产苗种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上下级责任划分明确,落实到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水产苗种生产管理第六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水产品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苗种生产工作。
第七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苗种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苗种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苗种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劣质苗种。
第九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苗种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设施和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的管理,不得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水产资源有害的物质,确保生产的苗种安全、健康。
第十一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苗种生产档案,对苗种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留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三章水产苗种经营管理第十二条水产苗种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水产品苗种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许可证规定开展苗种经营工作。
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苗种进货验收制度,对进货苗种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苗种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水产苗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苗种销售台账,对销售的苗种进行记录和归档,留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苗种销售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工作,确保苗种销售场所干净卫生。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经营单位应当保持苗种价格公开透明,不得恶意哄抬价格和以次充好。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文档】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编制单位】水产局【文档编号】-【起草日期】年月日【修订日期】年月日【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管理行为,维护水产资源、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各种水域内各类水产苗种的培育、养殖、销售等活动。
【定义】1. 水产苗种:指在水生态系统中生长的各种生物的种或种群。
2. 培育:指在特定的水域范围内人为干预,使某种水产苗种在其中生成苗种的过程。
3. 养殖:指将培育出来的水产苗种转移至养殖水域内,进行定向、有序和控制性养殖。
4. 销售:指将养殖好的水产苗种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售卖的行为。
【管理措施】1. 培育管理(1)培育场地应当选择水质优良、水流畅通、氧气充足、无污染物的水域;(2)培育时间、数量应当进行合理规划,不得随意增加培育量、缩短培育时间;(3)培育过程中应当注重饲料营养成分和投喂的方式,以保证水产苗种的生存和健康。
2. 养殖管理(1)养殖场地应当选在水质保持稳定、氧气充足、光照充足、水温适宜的水域;(2)养殖前应当对水质进行检测,以确保水质符合生物学要求;(3)投喂时间、饲料类型、饲料量等应当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水产苗种的身体健康和快速成长。
3. 销售管理(1)销售过程中应当对苗种的健康情况进行检测,并出示检测证明;(2)销售的苗种应当具有身体健康、标准体型和良好的迁移能力等特征。
【监管措施】1. 对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做好企业信息、苗种品种、苗源等基础信息登记工作;2. 对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生产管理情况以及苗种质量等方面的问题;3. 对不符合要求的水产苗种进行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确保苗源质量符合规定。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问题1:缺乏专业人才,难以进行苗种培育和养殖管理。
解决办法:积极引进相关人才、加强培训和技术提升、创造环境条件,提升人才队伍素质;问题2:水域污染严重,导致苗种生长受阻。
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水产苗种管理制度1. 引言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水产养殖中苗种的选育、生产、销售与使用等环节,确保水产苗种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水产苗种管理制度,以提高水产养殖业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2. 目的本制度的主要目的如下: - 统一水产苗种的选育、生产、销售与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范,确保苗种的质量和安全。
- 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 提高水产养殖业的效益。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苗种生产、销售和使用相关的各个环节。
4. 苗种选育4.1. 种苗来源•优先选择正规、有资质的苗种生产基地采购苗种。
•检查苗种生产基地的合法性,并了解其苗种生产工艺与管理情况。
4.2. 种苗质量检测•对购进的苗种进行质量检测,包括生长状况、健康状况和种质纯度等指标。
•使用专业的苗种检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5. 苗种生产5.1. 苗种生长环境管理•为苗种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包括水质、水温、光照、饲料等因素的控制。
•定期监测和调整生长环境,确保苗种健康成长。
5.2. 疾病防控与治理•实施疫病监测体系,对苗种进行定期的疫病检测。
•配备专业的防疫设施和设备,进行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发现苗种疾病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包括药物治疗、转移隔离等。
6. 苗种销售6.1. 销售资质•苗种生产单位应取得相关的销售资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2. 销售记录•对每批次销售的苗种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苗种的批次、数量、质量等信息。
6.3. 销售检测•对销售的苗种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7. 苗种使用7.1. 使用计划•使用苗种前应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包括使用的苗种种类、数量、使用地点和时间等。
7.2. 苗种养护•在使用苗种时,按照标准的养护方法进行管理,包括养护环境、饲料、水质等因素的控制。
7.3. 使用记录•对使用的苗种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日期、苗种数量、生长情况等信息。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水产苗种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苗种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苗种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选育、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应当组织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的调查、登记、评估和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划。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珍稀、濒危水产种质资源实施重点保护。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水产原种、良种的选育和开发,加强新品种的审定和推广。
第三章苗种生产管理第八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第九条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规范,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条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保存苗种生产档案,包括亲本选育、繁育过程、病害防治、销售记录等。
第四章苗种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确保所经营的水产苗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不得经营假劣苗种。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苗种的基本信息和养殖技术指导。
第五章苗种质量监管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苗种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苗种,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假劣苗种或者违反苗种生产技术规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6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
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1、水产苗种管理制度1.1 引言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水产苗种的养殖、销售、运输等环节,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产苗种养殖、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鱼类、虾类、蟹类等水产苗种的管理。
2、术语及定义2.1 水产苗种指用于养殖的鱼类、虾类、蟹类等水生生物的幼体或种苗。
2.2 拟购买者指有意购买水产苗种,并向供应方提出购买要求的个人或单位。
2.3 出售方指供应水产苗种给拟购买者的个人或单位。
2.4 运输方指负责水产苗种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3、水产苗种养殖管理3.1 苗种选购3.1.1 出售方应提供合格的水产苗种,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1.2 拟购买者可要求进行苗种抽检,以确保水产苗种的质量。
3.1.3 拟购买者应按照规定的购买程序进行苗种选购。
3.2 养殖环境管理3.2.1 水产苗种养殖应选择适宜的水域和水质,建立适合苗种生长的养殖环境。
3.2.2 养殖环境应保持清洁,定期检查和清理池塘、池槽等设施。
3.2.3 养殖环境中应维持适宜的水温、氧气含量和光照等参数,保障苗种的生长发育。
3.3 饲料管理3.3.1 饲料应选择适宜的种类和规格,并符合相关标准。
3.3.2 饲料应按照养殖计划和苗种生长需求进行科学喂养。
3.3.3 饲料管理应注意定量、定时,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4、水产苗种销售管理4.1 销售合同4.1.1 出售方与拟购买者应签订水产苗种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2 销售合同应包括苗种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主要内容。
4.2 交付验收4.2.1 拟购买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水产苗种。
4.2.2 拟购买者应对所接收的水产苗种进行验收,并记录相关信息。
4.2.3 如发现苗种质量问题,拟购买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补偿。
5、水产苗种运输管理5.1 运输条件5.1.1 水产苗种运输应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和工具。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水产苗种管理制度一、引言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是为规范水产苗种养殖活动,保障养殖业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而制定的,适用于各类水产苗种养殖场。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管理机构水产苗种管理制度的管理机构为水产苗种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养殖业协会等组成。
2-职责水产苗种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和修订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养殖技术研究和推广。
●监督检查水产苗种养殖场的日常运行。
●处理水产苗种养殖行业的投诉和纠纷。
三、水产苗种养殖场的准入条件1-场地要求●养殖场面积应符合养殖规模的要求。
●场地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如土壤质量、水质等。
●养殖场与周边环境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交叉污染。
2-设施设备要求●养殖场应配置完善的苗种养殖设施,如水池、通风设备等。
●设备应符合安全规范,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环境保护要求●养殖场应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如废水处理设备、垃圾分类等。
●防止养殖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水产苗种的选育和引种1-水产苗种选育●需要进行水产苗种选育的养殖场应取得相关资格和技术条件。
●选育活动应遵循科学、合法的原则,确保选出适应当地环境的苗种。
2-水产苗种引种●引种前,应提交引种计划和相关的检疫证明。
●引种的苗种应经过检疫机构认定且符合本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
五、水产苗种养殖管理1-养殖基地管理●选址合理,适宜水产苗种养殖。
●实施定期检查和治理,防止疫病传播。
2-养殖水质管理●水质监测:定期对养殖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养殖苗种的生长需求。
●水质处理: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水质处理,保持养殖水体清洁和稳定。
3-饲料管理●提供符合营养需求的饲料,确保养殖苗种的健康生长。
●饲料投喂要科学合理,避免过度投喂或浪费。
4-疫病防控●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定期进行疫病防控宣传和培训,提高养殖人员的疫病防控意识。
●发现疫病疑似病例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背景介绍水产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其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益在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提升。
在水产养殖中,苗种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成功的苗种管理直接影响到整个养殖过程的效益。
在水产苗种管理中,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是至关重要的。
1. 水产苗种的选育和培育水产苗种的选育和培育首先需要进行品种选择,在不同水域环境下进行测试,获得适应不同生态条件的品种。
同时,还需要科学选择适合的育苗方法和技术,如选用适宜的营养液、光照、温度和水质等,通过人工授精、化学阉割和基因工程等手段培育出适应水产养殖需求的苗种。
2. 水产苗种禁止携带疾病水产苗种必须经过疾病防治检测,且检测合格后方可养殖。
一旦出现病害,需要进行隔离处理以防止病害传播。
同时,要定期检测养殖水质,控制水体污染,避免因水质差异造成的病害高发。
3. 水产苗种的购买购买水产苗种要选择规范的苗种生产商或销售机构,并查看苗种证书、病害防治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苗种的质量和健康。
同时,要注意储存方式,确保苗种的存活率。
4. 水产苗种运输和收养在水产苗种的运输过程中,要注意温度、湿度和运输时间等因素,确保苗种的健康和存活率。
在收养苗种时,要进行适度的适应性培育,如逐渐调整水温、光照和营养条件等,以确保苗种的生命健康。
5. 水产苗种养殖管理水产苗种的养殖管理是苗种生长发育的关键,也是产生水产品的重要环节。
养殖管理要根据具体苗种和养殖水域的不同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浸种密度、水质调控、营养控制和防疫保健等方法,提高成活率和生长速度,加快苗种培育速度,提高水产养殖效益。
6. 疫病的防治水产苗种的防疫要注意全面、系统,特别是对水中寄生虫、细菌及病毒等的防范控制,要运用科学合理的防病技术,如采用免疫防疫、环境控制、药物防治和生物防替等方法,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结论水产苗种管理对于水产养殖企业和农户非常重要,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能够保障苗种生命健康,增加成活率,提高生产效益。
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5.31【实施日期】1999.05.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栽培的原种、良种和苗种(水生农作物除外)。
原种是指取自于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是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对处于濒危的种类应当实行长期禁捕保护,对开发过度的种类应当实行季节性限捕保护,对有开发前景的种类应当合理利用。
第六条禁止捕捞长江鲥鱼。
禁止捕捞长江口中华绒螯蟹(俗称河蟹)产卵场的抱卵春蟹,限制捕捞长江中华绒螯蟹亲蟹、幼蟹以及蟹苗。
因人工育苗、养殖和增殖放流等原因,需要捕捞亲蟹、幼蟹、蟹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
水产种苗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水产种苗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苗采购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水产种苗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产种苗采购管理是指根据生产需要,组织实施水产种苗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包括种苗的品种选择、供应商评审、合同订立等。
第四条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落实“严格标准、精细管理、科学选育、绿色生产”的要求。
第五条水产种苗采购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采购的种苗质量,提高种苗的适应性和生存率,提高生产效益。
第六条本规定由我单位负责落实,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产种苗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产种苗采购流程第七条水产种苗采购流程包括需求确定、供应商评审、合同签订、种苗接收等环节。
一、需求确定: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来确定需要采购的水产种苗数量、种类和时间。
二、供应商评审:生产单位或采购部门根据需求确定的种苗品种及规格,向多家种苗供应商进行询价和评审,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选定最适合的供应商。
三、合同签订:生产单位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后,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各项内容和责任,确保双方权益。
四、种苗接收:生产单位在供应商交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确保种苗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水产种苗采购应遵循合理、经济原则,注重质量和效益,做到物尽其用,方能提高生产效益。
第九条水产种苗采购环节中,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做到信息畅通、工作协调,确保采购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水产种苗采购管理责任第十条采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种苗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采购工作按照规定和制度进行。
第十一条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产种苗供应商的评审和选择工作,保证种苗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
第十二条采购主管部门要做好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合理支出,确保采购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采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对采购流程和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采购活动的追溯和查验。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1范本)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1. 引言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水产养殖过程中苗种的质量和数量,保证养殖稳定性和经济效益,而建立的一套管理措施。
本文档旨在制定适用于水产养殖企业的苗种管理制度,从苗种的选择、养殖环境的准备和管理、防疫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的管理规定。
2. 苗种选择在水产养殖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苗种是保证养殖成功的关键。
针对不同的水产养殖项目,需要结合市场需求、当地气候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选择适宜的苗种。
在选择苗种时应注意几点:•选用具有良好生长性能和抗病能力的苗种。
•选择适应性强、耐逆性好的苗种。
•选择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的苗种。
•根据市场需求选择优质的苗种。
•根据养殖环境选择适宜的苗种。
3. 养殖环境准备与管理为了提供良好的养殖环境,保证苗种生长的质量和数量,需要对养殖环境进行准备和管理。
是养殖环境准备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清理、消毒养殖场的池塘或水域,确保水质清洁。
•定期检测水质,保持适宜的养殖水质条件。
•控制养殖密度,防止过度密集养殖导致疾病传播和苗种生长不良。
•定期清理池底淤泥,保持水质清洁。
•注重水质氧含量和温度的调节,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
4. 防疫措施为了预防和控制水产疾病的发生,保障苗种的健康和养殖水产的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疫措施。
是防疫措施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苗种健康检测,确保苗种无病无虫。
•配备合格的防疫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消毒。
•控制养殖场进出入口和人员流动,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定期接种疫苗,提高苗种的免疫能力。
•加强观察和监测,及时发现疾病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蔓延。
5. 采购与销售在进行苗种管理时,采购和销售也是重要的环节。
是采购与销售的相关规定:•采购苗种时要选择正规、合法的供应商或养殖场,确保苗种质量和来源可靠。
•进行苗种交接时,应详细记录苗种种类、数量和来源等信息。
•销售苗种时要提供合格的苗种证明,确保苗种品质可靠。
•销售苗种时要根据需求合理定价,确保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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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05年03月31日 15:04:52 来源:中国人大网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在线 >> 政策解读农业部令第46号颁布日期:20050105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五章附则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
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
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
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二)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三)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二)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三)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
第二十四条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办理进出口手续。
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审批表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应当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水产苗种进口实行属地监管。
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进口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境后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该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设置专门场所进行试养,特殊情况下应在农业部指定的场所进行。
试养期间一般为进口水产苗种的一个繁殖周期。
试养期间,农业部不再批准该水产苗种的进口,进口单位不得向试养场所外扩散该试养苗种。
试养期满后的水产苗种应当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第三十一条进口水产苗种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要严格遵守有关外来物种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用术语的含义:(一)原种: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的原始亲体。
(二)良种: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适用于增养殖(栽培)生产的水产动植物种。
(三)杂交种:指将不同种、亚种、品种的水产动植物进行杂交获得的后代。
(四)品种:指经人工选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并具有不同于原种或同种内其他群体的优良经济性状的水生动植物。
(五)稚、幼体:指从孵出后至性成熟之前这一阶段的个体。
(六)亲本:指已达性成熟年龄的个体。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转基因水产苗种的选育、培育、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管理,应当同时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