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单位6《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全市青年见习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建立青年见习基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及未就业青年(16至24岁)通过见习顺利实现就业。
为提高青年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管理,加强对见习生(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青年)的培养,促进见习生的职业能力提升,结合酒店人才发展战略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见习目的1.见习是酒店为见习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孵化基地。
见习生通过在酒店见习,可以对酒店的企业文化、组织机构设置、企业运营管理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能够提升工作能力,积累工作经验,更快的适应社会需求。
2.通过见习使见习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生具备实际工作能力和必要的心理准备,能根据在就业见习基地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岗位工作技术,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酒店员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生爱岗敬业的工匠精神。
二、见习管理1.部门职责①酒店办公室具体负责招募见习生,根据见习生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和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登记,通过酒店逐级面试并录用后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负责办理转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②各用人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③各用人部门负责组织拜师仪式,为见习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签订《师徒带教协议》。
2.考勤管理①严格遵守酒店作息时间,按照部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等;②遵守酒店《考勤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服从部门安排。
见习期间(除公休外)原则上不得请假;请病、事假3天以上须报酒店办公室备案,超过请假时间未到岗即作旷工处理;旷工3天以上即取消见习资格,中止见习;③见习期间出现旷工、缺勤等情况,见习津贴会因出勤情况而受到影响。
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XX技术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公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享受见习补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的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我公司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单位湖北省人才服务局认定的省直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将严格按照人社厅、人才局的文件指导精神完成基地工作目标任务:培养与提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就业见习人员的工作管理、监督职能。
主要职责:(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二)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三)人才服务局发布的相关就业见习信息对接;(四)见习基地的员工管理,活动、检查配合工作;(五)见习员工系统申报、档案管理、手续签订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见习员工津贴的统一发放,银行盖章的见习人员工资流水清单的收集整理,银行账户的设立、维护工作。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相关档案资料需统一在XX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下管理与进行。
第三章见习管理规定第五条公司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通过管理服务系统网上登记相关信息。
第六条设立单独统一的银行账户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在签订见习协议书一周内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此项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机构为缓解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实际组织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未有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并无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企事业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医学院校毕业生。
第三条 ;高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就业机会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社会工作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 ;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10名以下设立1-2个,10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能保持在3-20人。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州跨国公司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模式原则,向州、县申报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人力资源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工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县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审查成功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向国生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福利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淄人社发[2011]70号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为认真落实好《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促进毕业生就业,现结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就有关见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管理1、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结束后能留用部分见习毕业生在该单位就业。
2、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执行。
各级人社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单位负责同级见习基地的资格审查、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
3、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见习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见习基地的设立实行逐级推荐的办法。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一律从区县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推荐产生,国家、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一律从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中逐级推荐产生。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二、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1、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应是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淄博生源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优先安排。
某县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和《甘肃省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积极落实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不超过2年和24周岁)。
每位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在校学生。
第四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就业见习的主要目标是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辖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四)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五)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并通过多种形式向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六)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七)受理、审核就业见习报名申请;(八)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进行岗位对接,引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九)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提供指导和服务;(十)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九)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
第三章见习基地认定第七条全县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淄人社发[2011]70号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为认真落实好《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促进毕业生就业,现结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就有关见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管理1、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结束后能留用部分见习毕业生在该单位就业。
2、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执行。
各级人社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单位负责同级见习基地的资格审查、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
3、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见习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见习基地的设立实行逐级推荐的办法。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一律从区县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推荐产生,国家、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一律从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中逐级推荐产生。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二、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1、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应是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淄博生源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优先安排。
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见习单位应提交材料参加见习人员范围:见习人员范围是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 1 月 1 日起的12 个月)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 16 至 24 岁失业青年。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应提交的资料:1.毕业年度在校生:登记表(3份)、就业见习协议书(3份)、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学校介绍信原件。
2.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表(3份)、就业见习协议书(3份)、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3.失业青年(16-24):登记表(3份)、就业见习协议书(3份)、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的材料1、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2、书面申请报告;3、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登记表;4、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定注册登记资质证照复印件;5、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表;6、就业见习管理办法;7、就业见习工作承诺书;8、开户银行及账号(划拨见习生活补贴用);申报见习生活补贴资料:见习单位发放见习生活生活补贴名册、见习期间考勤表、工资发放流水(银行打印)市申请书(公司简介)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人才(用工)需求不断加大。
我单位有大量的岗位空缺,为了有效缓解人才(用工)需求矛盾,我单位希望与政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拿出能够促进青年实践能力提升,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职业防护措施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作岗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现申请批准我单位(公司)为就业见习单位。
望批准。
xxx公司(盖章)年X月X日公司(单位)见习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见习生管理工作,提高见习工作水平,根据《XX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1、按规定见习对象范围条件接收见习,并安排指导老师负责见习指导和日常管理。
2、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做好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
桂平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一、见习基地认定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进行评审和认定。
经评审合格后,单位将获得桂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资格。
二、见习对象1. 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2.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3. 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三、见习岗位及名额根据桂平市就业见习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见习岗位及名额,如综合文员、工程建设交易服务岗位、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岗位等。
四、报名及选拔1. 报名时间: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公告,确定报名时间;2. 报名地点:桂平市相关单位或人才市场;3. 报名所需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等;4. 选拔方式:经初审,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确定见习人员。
五、见习协议及补贴1.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桂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2. 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具体时长根据岗位需求及见习人员实际情况确定;3. 财政补贴:1500元/月;4. 生活补助:600元/月;5. 保险:购买15元/月人身意外伤害险。
六、见习期间管理1. 见习单位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技能提升和工作指导;2.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不得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七、见习期满后的就业服务1. 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向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见习人员就业情况;2.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见习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规划等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以上为桂平市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节以各见习基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见习人员管理,提高见习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人员,包括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就业见习人员一视同仁,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2.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见习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需求,实施分类指导,提高见习效果;3. 保障权益原则: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见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优化服务原则:为见习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其顺利实现就业。
第二章就业见习岗位与期限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应结合见习人员的专业和技能,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第六条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3. 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未就业,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4. 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愿意接受见习单位的管理和培训。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就业见习:1. 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2. 曾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3. 参加就业见习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就业见习人员待遇第八条就业见习人员待遇包括:1. 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见习期限;2. 社会保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 培训机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五章就业见习管理第九条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报名与选拔:见习单位根据见习岗位要求,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2. 签订协议: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 岗位安排:见习单位根据见习人员专业和技能,合理分配见习岗位;4. 考核评价: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表现和技能水平;5. 离职手续: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公告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公告从济南市人事局了解到,目前济南市已设立市级见习基地50个,到今年可容纳900名毕业生见习。
为加强见习管理工作,日前出台《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应有专人指导见习毕业生办法对设立市级见习基地的单位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市级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设立市级见习基地的单位原则上以企业单位为主,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辞退见习人员;能够及时发放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办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见习期满后能保证50%以上见习毕业生留在基地就业。
双向选择择优招收贫困生优先参加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具有济南长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的可报名作为见习人员。
市级见习基地每年集中组织1至2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场招聘活动,见习基地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在接收见习人员方面,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参加就业见习。
另外,无故旷工连续3天(含3天)或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的人员可在见习期间被辞退。
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时间为半年。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按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费用按5:5的比例由市级财政和见习单位负担;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其费用按5:5的比例由市级财政和见习单位负担;参加见习并被留用的见习毕业生见习时间可计算工龄。
大学生见习管理办法
大学生见习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大学生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见习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3. 大学生见习是指学生在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的实践性、应用性的实习活动。
二、组织与管理4. 学校设立大学生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大学生见习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5. 各学院(系)设立大学生见习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大学生见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工作小组由学院(系)领导担任组长,教学秘书、辅导员等为成员。
6. 学校与见习单位签订《大学生见习基地建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推进见习基地建设。
7. 学校对见习单位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秀的见习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见习单位予以整改或取消资格。
三、见习计划与实施8. 学校每学期制定大学生见习计划,明确见习人数、专业方向、见习单位等内容。
9.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参加见习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见习单位或时间。
10.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的管理和安排,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11.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定期向学院(系)汇报见习情况。
四、见习考核与评价12. 学生见习结束后,应填写《大学生见习报告》,并提交见习单位鉴定意见。
13. 学院(系)对学生的见习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态度、实习能力、实习成果等。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4. 学校将学生的见习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作为评定奖学金、评优评先、推荐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五、经费与保障15. 学校设立大学生见习经费,用于支付学生的见习补贴、交通费等费用。
16.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 对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过程 中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 掘和分析,为管理部门和见习 单位提供更加精准的人才配置 和决策支持。
加强与中医院、高校等相关机 构的跨平台整合与协同,实现 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共同推 动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 工作的创新发展。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加 强对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重 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 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系 统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通过对系统中积累的数 据进行分析挖掘,为管 理部门和见习单位提供 人才供需分析、见习效 果评估等决策支持。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移动化趋势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应用
跨平台整合与协同
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未来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 统将更加注重移动化应用,方 便用户随时随地获取相关信息 和服务。
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定量评价
通过收集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的工作量、工作时长、患者满意度等数据进行客观评价。
定性评价
采用问卷调查、访谈、专家评估等方式,对毕业生的职业素养、临床技能、沟通能力等 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标准
结合中医院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如临床操作技能熟练度、中医 药知识掌握程度、患者沟通能力等。
见习过程记录
要求见习生认真填写见习日志, 记录每日工作内容、学习心得和 遇到的问题,带教老师需定期检 查和指导。
监督检查机制与措施
设立监督机构
中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监督 1
机构,负责对就业见习过 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结果公示
4
将见习生的考核结果和监 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接 受社会监督。
定期巡查
监督机构需定期巡查各科
XX公司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办法
XX公司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公司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见习”(简称“见习”)是指为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组织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不属于正式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见习人员”是指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到公司注册的见习基地进行实践锻炼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第四条公司对就业见习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
未经公司批准,各各下属、部门不得自行安排人员进入公司见习。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公司就业见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和完善公司就业见习相关办法和工作流程;(二)负责统筹公司见习人员的招用工作;(三)负责建立见习人员管理台账,统筹开展见习人员商业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见习考核鉴定等相关工作;(四)负责公司总部大楼见习基地运营管理工作;(五)负责对总部大楼之外各地见习基地的申请及运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六)负责见习基地银行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管理与使用;(七)负责统筹各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工作。
第六条部门运营管理部门配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总部大楼之外各地见习基地的申请及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部门向办公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见习基地资格,并按办公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部门运营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见习基地运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部门市外各分支机构,根据同一省市各个部门见习人员用人需求,按需向办公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见习基地资格,并统筹协调该见习基地运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用人部门承担本部门见习人员管理工作第一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配合所属见习基地管理部门完成部门见习人员的报到、备案、考勤、离岗、见习协议签署、基本生活费核算等工作;(二)负责安排导师指导见习人员工作,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负责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日常管理工作。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一、概述就业见习是指企业或机构为新进职工提供的一种培训机制,目的是帮助他们适应并掌握所需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就业见习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制定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见习员工。
2. 见习员工包括新入职员工以及在职员工新调入新岗位的情况。
3. 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劳动法规。
三、见习期限1. 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具体情况视需要延长至半年。
2. 见习期满后,公司将根据见习员工的表现决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
四、见习培训内容1. 见习期间,公司将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安排相应的培训计划。
2.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介绍、操作规范、团队合作等方面。
五、见习考核1. 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将接受公司安排的考核。
2.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表现、学习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3. 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转正的主要依据。
六、见习保障1. 见习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2. 公司将为见习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 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如遇到问题或困难,可随时向导师或人力资源部门寻求帮助。
七、见习期间纪律管理1. 见习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纪律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违反工作纪律。
2. 如有违反纪律的情况,公司将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终止见习等措施。
八、见习期间的转正1. 见习期满后,公司将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将见习员工转为正式员工。
2. 转正员工将享有更多的培训机会和晋升空间,同时也需承担更多的工作责任。
九、不合格处理1. 如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经多次培训和指导仍无改进,公司有权终止其见习资格。
2. 终止见习的员工将被安排离职,公司将不再续签见习合同。
十、结束语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企业的人才培养机制,帮助新进员工更快更好地融入工作环境,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经过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有关条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由各市统一授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二)审核认定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三)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全省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等工作;(三)负责发布全省见习基地供求信息;(四)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确定申办单位资格;(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三)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的整合、调剂工作;(四)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五)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七)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核拨工作;(八)做好省级就业见习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三)按规定为参加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五)积极推荐并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京人社毕发〔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9年4月26日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促进本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群体尽快实现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1),明确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见习期限、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期是指自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具体见习期由见习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市见习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包括制定见习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见习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定期遴选优秀见习单位等。
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见习工作,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见习工作;(二)负责见习单位、见习岗位、见习人员情况的备案;(三)负责受理各区申报见习补贴,核准见习补贴资金;(四)负责建设本市见习工作信息化平台,发布本市见习单位、见习岗位名单等相关信息;(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1.背景目前中医院面临着一系列就业问题,其中之一是毕业生就业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毕业生见习工作,中医院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定义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中医院将毕业生纳入当地卫生机构等见习单位,以学习和实习为主要目的的工作。
3.毕业生见习的程序1.毕业生向学院提出见习申请并填写《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2.学院按照毕业生专业和意愿,向中医院安排就业岗位。
3.中医院向就业单位下达接收通知书。
4.毕业生到达见习单位后,应当向该单位主管人员报到,并提交《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和个人相关证件。
5.就业单位应当根据毕业生专业和能力,合理安排和管理见习工作。
6.毕业生在就业单位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4.毕业生见习的内容1.学习前沿医疗技术:中医院见习生应当具备一定的临床实践经验,并接触、学习前沿医疗技术。
2.优秀实践案例学习:见习期间,毕业生应当学习一些优秀实践案例,提高自身临床水平。
3.知名专家面授课:毕业生应当参加中医院安排的知名专家进行面授课,提升专业知识和技术。
5.毕业生见习的管理1.中医院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和调配见习岗位,及时跟进见习工作的进展情况。
2.就业单位应当配合完成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的相关工作,对毕业生进行全面指导和考核。
3.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并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
6.毕业生见习的期限1.研究生6个月,实行劳动合同。
2.本科生12个月,实行协议。
7.毕业生见习的报酬见习期间,中医院向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8.毕业生见习的考核中医院应当制定按照专业和技能不同的考核标准,对毕业生进行考核和评价。
9.毕业生见习的退场在见习工作期满后,就业单位应当对毕业生提交《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纪实表》,中医院对毕业生进行统一管理和档案存档。
毕业生本人也应当填写《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自我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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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提升我公司的竞争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05号)文件精神,和宝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见习目的
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运用练习,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
有利于学生走向社会具有工作能力,使其对公司的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见习可为其尽快适应社会需求奠定基础。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
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企业工作人员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高校毕业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神,有利于见习高校毕业生树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为了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实行由办公室主管,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办公室具体负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政治培训、思想动态管理和见习期满总评的事宜,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接纳录用见习(就业)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安全生产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安排好学生住宿,做好生活管理。
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定岗等;各见习部门负责
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
第六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进入公司后,实行3-6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相关证明)、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人力资源部登记、签订毕业生见习(就业)协议、办理公司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利、待遇。
按时发放见习(就业)的各种补贴,或者就业工资,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的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四章待遇及福利
第九条见习期间支付学生生活补助费600元/月(其中生活补助200元、岗位津贴200元,食宿补贴200元),公司提供住宿,见习期满后,符合公司用人条件的优秀见习学生与公司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为见习期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目标及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帮助见习毕业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帮助见习毕业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对见习期毕业生的要求: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
早退和旷工;有事、有病,均应请、销假。
2、谦虚谨慎、勤学好问,尊重领导,团结同事。
3、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任劳任怨,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4、树立远大理想,制定科学的学习和工作计划,从点滴做起,
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坚持理论学习和实践创新。
5、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经所在见习部门同意。
请假三
天以上的,须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条见习考核分阶段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
总见习成绩划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结合班组、见习部门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根据最终总评结果,公司根据发展实际,考虑对优秀见习毕业生转正定岗。
成绩不合格者,终止其见习合同,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修改本办法。
但需书面通知见习人员,否则修改无效。
陕西兴盛金属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