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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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欲将郭某的牛饲料草点燃,以作为对郭的 报复。一日晚,王某从郭的外墙翻入,将郭某垛 在墙角的饲料草点燃后逃离现场。 问题: 若王某逃离后,饲料草自行熄灭,对王某应当如 何定性? 若王某逃离后,因突然下雨,饲料草被雨浇灭, 对王某应当如何定性? 若王某逃离后,饲料草被全部焚毁,造成经济损 失5000元,应如何处置? 若王某逃离后,不仅饲料草焚毁,而且将郭某的 房屋也引燃,但是被郭某家人和众人扑灭。又如 何定性?
3 、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与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两 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放火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确定 的,造成损害的后果难以预测,也无法控制。而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 象是特定的人身、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害也可以控 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以放 火的手段毁坏人身、公私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 的话,应以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 罪论处,如果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4 、一罪与数罪:数罪并罚,想象竞合
四、本罪的司法认定
1 、罪与非罪 本章大多数是危险犯,只要实施
了法律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构 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区分 2)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 的区分.
第二节 本章的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本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
为. ②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的发生 ③重大事故的发生与违章之间存在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 ④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着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的场所发生的交
财产的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 否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不作为
3)主体: 14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司法认定
1 、罪与非罪:把握放火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 构成要件,是否维护或足以维护公共安全. 2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1)物质损毁说 2)效用损毁说 3)点燃说 4)独立燃烧说 案例:某甲在货场盗窃后,为毁灭罪证而临 时起意防火烧毁现场,刚刚用火柴点着货 物,发现有人巡逻至此,于是扔到引火物 就跑,结果火被巡逻人员发现而及时扑灭。 甲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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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年刑法,11个法条+司法解释→97年刑 法26法条 2.增加15个新罪 Ex:组织、领导、参加恐怖 组织罪;从旧法中衍生出来“航空器犯 罪”“枪支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 3.更改原有条文 Ex:“飞机”改为“航空 器”“交通设备”改为“交通设施” 4.增加列举项;Ex: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 罪;持有枪支、弹药罪
第三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刑法分则第1章第114-139条,26个条文,43种罪名 2、本罪的概念: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构成 1)本罪的客体和“公共安全”的内容:→社会公共安全=不 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要表现为客观侵害 “不特定”的含义=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 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 =对象不特定+结果不特定
在法院合议中,共有四中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放火罪。被告人叶朝红、刘佩猛、石累共同预谋以 点火方式盗窃货物列车上的货物,导致火灾的发生,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 险状态,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失火罪。理由是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盗窃,主观上 没有放火的故意。被告人因疏忽大意造成货物列车发生火灾,故构成失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盗窃公私财 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 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欲盗窃铁路运输物资,但无具 体数额,不构成盗窃罪,其采取放火的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 大,故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理由是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客观 上造成了交通工具被破坏。被告人为盗窃而实施的放火行为同时符合放火罪 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法条竞合时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适 用原则,故应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思考
1 、焚烧自家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资料库\[今日说法]20110426放火点了自家 房.f4v 2 、放火焚烧“独门独户”的住宅,应当如何定 性? 3 、行为人放火后,被害人有条件逃离或者已经离 开了火灾现场,但为抢救财物或者救人而又闯入火 场招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否也要行为人 承担责任? 4 、放火中损坏的本人的财产的数额是否计入财 产损失的范畴?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交通肇事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
分;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交通肇事 罪必须是致人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 交通肇事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区分 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 必要分清造成事故的原因,以正确定罪量刑. ..\资料库\[今日说法]郑州奥迪车碾轧事件解 密(2010-10-31)路一鸣主持.f4v
被告人叶朝红、刘佩猛、石累伙同李晓阳(在逃) 于2001年8月6日16时,携带打火机、编织袋等作案 工具,伺机在景德镇火车站停靠的货物列车上,采 取用明火烧货物外包装袋的方法盗窃铁路运输物资。 当四人行至停靠在该站六道的25023次货物列车时, 叶朝红、刘佩猛发现该次列车1号棚车有可盗窃物 品,遂由石累望风,叶朝红、刘佩猛钻入该车车底, 点燃货物外包装袋,因该棚车装载可发性聚苯乙烯, 遇火燃烧并向车外蔓延,三人见状后立即逃离现场, 致使火势进一步扩大,1号棚车及并列停靠的2号棚 车先后着火。造成1号棚车装载的聚苯乙烯被烧损 133袋,烧损货物价值人民币26600元。
(4) 、主体:年满16岁具有行为能力的一般主体;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 2.此罪与彼罪 (1)本罪与放火爆炸罪的区分 (2)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3)本罪与破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分 3.破坏交通工具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预备形态与未遂形态的区分 (2)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3)一罪与数罪
“正在使用中”=运行中以及交付使用而停靠在车 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长期不用或修 理中、待售交通工具?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 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在修理中故意破坏或制 造隐患,将尚未修复的或受到破坏的交通工具交付 使用的,是否构成本罪? (3) 、客观方面: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 空器,已经或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 危险的行为. 如何判断是否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 坏危险,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破坏的交通工具必须是在使用期间 二是所破坏的交通工具的部位 三是破坏交通工具所采用的方法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 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 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犯罪对象:仅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 空器→是否包括交通运输用的拖拉机? 轨道车、汽艇、港口用的起重机、公路用的养路筑 路机、厂矿用的索道车.
二、本罪的种类
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 ②危害公用工具、设备安全的犯罪→破坏交 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罪 ③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组织领导恐怖 组织罪 ④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核材料管理的犯 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⑤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三、本罪的修改和评价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 ..\资料库\今日说法-杭州保时捷撞人 案.f4v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 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 因此,本罪主要适用于公路和水上交通肇事,但 也不排除铁路和空中交通肇事. (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例分析
1. 2004年12月1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林 金友在自家厨房里用火柴点燃竹片煮饭, 然后离开烧饭的地方去水井打水。燃着的 竹片因无人照看掉在地上,引燃了厨房里 的柴草,林金友见状从灶边拿来了一支细 木柴扑打火苗,不料火越来越大。林金友 害怕被烧,便从厨房跑到外面溜之大吉, 跑到半山腰上躲藏起来。最后火势越烧越 大,并迅速蔓延到邻居陈文艺等三户人家, 致使这三家的旧房子全部被烧毁。
通事故如何认定其行为的性质? ..\资料库\[今日说法]宝马车致死儿童事件调 查(2010-10-08).f4v
(3)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包括从 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所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从事交通运输 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不是泛 指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人员.具体包括
①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设施的驾驶员. ②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设施的业务员. ③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如
船长、领航员
④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
非交通运输人员,指没有合法手续却从事正常交通 运输的人员,包括: ①无合法手续,但被借调或委托从事交通运输的人 员; ②暂时没有合法手续,但为了从事交通运输工作正 准备取得合法手续的人员; 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被指派或主动承担交 通运输工作的人员; ④为了保证主要职业的进行或维持个人、家庭成 员的正常生活而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 在犯罪过程中,又交通肇事的,如何处罚? 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反交通规则, 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论处? (4)主观方面:过失.对发生危害结果是过失,违章是 故意.
基本案情: 林某和俞某是对门邻居,素来不合,积怨颇深,1999年 12月3日,俞某在家中与几个朋友聚会,喝酒、猜拳、 唱卡拉OK,林某被吵得心烦,大为恼火,冲出去与俞某 论理,俞与几个朋友不但不听还将其奚落一番。林回到家 中越想越气,趁俞某们玩得正欢不注意,偷偷下楼将俞那 辆客货两用车的刹车装置弄坏,使其失灵。由于余某们喝 醉酒,次日清晨才醒来,当准备开车时,俞的一个朋友说 他一个月前考到了驾照,希望俞某让他开一会儿。俞表示 同意并对车进行了一番检查,发现刹车装置失灵,并得知 是人为破坏所致,便急忙找人来修理,并报告公安机关。 本案争执的焦点:林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 是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还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故意 杀人罪?
2) 1、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实害犯的构成=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②危险犯的构成=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到多数 人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3) 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Ex:已 满14岁未满16岁人的放火、投毒、爆炸罪;单位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罪过形 式时,应注意罪过形式的转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