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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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一、引言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关系到人们的财富分配、家庭关系稳定等重要问题。

本讲义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适用范围2.1 婚姻的定义根据《婚姻法》,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基于互相爱慕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在婚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2 家庭的定义家庭是指夫妻及其亲属一起共同生活的社会单位。

在家庭中的财产继承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平等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男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论性别,都应当平等地分享财产继承权益。

3.2 血缘原则血缘原则是指继承权益应当按照亲属关系的血缘关系进行继承。

根据血缘原则,近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益,远亲属则在继承中排位较低。

3.3 自愿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婚姻家庭继承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财产继承权益的分配方式。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具体内容4.1 配偶财产继承权根据婚姻法规定,配偶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特殊地位。

配偶有权继承对方财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4.2 子女财产继承权子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一定比例的财产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益大于其他近亲属。

4.3 亲属财产继承权除了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亲属的继承权益根据亲缘关系的近远程度而有所不同。

4.4 遗嘱的重要性遗嘱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继承安排方式。

在婚姻家庭继承中,合理起草和执行遗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成员的继承权益。

五、结论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护婚姻家庭成员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在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合理分配财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一、介绍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家庭是婚姻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财产的继承等内容。

本文将围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展开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二、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均年满22周岁、不在直系血亲关系中、无离婚或死亡的配偶等。

而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或宣告无效等方式实现。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满足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或一方的申请经过法院审判。

婚姻的解除对于夫妻双方以及相关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护夫妻的基本权益,并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共同分担家务劳动和经济负担。

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惩戒,以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四、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子女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抚养和教育也需要法律保护。

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由一方独自承担抚养责任,但需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此外,父母还有权利决定子女的教育方式和学校选择,但需尊重子女的意愿和发展需求。

五、财产的继承继承是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且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财产的继承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进行。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立遗嘱规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而法定继承则是依照继承法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将财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六、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实施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于婚姻家庭和继承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1.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家庭法包含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1.1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结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双方年满法定婚龄、双方自愿、无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或死亡实现。

1.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和信任,共同决定家庭大事、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在感情、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根据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

1.3 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问题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前各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的财产归属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商来决定。

1.4 子女抚养婚姻关系的解除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利属于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及教育费用。

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2. 继承法继承法是指依法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体系。

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其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2.1 继承顺序与份额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和份额。

继承顺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财产,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份额主要是指被继承人财产的分配比例,根据继承人的关系远近和继承人的数量进行分配。

2.2 继承权利与义务继承权利包括财产继承权和相应的管理和支配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程设计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程设计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程设计一、前言《婚姻法》、《家庭法》和《继承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

尤其对于法律专业学生而言,深入学习和熟练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日后的法律实践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设计一份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课程,以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论理解和实践能力。

二、课程目标2.1 理论目标1.了解婚姻法、家庭法和继承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2.了解具体法律条款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情况;3.掌握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的分析方法;4.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法律条款。

2.2 实践目标1.能够撰写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法律文书,如婚姻协议书、遗嘱等;2.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3.能够应对相关案件,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三、课程设计3.1 课程设置1.婚姻法–婚姻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婚姻关系的形成、维护和解除;–夫妻财产的处理;–对婚姻关系影响的人身权利制度。

2.家庭法–家庭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家庭财产的处理;–家庭暴力和家庭关系纠纷处理。

3.继承法–继承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继承人及其顺序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遗嘱的起草和执行。

3.2 授课方式以案例分析为主,辅以授课和讨论。

教师将根据具体案例设计授课内容,引导学生认识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条款,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同时,安排课外阅读和课程设计作业,加强学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3.3 课程评估课程评估将采用多元化的方式,包括平时表现、课堂作业、案例分析报告、课程设计论文等。

其中,课程设计论文是本课程的重要部分,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实际应用和问题解决方法,要求结合案例分析,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

四、总结本文设计了一份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程,明确了课程目标、设置和教学方式,强调了实践能力的培养。

本课程对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可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2. 使学生掌握继承法的基本规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

3. 培养学生尊重婚姻家庭,维护家庭和谐,依法继承遗产的观念。

二、教学内容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与发展3. 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4. 离婚制度及其法律后果5. 继承法的基本规定6. 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7.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8. 遗产的处理和继承诉讼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沟通能力。

4. 角色扮演法:模拟婚姻家庭和继承诉讼程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案、教材、课件等教学资源2. 案例素材和法律法规资料3. 投影仪、电脑等教学设备4. 教室布局便于学生讨论和互动五、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提问和讨论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例的分析能力。

3. 小组讨论评价:评价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和合作精神。

4. 期末考试:检验学生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2. 继承法的基本规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

3.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后果。

教学难点:1.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

2.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例的分析与判断。

3. 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知识解决问题。

七、教学安排1. 课时:本课程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婚姻家庭法基本概念和原则(4课时)婚姻家庭制度演变与发展(3课时)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3课时)离婚制度及其法律后果(3课时)继承法基本规定(4课时)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3课时)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3课时)遗产的处理和继承诉讼(3课时)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例分析与讨论(4课时)八、教学活动设计1. 导入新课:通过引入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实例,引发学生对主题的兴趣。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模式也在不断变化。

当代年轻人对于婚姻家庭的态度和要求与以往不同,这也给继承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杨立新婚姻家庭为例,探讨其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

一、杨立新婚姻状况1. 杨立新的个人情况介绍杨立新,男,1985年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

他是一名IT公司职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收入稳定。

他自幼父母离异,与母亲相依为命长大。

在大学期间,他认识了现任妻子张美丽。

2. 杨立新与张美丽的婚姻状况2015年8月,杨立新与张美丽在湖南省岳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0月举行了盛大的婚礼。

两人感情稳定,没有出现过大的矛盾和纠纷。

3. 杨立新夫妇目前的生活状况杨立新夫妇目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套90平米的房子里,两人均有稳定的工作。

他们没有生育子女,但养了一只名叫“小黑”的猫。

二、继承法基本概念1. 继承法的定义继承法是指对于死亡后留下的财产、债务和权利等遗产进行合法、公正、公平地分配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血缘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指在继承中各种亲属关系应当得到平等对待;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规定自己财产的继承方式;血缘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应当优先享有继承权。

3. 继承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在同一级别中有多个继承人,则按照同等份额分配。

三、杨立新夫妇的继承问题1. 杨立新的继承权归属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杨立新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由于杨立新没有子女,所以其配偶张美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2. 张美丽的继承权归属如果杨立新先于张美丽去世,则其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由配偶全部继承;个人财产则应当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涵盖了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对其含义和作用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相关名词解释1. 婚姻登记:指夫妻双方在依法设立婚姻关系前需完成的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无登记即无法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两种形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应在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况下进行合理划分。

3. 婚前协议: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依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离婚: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夫妻之间存在感情破裂、家暴、重婚等严重问题时,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5. 抚养权:指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二、家庭相关名词解释1.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非法且犯罪,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报警或寻求法律救助。

2.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共同取得的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赠与或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3. 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未成年子女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包括抚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4. 家庭权益:指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家庭权益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权利、赡养义务等。

三、继承相关名词解释1. 遗产继承:指个人在死亡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具有先亲属优先顺序、分割继承份额等特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定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继承和分割的法律法规。

作为一门重要的民事法律学科,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立法和修订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最近,针对婚姻家庭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新一轮立法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婚姻家庭继承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问题日益凸显,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

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和更新,可以更好地解决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各类问题,提高继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新一轮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主要内容1.财产继承的规定:新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在财产继承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继承问题,明确双方在离婚、分居或死亡时共同财产的归属。

其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进行了具体界定,以确保夫妻财产继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针对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

2.亲子关系的确认:新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亲子关系的确认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法律上,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是财产继承和继承权的重要前提。

新的法规从亲子关系的确立、亲权与抚养权的界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亲子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公证和登记制度的完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还完善了公证和登记制度。

公证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护继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财产侵害和纠纷。

同时,规定了继承公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以确保继承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此外,继承登记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实现继承权的登记和继承财产的划分,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4.遗嘱继承的规定:遗嘱继承是婚姻家庭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

新的法规对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规范了遗嘱的形式、效力和撤回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对于多次遗嘱的情况,也规定了其继承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这些规定,有利于继承人有效行使继承权,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范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确保合理的财产继承和分配,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保障。

下面将从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继承顺序、异议处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婚姻家庭继承法根据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1. 共同财产继承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购置的住房、汽车、银行存款等。

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其共同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如子女、父母等。

如果夫妻双方均去世,共同财产应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给近等分的继承人。

2. 个人财产继承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有的财产,如单方继承的财产、个人赠与的财产等。

个人财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继承人。

如果个人财产只有一方拥有,那么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

如果夫妻双方均去世,各自的个人财产将继承给各自的法定继承人。

二、继承顺序婚姻家庭继承法规定了一定的继承顺序,以确保继承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1. 子女继承子女是优先继承的主要继承人。

如果有多个子女,应平均继承财产。

在继承时,无论是否合法出生的子女,都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女将代替其享有继承权。

2. 配偶继承配偶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当子女继承完毕后,剩余财产的一半将归配偶所有。

如果已有子女去世,剩余财产的一半将由配偶和已故子女的子女平均分配。

3. 父母继承如果没有子女或配偶,继承顺序将转到父母一方。

父母继承财产的顺序为:首先是生父母,然后是养父母。

如果某一方的父母亲都去世,则继承权转到另一方的父母。

三、异议处理在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继承权的争议和异议。

婚姻家庭继承法也就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和继承顺序存在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案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构建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领域。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继承法则为家庭的持续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本文将就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两个主题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婚姻家庭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规范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结构多样化,传统的结婚模式逐渐被新兴的婚姻形式所替代。

例如,同性婚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被合法化,这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平等的婚姻权利。

此外,单身和离婚率的上升也对传统婚姻观念提出了挑战。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婚姻法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现实进行修订。

加强法律对同性婚姻的保护,加强对单身人士和离婚家庭成员的支持是当前婚姻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遗产分配和继承权的法律。

它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保障了遗产的合法继承和传承。

在传统观念中,继承权通常由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所确定,即以血缘为基础的继承。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血缘关系的继承问题,例如养子女、继子女等。

为了确保继承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需要秉持一个原则,即注重遗产的真实意图和继承人的真实需求。

在立法上,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非血缘关系的继承范围,并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进建议1. 引入平等和多元性原则。

婚姻法应包容不同性取向的人们,保障他们平等的婚姻权利。

继承法也应注重非血缘关系的继承,允许养子女、继子女等合法继承遗产。

2. 拓宽离婚救济和保障机制。

建立更加灵活和公正的离婚救济机制,为受到家庭暴力或婚姻不幸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

此外,应加强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监督和调解。

3. 加强婚姻家庭法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广大公众对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家庭教育与婚姻中的沟通与冲突解决能力。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2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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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1、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பைடு நூலகம்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7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7
《民法典》第1015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 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 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三节 婚生子女
否则应当依照民法典等规定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四、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
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所谓赡养,在这里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及费用,即提供必要
的经济来源,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承担必需的经济责任。 • 所谓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身份权。 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罗马法主要以亲权人为出发点,而日耳曼法则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 近代国家大都继受日耳曼法的规定,不仅把亲权视为一项权利,也视为一项义务。现代各国对 亲权的规定不尽一致。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秘鲁等大陆法系国家都设有亲权;而在英 美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权不分,统称监护。社会主义国家则大多未设立亲权制度,但法规中 有亲权的内容。现代法中亲权一般由父母共同行使。父母行使亲权必须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未 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亲权;父母必须履行亲权的责任。亲权一般分为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 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是亲权的主要内容。
人是包括子女在内的更广泛的人。 • C.权利内容不同,亲权可含广泛的教养权,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赡养等。 • D.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亲权中,强调的是父母的权利(义务),子女不享有对等的亲权;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七章收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七章收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七章收养第七章:收养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中的第七章,我们将重点讨论收养这一话题。

收养是指一个家庭接纳非亲生的子女,并将其视为自己的亲生子女,给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收养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这一行为对婚姻家庭继承产生的影响。

一、收养的法律规定1.1 收养合法性的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方可合法进行。

首先,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法定年龄的未婚、已婚无子女或全体子女已死亡的夫妇,或者是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无子女或全体子女已死亡的个人。

其次,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签订收养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1.2 收养的法律效力一旦完成收养过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

被收养人享有与亲子间关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和抚养权。

收养人则有权对被收养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并承担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二、收养的程序2.1 收养协议的签订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及其父母(法定代理人)应当由自愿、无偿的意愿,共同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收养的原因、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等内容。

在签订协议之前,双方应当经过合法机构的审查和认定,并接受专业人员的指导。

2.2 收养登记收养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向有关机构申请收养登记。

登记机构会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一旦通过审核,受理机构会颁发收养证明,正式确认这一收养行为的合法性。

2.3 法院审查为保障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双方的利益,法院会对收养协议进行审查。

法院将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真实意愿和真实关系。

只有在法院的审查通过后,收养行为才能最终生效。

三、收养对婚姻家庭继承的影响3.1 收养子女的继承权一旦完成收养程序,被收养人将享受与亲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

被收养人在收养人和其亲生子女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是在财产分配、遗产继承或其他方面,都应当得到平等对待。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有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制度..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制度..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方面包括抚养教育权、管束保护权、惩戒权、子女交还请求权、住所指定权等;在财产方面包括财产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管理权、用益权、必要时的处分权等..探望权:也曾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收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继承:广义: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狭义: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不承认身份继承..继承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法律以明确规范的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遗嘱继承:又称意定继承或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按照以被继承人生前所里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法定继承制度..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收遗产前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遗赠:公民以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公民和集体组织签订的有关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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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的终止 婚姻的终止 (一)婚姻终止的原因
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因离婚而终止
想一想 王某和刘某1987年结婚,婚 王某和刘某1987年结婚, 1987年结婚 后生一女孩A 现年五岁。 后生一女孩A,现年五岁。双方 因性格各异,1988年以来 年以来, 因性格各异,1988年以来,夫 妻关系紧张。 1991年12月 妻关系紧张。 1991年12月,王 某计划外生一女孩B,双方同意 某计划外生一女孩B 送他人收养。 送他人收养。1992 年 1月,刘 某决心与王某离婚。 某决心与王某离婚。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关系
1.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 2.调整对象的性质具有人身 属性和财产属性
(二)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二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1.在适用上具有 1.在适用上具有 极大的广泛性 2.在内容上具有 2.在内容上具有 鲜明的伦理性 3.其中的规定多 3.其中的规定多 为强行性规范
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 父母与子 女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 间的关系
一.父母与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
子 女 的 关 系
父 母 与 亲 生
子 女 关 系
继 父 母 与 继
子 女 的 关 系
养 父 母 与 养
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 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 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子女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父母子女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四.亲属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只能基于血缘. 2.亲属只能基于血缘.婚姻 亲属只能基于血缘 或法律拟制产生 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四.亲属 (二)亲属的种类 1.配偶 1.配偶 配偶即夫妻, 配偶即夫妻,为男 女两性间因结婚而 发生的亲属关系
(三)代位继承
代 位 继 承 的 条 件 代位人须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人必须未丧失继承权 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 1.遗嘱的概念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按照 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 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 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 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姐对未成年 一 兄姐对未成年 弟妹的抚养义务
(二)弟妹对兄姐的 二 弟妹对兄姐的 赡养义务
三.其他家庭关系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亲
母亲
孙子女
外孙子女
第四节
一.继承法概述
继承法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继承的概念 1.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规定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 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 益的人所有的制度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 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 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 (4)遗嘱无效部 分所涉及的遗 产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和对岳父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丧偶 女 婿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 祖父 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 继承人的子女先 于被继承人死亡, 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 可以代替被继承 人的子女继承被 继承人的遗产
2.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工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4)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祖父母 父 3 祖父母 的其他 直系血 亲亲属 1 2 己身 子女
3 2
外祖父母 母 2 父母的 其他直 系血亲 亲属 3 外祖父 母的其 他直系 血亲
孙子女 3 外孙子女) (外孙子女)
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
(二) 结婚登记的程序 二 申请
审查
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
城市 农村
街道办事处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法定继承的概念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 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 情况下, 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 及遗产分配原则, 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 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 婚姻成立的要件
1.实质要件 1.实质要件 之积极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 婚姻成立的要件
1.实质要件之消极要件 1.实质要件之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 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定 (3)患有医学上认定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思考题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事实婚 姻有哪些危害
二.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是指男女因 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之间有相互 夫妻之间有相互 继承遗产的权利 (2)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 (3)夫妻之间有相互 夫妻之间有相互 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属的种类
自然血亲
2.血亲
拟制血亲 血亲的配偶
3.姻亲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三)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1.亲系 1.亲系
(1)男系亲和女系亲 (1)男系亲和女系亲 (2)父系亲和母系亲 (2)父系亲和母系亲 (3)直系亲和旁系亲 (3)直系亲和旁系亲 (4)长辈亲和晚辈亲 (4)长辈亲和晚辈亲
(三)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2.亲等 2.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 属之间亲疏远 近的标准单位 我国计算亲等的 办法是以血亲之 间的世代来计算, 间的世代来计算, 一辈为一代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 效力和终止
一.婚姻的成立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身份性法律行为 2.结婚行为是身份性法律行为 3.法律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 3.法律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二)一夫一妻原则 禁止重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禁止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
三.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三.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 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非礼不成痛施拳脚 打工女子被殴入院
图片案例
老师狠掐学生脖 十岁男生泪汪汪
影楼搞促销 孩子拜天地
三.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2.继承的特征 2.继承的特征
(1)其主体是与被继承人存 其主体是与被继承人存 在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2)其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拥 其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拥 有的个人合法财产 (3)其后果是死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其后果是死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4)其发生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 其发生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 1.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 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养老育幼原则 4.养老育幼原则 5.互谅互让. 5.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原则 互谅互让
(三)继承权 三 继承权
1.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 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 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 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 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6)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的 (7)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 (7)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 无正当理由, 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遗嘱中和合法义务, 遗嘱中和合法义务,被人 民法院取消权利的 (8)为胎儿保留 (8)为胎儿保留 的特定遗产份 额,如果胎儿出 生时是死体的, 生时是死体的, 其特定份额适 用法定继承
三.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 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 1.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 条件,离婚的原则和程序. 条件,离婚的原则和程序.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 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有效遗嘱的条件 2.有效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 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4)不得取消或减少 (4)不得取消或减少 法定继承人中的未 成年人, 成年人,无劳动能力 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以及胎儿对遗产的 应继承份额
区人民政府
民族乡、 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
(三) 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三 1.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
未达到法 定婚龄的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的 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 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
(三) 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三 2.可撤消婚姻 2.可撤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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