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检阳性兴奋剂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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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第20号令——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第20号令——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第20号令——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11.21•【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0月27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鹏2014年11月21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者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者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者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七)从事或者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者企图施用兴奋剂;(九)组织使用兴奋剂;(十)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教育为本;(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鼓励对兴奋剂违规进行举报。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体育单位在反兴奋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等内容。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兴奋剂检查官(以下简称检查官)管理和队伍建设,保证兴奋剂检查工作依法依规和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检查官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授权的、负责执行样本采集等活动的技术官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检查官的管理,包括招募、培训、派遣、监督、考核、资格认证、级别评定和奖惩工作。

第四条反兴奋剂中心可授权各省、市、区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单位)实施检查官的管理工作,仅限于招募、培训、派遣、监督和奖惩。

第五条检查官以保证兴奋剂检查质量为工作宗旨,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六条检查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二)检举和制止兴奋剂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遵守工作纪律,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四)学习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知识,按要求参加培训;(五)配合调查,准确客观提供证明和证词,出席听证会等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活动;(六)每年承担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第七条检查官享有以下权利:(一)检查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驻地采集运动员样本;(二)参加兴奋剂检查工作相关培训;(三)对兴奋剂检查工作提出建议;(四)对侵害检查官权利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申诉;(五)按照规定获取工作补贴,并享受相关保险。

第八条检查官工作经费按如下原则管理:(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兴奋剂检查工作,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反兴奋剂中心承担;(二)非总局计划检查的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委托方或其指定单位承担。

1.非总局计划赛内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参照裁判员标准,检查官工作团队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检查官)参照裁判长标准;2.非总局计划赛外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执行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3.授权管理单位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时,可参照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18•【文号】法释〔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体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浅析反兴奋剂处罚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浅析反兴奋剂处罚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研究生论文专刊第23卷 2008年03月浅析反兴奋剂处罚中的“严格责任”原则董文强(山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山西临汾041000)摘 要: 兴奋剂的使用一直是体育运动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严格责任”作为反兴奋剂处罚的原则之一,不同的体育协会或联合会及体育仲裁院的章程对“严格责任”的做法是不同的,这样就容易产生争议。

“严格责任”是一旦确认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就进行处罚,并不考虑是否有主观的过失,这种原则可能会侵犯到一些误食或无故意的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权益。

关键词: 严格责任;兴奋剂;处罚中图分类号:G804.52 文献标识码:A 体育运动长期以来一直备受关注,随着体育运动的经济化、职业化发展,关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问题也成为国际体育机构中最受关注的研究话题。

体育运动是公平的象征,使用兴奋剂就是对公平的亵渎,就像是考试中的作弊,既是一种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也同时危害运动员的健康,使得整个体育事业也受到损害。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既有害于健康又违反体育道德,因此必须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捍卫公平竞争和比赛的准则,保持体育运动的诚实与团结,维护参加不同水平体育运动者的权利。

有助于形成保护所有运动员利益的。

1 反兴奋剂中的“严格责任”原则的概述“严格责任”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但也不是必须无过错,只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行为人都要对此结果负责任。

不论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行为人都要对此结果负责任。

“严格责任”之所以称之为“严格”,是因为它对行为人谨慎行事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它是一般过错责任的例外。

“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是“公平”和“效率”两种法的价值平衡、博弈的结果,立法者在某些特殊的调整领域,采取了更为功利的态度:首先选择了效率。

但另一方面,作为平衡,“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惩罚措施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国际奥委会于年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奥林匹克宪章》。

反兴奋剂责任保证书

反兴奋剂责任保证书

反兴奋剂责任保证书作为一名运动员,我深知兴奋剂在体育运动中的严重危害性,为了维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我郑重地承诺并保证自己将严格遵守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在此,我向全社会公开承诺以下事项: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反兴奋剂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对兴奋剂问题的高度警惕,不参与任何与兴奋剂相关的活动。

二、在参加体育运动和训练过程中,坚决不使用任何兴奋剂或其他违禁药物,保持体育比赛的纯洁性和公正性。

三、自觉抵制任何人员(包括教练员、队医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组织、强迫、欺骗和教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按照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个人行踪信息,以便兴奋剂检查机构进行随机检查。

五、在伤病治疗过程中,若需要使用含有违禁物质的药品或禁用方法,将主动向医生说明自己的运动员身份,并按照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未经批准,绝不使用任何违禁药物。

六、积极配合赛内、赛外兴奋剂检查,严格遵守检查程序,不拒绝、不逃避、不干扰兴奋剂检查官的工作。

七、严格要求自己的生活习惯,不私自外出就餐,不私自使用任何药品和营养品,避免误服、误食事件的发生。

八、如发生任何兴奋剂阳性或其他违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包括取消比赛成绩、停赛、罚款等,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九、积极宣传反兴奋剂知识,提高自己和周围人的反兴奋剂意识,为净化体育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深知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性,也明白自己的责任重大。

作为一名运动员,我将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决心和态度,积极参与反兴奋剂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公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保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我不再作为运动员参与比赛或训练之时。

运动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教练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保证书一式四份,运动员、监护人、主管教练和相关部门各执一份。

兴奋剂免责协议

兴奋剂免责协议

鉴于以下事实:1. 兴奋剂是指在体育竞赛中,通过非法手段提高运动员生理和心理状态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类固醇、肽类激素、精神刺激剂等。

2. 为保障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各国体育组织和竞赛组织均制定了严格的兴奋剂检测和处罚规定。

3. 部分运动员因特殊原因,如疾病治疗、药物副作用等,可能在不经意间接触到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物。

4.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兴奋剂免责协议。

一、免责条件1. 运动员在参加体育竞赛前,已向相关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个人医疗记录和药物使用情况。

2. 运动员在参加体育竞赛期间,因疾病治疗、药物副作用等原因,使用了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物。

3. 运动员在得知使用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物后,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免责程序1. 运动员在得知使用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物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竞赛组织或体育管理部门报告。

2. 竞赛组织或体育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运动员使用的药物进行检测。

3. 检测结果显示药物中含有兴奋剂成分,且符合免责条件,竞赛组织或体育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运动员实施免责。

三、免责后果1. 免责运动员在后续的体育竞赛中,不得再次使用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物。

2. 免责运动员应积极配合竞赛组织或体育管理部门的工作,遵守相关规定,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免责运动员在免责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涉及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体育活动。

四、免责期限1. 免责期限为一年,自运动员获得免责之日起计算。

2. 免责期限届满后,运动员如再次使用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物,将不再享有免责权利。

五、争议解决1. 如对本协议的执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兴奋剂免责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运动员):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竞赛组织或体育管理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奥运会的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如何

奥运会的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如何

奥运会的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如何奥运会,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体育盛会,代表着人类体能与竞技精神的巅峰对决。

然而,在这辉煌的舞台背后,始终存在着一个严峻的挑战——兴奋剂的使用。

为了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运动员的健康,奥运会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反兴奋剂规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兴奋剂的定义。

兴奋剂并非仅仅是某种特定的药物,而是泛指任何能够在体育比赛中提高运动员表现的违禁物质或方法。

这些物质和方法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类固醇、刺激剂、利尿剂、麻醉剂以及基因兴奋剂等。

那么,奥运会的反兴奋剂规则具体是怎样的呢?其一,严格的检测程序是核心环节。

在奥运会期间,运动员会接受赛前、赛中甚至赛后的随机抽检。

检测的样本通常包括尿液和血液。

这些样本会被送往专业的实验室进行精密分析,以检测是否存在违禁物质。

其二,奥运会的反兴奋剂规则涵盖了广泛的药物清单。

这份清单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定期更新和发布,以确保能够跟上新型兴奋剂的出现和变化。

运动员有责任了解并遵守这份清单,否则就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

其三,处罚措施极其严厉。

一旦运动员被查出使用兴奋剂,其成绩将被取消,所获得的奖牌、荣誉和奖金也将被剥夺。

此外,还可能面临禁赛的处罚,禁赛期限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而定,从数月到数年甚至终身禁赛。

对于反兴奋剂规则的执行,也有着严谨的流程和保障机制。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国际认可的资质和技术水平,检测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检测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记录和监控,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为了避免误判,运动员在被检测出阳性结果后,有权提出申诉和解释。

但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并非故意使用兴奋剂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解释。

然而,这种申诉成功的案例极为罕见,因为反兴奋剂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基于“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在运动员体内检测出违禁物质,无论其是否有意使用,都将被视为违规。

反兴奋剂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并非一帆风顺,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

反兴奋剂保证书

反兴奋剂保证书

反兴奋剂保证书反兴奋剂保证书本保证书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受让方”)与(以下简称“发放方”)之间就反兴奋剂政策和相关执行细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保证书的目的是确保受让方遵守反兴奋剂政策和相关执行细则,以维护比赛公平竞争的原则。

1.2 范围本保证书适用于所有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教练员、医疗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定义和责任2.1 反兴奋剂定义根据《国际反兴奋剂标准》的相关规定,反兴奋剂是指任何违禁物质、违禁方法或违禁行为,可以提高运动员在比赛中的体力、反应能力或修复受伤等能力。

2.2 受让方责任受让方有责任遵守反兴奋剂政策和相关执行细则,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随机药检或药物测试;- 遵守禁用物质和方法的规定;- 提供个人资料和行踪信息以便进行药物测试和监控等。

第三章:药物测试和监控3.1 随机药检受让方有可能被随机选定进行药检,以确认其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

受让方须配合并提供尿液、血液等样本以供分析。

3.2 药物测试结果若药物测试结果呈阳性或存在其他违禁行为,受让方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禁赛、罚款或失去资格等。

第四章:教育和宣传4.1 受让方教育发放方将为受让方提供相关的反兴奋剂教育,包括禁用物质和方法的知识、合规行为指南等。

4.2 宣传和倡导发放方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并倡导反兴奋剂政策和相关执行细则,提高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和接受程度。

第五章:合规报告和违规处理5.1 合规报告受让方需向发放方提交合规报告,包括个人使用药物和治疗方法的详细信息、药物测试结果等。

5.2 违规处理如果受让方被发现违反反兴奋剂政策和相关执行细则,发放方将对其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禁赛、罚款、失去资格或法律追诉等。

附件:1. 国际反兴奋剂标准2. 反兴奋剂政策执行细则3. 受让方合规报告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反兴奋剂政策:指由相关人士制定和推行的禁止使用违禁物质和违禁方法的规定和方针。

兴奋剂案件中的间接证据问题

兴奋剂案件中的间接证据问题

兴奋剂案件中的间接证据问题摘要:本文详细介绍了写关于兴奋剂案件中的间接证据的论文。

首先,我们利用国家地区法的规范以及根据一般法的原则来界定间接证据的概念。

接下来,将介绍如何在兴奋剂案件中识别出间接证据,这是通过对专家证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分析来实现的。

最后,分析兴奋剂案件中使用间接证据时应考虑的问题,以及未来有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兴奋剂案件,间接证据,专家证人,分析方法。

正文:引言:兴奋剂案件由复杂的法律原则和不同的案件基础构成,其中处理案件过程中最常用的证据是直接证据。

但是,当直接证据不足时,就需要使用间接证据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因此,在处理兴奋剂案件时,明确定义间接证据将有助于有效地完成程序。

定义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根据一般法的原则,将两个事实之间的印象或联系认定为证据,从而能够支持案件的论点。

与直接证据不同,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实际意义,而是提出建议性的论点,以便将其作为证据考虑。

间接证据的受理是根据国家地区法的规则和案例解释来完成的,在确定间接证据的真实性方面,要检测它们的最低依据。

识别间接证据:在兴奋剂案件中,上述证据存在着已知或未知的情况,因此在识别间接证据时要分析可用的事实和信息,以便判断案件的相关性,例如,可以通过对专家证人提供的调查结果和材料进行分析,以识别可能影响最终案件结果的间接证据。

这将帮助案件官员和辩护律师更好地理解兴奋剂案件的证据,以便发言人利用它们作为自己案件中的证据。

考虑的问题:使用间接证据时,在兴奋剂案件中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的可靠性,可准确衡量的概率,以及证据的历史背景和信息识别的困难程度。

此外,还必须对证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以便清楚地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

未来的展望:随着兴奋剂案件的发展,未来还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使用最新的数据分析技术来改善识别间接证据的工作,以及如何改善兴奋剂案件中使用间接证据的程序,确保受理的间接证据能够真正支持案件的论点。

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反兴奋剂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反兴奋剂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反兴奋剂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9.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反兴奋剂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2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厅、司、局,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和《“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要求,适应国内外反兴奋剂斗争形势,并符合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根据体育总局的要求,反兴奋剂中心对《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体规字〔2018〕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整合了《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体规字〔2018〕5号)、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体反兴奋剂字〔2016〕88号)、《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体反兴奋剂字(2018)208号)的相关内容,形成了更为系统的《反兴奋剂规则》。

该规范性文件将作为与《反兴奋剂管理办法》配套的,规范反兴奋剂工作具体实施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

现就该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9月23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请登录反兴奋剂中心网站(/)的“中心动态”栏目查阅该文件,并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中心反馈意见。

联系人:程遥电话/传真:************,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法律处,邮编:100029附件:反兴奋剂规则(征求意见稿)反兴奋剂中心2020年9月10日附件反兴奋剂规则(征求意见稿)(2020年月日体育总局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第二条反兴奋剂工作的理念和宗旨第三条反兴奋剂工作的概念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第五条适用范围第六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界定第七条国家级运动员第八条了解和遵守义务第二章兴奋剂违规第九条兴奋剂违规的定义第十条检测结果阳性第十一条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第十二条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第十三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第十五条持有兴奋剂第十六条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第十七条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第十八条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第十九条违反禁止合作规定第二十条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第三章证据第二十一条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第二十二条证明方法与举证规则第二十三条事实推定第二十四条不利推论第四章禁用清单和治疗用药豁免第二十五条禁用清单第二十六条禁用清单的分类第二十七条治疗用药豁免第二十八条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第三十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核第三十一条治疗用药豁免的批准第三十二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回避和保密第三十三条治疗用药豁免的承认与复核第三十四条重大赛事期间的治疗用药豁免第三十五条非国际级又非国家级运动员追补申请第三十六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核和争议解决第五章检查和调查第三十七条检查和调查的目的第三十八条检查的权限第三十九条赛事检查的协调第四十条检查的实施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行踪信息库第四十二条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第四十三条注册检查库行踪信息申报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检查库行踪信息申报的要求第四十五条其他运动员的行踪信息申报第四十六条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第四十七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判定第四十八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后果第四十九条退役运动员复出参赛第五十条独立观察员项目第五十一条情报和调查的总体要求第五十二条情报的收集和处理第五十三条调查的内容第五十四条调查的实施第五十五条举报和信息共享第五十六条与有关单位的合作第六章样本检测第五十七条实验室的确定第五十八条检测的目的和研究第五十九条样本检测的标准第六十条进一步检测第六十一条样本的拆分第六十二条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样本和数据的占有权第七章结果管理第六十三条结果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十四条特定情形的结果管理第六十五条拒绝结果管理的后果第六十六条涉嫌兴奋剂违规的审查和通知第六十七条兴奋剂违规前科的确认第六十八条强制性临时停赛第六十九条选择性临时停赛第七十条提供临时听证会和申请仲裁的机会第七十一条自愿接受临时停赛第七十二条临时停赛的取消第七十三条结果管理决定的效力第七十四条结果管理事宜的通知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退役的结果管理第八章听证第七十六条听证的组织第七十七条听证的基本原则第七十八条听证委员会第七十九条听证专家组第八十条听证的回避和保密第八十一条赛事听证会第八十二条放弃听证权利第八十三条听证会结论第八十四条直接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举行听证第九章对当事人的处罚第八十五条个人项目比赛成绩的取消第八十六条赛事有关比赛成绩的取消第八十七条检测结果阳性、使用或企图使用、持有兴奋剂的禁赛期第八十八条滥用物质的禁赛期第八十九条故意的认定第九十条其他违规的禁赛期第九十一条加重处罚第九十二条无过错或无疏忽第九十三条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第九十四条有立功表现而减免处罚第九十五条主动承认而减轻处罚第九十六条综合减免第九十七条承认违规而减少禁赛期第九十八条案件解决协议第九十九条第二次违规第一百条第三次违规第一百零一条多次违规的其他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数次违规并罚第一百零三条取消自样本采集或违规发生之日起的比赛成绩第一百零四条奖金分配第一百零五条经济处罚第一百零六条禁赛期的起算第一百零七条禁赛期的折抵第一百零八条禁赛期禁止参加比赛和有关体育活动第一百零九条恢复训练第一百一十条禁赛期间违规参赛的后果第一百一十一条扣发经济资助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罚的公布第一百一十三条集体项目违规的处理第十章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员的禁赛期第一百一十五条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第一百一十六条违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其他有关人员的处罚第一百一十八条对管理单位的经济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管理单位的认定第一百二十条拒不接受经济处罚的后果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关人员和单位减免处罚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人员暂停运动员辅助工作第一百二十三条有关人员禁赛期的起算、折抵第一百二十四条不影响对当事人的处罚第十一章处罚程序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决定的作出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意见的审核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的期限第一百二十八条处理决定的备案和抄送第一百二十九条委托行使处罚权第一百三十条逾期的责任追究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追加处罚第十二章争议解决第一百三十二条争议解决的原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不停止执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审查范围第一百三十五条争议解决事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争议解决的申请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权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的主体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权向国家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主体第一百三十九条申请仲裁的通知义务第一百四十条临时停赛的争议解决第一百四十一条允许提出反请求第一百四十二条就兴奋剂违规是否成立申请仲裁第一百四十三条治疗用药豁免的争议解决第一百四十四条争议解决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仲裁的期限第十三章通知、保密和信息公开第一百四十六条通知的对象第一百四十七条通知的内容第一百四十八条通知的更新第一百四十九条通知的保密第一百五十条通知的文件要求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布当事人身份信息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布处理决定第一百五十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第一百五十四条信息统计第一百五十五条兴奋剂管制信息数据库第一百五十六条上传兴奋剂管制信息的要求第一百五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第十四章承认第一百五十八条签约方决定的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九条签约方决定的承认和执行第一百六十条非签约方决定的承认和执行第十五章教育第一百六十一条反兴奋剂教育的原则和宗旨第一百六十二条接受反兴奋剂教育的义务第一百六十三条反兴奋剂教育的组织实施第十六章责任和义务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一百六十五条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的责任和义务第一百六十六条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第一百六十七条辅助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第一百六十八条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百六十九条未尽事宜第一百七十条《条例》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则》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参加比赛的动物第一百七十三条时效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过渡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生效时间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的协调统一附件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规范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规则。

奥运会的反兴奋剂案件如何处理

奥运会的反兴奋剂案件如何处理

奥运会的反兴奋剂案件如何处理奥运会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体育盛会之一,代表着人类对体育精神的崇高追求和对卓越表现的不懈努力。

然而,兴奋剂的使用却成为了这一神圣舞台上的阴影,严重违背了体育的公平、公正和纯洁原则。

为了维护奥运会的尊严和声誉,对于反兴奋剂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首先,检测是发现兴奋剂使用的关键环节。

奥运会通常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严格的检测流程,以确保运动员在参赛期间没有使用违禁药物。

检测包括赛前检测、赛中检测和赛后检测。

赛前检测通常在运动员到达比赛地点后进行,以排除那些在训练期间可能使用兴奋剂的选手。

赛中检测则在比赛过程中随机抽取运动员进行,增加了检测的不确定性和威慑力。

赛后检测则是对比赛成绩优秀的运动员以及随机抽取的一部分运动员进行,以确保比赛结果的真实性。

检测的样本包括尿液和血液。

尿液检测是最常见的方法,可以检测出多种类型的兴奋剂。

血液检测则能够更精确地检测出一些新型的、难以通过尿液检测发现的兴奋剂,如某些生长激素和血液兴奋剂。

检测样本会被送往专业的实验室进行分析,这些实验室通常具备世界一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旦检测结果显示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接下来就进入调查程序。

调查工作通常由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负责,他们会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运动员的训练记录、医疗记录、用药记录等。

同时,也会对运动员及其教练、团队成员进行询问和调查,以了解可能的兴奋剂来源和使用动机。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涉事运动员的处罚是不可避免的。

处罚的程度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通常包括取消比赛成绩、收回奖牌、禁赛等。

取消比赛成绩意味着运动员在该次比赛中所获得的名次和奖励将被剥夺,其他运动员的名次相应提升。

收回奖牌则是将已经颁发给运动员的奖牌收回,重新分配给合法的运动员。

禁赛是对运动员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禁赛的期限长短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从几个月到数年不等。

在禁赛期间,运动员将被禁止参加任何与奥运会相关的比赛和活动。

211208974_论兴奋剂违规处罚中的非故意证明

211208974_论兴奋剂违规处罚中的非故意证明

专题探索论兴奋剂违规处罚中的非故意证明李 智,魏沁宁(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摘 要: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采用故意推定的方法认定非特定物质兴奋剂违规,运动员只有通过证明自己非故意,才能得以减轻乃至免除处罚。

由于证明条件较为模糊,运动员举证责任较大,非故意证明几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实践中采取了降低禁用物质来源的证明要求、拓展运动员举证路径等方法对非故意证明规则进行调适,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此也给予了回应,但在具体证据要求的确定性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对此,建议通过扩充非故意违规处罚规则、强化证明方法自由原则、将成本效益分析引入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等方式,适当考量主观因素,疏解这一规则困境。

这将有助于提升兴奋剂违规处理的合理性,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公正的反兴奋剂规则体系。

关键词: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非故意兴奋剂违规;运动员证明责任;权利保护中图分类号: G80-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5498(2023)05-0050-09DOI:10.16099/j.sus.2022.08.23.0004世界反兴奋剂规则的演进是在维护体育比赛整体公平和运动员个体权利保护之间、规则的严厉性和灵活性之间不断寻找“黄金平衡点”的过程。

兴奋剂违规处罚较为严苛,对运动员的主观方面关照不足,一直饱受诟病。

为调适严格责任原则,《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WADC)经过历次修订,不断完善对处罚基准因素的考量。

其基本思路是依据对提高比赛成绩的作用,对禁用物质进行分类,区分物质属性以及赛内外使用的后果,预设由重到轻的过错程度和由高到低的处罚基准。

其中,WADC 2021第10.2条将禁用物质细化为非特定物质、特定物质和滥用物质,推定非特定物质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存在主观故意,施以最为严厉的处罚,并要求运动员承担非故意兴奋剂违规的证明责任。

但是,对于如何才能确定非故意、运动员是否必须证实禁用物质来源等具体问题,WADC的规定较为模糊,在实践中各体育组织和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的观点也不同。

孙杨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孙杨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孙杨,作为中国游泳界的领军人物,曾创造过无数辉煌。

然而,2018年9月4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判定孙杨违反反兴奋剂规定,取消其禁赛8年的处罚,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孙杨案件进行思考,分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孙杨案件的法律问题1. 兴奋剂检测程序合法性兴奋剂检测是反兴奋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孙杨案件中,检测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成为争议焦点。

(1)检测人员资质根据国际泳联(FINA)规定,兴奋剂检测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

然而,在孙杨案件中,检测人员是否存在资质问题引发质疑。

(2)检测时间、地点、方式兴奋剂检测需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地点进行。

在孙杨案件中,检测时间、地点、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成为争议焦点。

2. 检测结果的认定(1)A瓶、B瓶样本问题在孙杨案件中,A瓶样本检测结果呈阳性,B瓶样本检测结果呈阴性。

对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认为,B瓶样本检测结果可能存在伪造。

(2)检测结果的证明力兴奋剂检测结果的证明力是认定运动员是否违规的关键。

在孙杨案件中,如何认定检测结果的证明力成为争议焦点。

3. 反兴奋剂规定的适用(1)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孙杨案件中,如何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成为争议焦点。

(2)国际反兴奋剂规定的适用国际反兴奋剂规定在各国均有适用,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国际规定成为争议焦点。

三、孙杨案件的法律思考1. 完善兴奋剂检测程序(1)加强检测人员资质审核为确保兴奋剂检测的公正性,各国应加强检测人员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

(2)规范检测时间、地点、方式各国应规范兴奋剂检测时间、地点、方式,确保检测过程符合规定。

2. 提高检测结果的认定标准(1)明确A瓶、B瓶样本的处理原则对于A瓶、B瓶样本问题,各国应明确处理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2)加强检测结果的证明力审查在认定检测结果时,各国应加强证明力审查,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3. 完善反兴奋剂规定(1)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反兴奋剂案件中,各国应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确保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

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

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第一章㊀总㊀㊀则第一条㊀制定目的为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兴奋剂违规的听证程序,公平㊁公正㊁及时处理兴奋剂违规,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的有关规定,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制定本细则.第二条㊀听证定义本细则所称听证,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 反兴奋剂中心 )依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组织的,就涉嫌兴奋剂违规听取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陈述㊁申辩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核实判定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活动.第三条㊀适用范围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实施的或者省级体育主管部门㊁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 项目协会 )和其他体育社会团体等委托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兴奋剂检查或调查中发生检测结果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在调查㊁处理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细则.2第四条㊀听证原则听证应当遵循公平㊁公正和效率原则,维护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㊀举行听证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对兴奋剂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的指控有异议,或者要求对其涉嫌兴奋剂违规作出陈述㊁申辩,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应当举行听证.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未提交听证申请,反兴奋剂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涉及国际赛事或国际级运动员,由国际体育组织或其他相关方负责结果管理的案件,反兴奋剂中心可以受国际体育组织或其他相关方委托举行听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结果管理的国际级㊁国家级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兴奋剂违规,征得当事人本人㊁反兴奋剂中心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一致同意后,可以直接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举行听证.第二章㊀听证专家组、听证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六条㊀听证委员会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成立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委员由法律㊁体育㊁医学㊁反兴奋剂和其他科学领域的专家担任,人数不少于10人,每届任期四年.3听证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二)熟悉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具备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专业知识.体育主管部门㊁中国奥委会㊁反兴奋剂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及任何参与案件前期调查处理的人员不担任听证委员会委员,不参与听证会结论的作出.听证委员会应当独立㊁专业㊁公正㊁高效地履行职责.反兴奋剂中心为听证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尊重其运行独立性.第七条㊀听证专家组听证委员会举行听证,应当由听证委员会主任委员(以下简称 主任委员 )选定3名听证委员会委员担任听证员,并从中确定1名听证主持人,组成听证专家组,负责具体案件的听证工作.听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未直接参与本案的兴奋剂检查㊁检测㊁调查㊁治疗用药豁免审批㊁结果管理工作;(二)与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无利害关系;(三)具有审理有关案件的专业经验或知识,至少1人有法学背景和法律专业经验.对于重大㊁复杂或疑难案件,主任委员可以选定5名听证委4员会委员担任听证员.对于事实清楚㊁争议不大的案件,或者需要举行临时听证会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或应当事人要求,可以选定1名听证委员会委员担任独任听证员.独任听证员应当有法学背景和法律专业经验.听证专家组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㊁申辩㊁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㊁反兴奋剂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八条㊀听证员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二)参加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三)进行合议,形成听证会结论;(四)对与听证程序有关的事宜发表意见.第九条㊀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㊁地点和方式;(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三)指定听证记录员;(四)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五)询问听证事项;(六)核实听证笔录;(七)组织听证专家组合议;5(八)确定其他与听证程序有关的事宜.独任听证员同时担任听证主持人.第十条㊀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记录员不能同时担任听证员,反兴奋剂中心委派的记录员不参与听证专家组合议和听证会结论的起草.记录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出听证会通知书;(二)接收和整理证据材料,组织证据交换;(三)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四)记录听证过程,制作听证笔录;(五)按照听证主持人的指示,处理与听证程序有关的事宜.第十一条㊀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㊁委托代理人㊁体育主管部门代表㊁反兴奋剂中心代表㊁项目协会代表㊁运动员管理单位代表㊁证人等.反兴奋剂中心代表㊁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本人参加听证,同时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本人签名或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其他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的同意或应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参加听证.6第十二条㊀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涉嫌兴奋剂违规的事实㊁证据和法律依据;(二)申请听证员㊁记录员回避;(三)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申请证人作证;(四)申辩和质证;(五)获得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结论的副本;(六)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㊀证人反兴奋剂中心㊁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涉及检测结果阳性的听证,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对检查过程提出异议的,听证时兴奋剂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过程作出解释说明;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对检测过程提出异议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代表应当提供阳性检测结果的依据和理由.涉及其他兴奋剂违规的听证,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对兴奋剂违规的指控提出异议的,听证时兴奋剂检查㊁检测或调查人员应当提供指控其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和理由.其他了解事实真相的人经听证主持人的同意或应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第十四条㊀听证参加人的义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规则和听证会纪7律,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㊁反兴奋剂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章㊀听证会第十五条㊀告知听证权利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在指控当事人构成兴奋剂违规时,书面告知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阳性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的事实㊁证据和法律依据;(二)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提交听证申请的期限和途径;(四)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第十六条㊀申请或要求听证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兴奋剂违规指控通知之日起的20日内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说明申请听证的理由.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不需要举行听证,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兴奋剂违规指控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反兴奋剂中心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申请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8向听证委员会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要求.第十七条㊀移送听证材料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日内将听证申请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听证委员会.反兴奋剂中心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提出书面要求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听证委员会.第十八条㊀组成听证专家组听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反兴奋剂中心移送的听证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根据第七条确定的原则组成听证专家组.听证专家组应当在组成之日起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申请人下列内容:(一)听证专家组成员的姓名和身份;(二)听证专家组成员签署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声明;(三)申请回避的期限㊁途径;(四)举证的期限㊁途径;(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第十九条㊀回避听证员应当在组成听证专家组时,签署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声明.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听证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直接参与本案的兴奋剂检查㊁检测㊁调查㊁治疗用药豁免审批㊁结果管理的;9(二)与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三)在项目协会有专职工作,涉及本协会所属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的案件的.记录员与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应当回避.听证申请人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的,应当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事由之日起的7日内提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㊀听证回避的决定听证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上述人员因回避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选定.第二十一条㊀证据收集禁止以威胁㊁引诱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采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涉嫌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的,按照兴奋剂违规处理.非法证据在听证中予以排除.第二十二条㊀证据提交听证申请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听证申请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听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的副本,附证据目录,并在听证会举行之日提交证据原件.01听证申请人在提交听证申请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满的5日前向听证专家组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并说明理由.听证申请人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的,经听证专家组同意,最长可以延期1个月.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又不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的,视为其放弃听证.第二十三条㊀证据交换听证专家组应当及时将听证申请人证据材料的副本提供给反兴奋剂中心.在听证申请人举证期限内,反兴奋剂中心补充提交新的证据的,听证专家组也应当及时提供给听证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后,听证申请人或反兴奋剂中心要求补充证据的,需要得到听证专家组的同意,并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第二十四条㊀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专家组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三)申请听证的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四)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五)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11第二十五条㊀证人作证反兴奋剂中心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会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得到听证主持人的同意.第二十六条㊀听证会的程序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核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信息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二)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㊁记录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听证会程序和纪律等,宣布听证会开始;(三)反兴奋剂中心代表陈述指控当事人兴奋剂违规的事实㊁证据㊁法律依据,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对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事实㊁证据及有关问题进行申辩;(五)如有必要,其他相关方代表进行陈述;(六)各方出示需要在听证会上出示的重要证据,相互质证,并依次询问证人;(七)听证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如有必要,可以分开询问听证参加人;(八)反兴奋剂中心代表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如有必要,各方可以就听证所涉及的事实㊁证据㊁法律依据等问题相互询问21和辩论;(九)听证主持人征询反兴奋剂中心代表㊁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的最后意见;(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二十七条㊀参加听证的方式听证参加人一般应当现场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确有困难,提出申请且有正当理由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采取视频㊁语音通话㊁提交书面材料或其他适当的通讯方式参加听证会.有特殊情形不宜现场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通过视频㊁语音通话㊁审查书面材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举行听证会.第二十八条㊀公开听证听证申请人申请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㊁个人隐私或者存在其他不宜公开听证情形的案件除外.反兴奋剂中心要求公开举行听证会,并得到听证申请人同意的,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允许公众旁听,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对外公开.第二十九条㊀延期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听证:(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行的;31(二)听证申请人申请回避,无法及时确定听证员的;(三)听证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参加听证会,在举行听证会前书面申请延期听证的;(四)重要证据需要验证㊁鉴定的;(五)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延期情形消除后,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重新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第三十条㊀终止听证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其放弃听证.听证申请人放弃听证或者出现其他可以终止听证的情形,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并通知有关项目协会或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第三十一条㊀听证笔录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过程,在听证会结束后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主持人㊁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四)听证会的时间㊁地点;(五)反兴奋剂中心代表陈述的主要意见;(六)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陈述㊁申辩的主要内容;41(七)举证㊁质证的主要内容;(八)听证员询问的主要内容;(九)辩论的主要内容;(十)最后陈述的主要内容;(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员㊁记录员㊁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听证员㊁听证参加人对笔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明情况.第三十二条㊀听证会结论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专家组应当进行合议,依据反兴奋剂有关规定㊁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按照多数听证员的意见,形成听证会结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形成听证会结论.听证专家组的合议和听证会结论的作出,不受反兴奋剂中心或第三方的影响.听证会结论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有关法律依据;(二)阳性检测结果或当事人被指控的其他兴奋剂违规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三)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㊁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过错程度或责任轻重,并说明理由;(四)判定当事人构成兴奋剂违规的,明确其所承担的后果,包括是否取消比赛成绩,禁赛期及其起算,以及经济处罚等,并51提供依据;(五)对利害关系人㊁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专家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听证会结论㊁听证笔录等材料移送反兴奋剂中心,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在收到听证会结论之日起的3日内通知听证申请人㊁有关项目协会或兴奋剂检查委托方.案情复杂,在起草听证会结论时仍有未决问题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再次举行听证会.第三十三条㊀补充调查听证专家组认为案件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重要证据需要验证㊁鉴定的,可以暂缓作出听证会结论,并提请反兴奋剂中心补充调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证㊁鉴定.听证专家组收到补充调查结果或验证㊁鉴定结论后,应当及时提供给相关方,并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的10日内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听证专家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证意见之日起的10日内作出听证会结论.第三十四条㊀快速程序当事人被临时停赛,要求尽快举行听证会的,或者反兴奋剂中心有正当理由要求尽快举行听证会的,经听证专家组同意,听证会应当尽快举行,不受本章规定的通知㊁举证等期限的限制.第三十五条㊀听证程序的期限61听证专家组应当在收到反兴奋剂中心移送的听证材料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听证会结论.案情复杂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章㊀临时听证会第三十六条㊀临时听证会的适用听证委员会组织临时听证会,适用于国内重大综合性赛事,确定与涉嫌兴奋剂违规当事人有关的参赛资格㊁比赛成绩等有关事宜.第三十七条㊀临时听证会的申请赛事组委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的部门收到阳性检测结果或者发现当事人涉嫌其他兴奋剂违规,应当在赛事组委会按照竞赛规则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举行临时听证会的权利.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有权在24小时内向赛事组委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的部门申请举行临时听证会,对涉嫌违规的事实进行陈述㊁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申请举行临时听证会的权利.第三十八条㊀临时听证会的程序临时听证会应当在接到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申请后及时举行.临时听证会由主任委员选定的听证专家组或者独任听证员主71持进行.临时听证会的举行应当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㊁申辩㊁质证等权利,并在第三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度简化.举行临时听证会的,应当在结束后的24小时内作出听证会结论.第三十九条㊀不影响正式听证会申请举行临时听证会的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仍有权在第三章规定期限内申请举行正式听证会.如果赛事期间无法举行临时听证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享有在赛事结束之后申请举行正式听证会的权利.第五章㊀附㊀㊀则第四十条㊀听证费用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的费用㊁聘请代理人的费用㊁自行提供翻译的费用㊁自行安排鉴定等有关费用自理.第四十一条㊀相关概念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一)当事人:样本兴奋剂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运动员和被指控其他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㊁运动员辅助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二)利害关系人:不直接构成兴奋剂违规,但是依照«反兴奋剂规则»面临处罚的运动员辅助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81(三)听证申请人:提交听证申请的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四)本细则所称的 日 均指自然日.第四十二条㊀生效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1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02。

兴奋剂样本检测阳性案件中品格证据的适用

兴奋剂样本检测阳性案件中品格证据的适用

兴奋剂样本检测阳性案件中品格证据的适用章语馨【期刊名称】《体育科研》【年(卷),期】2022(43)4【摘要】在兴奋剂样本检测呈阳性的案件中,运动员往往会从主观心态着手,主张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或者至少是非故意。

为了证明这类主张,运动员通常会提出品格证据,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也几乎都认可运动员有权提出品格证据。

然而仲裁庭对品格证据的采纳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对于某些特定的案件能否适用品格证据,不同的仲裁庭有不同的看法,同时清白声明的证明逻辑不严谨,品格证据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致,这些都会使裁决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由于品格证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CAS仲裁庭应当始终对其保持谨慎的态度,可以在适当参考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品格证据的适用。

具体而言,CAS仲裁庭有必要将品格证据的适用限定在运动员欲证明非故意又无法确定禁用物质来源的案件,并明确品格证据在认定运动员的主观心态时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此外,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和规则的一致性,CAS仲裁庭应当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更加客观地认定各类品格证据。

【总页数】9页(P37-44)【作者】章语馨【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811【相关文献】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之梳理与适用2.刑事再审改判无罪案件的证据适用问题实证研究——以近期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3.刑事再审改判无罪案件的证据适用问题实证研究——以近期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4.放心满意证明标准在非检测阳性兴奋剂违规案件中的适用性探讨5.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品格证据适用的实证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3件刑事案件为研究样本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兴奋剂复检细则-

兴奋剂复检细则-

兴奋剂复检细则
正文:
---------------------------------------------------------------------------------------------------------------------------------------------------- 兴奋剂复检细则
(1995年2月27日)
一、如“A”瓶样品检测分析结果为阳性,兴奋剂检测中心主任应立即书面报告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代表或竞赛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负责官员。

二、反兴奋剂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委员会主任应在检查核对后,立即书面通知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然后由单项运动协会通知有关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单位或代表团的负责官员,并尽快地确定分析B瓶(第二个样品)的时间。

三、B瓶的检测分析可在反兴奋剂委员会一名代表或单项运动协会一名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运动员所在单位或代表团,可派一至二名代表观察检测分析过程。

四、上述代表应检查核对兴奋剂检查样品B瓶的号码与有关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的号码是否一致,并签名确认。

五、样品的A、B瓶原则上应在同一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但由不同的实验员操作。

六、如B瓶检测分析结果仍为阳性,兴奋剂检测中心主任应在检测分析结果报告单上签名确认,并向反兴奋剂委员会和单项运动协会报告。

——结束——。

论兴奋剂违规处罚抗辩中的非故意证明新路径

论兴奋剂违规处罚抗辩中的非故意证明新路径

论兴奋剂违规处罚抗辩中的非故意证明新路径
周青山;梁婧
【期刊名称】《体育科学》
【年(卷),期】2022(42)5
【摘要】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认可了自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判例中发展出来的、根据故意定义证明非故意路径之价值。

根据故意定义证明非故意时,不要求运动员说明禁用物质来源,只要证据所反映的相关事实能够证明运动员既不是为提高竞赛成绩而故意使用兴奋剂,也没有无视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就可以推翻故意推定从而减免禁赛处罚。

通过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变化的梳理,以及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代表性案例要点的整理与归纳,可知该路径仅在无法说明禁用物质的确切来源且案件特殊的前提下适用,适用时运动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可反驳故意违规的情形、对禁用物质的可能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

考虑到食品安全状况,运动员和体育组织应当从不同角度关注非故意证明新路径实施方式的具体变化,以便在反兴奋剂实践中积极运用。

【总页数】10页(P88-96)
【作者】周青山;梁婧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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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做好兴奋剂风险防控“十严”要求的通知

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做好兴奋剂风险防控“十严”要求的通知

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做好兴奋剂风险防控“十严”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20〕293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做好兴奋剂风险防控“十严”要求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20〕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和《“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要求,积极做好备战东京奥运会和北京冬奥会反兴奋剂工作,反兴奋剂中心结合近期国内发生的兴奋剂问题和存在的兴奋剂风险,提出了做好兴奋剂风险防控“十严”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防食品、药品和营养品兴奋剂风险(一)严格基地用餐。

运动员应在运动队训练基地就餐,不得私自外出就餐和食用外卖、零食。

(二)严格三品使用。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严格三品管理,建立出入库和领用制度,做好台账。

运动员禁止购买和使用成分不明的药品和营养品,特别是膳食补充剂、减肥产品(包括任何有减肥、减脂和塑身等功效的产品)和化妆品,不要轻信商家的承诺。

运动员休假和外出时应严格注意肉食品安全。

(三)严格肉食品送检。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做好肉食品保障,定点供应肉食品,建立送检制度,每批必检,所有检测肉食品必须留样半年,定期核查所有记录。

(四)严格快递登记。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收取快递,运动员及辅助人员须登记领取本人快递,并签名后方可取走,建立快递台账,以备查看。

二、及时准确申报运动员行踪信息(五)严格请销假。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建立运动员请销假登记制度,请假申请须经行踪信息管理员确认和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准假,未经批准,运动员不得擅自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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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提高 了。目前所适用介于“ 势证据标 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优 与“ 之间 的弹性证明标准 , 值得我 国在今后立法实践中借鉴吸收。 关键词 : 证明标准 ; 兴台剂 ; 优势证据 ; 排除合理怀疑
中 图分 类 号 : 0 0 G 8—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5 0 0 (0 0 0 — 1 1 0 10 — 0 0 2 1 )2 0 0 — 3
裁院裁决 的美 国反兴奋剂机构诉蒙哥马利 等案件 为例 , 对非药检 阳性案件 的指控方和被指控方 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阐述。《 界反兴奋剂条 世 例》 制定后 与制定 前相 比, 反兴奋剂组织承担 的证 明标 准降低 了, 世界反兴奋 剂条例》 而《 修订后与修 订前相 比 , 被指控兴奋 剂违规方承 担的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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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 ft e e i e c t n a d u e s t a h y n e s n b e d u tsa d r , sme iso rr f r n e a d su y f ro rl wma i g h n e o t n e o h v d n e sa d r ,b tl s h n t e be o d a r a o a l o b t n a d wa rt u e e e c n t d u a o k n e c f rh. K e r s t n a d o r o,d p n ; r p n e a c ft v d n e e o d a r a o a l o b y wo d :sa d r fp o f o i g p e o d r n e o he e i e c ;b y n e s n b e d u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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