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0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个人】雷在荣雷谦程范俊杰【当事人-公司】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亮【代理律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被告】范俊杰【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催告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反证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七星光电公司、兴辰钒钛公司、雷谦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韦局、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局、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桂02民终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永乐丁立波赵旭【审理法官】阳永乐丁立波赵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局;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柳州立亚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韦局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柳州立亚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韦局【当事人-公司】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柳州立亚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鑫鹏广西启泽律师事务所;伍德松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鑫鹏广西启泽律师事务所伍德松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鑫鹏伍德松【代理律所】广西启泽律师事务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韦局;柳州立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韦局与普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韦局在二审庭审中提及的冲压项目司机在途反馈内部微信群的建立者系孙立成,孙立成为立亚公司的股东及高管,该聊天信息的主要内容为劳动者在运输过程中与案外人五菱公司对接的情况。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韦局与普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形式和实质两种依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基本依据,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客观存在。
江西仙广贵金属有限公司、吕建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江西仙广贵金属有限公司、吕建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浙10民辖终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谦黄维陈栗威【审理法官】吴谦黄维陈栗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江西仙广贵金属有限公司;吕建斌【当事人】江西仙广贵金属有限公司吕建斌【当事人-个人】吕建斌【当事人-公司】江西仙广贵金属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西仙广贵金属有限公司【被告】吕建斌【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证明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
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仙居县,其选择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8:47:04【二审上诉人诉称】江西仙广贵金属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铁鸟调味品有限公司“中华老字号”复核通过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铁鸟调味品有限公司“中华老字号”复核通过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4.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铁鸟调味品有限公司“中华
老字号”复核通过的公示
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公布中华老字号复核结果的通知》(商流通函〔2023〕592号,以下简称《通知》),广西梧州双钱实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通过中华老字号复核,广西铁鸟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鸟公司)因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复核结果为附条件通过。
按照《通知》要求,我厅严格督促铁鸟公司开展整改工作。
目前该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完成了企业选址和生产设备购置工作。
生产地址位于广西南宁市海城路19号龙光云汇鲜智慧港3栋3层3-03-01、02室,车间建筑面积3500㎡,生产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有关产品即将投入市场。
经认真核实企业整改情况并组织人员实地查验,并报请商务部同意,一致认为广西铁鸟调味品有限公司整改后符合《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将广西铁鸟调味品有限公司通过“中华老字号”复核通过的信息公示15个工作日。
如有意见,请联系自治区商务厅流通处:袁子渊,************;电子邮箱:
****************。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4月15日。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_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嘉粤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言嘉粤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2年12月12日,中院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国邦律师事务所、粤海律师事务所、中正会计师事务所、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债权人根据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邱水平(穗云市监处罚〔2022〕00131号)
邱水平(穗云市监处罚〔2022〕0013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0013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505539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505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25262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处罚日期】2022.04.26【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白云区【处罚对象】邱水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22 16:05:29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0013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邱水平注册号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4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00131号当事人:邱某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高桥西路325号的“碣福百货”存在无证经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广西北海加喜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北海加喜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桂05民终10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全文庆强廖红【审理法官】文全文庆强廖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北海加喜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当事人】广西北海加喜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当事人-公司】广西北海加喜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代理律师/律所】何江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联胜北京市中洋律师事务所;胥军芳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江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联胜北京市中洋律师事务所胥军芳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江文王联胜胥军芳【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洋律师事务所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广西北海加喜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否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应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内。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表见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否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内部管理混乱,放任行长、信贷部总经理、风险经理及客户经理诈骗客户资金,系职务行为,违规发放贷款和办理“受托支付”,具有明显过错,造成上诉人遭受500万元资金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罗江普断商标诉讼案
罗江普断商标诉讼案
案情介绍:蓬溪县琪英菌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陆续从当事人处采购“丰苑”牌大豆粕422.89吨,采购价格从2800元/吨至3200元/吨不等,采购总金额126.9548万元,导致该公司主要农产品杏鲍菇2017年严重减产,造成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经查,该批大豆粕涉嫌侵犯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丰苑”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丰苑”牌大豆粕产品。
因案件数额较大,现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案件评析:琪英菌业是蓬溪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是目前全省杏鲍菇单品产量最大的种植基地,也是当地联结带动能力比较强的产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当地农民的长期稳定收入来源之一。
在接到投诉后,办案单位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并辗转成都、德阳、遂宁等地调查取证,取得投诉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购销合同发票、大豆粕鉴定书等详实的证据资料,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坑农害企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扶贫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百万余元,也间接为当地农民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是有力提振了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农户脱贫攻坚的决心,有效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大局,扩大了“红盾春雷行动”社会影响力,提升了工商执法权威。
广西那彭欧亚糖业有限公司、朱其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那彭欧亚糖业有限公司、朱其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桂07民终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斌文其谦叶枝仁【审理法官】陆斌文其谦叶枝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那彭欧亚糖业有限公司;朱其强【当事人】广西那彭欧亚糖业有限公司朱其强【当事人-个人】朱其强【当事人-公司】广西那彭欧亚糖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祖明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覃振庆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祖明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覃振庆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祖明覃振庆【代理律所】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西那彭欧亚糖业有限公司【被告】朱其强【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提交了原件供核对,被上诉人虽然对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黄锦仁在1997年11月至1999年8月12日期间担任该公司丽光场蔗站的站长,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1997年11月至2000年4月间是该公司聘请的临时工性质的季节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曾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曾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4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玉洲孙韬陈丽华【审理法官】牛玉洲孙韬陈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曾菡【当事人】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曾菡【当事人-个人】曾菡【当事人-公司】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天秀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天秀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天秀【代理律所】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曾菡【本院观点】曾菡就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均由刘某代为支付,刘某作证称转账的6500元是邓经理用个人工资支付的补偿,该主张除刘某的证言外无邓经理的印证,也与智强公司上诉所称系公司补偿给曾菡的说法矛盾,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曾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曾菡2020年3月收入中的6500元是否应在二倍工资差额中扣除。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固定工资数额计算,不应包括非常规性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合同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一审在卷证据,本院二审另查明:刘某2020年4月27日向曾菡转账10192元(包含双方争议的3500元),刘某2020年5月26日向曾菡转账3000元。
以上转账均未进行备注。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曾菡2020年3月收入中的6500元是否应在二倍工资差额中扣除。
梁销肖、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销肖、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6【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2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健罗建燕邓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销肖;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梁销肖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梁销肖【当事人-公司】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销肖【被告】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起始时间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另查明:桂格公司在2017年6月12日前系燎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6月12日后,燎旺公司持有桂格公司的股份变更为99.89%。
2021年4月12日,桂格公司变更为南宁瑞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南宁秋缘景旺实业有限公司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亦由旷林昌变更为姚秀俊。
2011年燎旺公司的办公地址系在南宁市。
桂格公司的办公地址系在南宁市高新区。
上诉人梁销肖自签订涉案第一份劳动合同之日起一直在高新区的组装车间上班。
双方在2015年1月24日签订的《续订劳动合同书》上载:“燎旺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梁销肖同志协商,双方同意按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续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24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对于为何在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便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称因桂格公司系其子公司,当时公司的管理模式就是这样的。
上诉人梁销肖提供其尾号为1214的工资银行卡流水显示,其工资发放是在2011年1月。
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水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水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30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鹏徐刚唐国登【审理法官】张鹏徐刚唐国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水福;张志诚;张东喜;张日红;麦树强;李国朝【当事人】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水福张志诚张东喜张日红麦树强李国朝【当事人-个人】张水福张志诚张东喜张日红麦树强李国朝【当事人-公司】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铸文广西华桂律师事务所;周世闻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铸文广西华桂律师事务所周世闻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铸文周世闻【代理律所】广西华桂律师事务所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张水福;张志诚;张东喜;张日红;麦树强;李国朝【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证据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破产重整•【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破产裁判规则法院审理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公司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涉及职工人数众多且成分复杂的企业破产重组案件时,可作为区域内重大有影响案件裁定立案受理,促使多方配合,确保企业在重整期间能够正常经营,维护地方经济发展。
正文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公司)拥有全球第一部山水实景演出、广西旅游活名片、阳朔旅游晴雨表的《印象·刘三姐》剧目。
该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控制人代偿或担保债务涉及总额超过15亿元,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据此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2017年8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裁定受理本案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并经公开开标,从交纳投标保证金、具体重整方案的细化可行性情况确定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公司”)以7.5亿元出资额成为重整投资方。
2017年11月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相关债权数额并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明确文投公司义务。
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代表债权金额275,892,800.36元,表决通过该草案;普通债权组过半数同意,代表债权金额761,128,974.3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7.30%,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该草案。
2017年12月4日,广西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2018年1月份,文投公司出资资金到位;1月26日,广西高院裁定确认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位债权人债权共计1,469,526,673.18元,其受偿金额分配共计589,207,646.36元;2月中旬,文投公司完成股权过户。
法院评论本案系全国首个直接由高级法院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件。
黄月峰、桂林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月峰、桂林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40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秀文王治斌郑军【审理法官】吕秀文王治斌郑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月峰;桂林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黄月峰桂林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月峰【当事人-公司】桂林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云峰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云峰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云峰【代理律所】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月峰【被告】桂林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诉辩双方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35200元、加班费80620元、未办理养老保险经济损失1161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35200元、加班费80620元、未办理养老保险经济损失116100元。
关于是否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上诉人提交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上诉人抗辩书面劳动合同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均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无法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后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上诉人未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的时间是2020年5月,已经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
苏岳贵、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岳贵、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9【案件字号】(2020)桂09民终5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英邹丽娟陈明学【审理法官】李雪英邹丽娟陈明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岳贵;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苏岳贵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苏岳贵【当事人-公司】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金杰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杰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杰【代理律所】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苏岳贵【被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上诉人苏岳贵提交的证据作为参考意见。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管辖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反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苏岳贵向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诉求与其于2017年8月28日向天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诉求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
本案中,上诉人苏岳贵提交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第六条第(三)项约定“在办理注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为办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所用;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如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
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唐袈诚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唐袈诚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2【案件字号】(2021)桂民终1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兰曲李萍萍王华妍【审理法官】兰曲李萍萍王华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唐袈诚;桂林市临桂区凤凰林场【当事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唐袈诚桂林市临桂区凤凰林场【当事人-个人】唐袈诚【当事人-公司】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桂林市临桂区凤凰林场【代理律师/律所】宾顺喜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徐宇宁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李德香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向学斌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宾顺喜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徐宇宁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李德香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向学斌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宾顺喜徐宇宁李德香向学斌【代理律所】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被告】唐袈诚;桂林市临桂区凤凰林场【本院观点】结合案涉林木最终是唐袈诚进行采伐,采伐所得收益也由唐袈诚占有的事实,金桂公司主张凤凰林场是自行办理采伐证与唐袈诚无关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该项事实异议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唐袈诚在其诉金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3民初92号〕的起诉状中要求金桂公司赔偿承包林地后管理不当造成其利益损失,该损失以2019年9月林木采伐时市场净利润400元/m3作为计算标准。
金桂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凤凰林场于2019年9月4日取得的编号为15xxx190904001至15032203190904006六张《林木采伐许可证》,凤凰林场和唐袈诚对上述采伐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采伐证中载明的出材量分别为499m3、746m3、738m3、372m3、610m3、685m3,共计3650m3。
王夫兴与陈春明、莫岳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夫兴与陈春明、莫岳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42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俊李银芬龙海阳【审理法官】王文俊李银芬龙海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夫兴;陈春明;莫岳鹏【当事人】王夫兴陈春明莫岳鹏【当事人-个人】王夫兴陈春明莫岳鹏【代理律师/律所】周中林江苏益同盛法律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中林江苏益同盛法律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中林【代理律所】江苏益同盛法律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夫兴【被告】陈春明;莫岳鹏【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案涉借款是由退伙后退还入伙投资款转化而来,而《协议书》载明:本协议合伙期间的合伙人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合伙人享有与承担。
王夫兴无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已清偿,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中,陈春明、莫岳鹏提交的《协议书》显示:王夫兴为甲方,邹建光为乙方,莫岳鹏为丙方,甲、乙、丙三方就合伙经营生产血浆蛋白、血球蛋白车间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于2007年4月23号原常州市宇涵药化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常州宇涵蛋白质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固定资产及债权债务等均由其股东王夫兴、查建花享有与承继,与本协议合伙人无涉。
本协议合伙期间的合伙人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合伙人享有与承担,与常州宇涵蛋白质有限公司之股东王夫兴、查建花无涉。
……该协议有王夫兴、邹建光、莫岳鹏签字,落款的时间为2009年8月30日。
二审中,王夫兴陈述对该协议的真实性认可。
一审中,陈春明提交的《终止合作协议书》载明:依据2009.8.30合伙之约定,现乙方、丙方自愿解除合伙协议。
广西富川华天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罗德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富川华天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罗德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6【案件字号】(2021)桂11民终1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永林周成才陈小坤【审理法官】李永林周成才陈小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富川华天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罗德求【当事人】广西富川华天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罗德求【当事人-个人】罗德求【当事人-公司】广西富川华天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赖其君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柳泽溪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赖其君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柳泽溪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赖其君柳泽溪【代理律所】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西富川华天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罗德求【本院观点】关于本案借款本金数额的问题。
被上诉人罗德求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该116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借款本金数额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2018年5月16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25日上诉人华天能公司向被上诉人罗德求实际借款155万元及利息计算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2020年8月1日的借款116万元是否实际发生。
民间借贷具有实践合同性质,除了当事人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外,还需要完成所借款项的实际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卢春强、龙州县珍龙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春强、龙州县珍龙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桂14民终6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丹杰谢文彬陆有帅【审理法官】梁丹杰谢文彬陆有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春强;龙州县珍龙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卢春强龙州县珍龙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卢春强【当事人-公司】龙州县珍龙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廖桂光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赵永龙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桂光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赵永龙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桂光赵永龙【代理律所】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卢春强【被告】龙州县珍龙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一、如何确定卢春强与珍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二、珍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卢春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7392元及滞纳金672元;三、卢春强主张由珍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四、卢春强主张由珍龙公司赔偿失业金是否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合同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质证证据交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如何确定卢春强与珍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二、珍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卢春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7392元及滞纳金672元;三、卢春强主张由珍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四、卢春强主张由珍龙公司赔偿失业金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如何确定卢春强与珍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间。
2015年6月2日,龙州县珍龙茶业有限公司(淀粉厂)与珍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郡辉签订《淀粉厂经营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梁郡辉)承接经营后,现有职工必须留用,且待遇不能下降(退休除外),期间职工如有违规行为的,乙方可按厂规予以处理。
企业信用报告_惠州市顶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 ....................................................................................................................................................9 5.11 股权冻结 ....................................................................................................................................................9 5.12 清算信息 ....................................................................................................................................................9 5.13 公示催告 ....................................................................................................................................................9 六、知识产权 .........................................................................................................................................................9 6.1 商标信息 ......................................................................................................................................................9 6.2 专利信息 ....................................................................................................................................................10 6.3 软件著作权................................................................................................................................................10 6.4 作品著作权................................................................................................................................................10 6.5 网站备案 ....................................................................................................................................................10 七、企业发展 .......................................................................................................................................................10 7.1 融资信息 ....................................................................................................................................................10 7.2 核心成员 ....................................................................................................................................................10 7.3 竞品信息 ....................................................................................................................................................11 7.4 企业品牌项目............................................................................................................................................11 八、经营状况 .......................................................................................................................................................11 8.1 招投标 ........................................................................................................................................................11 8.2 税务评级 ....................................................................................................................................................11 8.3 资质证书 ....................................................................................................................................................11 8.4 抽查检查 ....................................................................................................................................................11 8.5 进出口信用................................................................................................................................................11 8.6 行政许可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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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3 证券简称:粤桂股份公告编号:2019–047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顺兴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桂0326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2019桂0326民初745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诉龙志强等15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诉龙志强等1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龙志强、骆永武
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三、判决情况
(一)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诉龙志强等15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给付利息、复利246234.19元(利息、复利已计至2019年7月31日,此后利息和复利,以被告所欠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计息方式计至被告还清本金时止),被告龙志强、骆永武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涉案机械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2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277元,由被告永福顺兴、龙志强、骆永武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诉龙志强等1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和复利97634.01元(利息、复利已计至2019年7月31日,此后利息和复利,以被告所欠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计息方式计至被告还清本金时止),被告龙志强、骆永武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涉案机械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涉案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涉案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823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386元,由被告永福顺兴、龙志强、骆永武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法院申请执行。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八、重大诉讼相关章节。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拟申请破产的议案》,议案披露了永福顺兴公司本次诉讼涉及的2500万元银行借款(永福顺兴以自有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于2019年10月22日到期,2019年二季度利息已逾期,预计到期日该笔贷款无法偿还。
永福顺兴公司破产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拟申请破产的公告》(2019-035)。
根据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永福顺兴公司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不提起上诉。
永福顺兴公司已聘请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破产申请事项,将尽快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上述诉讼涉及的2500万借款、逾期利息及诉讼费用将在公司破产清算资产中受偿。
本公司将根据永福顺兴公司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326民初74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326民初745号。
特此公告。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