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安〔2007〕11号选煤厂三违查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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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生产环境复杂,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处罚对象1.1 煤矿生产单位: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各类煤矿生产单位。

1.2 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煤矿从事工作的人员。

1.3 煤矿相关部门:包括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

二、“三违”行为定义2.1 违章作业: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2.2 违规操作: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

2.3 违章管理:指煤矿相关部门在监管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首次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多次发生“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罚款,并要求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违反规定、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四、处罚标准4.1 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4.2 考虑到煤矿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处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4.3 处罚标准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操作。

五、监督执行5.1 建立健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2 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5.3 定期对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安全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违规责任的界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1.1 违规开采:指煤矿企业在未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开采。

1.2 违规施工:指煤矿企业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施工的情况下,进行矿山工程建设或者设备安装。

1.3 违规生产:指煤矿企业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下,进行煤矿生产活动。

二、处罚措施:2.1 经济处罚:对煤矿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同时,对煤矿企业的违规所得予以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并保障安全生产。

2.3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的刑事责任。

三、违规责任的界定:3.1 主要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负责人等。

主要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2 直接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岗位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3 其他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配套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和服务职责负有责任。

四、监管机构的职责:4.1 监督检查: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催促煤矿企业整改。

4.2 安全培训: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选煤厂不安全行为

选煤厂不安全行为

选煤厂“三违”及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本标准根据矿《“三违”及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制定,内容如下:一、习惯性违章行为1、较严重习惯性违章行为(1000元罚款)1)跟班带班管理人员不进行隐患排查就直接汇报的2)发现卡眼未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或无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2、一般习惯性违章行为(500元罚款)1)各专业起吊设备,不使用钢丝,绳鼻子的2)检修皮带、链板机开关手把未达到零位的3)皮带、链板机未停止运行或开关没有达到零位进行清理的4)职工违法作业,厂管理人员现场未制止的5)皮带机、链板机运行时清理机头、机尾及传动、转动部位的6)班中脱岗、串岗、离岗的二、一般“三违”(200---500元罚款)1.地面电气设备接地保护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地面危险作业场所、危险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不醒目的3.无计划停电及停电不挂停电牌的4.各类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整治的5.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确认“手指口述”、应知应会回答不合格的6.违反安全办公会会议决议、规定的7.地面皮带机未安装煤位保护或防跑偏装置、上山皮带未安装防滑保护或制动(逆止)装置、机尾和中间未设就地停车按钮或急停信号、机头机尾滚筒两侧未安设封好防护栅栏或防护网、皮带机走廊经常有人经过地方未设过桥、电机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煤仓上口未安装封好防护栅栏或防护网及未设置警示牌的。

8.未按规定进行变电所负荷计算、保护整定、试验及未记录建档的9.机电设备不完好的,未按规定挂牌留名的10.检修、安装、拆除机电设备未编制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切合现场实际或不按措施施工的,更改线路没有施工请示报告。

11.安全仪表、仪表、信号、通讯设备不灵敏、不可靠或定期不校队的。

12.机电设备、厂房可以危机人身安全的部位、场所没有安装防护栏、防护罩或盖板及保护措施不可靠的13.处理煤仓蓬眼未采取安全措施,人员从下口进入煤仓处理或探险的14.地面轨道运输线路及排矸系统照明不足的15.无监测设备运行台账、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查记录或报表弄虚作假的16.单位未安排定期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的,考核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的17.安全培训档案建立不齐的或建立不规范的或安全培训档案建立弄虚作假的18.未按矿要求开展日常性安全培训的19.安全检查时被抽考人员回答不及格的三、不安全行为1.皮带机、链板机行人外未安装行人过桥、机头、机尾梅安装防护罩、螺栓不齐全、不完好的2.图牌板内容与现场施工不符,备用料未标明材料规格的3.风、水管路跑、冒、滴、漏或吊挂不按规定吊挂的4.机械设备、管路、转载点等积尘多不及时清理。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违章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煤矿生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必须严格执行煤矿三违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并对违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以此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一、三违的定义及分类煤矿三违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生产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现象。

根据违章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可以将煤矿三违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和重大三违。

轻微三违是指对煤矿生产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轻微违反,对生产安全带来的影响较小,如不按规定进行个人防护、不按规定携带安全工具等。

一般三违是指对煤矿生产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一般违反,对生产安全带来的影响较为严重,如未经授权擅自采取危险的操作方式、未按规定进行设备检修等。

重大三违是指对煤矿生产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严重违反,对生产安全带来的影响非常严重,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如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超负荷运行设备等。

二、三违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控第一这是煤矿管理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加强隐患排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从而预防违章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追究责任,分级管理这是煤矿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对违章违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而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三)全员参与,共同治理这是煤矿管理的基本原则,即要求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积极发现和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形成全员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三违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违的排查和整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定期的隐患排查,发现和记录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并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轻微三违,可以通过口头警告、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一般三违,可以通过处罚款、暂停工作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重大三违,要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煤矿“三违”判定标准及管理制度

煤矿“三违”判定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违”判定标准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障本矿系统安全生产,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矿安监部门负责本矿相关管理人员日常制止“三违”行为的管理,并负责对制止“三违”情况登记在册。

第三章相关要求第四条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集团煤业有限公司矿极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规定下井或带班,深入一线指挥生产,并严格对“三违”行为进行制止,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第五条矿相关人员查处的“三违”必须在一天内报矿安监部门统一登记、存档。

第六条必须本着“惩防结合、教育他人”的原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按照本制度进行考核。

第四章违章行为分类第七条“三违”根据情节严重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轻微三违。

第八条采掘部分“三违”分类标准(一)严重“三违”1、进入煤帮构顶作业未设专人观察的责任者;2、违章进入采空区者;3、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施工措施的主要责任者;4、工作面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责任者或组织者;5、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强行作业者;6、锚杆、锚索的预紧力和锚杆的扭矩达不到设计要求,又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责任者;8、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堵塞严重而继续生产者;9、掘进巷道打注锚杆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者;10、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责任者;11、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责任者;12、综采工作面割煤过程中从煤壁侧进入工作面者;13、在煤仓上口作业未系保险带者;14、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一般“三违”15、单体液压支柱支设时,相邻支柱间未设防倒装置者;16、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操作者;17、采煤工作面出现一架失效支架,不能有效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处理者;18、煤壁伞岩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者;19、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作业者;20、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者;21、巷道支护损坏未及时修复者;22、采掘工作面支护前未进行敲帮问顶者;23、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者;24、工作面任意割顶、割底者;25、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责任者;26、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崩倒装置的责任者;27、工作面连续出现三架漏液或失效的超前支柱而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者;28、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29、放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者;30、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永久支柱者;31、锚杆、锚索间排距和角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32、利用顶帮永久支护锚杆起吊设备、材料的责任者;33、未闭锁溜子进入煤帮作业者;34、未停机而在工作面端头回柱或者移动端头支架的作业者;35、喷浆料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执行者;36、液压支架手把未及时复位者;37、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空顶距离超规定或液压支架距煤柱距离超过规定,没有采取支护的措施者;38、掘进巷道未按规定铺、联网者;3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选矿厂“三违”管理制度

选矿厂“三违”管理制度

选矿厂“三违”管理制度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选矿厂安全环保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选矿厂关于从严处罚违章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三违”行为的辩识“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条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各单位要持续开展反对生产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各单位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5、生安办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厂办重点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生安办、厂办、机动办三个职能科室互相协作,共同查处及制止“三违”行为。

6、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煤矿采掘企业特别严重“三违”行为标准

煤矿采掘企业特别严重“三违”行为标准

煤矿采掘企业特别严重“三违”行为标准
1、酒后下井或者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以及手机、电子表、收音机、MP3等非防爆电子产品入井的。

2、井下扒车、蹬钩、跳车,乘坐非乘人皮带、刮板输送机等特别严重违章的;
3、违反“停送电”制度,“约时”停送电或搭车检修,不设专人停送电的。

4、包瓦斯探头或有意采用其它手段造成瓦斯探头失灵的。

5、无措施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6、擅自脱岗造成事故或重大隐患的。

7、在瓦斯浓度超过l %的地点使用各种非本安型仪表的。

8、处理供电线路的短路、漏电等故障时,人为送电让其“放炮”等方式进行查找处理的。

9、携带爆破材料乘坐送人车或者猴车的。

10、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当作炮眼充填物的爆破工或者协助装药人员。

11、不具备爆破条件,强迫爆破工进行爆破的当班负责人。

12、不认真进行测试,编造假测试数据的防突测试工。

13、虚报打钻进尺的打钻负责人及负责验收的评估人员。

14、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者甩风电闭锁的责任者。

15、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不切断电源,不积极组织撤出人员的现场负责人。

16、无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的现场负责人。

17、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18、私自藏匿爆炸物品的责任者。

19、私自调高整定值或者甩漏电保护的直接责任者。

20、乘坐主斜井大皮带携带重量超过25Kg以上物品的责任者。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环节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对煤矿生产中的三违行为进行惩处管理。

第三条煤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煤矿三违行为的信息登记和统计管理制度,及时掌握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三违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煤矿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的管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煤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煤矿生产中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可以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三违行为的划分和处罚办法第七条煤矿生产中的三违行为分为轻度、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分别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划分。

第八条轻度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以警告或罚款。

第九条一般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造成轻微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十条严重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处以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应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具体确定,并记录在煤矿生产情况台账中。

第十二条对于重复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加大处罚力度的措施。

第三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煤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屡次违法违规的煤矿,煤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吊销煤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煤矿生产信息的行为,煤矿管理部门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为杜绝煤矿“三违三松”现象的发生,明确“三违”界定范围,特制定了三违处罚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条例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管理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环境,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依据1.1 《煤矿安全规程》1.2 《煤矿安全生产法》1.3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三违”行为的具体定义2.1 违章指挥:包括未经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调整作业工艺、设备、工序等。

2.2 违章操作:包括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违章操作设备、违章作业等。

2.3 违章管理: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轻微“三违”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给予罚款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三违”行为给予停产整顿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责任追究4.1 矿长负责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长负责制,明确矿长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

4.2 部门协作:安监部门、工会组织等应加强协作,对“三违”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整改。

4.3 领导责任追究:对煤矿企业领导层在“三违”行为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五、宣传教育5.1 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2 宣传倡导: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导广大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5.3 安全文化建设: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安全第一”成为煤矿企业的共识和行动指南。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稳定有序。

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XXXXX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指导思想,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体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者,不管是干部还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的要先罚干部.第三条凡有下井任务的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人都有权举报“三违"。

1、生产口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每人每月举报1个指标,安全副总每月举报2个指标.2、调度中心、通风部、生产部、机电部、地测部、安监部、总工办、皮带队、综采队、准备队、井下机电队、运输队、通防队、抽放队、综掘队等生产口各部室和队别副队长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3、安监部安检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第四条举报“三违”的原则:1、举报“三违”的依据是“三大规程"、《“三违”标准》、各种措施、相关标准、法规等。

2、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

3、必须是在现场制止“三违”者的不安全行为。

4、已经上报的“三违",任何人没有权力随便撤消(经落实不属“三违"除外).第五条举报“三违”的程序:1、举报“三违”人员,到安监部领取举报“三违"卡。

在现场遇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并进行现场教育。

同时按“三违”卡的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特别是“三违"简述栏,要写清“三违"的行为过程,帮教栏写清现场帮教情况,交回安监部。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方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治理,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幸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方法。

第一章“三违”概述“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

每一起事故差不多上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治理漏洞造成的。

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治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治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的定义和分类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治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阻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峻,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不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觉,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要紧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要紧是指职员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和处罚标准第一条违规进入采空区,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条煤机、在维护期间,刮板输送机和其他设备被锁定,没有断电,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条第一个放顶煤工作面的特殊支架未按要求进行支撑,处罚当班班长500元。

第四条使用支撑螺栓提升重物,或使用无钢筋棚梁提升采煤工作面两条巷道中的重物,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第一个放顶煤工作面的工作程序是在没有联合审查的情况下任意放顶,处罚区长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六条采场工作面穿越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无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未按要求支护,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七条煤壁伞形边缘超过规定值,未经处理继续工作,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大倾角工作面未采取防塌措施,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不执行先付款后退回的操作顺序,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现场使用的立柱收放绞车安全设施不完整或受压、戗住不全、倒拉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有推棚、倒柱、电影帮派等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用采煤机牵引、顶推、托吊其他设施、物件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在采空区借用矿柱,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十四条支架更换为橡胶软管,没有泄压,操作风险较大,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十五条工作面回采、放顶煤不按要求自下而上、由里向外顺序执行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六条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上、还有其他人在下面和前面工作,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煤机停机不闭锁,保养期间离合器未打开,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八条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m有人在该范围内工作或停留,处罚警戒人员500元。

第十九条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或信号不灵敏、无绳头,如果人员未撤至安全距离就启动绞车,班长将受到处罚200,司机100元。

洗煤厂三违”处罚标准

洗煤厂三违”处罚标准

“三违”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厂的安全工作,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经厂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选矿厂关于从严处罚违章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标准。

第二条违章操作及管理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罚款20元。

2、手工代替工具操作;使用不安全设备。

罚款20元。

3、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罚款20元。

4、攀坐不安全位置;不安全装束。

罚款20元。

5、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未按行业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罚款20元。

6、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罚款20元。

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包括清理矿仓操作)。

罚款30元。

8、高处作业时,工具无保险绳。

罚款30元。

9、检修、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罚款30元。

10、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

罚款30元。

11、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

罚款30元。

12、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

罚款30元。

13、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罚款30元。

14、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

罚款30元。

15、氧气瓶、乙炔瓶未分末开存放;焊接作业时的气瓶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及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

罚款30元。

16、进入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不使用安全电压。

罚款30元。

17、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起吊大型物件不进行试吊。

罚款30元。

18、使用不符合规定、强度不够的钢丝绳、绳套起吊重物。

罚款30元。

19、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安全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罚款30元。

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护、检修作业。

罚款30元。

21、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罚款30元。

原煤生产矿井“三违”处罚规定及标准:管理部分

原煤生产矿井“三违”处罚规定及标准:管理部分
原煤生产矿井“三违”处罚规定及标准
二、管理部分
类序 别号
“三违”内容
1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指挥者
2 股室人员发生重大违章行为,本股负责人应
3 未及时完成安全例会上布置工作

类 三
4
采掘工程质量不合格,出现采煤方法与现场条件不符或出现无 效进尺的

5 队长或作业人员不听从技术人员指挥的
6 对安监员或抽查人员、技术员的检查无故刁难、拒绝检查的
5
凡未做到外包队“四统一”(矿灯发放、考勤、安全、安全教 育培训、安全信息)管理的
类序 别号
“三违”内容
6
现在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出现风机定位不规范导致循环风或 风机循环风没有及时通知整改的

7

机运
三 违
8
移运空压机周围未设围栏、配齐灭火器材、悬挂操作规程和岗 位责任制,司机未培训上岗的
9
验收人员未严格把关,造成巷道宽度和高度小于作业规程规定 的10%,影响安全生产的
定及标准
责任人 指挥人 负责带责任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 采掘技术员、队长 队长、作业人员 违反者 违反者 对应部门负责人 管理者
责任人 包片技术员
分管负责人 有关责任人 包片技术员 包片技术员
矿领导 相关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
责任人 施工技术研究 机电技术员 机电技术员
验收人员
7 谩骂或欧打管理人员的

1 未及时上报各种安全材料的或上报材料不合 格的
类三 违2来自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间题,未及时布置整改,或未将存 在问题反馈到信息站
类序 别号
“三违”内容
3 发生工作面跨面、冒顶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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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安…2007‟11号
选煤厂“三违”查处相关规定
一、“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是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可能直接导致重伤、死亡、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发生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以下情况属于严重“三违”:
1、违章指挥。

2、工作期间无故脱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3、携带漏气的焊炬、割炬进入没有空气对流的容器及仓内作业的。

4、铁牛运行时在前进方向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的。

5、高空作业不按“选煤厂安全规程”执行,有防范措施而不采用的。

6、违反提升孔管理规定,二层以上接料人员不系安全带,随意从提料口下方通过的。

7、安装、拆除工程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8、私自保管、转移、销毁雷管或炸药的。

9、检修、抢修、维护设备、清理杂物不按“选煤厂停电、送电管理规定”执行的。

10、不停电触摸设备传动部位、不按规定攀登或跨越运输设
备的。

(二)一般“三违”是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轻伤事故和一般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以下情况属于一般“三违”:
1、班中窜岗、睡岗的。

2、工作场所劳保穿戴不符合要求的。

3、违反操作规程,但没有造成后果的。

4、从高处随意向下抛弃杂物的。

5、班中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

6、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7、站在车帮上采样或翻越墙头、钻车皮的。

8、随意破坏安全、消防、通讯设施的。

9、拒不执行调度命令的。

10、随意上仓顶、栈桥顶、平台乘凉或行走的。

11、对抵制违章指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氧、乙炔瓶未按规定距离置放,室外未采取措施在
阳光下暴晒的。

13、起重工具使用前,没有检查工具、用具是否完好,或超负荷使用的。

14、用水冲淋电器设备、电缆、照明的。

-2-
15、无证使用电炉、电热板的。

16、红线规定以外的重点防火区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的。

17、未按消防管理规定管理仓库的。

18、焚烧杂物未经消防部门同意的。

二、责任追究
1、领导人员严重“三违”,第一次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或一年,年度内第二次严重“三违”,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严重“三违”,第一次离岗培训半年或一年,年度内第二次严重“三违”,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3、队(班)当月出现2个严重“三违”的人员,扣除所在队(班)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4、组当月出现1个严重“三违”的人员,扣除所在组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5、一般“三违”人员,第一次进厂“三违”学习班学习一周,年度内第二次一般“三违”,离岗培训三个月。

6、队(班)当月出现4个一般“三违”的人员,扣除所在队(班)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7、组当月出现2个一般“三违”的人员,扣除所在组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七年二月七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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