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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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4-19 10:47:44 阅读: 15235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项目2000定额

2004、2009

清单定额2008抗震

加固定额

备注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工程在市区时

2.工程在县城、镇时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3.48%

3.41%

3.28%

3.48%

3.41%

3.28%

3.48%

3.41%

3.28%

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

标准由1%

调整为2%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2.钢结构件

3.木门窗9.82%

7.37%

8.35%

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

标准由1%

调整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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