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4-19 10:47:44 阅读: 15235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项目2000定额
2004、2009
清单定额2008抗震
加固定额
备注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工程在市区时
2.工程在县城、镇时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3.48%
3.41%
3.28%
3.48%
3.41%
3.28%
3.48%
3.41%
3.28%
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
标准由1%
调整为2%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2.钢结构件
3.木门窗9.82%
7.37%
8.35%
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
标准由1%
调整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