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举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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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4、客观要件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诈骗案件中的证据收集技巧

诈骗案件中的证据收集技巧

诈骗案件中的证据收集技巧对于诈骗案件的调查与侦破,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只有获得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揭露罪犯的犯罪事实,确保公正审判。

因此,掌握一些证据收集的技巧对于打击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在诈骗案件中的证据收集技巧,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一、电话录音技术当涉及到电话交流的证据收集时,电话录音技术是非常有用的工具。

在传统电话通话中,可以使用特定设备实时记录或随后回放通话内容。

利用电话录音技术可以记录可疑电话,包括涉案人员与受害人之间的通话、电信诈骗电话等,从而固定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侦破提供有力支持。

二、视频监控技术在现代社会中,视频监控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在诈骗案件中,它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在相关地点安装摄像头,能够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提供直观的证据。

同时,视频监控可以提供时间、地点等方面的信息,为案件的还原和定位提供重要线索。

三、网络取证技术当诈骗案件涉及到网络或电子设备时,网络取证技术变得尤为重要。

网络取证技术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的行为轨迹和痕迹,如发送的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上的聊天记录等。

此外,网络取证还可以提供相关设备的IP地址、Mac地址等重要信息,帮助追踪嫌疑人的身份。

四、证人证言采集技巧在调查诈骗案件时,证人证言的采集和调取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应采取一系列技巧来提问证人,例如:1. 亲身认同:确保证人的身份真实,核对身份证件等,并记录证人的个人信息;2. 提问技巧:采用开放性的提问方式,避免干扰证人的回答,并注重细节;3. 客观记录:使用录音或录像设备记录证人证言,确保采集和接触过程不被篡改;4. 非语言表达:注重观察证人的非语言表达,例如面部表情、手势等,从中获取更多信息。

五、财务调查技巧财务调查是在诈骗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收集手段之一。

通过检查犯罪嫌疑人的财务资料、财务记录和账簿等,可以揭示其非法资金来源和流向。

什么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

什么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信用卡网络犯罪概述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实施犯罪由于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点,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等于得到了开启用户资金的大门,犯罪人可以像合法用户一样使用被害人的资金而不会被怀疑。

这些信用卡相关信息包括账号、密码、信用卡上记录的验证信息等。

犯罪人获取这些信息的手段有多种,如侵入管理信用卡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窃取信息、使用读卡机盗录他人信用卡信息、窥探他人信用卡密码、破解信用卡密码等。

2.网络诈骗方式呈现多样性网上交易处理全部由计算机系统或机电一体化设备等客户服务终端完成,只要提供正确的信用卡信息,这些设备就不再查验使用者的其他情况,因此,即使有非常明显的作假痕迹,如制作拙劣的伪造信用卡,仍被视作合法信用卡。

这一特点成为犯罪人首选以上设备实施诈骗的重要原因。

通过了客户服务终端的验证,犯罪人就可以利用信用卡提供的各种功能进行诈骗,如网上消费、网上证券交易、网上博彩等。

3.跨国性犯罪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可用于全球网上交易的资金支付,这一功能被犯罪人利用来实施跨国信用卡诈骗。

犯罪人获取有关信用卡信息后,就能通过互联网针对多个国家的被害人进行网上信用卡诈骗。

4.犯罪的隐蔽性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为犯罪人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提供了机会,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

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不仅被用于实施犯罪,也是犯罪洗钱的重要方式,如通过多次网上证券交易,可以隐匿者款的去向。

二、新形势下的法律问题中国有关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刑事立法是《刑法》第196条、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但随着中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变化很大,给中国刑法带来的新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page](一)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犯罪化问题在网络经济模式和特殊的信用卡法律体系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网上消费后拒付的的行为在国内表现得还不是特别明显,但在其他国家已经相当突出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这类行为必将在中国大量发生。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举证方法

信用卡诈骗罪的举证方法
蓄 卡 被 用 于 在 洛溪 新 城 联 想 电脑 转 卖 店 和 六 福 珠 宝
经 无 法认 定被 告 人 具 有 盗 窃 的行 为 .而 如 何通 过 仅 有
的 间接证 据去 认 定 被 告 人具 有 冒用 他 人 姓 名使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的 行 为成 为 认 定 本案 被 告 人 是 否 构 成犯 罪 的唯
文 海 ◎武 郑
信用卡诈骗罪的举证方法
案 名 : 某 某 信 用 卡 诈 骗 案 柯
[ 本案情] 年某月某 日 2 基 某 1时许 , 告 人 柯 某 某分 别 在 番 禺 区某 镇 吉 祥 道 洛 溪 被
新 城 联 想 电脑 专 卖 店 、 某街 桥 东路 4 0号 六 福 珠 宝金 行 及 市桥 街 东涌路 1 o号 泰 兴 隆 3
来安排 、 组织 证 据 的方 法 ;2 先 易 后 难 法 : 是 先将 控 () 就
辩 双 方 没 有争 议 的事 实 、 节分 组 举 证 予 以证 明 . 后 情 然
再 重 点举 证 有 争 议 的 事 实及 情 节 ; 3 ( )犯 罪构 成 法 : 就
是按照犯罪构成 的四个要件 , 织 、 组 出示 证 据 的 方 法 : ( )环 环 相 扣 法 :这 种 方 法 主 要 适 用 于 被告 人 拒 不 供 4
疑 钱 包 被盗 的 具体 位 置 和 被 害 人 的银 行 卡 被 用 于 购物
的 证 人 证 言
的 具体 情 况 复 杂 多样 。 因此 , 公诉 人 在 制 定举 证 方 法上
也 就不 可 能 千 篇一 律 . 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和 证 据 状 况 . 而
运 用 灵 活 多样 的举 证 方 法 。从 实践 中来 看 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 : 1 时 间 顺 序 法 : 是按 照犯 罪 发 生 的 时 间 顺 序 () 就

金融诈骗调查与追诉证据收集与法律救济

金融诈骗调查与追诉证据收集与法律救济

金融诈骗调查与追诉证据收集与法律救济金融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们的财产安全。

调查与追诉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收集,以及寻求法律救济,是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被骗受害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金融诈骗调查与追诉证据收集的方法以及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金融诈骗调查与追诉证据收集金融诈骗的调查与追诉涉及多个环节,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证据的收集。

只有充分收集到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追诉。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证据收集方法:1. 资金流向调查:金融诈骗通常涉及资金的流动和转移。

通过追踪资金流向,可以查明出资金的来源以及最终流向的目的地。

此外,还可以发现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为进一步深入调查提供线索。

2. 电子证据收集:在现代社会,大部分交易和沟通都是通过电子设备进行的。

因此,电子证据在金融诈骗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调取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一系列数据,可以还原犯罪过程,找出作案手段和嫌疑人。

3. 证人证言:获取目击证人的证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他们可以提供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详细信息,从而帮助调查人员还原事发现场的情况。

必要时,可以通过传讯等方式将证人传唤到法庭作证。

4. 物证调查:金融诈骗案件中可能涉及到一些实物证据,如伪造的文件、印章等。

通过专业技术手段的鉴定,可以确定物证的真伪,为调查和法庭审判提供有力支持。

二、金融诈骗的法律救济途径一旦发现金融诈骗行为,被骗受害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寻求法律救济。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1. 报案:当受害人发现自己成为金融诈骗的受害者时,第一步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可以让执法机构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

2. 寻求民事赔偿:被骗受害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受害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判决相应的赔偿金额。

3. 参与刑事诉讼:金融诈骗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受害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同时参与刑事诉讼。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支付的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方式之一。

然而,伴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屡屡发生。

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本篇文档将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内容。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未经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或者利用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且罪行情节较为严重者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某人借助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2.恶意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3.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手法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法非常多样,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诈骗手法:1. 冒充银行客服诈骗诈骗者通过冒充银行客服的身份,向持卡人骗取信用卡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随后利用这些信息完成非法消费。

2. 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卡号诈骗诈骗者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卡号,比如通过社交媒体、公开网站等,随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3. ATM机窃取银行卡信息诈骗者使用一种叫做插卡器的设备植入到ATM机内部,用于窃取银行卡和密码等信用卡信息。

随后,诈骗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4. 社交网络诈骗诈骗者通过社交网络的方式,透过各类诱人的诈骗信息,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措施要想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需注意以下几点:1.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信息,不随意泄漏;2.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短信等信息,并保持警惕;3.不在ATM机等公共场所借他人的银行卡;4.定期更新密码,以防密码被盗用;5.注意身边人员的举动,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

除了每个人应该注意的防范措施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安全措施,比如完善安全机制、提高员工识别诈骗能力等措施,以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作者:夏陈婷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1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6月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朱某某,其通过虚构个人背景,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并建立恋爱关系。

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谎称生意资金需要通过信用卡转账,骗被害人朱某某办理了七张银行信用卡,并实际交由张某使用。

截止2013年1月,上述银行卡共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68,032.2元。

2012年3月,经银行催款通知后,被害人朱某某知悉被告人张某透支信用卡的情况,其根据张某的要求共计向银行还款人民币50,911.5元。

期间,被告人张某还谎称朋友向其借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张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以及传销生意。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被告人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害人的还款行为是基于被告人虚构的事实做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不视为对透支行为的追认。

第二种观点: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同意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因被告人使用该信用卡属于经被害人授权,不能认定系冒用被害人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虚构事由并经恋人申办信用卡而透支使用的行为不构成“骗取”信用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故有观点认为,信用卡应由申领人本人使用,否则应当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但应该看到,借用信用卡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银行规范,但在刑法层面尚不构成犯罪。

即便出借的授权不被法律规范所认可,却能产生使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行为的效力。

对此,《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司法解释,即包括:(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检察机关可能会出现存疑不起诉的情况。

这就需要我们针对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进行解构,分析案件的各个方面,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的思路和方法。

我们需要明确存疑不起诉的定义。

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对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等方面存在存疑,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责任存在疑问,无法作出起诉决定的情况。

在处理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时,我们需要着眼于证据的解构,从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为案件的侦查和处理提供参考。

我们需要分析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在诈骗案件中,证据的来源可以是报案人的证言、涉案人的证言、涉案物证、电子证据等。

我们需要对这些证据的来源进行分析,查明证据的出处是否合法、真实,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等情况,以确定证据的可靠性。

如果证据的来源存在问题,就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找出证据的真相。

我们需要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诈骗案件中,涉案证据可能会存在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和处理。

我们需要对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和比对,查明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

对于电子证据,还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对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时,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确保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我们还需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责任。

在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责任可能存在争议,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我们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涉案关系、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找出其行为的真相和责任的所在。

只有深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责任,才能确定案件的性质和处理的方向,为案件的侦查和处理提供依据。

针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我们需要提出解决的思路和方法。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无论是怎样的行为想要对其定罪立案,那么该行为就要先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问题,是我们今天将要讨论的话题,请各位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的举证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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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举证方法作者:郑海武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1期案名:柯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基本案情]某年某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分别在番禺区某镇吉祥道洛溪新城联想电脑专卖店、某街桥东路40号六福珠宝金行及市桥街东涌路130号泰兴隆珠宝行,通过冒用被害人楼某的姓名以刷卡消费的手段使用被害人楼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卡(卡号为955880120810069xx)和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为9551003380002108xx)在上述地点分别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和珠宝首饰等物,共消费人民币142651元。

一、本案的证据情况本案在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1.被害人楼某钱包中的工商银行储蓄卡、中国邮政储蓄卡、交通银行卡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2.被害人所持有的工商银行储蓄卡和中国邮政储蓄卡被用于在洛溪新城联想电脑转卖店和六福珠宝行、泰兴隆珠宝行购物的交易凭单以及联想电脑转卖店的客户档案记录。

3.在被告人柯某某家中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物品照片。

4.被告人的身份材料。

(二)其他证据1.被害人在案发时一起吃饭的朋友梁某某的证言、洛溪新城电脑城、六福珠宝行、泰兴隆珠宝行员工的证人证言以及捡到已被使用并被丢弃的被害人的银行卡的证人证言。

2.本案的被害人对其案发当天与朋友一起吃饭时,发现钱包不见和后来发现其钱包中的银行卡中的存款被窃取的陈述。

3.本案被告人柯某某的无罪供述。

4.鉴定结论:(1)在被告人家中搜收缴到的用被害人银行卡购买的两部手提电脑中的一部的鉴定价格;(2)被告人使用被害人银行卡后在交易凭单上所签的假名的笔迹鉴定。

5.现场勘查笔录:从勘查笔录上反映了被害人怀疑钱包被盗的具体位置和被害人的银行卡被用于购物的具体位置。

二、根据本案的证据状况所采取的举证方法本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罪名是盗窃罪,但通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本案仍然无法找到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害人的钱包是被告人所偷,而被告人则认为其家中的电脑是其在路边与他人购买(但此人找不到),其也没有到过洛溪新城联想电脑转卖店、泰兴隆珠宝行、六福珠宝行购买过电脑和珠宝。

信用卡诈骗罪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当前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诈骗案件,这些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对于诈骗案件进行了大规模的侦查和起诉。

在一些案件中,因证据不足或者关键证据存疑,可能导致不起诉。

本文将以诈骗案件中的证据不足为切入点,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进行解构分析。

一、案件概况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诈骗案件的证据包括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银行流水等。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关键证据存在存疑,可能会导致不起诉的结果。

二、案件证据分析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是诈骗案件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被害人在被骗后可能会感到恐惧或者羞愧,导致陈述不清晰或者矛盾。

一些被害人可能受到他人的影响,导致陈述不真实。

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司法机关需要慎重对待,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予以佐证。

2. 证人证言在一些诈骗案件中,可能会有证人对案件进行证言。

证人证言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证人的识别能力可能存在问题,导致证词的真实性存疑。

一些证人可能受到利益的影响,导致证词不真实。

对于证人证言,司法机关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必要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3. 涉案物品在诈骗案件中,涉案物品往往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涉案电话、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都可以成为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在一些案件中,涉案物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能存在疑问。

可能存在制假的银行流水、伪造的交易记录等。

对于涉案物品,司法机关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现场勘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4. 银行流水在一些诈骗案件中,银行流水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通过银行流水可以查明涉案资金的流向,进而证明犯罪事实。

在一些案件中,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可能存在疑问。

可能存在伪造、篡改或者删除的银行流水。

对于银行流水,司法机关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进行佐证。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信用卡交易中故意使用虚假或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我国针对信用卡诈骗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办理信用卡业务;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信用卡交易金额、套现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信用卡诈骗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例如虚构交易、伪造签名、冒用他人身份等。

这些手段都违法了信用卡交易的基本原则,涉及到个人信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的手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对于不同手段的量刑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超过5000元以上的诈骗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不同数额的诈骗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刑罚。

三、信用卡团伙的认定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犯罪分子之间的合作,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团伙的定义和认定也有相应的规定。

团伙成员之间有明确分工和合作关系,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组织,以实现不法目的的,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团伙。

四、信用卡诈骗的刑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轻微的诈骗行为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诈骗行为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罪,将依法从重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要素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同时,司法解释也提醒我们,作为信用卡用户,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信用卡诈骗行为,及时报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支付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信用卡广泛的用于人们的交易中,尤其在年轻人中成为了支付方式的首选。

但是这也引起了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信用卡诈骗犯罪率也逐年提高。

尤其是一些持卡人因为种种原因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将自己的信用卡借与他人使用,最后造成借卡人无法偿还透支款项的案件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因此本文想就实务中逐渐增多的这类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加以分析。

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犯罪率作者简介:李晓琳,河北经贸大学;张可,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2-02【案件实例】吴某的朋友李某欲做生意,需要长期资金周转想申请信用卡,但因银行的种种限制申请额度比较低,便与吴某商量,让吴某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信用卡借与自己使用。

吴某同意,遂申请了信用卡借与李某,并说定透支款项由李某自己偿还。

李某在正常使用该信用卡一段时期后,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发卡银行便两次催收吴某还款,每次吴某接到催收通知后都催促李某还款,但是李某仅口头答应实际无力偿还,为躲避吴某催还债务遂更换了联系方式,吴某找不到李某也未偿还银行款项,数月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欲追究吴某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一)信用卡的持卡人规定及观点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认定,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持卡人仅为合法持卡人,即为发卡行批准的信用卡申请人。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

根据此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第二种观点是,持卡人包括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和骗领信用卡的人。

在第三种观点是,持卡人包括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和非法持卡人。

(二)信用卡的持卡人(申请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主体认定针对信用卡的申请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情况是实际持卡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持有,例如实际持卡人是因为盗窃、骗取、捡拾等方式获得申请人的信用卡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 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三.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成为了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那么,对于这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该如何适用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发卡银行同意,预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透支信用卡或者信用卡账户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素。

其次,案件中出现的“套现”行为也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所谓“套现”,是指将信用卡额度套取现金,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出现“套现”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行骗者使用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骗取信任。

最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量刑也是该罪名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适量加重量刑力度,使其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达到预防和惩治的目的。

总之,“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等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利用信用卡时要保持警惕,避免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敦促公民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除了“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张某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

2019年9月,程某被破获一系列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件,警方调查发现,程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计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60余次,共计套取40余万元。

法院以恶意透支银行费用罪,对其进行了有期徒刑七年。

第二个案例是“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案”。

判定诈骗案件的关键证据有哪些

判定诈骗案件的关键证据有哪些

一、判定诈骗案件的关键证据有哪些
判定诈骗案件的关键证据有:
1.能够证明诈骗犯罪事实的物证;
2.被诈骗钱款转账记录、账本等书证;
3.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5.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等。

二、诈骗罪最高能判多少
诈骗罪最高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处罚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体的坐牢时间不同。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合同诈骗可以取保候审吗
合同诈骗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快车提示您,但是需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体如下: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4.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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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告诈骗才能成功

怎么告诈骗才能成功

怎么告诈骗才能成功在日常生活中,诈骗活动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告诈骗成为了许多人的必备技能。

然而,正确地告诈骗可需要一些技巧和知识,本文将为读者介绍如何告诈骗才能成功。

了解诈骗在告诈骗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诈骗。

诈骗是指骗取他人财物、财产或其他有价值的利益的行为。

诈骗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到刑事罪名,一旦发现并证实,诈骗者将面临法律制裁。

因此,告诈骗的前提是确信被诈骗者的行为构成了诈骗。

收集证据在告诉骗之前,我们需要收集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诈骗者骗取他人财产、财物或其他有价值的利益的材料或信息。

收集证据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记下诈骗的时间,地点,关键人物,行为等信息,以便事后追踪和查明;2.收集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明,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3.收集相关人员与诈骗活动有关的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信息;4.收集被诈骗者和其他目击者的证言,包括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以及被诈骗者的银行卡、转账记录等物证;5.如果可能,可以安装监控设备或请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视。

报案收集证据后,我们需要通过报案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反映被诈骗的事实。

当我们报案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供详细而清晰的案情陈述,包括诈骗的时间、地点、诈骗者的身份,诈骗的过程等;2.提供完整的证据,包括证言、物证、网上聊天记录等;3.配合警方的调查,向警方提供所需的任何信息;4.保持对警方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以便警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调解或起诉入宫在报案后,我们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解决问题,一是调解,二是起诉。

对于比较小的诈骗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对于较大的诈骗案件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

调解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谈判、和解等和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特别是对于小金额的争议来说,通常不需要耗费太多的精力和金钱。

起诉如果调解不能解决问题,或者诈骗金额较大,我们可以选择起诉的方式。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程度的提升,各种类型的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鉴于此,公安机关对于涉及诈骗的犯罪案件进行了加大打击力度,也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依法追究。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也存在着一些存疑的情况,导致涉案人员并未被起诉或者不起诉。

本文将以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为例,对其证据进行解构,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需要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入手。

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诈骗电话、虚假网站等手段,向受害人发送虚假信息,骗取其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受害人的证言、财务流水、电话录音等多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人证言不够详细、财务流水不够清晰、电话录音存在疑点等原因,导致案件的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从而造成存疑不起诉的情况出现。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还需要考虑审查机关的工作方式和能力。

在一些案件中,审查机关可能存在着工作失误、证据收集不足、对案件的了解不够深入等问题,导致无法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而在一些其他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技术手段高超、犯罪嫌疑人隐匿性强等原因,审查机关也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案件的存疑情况出现,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被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情况发生。

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需要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机关的工作方式和能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只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认真分析和探讨,才能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希望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律观念的不断提升,能够有效地解决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问题,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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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举证方法
案名:柯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某年某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分别在番禺区某镇吉祥道洛溪新城联想电脑专卖店、某街桥东路40号六福珠宝金行及市桥街东涌路130号泰兴隆珠宝行,通过冒用被害人楼某的姓名以刷卡消费的手段使用被害人楼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卡(卡号为955880120810069xx)和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为9551003380002108xx)在上述地点分别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和珠宝首饰等物,共消费人民币142651元。

一、本案的证据情况
本案在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
1.被害人楼某钱包中的工商银行储蓄卡、中国邮政储蓄卡、交通银行卡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2.被害人所持有的工商银行储蓄卡和中国邮政储蓄卡被用于在洛溪新城联想电脑转卖店和六福珠宝行、泰兴隆珠宝行购物的交易凭单以及联想电脑转卖店的客户档案记录。

3.在被告人柯某某家中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物品照片。

4.被告人的身份材料。

(二)其他证据
1.被害人在案发时一起吃饭的朋友梁某某的证言、洛溪新城电脑城、六福珠宝行、泰兴隆珠宝行员工的证人证言以及捡到已被使用并被丢弃的被害人的银行卡的证人证言。

2.本案的被害人对其案发当天与朋友一起吃饭时,发现钱包不见和后来发现其钱包中的银行卡中的存款被窃取的陈述。

3.本案被告人柯某某的无罪供述。

4.鉴定结论:(1)在被告人家中搜收缴到的用被害人银行卡购买的两部手提电脑中的一部的鉴定价格;(2)被告人使用被害人银行卡后在交易凭单上所签的假名的笔迹鉴定。

5.现场勘查笔录:从勘查笔录上反映了被害人怀疑钱包被盗的具体位置和被害人的银行卡被用于购物的具体位置。

二、根据本案的证据状况所采取的举证方法
本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罪名是盗窃罪,但通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本案仍然无法找到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害人的钱
包是被告人所偷,而被告人则认为其家中的电脑是其在路边与他人购买(但此人找不到),其也没有到过洛溪新城联想电脑转卖店、泰兴隆珠宝行、六福珠宝行购买过电脑和珠宝。

故此本案在定性上已经无法认定被告人具有盗窃的行为,而如何通过仅有的间接证据去认定被告人具有冒用他人姓名
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成为认定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的唯一途径。

故此,在确定本案的现有证据所能达到的证明限度内,如何应用现有证据进行举证,以达到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目的要求,便成为该案的核心问题。

从当前的刑事庭审实践来看,由于所面临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多样。

因此,公诉人在制定举证方法上也就不可能千篇一律。

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运用灵活多样的举证方法。

从实践中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时间顺序法:就是按照犯罪发生的时间顺序来安排、组织证据的方法;(2)先易后难法:就是先将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情节分组举证予以证明,然后再重点举证有争议的事实及情节;(3)犯罪构成法:就是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组织、出示证据的方法;(4)环环相扣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被告人拒不供认,只有间接证据证明犯罪的案件,其特点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条,证据与证据之间首尾相扣,根据间接证据所得出的结果必须是唯一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而不是或然的;(5)循侦法:即以侦查破案过程为主线,依次进行举证的
方法;(6)中心突破法:即共同犯罪案件中先选择易于突破的被告人向法庭举证,然后,迅速向法庭举出其他辅助证据予以佐证,以巩固被告人供述情况的真实性,最后再突破其他被告人。

基于本案在证据构成上,被告人柯某某始终作无罪辩解,而见到其使用被害人楼某银行卡进行消费的证人的证言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就是在冒用他人姓名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故本案只能通过结合被害人在案发时钱包不见的事实,及证实在案发当天被告人使用被害人银行卡进行消费时,在销售方处所留下的银行交易凭单上的签名为其所写的笔迹鉴定,来进行严密的逻辑推定,以此去确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故此在使用证据举证方法上,该案主要以环环相扣法和时间顺序法相互结合进行举证。

首先,从案件的时间发展顺序来看,本案的证据反映了事情的经过是被害人在2005年2月17日晚上7时许发现其身上的钱包不见,而在当天晚上21时02分至22时52分,其钱包中的银行卡被他人使用,之后通过侦查在被告人柯某某家中找到了用该被害人银行卡购买的一台电脑,而后对当天晚上银行卡被使用时留下的交易凭单上的笔迹进行了鉴定,证实为被告人所写。

故从时间的角度来看,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是没有经过被害人的同意而冒用被害人的姓名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并大肆进行购物
的事实,因此通过时间顺序法先确定由本案的被害人楼某的陈述、银行卡消费时的交易凭证、在被告人家中搜缴到电脑的扣押清单和相关照片、被告人的笔迹鉴定为引领本案其他证据的连接点,使本案的其他证据在举证的过程中始终能够围绕着这几个连接点有机的予以展开。

其次,通过环环相扣法使作为连接点的证据的证明力得到充分的补充、固定和彰显。

围绕着上述四个连接点,就必须对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有机的整合、排列,使每个连接点的辅助证据与连接点之共同形成一个个相对对立而又具有
逻辑联系的证据链条,并在庭审出示的过程中先将每个证据链条所要证明的事实,以简单扼要的词句进行概括。

之后在对证据链条中的证据逐一的进行举证,以便在举证的过程中,使所要印证、体现的事实在庭审中得到清晰可辨的效果。

1.以被害人的陈述为连接点,使用得知被害人在案发当天丢失钱包事实的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和在案发后的第二天
在路边捡到被害人银行卡的证人李某菜的证言,以及证实被害人的银行卡中的存款在案发当天晚上9时起已被陆续取走的银行存款查询通知书,来共同印证被害人丢失钱包且在钱包丢失之后,钱包中的银行卡中的存款被取走的事实。

2.以洛溪新城联想电脑专卖店、六福珠宝行、泰兴隆珠宝行的交易凭单为连接点,结合上述三家商店案发当天晚上出售电脑和珠宝给被告人的相关员工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
辨认笔录,以及在被告人家中所搜缴到的被告人案发当天所穿的外套(因为大部分的证人均指认被告人在案发当天穿着一件黄色的休闲西装和一件牛仔裤),来共同指证被告人在案发当天晚上使用银行卡分别在上述三家商店购买过电脑和珠宝等物以及银行卡被使用的具体数额的事实。

3.以在被告人家中进行搜查和扣押的笔录和电脑的照片为连接点,结合洛溪新城联想电脑专卖店所提供的案发当天出售的两台电脑的型号资料以及该专卖店员工对电脑的辨认笔录和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来共同证实在被告人家中搜缴到的一台电脑就是洛溪新城联想专卖店在案发当天晚上出售给被告人两台电脑中的一台,同时也结合上述前两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来共同推翻被告人关于其家中电脑是在路边向他人购买的谎言。

4.以笔迹鉴定作为连接点,结合本案的银行交易凭单以及被告人在洛溪新城联想电脑专卖点购买电脑时签有被告人假名的客户档案登记表(也作了笔迹鉴定),来共同指认案发当天被害人银行卡被用于购物时,在银行交易凭单上所签的被害人的名字为被告人的所写的事实。

至此,本案通过结合不同的证据举证方法,以案件中的核心证据作为连接点,构建推递式的证据链条,而使本案在仅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之下完成了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

三、结语
举证方法作为一种庭审的技巧,有如小孩所玩的拼图游戏,或是历史学家所从事的复古工作,虽然两个比喻大相径庭,然而其手段却有共同之处,那就是通过不同手段,以求得到事物的原本面貌或接近事物的原本面貌的效果。

通过个案的举证方法的展示,同样可以透视出不同类型案件在运用证据进行举证时的方法思路和共同目的。

那就是,针对于不同的案件在举证的过程中并没有固定的方法和模式,公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运用不同的示证方法通过举证来展示起诉书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以取得最佳的庭审效率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黄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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