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认定与处理的相关研究(含目录)0312
重婚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重婚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禁止,但现实中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探讨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重婚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等因素,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将以一起重婚案例为切入点,对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重婚案例简介2018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
被告人李某,已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一名女子张某登记结婚。
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重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一)重婚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婚案例法律分析(一)重婚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三条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两人均具备重婚的构成要件。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张某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由于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因此,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重婚案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重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重婚行为的发生。
论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我国近些年重婚现象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现代进步、文明的社会制度不被任意践踏,维护稳定的家庭生活和善良民俗,刑法将这种严重的违反婚姻法律关系的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予以打击,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下称《批复》)却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重婚罪论处。
本文将首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重婚罪的实质入手,同时结合现行的规范重婚罪以及重婚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着重分析《批复》导致的与重婚罪相关的问题,并在探讨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或者思路。
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从法理学角度认真的分析和论证重婚罪,希望可以在探讨重婚罪本质的基础上,可以对关于重婚罪认定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分析有所帮助。
首先,经过分析得出我国婚姻的本质是法律主义婚姻,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其次,我们通过对广义的婚姻的探讨得出,婚姻中的基本权利是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彼此独享的配偶权;然后通过对重婚罪规范对象范围的探讨,认定一些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大的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不应该由刑法来调整;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分析了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最后分析我国现阶段重婚现象的主要形式以及其原因。
第二章从当前认定重婚罪的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和介绍了当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和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行为的认定,分析两者的差异和由此导致的问题,以及此问题产生的原因。
其中第一节,首先在分刑事和民事部门法的基础上,介绍了当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和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行为的认定,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前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并结合相应的法学理论,对当前的六种重婚现象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当前的规范重婚罪和重婚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试论重婚罪——对重婚罪的理解、处理之管见(一)
试论重婚罪——对重婚罪的理解、处理之管见(一)内容提要:本篇论文注重从“重婚罪的理解认定、处理重婚罪目前存在的问题、建议将重婚罪纳入公诉范围”,三方面论述了重婚罪的概念、构成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解决重婚罪的处理办法。
其中,对重婚罪的理解及认定中涵盖了“重婚的概念及构成,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三个分内容;其二、处理重婚案件目前存的几个问题,此标题涵盖了如何确定重婚罪的主管,如重婚罪案件管辖如何确定及有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质疑重婚案件的可分性。
重婚罪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原则存在的弊端四小方面内容。
第三、建议将重婚罪纳入公诉范围,一标题中又分实行重婚案件公诉遏制“包二奶”现象的需要:从重婚罪的客体看宜将其作为公诉案件;实行重婚案件公诉案件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有助增强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责等四小方面的内容。
如此区别,有助于帮助大家澄清模糊认识,抓住重点,使对该项课题的研究更能取得良好效果。
关键词:重婚处理管见当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出就业人员增多,致使两地分居的夫妻人员数量也大为增加,同时,西方文化中的两性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涌进开放的国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这种夫妻两地分居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现象并不少见。
据报载:“包二奶”是当前妇女投诉的热点,有的犯罪分子甚至胆大妄为公开…包二奶”、“包三奶”、招摇过市,愈演愈烈,甚至有的妻妾同室,公然向法律挑战,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近年来重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就重婚罪的认识及处理笔者试作以下论述。
一、重婚罪的理解及认定{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陶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
“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
重婚问题研究
重婚问题研究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修正的《婚姻法》引入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又对婚姻无效和撤销的申请主体、宣告机关和申请程序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可以说,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进步和完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对这一制度发表自己的看法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关于这一制度的论文也不断见诸于报章杂志,对这一制度的论述可以说相当详尽。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一制度对我国重婚的认定会不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也就是说,在我国婚姻法引入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之后,如何来界定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重婚行为。
质言之,我国婚姻法所说的重婚中的“婚”应该如何理解,是仅仅指合法婚姻还是尚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内的广义的婚姻。
如果仅仅包括合法婚姻,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存在重婚的。
因为重婚必然无效,而无效婚姻又因其具有违法性被排除于婚姻之外。
如果对重婚行为中的“婚”字作广义上的理解,则一方面法律认定其构成重婚行为,而另一方面又认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这不能不是法律的尴尬。
这种矛盾如何解决,不能不引发我们的思考。
并且,新修订的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一概将其称为“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对于重婚的认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种概念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
除此之外,重婚的界定尚有很多其他的问题值得研究,比如,当事人的离婚行为也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形,在无效离婚之后当事人又结婚的,能否构成重婚,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对认定当事人的重婚行为有没有影响,有什么样的作用和影响?又比如,民法中的重婚和刑法中的重婚罪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
以上种种问题的发现和思考以及最终的解决,是本文写作的动机和目的。
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法学理论中概念的明晰,有赖于对我国婚姻史或婚姻法学的历史考察和比较法考察。
重婚的认定与法律后果(附相关法律规定)
什么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构成重婚的条件?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
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
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
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同居不等于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俗称为姘居。
重婚的法律后果(1)重婚的民事后果。
重婚将产生下列三项民事后果:①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罪是无效的原因之一;②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③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与重婚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中国重婚罪研究
中国重婚罪研究摘要: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它犯罪作为针对家庭的犯罪来对待。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罪?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婚姻法修改后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这对重婚罪的处理上赋予了新的精神。
在人类社会经历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中,婚姻逐渐演变成一种身份契约关系。
婚姻究竟如何认定重婚罪呢?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法律对重婚罪的界定及态度,而在这一点上,有些人一直对法律存在模糊的理解甚至于误解,所以本文将从我国当前法律对重婚罪概念的界定来对重婚罪进行研究。
关键词:重婚罪界定要件认定责任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婚现象呈增长势头,部分人在物质富裕的同时,倚仗金钱公开纳妾,在一地或异地同时与几个女性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而国家立法中的婚姻有效要件,只是规定了合法婚姻的条件,也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婚姻的条件。
在从我国婚姻法价值取向和具体规定来看,登记在先的情况显然是构成重婚的,然而对于事实婚在先的情形,学界长期都有争论,司法实践中也有构成与不构成的两方面的判例。
但不能说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就不是婚姻,本文从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行为、关于无效婚姻的实质和限制及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构成的认定及其立法现状的分析与对比及等来对重婚罪进行研究,提出了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行为,指明法律对重婚罪的追究。
二、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行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在立法与司法实施中,要判定是否成立重婚罪,就须依据构成重婚罪的要件加以确认。
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形式合理性,它要求把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作为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唯一判断依据。
因此,当一行为满足了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名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时就构成了重婚罪。
重婚罪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管理 条 例 )施 行 后 发 生 的 以夫 妻 名 义 非 法 同 居 的重 婚 案件 是 否 以重 婚 罪 定 罪 处 罚 的批 复 》指 出 :“ 的 《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新 婚 ( 94 1 1 19 年 月 2目国务院批 准 ,19 94年 2 1日民政部发 布 ) 布 月 发 施 行 后 ,有 配 偶 的人 与 他 人 以夫 妻 名 义 同 居生 活 的 ,或 者 明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以 夫 妻 名 义 生 活 的 ,仍 应 按 重 婚 罪 定 罪 处 罚” 。这 一 规 定 扩 大 了重 婚 罪 的 范 围 ,将 事 实上 的重 婚纳 入 了法 律 管 辖 范 围 。但 是 这 一 规 定 与 刑 法 上 关 于重 婚 罪 的规 定 明显 不 同 ,导 致 现 实 中在 认 定 重 婚 罪 时 存 在 冲 突 ,很 多 人 也 往 往 对 重 婚 罪 造 成 错 误 理 解 。那 么 ,应 当如 何 理 解 法 律 上 关 于 重 婚 罪 的
明 确 规定 :“ 配 偶而 重 婚 的 ,或 者 明知 他 人 有 配偶 而 与 之 结婚 有
的 为 重婚 ” 我 国刑 法 学 界持 狭 义 学 说 ,也 就是 将 “ 婚 ”理 解 。 重 为 :有 配 偶 者 在合 法 婚 姻 关 系存 续 期 间再 与 他 人 进 行 结 婚 登 记 的 才是 重 婚 ( 即前 婚 、后 婚 都 为法 律 婚 ) ,而认 为有 配 偶 者在 婚 姻 关 系 存续 期 间 与他 人 不 进行 结 婚登 记 但 是 以夫 妻 名 义 同居 生 活 的 ,或 者 明 知他 人 有 配偶 而 与 之 以夫 妻 名 义 同居 生 活 的 ( 即 前 婚 为法 律 婚 ,后 婚 为事 实婚 ) ,不构 成 重婚 。 这就 势 必把 许 多 事实 上 的 重 婚 ( 具 有 纳 妾性 质 的 “ 二奶 ” 等 ) 如 包 ,排 除 于重 婚 范畴 之 外 ,这 显 然 是 不 适 当 的 。 为 了保 护 一 夫 一 妻 的婚 姻 制度 ,维 护 合 法 婚 姻 当事 人 的权 利 ,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19 年 l 月 1 94 2 4日做 出的 《 关于 ( 婚姻 登记
谈谈对重婚罪名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几个问题研究报告与分析
谈谈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谈谈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作者(华东政法学院99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邓晓霞上海200042>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件归属于自诉案件,但由于重婚案件本身具有公诉属性,因此其在适用自诉程序中应区别于一般自诉案件,本文拟对重婚案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件〈包括与重婚案件性质相似的其他自诉案件〉审理的重视。
关键词:重婚有配偶审理一、对重婚罪名的理解及认定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
至此,刑法界在“结婚的内涵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规律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理论界对重婚罪名的探讨多集中在对结婚概念的理解上,却忽略了对重婚罪名中“有配偶”这个概念的研究探讨,其实对有配偶“这个概念理解得清晰、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其内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当然,曾经也有学者对“有配偶”做过解释,如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还处在存续期间。
①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女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续期间。
②以上解释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而且其解释中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夫妻关系这些词本身就是一些非常模糊的概念,可以说这些解释不仅在理论在难于让人认同,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掌握。
重婚的认定及处理
目录论重婚的认定处理1内容摘要1关键词1一、重婚在我国的研究现状2(一)全部否定说2(二)部分肯定说3(三)全部肯定说3二、重婚的概念和特征3(一)重婚的概念3(二)重婚特征4三、我国重婚的认定处理情况5(一)民事法律认定处理情况6(二)刑事法律认定处理情况7四、我国重婚认定处理存在的问题8(一)刑事法律方面8(二)民事法律方面9五、提出解决对重婚认定处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完善相关立法)10(一)完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10(二)完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11六、结语12参考文献13论重婚的认定处理【内容摘要】现今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由的进步,开放度的提高,西方国家婚恋观给我国人们的生活观念带来了很大影响,重婚案件近些年来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对于重婚与否的认定会产生适用民事、刑事何种法律的纷争及适用追究何种责任的纠纷。
在我国,严重的重婚行为又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无论适用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重婚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当下我国重婚的认定现状及现行法律规X为依据,研究我国重婚认定与处理的现状,以发现存在问题为基础进行相关思考,进而提出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可以进一步解决相关司法制度层面存留的弊端。
【关键词】重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措施The cognizance of the theory of bigamy【abstract 】Since China's reforming and opening u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progress of freedom, to domestic with abroad opinions about love brought impact on people's ideology.Bigamy cases present ascendant trend in recent years has been, for the cognizance of bigamy or not will produce what legal disputes and the suitable applicable civil and criminal disputes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the responsibility. Bigamy endanger our country monogamy, has violated the socialist ethics, has affected the family stability, but also triggered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Bigamy is defined crime of criminal law, therefor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bigamy shall be legally and in practice. Bigamist should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including criminal liability and civil liability, especial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civil liability for damages on give a bigamist with strong sanctions. This paper will present the cognizance of bigamy in our country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legal norms as the basis, research present status of bigamy cognizance and treat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inking,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to improve, can further solv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related legal system level, it is also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bigamy, civil liability, criminal liability, problems and measures 一、重婚在我国的研究现状就目前我国法学学术界而言,对于重婚行为的理解与界定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某人同时拥有两个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即先后与两个人登记结婚。
重婚罪研究
重婚罪的抚养权和赡养权
重婚罪的离婚程序
提起离婚诉讼:由无过错方提起,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提供证据:提供重婚罪的证据,如结婚证、照片、证人证言等
法院审理: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确认重婚罪事实存在
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可能对过错方进行民事赔偿
重婚罪的预防和打击
影响社会风气:重婚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导致社会道德滑坡。
法律制裁:重婚罪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
预防措施: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重婚罪的认识和理解,预防重婚行为的发生。
重婚罪与道德伦理观念的关系
重婚罪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影响子女成长,引发社会问题。
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还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还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有关。
重婚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重婚罪的定义: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构成要件: a. 行为人有配偶 b. 行为人与他人结婚 c. 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 d.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关。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
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也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恶劣影响。
本文将从重婚的概念、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重婚的概念1. 定义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
2. 分类(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当事人知道对方有配偶,但仍然与之结婚。
三、重婚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后果(1)离婚: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重婚事实后,应当判决离婚。
(2)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因重婚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子女抚养:重婚行为对子女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依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
3. 行政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重婚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乙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甲与丙发生婚外情,并登记结婚。
甲被人民法院判决与丙离婚,丙因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甲与乙结婚多年,乙在外地有情人。
甲发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与乙离婚,并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结论重婚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禁止的,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重婚行为,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重婚概念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一方已婚,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本文将围绕重婚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重婚的概念1. 定义重婚是指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一方已婚,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已婚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 类型(1)登记重婚: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事实重婚: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重婚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重婚者情节恶劣的;(2)因重婚导致离婚的;(3)因重婚导致被遗弃、虐待、遗弃、伤害、侮辱等情节恶劣的;(4)因重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2. 民事后果(1)离婚:重婚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财产分割:重婚者与他人结婚,其财产分割应当依法进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子女抚养:重婚者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依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其他后果(1)道德谴责:重婚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受到社会的谴责。
(2)名誉损害:重婚者可能遭受名誉损害,影响其社会形象。
法律规定重婚案件的认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对于重婚案件的认定,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重婚案件的认定进行探讨。
二、重婚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重婚,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2. 特征(1)主观上有结婚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结婚的行为;(3)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且婚姻关系存续。
三、重婚案件的认定标准1. 主体资格重婚案件的认定,首先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包括已婚者、与他人登记结婚者以及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者。
对于已婚者,要审查其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对于与他人登记结婚者,要审查其婚姻登记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者,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2. 客观事实重婚案件的认定,关键在于审查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结婚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是否举行过婚礼;(3)是否共同生活。
对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认定其构成重婚。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要结合婚礼、共同生活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重婚。
3. 时间界限重婚案件的认定,还要考虑时间界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属于重婚。
因此,在认定重婚案件时,要审查当事人结婚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四、重婚案件的认定程序1. 证据收集在重婚案件的认定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证明;(2)婚礼照片、录像等;(3)共同生活证据,如房产证、银行账户、共同购买的物品等;(4)证人证言。
2. 调查核实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探析事实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探析事实重婚的认定和处理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探析事实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时至今日社会上违背一夫一妻原则的现象屡禁不止,事实重婚作为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愈演愈烈的状况尤为突出。
如何认定和处理事实重婚行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往往比较困惑,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这无疑引发了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极大关注。
1事实重婚的概念1.1重婚的定义事实重婚是重婚的种类之一。
明确重婚的定义是我们认识事实重婚的第一步。
我国《刑法》第258条将重婚罪界定为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但因重婚罪并非与重婚行为属同一范畴,重婚的范围远远比重婚罪的范畴更广泛,因此并不能将重婚罪的定义直接套用在重婚上。
法学界普遍认为,重婚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保持婚姻关系的现象。
由于这里的婚姻既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所以重婚的类型就区分为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个类型。
法律重婚,指的是重叠的婚姻均为法律婚,即前婚和后婚均是办理结婚登记而确立的婚姻关系。
1.2事实婚姻的问题而事实重婚尽管也是婚姻的重叠,但明显与法律重婚不同,其重叠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是事实婚姻。
那么在定义事实重婚之前,我们就有必要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
法学界对事实婚姻的理解不一,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狭义的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并被有条件地确认为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
广义的事实婚姻,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承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学者们之所以对事实婚姻存在以上两种理解,是与婚姻法领域和刑法领域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有关。
婚姻法领域目前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是有限承认事实婚姻。
而在刑法领域,为了有效捍卫一夫一妻制,将那些已有配偶同时又选择不登记但过上了婚外夫妻生活的人纳入了制裁范围。
这说明刑法领域对事实婚姻持广泛认定的态度。
该领域中事实婚姻为广义的事实婚姻。
新婚姻法修改后重婚罪的认定
新婚姻法修改后重婚罪的认定来源:法律快车婚姻法作者:时间:2011/08/29推荐婚姻法律师:新婚姻法修改后重婚罪的认定与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婚姻法修改后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这对重婚罪的处理上赋予了新的精神。
本文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新婚姻法修改后重婚罪的认定与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婚姻法修改后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这对重婚罪的处理上赋予了新的精神。
本文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一、重婚罪及犯罪状态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乂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同时禁止重婚。
根据这一原则,在我国,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法律只能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乂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自己虽然没有有效的婚姻,但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都构成重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者自己虽然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然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
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然是初婚,但是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行为的类型由于法律承认了事实婚姻,同样对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关系就应当予以保护,如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也同样构成重婚罪。
与婚姻关系相对应,重婚也有两种情形:1?法律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法律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
重婚罪若干问题研究
重婚罪若干问题研究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婚姻的稳定与否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否,还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团结与和谐。
然而,据有关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等特点,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
但是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法律有时却无能为力,主要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等的问题。
那么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何在,应当如何寻找恰当途径改变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的问题是本文论述的主要问题。
本文论述的主要思路是在明确相关法律概念的基础上,对重婚罪进行彻底的分析,即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系统阐述。
之后,即提出问题,对于我国重婚罪认定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梳理。
进而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建议。
本文将分五个章节对此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第一章从重婚罪的相关法理问题入手,对于婚姻的本质进行分析,同时,对于与重婚罪有关的法律概念如事实婚与法律婚、配偶权、通奸、“包二奶”、非法同居等进行比较区分,以便更好地理解重婚罪,并对重婚罪地相关问题有系统的认知。
在第二章中,系统分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重婚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比较明确,不存在较大争议,但对于客体及客观方面理论界仍没有形成共识,笔者认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度,次要客体是配偶权。
而客观方面,笔者详细论述了事实婚构成重婚罪的情形。
第三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及造成重婚罪认定困难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对待事实婚问题民法和刑法产生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司法解释“以夫妻名义同居”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缺乏衡量标准;重婚罪是否应公诉存在争议,当事人取证困难;量刑情节不够科学,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在第四章中,笔者分析了我国其他地区和其他国家关于重婚罪的立法,最终得出各国各地区在对待事实婚的态度上、最高刑期上以及量刑情节等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第五章中,在借鉴其他各国各地区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建议,主要是加快解决民法和刑法对于事实婚互相冲突的问题;将重婚案设定为公诉案件;科学制定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标准;提高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
重婚罪的认定与完善
重婚罪的认定与完善
相关的调查显示,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形式多样、情况复杂隐蔽等特点,但是对于重婚罪的定罪一直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和不同的执法部门对“婚姻”、“事实重婚”、“同居”都有着不同的界定和理解,由于法律概念界定、理解上的分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等种种问题。
因此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与完善的研究有着非凡的意义。
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重婚罪概述。
此部分主要内容是重婚罪在法律上和学理上的概念、理论争议以及重婚罪的四部分构成要件。
第二章:重婚罪的具体认定。
此部分重点说明司法实践中重婚罪在认定中存在的疑点难点,主要内容包括事实婚姻的概念、法律效力,重婚罪的认定存在争议的几种表现类型,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重婚行为的认定、夫妻名义的认定以及一般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区别。
第三章:重婚罪的比较法考察。
该章介绍了四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和三个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地区——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地区对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比较。
第四章:重婚罪的法制完善。
主要根据前文提及到的重婚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包括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增设新的有关重婚罪法律规定。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的认定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保护婚姻与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重婚行为严重侵犯了婚姻制度的伦理规范和法律底线,因此被视为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
那么,如何认定重婚罪呢?一、重婚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便可认定重婚罪:男女一方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或者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要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确认男女一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所规定的形式和条件,如合法年龄、自愿、无近亲关系等。
若男女一方未经离婚程序或死亡等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却与他人再次结婚,便可认定构成重婚罪。
其次,对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情况,虽然没有具体要求男方或女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但是对方必须已有婚姻关系。
这点与以上情况有所不同。
因此,对于刑事诉讼中愿意举证、认定他方已有婚姻关系的一方来说,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
二、重婚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重婚罪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是因为它对婚姻家庭秩序的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
首先,重婚行为侵犯了婚姻伦理和道德规范,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一旦发生重婚,不仅会导致多个家庭成员的情感纠葛和伤害,也可能引发家庭纷争、冲突甚至破裂,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伤害。
其次,重婚行为涉及到财产继承、离婚分割等法律权益的问题。
由于涉及到多重婚姻关系的存在,若其中一方去世或离婚,财产继承或分割的问题将变得极为复杂,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
此外,重婚罪还对社会稳定和结构造成一定影响。
婚姻制度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其稳定与和谐对于社会秩序和家庭幸福至关重要。
如果重婚行为不受到制裁,可能会造成婚姻观念淡薄,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甚至对整个社会伦理和法治产生负面影响。
三、重婚罪的法律后果和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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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1 前言 (2)2 重婚认定中相关概念的理解 (2)2.1 关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2)2.2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3)2.3 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 (3)2.4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4)2.5 “重婚”的内涵及认定 (4)2.5.1 “结婚”、“重婚”和“非法同居”的含义 (4)2.5.2 “重婚”和“非法同居”的认定 (6)3 重婚的处理 (8)2.1 从社会制度角度分析 (9)3.2 从损害补救的对象角度分析 (9)3.3 从制裁的目的分析 (10)4 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2)关于重婚认定与处理的相关研究摘要:在我国, 重婚是一种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随着有关立法的不断衍变, 学界对重婚罪相关概念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实践中重婚罪的认定存在许多分歧。
事实上的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分歧很大的一个问题。
本文结合有关立法和相关立法精神,努力澄清与重婚相关的一些概念,指出重婚认定中的不同观点, 透析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论的与重婚相关的焦点问题,探讨了重婚的相关处理办法。
文章还深入地分析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完善意见,并希望在重婚认定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重婚;非法同居;认定;处理1 前言婚姻,自古神圣。
然而, 我国近年来重婚现象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
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现代进步、文明的社会制度不被任意践踏,维护社会的稳定,现行《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
然而,事实上的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也就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分歧很大的一个问题。
尤其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后, 一方或双方有配偶, 而又与他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因而, 有必要从我国现有立法出发,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主要争议, 对重婚罪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概念, 以及对重婚罪构成影响的问题, 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笔者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2 重婚认定中相关概念的理解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配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中的男女双方。
这里所称“婚姻关系”, 是指法律上予以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在从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认识重婚罪的概念和特征时, 首先要明确“结婚”、“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重婚”、“结婚”、“非法同居”等概念。
要正确理解这些概念的含义, 必须结合相关立法及其立法精神来进行。
2.1 关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的含义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
”据此,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婚姻关系,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应无争议。
对于那些欠缺婚姻成立的某些实质要件或程序要件的婚姻关系, 如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否无条件地、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则值得商榷。
2.2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根据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
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些规定,对于那些缺乏登记要件的事实婚姻, 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对于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缓和趋势, 只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情形。
2.3 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 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种类主要包括: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2条及其《司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 我国的无效婚姻采宣告无效制度, 即即使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 在其没有被宣告无效之前, 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只在其依法被宣告无效时, 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在前婚解除前或宣告为无效前再行结婚。
2.4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含意, 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所谓“胁迫”, 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5 “重婚”的内涵及认定2.5.1 “结婚”、“重婚”和“非法同居”的含义关于“重婚”、“结婚”的含义学理上认为,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或“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结婚“是婚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或“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从字面上看, 这里的“结婚”不仅强调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也强调了程序要件,“重婚”行为的后婚仅指法律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对于刑法中重婚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曾作过多次阐述。
1958年1月27日在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 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 而两人确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
”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则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男女, 未曾办理离婚的法律手续, 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或者虽未登记, 而实际上已构成重婚的。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也指出:“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或者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实际上已构成重婚的。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 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不承认主义, 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结婚狭义上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履行结婚登记的行为。
对结婚的概念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合法登记和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男女举行婚礼或事实同居行为。
我国现行婚姻法只承认登记婚, 不承认仪式婚, 即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 必须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 只按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 婚姻法不承认该婚姻合法有效。
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 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办理了两次登记手续。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 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重婚案件中, 事实上的重婚占多数, 因为法律上的重婚要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不采取隐瞒、欺骗手段, 一般不容易取得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 主要形成事实上的重婚, 又分为三种情况: 前事实婚后登记婚、前登记婚后事实婚、前事实婚后事实婚, 事实婚的认定依据有关规定指: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 无配偶的男女, 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若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 1986 年3月15日之后到1994年1月3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一方起诉“离婚”, 若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 可认定为事实婚; 1994 年1月31日后未登记的,一律视为非法同居; 另外根据婚姻法12条规定, 若不构成重婚的, 同居时符合婚姻实质要件,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应补办手续, 又构成一种新的事实婚姻; 但根据刑法258 条的规定: 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均构成重婚罪。
这是对重婚的补充, 认定这一种重婚行为不考虑“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之间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复[1994]10号文件规定,重婚将导致两种法律后果: 一是构成重婚罪,《刑法》258条规定了“重婚罪”的认定及处罚; 二是构成重婚行为, 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是重婚罪的主体, 只能认定是重婚行为, 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上当、受骗而造成的。
依照婚姻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 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
《若干意见》将事实重婚的具体形式表述为:“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 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
可见, 事实上的重婚至少有两个婚姻关系,其中必有一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 通常是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男女双方, 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按照我国现有立法,又不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的行为。
非法同居关系能否构成重婚罪的前婚? 男女双方或一方同时存在多个非法同居关系的, 能否构成重婚罪? 有人认为, 如果法律只处罚前婚是法律婚, 后婚是法律婚或非法同居的行为, 实际上将鼓励欲实现“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者采取不登记的方式非法同居, 以规避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