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构_评新_民事诉讼法_第170条_许方钱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构——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许方钱一、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践状况(一)发回重审案件数相对稳定,发回重审率稳中有降从图1的2002-2011年我国民事二审审结案件数与发回重审案件数的折线图可以看出,①在二审审结案件数方面,2002-2009年,呈上升趋势,其中,2007-2009年,上升幅度明显;2009-2011年,略微下降。
在发回重审案件数方面,虽有浮动,但相对稳定,变化幅度不大。
从两者变化的趋势可以直接反映出我国民事二审的发回重审率在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如下文图2所示。
图1 2002-2011年我国民事二审审结案件数与发回重审案件数(件)在此10年间,我国民事二审审结案件总数为4607619件,年平均结案数为460762件,发回重审案件总数为314159件,年平均发回重审案件数为31416件,平均发回重审率为6.82%。
(二)事实瑕疵为发回重审的主要事由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发回重审事由仅为“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三种,前两种为事实瑕疵,后一种为程序瑕疵,但实践中发回重审的理由却可谓五花八门,甚至包括“适用法律错误”。
②虽然无法从司法系统公布的相关数据中直接计算出我国因事实瑕疵发回重审的案件数占所有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比例,但从现有的相关数据来看,因事实瑕疵发回重审的案件数占了所有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大部分。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① 本文图1与图2的数据均来自2002-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② 如“龙飞翔诉谢宏言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继而发回重审。
参见吕鸣:《论发回重审》,湘潭大学2007年优秀毕业论文。
院曾对该市2008年、2009年以及2010 年三个年度的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状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单就一审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案件数,便占了该院全部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62.34%;①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该院部分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评查,因事实瑕疵发回重审的案件数占全部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71%。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通过起诉、审理和判决等环节来解决民事争议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第二审判决的执行和再审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执行、再审两个方面来阐述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一、第二审判决的执行第二审判决是指在一审判决后,当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并经过上诉程序后,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第二审判决的执行主要包括判决文书的送达、判决效力和强制执行等方面。
首先,判决文书的送达是确保判决生效的重要程序。
二审法院应将判决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确保其知晓判决结果,并依法享有相关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可以根据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其次,第二审判决的判决效力是指判决对相关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必须予以遵守。
另一方面,判决结果也具有权威性,对其他法院或相关机关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因此,在执行第二审判决时,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判决的效力。
最后,对于不服第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在再审程序中,将重新审理有关案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指在第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出的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再审的适用条件、再审的审理程序和再审决定的执行等方面。
适用条件是再审程序的先决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程序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如案件的重大事实新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等。
当当事人认为有共同或单独适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存在时,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的审理程序由法院来进行统一的安排和决定。
再审程序将重新审理一审、二审时可能存在的错误问题,以确保正义和公正的实现。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并依法进行调查与取证。
最终,再审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再审决定的执行是再审程序的最后一步。
当再审程序完成后,再审决定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解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发回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将案件发回该人民法院,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发回重审并不是我国独创,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规定,研究并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一、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一、维护程序正义正义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正义.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欠缺任何一项都不足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实现.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确保利害关系者参加的程序”,即正当程序.“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这是‘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内容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重要条件.”程序正义以诉讼法律来约束法院及诉讼参与人,以便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将“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界定为发回重审的必要条件.也许可能会因发回导致审期延长从而牺牲个案的诉讼效益,但从整体上来说,有利于保证整个诉讼体系的程序公正.可见发回重审制度在建立错案追究制度的今天,对一审法官具有程序保障的威慑作用,而对于程序违法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则有被发回重审、剥夺既得利益之虞,从而起到维护程序正义的作用.二体现审级功能审级制度设计时越靠近塔顶的程序在制定政策和服务于公共目的方面的功能越强,越靠近塔基的程序在直接解决纠纷和服务于私人目的的方面功能越强.保障审级制度呈塔形或梯形结构和数量由下往上呈递减趋势,使最高法院在保持较小规模的前提下得以实现统一司法的特殊职能,使上级法院在相对宽松的案件压力下拥有对下级法院的监控和指导能力,这是审级制度设置的目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二审法院在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享有裁定发回重审的权利,不但从方便当事人及法官参考当地风俗习惯触发,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更使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方面的只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方面,通过书面审理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可以减轻二审法院积案数,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本身还有审理大量的一审案件,若让其对所辖全部一审案件均再次查明事实的话,一则不现实,二则势必会造成案件审理拖延审判质量下降,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从两个审级的功能上来讲,上诉法院与审判法院的社会功能各有不同,前者侧重规则之治,而后则侧重于纠纷解决.二审法院按照审级制度的要求,一般都承担着保证法律适用一致的职能,相应的,其审判职能就会弱化,即便是在现代司法制度已经比较发达的国家,上诉审法院的在上诉程序中也多是法律审,下级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虽然发回重审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方便诉讼、维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两审终审原则;是为了有利于一审法院程序意识的提高,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帮助原审法院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审判工作,但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二、发回重审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一适用标准过于模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明确了必须发回重审的情况,但是第181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仍然是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标准模糊,二审法官往往凭借个人的理解和推断即可套用以上条款裁定发回重审.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而法律对于发回重审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二审法官在适用时自由裁量权过大,无形中提高了案件发回率.如一百五十三条“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中的可能影响的程度如何把握违反程序与正确判决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在没有更加具体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将使法官很难把握.再者,与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理由相比,二审法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理由更显得空洞和含混,也更加难以操作.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改判,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实践操作的困难.二导致审期拖延案件一旦发回重审,原来的判决就会被撤销,案件重新启动一审程序,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普通程序的审判期限是六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经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而经过重审的作出的判决、裁定依然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若再经过仍可延长的三个月的二审程序,则当事人的民事争议将长期处于未决状态.虽然实务中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即便如此,经过一年多的期限,对于商事纠纷来说,会导致商事法律关系的迅捷特质落空,而对于民事纠纷,将会使身份继承等民事法律处于悬空状态,不但导致本诉的诉讼利益得不到实现,还会导致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增加.三漠视当事人处分权发回重审的目的,是要让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充分发挥诉讼攻击和防御方面的能力,防止裁判突袭,同时使所有与裁判结果具有关联性的事实都有机会享受不同审级的救济.但民事诉讼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整个诉讼过程,包括诉讼的提起,诉讼请求的范围,权利的放弃等均由当事人掌握.若当事人放弃对诉讼权利的追求,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以实现实体权利的尽早实现,也应该是得到尊重的.这是因为发回重审制度应当是对法院违反程序的制裁,而非是对当事人的制裁,并且现阶段的当事人更关心的是案件的实体结果,甚至有可能为了规避重审宁愿让渡一些无关紧要的诉讼权利,以尽快实现实体权利.许多上诉的当事人,并不是希望法院通过重审去制裁程序违法,而是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直接审查案件事实,并对实体权利进行裁决,而不是希望因一般程序违法而导致再经历一遍一审过程.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的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谈及当事人的程序启动权,仅仅由上级法院做出裁定,就可处分当事人的实体和诉讼权利,这与意思自治原则也是相悖的.综上所述,发回重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三、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一明确发回重审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发回重审的条件设定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判决.对于此处案件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标准和影响案件判决的程度语焉不详.笔者认为,因事实问题发回重审制度应加以限制.从制度化的角度,因事实原因导致的发回重审应当区分为法定的发回重审和酌定的发回重审.法定的发回重审即由法律明文规定一些因事实错误必须发回重审的情形,从现有法律规定和国外立法例看,应当包括: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判决;对代理人为诉讼行为欠缺必要授权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一审判决遗漏部分诉讼请求部分,二审经调解不成的;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离且调解不成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酌定的发回重审,是指赋予二审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二审法院在撤销原判之后发现若自行改判有剥夺当事人审级利益之虞,确需发回重审时,可以裁量发回重审.而对于程序性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则可借鉴无害性原则.所谓无害性原则是美国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时的审查标准,指如果上诉法院认为程序性错误不影响审判结果,是一种无害性错误,则有权维持原判.大陆法系虽未明确规定无害性原则,但也将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作为发回重审的标准,必须达到重大欠缺才可.因为并非所有的程序瑕疵都有必要通过发回重审来加以纠正,程序非正义并不必然导致非正义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仅为一般程序违法,如送达不规范,在简易程序审判期限内未审理完结而又欠缺转为普通程序的,则无发回重审之必要,而凡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剥夺或限制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案件时所有法律所保障的权利的做法;或以其他方法妨碍法庭全面审理案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作出合法的和有根据的民事判决的,就被认为是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律,应发回重审.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发回重审制度也不例外,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处分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自己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实体权利,其实质是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自由支配和处置,具体为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及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决定,国家不能干预,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发回重审标准,体现出二审法院为唯一决策者的理念,一切以法院和法官的自由裁量为基准,并未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有不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笔者认为,当事人对审判的公平与效率有自身的判断和选择.当出现案件符合前述发回重审的标准时,不同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程序选择:出于更好的进行诉讼攻击或防御的目的,当事人可能会寻求将案件发回重审;如果双方当事人出于尽早稳定民事关系、防止诉讼拖延及节省诉讼费用等原因,自愿放弃审级利益而要求二审法院迳行裁判的,法院没有理由不允许.笔者认为,当事人的选择权应及于法律规定的三种发回标准,即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作为发回重审的前提条件.无论是因事实问题、程序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发回,都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法官必须履行释明责任,并由当事人协商.当事人达成不发回重审的合意的,由二审法院审理后迳行改判;反之方可发回重审.这里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51条第2项规定,应发回重审的案件“如两造合意愿由第二审法院就该事件为裁判者,应即自为判决”.三加大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1、加大调解力度调解制度作为东方的一朵奇葩,其作用无需赘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强调调解的适用,以求在人情社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借助“调解年”活动这一契机,加大调解在一审民事案件中的适用力度,尽量使案件在一审阶段做到案结事了.由于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当事人对于协议内容是认可的,容易尽快履行,这样就会从源头上减少乱发、滥发重审情况的发生.2、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其特点是适用范围为以支付金钱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亲自诉讼、口头进行、非专业化;对抗色彩相对较弱,职权主义介入较多,注重调解;适用小额诉讼费用专门标准;当事人对于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都有选择权;以“限权”为特征,法官的司法权和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两方面都受到一定限制;一般不许当事人反诉,原则上实行一审终身制.小额诉讼法庭可以采取相对随意、方便的开庭方式,比如不受审限及举证期限约束,尽快开庭;设在社区、周末进行;可由法官以外的推选人员主持等,所需诉讼费用低廉,其做出的判决由法院保障执行.由于基层法院多受理小额的金钱纠纷,若能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分流案件,促进案件圆满解决,降低上诉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结合民间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群众网络和社会法庭都是我国已经或逐步成熟的民间调解组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行使释明权,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移交给民间调解组织,由其对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纠纷,使得案件在一审程序就得以解决.防止由于对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感而导致的上诉,并由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审期拖延的情况发生.四合理配置法官由于历史原因和工作压力,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少任务重,且素质不如上级法院的高,这就造成一审裁判质量不高的情况在所难免,可以借鉴日本法院将优秀法官多留在第一审,则第二审的水准提高,第三审的维持率就高,发回重审的数量就减少方法,改变现有法官配置,将优秀的法官配置到一审法院,并增加一审法院法官编制数量,以提高一审案件的裁判质量,而使得二审发回率降低.当然,这需要解决法官职级、待遇等一系列问题.。
重播重审制度模板
重审重审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将案件发回该人民法院,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
发回重审制度并非我国独创,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规定。
研究并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重审重审制度的价值(一)维护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确保利害关系者参加的程序。
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重审重审制度正是为了维护程序正义而设立的一种机制。
当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时,通过发回重审,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益得到保障,使得案件能够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得到公正审理。
(二)确保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重审重审制度通过发回重审,使得案件能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进行审理,从而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
当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发回重审可以使案件得到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便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判决结果。
(三)监督下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制度也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一种机制。
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问题,如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可以通过发回重审,促使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二、重审重审制度的完善为了充分发挥重审重审制度的价值,我国应当对重审重审制度进行完善。
具体建议如下:(一)明确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应当明确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避免滥用发回重审制度。
例如,当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时,应当具体指出违反程序的具体条款,以便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予以纠正。
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研究——新《民事诉讼法》第41 条评注
一、 了解早餐的重要性
早餐பைடு நூலகம்保持良好的体重和健康饮食习惯的重要性
设计一个平衡的早餐
控制食物份量
在设计早餐时,我们需要控制食物的份量,避免摄入过 多或过少的营养物质。一般来说,主食的份量应占早餐 总量的三分之一,蛋白质食物的份量应占早餐总量的三 分之一至四分之一,水果或蔬菜的份量应占早餐总量的 三分之一。这样可以确保早餐均衡而且适量。
设计一个平衡的早餐
注意食物的搭配
B
U
S
I
N
E03S
S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A
B
C
要点标题:蛋白质的 重要性
要点标题:碳水化合 物的作用
要点标题:蔬菜和水 果的重要性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要点标题:蛋白质的重要性
要点内容:蛋白质是人体必需的营养物质之一,它是构 成肌肉、骨骼、皮肤以及内脏器官的基本组成部分。在 早上,我们需要摄入足够的蛋白质来提供能量和维持身 体功能的正常运作。常见的蛋白质来源包括鸡蛋、牛奶 、豆类和坚果等。我们可以在早餐中选择食用这些食物 ,如煮鸡蛋、牛奶麦片、豆浆等,以确保蛋白质的摄入 。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要点标题:蔬菜和水果的重要性
要点内容:蔬菜和水果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纤维素,对身 体健康非常重要。早餐时,我们应该摄入足够的蔬菜和水果 来补充这些营养物质。蔬菜可以选择新鲜的或者煮熟的,如 番茄、黄瓜、胡萝卜等。水果可以选择新鲜的或者切片的, 如苹果、香蕉、葡萄等。我们可以在早餐中加入一份蔬菜沙 拉或者一份水果沙拉,以确保蔬菜和水果的摄入。 以上就是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的要点,包括蛋白质的重要性 、碳水化合物的作用以及蔬菜和水果的重要性。在设计营养 早餐时,我们应该注意合理搭配这些成分,以满足身体所需 的各种营养物质。
发还重审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案件可能被发还重审。
发还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审判程序违法,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
对于发还重审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发还重审案件的概念、适用法律的依据、具体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发还重审案件的概念发还重审案件是指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之一,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2. 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3. 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5. 其他需要发还重审的情形。
三、适用法律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发回重审,或者自行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发回重审,或者自行审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四、具体适用方法1. 重新审理发还重审案件,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法律】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二审发回重审情形的司法认定
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二审发回重审情形的司法认定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的程序,目的是通过二审裁判对可能存在瑕疵的一审裁判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审理以及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也规定了在两类情形下,二审法院可将案件发回重审:一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是“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下面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情况对这两种情形作一重点解读:一、如何理解“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何为这里所指的“基本事实”,亟需明确。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规则推导出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不是普通事实,而是对案件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而基本事实又称为主要事实,是指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事实。
因为其能够直接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变动,故一般又称之为“直接事实”。
从因果关系分析,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裁判结果有明显的实质性影响。
查清了基本事实,才能使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正确;缺乏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原判决、裁定的结果公正性。
从内容分析,基本事实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1]基本事实的认定是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所以,并非所有的事实都是“基本事实”,而是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中,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才是“基本事实”。
对此,《司法解释》第33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诉讼案件在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三个阶段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并探讨其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一、第一审:诉讼案件的初审阶段第一审是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个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第一审中,法院收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事实审查、权利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程序。
同时,法官也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和辩论,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维护。
在初审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判决结果可以被双方当事人申请上诉。
二、第二审:诉讼案件的上诉阶段第二审是在第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的诉讼阶段。
上级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审查第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并就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议。
在第二审中,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双方的证据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进行辩论。
通过重新审理,第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与第一审有所区别。
当事人对第二审的判决结果也具有申请再审或提起上诉的权利。
三、第三审:诉讼案件的终审阶段第三审是指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最后一审阶段。
在第三审中,最高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事实审查、法律适用、判例参考等。
最高法院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上。
最高法院对第二审的判决进行审查,确保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通过引入多个审理阶段,可以避免一审审判结果的误判和非法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三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通过多个层次的审查和判斷,可以减少审判误差,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统一适用法律的权威性。
最后,三审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任感。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改判或发回重审(《审监解释》第38条,第39条)第38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39条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学员问:第38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这里的人民法院与原审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我们老师回复:不是同一个法院。
这里人民法院是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而原审人民法院是原来审理该案件的法院。
我们原创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略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略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一、概念及价值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是指,在民事诉讼二审审理阶段,二审法院为履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责,在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裁定将一审判决撤销,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强化上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确保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等价值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尽管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制度的构建进一步完善,但未根本杜绝发回重审案件随意性较大、基本事实不清标准模糊等问题。
笔者在求学的同时,亦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对此颇有感触,故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浅薄的见解。
二、从实证分析中发现问题笔者统计了某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发回重审案件的情况。
该中院在此期间共审结民事二审案件1274件,其中发回重审案件149件,发回重审率为11.7%,发回重审率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
在对这149件案件进行逐—研读的基础上,将发回重审理由呈现的特点简单梳理如下;通过对发回重审案件理由的梳理,以及笔者在实务工作中接触到的发回重审案件的感悟,笔者认为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问题因旧《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次数无限制,致发回重审次数过滥的问题为业界所诟病。
新《民事诉讼法》吸取了此教训,对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了限制,即对己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此举有效的回应了问题。
但是,新问题又随之出现,如已发回重审的案件又出现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问题,二审法院是否无视程序违法而直接审理裁判?比如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回避的法官未回避、违法缺席判决等,这些都是严重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行为,如二审不能再次将该案发回重审,当事人的诉权如何保护。
再如,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多少具有抵触情绪,其已明知二审法院不可能再次发回重审,因此只需履行开庭程序,事实认定、判决结果原封不动送呈二审法院的案例并不鲜见。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解读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解读《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为您推荐】沙县律师泗县律师黄梅律师罗庄区律师北仑区律师谯城区律师新沂市律师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的纠错手段,其地位自然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全面总结民事诉讼法的再审规定供大家可能之需,切不从理论上讨论此问题。
1、再审新证据对于是否应当采信作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中的“新的证据”,《民诉解释》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考量:首先,从实质要件看,必须是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证据,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
这主要是从新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和原审主要讼争事实的关联性上考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救济程序,只有具有充分证明力,足以动摇原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的新的证据,才能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
其次,从主观要件看,再审申请人应当对其未在原审中提交证据说明理由,这主要考量再审申请人对逾期提交证据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或恶意。
如果再审申请人未能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的,则即使出现新的证据,也不构成法定的再审申请事由。
2、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注意区分这一再审事由与依据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区别。
《民诉解释》第3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不属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
据此,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虽然未经质证,但原审法院将其作为裁判根据的,则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而不应依据第200条第1项申请再审。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事诉讼法也需要定期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律需求。
2024年,经过广泛的讨论和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要点。
一、调整诉讼程序在2024年的修改中,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和服务质量。
首先,引入“多元化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其次,在一审阶段设立“准裁决程序”,对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通过准裁决方式快速裁决,提高审理效率。
此外,对诉讼费用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明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证据规则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提高诉讼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024年的修改重点强化了证据规则。
在新的规定中,更加明确了证据的收集、呈现和审查,同时加强对虚假证据的追究和处罚,以减少诉讼中的欺诈行为。
此外,修改还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进行规范,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执行力度执行阶段的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痛点之一,2024年的修改着重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首先,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对恶意拖欠、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依法严惩。
其次,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例如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执行,加快执行程序的推进。
最后,加强执行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提高当事人遵守执行义务的意识。
四、保障当事人权益一方面,2024年的修改强调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体现在对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和保障上。
另一方面,修改还注重保障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忽视民事主体地位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和补偿。
同时,修改强化了诉讼参与人的地位,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提高诉讼效果。
五、加强跨区域诉讼协调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人员流动的增加,跨区域诉讼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2024年的修改对跨区域诉讼进行了协调和规范。
其中,通过建立跨区域诉讼衔接机制,加快案件转递和评估,同时强调加强各地地方司法部门的协作,提高跨区域诉讼的有效性和便捷性。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情形有哪些?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对审判结果有疑问,法院常常会在某些环节对诉讼进行发回重审,这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与当事人的权益。
为了完善司法制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不同情况下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探析--以《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为起点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探析--以《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为起点陈杭平【摘要】《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分别对二审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作出规定。
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较为模糊而有待辨析。
因此,有必要在区别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和“量”的变更的前提下,分类型讨论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
后者规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可变更诉讼请求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第四种分别涉及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以及不变更无法通过另诉解决,需要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以展开分析。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8页(P21-28)【关键词】发回重审;诉的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作者】陈杭平【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引言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能否变更诉讼请求在实务上一直颇具争议。
由于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告认为必要或者经人民法院释明申请变更的情形屡见不鲜。
对此,被告常常以变更的请求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变更请求构成新案件而非对原案件的重新审理等理由加以反对。
〔1〕参见“辽阳县万凯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胜达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54号;“文柏池与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民委员会、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经济联合社、东莞大宁永盛制衣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3号等。
多数法院固守“重审即按一审处理”的理念,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但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准许。
〔2〕例如,“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与罗旭和、王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03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重审时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实质就是撤销原诉讼并重新提出新诉讼,那么案件就没必要再重新审理”,故不准许变更。
二审法院也认为重审时原告“可进行同一事实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但不能改变原诉的性质”,也即不得进行诉讼请求“质”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判分为几种,效力是什么?
Talents are the most profitable commodity, and companies that can manage talents are the ultimate winn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判分为几种,效力是什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案件并不是经过法庭的一审审理就可以完结,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我国案件必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才能够最终得到完结。
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判可能与一审判决结果相同,也可能对一审结果做出改判。
那么,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判分为几种?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法二审裁判的4种处理情形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二审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共四种。
以下法条请参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民事诉讼法二审裁判的效力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是什么?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主要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主要是: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固 本文 图 L与图 2 的数据均来自2 0 0 3— 2 0 1 2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2 ,  ̄3 3 2 D 2 o o 2o o62 D o 7z o o 82 o o oi o 2 ol l 2 ol 2
图1 2 0 0 3— 2 0 1 2年我 国民事二审改 判 案件数与发 回重 审案件 数 ( 件) 间, 呈下 降趋势 。而在二 审改判 的案件 数方 面 : 2 0 0 3年 至 2 0 0 7年 问 , 与发 回重 审的案件数 的稳 定不 同 , 呈 明显下 降 趋势; 2 0 0 7年之后 的升降趋势 , 则 与发 回重审 的案 件数相 似。若结合这 十年 间 民事 二审 审结 的案 件 数 的数量 , 则
学2 0 0 7年优秀毕业论文 。
可以发现 , 发 回重审率与改 判率虽 均呈 总体下 降趋 势 , 但
8 1
民法 院公布的 司法统计 公报 中直接看 出我 国 因事 实认定
问题 发 回重审 的概 况 , 但从 已有 的相关 数据来 看 , 其 占据
准则 , 导 致一 二审 法官对 此会 产生 不 同理 解 , 甚 至一 审、 二审法 院 自身 内部 的法 官 , 对 此 也会 存在 不 同见解 。这
制度” ( H Z . ¥ 2 0 1 2 0 4 9 )
2 0 0 0 4 2 )
基金项 目: 2 0 1 2年上海地方 高校 大文科 学术新人培 育计 划资助项 目“ 新《民事诉讼 法》 视 野下的 民事二 审发 回 重审
民事二审发 回重审制度 是二审法 院针对一审判决 , 基 于法定理由 , 予 以撤销并发 回一审法 院或者发交其 他法 院 重新审理 的制度 。已于 2 0 1 3年 1 月 1日开始生效 的新 《 民 事诉讼法》 第 1 7 0条对我 国民事二 审发 回重 审制度作 了部 分修改 , 该修改不仅 对制度 的理 论研究 具有 指导 意义 , 更 重要 的是 , 将直接影响二审法院对二审程序 的选择。
8 0
新《 民事诉 讼法》 视 野下 的 民事 二审
发 回重 审 制 度 如如
要: 新《 民事诉讼 法》 对我 国民事二 审发 回重审制度 的修 改, 引起 了很 多学者的关注。 以此为 契机 , 结合 制度近
几年 的 实践运行状况 , 从 新法的视野 重新 审视 该制 度 , 并 分析 制度 的进 步与 不足 , 继 而对制度在 新 法环境
了发 回重审案 件 总数 的大部 分 。据 统计 , 在黑 龙 江省 法
院系统 2 0 0 5年发 回重 审 的 1 7 6 8件 民事案 件 中 , 因原 判
《 全 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 ② 虽然在这期间 , 上至最高人 民法 院, 下至 地方法 院均 出台 了相关 文件对 发回重审的使 用进行限制 , 但 改判率的下降幅度依然惊人 。相关文
件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 院对 民事案件发 回重 审和指令 再审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北京 市高级人 民法 院关 于民商事上诉案件 改判 和发 回重 审
案件数 方面 : 2 0 0 3年至 2 0 0 7年 间 , 发 回重 审的案件数 相对 稳定 ; 2 0 0 7年至 2 0 0 9年 间 , 呈上升趋 势 ; 2 0 0 9年 至 2 0 1 2年
在新法实施之 前 , 旧法第 1 5 3条规定的发 回重审 的事 由有三种 : “ 认定 事实错 误” 、 “ 认定 事实不 清 , 证 据不 足 ” 与“ 违 反法定程 序 , 可 能影 响正确 判决 ” 。前 两种 为事 实 认定 问题 , 后一种为程序 问题 , 但司 法实 践中存 在的 发回 重审 的理 由却远远 超 越 了立法 规定 , 甚 至 还包 含 了依 法 应 当直接 改判的“ 适 用 法律错 误 ” ③ 。虽 然无 法从 最高 人
一
改判 率 的 下 降 幅 度 大 大 超 过 了发 回 重 审 率 , 如图 2
所示 。 ②
3O
2 5
2O 1 5 l 0 5
、
制度 的 运行现 状
0
2 o o 2 oD 42 oo 2 o o 62 o o 72 o o s2 o o ol o 2 oi ‘2 ol z
下 的 运 用 以及 其 后 司 法 解释 的 出 台提 出相 应 建 议 。 具 有 一 定 的现 实 意 义 。
关键词 : 民事二审 ; 发 回重审 ; 事实认 定问题 ; 程序 问题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8— 4 2 0 7 ( 2 0 1 3 ) 0 5— 0 0 8 0— 0 5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2—1 2 作者简介 : 高鸽 , 华东政 法大学诉讼 法研 究 中心硕 士研 究生 , 主要 从事 民事诉讼 法学研 究。( 上海
若干 问题的意见( 试行 ) 》 《 江 苏省 常州 市 中级 人 民法院 关于 提高 二审改 判、 发 回重 审案件质量 、 建立 两级法 院协调制度 的意见 》 、 山东省临沂市 中 级人 民法院的《 二审改判发 回案件双 向监督 办法》 等。 ③ 如“ 龙飞翔诉谢宏 言返还 财产纠纷一案” , 该 案的二审法院认为 一 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继而发 回重 审。参见 吕鸣 : 《 论发 回重 审》 , 湘潭 大
1 . 改判率的降幅大于发 回重 审率 2 0 0 3年至 2 0 1 2年 间 , 二审发 回重 审与改 判 的案件 数
情 况均 存 在 一 定 浮 动 , 如图 1 所 示∞ 。 在 二 审 发 回 重 审 的
图2 2 0 0 3— 2 0 1 2年 我 国 民 事 二 审 发 回重 审率 与 改 判 率 ( %) 2 . 案 件 事 实 认 定 问题 成 发 回 重 审 主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