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05年度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和出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和国(境)外引进人才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外国国籍或有国(境)外经历的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具体包括聘用外籍的文教专家和教师、全职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特聘教授等。
第二章招聘办法第三条招聘方式招聘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应聘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无反华言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原居住国无犯罪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外籍人员须符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条件》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拟制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备情况,研究制定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招聘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分别报相关招聘主管部门。
学校根据学科人才建设目标,研究拟定学校招聘年度计划。
符合引进条件的高端人才,可随时报批。
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组织部;外籍文教专家和教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和招聘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考核考察等工作。
(三,身体检查。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核考察情况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四,政治考察。
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进行聘用政治考察。
考察采取面谈、信函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是否参与非法组织等。
考察程序为:个人填写《应聘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护照复印件、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材料及面谈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交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主管部门汇总提交学校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外专发〔2010〕87号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加强和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专家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
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资助标准上限详见附件。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
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和《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03〕28号)的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凭国际机票发票或收据、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核销。
经济舱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时,按实际发生额核销。
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专家提供公务舱国际机票资助,应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按程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我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过程中,有选择地引进少量国外有影响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对一些重要的职业(工种)实现职业技能标准和资格证书的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是必要的。
但是,目前对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缺乏统一的行政管理和科学的专业认证,出现了盲目引进和管理无序的情况。
为切实做好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规范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在我国境内的考试和发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从1999年开始对引进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注册,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和注册,其中通用性强、技术复杂、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以及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利益的职业需要重点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在中国境内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发证和活动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法人团体以及国际组织,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机构合作,不得单独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和发证活动。
三、中外合作引进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
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的意见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0.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的意见(2010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近年来,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围绕各地区各部门重点工作和紧迫需求,组织实施出国(境)培训,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培训了大批党政领导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出国(境)培训工作总体上成绩显著、效果良好,但是在出国(境)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要更加高度重视培训成果工作,认真做好培训成果的效益考核。
重点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以及加强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成果,对那些前景好、效益高、价值大的培训成果要及时总结并加大推广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注意协调互动、优势互补,积极通过“二次引进”实现成果资源共享,提高出国(境)培训的成效。
为此,就进一步做好出国(境)培训成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按规定及时提交培训总结制度培训回国后的总结,是了解掌握培训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也是进一步做好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的基础。
培训团组应在回国后十日内,利用“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成果网上报送系统”提交国(境)外培训情况的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要紧扣培训主题,详实清楚地写出培训所在国或地区相关的做法及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并阐述培训后的主要收获和体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
协议须明确境外培训活动的时间、地点、费用等情况,以及派出、接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内容可参考附后的“短期境外培训协议”(样本)。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短期境外培训协议”(样本)短期境外培训协议(样本)甲方:【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乙方:【境外培训机构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_国(地区)组织实施“ _________ 培训”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培训题目、时间、地点及人数1、培训题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培训团组是指本培训协议中,甲方委托乙方组织接受短期境外培训的所有人员;3、培训团组出发日期(离境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回国日期(抵境日期)为____年 __月____日,在_____国(地区)培训时间共_________天;4、培训团组人数为___人;5、主要培训地点在 ____国(地区) ____市_________单位(学校或公司名称);6、培训团组的基本行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离抵境地点和境外培训地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期间购买保险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期间购买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5.05.31•【文号】外专发[2005]74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期间购买保险的通知(外专发[2005]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自2004年底开始,欧洲申根协议国家统一要求我国因公出访人员在申办申根签证前购买国际旅行保险。
部分申根国家要求我国因公出访人员在申办签证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部分则要求提供保险单原件或有关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
虽然申根国家对我国因公人员须持保险单入境的具体要求不尽一致,但均要求提供保险凭据。
近来,我驻申根国家使领馆也接连反映,上述做法实施以来,有些因公出访团组在获得签证后前往申根国家时,因未携带已购买的保险单原件而被拒入境,有的团组甚至被有关国家移民当局遣返,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及影响。
另外,近期我国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伤亡事件也时有发生。
有的团组因没有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给事后的处理和赔偿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为此,根据近期中央要求加强我赴境外人员的安全工作,各派出机构和单位应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进行,本着“立足预防,防范处置并重”的原则,特就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境外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出国(境)培训团组的安全和培训任务的顺利进行,各派出单位必须坚持以人为的原则,为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购买境外紧急医疗人身意外保险。
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出国任务批件的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涉及的保险事宜,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办,具体手续流程见附件。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制定了《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五年九月六日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四条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外国专家局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
四、上报此表可附图片、录象和光盘等。
主管部门:
团组
名称组团Βιβλιοθήκη 单位项目计划编号行业类别
项目执行
起止时间
团组人数
国别
接待
渠道
培
训
项
目
成
果
及
收
获
培
训
项
目
成
果
及
收
获
培
训
项
目
成
果
及
收
获
培训项目成果及收获
出部
国门
培成
训果
归评
口估
管意
理见
负责人单位盖章20年月日
国培
家训
外管
国理
专司
家审
局核
出意
国见
经办人审核人20年月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成果报表
填表须知: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均须按要求填写此表。
二、此表由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执行后,30日内随《出国(境)培训总结》一并上报。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将根据出国(境)培训项目成果及收获情况审批次年度计划和确定资助比例。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穗人社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号)市各有关单位,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依法、有序、高质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听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
因公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需安排的培训;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或委托其下属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或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市属单位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的培训;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公派留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是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培训时间分为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
短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
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 《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外专发〔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创新完善国家引智基地体系建设,推动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工作更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7年11月17日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决策部署,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战略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完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是指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命名,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园区等引才引智主体。
第三条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聚集平台,国家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平台。
第四条引智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战略科技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社会与生态建设”“农业与乡村振兴”四类。
第二章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第五条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是指在国家重大科技发展领域,通过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在基础与应用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上获得重大进展的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3.09.11•【文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3】77号)精神,为做好2014年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预算编制工作,现将申报2014年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和主要依据2014年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来组织,重点支持在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基础性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装备开发项目中引进高端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能够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型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前景的引智项目,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服务,积极推动引智法制化建设、开发利用国外智力资源能力建设、引智成果共享体系建设。
二、项目类型和申报条件(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济技术类)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济技术类)重点引进非华裔外国专家,申报人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引进后2014年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重点领域所需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外专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工作团队中的主要成员;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的意见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6•【文号】外专发〔2016〕152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的意见外专发〔2016〕152号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出国培训)计划申报、审批,推动出国培训工作的创新发展,提升出国培训质量和效益,提高出国培训计划的执行率,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外专局(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的重要作用,使批复的出国培训计划更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现对出国培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进行改革,主要内容如下:一、完善现行出国培训计划申报及审批程序将现行的出国培训计划申报及审批程序完善为“二上二下”。
“上”是指归口管理部门上报我局出国培训计划,是计划信息向上流动;“下”是指我局向归口管理部门批复下达出国培训计划,是计划信息向下流动。
所谓的“上”与“下”,是我局与归口管理部门之间的正式沟通,通过这一反复沟通的过程,归口管理部门与我局可随时就境外培训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及时、充分地交流,使出国培训计划编制更科学,更有针对性。
(一)“一上”:我局印发出国培训计划申报通知及出国培训人员指标控制数(以下简称“指标控制数”),明确计划编制工作要求。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组织具备出国培训组团资格的单位按规定编制年度出国培训计划,逐级或直接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出国培训计划进行筛选,按照我局下达的指标控制数上浮一定比例的规模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培训计划上报我局,完成“一上”工作,具体上浮比例另行通知。
(二)“一下”:我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核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一上”计划,提出是否立项及提供经费资助的审核意见,下达归口管理部门。
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23)49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工作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国专家项目必须以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根据国家及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地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等目的。
外国专家项目由财政项目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引进外国专家进藏服务和开展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第三条外国专家项目包括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两类。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主要引进文化旅游、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牧业、数字经济、边贸物流等领域的高端外国专家,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方面具有先进性、前瞻性、能够达到淘汰落后工艺、提升技术水平、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专业水平的外国专家。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主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的国内外优良品种、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等进行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科学技术厅是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主管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地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和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和内控制度的制定,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和实施项目,接受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所申报项目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变更广州市外国专家服务窗口办公地址的通知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变更广州市外国专家服务窗口办公地
址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外专[2015]7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5.05.05
【实施日期】2015.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变更广州市外国专家服务窗口办公地址的通知
(穗外专〔2015〕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外国专家服务管理工作需要,我局将把“广州市外国专家服务窗口”变更至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办公点(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宜安广场503室)。
新的服务窗口自2015年5月15日开始投入使用,原设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的服务窗口将保留至5月31日。
5月15日-31日作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旧服务窗口均可办理外国专家相关业务。
自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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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5.09.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为切实加大对科研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项目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规范管理,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10月9日前书面反馈我司。
联系人:王斌联系方式:************-50121;************(F);******************附:关于加强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出国培训管理司2015年9月9日关于加强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新要求,为切实加大对科研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项目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规范管理,现就加强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培训项目和参训人员的审核把关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急需解决的“瓶颈”问题,根据国家重大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生产试制以及基础研究等需要,以专业管理、科研生产人员特别是后备骨干人才为重点,切实加大对科研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项目支持力度。
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组团单位要科学确定培训主题,明确培训内容,精选参训人员,择优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做到业务对口,学以致用。
组团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审核)部门要对培训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把关。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外专发[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外专发【201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为使出国(境)培训工作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需求服务,现就做好2012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创新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注重实效”方针,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服务经济、有保有压”,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更加注重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效益,切实增强出国(境)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基本原则(一)省(区市)出国(境)培训工作应围绕新农村建设(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农业、特色农业、农业新品种引进及繁育、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以及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协调发展项目等方面。
部(委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出国(境)培训工作重点放在体制改革、法制建设、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行业关键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生态环保技术、新能源开发、金融创新及风险防控、社会管理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方面。
对列入局省(部际、大项目)合作机制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为保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完善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相关政策,我局制定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附件:《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外国专家局二OO八年一月七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人才项目)的管理,完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项目管理工作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引进人才项目必须以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根据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提高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等目的。
第三条引进人才项目按经费资助类别,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按专家来源,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非专家组织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四条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指南、目标和任务;(二)组建引进人才项目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三)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四)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五)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引智归口部门)是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实施部门。
关于印发《广州市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发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穗人发〔2009〕10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广州市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联系。
二○○九年八月十日广州市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穗字﹝2008﹞1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2004年1月1日之后来穗工作或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认定,市人事局组织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及颁发《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申报条件及方式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认定可通过网上申报或到现场申报。
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在中国广州人事网或广州留学生网填写《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档);到现场申报的申请人可以到广州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广州海外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七楼),填写《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一)海外博士学位证书、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护照、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新护照、旧护照除空白页外需全部复印)。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或本人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期大一寸彩色照片2张。
(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须提供的材料(须装订成册),具体包括:1. 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申请人需提供所掌握的核心技术说明书,或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说明书和专利证书、知识产权证书;说明书的内容包括该技术或该知识产权的创新点和先进性、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2. 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所工作过的五百强企业或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设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作证明或推荐信,确实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推荐信的,可以在该企业(机构)工作的纳税证明或工资单代替;3. 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所在的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经历证明和推荐信;近5年来反映本人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及代表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等;本人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论文收录主要统计《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及SCI、EI、SSCI等国际著名的检索收录的国内外期刊);在学术刊物的任职情况;本人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等;4. 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申请人需提供所在机构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和推荐信,确实不能提供的,可以在该机构工作的纳税证明或工资单代替;5. 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申请人需提供引进单位的需求意见书和特殊专才证明材料;6.除上述材料外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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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05年度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穗外专[2004]2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04.09.29
【实施日期】200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05年度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和出国(境)培训
项目计划的通知
(穗外专〔2004〕24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度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要求
1. 项目必须适应我市发展的要求,体现地方优势和特色。
优先支持列入国家和省、市计划的项目。
重点支持农业、环保、高新技术、国企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独联体
及东欧国家、软件及集成电路等项目。
2. 各单位申报时要突出本单位的优势领域和专业特色。
多于一个项目的,须按重要程度排序。
凡经批准立项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2005年度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中给予资助。
经费资助原则、标准和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资助的经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二)申报材料
1.《2005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汇总表》一份;
2.《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
3. 录有上述内容的软盘一张。
(三)申报截止日期
2004年10月26日。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要求
1. 2005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都必须在2004年底完成计划申报工作。
凡未经立项审批列入国家、省和市派出计划的非专业性培训团组,我局和市外事办公室将不受理其出访报批。
2. 重点支持农业、重点建设、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攻关、体制改革、法制建设、行业关键技术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项目;继续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和专业技术类项目。
3. 应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费筹措以及培训人员选拔、外语培训、境外培训机构联系等前期工作,确保培训项目质量。
4. 培训地点要博采众长,避免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
5.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
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二)申报材料
1. 《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录有上述内容的软盘一张。
(三)填报注意事项
1. 各申报单位根据培训内容和人员性质选填《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申请表一律要求用A4纸打印。
要在表内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当年执行的可行性,并在封面注明项目类别(常规、独联体、软件与集成电路项目)。
2004年出国(境)培训项目已经执行完毕的单位必须同时报送培训总结一份。
2. 申请表内专家评审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签署意见,并须在申请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业务主管局公章。
3. 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的详细名单。
申报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业务对口人员的组成情况。
在项目执行时如发生人员组成结构调整,须专函说明原因。
4. 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的规定选择境外培训机构。
(四)申报截止日期
凡申请2005年度国家经费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2004年10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不申请国家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2004年1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申报所需表格均可从广州人事信息网或广州外国专家网
公告栏及广州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网站下载。
未按申报要求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我局将于2005年3-4月份书面通知审批结果。
申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
引进人才项目:何敏(83126157)、彭巍(83126038)
外派培训项目:麦慧(83126037)、陈立克(83126138)
传真:83126137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05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