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商法(票据法保险法部分)
保险法票据法重点
保险法票据法重点保险法票据法重点保险法和票据法是现代商业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法律,它们充分保障了商业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正常运行。
保险法和票据法在实践中的应用范围广泛,包括保险合同、保险索赔、票据的背书和付款等各方面。
因此,了解保险法和票据法的重点内容对于商业界和普通公众来说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保险法的重点保险法作为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保险法的重点内容。
1.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的身份、保险的对象、保险的金额和期限、保险费用、受益人的身份等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制定,否则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2. 保险金的支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经济赔偿。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可以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
保险金的支付应当保证及时、合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支付。
3. 保险索赔的程序和原则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经济赔偿的要求。
在进行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
同时,保险公司在对保险索赔进行处理时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4.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通过协议、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等方式来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行为。
在进行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应遵循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以免出现纠纷和损失。
票据法的重点票据法作为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和法律性质的法律,主要涉及票据的定义、形式、发行和背书等各方面。
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一下票据法的重点内容。
1. 票据的定义和种类票据是指具有一定形式的书面文件,代表一定金额的货币或财产权利。
票据的种类包括支票、汇票、本票、债券等多种形式。
票据的种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根据票据发行主体的实际情况加以符合标准的修改。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金融领域,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的服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并探讨其重要性及对行业的影响。
一、保险法律法规的种类及内容1. 保险法保险法是保险行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旨在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资质、责任限制、理赔程序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2. 保险监管法规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对保险行业进行管理、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例如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合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等。
3.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指规范保险合同行为的法律,保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益,约束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它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4. 其他相关法规保险行业还需要遵守公司法、财务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以确保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合规要求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规要求能够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
例如,保险公司要对销售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2. 维护行业稳定合规要求有助于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投资管理规定等,可以有效控制行业风险,防范市场崩盘。
3. 提升行业形象合规经营能够提升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增加公众对保险业务的信任度。
合规要求涉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能够增强行业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三、保险行业合规的具体要求1.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度,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必要时,还应配合国家相关机构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2. 信息安全合规保险公司应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加强数据保护意识和技术防范措施,防范数据泄露和黑客攻击。
(金融保险)保险法票据法重点
票据的概念和特点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是一种证劵化权利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则可以是要式行为,可以是不要式行为。
票保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必须根据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主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债务亦无效。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则大于其从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保证人必须确定,否则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被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 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则只能是连带保证(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 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可以根据特约予以排除。
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则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允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规定。
汇票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须对持票人负担保证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
❖担保承兑❖担保付款❖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承兑前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全❖3,对付款人的效力:授予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资格❖出票行为仅仅给付款人以付款的资格,而不是确定票据债务人的身份❖本票出票的法律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
金融保险-票据、保险法 精品
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 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抗辩的法律后果
• 抗辩人要承担自己不当抗辩给有关票据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票据抗辩的限制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 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 取得票据的除外
• 当事人在收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 金额、有效期间、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 议
概念及特征
• 票据行为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 而依照票据法实施的法律行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特征
• 要式性 • 无因性 • 文义性 • 独立性
构成要件
• 实质要件
• 票据当事人需具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及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 出票人 • 收款人 • 付款人
• 非基本当事人:是出票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加 入到票据关系中的
•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 保证人 • 参加付款人
票据原因关系
• 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
票据资金关系
• 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 与银行之间存在金钱、实物、信用关系 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等
票据预约关系
公示催告
•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 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告知各界,催促不明 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 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就不 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 形式要件
• 格式、记载事项都由票据法统一规定。 • 记载事项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
要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概述
• 概念及特征
•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 是金钱债权 • 包含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行使的范围限定在票据当事人之中,具有确定性
票据法和保险法,
必考1.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法最重要的法理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无因¡±并不是票据的产生没有原因,而是指票据的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是相对的,其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二,《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持有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第三,《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一部法律,该法律共计六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商
业保险的定义、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商业保险公司的设立、监管、经营和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规定了商业保险的定义,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再保险等。
商业保险公司必须通过获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来设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资本金要求进行注册。
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注册资本相适应,并在其经营批准证书上明确注明。
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故意地降低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商业保险公司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并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公示经营信息。
此外,商业保险法还规定了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组织、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之间的合作形式和原则,以及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机制。
保险法票据法重点
保险法票据法重点保险法和票据法是现代经济中极其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们分别为保险和票据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进行学习和实践应用时,需要重点关注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各自重点内容和规则,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掌握它们的精髓和本质。
一、保险法重点1.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实施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它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重点:(1)保险合同的要件和形式。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投保信息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充分的产品信息和所承诺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
(2)保险赔偿的范围和条件。
保险赔偿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最关心的就是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实施保险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确定赔偿责任和范围,并及时向投保人赔偿,以保证投保人的权益。
2.监管和合规保险业务受到法律和监管的严格控制,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规经营。
在实施保险业务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重点:(1)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
保险监管机构是制定和执行相关保险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重要部门,其职能和责任对于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2)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规经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二、票据法重点1.票据形式和要素票据是现代经济中流通最广泛的一种凭证,具有极强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在进行票据的使用和流通时,需要关注以下重点:(1)票据的种类和形式。
票据根据其用途和形式的不同,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多种种类,投资者在进行票据的选择和投资时,需要了解各种票据的特点和应用范围。
(2)票据的各要素。
票据具有一定的格式和要素,在票据的填写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正确填写票据的名称、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等必要的要素,以免影响票据的流通和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保险法主要规定了商业保险的组织、经营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保障了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的合法权益。
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备付金、投资、分保等相关规定,旨在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健。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业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以防止不法机构和个人从事非法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险法是中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本文将介绍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方面,同时也规定了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宜。
保险法是规定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法是规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各类合伙企业的组建、管理、经营等方面。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分配、业务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海商法是规定海上贸易和船舶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各类海上贸易和船舶运输活动。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海上运输合同、船舶抵押、海上货物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破产法是规定企业破产和债务重组方面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企业破产和债务重组的各类情况。
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程序、债务重组方案、债务变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各类票据的发行、转让、兑付等方面。
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格式、签发、背书、抵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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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法规有哪些 - 法律常识
金融法律法规有哪些 - 法律常识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行业运营和监管的法规条文,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讨论,以便读者对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对金融行业的运营和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对经济的保护和调整职能,以及民众的财产权和合同自由等基本权利。
二、民法民法是调整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其中的财产权和合同法规定了金融行业的交易和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商法商法主要针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关闭等事项。
商法细分的金融合同也对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权益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证券法证券法是针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主要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证券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保险法保险法是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各类保险产品的设计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保险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银行法银行法是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包括银行的设置、监督、经营和合规等方面的规定。
银行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以上是主要的金融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金融行业的运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附件:1.宪法全文2.民法全文3.商法全文4.证券法全文5.保险法全文6.银行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财产权:指个人或者组织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合同自由: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方式的权利。
3.金融合同:指金融机构与客户或者金融机构之间订立的合同,如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
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的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接受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运行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依法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和其他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外国保险机构),适用本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保险费为标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的期限和方式;(六)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当公示,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说明。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众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措施来监管保险市场。
本文将从不同的层面对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保险行业的运作机制和相关法律。
一、保险业的立法机构保险业的法律法规由各国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
不同国家的立法机构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是由政府中的相关部门或委员会负责。
在中国,保险业的立法机构是中国银保监会,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保险行业具有约束力。
二、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1. 保险法: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条件、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2. 保险监管法:保险监管法主要用于规范保险市场,包括保险公司的监管、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3.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指向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规,主要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原则,以及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4. 保险公司法:保险公司法是用于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法规,包括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资质、资本金要求、风险管理等内容。
三、保险行业的政策法规除了基本法律法规外,保险行业还会受到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
1. 保险监管规定:保险监管规定是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用于明确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具体要求,如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标准、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要求等。
2. 保险税收政策: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包括保险公司纳税制度、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旨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投入,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3. 保险行业发展规划:为了指导保险行业的发展,各国政府都会制定相应的保险行业发展规划,以确定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优惠政策等。
四、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的监管机构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职责都是实施监管、监督保险市场的运行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险法
摘要:
一、前言
二、商业保险法的目的和原则
三、商业保险合同
四、保险公司经营规则
五、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
六、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责任
八、附则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商业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全文共分为八章,包括前言、商业保险法的目的和原则、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经营规则、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前言部分阐述了商业保险法制定之目的,即为规范商业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保险法的目的和原则部分明确了商业保险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诚信经营等。
商业保险合同章节详细规定了商业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经营规则章节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职责、禁止行为等内容,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章节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
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违反商业保险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则部分则对商业保险法的施行日期和适用范围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票据法与保险法
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9)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1)委托票据,出票人不充任票据付款人,而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和支票。
自付票据,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必须对票据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如本票。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本身所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固有的票据关系,称为“票据关系”。
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日(远期票据)或在见票时(即期票据)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义务的票据行为人;第二债务人,票据在到期时或在见票时没有得到付款,或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出现了有可能得不到付款的法定原因时,应向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和其他费用的票据行为人。
票据权利,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而凭票据所享有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即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的合意。
票据瑕疵,票据瑕疵,即因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行为,而使票据效力受到影响。
票据的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装票据行为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没有合法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的涂销,涂去火销除票据上记载事项(包括签章)的行为。
空白票据,出票人已在其上签章,但将其他必要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白,授权他人其后补充的票据。
商业保险法律法规
商业保险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附修改历程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9-02-28 生效时间: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200902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金融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金融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以下是金融服务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这是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此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与运行,包括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这是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涵盖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此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该法规定了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此法规定了外汇管理的
基本规则,包括外汇交易、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这是防止洗钱行为的法律法规,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相关监管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用信息法》 -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用
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共享的规则,以及对信用信息机构的监管等内容。
请注意,以上法律法规只是金融服务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清单,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遵守。
在具体业务活动中,请务必遵守
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并随时关注相关变化。
金融业基本法律法规必背
金融业基本法律法规必背
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核心部门之一,在其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金融业中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该法规对银行业的组织、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了银行业的职责和义务,包括风险防范、贷款审查和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该法规对证券市场的组织、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了证券交易的程序和限制,包括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该法规对保险业的组织、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备付金要求、产品设计和理赔等方面的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该法规对外汇交易和外汇管理制度进行规定,明确了外汇交易的管控措施,包括外汇市场的开放、外汇汇率和外汇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该法规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力度,包括违规经营、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等方面的要求。
以上是金融业中必须掌握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金融从业人员应该详细学习并遵循这些法规,以确保金融业的正常运行和合规经营。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应参考官方发布的法律法规。
金融法律制度(保险法)十四
第六条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 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 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目的:提供服务、贷款;稳定货币、金融;调节宏 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 特点:业务对象、政府职能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 主要内容:P175(注意对业务的限制)。
§3 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与保险法 保险合同※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一、保险与保险法
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保险法的概念及调整 对象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的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 业保险行为。”
• 提出申请 • 审查批准 • 工商登记与开业公告
组织形式与机构
• 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四、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规则
存款业务:
贷款业务(最主要业务)
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的审查与审批;担保; 贷款合同;利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关系人借 款限制;自主贷款。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
设立条件
• 章程: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商业银行10亿;城市合作
商业银行1亿;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 • 有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经理和
高级管理人员 • 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 营业场所、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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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商法(票据法保险法部分)第四编票据法第一章票据法总则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一)票据的概念(了解):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特定金额给收款人和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理解)文意性、要式性、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三)票据的种类(了解)我国票据法采狭义的票据概念,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3)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所认可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且均为即期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以权利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
(2)依付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3)按当事人是否可以身份重合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变式支票又可以分为对己支票(出票人自己是付款人)、指己支票(出票人自己为收款人)、付受支票(付款人为收款人)。
二、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1、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人三种。
2、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第二节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一、票据权利(一)概念: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其条件为:(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5)付款人付款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是第二次请求权。
(三)票据权利的特征(理解)1、金钱债权;1注意区分伪造、变造票据的票据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2、其行使范围限定在票据的当事人手中;3、具有确定性。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理解)1、票据权利的取得的原则:(1)持票人就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的取得了票据权;(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形式:票据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所谓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
(2)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律行为从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例如背书转让、赠与、质押、贴现、继承、公司合并等。
3、票据权利的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2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五)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1)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
2、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作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诉讼中断时效。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六)票据权利的消灭1、票据法上的消灭原因(1)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2)票据时效期间届满;(3)票据记载事项欠缺;(4)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5)未及时保全票据权利;2、民法上的消灭原因。
指一般债权消灭的原因例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原因。
票据物质形态灭失也会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因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持有并提示票据。
(七)票据权利的瑕疵323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
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3(03) (三)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
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
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
请回答以下89-92题。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指伪造人假冒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1)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伪造或者变造票据的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2)对其他签章的影响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
(3)对变造票据的其他记载事项的处理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2、票据的更改指依《票据法》有更改权限的人,以法定方式对票据上的可更改记载事项加以更改。
(1)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之前进行,交付之后进行更改的,须征得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
(2)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3)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4)更改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更改前的签章人依更改前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
3、涂销指有涂销权之人故意将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
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消灭。
二、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涂销、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4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
2、文义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四)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事行为能力。
2、形式要件:(1)书面。
(2)签章。
(3)票据记载事项。
三、票据时效92.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415.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一)票据时效的概念: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二)票据时效期间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三节票据抗辩与补救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了解)二、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人的抗辩)5票据抗辩权可分为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两类。
(一)对物抗辩权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权。
对物抗辩权具体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两种。
(二)对人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因特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所享有的可对抗其请求而不履行债务的权利。
对人抗辩权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两种。
三、票据抗辩的事由(一)对物抗辩事由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或不符合法定格式;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3、背书不连续;4、票据尚未到期;5、票据因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6、票据伪造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7、票据变造时,变造前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变造后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8、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情形下,本人可以提出相应抗辩;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主张被监护人所为票据行为无效;10、欠缺保全手续。
(二)对人抗辩事由1、在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的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4、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5、持票人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