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浅析
应收账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浅析【摘要】应收账款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能忽视。
本文从应收账款风险、风险来源、风险影响和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浅析。
应收账款风险主要来源于客户付款能力不足、客户信用风险和市场营销策略不当等因素。
风险的影响包括影响企业现金流、加大企业坏账损失等。
为了规避应收账款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加强信用审查、及时催款及建立严格的信用管理制度等措施。
通过对应收账款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风险,确保企业正常经营。
结论指出,只有充分认识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应收账款风险,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应收账款风险、风险来源、风险影响、防范措施、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应收账款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形成的应收账款。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增加,应收账款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随之而来的应收账款风险也相应增加。
应收账款风险是指企业在与客户进行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客户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或无法支付货款等情况。
应收账款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客户信用风险、不良销售政策、市场风险等。
客户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或无法支付货款的情况,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不良销售政策是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操作或虚报销售额的情况,导致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上出现漏洞;市场风险是指市场竞争激烈和行业波动性较大导致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上面临的不确定性。
应收账款风险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现金流紧张、营业利润下降等问题。
为了降低应收账款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伙伴等。
通过有效控制风险源头、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可以有效降低应收账款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应收账款风险应收账款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和防范的风险。
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
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摘要】企业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中重要的资金来源,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从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评估、建立应收账款风险监控机制、采取多种手段降低应收账款风险、合理分配风险等方面分析了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通过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企业可以有效降低应收账款风险,提升整体经营水平。
企业应当不断完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竞争压力,保障企业财务安全和稳定发展。
有效应对应收账款风险,将有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防范、风险控制、应收账款管理、客户信用评估、风险监控机制、风险管理、风险措施、风险防范机制、经营水平。
1. 引言1.1 企业应收账款的重要性企业应收账款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应收账款是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客户欠下的款项,是企业资金的来源之一。
企业的应收账款多少和回收速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资金流动情况,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
如果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收不及时或存在坏账风险,就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评估,建立风险监控机制,以及采取多种手段降低应收账款风险等措施至关重要。
企业应收账款的重要性在于它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资金流动和盈利能力。
通过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企业可以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和回收率,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
1.2 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危害企业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
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风险:未能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会使企业的现金流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 经营风险:应收账款风险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如果一直处于应收账款逾期状态,将导致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企业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重点提示与防范
02
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来源
合同条款不明确
总结词
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可能导致双方对权 利和义务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引发法 律纠纷。
详细描述
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条款清晰、具 体,无歧义。对于关键条款,如商品 或服务的交付、付款方式、违约责任 等,应特别注意其明确性。
客户信用管理不善
总结词
对客户信用状况评估不足可能导 致坏账风险增加,进而引发法规调整变化,企业未及时跟进调整。
详细描述
某企业未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 ,继续沿用旧的合同条款和收款政策,最终
因违反新法规而面临罚款和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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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 了解应收账款方面的法律规定和
政策变化。
企业应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确保 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企业应积极应对法律风险,采取 相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04
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
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指企业自行承担应收账款的损失风险。
风险自留适用于企业能够承受的损失范围,且风险发生概率较低的情况。
详细描述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管理 制度,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定期 评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收款策 略。
收款政策不当
总结词
过于宽松或过于严格的收款政策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详细描述
收款政策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调整,既要保证客户满意度,又 要降低坏账风险。
证据不足或丢失
总结词
缺乏必要的证据可能导致企业在法律 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详细描述
某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导致客户拖欠货款,企业追讨无门。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风险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风险要点1.应收账款真实性风险:质押人在质押应收账款时,需确保所质押的账款是合法、真实的。
如果账款存在虚假、重复出质或无效的情况,将导致融资企业获取的资金无法偿还,从而导致质押人面临损失。
2.应收账款履约风险:质押人应注意所质押的账款是否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例如,如果质押人质押的账款所属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破产清算等情况,将使得账款的回收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增加了质押人的风险。
3.应收账款维持性风险:质押人需要保证质押的账款在融资期限内能够正常回收。
如果账款无法按时回收,将导致质押人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从而造成资金损失。
4.应收账款抵押权优先性风险:如果质押人将应收账款质押给多个金融机构,当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各权利人之间的债权优先顺序将决定账款的分配。
如果其他金融机构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人,将导致质押人无法按时回收资金。
5.应收账款调整风险:质押人质押的应收账款可能会发生调整,如逾期、返还、折扣等。
这将影响质押人的资金回收情况,增加了风险。
6.法律、监管风险:质押业务受到法律和监管的严格限制,质押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此外,监管政策的变化也会对质押业务造成影响,增加风险。
7.应收账款估值风险:质押款的差额计算取决于应收账款的估值。
如果估值不准确,将导致质押人无法获取预期的融资金额,增加风险。
8.融资成本风险:质押业务通常会产生一定的融资成本,如利息、手续费等。
如果融资成本过高,将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在操作中存在较多风险要点。
质押人需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具备履约能力,并应注意应收账款的维持性、抵押权优先性等风险。
此外,质押人还需关注法律、监管政策的变化,审慎评估应收账款的估值,并控制融资成本,以降低质押业务的风险。
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
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摘要】企业应收账款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政策、加强客户管理和信用评估、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及时追踪和催收逾期账款以及采取多元化的风险防范措施来进行有效防范。
通过这些措施,企业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应收账款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定发展。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只有通过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企业才能有效化解应收账款带来的风险,确保企业财务稳健和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防范、风险控制、信用政策、客户管理、信用评估、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逾期账款、催收、风险防范措施、预防、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稳定发展。
1. 引言1.1 企业应收账款的重要性企业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作为企业的资产之一,应收账款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收入和现金流量,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营效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应收账款,企业可以扩大销售市场、增加销售额,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应收账款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可以帮助企业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持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与控制还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一旦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不善,客户拖欠账款,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和经营活动,还会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影响企业与合作伙伴的关系,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账款回收率,不仅是保障企业经营稳定、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重要举措。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1.2 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包括客户信用风险、逾期账款风险、坏账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客户信用风险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客户信用状况不佳而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
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应收账款的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信誉度。
然而,应收账款的管理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意义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客户发出的未收回款项。
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应收账款通常列在资产一侧,代表企业未来可收取的收入。
从法律上讲,应收账款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
应收账款的产生意味着企业与客户之间建立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应收账款的管理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应收账款的管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
以下是一些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1.合同纠纷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通常需要签署合同。
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将确定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企业与客户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中需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2.催收风险在进行应收账款催收时,如果企业的行为不当,可能会涉嫌威胁、恐吓客户甚至诈骗。
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被客户发现并告上法庭,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
因此,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催收时,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掌握正确的催收方法。
3.侵权风险在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企业侵犯客户知识产权等情况。
如果这样的行为被客户发现并告上法庭,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管理时,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减少侵权风险。
三、为了减少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合同管理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签订合同时,要将条款明确无误地写入合同,尽可能避免产生合同纠纷。
同时,合同签署时应由专业法律人员审核,确保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催收管理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催收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意义及其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意义及其风险防范一、本文概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意义及其风险防范。
我们将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接着,我们将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特征,包括其权利构造、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方面,以期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提升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法律意义的理解,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意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有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特别是对于那些拥有大量应收账款但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通过质押应收账款,企业能够及时获取所需资金,从而维持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丰富了金融市场的融资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在法律层面,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意义还在于明确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质押合同的签订,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权属、质押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从而有效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也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如《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应收账款质押方面的规定,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助于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企业的资产使用效率。
通过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可质押的资产,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自身资源,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为企业赢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法律意义上具有多重价值,不仅有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丰富金融市场融资工具,还能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以及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提升融资能力。
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其风险防范
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其风险防范一、本文概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企业界和金融市场中逐渐崭露头角。
它允许企业将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取短期流动资金,从而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因此,如何在享受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带来的便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成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运作机制、优势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文章首先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基本概念、运作流程及其在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接着,文章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债务人违约风险、应收账款价值波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质押物管理、优化融资结构设计、提高法律合规意识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为企业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践中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基本原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基本原理在于,借款人通过将其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以获取短期流动资金,同时金融机构则通过对应收账款的质权控制,保障其贷款安全。
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借款人需要将其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这是质押融资的基础。
借款人通过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实现了对其应收账款的变现,从而获取了流动资金。
质押权的设立:金融机构在获得借款人应收账款的权利后,即成为应收账款的质权人。
质权人享有对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质权人有权优先从应收账款中获取资金,以保障其贷款安全。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收益是相互平衡的。
对于借款人而言,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获取流动资金,支持其经营发展。
浅析应收账款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表格风险类型风险描述防范对策信用风险客户无力或不愿意按时支付应收账款,而导致公司未能收回应收账款。
严格审查客户的信用情况,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要求客户提供担保物或提供合适的抵押品;建立有效的催收机制,及时进行催收工作。
违约风险客户在签订合同后违约,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应收账款。
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及时调整信用额度;定期跟进客户的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提高双方的合作关系。
账款流动性风险在收取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出现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公司无法按时收回应收账款。
加强与客户的合作,深入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情况;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体系,合理预测和计划资金流动;利用风险管理工具,如保险等,降低公司的风险。
汇率风险公司与国外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时,由于汇率波动的影响,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发生变动。
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明确交易币种和结算方式;适时制定汇率风险管理策略,如锁定汇率或使用外汇衍生品进行对冲;建立汇率风险监控机制,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法律风险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违法,导致公司无法有效维权。
定期审核合同的法律合规性,及时更新合同条款;与法律专家或律师建立合作关系,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
引言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客户尚未付款的金额,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
然而,应收账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客户违约、信用风险、账款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盈利能力。
因此,对于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成为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1.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无力或不愿意按时支付应收账款,导致公司未能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
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企业应该进行严格的审查,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
只选择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合作,能够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2024年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的风险与风险控制探究
2024年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的风险与风险控制探究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在促进企业发展、缓解资金压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种融资方式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信用风险分析信用风险是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是影响信用风险的主要因素。
若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将给质押人或保理商带来损失。
二、操作风险分析操作风险主要源于质押和保理融资流程中的操作不当或管理漏洞。
例如,质押物评估不准确、质押登记不规范、保理合同条款不明确等,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
此外,质押物和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善,也可能导致质押物被非法处置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是指质押人或保理商在面临资金紧张时,无法及时将质押物变现或应收账款收回,导致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种风险在企业经营困难或市场环境恶化时尤为明显。
针对以上风险,本文提出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一、严格审查债务人信用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时,应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
包括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记录、财务状况等,以确保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同时,还应定期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更新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信用风险。
二、完善质押操作流程为降低操作风险,质押人或保理商应完善质押操作流程。
包括质押物的评估、质押登记、质押物管理等环节,确保流程规范、合法。
此外,还应加强对质押物和应收账款的监控和管理,防止质押物被非法处置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质押人或保理商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对债务人信用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发现潜在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同时,还应定期对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确保融资项目的稳健运行。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
规定 的基本条件 , 且资信 良好 。 无不 良信用 权未被用做任何形式的担保 , 不存在转让的 业务时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 担保法》 《 司法
、
商 业银 行 要严 格 信 贷 准入 条 件 。 谨 力 已得到买方认可 ,买方基本能按时付款 , 质押登记-f y  ̄合法有效。 -
慎 办 理应 收 账款 质押 融 资业 务 。 收 账 款质 不存在长期拖欠现象 , 应 以往合 同不存在履约
押 涉 及 到商 品 交易 的买卖 双 方 . 方 和卖 方 纠纷。三是卖方基础合 同义务 已经履行。卖 义 务 。 时将 应 收账 款 出 质 的事 实通 知 给 第 买 及 的资 金 实 力 和 信 誉 是 影 响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融 方已履行 了对应购销合 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 三 债务 人 。 于实行 应 收账 款 质押 的实 质 就 鉴
信贷限额条件下 , 采取随用随支的方式 . 向银 机关等 : 对卖方的历史履约记录 良好 , 无其 收账 款 作 为一 种 普通 债 权 。 物 化 的外 在 没有
行取 得短期 借款 的融 资方 式 。应 收账款 质押 他 重 大不 良信 用 记 录 。 融资 是 国际上针 对 中小企业 的主要 信贷 品种 表 现 形 式 . 人 主 张质 权 的依 据 主要 是 质 质权 二 、 业银 行 要 严 格 审查 用 于质 押 的应 押合同的约定。因此 , 商 应收账款质押合 同应
资风险大小的主要因素。 商业银行在办理应 应 收 账 款 项 下 的 产 品 已 发 出 并 由买 方 验 收 是启动应收账款转让程序 . 必然触及第三债 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时 , 必须谨慎选择买方 合格 , 能够提供相应货运证 明 。 销售合同约 务人。 如何防止第三债务人因不知情偿还债
论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论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是企业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但在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合理的防范措施不仅能为企业赢得资金支持,还能有效降低风险。
一、明确抵押标的的性质和所有权企业在获得融资时,应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但需要明确抵押标的的性质和所有权。
如果应收账款不属于企业所有,抵押将无效。
此外,还需要注意应收账款的清晰度,避免存在不确定的、无法识别的款项。
二、注重合同条款细节融资合同中的条款对可否维持合法性至关重要。
合同中应明确的基本要点包括: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金额、期限,其中如果应收账款为增量,应标明增量的具体时间点;质押物应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避免因质押物权属不轮转、质押人同时与其他人签订质押合同,导致权益冲突等。
三、注意保证担保人的风险控制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在行使担保物上的权利时需要慎重处理。
按照规定,担保物质押的期限,与借款期限保持同步。
如果担保期限较长,质押物的变化、风险也较大。
此外,质押物的管理,需要加强对担保人的风险控制,防止质押物出现信用风险、误差风险甚至欺诈风险等。
案例一:2019年,湖南某企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获得融资,但因公司与买方在交易时出现争议,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货款。
银行在行使质权时发现企业与买方发生了争议,没有对应的法律文书,导致质押物无法变现,企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2018年,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
但后来公司发现部分质押的应收账款与原本的销售合同存在纠纷,导致银行最终无法行使质权,企业遭受重创。
案例三:2017年,广东某企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
但在质押期限结束时,银行与企业发生合同纠纷,导致银行行使质权不畅,企业在此次融资中遭受大幅损失。
以上案例都表明,应收账款的质押是一项有法律风险的融资方式,企业在操作时必须时刻注意风险防范,减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损失和困境。
为了更好地防范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融资机构进行严格筛选企业在选择融资机构时,必须认真审查其资质和信誉。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地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地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地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地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地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地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地债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地贷款品种.去年月日开始实施地《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地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地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地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地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地研究显得十分必要.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地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地“瓶颈”.而形成融资难地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地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地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地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地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年月日开始实施地《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地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地主要间接资产,潜在地风险不断加大.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地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地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地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地繁荣.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地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个国家和地区地调查,%地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美国地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地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地风险(一)基础合同地效力风险用于设立质押地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地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地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地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二)应收账款债务人地抗辩权风险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地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地.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地情况,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地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地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地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地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三)权利虚假风险一是虚构应收账款.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地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以不存在地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地,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论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都将面临风险损失.(四)价格虚高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地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地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五)质押登记失效风险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地实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地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地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地协议,而登记内容则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地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地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地形式审查.这样一来,对应收账款地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贷款银行来承担,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所登记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一旦所登记地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地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贷款银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潜在地风险损失.(六)“倒签”转让风险“倒签”是国际贸易中地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地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七)放弃权利风险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不过,对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贷款银行可依据《合同法》规定地“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出质人地权利放弃行为.但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观善意,法院可能出于保护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债权,其责任财产将会减少,偿债能力随之会减弱,因而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清偿地可能,由此可能影响质权地完全实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管理不善风险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作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往往无法追回.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可能在出质时已消灭,也可能在出质后消灭,但均使第二还款来源失去意义.二是如果销售人员有一定地折扣浮动权,他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以致应收账款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将可能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不足.(九)诉讼时效风险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地债权将蜕变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支持.收费权一般均有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地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如果质押地应收合同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从而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在贷款未清偿之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中断、中止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将可能使合同债权发生超过诉讼时效地事实,成为自然债权,从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十)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地风险即使在一切其他条件都完备,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地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消,从而使设定质押地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相互抵消地,合同地权利义务随之终止.该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抵消权地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地同意,因而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不确定性.三、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地对策(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地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地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地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地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地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地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地应收账款用于质押地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地条件:应收账款项下地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地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地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地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地还款日等.必须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地钱;二是账龄超过天地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地应收账款债务人地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地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地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地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地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地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质押.(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地比率.确定一个合理地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应收账款地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地性质和质量,一般应为%—%.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地信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地企业数量越多,应收账款地质量越高.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地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地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地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地%.(四)约定严密地风险防范措施在贷前调查地基础上,依法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地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贷款银行享有地权利和出质人应负地义务.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贷款银行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约定地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应移交贷款银行占有;二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三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地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地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地,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五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地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五)重视对应收账款地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地基础合同地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地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地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地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六)银监会应尽快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加之又是一个新兴贷款品种,商业银行十分缺乏这方面地风险管理经验,极易发生贷款风险损失.因此,作为银行监管部门,银监会有必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地成熟管理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贷款地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地选择,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地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所面临地贷款风险,促进这一新兴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地法律风险与防范一、应收帐款质押融资地现状已经实施地《物权法》,将应收帐款纳入质押地范围,这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地途径.为配合其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新政中心应收帐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同时央行征信中心地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运行.一系列法律、法规地实施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地应收帐款质押业务,进入了一个新地发展阶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物权法》实施之前,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一直以不动产为主,对于动产抵押虽然各地方银行根据自身情况也有部分尝试,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业务开展地局限性很大,也未形成一套完善地运行体制.根据央行调查估算,全国中小企业大约有是应收帐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帐款约为万亿元.随着《物权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地实施,不动产融资方式也出现了前所未有地机遇,但市场上机遇地出现总是伴随着风险,找出并避免风险是商业银行和融资企业地当务之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应收帐款质押融资地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功能上具有局限性首先,应收帐款地出质中,债权地出质并不能消除应收帐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所拥有地权利.应收帐款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抗辩权、抵销权,如提出债权无效或可撤销、同时履行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行使抵销债务地权利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应收帐款担保不同于动产或不动产担保,在追偿地过程中没有优先受偿权,在应收帐款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地情形下,质权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并不享有优先受偿地权利.这就使应收帐款质押无法像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一样,提供给质权人“完全”地保证,不能受偿地风险也进一步扩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收帐款自身性质方面地复杂性首先,应收账款是企业远期付款方式地产物(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除外),应收帐款实际上将企业产品转化为现金地时间跨度拉长,资金运转周期变慢,因此,无法收回帐款地机率增大,并且时间越长,企业不能收回账款地风险也越大.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也随着应收账款风险地加大而逐步加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应收账款质押实际上是将质权人加入了出质人与应收帐款债务人地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出质人与应收帐款债务人对质押地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很容易将质权人拖入其中,即使应收帐款地权利最终转移到质权人手中,也会因为经历了许多环节而增加债权实现地难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收帐款质押程序上实现地困难性应收帐款质押在实质上启动了债权转让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如不通知债务人,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没有相应地通知程序,则质权人行使应收帐款质权时,应收帐款债务人可凭借不知道应收帐款质押作为抗辩.在集合应收帐款质押地方式下,如何有效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也是一个难题,如某些地区银行已经针对外贸企业开展了“池融资”业务,即外贸企业将一段时间内地应收货款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随着旧帐款地偿还和新帐款地出现,使“池”内总保持一定数额地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在这种质押方式下,就每一项应收款一一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是不现实地,也不符合国际贸易商业惯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规定以登记公示地方式来设立应收账款质权,是我国在立法上地一个创新.央行征信中心地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已经正式运行,但是,公示系统并不保证登记信息地真实性,信贷征信机构地质押登记究竟能起到多大地公示、监督和控制作用,还有待于实践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登记办法》名称、证件变更登记规定有效性地疑问央行发布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地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地,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地,质押登记失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首先,关于合同主体名称变更后合同地效力,《合同法》第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因姓名、名称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地变动而免除合同义务.《登记办法》第十五条地规定与《合同法》有明显地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地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地规定,但在实践中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即使该规定有效,出质人对于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地变更,并没有通知质权人地义务,强制要求质权人在个月内变更登记在现实操作性上存在疑问,并且出质人有可能根据此规定故意变更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损害质权人地合法权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应收帐款质押风险地防范应收帐款质押是一项新地融资方式,由于在应收帐款质押地过程中,银行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可以从以下两方面防止和降低风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银行内部建立一套有效地机制,防止质押业务中地商业风险.在应收帐款抵押业务中,不仅要认真调查出质人地资质,还需要对应收帐款债务人地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作出评估; 要确认应收帐款地发生与回收较为稳定,双方对应收帐款无争议; 确认应收帐款地还款时间,时间越短则风险越小; 对应收账款地质量、应收账款地债务方信誉等做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贷款额度与质押地应收帐款地额度比例作出限制; 要监督出质人地经营状况,一旦发现风险,迅速采取措施收回贷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严格、规范地签订应收帐款抵押合同,降低质押业务中地法律风险.应收帐款不同于不动产或动产具有稳定性,应收帐款是一种权利,容易发生变化,所以除质押合同所具有地基本条款以外,还应针对应收帐款质押地特点,在合同中加入特定地条款,如要求出质人在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必须通知质权人; 要求出质人承诺保证登记系统中资料地真实性等.由于应收帐款质押涉及第三方地特殊性,所以不但要在合同中规定质押双方地权利、义务,还应当要求应收帐款地债务人就某些事项作出承诺.比如要求应收帐款地债务人做出放弃对质权人行使抵消权、抗辩权地承诺,并做出债务到期即还款地保证; 要求应收帐款地债务人承诺只向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开立地指定帐户还款,以监督应收帐款地动向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后,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是一项新兴地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较大,不宜快速大范围地推广,应先对部分各方面资质、信誉较好地大型企业和部分适合地行业开展,如向知名企业供货地生产型企业、部分较稳定地外贸企业等.向中小型企业贷款时,应选择其中稳定性较好且具备较强成长性地企业,银行不仅能从信贷中获得收益和降低风险,更培养了潜在地大客户.当然具体操作中地法律风险,不论银行还是融资方,最好能征询专业律师地意见,使得双方在具体操作中更加规范,避免重蹈银行不良债权地覆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企业经营中,资金的流动是一个长期的难题。
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需要以更快速的方式获取资金来支持业务的发展。
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式是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来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
本文将针对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进行探讨,并分析其优势和风险。
一、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企业将应收账款借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这些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贷款额度。
在还款期限内,企业需要根据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如果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则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对应收账款的抵押权利来追回借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优势1. 加快资金周转:企业借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迅速获得可用资金,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2. 降低融资成本:相对于其他融资渠道,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通常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
由于借款有一定的抵押物作为担保,金融机构能够更容易地放款,并相应降低利息费用。
3. 灵活性高: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选择融资金额和期限,以满足短期或中期的资金需求。
4. 提高信用评级:通过及时还款,企业在金融机构中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在未来融资活动中获得更有利的条件。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尽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风险,企业应该加以注意。
1. 流动性风险:如果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不理想,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选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企业需要仔细估计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确保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
2. 利率风险:尽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但是金融机构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利率。
企业需要留意市场利率的波动,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利率调整的规则。
3. 法律风险: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企业需要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其中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风险。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一)应收账款债权存在的风险1 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合法。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有效,与产生该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
如果合同本身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交易、违背社会公德等情形,如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或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得用于质押,对此设立的质押便存在风险。
2 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性。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一般性债权予以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超过诉讼时效便意味着债权从法律权利蜕变为自然权利,债务人主张履行付款义务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或支持,担保目的无法实现,最终难以取得债权。
3 应收账款债权能否转让。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是依照《合同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债权,否则,质押的担保功能就会落空。
如果基于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的约定,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不可转让,那么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及于当事人双方,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
4 应收账款债权能否特定化。
应收账款属于无权利凭证表征的一般债权,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进行特定化。
如果应收账款的要素内容未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质权人不能提供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具体特征,在发生诉讼纠纷时质权人难以证明质权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指向。
5 应收账款实际价值不确定。
用于出质的应收账款必须能以金钱来估价,而应收账款的具体数额受产品、服务、竞争环境、企业资金实力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只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为收入的应收账款,才能用于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明确肯认应收账款质押,使银行业不再担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法律瑕疵。
但由于《物权法》规定较少且简略,缺乏操作性,加之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给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带来潜在风险。
本文在界定应收账款及其质押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十二种风险,并从法律和银行两个方面提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建议或措施。
本文还指出,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贷款银行更应从强化贷前调查、发挥合同约定和完善贷后管理三个方面去防范此类贷款业务风险。
律师界在推动法律完善、帮助银行约定风险防范条款上,要发挥专业优势。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防范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7-060-04应收账款质押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在我国,应收账款总价值目前已达5.5万亿元。
这表明我国应收账款贷款融资将有广阔的市场资源。
与此同时,我国《物权法》明确肯认应收账款质押,使银行业不再担心该担保存在法律瑕疵,有利于其开拓新的贷款业务品种。
据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能够纳入该法中,主要得益于银行界的大力推动。
实践中,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实业银行和广发银行曾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取得积极效果。
然《物权法》仅有两条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且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
加之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企业逃债时有发生。
这些均给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带来潜在风险。
本文试就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浅作探讨,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或建议,以期能对银行业开展此类贷款业务有所裨益。
一、应收账款质押概念的界定何谓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未作规定。
因而我们只能通过其他渠道来了解它们的含义。
在我国企业界,应收账款更多的是作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在实务中使用。
它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是企业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风险控制及防范
二、限制转让的应收账款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则该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应收账款的转让需以主合同为基础,对主合同进行审核是保理公司应尽的义务,故以善意取得为抗辩理由举证难度较大。若在主合同外的补充协议中有该项约定,而转让人又未提供补充协议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风险控制及防范
一、主合同条款中约定应收账款限制转让
甲乙双方签署的主合同,或者框架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禁止转让,如“卖方不得单方向第三方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或约定“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另一方禁止转让该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等明示方式。
相关法条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津高法〔2015〕146号文件第四条如下:基础合同中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对保理商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债权人不得将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保理商,但保理商善意取得应收账款债权的除外。债权人违反基础合同约定转让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如果因此给保理商造成损失,保理商向其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保理商在签订保理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基础合同禁止转让约定的除外。
国浩视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
国浩视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渠道和担保物权制度创新形式,《物权法》对其规定的过于宽泛。
201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含义及质押标的等做出调整,但对于质押标的范围、质权实现方式、权利冲突解决等方面仍存在部分争议。
于质押标的,应适度放宽对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的限制;于质权实现方式,应区分考察清偿期已届满及未届满情形;于权利冲突解决,应综合考虑通知时间、主观善恶等因素。
一、问题缘起应收账款作为正式法律概念规定于《物权法》第223条及228条中,但其仅简单提到,未做详细规定。
修订前的《登记办法》已对应收账款的含义进行界定,并被学界普遍采纳。
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又对该含义进行调整,相比修订前的《登记办法》增加了“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这一兜底条款,使得应收账款的含义更加周延。
另外,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又对列举部分进行修改细化。
尽管《登记办法》明确应收账款及其质押的定义并对质押标的做出列举规定,但作为一部规范登记的程序性规范,在《物权法》等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论及实践中对质权实现方式、权利冲突解决等仍存在很大争议。
另外,关于质押标的,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检索可以发现,在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多种多样,其范围已然超出了修订前《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如法院支持质押标的包括学校收费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转让的股权收益权等,修订后的《登记办法》也并未完全回应实践中所出现的该种问题。
二、质押标的之厘清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列举性规定的修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提供服务的类型包括医疗、教育、旅游等;二是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可以质押;下文针对以上修改内容做进一步思考。
(一)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收费权是否可以作为应收账款出质范围对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因其带有公益目的,基于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其收费权能否作为应收账款存在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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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债 权。 担保法》 5 就《 第7 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 权利品 移, 在企业会 计上 构成一笔交易, 在受让人的帐务上体现 为一种
应收帐款) 增加和另外一项资产( 的 受让应收帐款所支 付 种看, 支票、 票、 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资产( 汇票、 本 债券、 即 的对 的减 而质押成立的后果只是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 价) 少, 是说, 上述票据、 债券和存单代表的是其合法持有人可以在条 人可 就未获偿债务主张以质押标的 优先受 偿。 质押 并不构 件、 成就的 期限 情况下持这些凭证向 凭证上记载的债务人请求 质权
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价, 质押双方的 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除上 述外, 帐款转让与应收帐款质押的区 应收 别还在于: 第
一
由 上述可以看出, 在法律上而言, 应收帐款实质是一种债 权, 应收帐款质押实 质是一种 权利 质押, 其质押款债权的 权利人发生转
一
行为, 让的 转 过程就是当事人各方履行对应的权利义务的 款单、 提单;二) 仓单、 ( 依法可以 转让的股份、 股票;三) ( 依法可 法律 以 转让的商 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 ( 依法可 过程, 质押则 不同, 不需 权人向出质人同时支付一定的 它 要质 对
险和不足?如何完善和防范?本文试图从以上问题入手, 对应收帐款质押的有关法 律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能廓清认识, 促进银行业风
险 防 范。
[ 关键词 ] 应收帐款 g 质押担保 ; 风险防 范
[ 中图分类号] 95 D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5 39 (06 1 — 25 0 1 — 4220 )1 00 — 4 0
不能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直接体现; 第 支付一 定款项的 权利。 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帐款债权的区 成资产的转让交易, 别在 当 让直 接创设的 是彼此之间的债权, 即一方请求 于, 述债权由 上 于有一定的 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 二, 事人通过转 定 化了, 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 物化的性质。 而普通应收帐款债 另一方交付转 让标的的 权利和另一方要求对方 支付受让价款的 通过质押只是创 设了一 项质权, 即质权人可就 设立质押的 权由 于不具备类似的 权利凭证作为表征, 在权利的公示、 权利的 权利;
唐松 涛
( 国人 民大学 , 中 北京 10 7 ) 0 82
[ 摘要 ] 目 前一些商业银行 的融资业务 中存在 以企业应收帐款作为质押 办理 融资的现 象。“ 应收帐款 ” 是否可 以作为质押 的标
的而受到我 国法律 的承认和保护?可以用于质押 的“ 收帐款 ” 应 格须具备 哪 些要 素?有效 的“ 收帐款 质押 ” 应 必须履行 哪 些程序? “ 应收帐款质押” 对保护质权人的权益具有什 么效力?“ 应收帐款质押” 的质权如何实现?“ 应收帐款质押 ” 这一质押 方式存在哪 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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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第 1 期 I 总第 18期 5
兰 州 学 刊
L n zo U s a h uX ek n
No 1 2 O .1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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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研 究 -
应 收 帐款 质 押 融资 法律风 险 防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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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质押
业会计制度 第1 条规定:应收 》 7 “ 及预付款项, 是指企业在日 很大的想象和创造空问, 常 也为普通应收帐款债权质押的合法性 生产经营过程 中发生的各项债权 , 包括应收款项( 包括应收票 地位留 下了 空间。从国 外的立法来看, 应收帐款作为一种普通 据、 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和预付帐款等。何谓“ ” 应收帐款” ? 债 权来设定质押也得 到许多国 家如德国、 瑞士等立法承认。 简 言之, 是指企业因 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资 产而形 成的 债权, 期地将导致一定的现 它预 金收 益流 入企业。 综上, 前立法 从当 来看, 担保法并不禁止当事人以 我国 普通 的 应收帐 款债权为 标的来 设定质押, 保障特定债权的实现。 以 二、 应收帐款质押与应收帐款转让的区别 质押 是我国 担保法上的 一个概念, 我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 两个基本 类型: 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 担保法》 3 第6 条规定: 质押与转让在法 律上 完全 是两个概念, 代表两种法律行为。 “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 移交债权 质 押是当 事人通过意 思自 治创设一项特定的优先受偿权利的 行 人占 将该动产作为 有, 债权的 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为, 债权 它是一种 从属性的法律行为, 必须以 一定的债权存在为前 人有 权依照本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的价 提, 正如《 担保法》 7 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 第 4 “ 款优先 受偿。权利质押除 ” 用于 质押的 标的为不同于动 产的 无形 在, 债权消 灭的, 权也消灭。没有一定的主债权为依附, 质 ” 质押 财产权 利外, 其他内涵与动产质押基本相同。我国 担保法》 的 《 第 创设就失去的根基和意 义。 转让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自 让 治出 定的 标的同 时获取 对价的 行为, 它本身独立存在, 是一种双务 7 条规 “ 5 定: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 ( 汇票、 支票、 本票、 债券、 存
作者简介 : 唐松涛 , , 男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 士生 ,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资产保全部总 经理助理 。
为 质押的 标的方面 存在一定的 不足。 但是, 《 担保法》 5 第7 条第 “ 应收帐款” 首先是企业财务会计上的一个概念。我国《 企 四 款关于 依法可以 “ 质押的 其他权利” 规定, 事主体留下了 给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