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
最高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律行天下前天来源:小甘读判例1.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最高法院认为,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临峰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故原判决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认定正确。
索引: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效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合议庭法官:陈纪忠、王东敏、丁广宇;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应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承建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编者注:现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4条),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广厦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索引: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凯里市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虞灿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合议庭法官:马成波、司伟、叶欢;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其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工程款责任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1. 工程验收的意义工程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认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安全可靠、符合施工标准和规范,并出具验收报告。
工程验收的意义在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施工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这能有效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和纠纷。
而未经验收的工程,由于可能存在设计、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
2. 工程未经验收的后果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将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可能被拆除或停工未经验收的工程一旦被发现,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拆除或整改。
这将引起建设单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
2.可能被罚款或追究责任在我国,工程施工和验收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罚款或追究责任。
3.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未经验收的工程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临赔偿责任。
4.可能受到民事诉讼如果未经验收的工程造成了他人损失,被损失方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
3. 如何避免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风险为避免出现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风险,建设单位应当: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需要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2.下发相关通知,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需要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明确所有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3.在工程完工前进行验收。
为避免因工期压力而进行强行使用,建设单位需要在工程完工前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多方面把控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可以建立自己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从材料、施工流程、质量检测等多个方面把控工程质量。
4. 结论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非常危险,会对建设单位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罚依据
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罚依据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是指在规划建设的工程项目未完成验收程序,未取得相关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或经营。
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为了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和保障公众安全,我国法律法规对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其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且因此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给予罚金。
这条刑法规定了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对建设单位违法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在持续违法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封堵或者其他处理,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负担。
这条建筑法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处理措施,并明确了处罚的行政罚款和强制措施。
3.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国家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和实践经验,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被视为强制性的行业准则,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标准。
对于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参考这些规范和标准进行判定和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措施对于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工整改: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单位停工整改,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未经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建设工程中,未经验收工程的情况时有发生。
未经验收工程不仅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而且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未经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未经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1.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未经验收工程属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责令改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罚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 损害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工程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如地基基础不牢固、结构不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给使用者带来安全隐患。
同时,未经验收工程还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2)赔偿责任:因未经验收工程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影响工程验收未经验收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如需进行验收,将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重新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工程,需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及时整改。
(2)延期交付:未经验收工程,可能导致工程延期交付。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工程验收是指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试运行和评估,以确认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一种程序。
工程项目在未经验收前擅自使用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和后果。
首先,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验收程序来确认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如果项目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就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
其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验收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安全施工和使用。
如果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问题或者质量问题,就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此外,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还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通常工程项目的建设会签订合同,这些合同约定了工程的验收程序和标准。
如果项目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就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合同纠纷可能会引起法院诉讼,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最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还可能导致其他法律纠纷。
工程项目的施工和使用通常需要获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如果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就可能违反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引发其他相关的法律纠纷。
例如,项目方可能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诉讼,需要支付罚款或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可能引发多种法律后果。
项目方可能因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同时,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项目方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可能引发合同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导致法院诉讼和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使用,必须依法进行验收。
如若未经实施验收,即视为违约行为,承包商或业主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前,使用工程可能存在各种风险以及质量问题,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对使用者和周边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具体内容需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最后,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可能引发诉讼纠纷。
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建设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导致各方纠纷。
业主可能要求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承包商可能向设计方追究设计责任,各方之间可能出现纠纷。
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各方可能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将使各方不仅需要承担金钱和时间成本,还可能会影响其他合作项目以及双方声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违约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都是不可避免的后果。
建设工程的验收程序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任何违反这一程序的行为都将导致法律风险的增加,对各方利益产生严重损害。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后果,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必须严格遵守验收程序,并确保工程在获得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一)发现缺陷未整改的;
(二)未形成法定保修期的;
(三)装饰装修等未完成的;
(四)未经安全检验的;
(五)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
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根据
上述规定,主要的法律责任如下:
1.被责令停止使用: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使用。
2.给予警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警告,
提醒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3.处以较重罚款: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情况给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而定,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罚
款数额将会较高。
此外,如果擅自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
体而言,如果擅自使用的行为涉及重大事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构成刑法中相关罪行,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破坏生
产经营罪等,一旦定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总之,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涉及到了建设工程的质
量和安全问题,一方面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和罚款等;另一方面,如果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接受刑事处罚。
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
竣工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程未经竣⼯验收擅⾃使⽤的法律责任建设⼯程未经验收,发包⼈即擅⾃使⽤的,承包⼈即免除返⼯、修复义务,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承担。
但是,对于基础⼯程和主体⼯程是不能包括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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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程未经竣⼯验收擅⾃使⽤的法律责任建设⼯程未经验收,发包⼈即擅⾃使⽤的,承包⼈即免除返⼯、修复义务,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承担。
但是,对于基础⼯程和主体⼯程是不能包括在内的。
1、发包⼈使未经验收建设⼯程的,对其使⽤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建筑⼯程竣⼯经验收后⽅可交付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承包⼈对建设⼯程的施⼯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具备竣⼯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参加验收,没有经过竣⼯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可以要求承包⼈进⾏修复、返⼯等等,这也是承包⼈的法定义务。
但是,如果发包⼈在建设⼯程没有经过竣⼯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时,提前使⽤了,此时承包⼈不再承担返⼯、修复义务,质量问题由发包⼈⾃⾏承担。
2、对建设⼯程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期限内的,由承包⼈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建筑法》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出现了质量问题可能会严重威胁⼈⾝和财产安全,所以⽆论建筑⼯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是否擅⾃使⽤,如果建筑⼯程在合理使⽤寿命内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仍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的是督促承包⼈在⼯程施⼯时必须确保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承包⼈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的⼯程质量保证义务。
⼆、⼯程竣⼯未验收便交付使⽤的,如何处理1、对于未经竣⼯验收就交付使⽤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续;逾期不补办验收⼿续的,处以罚款。
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程交付使⽤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处罚标准
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处罚标准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是指建筑工程在未经相应的质量验收手续,尚未正式完工的情况下,已经投入使用。
对于这类情况,法律有相应的处罚标准,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1%—3%的罚款,并处以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超过3%不足5%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以欺骗、贿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违反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施工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处罚标准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在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使用:质监部门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以确保安全。
2.罚款处罚: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在1%—3%之间的,可以处以相应比例的罚款。
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超过3%不足5%之间的,可以处罚款不低于3%、不高于5%的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工程造价的比例确定,以惩罚违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3.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以起到威慑作用。
4.刑事处罚:对于以欺骗、贿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违反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施工的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三、建议和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意识,增强法律意识。
2.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3.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提高违法成本,增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精编版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精编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的行为可能会引发许多法律后果。
以下是这些后果的精编版:1.违反合同条款:在进行工程施工前,业主和施工方通常会签订施工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了验收程序和条件。
如果施工方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将违反合同的约定,可能会被判定违约并承担责任。
此外,业主还有权要求施工方重新进行验收,使其符合合同要求。
2.违反法律法规: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工程施工涉及的各种规定和标准是需要遵守的。
如果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将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法律体系,相关部门可能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3.造成安全隐患:工程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的存在。
工程施工中,相关部门通常会对工程进行验收,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的工程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等,使其存在破坏性甚至危险性。
如果出现事故,相关责任方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4.业主追究责任:如果施工方擅自使用工程,业主可能会追究其责任。
业主可以要求施工方退还施工款,并要求承担额外的维护费用或其他相应费用。
业主还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由于擅自使用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和责任。
5.业主寻求救济途径:如果施工方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法院可能会判决要求施工方停止使用工程、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业主相关损失等。
在诉讼过程中,业主还可以要求相关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以确定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6.排除保险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参与方通常会购买责任险等保险来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
如果施工方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通常会参考验收的结果,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将不被视为合法使用,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总结起来,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包括违反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安全隐患存在、业主追究责任、业主寻求救济途径以及排除保险责任等。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需要进行专业验收。
只有通过验收并获得质量合格的证明,才可正式投入使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或个人可能会为了节省时间或成本,擅自将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
如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可能造成很严重的结果。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定义、法律法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定义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是指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前,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部分或全部被投入到了使用、生产等方面中,违反了《建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建筑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才能开始使用。
在未经验收前擅自使用,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正在施工、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内,除非获得了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的许可或者有监管部门的授权;建设工程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通过验收,并且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经营。
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将非常严重。
如果因使用未经验收的建筑物,导致了事故,那么,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建造的建筑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强制拆除,还有可能刑事责任。
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方不仅要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还会面临舆论风险和信誉风险,这种影响往往是难以估量和弥补的。
从安全的角度来看,如果在未经验收后擅自使用建筑工程,一旦出现事故将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不仅会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可能还会伤及到周围的人员和其他建筑物,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不轻易违反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
关于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_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一、最高院《解释》中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鉴于前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解释》对该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明晰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划分和风险转移界线。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泛泛,《解释》明确了这个问题,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发包人就擅自使用部分的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且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1、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法定义务,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合法使用的前提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但承包人仍应在法定的质量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的责任范围,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即发包人仅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二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不管发包人是否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对于前述第二层意思,主要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人必须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建筑法》还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者当然主要是指承包人。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1.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质量责任。
受伤害方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复损坏的工程、赔偿经济损失等。
2.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通常会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例如违反了工期交工的规定,业主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通常包括赔偿业主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可能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违约金。
3.安全责任: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工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例如安全设施未完善、楼层承重能力不足等。
如果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安全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赔偿金等。
4.违法责任: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行为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例如,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
5.行政责任:相关部门可能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例如,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包括停职、撤职等。
此外,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行为也可能导致相关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工程可能涉及到质量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违法责任和行政责任。
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各相关方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李升斌前言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施工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而且《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强制义务,验收与否决定了应由哪一方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但实践过程中,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便提前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用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而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
本文现就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有关法律后果的承担作一简单探讨:一、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未验收使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和个人在工程、产品等投入使用前,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验收。
这种未验收使用的行为,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未验收使用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二、未验收使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出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三、未验收使用的法律后果1.合同违约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履行验收义务,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工程质量问题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可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使用单位或者用户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产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如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4.刑事责任在未验收使用的工程、产品中,如果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使用不合格材料、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5.损害赔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将住宅楼交付给业主使用。
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未经验收,即违反了该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侵权责任工程未经验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因工程未经验收导致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 违约责任在工程建设合同中,通常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若工程未经验收,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承担违约责任。
4.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因此,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受到行政处罚。
5. 民事纠纷工程未经验收可能导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未验收的建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实际的建筑过程中,未验收的建筑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未验收的建筑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引言建筑验收是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建筑安全、环保、耐久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工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建筑项目在竣工后未能及时进行验收。
未验收的建筑不仅可能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对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未验收的建筑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未验收的建筑的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未验收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验收的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未验收的建筑可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未验收的建筑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未验收的建筑可能因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
擅自使用工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工程领域,擅自使用工程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行为。
擅自使用工程不仅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还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4)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还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损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等。
在这种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人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赔偿因擅自使用工程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2)恢复原状:将擅自改变的设计、施工方案恢复至原状。
(3)支付违约金:若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1. 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擅自使用工程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发生,给工程带来严重隐患。
这不仅会损害工程使用者的利益,还可能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 影响工程进度擅自使用工程可能因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停工、返工,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增加工程成本。
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程未验收擅⾃使⽤的法律后果在⼀个⼯程在竣⼯之后,那么也就意味着需要等待有关部门的检验,所有部门都检验合格之后,会给⾃⼰相应的证书,到时候才可以使⽤,如果并没有经过验收就使⽤的话,有怎样的后果?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程未验收擅⾃使⽤的法律后果最⾼⼈民法院于2003年12⽉2⽇发布《关于审理建设⼯程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程未经验收,发包⽅擅⾃使⽤的,承包⽅在合理期限内对⼯程结构、基础⼯程质量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负”。
⼩编这样来理解该征求意见稿的意图: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程必须经验收合格⽅能交付使⽤,因此,⽆论何种情形下,建设⼯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不能使⽤,⼀经使⽤即为擅⾃使⽤,发包⽅应当对其违法⾏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
即承包商必须在⼯程的合理使⽤年限⾥承担⼯程主体结构和基础⼯程的质量责任。
发包⽅使⽤未经验收⼯程的过错不⾜于消除承包商的上述终⾝质量责任,但为了惩罚发包商的违法⾏为,⼜必须要其承担⼀定的责任,即“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负”。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称“合理使⽤期限”⼀般指⼯程主体结构的设计使⽤年限。
如某⼤楼主体⼯程设计使⽤年限为70年,承包⽅就应当根据建筑设计标准施⼯建设,其对⼤楼主体⼯程应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也为70年。
如果因为承包⽅原因,如偷⼯减料、施⼯⽔平低下或施⼯不严格以⾄于⼯程主体在设计使⽤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那么⽆论该⼯程是否已经竣⼯验收,承包⽅对⼯程主体出现的质量问题都应当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这个⼯程还没有验收成功之后,是不可以进⾏使⽤的,如果这个时候发包⽅使⽤的话,那么很多的问题都是由发包⽅⾃⾏负责,这个问题是极其严重的,不是⼀个发包⽅可以承担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的法律后果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谈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的理解[关键词]建设工程、擅自使用、验收合格《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后,究竟丧失了哪些权利?如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确实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案例:2006年2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以3140万元的价款包干承揽了被告联合厂房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工程。
工程工期: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20%的定金之日起130天内竣工交付发包人使用。
合同还约定:发包人按施工进度付款,工程竣工之日付至工程总价的70%;下余30%工程款,待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验收资料后28日内组织验收,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若发包人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2006年10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和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提出诸多问题,要求承包人返工修复;承包人经过返工整修后,再次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但发包人迟迟不组织验收。
2007年1月,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使用该工程,所欠承包人的1100万元工程款也未支付。
当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下欠工程款时,发包人以该工程未经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下欠1100万元工程款,承包人为此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对下欠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主张原告对工程修复合格前,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同时,被告以原告使用的阳光板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存在屋顶漏雨、塑钢窗损坏等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更换阳光板、支付违约金,并向法庭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要求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原告使用的阳光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屋面漏雨修复费用三项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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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施工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而且《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强制义务,验收与否决定了应由哪一方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但实践过程中,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便提前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用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而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
本文现就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有关法律后果的承担作一简单探讨:一、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同时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但前述规定,仅是规定了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就建设工程提前使用的原因及建设工程提前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关于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后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不同观点针对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建设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划分,目前法律实践中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未经工程验收,提前使用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具体理由是:我国立法上已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一规定既是对发包方权利的限制,也是维护发包方的最终利益,发包方在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情况下,仍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属于发包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主观存在过错,随之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自工程使用之时起,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工程质量责任风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确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理由是:《合同法》及《建筑法》只是规定了禁止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并没有对未经验收的原因及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发包方的原因,也有承包方的原因,如在承包方以必须付清全部工程款为要挟拒不进行验收,发包方为履行与别人的购房合同避免损失的扩大而提前使用工程的情况下,仍将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全部由发包方承担,有失公平,应根据过错原则,确定双方责任,而不能完全由发包方承担。
三、分析前两种两点,笔者认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不能完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应根据质量产生的原因、以及未经验收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尽管现有法律已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并不能单纯地以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或者以发包方是否提前使用作为确定质量责任风险承担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工程未进行验收的原因、以及具体的质量类型、质量产生原因等情况来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下列几种情况,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1、对于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础传递的上部结构荷载的土体或岩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
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础和主体,如果一项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建筑的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从该规定可知,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不能出现问题,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再一次明确,即使发包人提前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合理使用寿命”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统一规定,具体各类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相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耐久年限即为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筑单位如有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
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2、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系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欺诈等行为造成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前述法律、法规规定了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基本的质量保证义务和施工义务,就是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对于需检测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使用。
由于房屋建筑是较永久性性的建设项目,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因此,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也是多方面的。
对于施工企业严格按设计规范及施工规范施工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如并非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对其提前使用房屋这一过错承担责任。
但如质量问题是内在的质量瑕疵,是因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使用不合格产品、劣质材料、假冒伪劣产品等欺诈行为而导致,则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虽然前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不得偷工减料、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使用合格产品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承担的基本义务,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承包有违背该基本义务,即使发包人有提前使用的行为,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决不能因发包人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工程,就将原来依法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部转嫁到发包人身上。
笔者曾办理过一个案件,施工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门窗工程配件中的执手使用纯德国诺托件,后由于某种原因,发包人未经验收便提前使用了该工程,但当工程交付给购房者使用后不到半年,购房者普遍反映门窗存在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核实,发现全小区门窗中没有一个使用纯德国诺托件,而是使用了没有任何产品标志的“三无”产品,于是,双方因该质量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承包人以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为由认为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自行修复,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工程中承包人使用了假冒伪劣产品,存在欺诈行为,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3、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方被迫提前使用工程的,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众所周知,实践中一项工程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人的原因。
如因发包人为逃避竣工结算付款而提前使用、或在施工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将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则无可厚非。
但如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原因,是因承包人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下以结清全部工程款相要挟,或施工企业弃施工现场于不顾,或施工企业拒不进行验收等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为了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而将工程提前使用的,笔者认为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笔者担任顾问的一家建设单位,将厂房的土建等工程承包给了一家施工企业,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工程款,但在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却拒不验收,并声称其施工出现亏损,仍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求发包人必须将工程款全部结清,否则不进行验收。
后经双方协商无果,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干脆携带工程资料不辞而别,留有一些农民工占有已完工厂房。
而该企业按原计划已从国外进口了一批生产设备,急需安装使用,无奈先行垫付资金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并提前使用了工程,工程使用不到一年,该厂房多处出现屋面、墙面渗漏问题。
此种情况下,如因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便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则有失公平。
最高院的前述司法解释,仅是规定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时,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而对于其他质量问题,没有区分工程未经验收的原因,而将其他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咎于发包方,未免是一个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