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正常户、走逃(失联)的认定及税收影响
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对企业涉税事项有何影响?该如何解除?
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对企业涉税事项有何影响?该如何解除?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那麻烦可就大了,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
现在金三已经对国地税很多信息进行了共享比对,国地税一方认定企业为非正常,那么另一方也会同时认定。
对于企业来说,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受到以下影响1、无法申报当然,你肯定已经是多月未申报了,即便你去税务局征收大厅补申报补缴税款,大厅也没法为你办理了,因为你已经是非正常状态了。
2、发票无法领取你的开票权限、领取发票的权限都被限制,无法领取和开具发票。
3、被计入档案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将其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这对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很大影响,甚至会影响你企业的贷款、招投标。
4、税务登记证失效或被注销对于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如果2年内无法联系,且不存在欠税、发票问题,可以注销你的税务登记证。
现在都是多证和一,你想想后果吧,实效后会是个什么情况!5、信用等级评价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等级,很可能直接被评为D级。
不要小看这个评级!对企业其他方面影响很大对企业法人代表和股东的影响最直接的影响:1、坐高铁和飞机会受到限制,最起码是不能做一等座和头等舱!甚至无法乘坐2、其身份证无法注册新公司3、财务人员即便辞职后也无法在其他公司挂名任职。
所以,一定要按时申报,电话和地址要正确,变更后要及时到税务局进行更正。
解除非正常比较麻烦纳税人需要到征收大厅提供税务证件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并写情况说明,并且写明原因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可以解除非正常状态,那么会通知.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这些税款,滞纳金,罚款是不可少也是不少的!在完成后,税务机关会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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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与纳税信用等级之间的关系
非正常户与纳税信用等级之间的关系非正常户与纳税信用等级之间的关系2017一、非正常户认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后果1.暂停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2.非正常户认定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4.没有欠税且没有未收缴发票的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5.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并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依据】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2.《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特别提醒: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信用为D级的纳税人应采取的措施:(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非正常损失,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等。
对于这些非正常损失,企业可以通过进行转出进项税额来减少税负。
本文将对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非正常损失指的是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遭受的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损失,这些损失通常是突发性的、非常规的。
企业在遭受非正常损失后,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进项税额转出,以减少企业税负。
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对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行解析。
一、非正常损失的认定非正常损失的认定是转出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
根据税法的规定,非正常损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突发性:非正常损失应该是突发的,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预见的。
例如,公司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
2. 非常规性:非正常损失应该是非常规的,即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常见的。
正常经营中可能会有一些正常的损失,如产品报废、销售不佳导致的滞销、仓库租金等,但这些属于正常经营风险,不能将其视为非正常损失。
3. 不可控制:非正常损失应是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
企业经营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可控制的风险,如经营策略失误、市场竞争等,这些属于正常经营风险,不符合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当企业遭受符合以上要素的非正常损失时,可以申请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二、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时,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核定。
以下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流程:1. 提交申请:企业在遭受非正常损失后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申请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损失清单、保险理赔单等,用以证明非正常损失确实发生且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损失清单、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
浅谈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与防范终审稿)
浅谈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与防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浅谈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与防范非正常户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一方面是扰乱了日常税收征管秩序。
有些纳税人开业之初纳税相当正常,可是后来连续几个月发生零申报或者甚至不进行申报纳税,等到税收管理员上门核实时,下落不明;有的企业申请注销时怕被清算补税罚款,直接人去楼空。
这些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纳税秩序,同时也使税收管理员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忙于核实和跟踪,增加了管理员的工作量。
另一方面是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部分纳税人利用非正常户管理的漏洞进行偷逃税,更有甚者,有些失踪纳税人,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带走了空白发票,给进一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后果不堪设想。
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县大集中系统非正常户515户,证件失效户2733户,占全部纳税户35672户的9.11%,比重较高,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也给地税队伍的廉洁从税带来一定的隐患,应引起大家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的高度警惕。
一、非正常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为进一步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021号)中对非正常户管理又做了补充规定。
其中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异常凭证的认定解析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异常凭证的认定解析当前,随着税务机关“放管服”新机制的不断深入,税收管理的风险也暗流涌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虚开增值税凭证抵扣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特别是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面临着取证难、定性难、移交难的“三难”状况。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1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明确规定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行政定性及处理意见,使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难以遁迹,税务人员行政执法有据可依。
一、走逃(失联)企业判定及与非正常户的区别当前,走逃(失联)或者非正常户企业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和防范的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并明确了具体的判定方法。
(一)明确判定对象判定走逃(失联)的情形只适用于企业,且被判定企业同时符合不履行税收义务和脱离税务机关监管两个必备条件。
纳税人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是必须履行的税收义务。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同时,企业还有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如企业进行虚假登记(包括虚假地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地址等变更)等情形,就属于未按规定履行税收义务行为。
(二)明确履行程序税务机关必须要按规定先履行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等手续,未履行手续的,不得予以判定。
企业走逃、失联,失控发票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企业走逃、失联,失控发票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作者:刘天永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8期“金税三期”上线以后,打击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了税务机关重点工作之一,在税务机关严打形势之下,部分企业由于自身存在较大的虚开风险而选择走逃,成为税务上的走逃(失联)企业。
如果开票方走逃,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会将开票方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
这样一来,对于受票方企业来说,其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比对时如果发现“失控发票”,可能会要求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给企业造成税收利益的损失。
此种情形下,受票方企业应如何应对,笔者将作详细讲解。
走逃企业及失控发票的认定(一)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6 号,以下简称“76 号公告”),对如何认定走逃(失联)企业,以及被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处理作出了规定。
7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给出了走逃(失联)主体的概念,即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76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失控发票的概念及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规定,“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
浅谈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与防范
浅谈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与防范非正常户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一方面是扰乱了日常税收征管秩序。
有些纳税人开业之初纳税相当正常,可是后来连续几个月发生零申报或者甚至不进行申报纳税,等到税收管理员上门核实时,下落不明;有的企业申请注销时怕被清算补税罚款,直接人去楼空。
这些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纳税秩序,同时也使税收管理员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忙于核实和跟踪,增加了管理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是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部分纳税人利用非正常户管理的漏洞进行偷逃税,更有甚者,有些失踪纳税人,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带走了空白发票,给进一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后果不堪设想。
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县大集中系统非正常户515户,证件失效户2733户,占全部纳税户35672户的9.11%,比重较高,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也给地税队伍的廉洁从税带来一定的隐患,应引起大家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的高度警惕。
一、非正常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为进一步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021号)中对非正常户管理又做了补充规定。
其中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企业对税收的影响及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企业对税收的影响及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如何解除非正常户及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作出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的操作流程和办理方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解除尚属空缺。
从走逃(失联)企业的税收影响来看,税务机关无疑对该类企业加大了监管和打击力度,有针对性地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当受票方取得异常凭证并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处理措施乃至税务稽查的,可以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联系与区别(一)认定条件方面非正常户和走逃(失联)企业均具有的特征是不履行税收义务且税务机关查无下落。
非正常户与走逃企业的区别在于,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较走逃(失联)企业更为严苛。
如,在纳税人有欠税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履行强制执行程序,若强制执行之后仍未能完满实现其纳税义务的,才能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而走逃(失联)企业并不要求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欠税事实及实施强制执行程序。
通常,非正常户同时为走逃企业。
(二)税收影响方面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税收影响也反映了两者外延的关系。
结合非正常户的税收影响和后果来看,这些税收影响主要是针对非正常户纳税人自身的,并不涉及到其上下游的第三方,这也是一个税收监管的空白和漏洞。
而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特别规定了对其下游企业(即受票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税法对非正常户的税收监管更加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据此,未来税务机关将会对异常凭证的税务监管操作规范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TEL:135)企业避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避税的最佳选择。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明确,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认定也是一件颇有争议的事情。
例如,对某塑料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报废和某书店滞销书的报废,有人认为属于非正常损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有人则认为属于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不妥当。
理由是塑料公司的产品报废,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书店书本的报废是因为滞销,都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在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比如,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而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
那么,这种霉烂变质到底属于正常损失还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呢?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这样才能确保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特出台了2016年第76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呢?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哪些情形,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应该如何处理呢?1、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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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失联企业最新处理方案
走逃失联企业最新处理方案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检查处理程序:
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展检查,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公告送达各类执法文书
对走逃(失联)企业,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执法文书。
公告送达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注册登记地址张贴公告,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具体发布渠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在纳税人注册登记地址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二)集体审理决定
对走逃(失联)企业,稽查部门可通过集体审理程序,充分审查有关证据,分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相应的审理意见。
(三)后续处理
根据审理意见定性虚开的,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部门认定走逃(失联)企业的行为是否可诉
税务部门认定走逃(失联)企业的行为是否可诉税务部门是国家税收的管理部门,他们的职责是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正常缴纳税款。
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税务部门经常会接收到企业“走逃”(失联)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会给税收管理带来困扰,更是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威胁。
针对税务部门认定走逃企业的行为是否可诉,本文将进行探讨。
一、走逃企业的定义走逃企业是指企业拒不履行法定缴纳税款的义务,逃避立法法定责任,不通知税务部门迁出、倒闭、破产甚至变成普通企业,不缴税或者缴税不足,存在欠税甚至是逃税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会被认为是走逃企业。
二、走逃企业的影响走逃企业的行为不仅会造成政府的税收损失,更主要的是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履行纳税义务是每个企业的基本责任,企业的逃税行为会给诚信企业带来极大的冲击,从而造成市场形象的下降,影响经营。
其次,国家的税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存在大量的走逃企业,则会导致财政资金短缺,加重政府的财政赤字,影响政府的公共信用。
三、税务部门认定走逃企业的行为是否可诉税务部门是国家税收的管理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
在识别走逃企业的时候,税务部门一般会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已经抵证或者不能通过抵证辨认。
(二)企业已经清算并解散,并证实企业已经不存在。
(三)企业逃避纳税,造成天量欠税。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当权益,便会采取相关的措施,如冻结企业银行账户,查封企业财产等,以追缴企业的税款和罚款。
走逃企业在认定后进入到“失联”状态,在其存在期间税务机关将担任维护其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信力的角色。
如果企业认为税务部门的认定有误,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纳税申诉,纳税人申诉的时限一般为15天,可以进行申诉并提交证据来证明税务部门的认定错误。
如果经过复查证实,税务部门的认定存在错误,走逃企业可以被返还部分扣缴的税款和罚款。
2024年非正常户管理总结样本(二篇)
2024年非正常户管理总结样本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正常户(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失地农民工、吸毒人员等)问题日益凸显,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有效管理和解决非正常户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了非正常户的管理工作。
本文旨在对非正常户管理进行总结,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非正常户管理存在的问题1. 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现有的非正常户管理体制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缺少科学、系统和规范的管理措施和机制。
2. 缺乏信息化手段。
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普遍缺乏信息化手段,数据收集、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困难。
3. 不同地区之间管理不均衡。
不同地区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力度和方式存在差异,导致问题严重的地区与问题相对较轻的地区之间存在不公平现象。
4. 缺乏综合治理的机制。
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往往存在分散、孤立的状况,缺乏与社会、教育、就业、医疗等相关领域的紧密联系。
三、非正常户管理的现状1. 政府管理责任加大。
各级政府加大了对非正常户管理的重视和投入力度,加强了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的工作。
2. 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政府部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非正常户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加强了社会对非正常户问题的关注和认识。
3. 加强社会援助和救助工作。
政府通过提供就业机会、提供生活补贴、提供医疗救助等措施,帮助非正常户改善生活条件和融入社会。
4. 推行非正常户户籍管理制度。
政府通过对非正常户户籍的管理,加强对其流动轨迹的掌握,便于将其纳入更为有效的管理范围。
5. 加强非正常户康复治疗工作。
政府通过建立康复治疗机构,为吸毒人员等非正常户提供戒毒治疗和心理辅导等服务,促进其康复和重返社会。
四、解决非正常户管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 建立健全非正常户管理制度。
政府应建立科学、完善的非正常户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管理机构、定期的工作计划、严格的管理规范以及强化的责任追究制度。
2. 加大信息化手段的应用。
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离职财务人员为何惹上涉税风险?
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离职财务人员为何惹上涉税风险?在日常工作中,不知道各位读者朋友是否有上述经历,虽然我们在原单位已经离职一段时间,但由于原公司未将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信息做变更,因此,便会出现上述对话中的一幕。
可能很多人都不会太在意这件事,然而,看完下面的案例,你可能就会有些紧张了吧!【案例】小张曾是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于甲公司生产经营不景气,2020年7月,小张从甲公司离职,应聘到W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
某天,小张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税务机关对W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均做出了限制,理由是小张曾任非正常户的财务负责人,这对甲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可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小张对此满是迷茫......经了解得知,2020年7月,小张从甲公司离职时认为将来甲公司招聘新的财务负责人时自然会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因此,离职时未解除与甲公司的关联关系。
然而,小张离职后,甲公司老板不打算再经营下去,没有招聘新的财务人员,甲公司既没有办理税务注销也没有再做任何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将甲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由于小张离职时没有办理相关变更信息,因此,自然成了非正常户的财务负责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规定,“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故此,小张现任W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做出了限票的处理。
得知原因以后,小张后悔不已,没想到离职时一时大意给自己和现在就职的W公司带来了这么大的麻烦!那么,像小张这种情形能采取什么补救方法呢?对此,各地税务机关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我们以新疆税务局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办税人员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规定:1.对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因离职或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且要求变更核心征管系统内信息的,应当提交个人声明等资料,税务机关应同步删除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中办税人员信息,删除前办税人员仅有一人的,用该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予以替换,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非正常户管理办法非正常户管理办法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通地税发〔2021〕168号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2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正常户管理职责(一)征收部门职责1.负责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报,向逾期仍未申报的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负责将经限期改正仍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清单向管理部门传递;3.负责对管理部门提交的已认定非正常户的发票资格注销、实施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对征收部门提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2.负责对走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欠缴税(费)等情况进行核查;3、负责受理非正常户解除初审工作,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费)进行补征,同时对其走逃期间涉及的涉税违法行为予以处理;4.负责对查找到的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非正常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5.负责提交非正常户的认定及解除处理意见;6.负责将非正常户的认定情况向征收部门传递;7、负责非正常户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非正常户认定程序(一)非正常户认定前的调查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因经营地址变更或停业等原因而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责任区管理员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查找纳税人。
1、责任区管理员应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2、利用掌握的纳税人的联系电话等方式查询纳税人;3、利用国地税交换信息查询纳税人相关情况,或者与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沟通,查询纳税人相关情况;4、对有欠税的企业类纳税人要走访纳税人开户银行,调查纳税人账户账号的使用情况,对银行账户有往来的,要依据征管法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非正常户的税务风险
(1)向办税服务厅递交资料,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 正常状态的理由。 (2)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 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 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充 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未结事项,办结所有未 结事项后,予以解除非正常户。
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的使用。”及“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 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 款的依法追征。”
2011 年,总局再次发文,对认定非正常户做了更明确的
规定,《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 告 2011 年第 021 号)第二条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 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 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
1.纳税人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7 号)规定:“第 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 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 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
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
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 为非正常户。 2.如果还是不小心成了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同样是 11 年的常户认定的次月, 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 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 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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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正常户、走逃(失联)的认定及税收影响作者:刘天永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07期2016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对如何认定走逃(失联)企业,以及被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处理作出了规定。
企业会在何种情形下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企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后会产生何种税收影响?走逃(失联)企业与非正常户之间具有何种关联和区别?对此,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三条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1)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2)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上述第(4)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具体明确,同时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管理方面的权限,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
据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非正常户的税收影响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下列事项将会产生相应影响。
1.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的使用。
根据36号文件第四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将其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根据36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3.税务登记证件注销。
根据21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经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没有欠税、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4.对欠税及税收行政处罚继续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的责任。
根据36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立案稽查,经查实纳税人存在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责任。
5.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和异地管理。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
根据21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如税务机关发现该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异地协作管理。
根据21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再次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仅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其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6.纳税信用评价及后续管理。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
纳税人一旦被评判为D级,根据40号公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会对该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7.信息公开与公告。
根据2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同时,根据《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管理(一)走逃(失联)企业的概念及认定条件1.走逃(失联)主体的概念。
7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给出了走逃(失联)主体的概念,即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条件。
76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不难看出,此条规定与非正常户的认定规定较为类似,笔者将其分解,可以得到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如下:(1)纳税人不履行其他税收义务;(2)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二)走逃(失联)企业的税收影响1.一定情况下,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为异常凭证。
根据76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异常凭证)的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3)生产企业的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4)生产企业的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5)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6)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2.异常凭证对受票方的影响根据76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受票方取得该异常凭证的,将会对其产生下列影响:(1)受票方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就异常凭证进行的申报抵扣暂不准许;受票方已经就异常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做进项税额的转出。
(2)受票方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就异常凭证进行的出口退税申报暂不予办理;受票方已经就异常凭证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若经核实,该异常凭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联系与区别(一)认定条件方面非正常户和走逃(失联)企业均具有的特征是不履行税收义务且税务机关查无下落。
非正常户与走逃企业的区别在于,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较走逃(失联)企业更为严苛。
如,在纳税人有欠税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履行强制执行程序,若强制执行之后仍未能完满实现其纳税义务的,才能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而走逃(失联)企业并不要求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欠税事实及实施强制执行程序。
通常,非正常户同时为走逃企业。
(二)税收影响方面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税收影响也反映了两者外延的关系。
结合非正常户的税收影响和后果来看,这些税收影响主要是针对非正常户纳税人自身的,并不涉及到其上下游的第三方,这也是一个税收监管的空白和漏洞。
而对于走逃(失联)企业,76号公告特别规定了对其下游企业(即受票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税法对非正常户的税收监管更加完善。
76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据此,未来税务机关将会对异常凭证的税务监管操作规范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但就目前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如何解除非正常户及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作出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的操作流程和办理方式有具体的规定,但对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解除尚属空缺。
从走逃(失联)企业的税收影响来看,税务机关无疑对该类企业加大了监管和打击力度,有针对性地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当受票方取得异常凭证并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处理措施乃至税务稽查的,可以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