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7月) 2010-07-27
恒基达鑫: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版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11月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08•【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2)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一学习完第二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后,完成本形成性考核任务。
本次任务满分为100分,单项选择题(10道)、多项选择题(5道)、判断题(10道)、简答题(3道)和综合分析题(1道)。
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共计20分)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D.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A.无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B.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以商誉作价出资B.以劳务作价出资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和外聘方式是()。
A.由董事会聘任或外聘B.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由监事会解聘或外聘C.由监事会聘任或外聘D.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或外聘6、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C.必须四人都回意才能通过决议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7、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为中国公民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002441众业达: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公告编号:2021-30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特别提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松先生、副总经理林洁女士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0,800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40%)。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松先生、副总经理林洁女士《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计划的申报》。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股东的基本情况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7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050%,其中限售条件股份428,7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142,900股。
副总经理林洁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41%,其中限售条件股份57,75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19,25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及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杨松先生所持571,600股公司股份来源系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二级市场买入、资本公积金转增。
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1,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205%)。
林洁女士所持77,000股公司股份来源系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股。
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9,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035%)。
3、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1、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杨松承诺:自公司 A 股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众业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0年0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法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对于前述条文中的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具体所指及如何计算问题,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以下简称“规则”)则根据上市公司当年是否新增股份进行区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如果上市公司当年未新增股份,则按照《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2.如果上市公司当年新增股份的,根据《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董、监、高当年并未转让其可转让的股份,该本可转让而未转让的股份能否在次年或者其他时间与当年可转让股份一起集合转让?例如,某董事持有A上市公司一万股股份,公司当年未新增加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该董事当年可转让股份2500股,鉴于当年市场行情不好,该董事并未在当年进行转让,第二年市场火爆,该董事第二年可转让的股份数应为7500X25%=1875股份,那么该董事在第二年是否可以将前年未转让的2500股与当年可转让的1875股合并转让?由于公司法并未就该问题作出规定,故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众业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7月) 2010-07-27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经济基础知识 章节练习题库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特别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上市公司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B.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C.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D.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答案: C解析:本题考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选项C错误。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A.监事会B.股东大会C.董事会D.职工代表大会答案: C解析:本题考查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3.在我国,由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的形式。
A.国有独资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合伙企业D.两合公司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A.不少于2人B.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C.在5人以上200人以下D.不超过200人答案: B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2014年)下列民事行为中,公司的清算组织不能从事的是()。
A.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B.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C.清缴公司所欠税款D.通知债权人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赛为智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2年10月)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 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过二级市场购置、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第5页共8页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2页共8页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以下自然人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报备、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精品模板)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拥有多个证券账户、新增或新设
证券账户的,应及时将全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 过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登记结算
” 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关联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7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众业达:公司章程修正案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年4月)原章程修改后备注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修订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转让;(二)不得对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修订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修订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浩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XXXX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众业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0XX年月) 0XX-0-57.doc
众业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1年1月) 2011-01-257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1年1月2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但下列情况除外:1、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4、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
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