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市政府法制办刘宁行政复议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公认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法律方法,涵盖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在我国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又面临诸多的矛盾与问题。
如何在新形势下改革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是摆在行政法学界和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问题(一) 行政复议制度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看,行政复议范围较行政诉讼为大,且行政复议不需要申请人承担费用,程序也比较简便,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远远多于行政诉讼案件。
然而实际生活中大量的行政争议却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
1、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工作没跟上去。
行政复议制度虽然实施了近20年,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得到广泛的而深入的宣传,不少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仍然非常陌生,更不知道如何申请。
2、行政相对人不敢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根本立法目的,就在于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寻求救济。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在群众当中存在的民不告官的心理,致使不少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时,不敢申请行政复议。
3、一些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很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和监督功能。
首先,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往往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行政复议与“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这就使得复议机关很难作出公正的决定。
其次,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旦被起诉,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
所以有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的现实情况还存在,这也影响了复议救济和监督功能的发挥。
(二)对行政复议性质的定位不够准确。
自行政复议制度全面确立以来,行政复议的性质就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分歧,已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督手段,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我国应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透明度是保障公正的基本要求。
然而,现实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流程和信息披露往往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制度,将行政复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行政复议的进程和结果,增加公信力和透明度。
其次,我国应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监督者,其独立性对于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强。
为了增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由法官和专家组成,确保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对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减少行政干预和政治操控。
第三,我国应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是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监督和评估,是保证行政复议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导致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能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和改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设立行政复议监督委员会,由专家和学者组成,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推动其落实。
第四,我国应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行政复议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性条件。
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虽然有一些法律依据,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保障,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同时提供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正。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提升。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当一个制度的缺陷阻碍了其本身作用的发挥以及对其他制度造成危害,那么这个制度就有改革的必要了。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如此。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致了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首先,由于复议机构隶属于复议机关,其并不拥有最终意义上的决定权,在具体承办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的立场。
其次,这些部门并不是专一进行复议审理的机构,它们除复议职能之外还兼有其它的职能。
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要承办复议案件,另一方面还担负着大量的、琐碎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法制工作,导致其不能专心办案,也必然影响办案的专业性。
由于立法上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非司法化,因而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就不为人们所重视,使得这些机构虽然担负着裁决纠纷的职责,却无法保证其独立的地位。
第二,复议审查的书面审理减少了复议当事人参与的机会,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使办案人员有可能进行暗箱操作,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并且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还有过于行政化的程序,使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极不规范,用办文的方式办案,用请示汇报替代案情分析和讨论,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比行政诉讼作出第一审判决少用30日的时间。
然而,行政复议主要程序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之间运作,坚持的是行政机关层层请示、汇报、审批的办事规则,形成复议决定一般要经复议办案人员建议、复议处长意见、法制机构领导意见、复议机关领导批准等环节。
审批就要逐级批,不能越过哪一级。
如果某主要领导去外地学习或开会等,只有等待。
所以,有些案件在60日内难以结案,至于5日内立案的要求则更使法制机构勉为其难,行政复议及时的原则难以体现。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察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乃至推动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加以完善,本文就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制度现状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行政复议内部机构,另一种是行政复议外部机构。
行政复议内部机构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自行设立的处理行政复议事宜的机构,比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室、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机构等。
行政复议外部机构一般由立法机关、政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团体设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选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察权等。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复议制度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复议申请流程较为复杂,申请人需要交纳复议费用、提供大量的文件材料,耗费时间和精力。
同时,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决定,需求办理行政诉讼才能解决问题,劳资成本较高。
第二,行政复议机构对于复议事宜的审理可能存在偏离事实、不甚公正等问题。
第三,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素质和部分复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上述问题的处理不够严谨、科学。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加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起来可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具体的建设措施如下:1.简化复议程序应当通过各种途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合理化复议流程,简化处理步骤。
不仅要为申请人设立便捷的复议申请渠道,并扩大简要材料形式接收的范围,减轻个人劳资成本。
同时,在复议机构的处理过程中,应当提高处理效率,尽量提高复议结果的透明度与可信度。
2.加强复议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法律法规,提高复议质量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行政复议机构需要设定岗位聘任的行政复议人员,从事专业复议职务,赋予相应的权力和职责。
对于复议人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要求相对较高,应当求证其资格与能力。
探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空间
探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空间摘要:行政复议在实现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同时,更成为行政相对人可选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无论是在机关设置、法律责任承担、审理程序还是在与司法的衔接问题上都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将在具体分析这些缺失后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审理方式审理制度外部法律责任司法监督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于1990年,当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
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进一步完善的新阶段。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力求凸显它的救济功能。
《行政复议法》开篇提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开始更为准确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
其次,行政复议的管辖体制从原先的“条条管辖”【1】转变为现行的“条块结合管辖”,即《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的相对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国务院“最终裁决权”的出现不仅拓宽了相对人不服省部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渠道,而且还强化了国务院对其所属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大拓宽《行政复议法》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除法律排除的以外,一切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首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
第四,行政复议在申请和审理上的相关规定都更加完备。
《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15日延长至60日),并引入了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申请方式,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审查期限却相应的缩短了(从1O日缩短为5日)。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监督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职权 , 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定有着重要意义。
实践中 ,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 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 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设立独立的复议机构 , 逐步推进行政复议审查中立 , 取消行政复议终局 , 加强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 , 这将有助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 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 :行政复议 ; 缺陷 ; 完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 也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 建立、发展并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趋势。
1999 年我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 , 行政复议制度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 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 , 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 复议人员缺乏专业性 , 难以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目前 , 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 , 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在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方面 , 我国奉行上一级复议的原则 , 即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由于无法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 履行复议职责的复议机构难以做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相对人也难以信服在这样的审查机制下做出的复议结论。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思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思考内容摘要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实行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行政复议制度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制的巨大进步。
但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行政复议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新修改宪法写入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党的新主张,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目前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谈起,论述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新形势下如何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只要论述了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日益被边缘化;行政复议程序存在不透明、不严谨的缺陷,难以操作,也降低了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的信心;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行政复议只能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发挥有限的监督作用;临时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缺少规定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从十个方面论述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路子,结合实际,本文着重论述了营造行政复议制度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坚持行政复议性质行政化、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取消《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原级复议和行政终局裁决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落实途径。
从而实现我国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关键词:行政复议完善思考目录绪论 (1)一、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 (1)(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日益被边缘化 (1)(二)行政复议程序存在不透明、不严谨的缺陷,难以操作,也降低了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的信心 (1)(三)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 (2)(四)行政复议只能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发挥有限的监督作用 (2)(五)临时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2)(六)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缺少规定 (3)二、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思路和办法 (3)(一)营造行政复议制度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3)(二)增加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3)(三)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 (4)(四)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的制度 (4)(五)增设复议监督机构 (4)(六)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修改复议终局的规定 (4)(七)坚持行政复议性质行政化,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5)(八)实行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制度 (5)(九)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 (5)(十)取消《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原级复议和行政终局裁决制度 (6)参考文献 (7)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思考绪论随着行政权的膨胀和行政国的出现,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诸多威胁;然而,行政权的这种发展趋势又为社会发展所必需,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行政权的介入。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纳税人在不满意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后,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该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增强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但当前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复议范围当前税务行政复议制度适用对象较为狭窄,仅限于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的情况下进行复议。
但实际上,税务机关的许多行政行为也可能侵犯纳税人的权益。
因此,应该扩大复议的范围,将税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也纳入复议范围之内。
二、加强复议程序的公开性目前复议程序的公开程度较低,纳税人对复议的整个过程只有模糊的了解。
为了保证复议的公正性,应该加强复议程序的公开性,对复议过程中的材料、证据和调查取证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和监督复议的过程。
三、完善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是保障复议公正的前提条件之一。
但实际操作中,复议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并不独立,导致很难保证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明确复议机构与税务机关的权力边界。
四、增强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复议机构的权威性是保障复议决定得到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但目前,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并不高,税务机关对复议决定的执行存在较大阻力。
为了增强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应该加强复议机构的专业性和管理能力,同时加强复议决定的宣传和公示,提高决定的法律效力和社会认可度。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是税务行政复议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础,当前信息共享机制并不健全。
为了加强信息共享,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让上下级税务机关的信息有机衔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维护税收秩序的必要措施,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在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创造更好的税收环境和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1. 申请条件过于苛刻。
目前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相对严格,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相关申请,并提交一系列复杂的证明材料。
这就使得部分纳税人由于不了解相关规定或者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而无法享受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
2. 复议时限不明确。
税务行政复议的时限并未得到明确规定,导致纳税人在申请复议后无法及时获得答复,延误了时间和增加了成本。
3. 复议效果有限。
一些纳税人在进行复议后,往往无法得到理想的结果,造成了一种形式化的救济,无法真正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当前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1. 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更好的保障。
通过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防范税务部门滥用职权或者错误执行职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促进税务部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透明化和便民化。
3. 增强纳税人的信任。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信任度,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简化申请条件。
应当简化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减少相关证明材料,提高纳税人的申请门槛,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明确复议时限。
应当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时限,统一规范复议办理的时间,提高复议的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救济渠道。
3. 加强复议结果的执行力。
应当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结果的监督和督促执行力度,确保复议结果能够及时得到落实,真正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缺陷与完善
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缺陷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税务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审批权限集中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复议申请需要提交给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然而,由于审批权限集中在上级税务机关手中,导致复议审批时间长,效率低下。
此外,复议机关与原决定机关相同,可能存在利益关联,容易导致复议结果不公正。
因此,应当适度扩大复议审批权限,加强独立性,确保复议结果公正、及时。
其次,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形式主义问题。
复议申请需要提供大量繁琐的材料和证明,申请人的负担较重,增加了办理复议的难度。
此外,复议机关在审查材料时过于注重形式,对于实质性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容易导致复议结果偏离实际情况。
因此,应当简化复议申请材料,减轻申请人负担,同时加强复议机关的专业能力培养,提高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再次,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复议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全面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而纳税人往往无法获得税务机关的内部信息,导致双方在复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
这种不对称容易导致纳税人在复议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充分发挥自身权益保护的能力。
因此,应当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纳税人能够获取与复议相关的信息,提高复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决定结果无法执行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纳税人在复议中获得胜诉,原决定机关仍然可以不予执行,从而使得复议的效果大打折扣。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复议制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因此,应当加强对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确保复议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审批权限集中、形式主义、信息不对称和决定结果无法执行等缺陷。
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适度扩大复议审批权限、简化复议申请材料、加强信息公开和加强对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税务管理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对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税收征管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成为当前我国税收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探讨。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意义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税收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税务行政决定等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政诉讼形式,是纳税人对税收管理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税收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减少税收纠纷的发生,维护税收征管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对于推动税收法治建设和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税收征管中,因为税法法规复杂、纳税人自身能力有限等原因,可能会出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处罚或决定不准确的情况。
如果没有行政复议的途径,纳税人将难以维权,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就难以得到保障。
通过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纳税人可以在不满意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时,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提高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减少税务机关的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等行为,规范税收管理的行为,提升税务机关的责任感和公信力。
税务行政复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能够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更加了解税收管理的原则和程序,增强对税收管理的信任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管环境。
二、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不够简化。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龙清安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它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制度化、规化的行政行为,也是国家行政系统部进行依法行政并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
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了大量的纠纷与矛盾,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行政复议是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
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向行政机关反映其诉求,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群众的基本权利。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集中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几方面的容,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政府活动的监督,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安定有序、公平合理的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行政复议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载体和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基本手段。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相对人启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促进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的基本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增强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的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议:一、加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1.建立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与税务行政机关相互独立。
该机构可以由法院或者独立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成,确保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选派熟悉税法和税收政策的专业人员担任复议机构的成员,以确保复议结论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复议机构成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二、明确复议程序和时限1.确定明确的复议申请程序,包括复议申请的时间限制、申请材料的要求等。
这可以帮助纳税人更清楚地了解复议的流程和所需的文件。
2.设置合理的复议时限,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获得复议结果。
例如,在复议申请提交后,要求复议机构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以避免复议时间过长导致纳税人权益受损。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公示1.对复议机构的工作要求进行公示,包括复议机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这样可以增加纳税人对复议机构的了解,提高其信任度。
2.对复议决定进行公开,例如将决定书在线上公示,方便纳税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查阅。
公开复议决定可以增加复议结果的透明度,提高税收征管的公信力。
四、设立复议结果的上诉机制1.设立复议结果的上诉机制,以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上诉过程中,可以要求高级法院进行审查,以确保上诉的公正性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五、加强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1.设立专门的复议决定执行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各地复议机构的决定执行情况。
该机构可以由独立的监察机构或者税务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担任。
2.对不执行复议决定的行为进行追责,包括对拒不执行决定的相关税务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之得失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而且可以沟通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密切联系,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督。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司法制度之一,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为相对人提供便捷救济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是在1990年作为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制度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建立起来的(94年国务院修订了有关管辖的条款)。
至今,该制度已实施八年有余。
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其几年来的受案数量和种类与行政诉讼案件基本一致;但是也发现许多问题——立法上的缺陷或者执行上的失误,这些问题导致了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日益增加的行政争议相比,复议案件涉及范围狭窄,案件数量一直呈下降的趋势。
正因为如此,今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复议法》),取代了《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以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
《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本文将对照现行之《条例》就《行政复议法》在立法上的进步与发展作一分析,并对该立法中尚存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个人见解。
一、《行政复议法》之总体评价《行政复议法》与《条例》在体系结构上相比,有很大的变化。
1、章节减少,由原来的十章减到七章,将“复议机构”纳入总则,将“管辖”和“复议参加人”纳入“复议申请”,去掉“期间与送达”,将“申请”与“受理”分开为两章,使整个体系更加科学。
2、条文减少,由原来的57条减到43条,删减了一些不利于申请人的条款(如《条例》第31、33条)以及一些与其他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如《条例》第48—51条关于期间和送达的规定)和一些不必要的条款(如《条例》第5条对一级复议制的规定)等,条文的表述也更加规范。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纳税人就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后,由同级或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对异议进行审查、调查和复议的一项行政程序。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公信力,促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普及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1、复议时效较长。
往往需要三到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出具复议结果,长时间的等待导致很多纳税人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
2、证据调取不及时。
很多税务机关在处理纳税人提出的异议时,证据调取的时效性不高,导致很多纳税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3、复议决定不能足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决定往往只对原决定作出部分调整或者据理力争,不能做出对纳税人更加有利的裁定。
1、加快复议时效。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期限进行复议,提高复议效率,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2、提高证据调取的效率。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调取案件所必要的证据,特别是涉及纳税人的经济、财产方面的证据,调查、认定的时效性应当比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要高。
3、加强复议决定的效力。
复议决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应当将复议决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详细制定,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结论。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也日益频繁。
对于一些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造成影响或不公,这时候需要行政复议制度来进行公正的裁定。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涉及不公的情况,对于申请者的利益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
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为基础。
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原则、程序、组织、裁定等方面,为行政复议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现实中,部分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同时,在某些行政复议案件中,由于程序、法律表述等各种原因,往往难以做到公正、客观的裁决,不少申请者对此深感不满和无奈。
因此,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完善的措施1. 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的培训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执行主体,其工作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复议案件的公正性和满意度。
应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的培训,包括法律知识和行政法规等方面,让工作人员尽快掌握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完善行政复议机构的组织结构目前中国的行政复议机构主要由行政机关自行设置,导致机构设置存在重复和冗余,还可能导致决策单一、局限性大等问题,影响公正裁决。
应完善行政复议机构的组织结构,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避免重复设置和单一决策、局限性大等问题。
3. 打造在线行政复议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建设在线行政复议平台可以有效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信息的透明度,为申请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在平台中可以提供在线填写申请复议、查询申请状态、上传证据材料、在线聊天咨询等功能,申请者可以快速得到反馈答复,提高行政复议处理效率。
4. 审查复议调查的权利在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中,行政复议机构往往只保留审核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审查的权利,因此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裁决。
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具有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权力,以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关于增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复议是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大体方式,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大体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大体内容和增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大体手腕。
可是,这项工作在经历了法律公布之初一段时刻的快速进展以后,缺乏新的冲破,其功能还远未取得充分发挥。
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基层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熟悉不足、重视不够;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不高;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不顺畅通;上级行政复议机构与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松散,缺乏必要的指导;行政复议的效率不高;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专业人员欠缺,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矛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工作需要等一些问题。
要进一步提高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必需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熟悉;继续加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力度;依法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公正处置行政争议,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完善立法,确保行政复议良性运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作用。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健全与完善优越性:行政复议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保证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诸多的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当清楚的看到,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成立的时刻还比较短,同国外的较为成熟的复议制度相较,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址,对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产生了消极的阻碍。
这就需要咱们在复议制度的实践中不断勇于探讨和试探,斗胆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体会,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力争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
一、我国行政复议的现状通过量年的实践,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又面临着诸多矛盾与问题。
据专家与实务部门的预测,同时参照国外的情形,在制度自身没有重大瑕疵、实施和保障机制大体落实的通常情形下,行政复议的受案数量应大大超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
关于从程序公正角度探求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途径
关于从程序公正角度探求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途径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行政复议制度已成为监督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探求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途径,以确保其真正发挥作用。
一、加强公众参与行政复议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公众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尚不充分,主要是程序设置缺乏公正、透明度不高等原因。
在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同时,加强公众参与应成为重要环节。
二、加强权力分立权力分立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途径,必须建立权力分立机制,避免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干预和操作复议事项。
应加强对行政复议程序中权力分立的实施,确保程序公正和权益保障。
三、加强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复议机关的独立性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保障,必须进一步明确复议机关的职责、独立性以及与行政部门的关系等方面,以保证复议程序的公正、公平、合法和透明。
四、加强复议程序中诉讼保障在行政复议中,诉讼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合理设计调解、听证、口头或书面答辩等环节,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避免任意降低复议结果的公正性。
五、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督促机制建立行政复议督促机制,对复议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这种机制涉及监督、执行和监察三个方面,通过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复议程序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提高监督、执行和监察的效率。
六、加强政府自我监督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政府自我监督,不断完善改进自身工作,创造一种最适宜的复议程序环境,保障公众利益和自然权益。
总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公正、透明的审查机制,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加强公众参与,实现权力分立,加强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加强复议程序中的诉讼保障,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督促机制,加强政府自我监督,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的程序保障。
税收行政复议刍议
税收行政复议刍议【摘要】税收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行政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认定或改正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本文围绕税收行政复议展开探讨,首先介绍了税收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定义,然后分析了其法律依据、程序、司法保障、实施效果和局限性,最后探讨了税收行政复议的发展前景、优化方向和建设意义。
通过对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全面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为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税收行政复议的建设和发展将有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强纳税人信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税收行政复议、重要性、定义、法律依据、程序、司法保障、实施效果、局限性、发展前景、优化方向、建设意义1. 引言1.1 税收行政复议刍议的重要性税收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税务决定不服,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或行政机关予以复核或改正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税收行政复议刍议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
纳税人在遇到税务问题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税收行政复议刍议有助于规范税务管理行为,增强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复议程序,可以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减少滥用职权现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行政复议刍议还可以促进税收法治建设,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通过复议程序,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税收法律和政策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促进税收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税收行政复议刍议在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维护纳税人权益、促进税收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2 税收行政复议的定义税收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级税务机关重新审查、裁决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作出新的审查裁决的一种程序性救济方式。
在税收行政复议中,纳税人可以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请求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有关涉税处罚、税收征收和征收管理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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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先行选择 行政 复议救 济 , 以其程序 的 简捷 高效 和 并
公正 , 无偏 私的结 构设 计吸 引了大 量 的涉税 纠纷在行 政
讼 法规 定》 复议机 关改 变原具 体行 政行 为 的, , 一旦 被起
诉, 复议机关 将成被 告 。这样 , 包括税 收行政 复议机关在 内的行政 复议 机关为 了不 当被告 , 于复议 的涉税 争议 , 对 很 多情况下不 问青红 皂 白, 大都 维持 了事。( ) 3 实践 中某 些领导人观念落后 , 把是 否被起 诉 , 是否败 诉作 为税务机 关政绩考核 的标 准 , 也是 税 收复 议机关 草 率维 持原 行政 行 为的原因之一 。( ) 4 税收行政复议机关从事复议工作 的 人员不 足而且素 质不高 , 导致 复议公 正性大打折扣 。
机关 关 系 上 的 隶 属 性 , 定 了 税 收 复 议 机 关 在 裁 决 纠 纷 决 时 难 以 公 正 。 如 , 议 机 关 有 时 为 了 照 顾 上 下 级 关 系 或 复
美 国的税务行 政 复议机 关是 上诉 部 , 属 于美 国财 隶 政部立法局首席 咨询 部 , 是一 个完 全独立 于 国内收入 局
的行政机构 。其税务行政 复议 制度 的设 计体现 了美 国行
政法“ 穷尽行 政救 济” 的原则 , 该制 度的 巧妙之 处在 于不 强迫纳税人一 定要经 过税 务行政 复议 , 在处 处诱导 纳 却
整 体与部门的关 系而“ 支持 ” 原税务机关 的“ 工作” 2 税 。()
收复议机关不愿 意当被告 的心理 使其在 复议时 不愿意 改
肿, 加重 了各级各类税务机关 的负担 。
二、 国外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的 启 示 ( ) 一 日本 的税 务 行 政 复 议 制 度
我 国税收行政复议指 税收 相对人 不服税务 机关在 税 收征收和管 理 活动 中作 出的税务 具 体行 政行 为 , 向税 务 行政 复议机 关 提 出 申请 , 务行 政 机关依 法 对原 税务 具 税
浅议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汪 亮
( 徽 财 经 大 学 商 学 院 , 徽 蚌 埠 2 33 ) 安 安 3O o
[ 摘
要]税收行政 复议 的设计 目的在 于上级行政机 关对下级行政机 关的把 关 , 并不是 出于诉讼 的 目的。
随着税务机 关管理的加强 , 税务机 关上下级 关 系正在逐 渐“ 融合” 税收行政 复议 的作 用正在逐 步减 小, 收行 , 税
( ) 收行 政 复 议 机 构 不 统 一 、 对 独 立 性 不 够 二 税 相 没 有 相 对 统 一 和 独 立 的 税 收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 不 利 既
机关 内部先行解决 。纳税人如 果不愿意 寻求行政救 济手
段 , 以不 缴 税 直 接 诉 诸 税 务 法 院 。 美 国 的 税 务 法 院 分 可
体行政行 为 的合 法 性与 适 当性进 行 审查 , 认定 和裁决 的
一
日本税 收不 服 申诉分 为异议 申诉 和审 查请求 , 依据 E本 国税通则法 、 l 关税 法 以及地 方税法 , 对不服 申诉 采取
不 服 申诉 前 置 主 义 原 则 , 查 请 求 的 审 理 由 国 税 不 服 裁 审
为: 税务法 院, 区法 院, 地 联邦索赔法 院 , 纳税人的诉权 对
给 予 了最 大 限度 的满 足 。
上述两 国在税 务行 政复议 上有许 多 的共 同点 : 是 一 税务行政复议 机关 独立 于税务 机关 ; 二是 税务 行政 复议 诉讼色彩浓 厚 , 序规 定完 备 , 障 了公正 复议 ; 是税 程 保 三 务行政复议 以税务诉讼为后盾 , 并设立 了税务法院。
政 复 议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也 日益 突 出。 因此 , 完善 我 国的税 收 行 政 复 议 制 度 已成 为 历 史的 必 然 选择 。
[ 关键词]税 收; 行政复议 ; 完善 [ 中图分类号]F 7 20 [ 文献标识码 ]B [ 文章编号 ]10 —2 8 {080 —05 — 2 02 80 20 )9 15 0
三 、 善 我 国税 务行 政 复议 制度 的 建 议 完
我 国的税收行 政 复议制 度建立 较 晚 , 展过 程 中又 发
经历 了较大的波折 。现在 , 依法治 国、 建立社会 主义法治 国家 已经宪法所确认。法治 国家的建立 离不开完 善的税 收行政复议制度 。我 国税 收行 政复议制 度的建立 既要根
种具 体行 政行 为 , 税务 机 关系 统 内部建 立 的以解 决 是
一
税 收 争 议 为 直 接 目 的 的行 政 司 法制 度 。
、
我 国税收 行政 复议存在的 问题
判所负 责。其设计的原则必 须能够充 分满足保护 国民权
利的要求 。特点 : 一 , 第 不服 申诉制 度 , 不是 作 为行 政监 督 的制度 , 明确其作 为权 利保 护制度 的地 位 ; 二 , 而 第 不 服 申诉 的审查 , 由独 立于行政机关 的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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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年 第 9期 O8 总第 11 7 期
黑 龙 江 对 外 经 贸
HL oeg c nmi ltn IF rinE o o cReai s& Ta e o rd
No. 2 8 9。0o
S ra e ilNo. 71 1
[ 财税天地 ]
( ) 国 的税 务 行 政 复 议 制 度 二 美
( ) 行 的 税 收 行 政 复议 制度 公 正 性 不 够 一 现
在 目前 的税务 司法 实 践 中, 大多 数 的税 务诉 讼 案 绝 件都 经过了复议程序 。这说 明 了税 收行 政复议 没有很好 地起到化解 纠纷 的功 能。同 时 , 也说 明 了纳税 人普 遍 对 税 收行 政复议的信任程 度不够 。造成这 种现象 的主要 原 因是 :1税收复议机 关与作 出具体 税务行 政行 为的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