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税收行政复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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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篇1行政复议的性质在理论上曾经存在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四种观点,在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过程中则一直存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之争。

立法最终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

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与此相反的,一般的行政法教材都认为是行政救济制度。

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而公民法人申请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与行政监察、审计不同。

但是在制度设计时却以内部监督制度的程序来进行设计。

就是复议程序的简单效率但却忽视了权利救济的功能。

(既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那么,行政复议当然首先应当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否则,公民来申请行政复议目的何在?因此,权利救济才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而监督功能则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可谓行政复议的副产品。

行政复议行为内容客观上体现为裁决争议,是由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其程序构造涉及三方主体: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应当为这三方主体各自在行政复议的职能及因此而产生的程序权利义务作出制度安排,忽视哪一方主体,复议程序构造都是有缺陷的,非为完整之程序)事实上,公正与效率同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共同价值追求,只是二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而已:对程序运行的效率的追求,是行政程序高于诉讼程序;而对程序运行的公正,是诉讼程序高于行政程序。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建议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建议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建议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基本情况2005年初,顺义地税局稽查局正式成立。

为构建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稽查办案管理模式,稽查局内部设立了四个职能科室,即立案科、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更加专业化。

其中,审理科作为专业审理机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税务检查业务的培训辅导。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审理科认真落实“五重”“五做”的总体要求,以做强稽查为目标,认真梳理、完善各项业务流程,制定了岗位工作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

其次,在科内推行了层级负责制,成立三个审理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形成了组员、组长、科长一一对应的关系,有效提高了审理工作质量。

再次,及时组织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对涉及偷税、抗税、罚款额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此外,还加强了对科内人员的培训,强化了对稽查办案人员的指导。

通过采取上述举措,近一年来审理科共审结案件120件,发挥了税务稽查审理的作用,税务稽查审理质量逐步提升,为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务稽查审理是一项对税务稽查材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1、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准确性。

税务稽查审理大部分是对纸质报告进行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

由于缺乏与纳税人直接沟通,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2、审理报告程式化,不能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

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而审理报告格式固定,对于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审理部门只能用“你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所查违法事实清楚,数据计算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意见妥当”等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

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研究报告(四)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2005年4月11日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张文泉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自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和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地对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进行了多方面实践和理论探讨。

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税收执法监督与税收信息化相结合,科学划分岗位职责,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推动了依法治税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一、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必要性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是对税收执法权在税收领域的监督和制约。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

其基本要求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通过健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体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推动税收工作的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法律内在要求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特征之一就是从属法律性,即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有法律依据。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要求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税收稽征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要确保税收执法权依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行使,必须以健全和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

《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加强监督制约的要求,是法律内在要求的具体体现。

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现代管理理论的要求。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管理职能包括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其中控制职能是为确保目标实现而对行为进行的“衡量与矫正”。

行政复议三年的个人思想总结

行政复议三年的个人思想总结

行政复议三年的个人思想总结回顾过去三年,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思考,站在此时此地,不禁让我感慨万分。

以下是我个人对行政复议三年的思考总结:首先,在这三年的行政复议工作中,我对行政法规、行政制度以及行政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了解了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

在处理复议案件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环节,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合规性和确凿性。

其次,通过这三年的工作实践,我意识到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使命感。

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保证行政公正的重要环节。

我深深地理解了自己的工作不仅仅是一种职责,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每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个个真实的人和生活,我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态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因此,在每个案件中,我都尽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这三年的行政复议工作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并不断地激励自己提高。

在处理复议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比如,有时候在法律条文的适用上存在疏漏,有时候在案件的分析和判定上过于主观。

通过反思和总结,我明白了自己需要扩充自己的专业知识,加强法律功底。

同时,我也要提高自己的思辨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个案件。

最后,对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未来发展,我认为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我们需要及时跟进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了解最新的政策和司法解释,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复议环境。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确保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这三年的行政复议工作给予了我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我意识到作为一名行政复议员,我们的责任和使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将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养,不断学习和进步,为行政复议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工作研究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文 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摘 要: 伴随经济的发展,税收规模越来越庞大,税务纷争也数见不鲜,行政复议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很理想,复议率不高、复议质量差强人意等问题渐渐明显。

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优化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试图在理解税收行政复议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对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现象进行反思,以此为基础对优化税收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关键词: 行政复议 ; 纳税争议 ; 税务机关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意义1.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等其他涉税当事人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税务救济方式。

指的是当税务当事人与税收机关在其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上不统一时,税务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税收机关的上一层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2.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2.1.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税收问题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具有天然的不对等地位。

故当纳税人认为其税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需要有相应的税务救济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基于征纳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而设立的一种税务救济方式。

通过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审查,以此来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一方面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行政内部的监督手段,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税务行政机关执法属于行政管理活动,受到税收征管法的制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可以依法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3.有利于促进征纳关系保持和谐稳定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程序相对简单快捷,且不对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便利了税务争议的解决,能够及时响应纳税人的相关诉求,有利于征纳双方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

关于行政复议基础理论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复议基础理论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复议基础理论的几点思考作者:李玉龙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尝试到发展一直到总结完善,在这些过程中经过了各方的努力才使得这一制度得以确立并有效的施行,对于行政复议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变化也逐渐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在其基础理论方面的问题就要得到重视,从而更好的加以完善,促进我国的法律制度的顺利健康的发展。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的行政复议基础理论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结合实际进行思考,希望能够通过这一努力在此领域的发展上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行政复议;基础理论;思考一、引言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多年,但是在对行政复议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有一些现状,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不多以及在复议的决定维持率方面比较高,还有就是对于行政复议的程序过于行政化,这些现状问题导致了这一制度在其公信力以及效率优势上得不到很好的体现,故此,这就要求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要能够形成具有我国特点的行政复议制度。

二、关于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概述从一九九九年的五月开始,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得以颁布,在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所谓的行政复议主要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及其它的有关组织,对于行政的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的行为没有服行,觉得这一行政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而后相关的机关对其进行适当的审查,再对其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

它和行政诉讼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是受理的机关不同,同时对于解决争议的性质也不同,在其适用的程序以及审查的强度也不同,并且在审查和受理的范围上也不同[1]。

行政复议这一概念其实并不是世界范围内都采用的一个概念,它是对于我国的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在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在进一步的得到扩大,故此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的要求也就愈来愈高,如果是一个社会的问题需要依靠着政府来进行解决的时候,对于政府而言就会面临两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政府的弱或者强,而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对于这两个现实的问题出在一个比较矛盾的境地,既怕政府过于软弱,又担心政府过于强大,行政复议这一制度对于行政诉讼的费用高以及程序繁琐等有了很好的弥补作用,它和行政诉讼相比较在性质上可以说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个关键的监督制度。

浅谈行政复议

浅谈行政复议

浅谈行政复议摘要:在当今社会矛盾多发的现状中,行政复议制度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意义。

及时解决行政纠纷,减轻司法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行政复议体系在发挥应有功能的同时,也在不断完善着。

本文在介绍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和复议制度的善途径,来更好地阐述行政复议制度以及其深刻影响。

关键词:基本原则作用意义行政纠纷完善建设一、引言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步伐的不适应也不断凸显出来,如行政复议主体不合理,行政复议范围相对狭窄,审理方式单一等,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深入了解相关案例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探索复议制度的完善途径,在解决行政争议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二、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制度。

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适当而发生的争议。

【1】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

其作用和意义表现在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利于加强行政系统的自我监督,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及时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司法审查的原则。

【2】具体而言,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处理决定。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务行 政复 议制 度 的规 定 ,国 家税 务总 局 或 选择复议 模式 。而 对于税 务行政 复议 , 有 设立专 门的行 政法 院或 者税 务行政 法 于2 0 年颁 行的 ( 务行政 复议规 则 ( 04 ( 税 暂 有的 国家 采用 必经 复议 模式 ,有 的采 用 庭 ,人民法 院 受理案 件 的类 型繁 多 、审
制度 改革
对 于这 一 制度 安排 的 合理性 ,学 界
应首 先 依 法 向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申请 复 议 , 和 实务界 有各种不 同的 看法。有 的认为 , 对 复议 决定 不 服或 者复 议机 关逾 期 不作 不 应限 制 当事 人对行 政复 议或 行政诉 讼
税 务行政 复议 , 指纳税 人 、 缴义 决定 的 ,方可 向法 院提 起行 选择 复议 是 扣 务 人 、纳税担 保 人和 其他 的税 务行 政 行 择 复议 ,是 指 行政 相对 人不 服 行政机 关 模 式 ;有的 认 为 ,维 持现 行的 必经复 议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上级税务 择 复 议模 式 。
我国 ( ( 征收管 理法》第 8 条规 税收 8
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确立 机 关有 效行 使监 督权 ,及 时发 现并 纠正
了我 国的税 务行政 复议制 度 。我 国现 行 错误 的 税务 行政 行 为 ,保证 税 务行政 行 定 ,纳税 人 、扣缴 义 务人 、纳税 担保 人
维普资讯
对我 国税 务行政复议 制度
若干 问题的思考
中央 民族大 学 法 学院 黄 志伟
[ 内容提 要】 国 《 收征 收管理 法》 J 我 税 上 1 。
行政 行为 ,分别适 用必 经复 议模 式和 选
及其 实施细 则、《 务行政 复议规 则 ( 税 暂

税务行政复议(2010

税务行政复议(2010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 务具体行政行为。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 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 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 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 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特殊管辖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 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 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 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 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 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 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 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 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 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 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 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 复议。

行政复议的心得体会5篇

行政复议的心得体会5篇

行政复议的心得体会5篇行政复议的心得体会篇1不知不觉20__年就要过去,崭新的一年慢慢的向我们走来,回首这一年,人事工作在领导的直接指挥下,在各部门人员的帮助和支持下,以及在我自身的努力下,基本较好地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

为了总结经验,继续发扬成绩同时也克服存在的不足,现将20__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一、本职工作情况回顾1、社保公积金工作。

社保和公积金都属于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虽然这些工作都有办事指南指引帮助,但当中的许多细节都需要时间和靠自己思考。

新的政策法规和最新通知都是在网上发布,各方面的资讯要常常抽空上网关注和了解。

政策变动产生新的业务操作流程,会给我的工作带来或多或少的困难,我在自己的学习下和同行朋友的指导下,让相关业务得到及时办理。

一方面,要做好外出上门提交材料,另一方面,要和财务核对各月缴费基数和缴费人员金额是否有误。

学习的过程虽然花费的时间多,导致办事效率低,但是就目前,单位年审、公积金年审、去留人员合同公积金等都已正常无误处理。

2、招聘入职离职工作。

随着公司发展,南京办和杭州办先后成立,相应出现岗位空缺,新的一年我会在人员招聘上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主要的招聘渠道依然是网络招聘为主。

在规范各部门档案并建立电子档案的同时,对新员工严格审查入职材料,签订公司保密协议,对资料不齐全者一律补齐。

同时新员工也享有公司的各种福利政策,如商业保险等。

对离职员工,做好离职手续,社保退出等工作。

同时,关注人员离职原因,争取以后的工作中加强某方面的工作,减少人员流动。

3、考勤绩效制度工作。

各部门人员出勤基本正常,请假个例除外。

对于加班以打卡为准,跟20__年相比,20__年已开始慢慢规范化。

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在领导的指挥帮助下,部分人员绩效考核表已进行相关调整,并已进行正常使用。

4、各月活动和培训工作。

公司提出的“一年一大玩,一月一小玩”活动策划已正常并顺利开展,人事部以成本最低、员工尽兴为主搜集各类活动,每月开展一次。

税务申诉与复议的程序与要求

税务申诉与复议的程序与要求

税务申诉与复议的程序与要求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纳税人可能会对税务机关的某些决定产生异议。

这时候,税务申诉与复议就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那么,税务申诉与复议的程序和要求究竟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税务申诉税务申诉,通常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提出的陈述和申辩。

(一)申诉的情形纳税人可能因为以下情况提出申诉:1、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依据不准确,导致税款计算有误。

2、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程序有异议,例如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等。

3、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理,如罚款金额过高。

(二)申诉的途径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申诉:1、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

2、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设立的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申诉。

(三)申诉的处理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申诉理由成立,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如果申诉理由不成立,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二、税务复议税务复议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一)复议的范围纳税人对以下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对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认识与思考

对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认识与思考

对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认识与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的复杂性日益加深,税收执法风险问题日趋突显。

有效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不仅能增强其责任感和忠诚度,激发工作潜能,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正确施行,更有助于提升征管质量和税务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促进税收事业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一、当前税收执法中易出问题和风险的环节(一)制定并执行违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风险。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而被上级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或被纳税人申请复议或诉讼,按照该文件已经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收征管风险。

主要是在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票证管理和税款征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不按规定权限、条件、时限审批、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不予开具完税凭证、不予抵扣税款、不予办理政策性退税;未按法定条件、范围、对象、税种、程序、方式实施核定征收;-1-擅自委托他人实施税收管理或者征收税款;无正当理由停止发售发票或者收缴发票;未按法定条件、对象、范围和种类代开发票等。

(三)税政管理风险。

主要是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税收业务解答过程中,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行为。

(四)税务稽(检)查风险。

主要是指在实施税务稽(检)查过程中,存在不依照法定权限、内容、程序、方式实施稽(检)查,以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结果处理的行为,导致处理结论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差异较大,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楚,收集的证据不确凿,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未如实反映稽(检)查情况,对稽(检)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查多报少;不按规定时限、方式调取、退还纳税人的账簿及财务资料;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而不移送,经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等。

改革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改革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w h u d r fr t r m h olwi g a p cs e l r e t e s o e o d n sr t e r c n i e ai n t n u e e e y vc i e s o l eo m i fo t eflo n s e t: n a g h c p f mi itai e o s r t e s r v r it a v d o o m g t ei f e p a s e i li d p n e ta mi ita ie r c n i e a in o g n z t n t k e o sd r t n d c so e le;s tu p c a n e e d n d n sr t e o sd r t r a ia i o ma e a r c n i e a i e ii n r v o o o w to t usd tree c n n a c mp ril y o e o sd r t n e t b iht ea mi itaier ve s s m o t f i u tie i e fr n ea d e h n ei a t i f c n ie a i ; sa l d n s t e i h o n at r o s h r v w y t f r a e s
[ 关键词 ] 行政复议 ; 公信力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87 ( 00 0 — 0 6 0 17— 3 2 2 1) 4 0 9 — 4
Re e t n l t e i n v t n O d i it a ie r c n i e a in s s e l f ci sOl h o a i f m n s r tv e o sd r t y t r o n O a o n

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应 当 采用 必经 复 议模 式 还 是 选 择 复 议 模 式
必经 复议 , 又称前 置复议 , 是指 行政相 对 人不 服行 政机 关作 出的行政 行 为 , 当首 先依法 向行政 复议 机 应 关 申请 复议 , 复议 决定 不 服或 者复议 机 关逾 期不 作决 定 的 , 可 向法 院提起 行政 诉讼 。 对 方 选择 复议 , 是指行 政 相对人 不 服行 政机 关作 出 的行政 行 为 , 可 以依 法 向行政 复 议机 关 申请复议 , 可 既 也 以直接 向法 院提起 行政 诉讼 。 纵观 世界 各 国的行 政救 济立法 ,并没有 单 纯采 用必 经复 议或 者选 择 复议模 式 的 国家 。各 国都综 合考 虑 各种 行政 行 为的特 殊性 , 分别 适用 必经 复议 模式 或 选择 复议模 式 。而对 于税 务 行政 复议 , 的 国家和 地 区采 有 用 必经复 议模 式 , 的采 用选择 复议 模 式 , 有 还有 的区分 不 同的税 务行 政行 为 , 分别适 用 必经 复议 模式 和选 择 复议模 式 。 我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 8 条规定 , 第 8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 必须 首先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 行政 复议 决 定不 服 的 , 对 才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当事 人 对税 务机 关 的处罚 决 定 、 制执 行措 施或 者税 收保 全措 施不 服 的 , 以依法 申请行 政复 议 , 强 可 也可 以依 法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可 见 , 我 国采用 了区分 不 同的税 务行 政行 为 , 别适 用必 经 复议模 式 和选 择复 议模 式 的制度 安排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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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第 2期 2 0 0 Nhomakorabea8年 3月

促进纳税服务建设思考:现状、问题与对策

促进纳税服务建设思考:现状、问题与对策

促进纳税服务建设的思考:现状、问题与对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纳税服务工作在理念上不断深化,在服务举措不断创新,促进了纳税人满意度的持续提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服务在发展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运用新思维和新举措予以解决。

一、纳税服务工作的现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纳税服务工作取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在不断提升。

随着纳税服务理念的深化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系列保障制度的出台,广大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与义务认识更加清晰具体,维护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强烈。

这在客观上使得各级政府出台多项措施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定位日趋明晰。

从组织体系上,各级税务机关均设立了专职的纳税服务部门,拥有专职从事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纳税服务司,省级局设立纳税服务处,市级及以下单位成立纳税服务局,一些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地区在市及以下税务部门实现了实体化运作,纳税服务工作在组织机构、职能配置、人员配置等方面目趋完善。

从服务理念上看,纳税服务已从道德范畴逐步发展到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纳税服务目标定位由粗略、抽象逐步实现为明确、具体。

国家税务总局将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明确界定为“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开展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

从工作制度上,各级税务机关以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运作机制,相继出台了系列文件,促进了我国纳税服务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升。

3.纳税服务的公共平台逐步搭建。

从服务主体上看,社会性服务组织不断出现,纳税服务主体日趋丰富。

依托社会中介如纳税人之家、纳税人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开展的服务,已从听证评议、权益维护等初级服务,转化为开展审计、涉税事务评估等有偿性纳税服务工作;从服务手段上看,积极加强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信息化加大创新力度,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短信平台、qq群、税务微博等纳税服务载体建设,纳税服务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全方位服务作用不断释放。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思考和建议——一个基层行政复议工作者的学习心得行政复议发展到今天,可以说已处在新的拐点。

虽然制度早立,效果初显,但其承载的制度功能和法律效果远未达到,无法取得应有的公众认同和制度权威,其制度先天的不完善已经引起人们的反思。

笔者认为,在社会矛盾凸现的社会转型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下,对行政复议应当重作定位,重构制度,重建机制,围绕真正解决行政争议、真正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办发〔2006〕27号文都强调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增强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关键在于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问题,专家已有诸多良方。

在此,我们仅在现行立法前提下,就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思考与建议:一、行政复议的立法理想与现实(一)立法优势(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一是受理范围广:凡侵害公民、法人各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受理;二是审查对象多: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三是审查力度大:可进行适当性审查;四是临时保护主动: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五是审理方式简捷;六是审理时限快捷;七是经济不收费;八是被告必须执行: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复议决定;九是主动决定赔偿:撤销涉及财产行为可主动决定赔偿;十是主被动监督相结合:法制机构可对复议中发现的执法问题主动进行监督。

(二)执法现实虽然有诸多优点并已有初步效果,全国每年收到的复议申请在8万件左右,但其处理社会争议的社会效果不如行政诉讼。

最近,《行政复议能力为何偏弱》一文在网上广为流传,针对复议机关三年不作复议决定,区政府不执行省政府复议决定,作者感叹“如果行政复议总是让当事人折腾得筋疲力尽,并折射依法行政的尴尬与艰难,那么,无论如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都恐怕会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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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收行政复议思考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始终保持18%左右的增长幅度。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增多,不但体现了纳税人依法维权意
识的提升和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信任,而且也反映了税务执法质量
不高,当然也给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原因
1.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升。

主要表现为自然人提起复议的案件数量
大幅度增长,复议应诉事项全面延伸,由过去以行政处罚为主,到现
在以征税行为和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
政不作为等几乎所有的法律规定能够要求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因为各级税务部门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法,税收法治逐步深入人心,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在寻求税法赋予的权利,从关系维权到
法律维权,法律正逐渐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
段。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统计分析显示,2001年税务行政复议的维
持率是28.8%,2002年是23.9%,维持率不高,说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存有偏差。

具体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随意执行税收政策,滥用
税收自由裁量权,缺少服务意识,工作简单粗暴。

既有思想观点上的
原因,如缺少程序公正和税收法定的现代法制观点和治税观点;也有
执法目标定位上的原因,如一些税源较贫乏、财政需求较大的地方,
完成任务优先于依法行政,复议案件所以增多是能够想见的。

既有税
务干部素质上的原因,如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和服务意识的缺位;
也有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相对不力的原因。

3.税收立法存有缺陷。

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频繁调整,产生了大量的短期行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存有设计上的不足和不完善,实体法中有很多要素不确定,税收程序法中一些规定不严密,税
务机关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违规操作、显失公平、过罚失
当的问题;税收立法的前瞻性不够,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即时在
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

因为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升和专业中介服务机
构如会计、税务代理、律师等大量介入,纳税人开始质疑上述税收立
法上的问题,这方面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4.复议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复议工作的发展。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
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使纳税人行使复议救济的成本很低;新
《税收征管法》对必经复议的前置条件放宽了,即对征税行为不服,
既能够选择缴清税款,又能够选择提供纳税担保,更大地方便了复议
申请人;行政复议确认的全面审查原则,使纳税人对征税行为及与此
相关的行政罚款不服,通过对行政处罚的复议,也能够达到复议征税
行为的目的。

这些便利条件都不同水准地促使复议案件增多。

同时,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提升反过来又取信于纳税人,促使纳税争议
发生后纳税人更愿意选择行政复议。

二、应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措施
1.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是降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
措施。

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牢牢把握“依法治税”这个灵魂,探
索新的思路和方法,在治税观点上,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在治税思路上,实现“任务导向型”向“法治导向型”的转变;在治
税方法上,实现“管理整治”向“管理服务”转变,积极展开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人员执
法资格和等级认证制度,增强税收执法检查和过错追究的力度,通过
执法权的有效制衡和执法权的规范行使,全面提升执法质量,减少税
务争议,从而达到降低复议案件发生率的目的。

2.清理税收政策,增强税收立法,是降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必要
前提。

一方面,针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文种多,时间跨度长,
联合发文多,数量很多的文件存有超越解释权限、违反上位法等现象,展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确已过时或违法的文件,应宣布终止
或废止,同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另
一方面,增强税收立法,尽可能提升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收立法的
前瞻性研究,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稳定性。

3.完善复议制度,增强法制部门建设,是应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增
多的客观要求。

一是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适合税务行政实践的变化,尽快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解决纳税担保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的
证据制度、省以下地税局的复议管辖、第三人的独立申请行政复议权
的确认、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制度等重大税务行政复议问题,
为税务行政复议规范化和高效运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增强各级税收
法制部门建设。

特别是要增强地市一级税收法制部门建设,一方面将
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这个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增强法制机构人员的素质培训。

落实复议工作的专项经费制度,保
障复议工作顺利展开所需要的财力。

夯实税务行政复议的基础工作,
做好复议案件的归档、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增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的省际交流。

简述税收行政复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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