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结果的通报-吉建房〔2020〕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结果的通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结果的通报吉建房〔20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等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提升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房地产业协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进行了检查评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评审情况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随机抽取了在我省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出具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全省142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中,6家2018年优秀报告机构为2019年免检机构;8家机构因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未出具报告未参加评审。
对128家房地产估价机构随机抽取的128份报告,由省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专家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国家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和《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进行评审,同时对不合格报告,由专家复核组进行再次复核。
二、评审结果此次评审,合格报告119份,合格率92.9%;不合格报告9份,不合格率7.1%。
其中,吉林瑞德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等119家机构为报告合格单位;吉林鑫建元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为报告不合格单位。
三、加强房地产估价报告管理(一)对评审报告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吉建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吉建科〔2011〕11号)各市州、县(市)暖房办,长白山管委会暖房办: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于今年7月份联合对各地既有居住建筑情况进行了核查。
据初步核查认定,全省具备改造价值居住建筑总面积为16947万平方米。
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逐步将保温能力差、室内温度低的老旧居住建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并加快加重实施节能改造,请各地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的基础数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基础数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数据库,是科学合理制定全省“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并为我省“暖房子”工程引入碳排放权交易,有效缓解资金融资压力提供保障。
为此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国际交易原则编制《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十三五”改造中长期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分阶段实施改造。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基础数据工作,2012年“暖房子”工程中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以此次上报并经核查后确认的数据为准,不得再进行变动。
二、按时保质完成填报统计表统计数据以2010年底前未进行节能改造的,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为基准,包括2011年已实施节能改造的工程项目。
如原核查面积与经房产中介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如有满足改造条件、未经核实认定工程项目(包括大型独立工矿企业住宅项目)拟纳入改造范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产权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进行补报。
套面积计算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套面积计算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摘要】本文详细介绍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及共有面积的分摊。
【关键词】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住宅商品化的普遍化,房屋销售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究其根源集中体现在建筑面积的计算上。
由于面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为此房屋面积的计算也成为人们热论的焦点。
一、套面积计算(一)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净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一般根据内墙面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内墙面的装饰厚度应计入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与套之间共有墙体,套与公共部位的共有墙体,按墙体的中线计算套内墙体面积,套与外墙(包括山墙)的墙体,均按墙体的轴线计算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全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没有顶盖的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之和。
(二)层、功能区、幢面积的计算。
①层面积的计算:各层的建筑面积等于本层内各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加上本层内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②功能区面积的计算:各功能区的建筑面积等于本功能区内各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加上本功能区内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③幢面积的计算:全幢总建筑面积等于本幢内各功能区的建筑面积之和加上本幢内由全幢分摊的幢共有建筑面积;④面积计算的校核:全幢的总建筑面积等于全幢内各套建筑面积之和加上本幢内全部共有面积之和。
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一)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吉林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15•【字号】吉建房字[2001]3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吉林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字[200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省区域内的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测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并对其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质量技术保证体系,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房产测绘技术水平,采用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全省统一的房产测绘数据采集软件,实现计算机成图和测绘成果的数字化,建成统一的数据格式,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数据逐级汇总,建立科学的房产管理数据库。
第五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
禁止违规测绘、弄虚作假和粗制滥造房产测绘成果。
第六条房产测绘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09072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09〕5号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现将《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抄送: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附件: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是经公示的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中的保障对象。
第五条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机构,下同)依出资比例取得;私有产权由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原则,确定平均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吉建质[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实施意见(吉建质〔2014〕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吉建质〔2011〕8号),该细则在两年的执行过程中,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切实做好分户验收工作,提高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部令)的颁布,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模式的转变,及《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为切实维护住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对《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重新制定《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吉建质〔2011〕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5日附件: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意见为提高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制定本意见。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要求内容,对每户住宅的观感、使用功能等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行为。
测量工作管理实施细则(5篇)
测量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做好测量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1)测量员在技术员的领导下工作,要认真熟悉图纸,及时掌握设计变更及洽商。
(2)做好红线桩交线,确保测量精度。
(3)施工中要认真熟悉图纸,根据移交的测量资料,做好复测工作,认真控制测量精度,为施工人员提供建筑物轴线、标高及细部主要尺寸,做好楼层观测记录,定期对建筑物进行垂直偏差检查,并做好记录。
(4)测量工作必须做好原始记录,施测人员要坚持复核签字制度,不得随意涂改和损坏测量原始资料和测量成果资料,并要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5)测量仪器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使用中避免仪器受震、倾倒和碰撞。
使用后要随时清点仪器的附件、工具,及时擦拭,保持清洁。
(6)为确保测量工作顺利进行,永久和半永久的标桩必须设置牢固,有明显标志,并且加以保护。
测量工作管理实施细则(2)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确保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细则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实施细则:1. 测量目标明确:确定测量的目标和需求,明确要测量的内容和指标。
2. 测量计划编制:制定完整的测量计划,包括测量时间表、人员安排、测量方法和测量工具等。
3. 测量方法确定:根据测量的目标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包括定性测量和定量测量。
4. 测量工具准备:准备好所需的测量工具,确保其可靠性和精度。
5. 测量人员培训:对参与测量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测量的目标和方法,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6. 测量的实施:根据测量计划和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测量工作。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数据分析和报告:对测量所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测量结论,并编写相关的报告。
8. 问题解决和改进:根据测量结果和报告,针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9. 测量结果的监控和评估:对测量结果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测量工作。
10. 文件记录和备份:对测量工作相关的文件进行记录和备份,确保数据的保存和安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吉建房[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的通知(吉建房〔2009〕38号)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房屋登记办法》,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登记的房屋仅表示该房屋的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登记的事项已经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不代表房屋质量、消防、环保等房屋安全事项均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也不能因房屋已经登记即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为方便群众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关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屋登记分支机构,但应当统一设立登记薄。
第四条持证上岗人员是指经过确认或培训考核的房屋登记官。
第五条登记机构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公告可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房屋登记场所、房屋登记机构网站等公开媒体上。
公告期为30日。
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公告文本应当归档。
第六条对历史遗留的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比照现行规定办理房屋登记。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界限,由各地规定。
第七条已登记房屋在不改变使用功能前提下,权利人申请房屋分割或分割出售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设计单位明确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图纸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图纸表述应与现地一致。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4卷第2期2019年4月■政策与法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9号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长春新区管梅河口、公主岭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建筑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的实施意见》已省政府常务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彻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吉林省气象局国网吉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创新建设行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行房屋建筑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严建设工程”N工工制,合我省实,岀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
彻人民为的发展思,项目全程、、跑一次的理目,全程、上、一、、、管的思,进一改进建设工程工管方办业,,进发展。
工目。
全面理关、工实求,建一的建设工程工体建设工程工伍,打破部门垄断,避免重复测绘。
改进建设工程竣工管方实行、办理。
攵管理进一建设工程工管质量。
基。
一。
建设工程工关、量求耳“多一”的要求建设一构进行工项的前置并将其果与施工图进行核对,形成施工图与图一致的工图报告。
关建设工程工程一时间、一一次关于#发《关于推进'(建*+,政基/0施工34工56789实施;见》9通如性进场验收,统一岀具验收意见。
三是坚持规范管理。
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综合测绘机构、市政公用单位验收工作质量的监督。
承接竣工测绘的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岀具的技术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职责。
(四)联合验收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土地、测绘、规划)、消、、、市场监督、城建、、部门依法建设工竣工联合验收。
2012年吉林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前言为加强全省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面积计算规则,吉林省测绘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技术人员,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多年房产测绘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市(州)、县(市)测绘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房产测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第三章、房产调查与房产图测绘;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附录A、术语与定义(参考);附录B、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示范样本(参考)。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测绘局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吉林省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吉林省测绘局基础测绘处、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业处、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处、吉林市房产测绘中心、吉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吉林省君达房地产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测绘局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全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面积计算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1.3法律依据与引用技术标准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3.5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1.3.6 《吉林省测绘条例》;1.3.7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1.3.8 GB/T17986.1《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3.9 GB/T17986.2《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1.4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房产测绘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6号
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正文:----------------------------------------------------------------------------------------------------------------------------------------------------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6号)《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于2006年7月26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8日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6年7月26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进行核准、记载、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房屋权属登记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登记机关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按照权属范围以幢、套(间)以及有权属界线的部分为基本单位进行。
第八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登记。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建房[2007]2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03.13【实施日期】2007.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房〔2007〕26号)各市州、县(市)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
附件: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二○○七年三月十三日附件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七条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国家和省里规定禁止的行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吉建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吉林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即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上公开信息、公示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因地制宜,结合本省实际原则。
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确定机构数量。
(三)信用评级,动态管理原则。
建立信用评级和动态管理制度,注重全过程质量保障和控制。
(四)先勘察、后设计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五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认定第六条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在房地产领域,房产测绘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房屋产权的明确界定,也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行起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
为了确保房产测绘的准确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特制定以下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一、测绘资质与人员要求1、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2、测绘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房产测绘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具备相应的测绘技能和职业素养。
3、定期对测绘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
二、测绘仪器与设备管理1、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测绘仪器和设备,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其精度和性能满足测绘要求。
2、对测绘仪器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养情况。
三、测绘项目受理1、委托人应向测绘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相关资料,包括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等。
2、测绘单位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补充完善。
3、签订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测绘的范围、内容、期限、费用等。
四、外业测绘1、测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先核对房屋的坐落、层数、结构等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供的资料相符。
2、对房屋的边长、层高、阳台、飘窗等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应准确、可靠,记录清晰、完整。
3、绘制房屋的草图,标注测量的尺寸和位置,为内业计算和绘图提供依据。
五、内业处理1、根据外业测量的数据,进行计算和绘图。
计算应遵循相关的数学公式和规范要求,绘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对计算结果和绘图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图形的规范性。
3、编制房产测绘报告,报告应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测绘成果、计算过程、测绘人员签名等内容。
六、质量检查1、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查岗位,对测绘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测绘数据的准确性、测绘报告的完整性、绘图的规范性等。
3、对于检查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应责令测绘人员重新测绘或修改完善。
2012年吉林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吉林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D吉林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前言为加强全省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面积计算规则,吉林省测绘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技术人员,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多年房产测绘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市(州)、县(市)测绘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房产测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第三章、房产调查与房产图测绘;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附录A、术语与定义(参考);附录B、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示范样本(参考)。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测绘局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吉林省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吉林省测绘局基础测绘处、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业处、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处、吉林市房产测绘中心、吉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吉林省君达房地产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测绘局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5.2房产要素测量的精确要求采用全野外数据采集或外业解析法测量等方法施测的房地产要素和地物点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0.05m。
1.5.3房产界址点的精确要求界址点等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限差中误差一±0.04m ±0.02m二±0.10m ±0.05m三±0.20m ±0.10m1.5.4房角点的精确要求当要求施测房角点坐标时,房角点坐标的施测精度按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执行。
1.5.5房产面积的精确要求及适用范围精度等级中误差(m2)限差(m2)适用范围一级0.01√S+0.0003S 0.02√S+0.0006S 特殊房屋或产权人要求的房屋二级0.02√S+0.001S 0.04√S+0.002S 商品房或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的房屋三级0.04√S+0.003S 0.08√S+0.006S 其它房屋S为房产面积,单位:平方米。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实施细则
吉建房…2010‟4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经省厅研究决定,制定下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内和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别。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遵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建筑、结构类高级职称5人;建筑、结构类中级职称5人;高级会计师2人、中级会计师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1人);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销售负责人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不动产登记中测绘与规划面积差异分析及对策
不动产登记中测绘与规划面积差异分析及对策发布时间:2022-08-16T06:43:42.761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7期作者:李宇[导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房屋需求量增加。
李宇喀什天正房地产估价测量咨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844000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房屋需求量增加。
目前,不动产登记测绘能够为不动产登记调查工作提供有利的参考数据,而测绘质量也会直接关系到登记工作及规划工作质量,基于此,在明确不动产登记中测绘与规划面积差异的原因基础上,通过无人机像控点布设、外业数据采集、内业数据处理以及不动产登记区域测绘,提出一种全新的测绘方法。
将这一测绘方法应用于实际能够保证不动产登记测绘成果与规划面积一致,可为后续相关工作进行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不动产;测绘;差异;面积;规划;登记引言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要经过规划设计、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涉及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行业的多个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抛除建设单位主观因素不议,客观上由于各部门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执行的标准不同、测重点不一、监管目的也不尽相同,因此可能在同一个问题上产生一定的差异性,比如房屋测绘面积与规划面积的不一致就是由于房管部门与规划的执行标准不一、测绘目的不同等原因所致,这就给后续工程竣工后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带来了困扰,最终以哪个面积进行登记成了一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1计算一般建筑面积的范围一般建筑面积的计算包括无柱子的檐廊和走廊以及与房屋相连的或者有上盖的,应按照房屋建筑的围护结构对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且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墙体的,可将其视为围护结构,计算方式同上;独立柱或单排柱的、可永久性使用的门廊、雨篷和车棚,按其上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对于未封闭的阳台或者挑廊,应该按照其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2],对于半遮盖或者非永久性顶盖甚至是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对于存在顶盖的或者不封闭的以及架空通廊,应按照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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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建房字[2001]3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1.11.15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
(吉建房字[2001]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省区域内的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测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并对其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质量技术保证体系,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房产测绘技术水平,采用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全省统一的房产测绘数据采集软件,实现计算机成图和测绘成果的数字化,建成统一的数据格式,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数据逐级汇总,建立科学的房产管理数据库。
第五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
禁止违规测绘、弄虚作假和粗制滥造房产测绘成果。
第六条房产测绘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房地产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阻挠房产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房产测绘活动。
第二章房产测绘委托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包括:
1、新建的国有房产、集体房产及各类自管房产(含涉外房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屋。
3、集资联建的房屋。
4、城市居民、个人建设的房屋。
5、其他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情况变化的房屋,包括:
1、新建的房屋。
2、拆除的房屋、部分拆除的房屋、倒塌、灭失的房屋、毁灭的房屋。
3、改建的、扩建的房屋(含结构、层数、面积变化的房屋)。
4、因道路、广场等变化,边界发生变动的房屋。
5、自然状况变化的其他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得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包括:
人民法院判决的房屋、拍卖的房屋、权利人需要或因故要求公证的房屋,利害关系人
要求对相关房产进行测量的房屋等。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九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
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十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测绘合同,合同(或委托测绘书)中应明确委托测绘的房产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应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业务活动中,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实行有偿服务,测绘费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三章房产测绘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凡承担房产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有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房产测绘业务。
第十四条房产测绘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其中甲、乙级测绘资格全国范围内有效;丙级测绘资格市、州范围内有效;丁级测绘资格县(市)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