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服务的法律建构研究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对策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对策【摘要】我国自20世纪末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十多年间,这一制度迅速发展。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现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市场和民间组织的发展,但也暴露出购买过程不规范、监督缺乏、责任流于形式等问题。
如何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各方的风险意识,建立防范风险的责任框架,是推进这一制度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采购风险防范一、相关概念(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涵义。
基于对“公共服务”的概念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在当前的研究中已经颇为详尽,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综合目前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几种主要说法来看,可看到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中包含着这样一些要素,即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主体是政府,受托者是营利、非营利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表现为一种通过政府财政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契约化“购买”行为。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的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政府采购主要购买的是政府自己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购买的是本应由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各种服务行为。
前者的受益人是政府自身,后者的受益人则主要是被服务者,即广大人民群众,同时也包括政府自身。
在政府采购法中要求,政府采购一般要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只有在其它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使用非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应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但由于服务产品的特性,公共服务购买在实际中往往会以多种形式进行。
政府采购的参与竞标者多为营利性组织,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参与者多为非营利组织。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营利性企业主要是从为政府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中获取利益或利润。
公共伦理视阈下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构建:内涵、困境与反思
一
、
公 共伦理 :本质 与 内涵
公共 生活 承载 和推动 着人类 的发 展 ,而公 共 伦 理从 本 质 上说 即公 共生 活 的价 值 规 范 与取 向 。 公共 生活 的形成 方式 与形 成逻 辑是 多样 的 ,然 而就 其公 共性 而言 ,任何 一 种公 共 生活 在 寻求 现 实
法 制 、权 力乃 至暴力 的规 范 的同时必 须兼 备 隐性 的伦理 性规 范 ;任 何一 种 公共 生 活在 追 求直 接 利 益 和现实 目标 的 同时必须兼 顾更 为深 刻 和远大 的伦 理关 怀和理 想价 值追 求 ,公 共生 活 依靠 公 共伦 理建 构 和运作 ,公 共伦理 却构 成人类 公共 生 活 中最 为 隐性 的维系 方式 和最 为深刻 的 目标指 向 。 政治 生活作 为人 类公共 生 活 的一 种形 态 ,在人类 公共 生 活 中始 终 发挥 核 心作 用 ,因此 ,一 方 面 ,政治 生活 的构建 和运 作必 须 以公 共政 治伦 理 的合理 有效确 立 为基础 ,必须 以合 理 有效 的公 共
第2 4卷第 3期
21 0 2年 6月
广 东行 政学 院学 报
J un l fG a g o g Isi t o u l miit t n o ra u n d n n tu e fP bi Ad ns ai o t c r o
Vo. 4 No 3 12 .
J n 2 1 u .02
公 共伦 理视 阈下 的公 共 服 务 型政 府 构 建 : 内涵 、困境 与反思
李 华
( 复旦 大 学 政 治与公 共 事务 学院 ,上海 20 3 ) 04 3
摘要 :政治生活既有法制和权力维度 ,亦有伦 理价值维度。作为一种公共生活 ,政 治生活的产生和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
( 二)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
《 政府采购法》将服务和货物与工程并列纳入了 政府采购的范围。然而,服务特别是公共服务,与货 物和工程具有着实质性的不同。虽然政府可以通过购 买服务的方式履行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但政府也可 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这就需 要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免政府逃避履行 公共服务职能。西方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根据公共服务 的性质对公共服务进行分类 ,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领 域加以规范。我国香港也将公共服务分为三种类型: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 5 01 1.
政 府 管 理 案 脚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 题与对策
以深圳 市 政府 购 买社 工服 务 为例
李 海 平
(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吉 林 长 春 10 1 ) 吉 30 2
[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法 律 规 制 中存 在 “ 治 赤 字 ” 现 象 严 重 、 购 买 缺 乏 界 定 、 法
实践 中。由于 《 政府采购法》侧重规范政府购买货 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 的意见》 ( 简称 《 意
的制度需求 ,因而, 各地在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 山东、成都、上海、宁波、深圳、无锡等省市颁布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以此推行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在本地的实施。比较而言,深圳市推行的政 府购买社工服务制度较为完善,具有一定的典范意义。 因此 , 本文试图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制度作为
样本 , 分析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法律规制
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来推行。近五年来,先后有北京、 要求 ,先后组织制定 了 《 政府采购社工服务合同》 、 《 社工机构行为规范指引》 政府购买社工岗位需求 、《 规定》 ,明确了购买社工的具体操作措施。政府购买 社工服务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对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1期〔收稿日期〕2019-11-21〔作者简介〕李宇平(1962-),男,中共太原市委党校现代科技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李睿(1963-),女,中共太原市委党校现代科技教研室副教授。
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公共法律服务。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党中央从战略高度出发,高度强调“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
2019年1月,司法部颁布了《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提出了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多项措施,主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个性化、高品质的法律服务需求。
2019年2月,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7月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的指导性意见,全面规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最早从江苏省太仓市开始,后来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逐渐在全国开展起来。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和社会力量,为政府、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无偿或廉价法律服务的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提升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全面提升全社会的法制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武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摘要: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公共法律服务,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最新电大《公共管理学》形考作业任务01-04网考试题及答案
最新电大《公共管理学》形考作业任务01-04网考试题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公共管理学》形考共有5个任务,任务1和2是客观题,任务3、任务4是作品题(固定答案已附),本人对任务1和2给出了二套题答案(01任务_0001、01任务_0002、02任务_0001、02任务_0002)。
在考试中,可以多次抽取任务1和2试卷,直到出现这几套试卷中的任意一套,就可以按照该套试卷答案答题。
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
本文库还有其他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01任务01任务_0001一、填空题(共 10 道试题,共 10 分。
)1. 公共政策的法律化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补充、认可、审查等活动,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部分司法机关来完成。
2. 公共管理指公共组织运用所拥有的公共权力,为有效地实现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
3. 新公共服务是在传统科层制、新公共管理运动之后出现的第三种公共管理改革模式,这种治理体系中将公民置于中心位置。
4. 政策问题的结构反映的是政策问题的复杂程度,可分为结构优良的政策问题、结构中等的政策问题和结构不良的政策问题。
5. 公共政策是在特定的情境中,一定的政治实体为达到预期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
6. 政府失效或政府失灵是指由于政府主体和机制等方面存在本质上的缺失,而无法使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佳的情况。
7. 20世纪40至60年代,可以说是对早期公共行政学的批评与该学科的转变时期,这种批评与转变的结果则是新公共行政学与政策科学的出现。
8. 根据公共政策的层次来划分,可分为元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9. 2003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政府职能的重点确立为:经济协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说明了我国政府从投资型的经济发展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的经济促进型政府的转变。
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基本原则
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人治的结果必然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众所周知,建设公共服务型的政府需要一个责任政府,但如何才能保证责任政府抑制其权力使用的任性和张力,把权力的行使限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法治是最好的保证。
现代社会是一个有序发展的社会,法治的实质是秩序,一个政府,既是秩序的建立者,更应该是秩序的遵行者。
政府遵循法律规范不仅有助于政府的行为自律,同时又有助于政府减少人治的盲目、随意行为,有助于决策的睿智和理性。
法治追求的是发展的协调,是通过表达利益诉求和协调利益纷争,在整体上推动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
良好的法治是最好的投资环境。
用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基础。
因此,政府尤其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必须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自觉维护法律的至上尊严。
[2]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完整规范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
它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从设定到实施对行政许可进行了全程的规范和监控。
《行政许可法》所蕴含的基本精神和所透出的强烈信息,表达了中国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信心和魄力。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就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最好的切入点。
三、透明原则所谓透明,就是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阳光政府”。
公共服务的公开、透明和开放程度日益成为阳光政府和开放政府的晴雨表。
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公开,给人民群众以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透明是现代政府的形象,也是公共服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基本原则霍丽丽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150040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是以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为导向的政府。
行政法治视野下的服务型政府构建
诉讼 制度等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公民享有的获得服务的权 利 以及实现该权利的制度路径 , 譬如合作与参与的技术设计 ,
在行 政 法 中还 难 以觅 其 踪迹 。 由此 可知 ,服 务 型政 府 ” 念 “ 概
景规划 , 展示了未来政府发展的走向和趋势 , 了政府构建 确立
的政 治性 纲领 。
的 意 见》 出 “ 设 服 务 政 府 、 任 政 府 、 治 政 府 和 廉 洁 政 提 建 责 法
府” 00 。2 1 年3月5日, 温家宝总理作的《 政府工作报告》 更是
强调 “ 努力建设人 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 。这样 , 党和国家最
高领 导 层 为我 们 描 绘 了行 政 管 理体 制 改 革 的 总体 思 路 和 远
显然 不是 。 在人 民主权 原则 之 下 , 府 的存 在 以及 政府 的所 政 有 活动 , 是 为 人 民服务 的 。所 以 , 为 人们 所 需要 , 都 只要 无论 其承 担什 么职 能 , 有政 府都 应 当是 “ 务 型政 府 ” 所 服 。从 这个
古典行政法强调命令与服从 , 它与“ 统治型政府”“ 、管制 型政府” 需求相适应 ; 现代行政法强调服务与合作 , 服务型 与“ 政府” 需求相适应。服务型政府” “ 的指导理念 合与现代行政
构建, 要厘清“ 服务型政府” 公共服务” 与“ 的关系, 把握“ 服务型政府” 建设的阶段性特征, 5 &4 ̄主体、 -
4 - / 为、 5 ̄. - 5 行政 程序三 个方面率先进行规 范。 - 关键词 : 服务 型政府 ; 法治政 府 ; 给付行政
作者简介 : 李娜, 西南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助教 ; 刘伟,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副教授。
定》进一步明确要求“ , 建设服务型政府 , 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 能” 自此, 。 服务型政府第一次被 写入执政党的指导陛
论文范文: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研究——基于公共治理的视角
论文范文: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研究——基于公共治理的视角1绪论1.1引言公共服务是一类特殊的公共物品,长期以来公共服务项目一般都是由政府全权负责供给和管理。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独大能力得到了证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单独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危机,如公共服务供给低效、公共服务质量低、公共服务财政危机严重及发展进程缓慢等。
伴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进程,西方各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相继打破传统的公共服务垄断供给,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理念开始得到有效的运用,各种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通过市场化机制进入到公共服务领域。
在这种时代背景的强力推动下,我国对打破政府公共服务垄断、要求多元参与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竞争机制也逐步被引入到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中来。
但是应当看到,中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时期,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职能不完善、社会服务滞后等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的过程中越发暴露出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人们迫切希望有相应的理论能对这些问题做出解答。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公共服务相关领域幵始进行了各种改革和调整。
进入本世纪后,政府重新审视自身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的责任,重新认识自己在公共服务中的位置和责任,在公共服务供给的过程中进一步认识到了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并采取措施,着力加强公共服务领域各项建设,特别是近年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在教育文化、养老保障和医疗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界限,较好地推动了新一轮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机制改革。
1.2研究意义1.2.1概念界定概念是我们分析论证问题的逻辑起点,公共管理理论从西方引入我国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对各种概念使用,基本是沿用西方概念,随着研究的深入,特别是随着公共管理在国内的发展,我们又提出了许多符合我国国情的新的概念,为了更好地分析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问题,本文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以更好地深入探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历史、现实问题,更好地聚焦供给机制改革。
非常态下的政府公共服务机制建构
非常态下的政府公共服务机制建构作者:夏志强罗旭来源:《理论导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复杂化和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背景下,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频繁发生,社会秩序经常处于非常态。
在非常态下,公共服务必须更具回应性。
然而从实践中看,我国在非常态下的公共服务存在供给与需求不对称、供给速度较慢、供给协同不够、合力不强等诸多问题。
为此,需要从完善公共服务立法入手,清晰划分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在非常态下的公共服务职责,落实公共服务责任,健全和完善非常态下公共服务的需求表达机制、供给机制、财政投入机制和公共服务协同机制,提高非常态下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非常态;突发事件;公共危机;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机制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10-0018-03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背景下,严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社会秩序经常处于非常状态。
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非常态下政府公共服务机制,已成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重中之重。
一、非常态与公共服务1.什么是“非常态”?人类社会的秩序基本可以分为常规状态和非常规状态。
我们通常把人类进行有效率的生产和持续性生活所必需的社会秩序状态称为“常规状态”,简称常态。
而非常规状态,简称“非常态”,是相对于常态而言的,指由于发生了突发性的危机事件,使社会基本安全利益遭受重大威胁或者破坏,原有社会进程被中止,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被打破,常态下的政府治理措施失灵,社会偏离正常轨道的状态。
根据《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我国社会秩序的非常态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即战争状态、紧急状态和应急状态。
除战争状态这种特殊的非常规状态外,紧急状态和应急状态多是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种突发事件引发的。
紧急状态和应急状态的区别在于决定和宣布的机关不同、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程度和范围不同。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研究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研究摘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的核心要义,也是国民财富增长到一定水平后保持社会和谐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支撑条件。
但是就目前我国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必须要解决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政府职能转型的缺位、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缺陷等阻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法规、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多元参与,来不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作者简介:徐金毅,西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3-02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内涵和现实意义(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内涵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
它包括三个基本点,一是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公民都提供基本就业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等;二是满足基本尊严和基本能力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公民都提供基本的教育和文化服务;三是满足基本健康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公民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
(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意义1.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方面有助于公共资源向那些资源比较匮乏或者是政策未覆盖的区域,尤其是那些较为贫穷的农村,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农民的权利,使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够充分发挥出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根据西方经济学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将资金安排用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充分的使资金的效用释放出来,尤其是将资金投入资源不足的地区,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其产生的效用要大于将资金投入资源丰富的地区,从长期来看,也可以减少资源丰富地区的远期负担。
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府公共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在行政法意义
上形成的关系。我们所说的政府公共服务 的行政 法 规 制 就 是 从 第 二 个 层 面 上 或 者 说 是 从 第 二 种
关 系形 式 上 发生作 用 的 , 这 是 我们 在 理解 这 一 定 义 时 必 须 注 意 的第 二 个 问 题 ; 三则 ,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的行 政 法规 制具 有 明显 的规制 力 。就是 通过 行
、
政府公 共 服务 行政 法 规制 的界 定
所 谓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的行 政 法 规 制 是 指 用 行 政 法 对 政 府 公 共 服务 引起 的诸 关 系 进 行 有 效 调
政法规则设计政府公共服务 的基本制度 , 设定政 府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义务 . 甚至于设置
整 ,以使政府公共服务纳入行政法轨道 的行为。
一
题: 一则 , 政府公 共服务 的行 政法规制是一个制 度建构 问题 , 或者说是一个顶层设计 问题。就是 有关 国家立法机关应 当将政府公共服务与行政 法治的关系予以有效处理 , 使政府公共服务与行 政 法 成 为 一 个 事 物 的两 个 方 面 ; 二则 ,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的行 政 法 规 制 的核 心 是 对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引
当政府公共服务作为一种行为而存在的情况下 , 其就应当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 。而政府公共 服 务 就 目前 我 国对 它 的基 本 价值 判 断 而 言 . 它 更
多的是 一种 行 为或者 应 当是一 种行 为 。如 果我 们 单单将 它作 为一种行政理念理解 ,那 就有失偏 颇 。然 而 , 当我 们 将政 府 公 共服 务作 为一 种 行 为 来 判 定 和判 断 时 , 却没 有 赋 予这 种 行 为 以法 律 上 的属 性 , 尤 其没 有 将 这种 行 为 与有 关 的行 政 法 机 理 联 系 在一 起 。正是 缺失 这 样 的联 系 , 才 导致 我 国政 府 公共 服 务 就 目前 的状 况 来看 , 还 主要 是 一
论政府服务化的制度建构
余 敏 江 , 州 大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副教 授 苏
21 2 51 3
实现政府 服务化是深化 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 、 实
现 政 府 与 公 民社 会 合 作 共 治 和 构 建 和谐 社 会 的必 要
务 型政 府 ” 的概 念 。“ 服务 型 政府 ” 个 概念 的提法 固 这
家长制 的存在 。统治型管理模式 由于其形式非理性
和 极 强 的阶 级 正 义 取 向 ,对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产 生 重
大 的 消 极 影 响 , 成 了 人 的 异 化 , 而 注 定 要 在 人 类 造 因
与 政府 的信 任 整 合 相 对 应 ,政 府 服 务 化 还 是 一
在 公 民本 位 、 会本 位 理 念 指 导 下 , 照 公 民 意 志 组 社 按
、
政府 服务 化的 概念 约定
建 起 来 的 以 公 民 服 务 作 为 社 会 治 理 的终 极 价 值 , 并
依据这一价值创设社会 治理 的制度和行为模式的动
态 过程 。
近年 来 , 中国政 界 和 学 界 基 于 现 实 国情 提 出 “ 服
治 理 的手 段 理 应 包 括 管 理 、 制 和 服 务 ,,而不可能仅仅是 服务 。比如说行政审
批 、 通管制 、 场监管 、 会治安管理 、 交 市 社 突发 事 件 管
献 。然而 , 具体到政府服务化制度层面的理论研究还
比较 薄弱 。很 显 然 , 府 服务 化 制 度 建构 在 为政 府 服 政 务 化 的 进 程 提供 保 障 的 同 时 ,还 要 推 动 一 个 普 遍 的
理等等 , 就必须依赖于政府的管制或管理 。因此 , 政
责任政府视角下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构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边缘化等原因,导致我国的公共服务供给 水平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增长 , 政府公共服务供给
能力远落后于社会需求。通过完善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在 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有限的市场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公共服 务供给的垄断性、协调处理好不同公共服务供给主体问的冲 突和实现公共服务的项目化等 ,可极大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公 共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社会大众的各种公共需要。 23 树立责任行政的理念 . 理念是行动的向导 , 立责任行政 理念就是要在社会 治 树
理念,切实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作为政府施政 的重要 目 。作 为社会 治理主体 的政府 , 标 要认识 到向社会大 众提供优质、丰富的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 现公共服务供给的高效率,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是政府 的应有责任。通过政府 引导 、社会多方参 与来建 立完善的公 共服务供给机制 , 可以极大地丰富社会的公共服务资源、提 高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可 以进一步在政府治理实践中贯彻责任行政的理念,做到政府 的一切治理 活动 向杜 会大众负 责。可以说 , 通过 建立起多元 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来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是责任政府在
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理念,政府对人民负责是 责任政府 的根本要求 。 政府 在社会治理活 动中 , 意识 到 ” 要 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政府是人民权力的委托者。政府 要做到 自己的作为 与不 作为都能够对人 民负责 ,把 责任意识 深入贯彻 到社会治理活 动中去。通过建立起 完善 的公共服 务 供 给体 系,向广大社会公 众提供优 质 、高效 、丰富的公共 服
公共法律服务的治理功能、现实困境与完善
公共法律服务的治理功能、现实困境与完善郭东旭(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北京100871)摘要: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基于自身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对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而由政府统筹市场和社会提供的,旨在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兼具公共性、法律性和治理性的一种公共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具有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教育、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服务供给四种类型的治理功能,在发挥治理功能的实践中遇到主体协同建设不足、制度规范建设不足、均等普惠建设不足、保障支撑建设不足的现实困境,基于此,笔者提出加强主体协同建设、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加强供给均等建设、加强保障制度建设四条提升路径。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治理功能;现实困境;提升路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1)04-0007-05The governance function,practical dilemma and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s of public legal serviceGuo Dongxu(Institute of population,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Abstract :The public law service is based on the government itself in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citizens,and by the government,market and society as a whole is aimed at protecting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people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to achiev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and fairness and justice,public,law and governance of a public service.Public legal services have four governance functions:resolving conflicts and disputes,publicizing and educating the rule of law,safeguarding civil rights,and providing legal services.Inthe practice of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governance function,public legal services are confronted with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of insufficient cooperation among the subjects,insufficient institutional norms,insufficient equal and inclusive construction,and insufficient security support construction.Based on this,this paper proposes to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among the subjects.Key words:Public legal services Governance function Realistic difficult position Improving path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收稿日期:2020-11-13作者简介:郭东旭(1998-),男,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治理与公共政策。
政府公共服务法律建构的范畴研究
政府公共服务法律建构的范畴研究
关博豪
【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4(024)005
【摘要】政府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是我国政府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为了既科学又务实地将政府公共服务纳入法治轨道,当务之急首先应当确立政府公共服务法律建构的范畴,这一环节是其他后续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政府公共服务法律建构的范畴包括:政府公共服务理念建构的范畴、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构的范畴、政府公共服务主体建构的范畴、政府公共服务对象建构的范畴.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关博豪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
【相关文献】
1.公共领域建构中的公民参与机制研究--基于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视角
2.政府公共服务的法律建构研究
3.我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缺陷与制度设计研究
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研究
5.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问题及路径
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问题及路径2019-10-07我国当前正处于⾏政改⾰进⼀步深⼊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逐渐的转变职能,需要政府能够更为⾼效、廉洁、灵活地处理各项公共事务,并建构能够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全新的公共管理模式。
①2015年年底,中央财经领导⼩组会议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之后,明确要给政府做“减法”,政府部门需要简政放权,最⼤限度的减少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事务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
②在这种背景之下,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被赋予了更多新时代的含义,政府部门需要从需求者视⾓来进⾏公共服务的供给决策。
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兼具“公共性”和“服务性”在中国,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相关理论思考源⾃于对公共性的关注以及思考,我国早期的政府建设更多的是源⾃于政府本位的思考,是基于少数⼈的权⼒进⾏的逆向推导。
因此,⼀部分学者认为公共性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源泉。
③然⽽,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各个区域的政府机构都在有意识或者⽆意识地回避“公共”⼀词,在当前⽹络传媒语境之下,“服务型政府”的使⽤频次要远远⾼于“公共服务型政府”。
这就揭⽰出了当前我国⽆论是在理论层⾯还是在社会公知层⾯,都还⽋缺“公共性”。
罗伯特·B·登哈特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反思的过程之中指出,公共服务是建⽴在公共利益的基⽯之上的,没有公共利益,也就不存在公共服务了,这实质上是对公共⾏政的公共性以及服务性的双重认定。
即,公共⾏政不仅仅需要具备公共性,还需要具备服务性,但其本质是服务。
供给侧改⾰是从提升供给质量的⾓度出发,通过改⾰的办法来对供给结构进⾏调整,从⽽对过去的公共服务要素配置扭曲问题进⾏系统的调整,从⽽扩⼤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能⼒,提⾼供给结构对民众公共服务需求变化的适应性以及灵活性,更好地满⾜⼴⼤⼈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相关需求。
⼀直以来,我们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过程之中,简单地将公共服务与政府联系在⼀起,⽽对正在成长的社会型企业以及民办的公共服务机构的重视不⾜,市场在公共服务供给⽅⾯所应该发挥的作⽤没有得到有效激发,整体公共服务体系的绩效并不⾼。
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
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
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是指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的法律、政策、规划、机制和体制等制度,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推动社会公平和发展。
在制度建构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和政策制定: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的法律和政策,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民享有公共服务的基本权利。
二、规划和投资:制定公共服务的规划和投资计划,优化公共服务的布局和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率和可及性。
三、机制和体制创新: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的管理、监督和评估机制,促进公共服务的协同和整合,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社会参与和监督:加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和监督,促进公共服务的民主化和透明化,提高公共服务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在制度建构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的特点和需求,注重创新和实践,不断完善和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和品质。
同时,也需要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和合作,形成公共服务的合力,推动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 1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意到当人们在相关 学科强调政府公共服务 的重要性时却很少用法律 的视角对政府公共服务进行考
察。 基 于此 , 笔 者试 对 政 府 公共 服 务 与现 代 公 法 的关 系 、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如 何 用 法律 进 行 调 整 和 构 建 等作
一
初步研究 , 以引起学界和实务部 门的重视 。
一
类是社 会行政 ; 第 二类是设施 行政 ; 第三类 是资助行政 。 ” ( 参 见【 日 】 大桥洋一 著 : 《 行政法 学 的结构性 变革》 , 吕滟滨译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
版社 2 0 0 8年 版 , 第 1 6 8页。 ) 可见 , 它 与积极行 政的概念是 一脉相承 的。
干 方 面 的涵 义 。
( 一) 赋 予政 府公 共 服务 法律 属性
我们知道 , 政府公共服务在其产生 的初期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 , 它是人们对现代行政权行使 的
①积 极行政 在公法学 中是 晚近 出现 的问题 , 它与 消极行政 的概念相 对 。 我 们知道 , 当国家作为 “ 守夜人 ” 的角色 出现时 , 行政 的职能 是消极 的 , 因为它 不能主动地介 入到公共 生活的空 间之 中 。 “ 福利 国家” 概 念的出现改 变了这 种格局 , 即它要求 政府行政 系统必须 积极 的 为公众制 造福利 , 积 极行政 的概 念也 由此成 了一个共识 , 成 了现代行 政权 的一 个基本属性 。 “ 给付 行政 ” 有学者作 过这样 的范围界定 : “ 第
物 ,所谓相对动态 的事物是指政府公共服务是政 府系统尤其政府行政系统在现代行政权行使中的基本 行为状态 , 它与公 法理念 中的积极行政 、 给付行政等有着密切联系① 。 总之 , 政府公共服务法律建构 的概 念是静态与动态 的统一 、 内在与外在的统一 。 具体地讲 , 政府公共服务法律建构 的概念应当包括下列若
治的关 系在理论界 并没 有给予较 多的关 注。 因此 , 应通过 完善相 关法律 典则 , 改变执法理念 、 法律 测评 、 公 法参与
和 司 法 救 济 等 路 径 来 完成 政 府 公 共服 务 的 法律 建 构 。
[ 关键词 ] 政府公 共服 务 ; 现代 公法 ;法律 建构 [ 中图分 类号 ] D F 3 [ 文献标 志码 ] A [ 文章编 号 ] 1 0 0 1 — 4 7 9 9 ( 2 0 1 3 ) 0 1 — 0 0 8 1 — 0 7
一
、
政 府公 共 服 务法 律 建构 的界定
所谓 政 府公 共 服 务 的法 律 建构 , 是 指 用 现代 公 法 对 政府 公 共 服 务 的基 本 问题进 行 规 制 , 使 政 府公 共 服 务 纳 入 到宪 法 和行 政 法等 公 法 领域 之 中 , 并 使其 在 运 行过 程 中具 有 法律 上 的依 据 的行 为 。 这 是 我们 对 政 府 公 共 服务 法 律 建 构 所下 的一 个 定 义 。 对 这 个 定 义 的理 解 我 们 应 当 注 意下 列 方 面 的问题 。 其一 , 政 府
一
种期求 , 人们希望现代行政权在行使过程 中能够摆脱传统的法律羁绊 , 能够从 中规中矩 的管制行政 中
走 出来①, 也能 够从 井 水 不犯 河水 的红灯 理 论 中走 出来 ② 。 无论 在 管 制理 念 的行 政 之 下 还是 在 红灯 理 论 的
[ 收稿 日期 ] 2 0 1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 9 — 2 8
[ 作 者简 介 ] 关保英 ( 1 9 6 1 一) , 男, 陕西澄城人 , 上海政法 学院行政法研究 中心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主要从事 行政法基础
理论研究 。
8 2
湖北 大 学 学 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第4 0卷
Vo 1 . 4 0 No . 1
第4 0卷 第 1 期
政府公共服务 的法律建构研究
关 保 英
( 上海政法学院 行政法研 究中心 , 上海 2 0 1 7 0 1 )
[ 摘
要] 政 府公共服 务是 现代 国家最重要职能 , 与 宪法、 行政 法等现代公 法有着非常 密切 的联 系。 对政 府公
2 0 1 3年 1 月
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J a n . , 2 01 3
共服务进 行 法律规制 与建 构十分 必要 。 政 府公共服 务 法律 建构 包含赋 予政 府公共服 务 法律属性 、 用法律对政 府
公 共服务进行 定位 、 将 公共服 务作 为政 府的 法律 职责 、 使政 府公共服务 符合 法治精神 等 内涵 。 其具有使 政府公 共
服 务 成 为 宪政 制 度 的 部 分 、 建 立 规 范化 的 体 系 、 形 成 制 度 上 的 保 障和 长 效 机 制 等 价 值 。 然而,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与 法
公共服务的法律建构首先是一个静态 的事物 , 就是用相对静态 的法律规则将政府公共服务确认下来 , 使 政府公共服务成为公法体 系的有机构成部分 , 也就是说我们在公法体系这个相对静态的事务中能够看到
政 府 公 共 服务 这 个 概 念 和 它 的相 关 法 律 机 理 。 其二 ,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的法 律 建 构 又 是 一 个 相 对 动 态 的事
政 府 公共 服 务 是 现 代政 治 学 、 社会学 、 法 学 等 相 关 学 科 中最 为 热 点 的一 个 概 念 或 者 用语 , 某 种 意 义
上讲 , 政府公共服务概念的产生改变 了现代 国家的基本职能 , 或者说它已经成为现代 国家职能中最为重
要 的一 种 。 毫无 疑 问 , 它 作 为 一种 国家 职能 与 现代 公 法及 宪 法 和 行政 法 有 着 非 常密 切 的 联 系 。 然而 , 笔者